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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衢州市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實施細則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進一步加強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維護職
工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和《浙
江省住房公積金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
實施細則。
第二條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以下簡稱公積金繳存管
理)是指住房公積金中心、分中心、管理部(以下簡稱公積
金中心)按照有關法規,對單位與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業
務管理。
第三條本實施細則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
金的繳存管理。
第二章繳存對象與范圍
第四條下列單位及其職工應當繳存住房公積金:
1、國家機關、事業單位;
2、國有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和城鎮的
股份制企業、股份合作企業、合伙企業、私營企業及其他城
鎮企業、經濟組織;
3、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
4、雇用中方員工的外國或港、澳、臺地區的企業、其
他經濟組織常駐本市的代表機構。
本條所稱職工是指與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無雇
工的個體工商戶、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
不包括離、退休職工、合同試用期內的職工和外籍職工。
第五條鼓勵新市民(農民工、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
者等)繳存住房公積金。個人信用良好,近六個月正常繳納
養老保險或芝麻信用分600分以上或信安分達到875分(含)
以上的,年齡18周歲以上(男性不超過60周歲、女性不超
過50周歲),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新市民可以繳存住
房公積金,同等享受繳存職工的待遇。
第三章繳存'變更與注銷登記
第六條所有單位應該依法到公積金中心辦理住房公
積金繳存登記手續。原已設立、但現尚未依法建立住房公積
金制度的單位,應盡快補建住房公積金制度;新設立的單位,
必須自設立之日起30日內辦理繳存登記手續。單位辦理繳
存登記手續時,提供繳存職工身份證和單位專辦員身份證,
填報《衢州市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表》、《衢州市住房公積金
變更清冊》和《同城特約委托收款業務委托付款授權書》。
相關證明材料:
屬國家機關的,提供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單位法定代
表人身份證;屬事業單位的,提供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證書、
單位法人身份證;屬企業單位的,提供營業執照、單位法定
代表人身份證;屬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提供社會
組織登記證書、單位負責人身份證;屬其他組織單位的,提
供設立文件(或機構登記證)、單位負責人身份證。
第七條單位應當指定1名工作責任心強且具備一定計
算機操作能力的職工,作為住房公積金業務專辦員(以下簡
稱專辦員),專門負責以下事項:
1、按規定為單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手續、設立
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及單位信息變更等業務;
2、按規定為職工辦理個人信息變更、住房公積金封存、
啟封、轉移及基數調整等業務;
3、負責單位的年度驗審業務;
4、負責單位網廳業務的辦理和住房公積金業務提交資
料的審查;
5、整理、保管本單位住房公積金相關文件資料,并依
法履行保密義務;
6、對本單位職工進行住房公積金繳存、提取和貸款等
政策的宣傳和指導;
7、承辦單位或者公積金中心規定的其他住房公積金事
項。
第八條住房公積金繳存單位申請網上自助辦理公積
金繳存業務的,應當和公積金中心簽訂住房公積金業務自助
辦理服務協議。申請通過后,專辦員可以通過數字證書(U
盾)、密碼在自助服務平臺辦理相關住房公積金業務。
第九條單位發生合并、分立、撤銷、破產、解散、改
制等情形的,在發生上述情況之日起30日內由單位或清算
組織到公積金中心辦理相應手續。單位有欠繳(包括未繳和
少繳)的住房公積金應當為職工補繳,無力補繳住房公積金
的,應當明確住房公積金繳存責任主體,方可辦理合并、分
立、撤銷、破產、解散和改制等事項。
1、單位發生合并、分立、改制情形的,在辦理公積金
繳存變更登記時,應填報《衢州市住房公積金變更清冊》,
并提供單位合并、分立、改制的有關文件。
2、單位發生撤銷、解散或破產情形的,在辦理住房公
積金注銷繳存登記時,應填報《衢州市住房公積金變更清冊》,
并提供撤銷、解散或者破產的有關文件。單位或清算組織已
不存在的,由其主管部門代為辦理。要求托管住房公積金的,
應提供托管住房公積金的報告及其他應提供的資料。
3、單位賬戶登記信息變更的,原單位應當自發生變更
之日起30日內,辦理單位信息變更登記手續;除單位繳存
方式、托收賬戶、單位名稱和單位法定代表人變更須到公積
金窗口辦理外,其他單位信息變更業務,已開通網上業務的
單位可在衢州市住房公積金網上辦事大廳自助辦理。公積金
窗口辦理的,需填報《衢州市住房公積金繳存單位信息變更
登記表》。其中,單位繳存方式、托收賬戶、單位名稱發生
變更的,另需填報《同城特約委托收款業務委托付款授權書》。
單位法定代表人變更的,屬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的另需提供
任命文件;屬企業單位的,另需提供營業執照;屬社會團體、
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另需提供社會組織登記證書;屬其他組
織單位,另需提供登記證書。
第十條新市民住房公積金的繳存登記。
符合條件的新市民持身份證和本人國有銀行儲蓄卡(一
類卡)到窗口上辦理公積金個人開戶業務,新市民還可通過
“浙里辦”APP或網上辦事大廳進行自助操作,在APP上通
過身份認證并同意《衢州市住房公積金業務自助辦理服務協
議》后,填寫開戶信息并提交,提交成功后即完成個人公積
金開戶。
第四章賬戶設立
第H—條公積金中心應在受委托銀行設立住房公積
金專戶。
第十二條公積金中心應建立職工住房公積金明細賬,
記載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情況。
第十三條每位職工只能有一個正常繳存的公積金賬
戶。
第五章繳存比例與基數
第十四條住房公積金的具體繳存比例由市住房公積
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公積金管委會)擬訂,經市人民
政府審核,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單位和職工繳存住房
公積金的比例,最低各不低于5%,最高各不高于12%,同一
單位實行同一繳存比例。
第十五條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計算公式:
職工公積金月繳存額二單位月繳額+職工月繳額,其中:
單位月繳存額二職工工資基數X單位公積金繳存比例
職工月繳存額二職工工資基數X職工公積金繳存比例
職工和單位月繳存額以元為單位,元以下四舍五入。
列入繳存工資基數計算口徑項目為:
機關單位:①基本工資部分:職務工資、級別工資;②
津補貼部分:工作性津貼、生活性補貼;③通訊費;④綜合
績效目標考核獎(參照一等獎)+12;⑤第十三個月工資小
12;⑥年休假未休補發補貼+12;⑦公積金月繳存額單位部
分;⑧交通補貼;⑨誤餐補貼。
事業單位:①基本工資部分:崗位工資、薪級工資;②
基礎性績效工資;③獎勵性績效工資;④綜合績效目標考核
獎(參照一等獎)+12;⑤第十三個月工資+12;⑥年休假
未休補發補貼+12;⑦通訊費;⑧公積金月繳存額單位部分;
⑨誤餐補貼。
政法單位:警銜補貼和加班補貼根據國家規定政策及市
財政、人社等部門審批結果申報審核。
企業單位:①計時工資;②計件工資;③各種獎金;④
津貼和補貼;⑤加班加點工資;⑥公積金月繳存額單位部分;
⑦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1、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工資基數為職工本人上一年
度平均工資,最低不得低于上一年度當地政府確定的最低工
資標準,最高不得超過上一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
2、新參加工作的職工,從參加工作的第2個月開始繳
存住房公積金,以職工本人當月工資額為住房公積金繳存工
資基數。
3、新調入的職工,從調入單位發放工資當月起繳存住
房公積金,以職工本人當月工資額為住房公積金繳存工資基
數。
4、住房公積金繳存工資基數每年調整一次,調整時間
為每年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的下文時間,單位調整職工工
資基數的需填報《衢州市住房公積金基數調整表》。已開通
網上業務的單位可在衢州市住房公積金網上辦事大廳自助
辦理。
機關事業單位職工工資調整的,住房公積金繳存工資基
數次月可一同調整,調整時另需提供《公積金基數調整測算
表》。
第十六條新市民的住房公積金月繳額二本人工資基數
X繳存比例,繳存比例最低為10%,最高為24九
第六章匯繳與補繳
第十七條住房公積金按月匯繳,一般采用同城特約委
托收款或自行繳存方式。對于采取同城特約委托收款方式的
單位,繳存單位應于每月15日(含15日)前,將為職工繳
存和代扣的當月住房公積金轉入單位公積金托收賬戶內。對
于采取自行繳存的單位,應于每月15日(含15日)前將單
位為職工繳存和代扣的當月住房公積金繳存到住房公積金
專戶內。公積金中心在收到款項當日將其計入職工個人賬戶。
第十八條單位公積金欠繳管理。
1、單位欠繳封存
當月單位公積金托收或繳存不成功,經催收仍未繳存的,
欠繳三個月自動封存單位賬戶和該單位名下所有正常職工
賬戶,職工繳存記錄中斷。
2、單位欠繳啟封
單位申請啟封因欠繳封存的公積金賬戶時,由單位提交
賬戶啟封書面申請,并交納應繳存金額每日千分之一的滯納
金后,啟封單位賬戶,補繳欠繳公積金。
第十九條新市民的住房公積金每月由公積金中心委
托銀行從本人銀行結算賬戶中扣收,銀行結算賬戶如有變動,
可在“浙里辦”APP上辦理自助變更或到公積金窗口進行變
更,窗口辦理時需提供身份證、儲蓄卡。
第二十條公積金中心應當及時通知未按時繳存住房公
積金的單位,單位須在接到催繳通知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辦
理補繳手續。單位未及時為職工建立住房公積金賬戶或少繳、
漏繳職工住房公積金的,必須在為職工開戶時足額補繳職工
的住房公積金。其中漏繳補繳適用于單位與職工建立合法勞
動關系后未及時為職工繳存登記而發生的全額補繳業務;少
繳補繳是單位未執行規定繳存比例或調整繳存基數而發生
的差額補繳業務。
個人賬戶因工作調動中斷繳存少于3個月(含3個月)
的,在重新啟封賬戶時按新單位公積金月繳額補交中斷期間
公積金,視同連續繳存。
新市民繳存公積金,當月公積金中心委托銀行扣收不成
功的,公積金中心通過系統登記信息進行催繳,連續三個月
逾期仍未繳存的,公積金中心于次月自動封存個人賬戶,并
將該新市民的逾期記錄納入公積金失信行為名單管理。因逾
期繳存導致公積金中心封存的新市民賬戶,兩年內不得再以
新市民身份開戶。
第二十一條因下列情況未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應及時
補繳:
1、新增加或調入職工未按時繳存住房公積金的;
2、單位漏繳職工住房公積金的;
3、緩繳后補繳的;
4、單位未按規定的范圍和標準為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
的;
5、其他需要補繳的。
第二十二條單位因未及時為職工辦理停繳、年度調整
等原因造成多繳住房公積金,可向公積金中心申請從職工個
人賬戶退回多繳資金到單位預繳戶的業務。
第七章降低繳存比例與緩繳'免繳
第二十三條單位經營發生虧損,不能正常發放職工工
資,且職工月平均工資低于上一年度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60%
的,經職代會或者工會討論通過,可向公積金中心申請降低
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但最低不得低于單位、職工各5%。
第二十四條單位經營發生虧損,不能正常發放職工工
資,且職工月平均工資低于上一年度當地職工平均工資50%
的,經職代會或工會討論通過,可向公積金中心申請緩繳住
房公積金。單位緩繳住房公積金的期限一般不得超過一年。
確需延長的,應按原程序重新辦理申請手續。緩繳期滿后,
單位應補繳緩繳的住房公積金。
第二十五條單位申請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或緩繳
的,應填報《住房公積金降低繳存比例審批表》或《住房公
積金緩繳審批表》,提交申請降低繳存比例或緩繳報告,職
代會或工會決定(決議),上一年度財務報告等,經公積金
中心審核后執行,待單位經濟效益好轉后,再提高繳存比例
或者補繳。
第二十六條單位已辦理緩繳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個人
住房公積金原則上不扣不繳。如單位繼續代扣職工個人住房
公積金,必須將代扣款項全額匯繳到住房公積金專戶。代扣
不繳的,按挪用住房公積金處理。
第二十七條職工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領取工資的,職
工個人可以申請免繳住房公積金,職工所在單位仍應按規定
為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職工申請免繳住房公積金時,應提
交免繳申請,填報《住房公積金免繳審批表》,并提供職工
個人工資收入證明等。職工免繳住房公積金的期限一般不得
超過一年。確需延長的,應按原程序重新辦理申請手續。
第八章住房補貼繳存管理
第二十八條1998年12月31日之前參加工作且符合貨
幣化分房條件的職工,其所享受的一次性住房補貼,納入個
人住房公積金賬戶管理。
第二十九條1999年1月1日以后參加工作且符合貨幣
化分房條件的職工,其所享受的住房公積金補貼,納入個人
住房公積金賬戶管理。
第三十條單位辦理職工一次性住房補貼、工齡住房補
貼、住房公積金補貼繳存時,應填報《衢州市住房公積金變
更清冊》,提供《職工享受住房補貼申請、審核表》。
第九章職工賬戶變更與托管管理
第三十一條職工個人賬戶銷戶,按照《衢州市住房公
積金提取管理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職工賬戶登記信息變更,已開通網上業務
的,單位專辦員可通過網廳自助辦理;未開通網上業務的,
職工或單位專辦員需到公積金窗口辦理,提供個人身份證原
件(或復印件蓋單位公章)。其中,職工身份證信息發生變
更的,另需提供戶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有效證明;單位申
報身份證信息有誤需更正的,另需提供單位書面情況說明。
第三十三條職工工作單位或工作所在地發生變動時,
其住房公積金賬戶和余額應辦理轉移。
1、衢州市范圍內賬戶轉移的,提供身份證到轉入地窗
口辦理。職工在本市工作調動時,需辦理轉移開戶業務,將
調出單位封存的個人公積金賬戶轉移至調入單位。
2、職工賬戶由外地公積金中心轉入本市公積金中心的,
在本市公積金中心設立住房公積金賬戶并繳滿6個月后,可
直接到本市公積金窗口申請辦理異地轉移接續。
3、職工賬戶由本市轉出的,轉移賬戶應為封存狀態,
無未達賬資金,且在本中心無未結清的公積金貸款,滿足上
述條件方可到轉入地公積金中心申請辦理異地轉移接續手
續。
職工開具異地繳存證明后,工作調離本市的,可解凍原
異地貸款封存賬戶,處理后辦理異地轉移接續手續。
第三十四條職工與單位中止工資關系但仍保留職工身
份的,職工在退休之前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且不符合住房公
積金提取條件的,職工因辭職、解聘、開除、勞教、判刑、
退休、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死亡、出國定居、調離等原因不
再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單位應當在終止勞動關系之日起30
日內,辦理住房公積金職工個人賬戶封存手續。已開通網上
業務的單位可在衢州市住房公積金網上辦事大廳自助辦理,
到公積金窗口辦理的需填報《衢州市住房公積金變更清冊》。
第三十五條職工與原工作單位恢復其臨時中斷的工資
關系(仍保留勞動關系),單位和個人應繼續繳存住房公積
金。原封存在單位賬戶下的職工住房公積金,單位應予以啟
封。已開通網上業務的單位可在衢州市住房公積金網上辦事
大廳自助辦理,到公積金窗口辦理的需填報《衢州市住房公
積金變更清冊》。
第三十六條公積金中心應當設立托管賬戶,職工發生
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住房公積金可進入托管賬戶管理:
1、單位已撤銷、解散或者破產的;
2、勞動人事關系掛靠在勞動、人事代理機構的;
3、公積金中心確認的其他情況。
辦理住房公積金托管賬戶時,單位或職工個人應填報
《衢州市住房公積金變更清冊》,并提供職工身份證明和終
止勞動關系證明復印件等。
第十章結息與對賬
第三十七條住房公積金自存入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之
日起按照結息日掛牌公告的一年期定期存款基準利率結計
利息,按年結算。每年的6月30日為住房公積金的結息日,
結息后本息自動轉存。
第三十八條公積金中心應在每年住房公積金結息后
30日內以短信的形式告知繳存職工結息情況。
第十一章其他
第三十九條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公積金補
貼和住房補貼,按照下列規定列支:
1、行政機關在預算中列支;
2、事業單位由財政部門核定列支渠道,在預算或者費
用中列支;
3、企業在成本中列支。
第四十條職工個人繳存和職工所在單位為職工繳存
的住房公積金屬于職工工資性質,歸職工個人所有。職工個
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按照規定不計入個人所得稅的納稅基
數;職工提取的住房公積金本息,按規定免繳個人所得稅。
第四十一條公積金中心應當建立健全住房公積金賬戶
查詢制度和年度驗審制度。
1、公積金中心應當建立健全住房公積金賬戶查詢制度,
為職工和單位無償提供查詢服務。職工本人到公積金中心查
詢時,須提供個人身份證原件;單位專辦員查詢單位住房公
積金信息的,需提供本人身份證原件。
2、公積金中心應當建立住房公積金年度驗審制度,驗
審的主要內容是單位是否全員、足額、按時繳存住房公積金,
單位和個人信息是否完整準確等情況。
第四十二條公積金中心可根據相關規定或司法部門的
裁定書,對職工的住房公積金賬戶做凍結、解凍和扣劃處理。
賬戶凍結期間,其住房公積金可以繼續繳存,但職工不得提
取賬戶資金和享受公積金貸款。
1、協助法院凍結、解凍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
法院在執行工作中,經過對被執行人的財產進行調查,
被執行人確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或其他財產不足以清償債
務;被執行人(包括被執行人作為貸款人或作為借款人配偶
申請的貸款)沒有尚未結清的住房公積金貸款或沒有正在履
行的提取公積金歸還貸款協議的,公積金中心應當協助法院
凍結被執行人的住房公積金。
在凍結期限內,只有在原作出凍結裁定的法院作出解凍
裁定并出具協助解除凍結公積金賬戶余額通知書的情況下,
公積金中心才能對已經凍結的賬戶予以解凍。被凍結賬戶的
職工對凍結提出異議的,公積金中心應告知被凍結人與作出
凍結決定的法院聯系。
辦理條件和所需材料:
(1)法院兩名工作人員同時到場,并提供以下證件資
料:法院工作人員工作證及執行公務證;生效的裁定書;協
助凍結通知書或協助解凍通知書。
(2)凍結期限最長為三年,起始日期為簽收之日。逾
期未辦理續凍手續的,自動解除賬戶凍結。
(3)兩個及以上的執行法院對同一職工公積金賬戶采
取凍結措施時,實行輪候登記,按時間先后協助辦理凍結手
續。輪候凍結公積金的效力自在先的凍結解除或期滿自動生
效。
(4)在協助首先凍結法院劃撥公積金賬戶金額時,無
需通知法院先行解除凍結。除該法院出具解凍裁定書或凍結
時間到期外,劃撥后公積金賬戶仍為凍結狀態。
2、協助法院扣劃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
法院扣劃被執行人賬戶內余額,被執行人在公積金中心
必須無未結清的貸款(包括被執行人作為借款人或作為借款
人配偶申請的貸款),且賬戶為封存狀態,并符合《衢州市
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實施細則》中規定的提取條件。
辦理條件和所需材料:
(1)法院兩名工作人員同時到場,并提供以下證件資
料:法院工作人員工作證及執行公務證;生效的裁判文書;
執行裁定書;送達回證;協助扣劃公積金通知書;法院出具
的被執行人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的證明、法院訴訟費專用票
據(執行);被執行人其他證明材料(如下落不明、正在服
刑、死亡或火化和終止勞動關系等證明材料)。
(2)協助法院扣劃的住房公積金資金直接劃撥到法院
的指定賬戶上,不得轉入個人及其他賬戶。
3、關于紀檢監察機關凍結的規定
紀檢監察機關調查涉嫌貪污賄賂、失職瀆職等嚴重職務
違法或者職務犯罪案件時,根據工作需要對涉案單位和個人
采取查詢、凍結措施,應當向公積金中心出具查詢、凍結書
面通知,公積金中心應當協助查詢、凍結,不得以任何理由
拒絕、阻撓或者拖延。
第十二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國務院《住
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和《浙江省住房公積金條例》,依法作
出處罰:
1、未按照規定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變更、注
銷繳存登記的,責令限期補辦;逾期不補辦的,處以1萬元
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2、未按照規定為職工個人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
轉移或者封存、啟封手續的,責令限期補辦;逾期不補辦的,
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3、單位逾期不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的,責令限期繳
存;逾期仍不繳存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四條公積金中心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政府主
管部門依據管理權限,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對
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必要的行政
處分。
1、未按照規定設立住房公積金專戶的;
2、未建立職工住房公積金明細賬的;
3、未按照規定使用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的。
第十三章附則
第四十五條本實施細則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原
實施細則即行廢止。
衢州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實施細則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進一步規范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根據國
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和《浙江省住房公積金條例》
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是指住房公積金中心、分
中心、管理部(以下簡稱公積金中心)對職工提取個人住房
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的業務管理。
第三條本實施細則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
的提取管理。
第二章提取的范圍和條件
第四條除銷戶提取、租房提取和貸款結清提取外,12
個月內職工只能選擇一種情形提取公積金,再次提取時間間
隔不少于12個月。
同一套住房,該房已辦理購房提取公積金的,6個月內
不得再次辦理購房提取公積金業務。
第五條住房消費提取。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
到公積金中心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1、職工本人、配偶及其父母、子女購買、建造、翻建
或大修自住住房的;
2、償還購買自住住房貸款本息的;
3、職工本人及配偶在繳存地所在市域范圍內無自有住
房且租賃住房的;
4、支付自住住房物業服務費的。
職工購買、建造非住宅類用房,中修、小修、裝修住房,
都不能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第六條賬戶銷戶提取。職工本人及配偶無住房公積金
貸款,或者已結清住房公積金貸款,賬戶為封存狀態且無未
達賬資金,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到公積金中心一次
性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全部存儲余額,并注銷個人
賬戶:
1、退休的(新市民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
2、基本喪失勞動能力,且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未再就
業的;
3、本市戶籍,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后,未重新就
業滿1年的;
4、出國、出境定居的;
5、異地調動并戶口遷出本市,遷入地單位未建立住房
公積金制度的;
6、非本市戶籍,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7、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8、新市民因個人終止繳存或違反繳存管理有關規定被
取消繳存資格的,按單位繳存職工離職提取規定執行。
第七條生活困難提取。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
到公積金中心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
額:
1、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2、連續失業1年以上且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
3、職工本人、配偶及其父母、子女因重病、大病造成
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
符合上述提取條件的,如職工本人或配偶未還清住房公
積金個人住房貸款(以下簡稱公積金貸款),應在還清公積
金貸款后,方可申請提取。
第八條職工有違規提取住房公積金行為的,納入公積
金失信行為名單管理。對已提取資金的,責令限期全額退回,
并取消自退回騙提公積金之日起2年內申請住房公積金提取
資格和自被納入失信行為名單之日起5年內申請住房公積金
個人住房貸款資格;經公積金中心責令限期糾正后拒不退回
提取額的,取消自被納入失信行為名單之日起五年內提取住
房公積金資格,并在中心網站公開其失信信息。
以下為違規提取住房公積金行為:
1、以偽造合同、出具虛假證明、編造虛假租賃等手段
騙提套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存儲余額的;
2、以欺騙手段違法提取他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存儲余
額的;
3、協助他人以虛假材料等手段違法違規辦理住房公積
金提取業務的。
第三章提取額度和所需材料
第九條繳存職工及其配偶在本市有未結清公積金貸款
的,僅限于償還該筆公積金貸款(含公積金組合貸款)的還
貸提取,不得再以購房和償還其它商業住房貸款等任何名義
提取公積金。
第十條職工購買、建造、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的,同
一套住房只能提取一次且不得超過發生此項住房消費款項
總額。職工本人及配偶無未結清住房公積金貸款,提取額度
為提取時個人賬戶內存儲余額。職工購買、建造、翻建或大
修自住住房所需資金,如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儲存余
額尚不足的,可申請提取其配偶、父母、子女住房公積金賬
戶內的儲存余額,但提取住房公積金總額不得超過發生此項
住房消費已支付總額。
職工購買、建造、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積金
的,所需材料為申請人身份證明材料(若委托代理人辦理,
另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證明材料);申請人本人的國有銀行
儲蓄卡;以房屋產權人配偶、父母、子女身份提取的職工,
另須提供產權人配偶身份證、結婚證和父母、子女身份證及
關系證明材料。辦理提取時需提供以上身份證明材料的原件
及復印件同時,還應當根據不同的提取用途,提供下列材料
的原件及復印件(已開通數據共享的可通過數據平臺采集):
1、購買商品住房的:經備案登記的商品房銷售合同;
30%以上的付款增值稅發票。提取時間截止至增值稅發票所
載明時間后的12個月內,提取金額不超過實際已支付總額。
2、購買二手房的:網簽合同;不動產權證。異地二手
房提取的另需提供契稅完稅證明和購房發票。提取時間截止
到不動產權證所載明時間的12個月內。
3、購買拍賣住房的:拍賣確認書或法院生效的裁定書;
契稅發票。提取時間截止到增值稅發票所載明時間的12個
月內。
4、購買拆遷安置房的:《拆遷安置房購買合同》;契稅
發票。提取時間截止到增值稅發票所載明時間的12個月內。
無法提供契稅發票的,另需提供《產權調換協議》、《產權調
換結算表》、危舊房改造部門出具的收款收據。提取時間截
止到拆遷安置房購買合同所載明時間的12個月內。
5、購買房改房的:提供出售房改房審批表;《維修基金
統計表》。提取時間截止到出售房改房審批表所載明時間的
12個月內。
6、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房屋所在地政府部門
批準的建房許可證明(農民建房審批表、鄉村建設規劃許可
證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提取時間截止到政府部門批準
的建房許可證明上所載明時間的12個月內,提取額度按住
房土地使用權面積X3000元/itf確定。
7、大修住房的:提供房屋所在地政府部門批準的證明
材料(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建設及規劃部門審批的修繕審
批表)、房屋鑒定機構出具的損壞程度嚴重D級以上的房屋
鑒定報告。提取時間截止到政府部門批準的建房許可證明上
所載明時間的12個月內,提取額度按住房土地使用權面積
X3000元/rtf確定。
第十一條職工還滿12期住房貸款的,可申請提取公積
金償還公積金貸款或商業住房貸款本息,提取金額不得超過
已還貸款本息。
1、繳存職工及其配偶在本市有未結清公積金貸款的,
僅限于償還該筆公積金貸款(含公積金組合貸款)的還貸提
取,不得再以購房和償還其它商業住房貸款等任何名義提取
公積金。
(1)再次提取時間間隔不少于12個月(以此類推)。
提取須留存6個月的繳存額。
(2)償還公積金組合貸款,提取額不得超過組合貸款
在本時段已還本息總額。
(3)用公積金沖抵提前償還公積金貸款本金的,在正
常辦理公積金按月沖抵還貸或按年還貸提取時,公積金賬戶
余額多于規定留存額部分,可以直接沖抵提前償還公積金貸
款本金。再次辦理時間間隔不少于12個月。
2、償還商業貸款提取公積金的:
(1)提取時須正常還貸滿12期,再次提取時間間隔不
少于12期(以此類推)。
(2)提取金額不得超過該筆貸款在本時段已還本息總
額。
(3)夫妻雙方一年內僅以其中一套正在還商貸的住房
進行提取。
3、貸款結清提取:憑貸款結清憑證提取時,累計提取
額不得超過該筆貸款本息總額,與上次提取時間無須間隔滿
12個月,但提取受理時間截止到結清憑證所載明時間的12
個月內。
4、所需材料:
提供以下材料原件及復印件(已開通數據共享的可通過
數據平臺采集):
(1)申請人身份證(若委托代理人辦理,須提供代理
人的身份證);
(2)結婚證(主借款人配偶提取的需提供);
(3)本人的銀行儲蓄卡,限工、農、中、建、交五大
銀行(以下簡稱國有銀行)。
償還商業貸款提取的還需提供:
(1)銀行出具的還款清單(結清提取需提供貸款結清
憑證)。
(2)首次提取需提供購房合同、貸款合同。
第十二條繳存職工及其配偶在本市有未結清住房公積
金貸款的,可申請辦理按月還貸沖抵業務。其中貸款地與繳
存地為同一分中心的,由公積金中心每月將職工公積金月繳
存額直接抵扣公積金貸款月還款額;貸款地和繳存地不是同
一分中心的,則根據上月還款額核定月提取金額,并在每月
5日(節假日順延)轉至申請人還款賬戶。
1、申請材料:
辦理時提供以下材料原件及復印件(已開通數據共享的
可通過數據平臺采集):
(1)申請人身份證、還貸銀行卡;
(2)主借款人配偶辦理的,另需提供結婚證;
(3)委托直系親屬代辦的,同時提供申請人和代辦人
的身份證、關系證明;
(4)委托其他人代辦的,同時提供申請人和代辦人的
身份證、委托公證書。
2、申請條件:
(1)在全市域公積金中心繳存公積金并辦理公積金貸
款。
(2)公積金貸款本息尚未還清。
(3)貸款期間無連續2期或累計6期及以上逾期還款
記錄。
(4)職工申請按月還貸業務,個人繳存賬戶至少留存
12個月的繳存額且還貸滿6個月,職工可提前申請該項業務,
待符合條件時,系統自動生效。
3、夫妻雙方有一方選擇辦理按月還貸業務的,不能同
時再選擇其它償還貸款提取公積金的方式,但還滿12個月
后可提取公積金限用于提前償還部分公積金貸款,提取時夫
妻雙方賬戶都須留存12個月的繳存額,提前還貸以貸款賬
戶為單位,兩次提前還貸時間須至少間隔12個月。
4、按月沖抵業務解除:
(1)按月還貸期間,對以下情況停止辦理劃轉手續:
①上月已結清貸款本息的;②連續3個月欠繳公積金的;③
連續2期或累計6期逾期歸還貸款本息的;④提供銀行還款
賬戶有誤或賬戶變更未及時通知公積金中心的。
(2)停止按月還貸業務后,再次提取時間間隔不少于
12個月。
(3)已辦理按月還貸業務的職工,解約后再次申請辦
理按月還貸業務,須間隔滿12個月。
第十三條職工本人及其配偶在工作所在地無自有住房
并且租房居住的,可提取公積金用于支付房租。
1、租住公共租賃住房的,按照實際房租支出全額提取;
2、租住商品住房的,12個月內職工本人及配偶提取總
額最高不超過24000元(含),且不超過當年職工本人及配
偶的住房公積金繳存額;職工本人及配偶可按每月提取總額
最高不超過2000元(含)/月,且不超過當月職工本人及配
偶的住房公積金繳存額。
辦理提取時需提供以下材料的原件及復印件(已開通數
據共享的可通過數據平臺采集):申請人身份證(若委托代
理人辦理,須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證);申請人本人的國有銀
行儲蓄卡;職工本人及其配偶的無房證明和結婚證。
第十四條職工本人及配偶無未結清住房公積金貸款的,
每年只能選擇一套住房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用于支付物業
費。兩次申請提取時間間隔不少于12個月,提取金額不超
過當年繳納的物業費,最高額度按照住宅面積每月不超過2
元/rtf計算。在繳存地所在市域范圍內無自有住房租賃住房
的職工,且房屋租賃合同(協議)中明確所租房屋的物業費
由承租人繳納的,可提取住房公積金用于支付物業費。
辦理提取時需提供以下材料的原件及復印件(已開通數
據共享的可通過數據平臺采集):申請人身份證(若委托代
理人辦理,須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證);申請人本人的國有銀
行儲蓄卡;以產權人配偶身份提取的另需提供配偶身份證及
結婚證;購房合同或《不動產權證書》;租賃住房的職工另
需提供當地房管部門出具的職工本人及配偶無房證明。
第十五條繳存職工本人及其配偶無未結清住房公積金
貸款余額。繳存職工本人、配偶及其父母、子女既有住宅加
裝電梯的,在加裝電梯通過竣工驗收且加裝電梯檔案歸檔后,
可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公積金補貼及住房補貼。合計提取
額度不超過職工家庭實際分攤支付費用的總額。提取時間為
自加裝電梯檔案接收證明開具之日起的12個月內,超過規
定時間不予辦理。
提取材料:申請人身份證明、不動產登記信息證明、申
請人本人國有銀行儲蓄卡、加裝電梯項目協議書、檔案接收
證明。若加裝電梯住宅非職工本人所有的,提取時需提供相
關證明。上述材料若通過信息共享系統能夠自動獲取的則免
于提供。
第十六條職工的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已封存無未達
賬資金且職工本人及配偶無未結清住房公積金貸款,符合銷
戶條件的,可提取全部存儲余額。
提取時,申請人在提供身份證明材料(若委托代理人辦
理,須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證明材料)和本人的國有銀行儲蓄
卡原件及復印件的同時,還應當根據不同的提取用途,提供
下列材料的原件及復印件(已開通數據共享的可通過數據平
臺采集):
1、退休的,提供退休證或退休批文。
2、基本喪失勞動能力且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未再就業
的(新市民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提供勞動鑒定委員會出
具的鑒定證明、終止勞動關系證明。
3、本市戶籍的,職工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后,未重新
就業滿1年的。
4、出國、出境定居的,提供公安部門出具的出國、出
境定居證明和當地戶籍注銷證明。
5、異地調動且戶口遷出本市,遷入地單位未建立住房
公積金制度的,提供戶口遷出證明和單位調令、調入地公積
金中心出具的調入單位未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證明。
6、非本市戶籍,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后,未重新
就業滿半年。提供戶口簿或公安部門出具的戶籍證明。
7、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提供死亡證明或法院
出具的判決書,并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遺囑、遺贈或繼承文
書。
第十七條生活困難提取的,可提取至個人賬戶內存儲
余額百元以上。如個人賬戶已封存,無未達賬資金并符合銷
戶條件,可提取全部存儲余額。
1、職工本人及配偶無未結清住房公積金貸款,享受城
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可以每年提取不超過當年度繳存的
公積金賬戶金額,2次申請提取時間間隔不少于12個月。辦
理提取時需提供以下材料的原件及復印件(已開通數據共享
的可通過數據平臺采集):申請人身份證(若委托代理人辦
理,須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證);申請人本人的國有銀行儲蓄
卡;民政部門印發的低保證明或總工會印發的特困家庭證明。
2、職工本人及配偶無未結清住房公積金貸款,職工本
人、配偶及其父母、子女因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
難的,可以每年提取一次公積金(不超過年度內自負醫療費
用)。重大病種為:(1)惡性腫瘤;(2)慢性腎功能衰竭的
腹膜透析和血液透析(尿毒癥);(3)器官移植的抗排異治
療;(4)心臟手術后抗凝治療;(5)系統性紅斑狼瘡(有心、
肺、腎、肝及神經系統并發癥之一者);(6)再生障礙性貧
血;(7)重度精神病;(8)慢性乙型肝炎(活動性乙型肝炎)、
乙型肝炎肝硬化、慢性丙型肝炎;(9)糖尿病;(10)血友
病。如遇規定病種作出調整的,以新的規定為準。
辦理提取時需提供以上身份證明材料的原件及復印件
(已實開通數據共享的可通過數據平臺采集):提取人的身
份證(若委托代理人辦理,須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證)和國有
銀行儲蓄卡;配偶及其父母、子女患重大疾病的另需提供結
婚證和父母、子女關系證明材料;參加衢州地區以外醫療保
險、農村醫療保險的,需提供經社保部門審核批準的《衢州
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特殊病種門診或家庭病床治療申請書》;
《衢州市參保病人住院費用支付結算表》(年度內自負醫療
費用憑證)或其他重大疾病提供經社保部門審核批準的大病
補充醫療保險報銷憑證。
第四章辦理程序
第十八條職工應當按下列程序辦理提取手續:
1、申請:職工到窗口提交申請材料。
2、受理:窗口人員核驗申請材料,材料齊全當場辦理
完畢。
3、已開通網上自助業務的,可通過手機APP或網上辦
事大廳自助辦理。
第五章貨幣化分房住房補貼的提取
第十九條貨幣化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補貼的提取,
按照住房公積金提取規定條件辦理。
第六章辦結時間
第二十條公積金中心對職工提供的證明材料能夠當即
確認,并符合提取條件的,即時辦理;對提供的證明材料需
要核實的,在受理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作出準予或不
準予提取的決定,并通知申請人。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依照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和《浙
江省住房公積金條例》的有關規定,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
依法作出處罰,并納入公積金失信行為名單管理:
1、單位為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出具虛假證明的,對單
位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建議有關部門按管
理權限對單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構成
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2、職工采取欺騙手段,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存
儲余額的,應當追回提取款項本息,并可對提取人處以提取
金額5%至10%的罰款。
3、職工騙取他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存儲余額的,應當
追回被騙取的款項本息,并對騙取人處以騙取金額一倍的罰
款;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二十二條本實施細則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原
實施細則即行廢止。
衢州市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管理
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以下
簡稱公積金貸款)業務管理,維護借貸雙方的合法權益,根
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浙江省住房公積金條例》
和《中國人民銀行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
合本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公積金貸款管理是指住房公積金中心、分中心、
管理部(以下簡稱公積金中心),委托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
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公積金管委會)確定的商業銀行(以下
簡稱受托銀行),以歸集的住房公積金,向公積金繳存職工
發放用于購買、建造自住住房的專項住房消費貸款管理。
上述所指的自住住房,是指借款人及其配偶用于自住的
且對該房屋擁有所有權的住房。
第三條本實施細則適用于衢州市行政區域內的公積金
貸款管理。
第四條公積金中心與受托銀行應簽訂承辦公積金貸款
業務協議,明確雙方職責。
第二章公積金貸款樓盤管理
第五條樓盤管理審批機構為衢州市公積金中心貸款審
查委員會(以下簡稱貸審會)。貸審會由中心主任和中心分
管副主任、結算運行、審批等部門人員組成,一般為5至7
人。各縣(市)的樓盤向所在地公積金管理機構申請受理,
市區(含柯城區、衢江區)統一向市公積金中心直接申請受
理。
第六條樓盤準入條件及所需資料
樓盤準入按房屋屬性和準入次數將申報樓盤劃分為期
房、現房、新增樓棟三類樓盤準入項目。期房指房地產開發
企業(以下簡稱“房開企業”)在建的、暫不能交付使用的,
從取得商品房預售證開始至取得房地產權證(大產證)的商
品房;現房指房開企業已取得房地產權證,消費者在購買時
即買即可入住的商品房;新增樓棟指該樓盤已與公積金中心
簽訂《衢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貸款項目(樓盤)合作協
議》后新增的樓棟。
房開企業申報樓盤項目公積金合作貸款,應當根據樓盤
不同情況向樓盤所在地公積金管理機構提供申報資料:《衢
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貸款項目(樓盤)申報表》、《衢州
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個人公積金貸款項目(樓盤)申報表》
或《衢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貸款項目(樓盤)新增樓棟
申報表》(以下簡稱申報表)。必要時,除申報表所指項目外,
按中心要求提供其他資料。
房開企業應滿足以下要求:證照齊全、主要財務指標正
常、無重要負面信息、企業信用良好、按照繳納社保清單依
據建立全員繳存住房公積金制度、房開企業支持購房人使用
公積金貸款。
申報樓盤項目須根據中心要求滿足樓盤項目準入條件
并提供準入資料:
1、期房樓盤
貸款樓盤項目準入條件:項目手續齊全、建設資金落實,
已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并已達到工程進度規定標準。
準入所需資料:
(1)房開企業應提供以下項目資質資料的原件和復印
件:樓盤立項批文;國有土地使用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商品房預售證;
地名命名及門牌編號證明。
(2)房開企業應提供以下開發資質資料的原件和復印
件:新版企業法人營業執照、開戶許可證、機構信用代碼證
或證明回執;法定代表人及經辦人身份證;房開企業資質證
書(需符合以下兩種情形之一:資質達三級(含)以上且注
冊資本到位800萬元(含)以上;資質未達三級的,則注冊
資本到位1000萬元(含)以上或樓盤已全部結頂);公司章
程;驗資報告;上一年度會計年報及上個月會計報表(資產
負債表、利潤表)。
2、現房樓盤
貸款樓盤項目準入條件:項目手續齊全、樓盤竣工驗收
合格,已取得商品房現售備案證明。
準入所需資料:
(1)房開企業應提供以下項目資質資料的原件和復印
件:樓盤立項批文;國有土地使用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商品房現售備
案證明;地名命名及門牌編號證明。
(2)房開企業應提供以下開發資質資料的原件和復印
件:新版企業法人營業執照、開戶許可證、機構信用代碼證
或證明回執;法定代表人及經辦人身份證;房開企業資質證
書(需符合以下兩種情形之一:資質達三級(含)以上且注
冊資本到位800萬元(含)以上;資質未達三級的,則注冊
資本到位1000萬元(含)以上或樓盤已全部結頂);公司章
程;驗資報告;上一年度會計年報及上個月會計報表(資產
負債表、利潤表)。
3、貸款樓盤新增樓棟
貸款樓盤項目準入條件:項目手續齊全、建設資金落實、
已達到工程進度規定標準,已取得《商品房預售證》,并在
前期已與公積金中心簽訂《衢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貸款
項目(樓盤)合作協議》(以下簡稱《合作協議》)。
準入所需資料:
房開企業應提供以下資料的原件和復印件:建設工程規
劃許可證;商品房預售證;上個月會計報表(資產負債表、
利潤表);企業繳納社保清單;支持購房人使用公積金貸款
的承諾書及承諾公示證明;樓棟及門牌信息清單。
第七條樓盤準入的標準
樓盤項目多層主體結頂或高層主體結構達到2/3,房開
企業可向樓盤所在地公積金管理機構申請準入。準入后,所
開發的樓盤項目采取辦妥抵押物抵押預告登記后再放款的
住房公積金貸款發放方式。房開企業自與公積金中心簽訂
《衢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貸款項目(樓盤)合作協議》
生效,至為購買其商品房的借款人完全辦妥抵押期間應承擔
連帶保證責任。
第八條樓盤準入審批
1、樓盤調查
房開企業按規定準備齊全準入資料后,向樓盤所在地公
積金管理機構提出申請。樓盤所在地公積金管理機構一次性
受理后,通過材料審查、原件和復印件核對等手段對樓盤相
關情況進行調查核實。3日內對樓盤項目進行調查,現場踏
看樓棟實施進度,現場踏看一般由3名以上相關科室人員參
與。結算運行科進行風險評估并提出調查意見,同時在《衢
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貸款項目(樓盤)審批表》上簽署
審查意見。符合準入條件的,將樓盤資料提交;不符合準入
條件的,向房開企業說明理由并退回申請資料。
對存在下列情形的樓盤項目,應提出不予貸款意見。
(1)公司及其開發、銷售情況存在不合法行為的;
(2)公司財務狀況不良,抽逃資本、資不抵債或其它
規定比例以上,且無合理籌資方案的;
(3)公司偽造財務會計數據,或者其他原因導致信用
狀況惡化的;
(4)調查人員預測公司財務能力或銷售能力同時存在
風險的。
2、樓盤審核
樓盤審核由結算運行科統一負責,應在樓盤調查提交后
2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人員審核申報樓盤項目資料及調查
報告,并進行綜合風險評估,對該項目做出同意審查意見、
不同意審查意見或退回重新調查的審核意見。
3、樓盤審批
樓盤準入調查和審核通過后,提交貸審會審批。貸審會
原則上每月上旬召開一次,審議相關樓盤準入資格。經貸審
會審議通過后,由市中心法定代表人在《衢州市住房公積金
管理中心貸款項目(樓盤)審批表》上簽署審批意見,并最
終完成《衢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貸款項目(樓盤)合作
協議》和《衢州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合作協議》的簽訂。
第九條樓盤后續管理
樓盤管理期限自《衢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貸款項目
(樓盤)合作協議》簽訂之日起至該樓盤項下所有抵押權證
收妥之日止。樓盤管理部門在此期間內應承擔相應職責:
1、管理部門負責公積金系統中樓盤信息的維護管理工
作。應定期或不定期地對本部門所轄樓盤項目進行摸底調查,
關注所轄樓盤項目的工作進度,了解其公司經營是否出現異
常(如集中退房、假首付、低首付或墊首付銷售、提供虛假
證明、媒體負面報道、業主維權、與施工方發生糾紛等現象)、
財務狀況是否出現異常(如借高利貸、參與民間融資、拖欠
已到期貸款、被追討債務等現象)、施工進度是否正常、施
工質量有無異常等。發現有風險苗頭的,應及時上報貸審會,
防止批量違約風險的產生,預防樓盤集中性風險。情況嚴重
的,可暫緩受理和發放所屬樓盤的住房公積金貸款業務。
2、對檢查發現在《住房城鄉建設部、財政部、中國人
民銀行、國土資源部關于維護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購房貸款
權益的通知》(建金〔2017〕246號)文件下發后仍存在限制、
阻擾、拒絕職工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購房的房地產開發企業
和房屋銷售中介機構,責令整改;對違規情節嚴重、拒不整
改的房開企業和房屋銷售中介機構,采取公開曝光,并納入
衢州信用體系失信名單。
3、以預售商品房抵押的公積金貸款,抵押的房產在抵
押期間內竣工,房開企業應當在抵押人領取房地產權屬證書
后的三個月內,辦妥房產正式抵押手續。
4、樓盤檔案管理應按照省建設廳住房公積金監管處、
浙江省檔案局《浙江省住房公積金檔案管理辦法》和《浙江
省住房公積金檔案管理目標考核認定辦法》文件精神,做好
資料收集、整理、歸檔、保管、借閱、管理、銷毀等工作,
保證貸款檔案的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樓盤準入資料與檔
案室進行移交前,需將樓棟的主體結構分部工程質量驗收記
錄收齊歸入檔案。
第十條貸款樓盤合作中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中(終)止合作關系,并暫停或停
止其住房公積金貸款受理及發放:
1、房開企業存在媒體負面報道、業主維權等情況或涉
及重大民事、經濟糾紛,經核查屬實的;
2、房開企業為貸款客戶提供虛假證明、自行或協助他
人偽造按揭貸款;
3、變相少收購房首付款或變相緩收購房首付款;
4、出現“假個貸”或“問題個貸”苗頭;
5、樓盤出現停、緩建等“爛尾”跡象;
6、存在限制、阻撓、拒絕職工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購
房的情況,且拒不整改的;
7、存在其他重大風險、法律瑕疵以及中心認為應當中
止的情況;
8、其他可能導致貸款風險的情形。
第十一條貸款樓盤中止及重新準入條件
1、貸款樓盤中止
樓盤所在地中心發現有屬于貸款樓盤合作中止所列情
形的,應及時將調查報告上報貸審會審議,暫停或中止合作
關系。
2、貸款樓盤重新準入條件
對于整改到位的貸款樓盤項目,房開企業應按本管理辦
法向所屬地公積金管理機構提交重新準入申請。
第三章貸款條件
第十二條借款人在申請公積金貸款時應具備以下條件:
1、連續足額繳存12個月住房公積金,且申請時賬戶屬
于正常狀態。
2、借款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還清公積金貸款后,再次
申請公積金貸款距上次還清貸款時間間隔不少于12個月,
且10年(120個月)內不得有3條及以上的公積金貸款記錄。
3、借款申請人及房屋共有權人家庭在購房所在城區范
圍內房產數量不超過2套。
4、借款申請人或共同申請人有穩定經濟收入,具備償
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5、借款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個人信用狀況良好。
征信報告中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公積金貸款不予受理:
(1)借款申請人或配偶信用卡和貸款有逾期尚未償還
的本金或利息的,賬戶狀態出現凍結、呆賬、止付的;
(2)最近24個月內,借款申請人或配偶信用卡業務逾
期含貸款還款逾期合計10次及以上的;
(3)最近24個月內,借款申請人或配偶拖欠貸款本金
或利息連續3期或累計6期及以上的(信用卡單筆逾期金額
在1000元以上的,次數計入貸款逾期次數);
(4)最近24個月內,借款申請人或配偶采用到期一次
性還款方式,貸款本金或利息逾期90天以上的;
(5)五年內有違規使用住房公積金行為的或公積金貸
款出現過涉案訴訟情況的。
6、借款申請人距離退休年限在6個月(含)以上。
7、借款申請人須以購買自住住房的總價值設定全額抵
押。
8、借款申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9、部隊轉業干部,繳存次月即可申請貸款(須提供干
部轉業證)。
10、在全國范圍內其他城市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在
衢州購買自住住房的,可憑繳存城市住房公積金中心開具的
住房公積金繳存證明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對已經使用過2
次及以上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含異地貸款)的職工,
無論貸款是否結清,不得受理其異地貸款申請,也不得出具
《異地貸款繳存證明》。
11、房屋共有人中有未成年人的住房,公積金貸款不予
受理。
12、非住宅類房產,公積金貸款不予受理。
13、公積金貸款設定的房產抵押土地性質應為國有土地
使用性質。
14、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三條申請貸款的時限:
1、購買商品房的,借款申請人應在所購商品房網簽買
賣合同簽訂時間的12個月內,提出貸款申請;
2、購買二手房的,借款申請人應在辦理二手房買賣網
簽手續后,在網簽合同簽訂時間的30天內,提出貸款申請;
3、建造住房的,借款申請人應在規劃部門批準文件所
載明時間的12個月內(房屋竣工并取得《不動產權證書》)
提出貸款申請。
第四章貸款額度和期限
第十四條每筆公積金貸款的額度應同時符合以下限額
標準:
1、房屋共有人有借款申請人及其配偶以外共有人(包
含已成年的子女、父母或其他關系人),有經公證過的產權
份額約定公證書的,借款申請人及其配偶按公證書約定份額
房產價值辦理貸款;無份額約定公證書的,按產權共有人數
平均分配產權份額,借款申請人及其配偶按其擁有份額房產
價值辦理貸款。
2、不高于購建房款總額的相應比例,二手房純公積金
貸款的,以網簽合同價格作為房屋抵押價值;二手房組合貸
款的,以網簽合同價格或評估價,較低者作為房屋抵押價值。
其中:(1)對于購買首套住房,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居民
家庭,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其中首套房為二手房的,公
積金貸款金額不得超過房屋抵押價格的50%,不夠部分可按
銀行規定申請商業組合貸款);(2)對于購買第二套房,申
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居民家庭,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其
中第二套房為二手房的,公積金與商業組合貸款總額度不得
超過房屋抵押價格的50%);(3)建造自住住房的,公積金貸
款額度不超過造價總額的60%,造價總額按住房土地使用權
面積X3000元/rtf計算。
3、可貸款額度按以下公式計算:可貸款額度二借款申請
人(配偶)貸款時月繳存公積金金額X12(個月)X剩余工
齡(最長不超過25年)。
4、夫妻雙方分別按個人的繳存額和距離退休的剩余工
齡計算公積金貸款額度,合計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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