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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第十四章證明概述

第一節證明的概念和特點

第二節證明的過程與方法

第三節證明的意義按“Esc”鍵返回章目錄第一節證明的概念和特點一、證明的概念和分類(一)證明的概念證明的概念:就是由已知推出未知的活動。由論題、論據和論證方式三個部分組成。其中,論題是證明的對象(即未知事實),論據是證明的根據(即已知事實),論證方式即證明的方法。2.訴訟證明:國家公訴機關和訴訟當事人在法庭審理中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向審判機關提出證據,運用證據闡明系爭事實、論證訴訟主張的活動。(1)訴訟證明的主體是國家公訴機關和訴訟當事人。(2)訴訟證明的目的是訴訟各方闡明訴訟中的爭議事實,論證己方的訴訟主張。(3)訴訟證明只在審判階段發生,法庭審理前的收集提取證據只是為在法庭上進行訴訟證明打下基礎,創造條件。(4)訴訟證明受證明責任影響或支配。(5)訴訟證明是一種具體的訴訟行為,直接受各類訴訟法律規范和調整。3.兩個誤區:(1)將訴訟中的證明活動完全等同于人們對案件事實的認識活動。(2)將訴訟證明活動完全等同于認識活動,進而把法院審查證據、認定案情的行為看做與公訴機關、訴訟當事人一樣的探求案件事實真相的活動,甚至在這種認識活動中起主導作用,因而得出法院也承擔證明責任的結論。(二)證明的分類1.狹義證明和釋明(1)分類標準:是否要求使法官獲得完全的確信(2)概念:狹義證明:提出證據使法官對某一事實達到完全確信的程度;釋明:提出證據,僅使法官獲得大概可信而形成較為薄弱之心證。通常對于訴訟程序上之特定事實,可以適用釋明。2.嚴格證明和自由證明(1)分類標準:證明是否必須使用具有證據能力并經過合法調查的證據的不同(2)概念:嚴格證明:是指使用具有證據能力并經過合法調查的證據進行的證明。有關實體權利的有無和范圍大小的事實,必須進行嚴格證明自由證明:是指使用不具有法定證據能力或者沒有經過合法調查的證據進行的證明,又稱任意證明。法律規定可以“酌情”考慮的事實和程序法事實,則可以進行自由證明。3.形式證明和實質證明(1)分類標準:證明性質的不同(2)概念:形式證明:是與形式真實主義相聯系的證明,在這種證明中,經常出現法與事實的反差。實質證明:是大陸法系國家的訴訟追求實質真實主義的結果,要求達到完全真實的程度。如果程序和實體相矛盾,往往犧牲程序而服從實體。4.控訴機關證明和當事人證明(1)分類標準:證明主體的不同(2)概念:控訴機關證明:刑事訴訟中,公訴機關對被告人提出刑事指控,必須提出確實充分的證據證明被告人的行為確已構成犯罪并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當事人證明:是指原告、被告、第三人等按舉證責任分配原則提出證據,闡明其主張的事實。二、證明的特點1.證明的主體只能是控訴機關和當事人。2.證明的任務是闡明案件事實或論證訴訟主張。3.證明的根據是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事實即訴訟證據,而不是一般的公理、定律或經驗。4.證明的范圍和對象受法律規定和案件事實的限制。三、三大訴訟證明的區別1.證明主體不同。刑事訴訟:控訴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和負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民事政訴訟:各方當事人行政訴訟:被告行政機關2.證明對象不同。刑事訴訟:具體包括有關犯罪構成要件的事實,作為從重、加重或者從輕、減輕、免除處罰情節的事實,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個人情況和犯罪后的表現等實體法事實民事訴訟:指能夠引起當事人之間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發生、變更和消滅的實體法事實行政訴訟:對確定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具有意義的事實的實體法事實。3.證明手段和行為不同。(1)證明手段:民事訴訟:被告的承認在一般情況下可以免除原告對訴訟主張的舉證責任;刑事訴訟: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2)證明行為:刑事訴訟法:對收集、審查證據的主體、方式、期限和程序等作了具體、明確的規定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對此無具體規定返回第二節證明的過程與方法一、證明的過程1.收集證據階段。2.審查判斷證據階段。3.提出證據階段。

以上三個階段的劃分不是絕對的,有可能交叉或顛倒進行。二、證明的方法1.偵查或調查。2.舉證與發問。3.質證和辯論。4.推定和認定。(1)推定:是指根據某個已知的事實,推定出另一個未知事實的活動。其中,已知事實是推定的前提,未知事實是推定的結果。只有已知事實和未知事實之間存在必然的聯系時,才能進行推定。通常訴訟中的推定有以下三種:①邏輯推定。②經驗推定。③法律推定。(2)認定:是指控訴機關在偵查終結作出撤銷案件決定或起訴機關在審查起訴結束作出不起訴決定時,依法確定證據效力以及運用已經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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