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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第十九章宏觀經濟調控和可持續發展法律制度概述

第一節宏觀經濟調控法律制度概述第二節可持續發展法律制度概述第一節宏觀經濟調控法律制度概述

一、宏觀經濟調控法的定義和調整對象(一)宏觀經濟調控的定義宏觀經濟調控是指國家從經濟運行的全局出發,運用各種宏觀經濟手段,對國民經濟總體的供求關系進行調節和控制。(二)宏觀經濟調控的特征1.以總量平衡為調控的主要目標2.以間接手段為主要的調控方式3.以經濟利益為實現調控目的的主要手段(三)宏觀經濟調控法的定義和調整對象宏觀經濟調控法是調整宏觀經濟調控關系之法。宏觀經濟調控關系是指國家在宏觀調控中與其他社會組織發生的各種社會經濟關系,如計劃關系、財稅調節關系、價格調控關系等。1.宏觀經濟調控關系的一方主體是國家。2.宏觀經濟調控關系是國家在履行管理經濟職能,以間接手段調控經濟運行過程中所發生的間接管理關系。3.宏觀經濟調控關系是國家在對國民經濟的總體調控過程中,與市場主體之間普遍發生的社會經濟關系。(四)宏觀經濟調控法的特征1.調整范圍的整體性和普遍性2.調整方法的指導性和調節性3.調整手段的綜合性和協調性二、宏觀經濟調控法的體系宏觀經濟調控法的體系是指調整宏觀經濟調控關系的規范性文件體系。1.規范指導性宏觀經濟調控關系的法律和法規,如產業調節法、計劃法;2.規范調節性宏觀經濟調控關系的法律、法規,如金融法、國有資產管理法、環境法、自然資源法、能源法等等。第二節可持續發展法律制度概述

一、可持續發展和可持續發展法律制度的定義(一)可持續發展“可持續發展”的始于20世紀60年代末期,是既滿足當代人的需要,又不對后代人滿足其需要的能力構成危害的發展。(二)可持續發展法律制度可持續發展法律制度是指一國以實現人類的共同持續發展為目標,以追求有限資源的代內和代際公平分配為核心而建立起來的具有不同法律效力和立法層次,涉及經濟、社會、人口、資源、環境和科技等領域的一系列法律、法規的有機組合體系。這一定義包含兩個方面的含義:1.可持續發展法律制度是可持續發展理論在法律上的具體反映;2.可持續發展法律制度以全社會的協調發展為立法目的。二、可持續發展法律制度的特征(一)可持續發展法律制度的調整對象具有多樣性可持續發展涵蓋經濟、社會、人口、資源、環境和科技等不同的領域,體現出不同類型的多樣性。(二)可持續發展法律制度具有高層次的社會本質性可持續發展是強調代內與代際公平的發展戰略,這種理念,使得可持續發展法律制度本身具有高層次意義上的社會本質特性。(三)可持續發展法律制度具有技術性可持續發展法律制度中的諸多部門法,都具有技術因素含量高的特點。(四)可持續發展法律制度具有國際統一性與協作性可持續發展是人類共同發展問題,不僅僅是一國一地的生存發展問題。三、可持續發展法律制度的構成可持續發展法律制度是以一國憲法為基礎,以環境保護法和自然資源法為主體,輔之以經濟、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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