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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港口石油化工庫區作業安全規程
(征求意見稿)
編制說明
標準起草組
2020年4月
一、工作簡況
(一)任務來源。
根據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關于下達2017年第四批國家標準制修訂計劃
的通知”(國標委綜合〔2017〕128號)和交通運輸部“關于下達2018年交通運
輸標準化計劃的通知”(交科技函〔2018〕235號)的要求,強制性國家標準《港
口石油化工庫區作業安全規程》(計劃號20173656-Q-348)由交通運輸部提出并
歸口,委托全國港口標準化技術委員會代為組織審查。該計劃為修訂《散裝石
油、液體化工產品港口儲存通則》(GB17379—1998),由交通運輸部水運科學
研究所承擔具體修訂工作。
(二)標準修訂的主要工作過程。
為保證標準內容的準確性、適用性,充分反映港口石油化工庫區安全生產
實際情況,提升我國港口石油化工庫區作業安全水平,保證標準內容的科學合
理,標準起草組開展了以下工作:
2017年4月~2017年12月,制定工作大綱,收集、整理國內外石油化工
庫區港口作業有關的技術標準及相關研究成果。
2018年1月~2018年8月,標準起草組對港口石油化工庫區作業現狀進行
調研及專題研究。
2018年9月~2018年12月,完成標準草案修訂。
2019年1月~2019年3月,召開標準草案內部征求意見會,形成標準初稿
(第一版)。
2019年4月,將標準初稿(第一版)發往專家及所在單位征求意見,并根
據專家意見進行了修改完善,形成標準初稿(第二版)。
2019年4月16日,在水運局港口處的指導下,召開了標準初稿(第二版)
的第一次專家咨詢會,聘請了13名來自港口企業、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設計單
位等單位的業內相關專家,對標準初稿(第二版)提出了意見和建議。會后標
準起草組根據專家意見進行修改,進一步明確標準的范圍,刪除工程設計及固
1
定設備設施配備要求,突出作業安全要求,形成標準初稿(第三版)。
2019年5月,再次帶著問題,赴大連、營口、寧波舟山、廣西欽州等地港
口企業開展現場調研,咨詢有關石油化工庫區作業現場安全操作經驗,完善修
改標準。
2019年5月30日,標準起草組組織召開了標準初稿的第二次專家咨詢會,
聘請了3名行業專家,對修訂后的標準進行了研討,形成標準初稿(第四版)。
2019年6月21日,在部水運局港口處指導下,召開了標準初稿第三次專家
咨詢會,聘請港口企業及相關行業專家6名,對標準初稿(第四版)進行了逐
條研討和審閱,會后根據專家意見對標準正文及編制說明等相關文件均進行了
認真修改和完善,形成標準初稿(第五版),提交相關部門申請上網公示征求意
見。
2019年8月9日,由部辦公廳發函在交通運輸部網站進行了征求意見的公
示,同時向有關機構發書面征求意見函。經公開征求意見,共收到18家單位的
回函,其中有意見或建議的單位共9家,經整理形成59條意見。標準起草組針
對上述意見對標準進行了認真修改完善,形成《征求意見匯總處理表》及標準
征求意見稿初稿(第一版)。
2019年9月10日,在部水運局港口處指導下,召開了征求意見后修改形成
的標準征求意見稿初稿(第一版)的專家技術咨詢會,聘請行業相關專家7名,
對標準進行了逐條研討和審閱,會后根據專家意見對標準正文及編制說明等相
關文件均進行了認真修改和完善,形成征求意見稿初稿(第二版)。
2019年10月23日至25日,標準起草組將標準征求意見稿初稿(第二版)
以函審的方式再次向有關行業企業和專家征求意見,在整理相關行業企業和專
家反饋意見的基礎上,對標準正文及編制說明進行了再次的修改和完善,形成
征求意見稿,提交部科技司公開征求意見。
(三)主要起草人及其所做的工作等。
本標準的主要起草人有:高原、孫國慶、占小跳、鄒林、周志輝、曾春雷、
范宏、何龍軍、白天陽、曾亞梅、李筠、呂廣宇、褚冠全。上述同志承擔的主
2
要工作見表1:
表1主要起草人及工作分配表
起草人單位承擔的工作
高原交通運輸部水運科學研究所負責組織、協調,并參與標準編寫工作
孫國慶交通運輸部水運科學研究所負責標準大綱的制定,并參與標準編寫工作
占小跳交通運輸部水運科學研究所負責標準大綱的制定,并參與標準編寫工作
鄒林交通運輸部水運科學研究所負責標準的統稿與審定,并參與標準編寫工作
周志輝交通運輸部水運科學研究所負責第3.5、4.3節的編寫
曾春雷交通運輸部水運科學研究所負責第3.2、3.3、4.2節的編寫
范宏交通運輸部水運科學研究所負責第4.1.1節的編寫
何龍軍交通運輸部水運科學研究所負責第4.1.2的編寫
白天陽交通運輸部水運科學研究所負責第3.1、3.4節的編寫
曾亞梅交通運輸部水運科學研究所負責第5章的編寫
李筠交通運輸部水運科學研究所負責標準大綱的制定,并參與標準編寫工作
呂廣宇交通運輸部水運科學研究所參與標準編寫工作
褚冠全交通運輸部水運科學研究所參與標準編寫工作
二、標準編制原則和確定標準主要內容的依據
(一)編制原則。
1.一致性原則。
本標準與《中華人民共和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危險
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管理規定》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
保持一致。
本標準與現行國家標準《石油庫設計規范》(GB50074)、《石油化工企業防
火設計標準》(GB50160)等的安全作業要求進行了良好的銜接,同時參考了《鋼
制原油儲罐運行安全規范》(SY6306)等相關標準規范的要求。本標準的技術內
容在引用其他標準時,明確指出所引用標準的具體內容,保持了標準體系的一
致性。
2.適用性原則。
3
1998年開始實施的國家標準《散裝石油、液體化工產品港口儲存通則》(GB
17379-1998)已使用多年,對促進我國石油化工庫區作業安全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本標準作為港口石油化工庫區的作業安全規程,進一步強化、規范了石油
化工庫區的作業安全要求;有利于提高我國港口石油化工庫區的作業安全水平;
充分考慮了行業實際情況,有利于保護我國港口石油化工企業的良好形象和國
際聲譽。本標準側重于港口石油化工庫區作業的規范性操作及安全管理,有利
于主管機關加強對該領域的有效管理。
3.可行性原則。
港口石油化工庫區生產的關鍵環節主要包括三大類作業(收發作業、儲存
作業和其他作業)以及日常管理。在標準修訂過程中,標準起草組始終堅持以
“簡單明確的文字表述”為原則,提出作業過程中應注意的安全事項。對于具
體條文,力求簡明扼要,可操作性強。
此外,標準起草組充分考慮了當前港口石油化工企業普遍采用的安全作業
規程和管理情況,通過港口石油化工企業的現場調研及行業專家咨詢等方式,
確保提出的要求符合實際,具有普遍的可操作性。
4
(二)標準修訂情況。
本次修訂對原標準的增減修改情況如表2。
表2標準修訂與原標準變化情況
GB17379-1998
修訂情況說明
項目內容
名稱散裝石油、液體化工產品港口儲存通則變更為:港口石油化工庫區作業安全規程
規定了存放在儲罐中的散裝石油和散裝液液體化工產品在港口變更為:規定了港口石油化工庫區作業過程中的一般要求、作業
儲存的基本要求安全要求及安全管理要求
1范圍
調整為庫區作業規程,明確適用于港口儲存、裝卸散裝油類、散
適用于沿海、內河港口
裝液體化學品、散裝液化氣體的庫區
GBJ16-87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對原標準中的引用標準進行了更新、替換和增加,均引用現行有
2引用標準GBJ74-74石油庫設規范效的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
等標準
散裝液體化工產品新標準沒有需要明確的定義,刪除了該部分內容
3定義
散裝石油
5
表2標準修訂與原標準變化情況(續)
GB17379-1998
修訂情況說明
項目內容
4.1儲存散裝液貨的港口應建立專用儲罐式罐區。一般性要求,無實際意義,在新標準中予以刪除
4.2港口儲存散裝液貨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其他有關的規
定
4.3設置儲存散裝液貨的罐區港口單位必須填報《易燃易爆化學已無相關要求,無實際意義,在新標準中予以刪除
物品消防安全審核申報表》,經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及港監審核合
格后,分別填發《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消防安全審核意見書》、《易
燃易爆化學物品消防安全許可證》。
4.4必須配備有專業知識的技術人員、工人。罐區及儲罐應設專進行了修訂,見新標準第3.1.21條內容
人管理,有關人員必須配備可靠的個人安全防護用品。
4.5散裝液貨按其產品所具有的火災危險性、腐蝕性可作相應的分類與新標準相關性較小,不適用,在新標準中予以刪除
分類?;馂奈kU性分類及舉例見表1,腐蝕性分類及舉例見表2。
4基本要求4.6標志,存儲散裝液貨危險品的儲罐宜在其醒目處注明所儲危進行了修訂,見新標準第3.1.13條內容
險品的聯合國編號并標打危險貨物標志,標志應符合GB190要
求。當在同一區域內存有一般貨物和危險品的應按危險品的等級
標志,當存有兩種或者兩種以上危險品時,應按最高危險品級別
標志。
4.7儲存散裝液貨的庫區嚴禁吸煙和使用明火,當需要施工動火
進行了修訂,見新標準第3.2.3條和5.1.2條內容
時,應遵循規定的施工及動火程序要求,取證施工。
4.8根據所儲存散裝液貨的理化性質不同應分區、分類儲存,對
為設計內容,與生產實際不相適應,且國家標準GB50074和
化學性質相抵觸或滅火方法不同的散裝液貨不得在同一庫區內
GB50160等均已有相關規定,在新標準中予以刪除
存儲。
4.9罐區每罐的存儲量應根據散裝液貨的品種及儲罐類型等因
為一般性要求,無實際意義,在新標準中予以刪除
素作相應的安排,不允許超過安全容積和容量。
6
表2標準修訂與原標準變化情況(續)
GB17379-1998
修訂情況說明
項目內容
5.1存儲甲、乙、丙類散裝液貨儲罐的布置、防火間距應按GB
為設計內容,現有國家標準GB50074等已有明確規定,在新標準
50160—92中5.2的有關規定執行。罐組內相鄰可燃液體地上防
中予以刪除
火間距見表3。
5.2儲存地點及建筑結構的設置,除了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外,
5儲存場所還應考慮對周圍環境和居民的影響。
為設計內容,不適用,在新標準中予以刪除
要求5.3臨近江河、海岸布置的散裝液貨的儲罐區,應采取防止泄漏
的液體流入水域的措施。
5.4裝卸的設施和輸送管線為碼頭裝卸相關要求,不適用,新標準予以刪除
為設計內容,在新標準中均予以刪除;對于5.5.1條涉及的爆炸
5.5儲存場所的電氣安裝
危險區域劃分要求,見新標準第3.2.6條內容
6.1對于不同性質的散裝液貨應配有相應材質的儲罐。散裝液貨
與罐體材質的相容性見附錄A。
6.2苯類、醇類、醚類及其他易揮發、有毒的散裝液貨宜采用鋼
質浮頂罐或拱頂罐。拱頂罐宜設有氣體回收裝置或氮氣封頂設
施。為設計內容,在其他相關標準規范中已有明確要求,在新標準中
6.3液堿、冰醋酸、煉焦油、硫酸等宜采用鋼質拱頂罐。予以刪除
6.4儲存散裝液貨的儲罐應采用地上立式或臥式金屬罐。
6儲罐與儲
6.5散裝液貨的儲罐應配備液位檢測、溫度檢測、液位報警、可
存安排
燃氣體報警裝置等儀表設備。
6.6根據氣候條件,部分散裝液貨儲罐應設有冷卻噴淋裝置。
6.7對性質相抵觸的散裝液貨,在換裝時必須對上一次儲存的罐
體進行內部徹底清洗、惰性氣體置換后,由專門的人員檢測確認進行了修訂,見新標準第4.3.1條內容
合格后方可儲存另一種液貨。
6.8港口常用散裝液體化工產品的理化性質及儲存要求、應急措
進行了修訂,細化了應急要求,見新標準第5.2節內容
施參見附錄B。
7
表2標準修訂與原標準變化情況(續)
GB17379-1998
修訂情況說明
項目內容
與新標準的內容相關性較小,且在其他相關標準規范中已有明確
7.1散裝液貨養護
要求,在新標準中予以刪除
7.2儲罐區管理
7.2.1港口散裝液貨儲罐區應在進出口醒目位置設置儲罐分布為設計內容,不適用,在新標準中予以刪除
圖,以利指導安全生產和應急反應
7.2.2散裝液貨儲罐區必須建立嚴格的出入管理制度,進入儲罐
區的機動車輛必須配備經公安消防部門檢驗的尾氣火花熄滅裝
進行了修訂,見新標準第3.2.2、3.2.3、5.1.1條內容
置,遵守罐區限定的車速,嚴禁超速行駛,進入罐區的人員必須
采取防火措施,不得攜帶火種和易燃易爆品入內。
7.2.3必須制定嚴格的散裝液貨進出罐操作運行工藝規程。
為一般性管理要求,過于籠統,在新標準中予以刪除
7.2.4必須制定相應的散裝液貨罐區安全技術及管理規定。
7散裝液貨7.2.5必須制定健全的散裝液貨罐區巡回檢查制度,對巡回檢查
的養護和儲的范圍和檢查內容及檢查時間作出明確規定,值班人員巡回檢查為一般性管理要求,不屬于安全技術要求和作業安全要求,在新
罐區管理設備和管線時,發現異常情況要及時處理、匯報,并做好原始記標準中予以刪除
錄。
7.2.6必須建立嚴格的儲罐區值班制度和儲罐區交接班制度,交
為一般性管理要求,與新標準相關性較小,故予以刪除
接班人員應按規定的時間和規定的內容在現場對口進行交接。
為一般性管理要求,過于籠統,無可操作性,在新標準中予以刪
7.2.7必須建立嚴格的防凍、防凝和保(恒)溫管理措施。
除
7.2.8散裝液貨更換產品品種進出罐時應采用惰性氣體或其他安
全介質將罐區管線內散裝液貨掃盡,掃線介質應控制在一定的流進行了修訂,見新標準第4.3.4.1條內容
速和設計規定的壓力之內。
7.2.9必須有完善的計量技術手段和建立嚴格的計量管理制度。為一般性管理要求,與新標準相關性較小,予以刪除
7.2.10儲罐區應建立消防設施和器材管理規定,制定儲罐區滅火進行了修訂,對于消防,從安全技術角度提出要求,見新標準第
預案,并定期對消防設施和器材進行檢查與組織消防演練。3.5節相關內容
8
表2標準修訂與原標準變化情況(續)
GB17379-1998
修訂情況說明
項目內容
8.1儲存散裝液貨的儲罐區必須建立嚴格的出入庫管理制度。進行了修訂,見新標準第5.1.1條內容
8.2散裝液貨出入庫前必須按合同進行檢查驗收和登記。經核對
為一般性管理要求,與新標準相關性較小,予以刪除
后方可入庫、出庫,當商品性質不明時不準入庫。
8.3作業前港口有關部門應根據裝卸商品的性質和作業環境制定
安全防護措施,并向作業部門下達安全注意事項通知書,在未落內容不符合作業實際,無可操作性,在新標準中予以刪除
實之前,不得安排作業。
8.4進入油品和易燃液體儲存區的鐵路罐(槽)車和鐵路鋼軌,
應連接成電氣通路并采取靜電接地措施;汽車罐(槽)車車體應
進行了修訂,見新標準第4.1.2.1、4.1.2.2條內容
設有連接端板,端板和罐(槽)體應連接成電氣通路,并采用符
合JT230的導靜電橡膠拖地帶,予以靜電接地。
8出入庫管8.5裝卸腐蝕物品時,操作人員應根據危險性穿戴防護用品。作
進行了修訂,見新標準第3.1.21條內容
理業必須符合HGJ233-87第十三章的要求。
8.6對于有毒物品在裝卸時,應注意保持通風和避免呼吸蒸汽,
并配戴必要的防護用具.如通風條件有困難或含有大量溢出的封進行了修訂,見新標準第3.1.21條內容
閉空間,應使用壓縮空氣呼吸面罩。
8.7在各儲罐區入口處應設置人體靜電消除栓,進入庫區前必須
進行了修訂,見新標準第3.3.1條內容
進行人體靜電消除。
8.8進入裝卸現場的人員必須穿符合GB4385和GB12014的防
靜電工作服、防靜電工作鞋,作業時禁止穿脫衣服、帽子或其他進行了修訂,見新標準第3.1.19條內容
類似物品。
8.9在裝卸表1中甲、乙類散裝液貨的作業現場,禁止使用無防
進行了修訂,見新標準第3.2.1條內容
爆裝置的無線電話機及其他通訊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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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標準修訂與原標準變化情況(續)
GB17379-1998
修訂情況說明
項目內容
9.1.1港口散裝液貨儲存區內建筑物、構筑物的防雷設計見GB
50057。
9.1.2儲存場所的防雷接地、防雷設計、防靜電接地應符合GBJ
為設計內容,不適用,在新標準中予以刪除
74-84第十一章第二、第三節的規定以及GB12158的要求。
9.1.3電力裝置的接地見GBJ65。當防雷與防靜電電氣保護接地
系統可以共用時,可不再單獨采用防雷接地裝置。
9.1.4散裝液體石油產品的儲存及裝卸靜電安全要求應符合GB
為一般性要求,無實際意義,在新標準中予以刪除
13348的有關規定。
9.1.5油品和易燃液體管線法蘭為非金屬墊片連接的,應進行靜
9防雷、防為設計內容,不適用,在新標準中予以刪除
電撓性跨接。
靜電和消防
9.2.1儲存場所的消防設施應符合GBJ74-84第九章的要求。為一般性要求,無實際意義,在新標準中予以刪除
措施
9.2.2儲存場所的消防給水,油罐低倍數空氣泡沫滅火應符合
為設計內容,不適用,在新標準中予以刪除
GBJ74-84第九章第二、三節的要求。
9.2.3消防設施的設置種類和數量應根據場所、儲罐型式、火災
為設計內容,不適用,人員配備要求與新標準相關性較小,在新
危險性、油庫等級以及鄰近單位消防協作條件等因素綜合考慮確
標準中予以刪除
定。并配備經過培訓的兼職和專職的消防人員。
9.2.4庫區火災宜采用中、低倍數空氣泡沫滅火,見GB50151
為設計內容,不適用,在新標準中予以刪除
和GB50196。
9.2.5庫區各種場所應根據需要設置滅火器具,其種類和數量可
為設計內容,在其他標準中已有要求,在新標準中予以刪除
根據場所的性質、火災危險性、面積等因素確定,見GBJ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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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標準修訂與原標準變化情況(續)
GB17379-1998
修訂情況說明
項目內容
10.1.1儲存散裝液貨的港口應配備足夠的污水、殘留液貨、廢棄
為防污染要求,環保的相關規范中已有要求,在新標準中予以刪
物等的回收、處理設施和器材,并按有關操作規定安放防污染設
除
施、設備。選用的防污染設施、設備應滿足其技術要求。
10.1.2必須有確保人員自身安全和安全執行工作任務的設備,配
進行了修訂,見新標準第3.1.14、5.2.1條內容
備油類、化學品溢漏事故應急措施及相應設備。
10.2儲存散裝液貨的港口應嚴格遵守我國有關防止水域污染的
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及我國締約參加或承認的國際有關防
止海洋污染環境保護的國際公約。為防污染要求,環保的相關規范中已有要求,在新標準中予以刪
10.3散裝液貨庫區的污水(包括接收油、散化船上的壓艙水和除
洗艙水)必須經過回收處理,達到地方規定的污染排放標準或
10污染控制GB8978規定的排放要求時才允許排放。
和應急措施10.4酸、堿溶液漏灑在作業、儲存場地上時,應立即用大量的內容較為片面、具體,新標準對應急管理有具體要求,故予以刪
水沖洗或用稀堿溶液或酸溶液中和。除
為防污染要求,環保的相關規范中已有要求,在新標準中予以刪
10.5散裝液貨庫區應定期對大氣、水質進行監控、測試。
除
10.6各庫區裝卸、儲運應控制跑、冒、滴、漏等,防止意外性
為一般性要求,過于籠統,無可操作性,在新標準中予以刪除
事故發生,確保安全和保護環境。
10.7港口碼頭應根據本港實際情況制定應急計劃,建立散裝液
貨溢漏事故反應體系,確保防污染和應急反應程序。組織應急反
為對港口碼頭的要求,不適用,且新標準對應急管理有具體要求,
應隊伍,明確應急崗位人員的職責和通信聯絡方式,配備足夠的
予以刪除
清污器材和物品.并經嚴格訓練,定期演習,以便屆時作出及時
而有效的反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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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標準修訂與原標準變化情況(續)
GB17379-1998
修訂情況說明
項目內容
11.1港口散裝液貨罐區管理人員和裝卸作業人員必須進行培訓,
經考核合格后持證上崗。
11.2各類人員除進行專業培訓外均須定期進行消防知識培訓,熟
悉各類消防器材和應急消防措施。
11.3管理人員培訓的主要內容為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及規定,相應
內容為人員培訓要求,在相關法律、法規、標準、規范中已有相
11人員培訓專業管理知識,散裝液貨儲罐系統運行操作規程等。
關要求,與本標準相關性較小,予以刪除
11.4裝卸作業人員培訓的主要內容為安全生產規定,安全技術操
作規程,崗位責任制等內容。
11.5管理人員及裝卸人員還應熟知所儲各類散裝液貨的理化性
質及相應的應急自救措施,并根據所儲液貨品種的變動及時進行
新品種理化知識培訓。
12
(三)標準條文說明。
1.標準的范圍。
本標準適用于港口儲存、裝卸散裝油類、散裝液體化學品、散裝液化氣體
的庫區?!吧⒀b油類、散裝液體化學品、散裝液化氣體”的表述根據《港口危險
貨物安全管理規定》給出。儲存、裝卸液化天然氣的庫區已有專門的標準,不
適用于本標準。
2.規范性引用文件。
規范性引用文件是本標準在修訂時的參考依據和支撐性文件。標準引用了
該文件或文件條款后,引用部分就構成了本標準整體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即
被引用的文件和條款與標準文本中規范性要素具有同等效力。其作用不僅可以
幫助理解該條文的出處及其適用范圍,也能幫助理解并詮釋標準條文意思。
3.一般要求。
(1)基本規定(3.1)。
本節除3.1.13條外均為新增條款,編制依據如下:
①3.1.1~3.1.5條,依據《油氣罐區防火防爆十條規定》的第一、三、四、
六和七條,對日常作業安全給出了明確的要求。
②3.1.6條,規定了不同天氣變化時的作業要求。根據行業企業調研情況,
庫區一旦出現不良、異常天氣等情況,對作業安全影響較大,應停止作業。因
此,規定港口石油化工庫區在接到不良天氣預警或者遇到強雷雨、突發性陣風
等不宜作業的異常天氣后應停止作業,并啟動應急預案。另外,庫區內發生影
響作業安全和作業正常進行的其他事故/事件時,也應停止作業并啟動應急預
案。
③3.1.7條,規定應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同一收集池中出現相互禁忌的貨種,
一旦收集池內有禁忌物相互混合,可能發生劇烈的物理化學反應,引起安全事
故。
④3.1.8條,根據實際作業需要,對庫區作業時與碼頭的聯動和通信提出
13
要求。
⑤3.1.9條,規定了企業停用、再次啟用儲罐的基本要求,為防止誤操作
或閥門失效,導致運行管線中物料進入停用儲罐,應對儲罐的連接管線加設盲
板,確保形成有效隔離。
⑥3.1.10條,對啟用、停用油氣回收設施的基本程序進行了規定,并要求
定期對監控系統、油氣回收設施進行巡檢,巡檢內容應包括現場讀數與遠程控
制系統顯示數據的對比。
⑦3.1.11條,根據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三條“安全設備的設計、制造、安裝、
使用、檢測、維修、改造和報廢,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生產經營
單位必須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并定期檢測,保證正常運轉。維
護、保養、檢測應當作好記錄,并由有關人員簽字?!钡囊螅洜I單位在進行
裝卸作業時,有必要進行日常巡檢、維護和定期檢測等工作。
⑧3.1.12條,從設備維護檢測的角度,對自動控制系統、自動泄放裝置、
火災報警裝置、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探)測報警裝置等關鍵設備提出相應
要求。根據行業企業反映問題,針對實際作業過程中經常出現的報警復位不按
程序操作的現象作出規定。
⑨3.1.13條,主要依據包括: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
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
標志。”、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二十四條“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
位,應當在醒目位置設置公告欄,公布有關職業病防治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
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對產生嚴
重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崗位,應當在其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
警示說明應當載明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種類、后果、預防以及應急救治措施等內
容?!币约癎B2894—2008《安全標志及其使用導則》的第10.1條“安全標志
牌至少每半年檢查一次,如發現有破損、變形、褪色等不符合要求時應及時修
整或更換?!钡?。
⑩3.1.14條,對應急設備的維護保養提出要求。
14
?3.1.15條,規定了儲罐氮封系統定期檢查的基本要求,以保證系統運
行有效。
?3.1.16條,對于易結晶或易聚合等特殊貨種,提出日常檢查和維護保養
要求。
?3.1.17條,根據行業企業反映問題及現場調研實際情況,對軟管的日常
管理提出要求。
?3.1.18條,根據行業企業反映問題及現場調研實際情況,要求做好庫區
的防風工作。
?3.1.19條,根據GB13348—2009《液體石油產品靜電安全規程》第3.7.1
條“爆炸危險場所作業人員應穿防靜電工作服,防靜電鞋”、第3.7.2條“不應
在爆炸危險場所穿脫衣服、帽子或類似物”,提出作業人員的防靜電措施。
?3.1.20條,根據SY/T5921—2017《立式圓筒形鋼制焊接油罐操作維護
修理規范》第3.4.2條,提出人員上罐作業要求。
?3.1.21條,依據《安全生產法》第42條“生產經營單位必須為從業人
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并監督、教育從業人員按照
使用規則佩戴、使用”以及相關標準規范,提出個體防護裝備的配備要求。
(2)防火、防爆(3.2)。
本節第3.2.2、3.2.3和3.2.6條為修訂條款,其余均為新增條款,編制依
據如下:
①3.2.1條,規定了庫區內防爆電氣設備的使用要求。
②3.2.2條,根據SY5225《石油天然氣鉆井、開發、儲運防火防爆安全
生產技術規程》,港口石油化工庫區內的汽車排氣管,有可能產生火花、靜電,
在此明確作出相關要求。
③3.2.3條,人員進入易燃易爆場所不允許攜帶火種、消除人體靜電,穿
防靜電服和鞋,避免穿脫衣物等,是為了減少火源,降低事故發生的可能性。
④3.2.4條,根據SY5225,石油化工庫區內的雜草、落葉等屬于可燃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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料,可能誘發或擴大火災事故,故提出相關要求。
⑤3.2.5條,根據SY5225,港口石油化工庫區的危險作業場所通常含有
大量的易燃易爆物品,危險性大。同時汽油、輕質油、苯類溶劑也屬于危險物
品,在危險作業場所使用這類物品擦洗地面、設備和衣物可能帶來較大風險,
故提出相關要求。
⑥3.2.6條,根據GB50058《爆炸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GB50074
《石油庫設計規范》、GB50737《石油儲備庫設計規范》、GB50160《石油化工
企業設計防火標準》,規定油品及易燃易爆液體儲存場所應正確劃分爆炸危險區
域,并據此配備適宜的電力設備或設施。
⑦3.2.7條,對于防爆電氣運行維護提出要求。
⑧3.2.8條,放散管前的阻火器是防止回火的重要措施,其在運行過程中
可能由于氣體中的雜質而堵塞,故需要定期清理維護。其清理維護周期參照
JTS196—12—2017《碼頭油氣回收設施建設技術規范》第7.3.11條。
(3)防雷、防靜電(3.3)。
①3.3.1條,為修訂條款,根據GB50074—2014第14.3.14條“下列甲、
乙和丙A類液體作業場所應設消除人體靜電裝置:
——泵房門外;
——儲罐上罐扶梯入口處;
——裝卸作業區內操作平臺扶梯入口處?!?/p>
規定庫區工作人員實際操作時,應通過上述設施來消除人體靜電,并且根
據調研,增加了在采樣口、進入罐組扶梯入口處等場所消除靜電要求。
②3.3.2條,為新增條款,根據《防雷減災管理辦法》第十九條“投入使
用后的防雷裝置實行定期檢測制度。防雷裝置應當每年檢測一次,對爆炸和火
災危險環境場所的防雷裝置應當每半年檢測一次。”及GB/T32937—2016《爆
炸和火災危險場所防雷裝置檢測技術規范》第5.2.1條“投入使用的防雷設備
應每半年檢測一次”,規定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場所的防雷裝置應當每半年檢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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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次。
(4)防泄漏(3.4)。
本節均為新增條款,編制依據如下:
①3.4.1條,防火堤、隔堤的主要作用是收集事故時泄漏的物料和消防水,
定期對密閉性進行檢查,是為了保證防火堤與隔堤的密閉性。
②3.4.2條,水封井閥門未及時關閉,可能會引起防火堤內物料跑漏事故,
故提出對閥門關閉狀態進行檢查確認。
③3.4.3條,根據GB50493,對于庫區內關鍵部位的日常檢查作出要求。
日常安全巡檢中,港口石油化工庫區應攜帶便攜式可燃氣體或有毒氣體檢測報
警器。
④3.4.4條,可燃氣體、有毒氣體報警系統十分重要,因此庫區需要日常
對其進行巡檢,每月應對可燃氣體、有毒氣體報警儀進行一次檢查,并定期檢
定。
⑤3.4.5條,軟管在長期使用中可發生裂紋、鼓包、變形等失效形式,需
定期檢查維護與更換,并結合國內檢查周期,提出1年至少檢查一次的要求,
同時對檢查內容提出了要求。
⑥3.4.6條,對于壓力儲罐的定期檢驗提出要求。
(5)消防設施維護(3.5)。
本節均為新增條款,編制依據如下:
①3.5.1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28條“任何單位、個人不
得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不得埋壓、圈占、遮擋消
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間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
通道。人員密集場所的門窗不得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對消防設
備設施的設置提出要求。
②3.5.2條,在港口石油化工庫區日常巡檢中,消防系統的檢查與測試是
保證庫區安全的重要內容。根據GB25201—2010《建筑消防設施的維護管理》
17
第7.1.1條“建筑消防設施應每年至少檢測一次”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
法》第十六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對建筑消防設施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測,確保完好有效,檢測記錄應當完
整準確,存檔備查”的要求,規定港口石油化工庫區消防設施應每年至少檢測1
次。
③3.5.3條,根據GB50074—2014第12.2.4條“消防給水系統應保持充
水狀態。嚴寒地區的消防給水管道,冬天可不充水”,針對我國北方地區特點,
提出防止消防管道、閥門等發生凍裂或堵塞的要求;根據GB50974—2014《消
防給水及消火栓系統技術規范》第7.1.6條“干式消火栓系統的充水時間不應
大于5min”,要求采取放空措施的應滿足消防泵啟動后5min內出水。
④3.5.4條,根據GB50281—2006《消防滅火系統施工及驗收規范》第8.2.1
條“每周應對消防泵和備用動力進行一次啟動試驗”。其中消防泵是指水泵、泡
沫液泵和泡沫混合液泵;備用動力是指內燃發電機組合內燃機拖動的泵,統稱
為備用動力。對供電系統的切換操作可以試驗在事故狀態下的電源切換功能是
否有效。
4.安全作業要求
(1)收發作業(4.1)。
①船運收發作業(4.1.1)。
——作業前檢查。為了確保作業前儲罐等設備設施安全狀態,應檢查并確
認船、罐容量匹配情況,有無滲漏、堵塞情況,并檢查確認各閥門等節點狀態
與工藝流程設定要求相符,儀表示數正常。為了避免就地儀表與控制中心、控
制站監測示數不一致可能導致的跑、冒物料等危險情況,要求作業前應檢查確
認二者示數一致。與碼頭裝卸系統建立的啟停連鎖狀態正常,并有可靠的通信
聯絡措施,是借鑒了JTJ237《裝卸油品碼頭防火設計規范》的有關要求,某些
碼頭和后方庫區建立了連鎖控制系統,可有效避免作業中可能發生的泄漏事故。
——收發料流速控制。為新增條款,目前國內外有關標準對于物料流速控
制值規定不一,為了避免靜電事故,一般限制初速不大于1m/s,穩定后流速上
18
限在4.5m/s~7.0m/s,個別標準對非易燃液體的流速不做限制,允許其采用
經濟流速。本標準根據國內港口企業配套庫區的實際情況,特別是普遍存在的
同一種物料性質差異較大、一管多用的工藝要求經常變換貨種等情況,選用了
較為嚴格的限值,即穩定流速規定不大于4.5m/s。參照JTJ237,要求液化烴
的液相管道流速不應大于3.0m/s。
——作業過程中檢查。為新增條款,作業過程中由于動態作用,易發生儲
罐孔口溢料、浮頂罐浮盤卡阻等情況,針對這些潛在危險,本標準規定了作業
中的檢查項目,降低事故風險。
——液位安全控制。為新增條款,儲罐進料過程中液位接近安全高度上限
時,或者出料過程中接近安全高度下限時,都是作業過程中的液位控制關鍵環
節,不能及時關閉閥門可能導致冒罐、浮盤落底、罐體抽癟等危險情況發生。
本標準要求作業過程中要密切關注液位變化,并在接近上、下限值時降低流速
直至關閉閥門。
——作業結束后確認。為新增條款,為了確保儲存中、下次作業前的安全
條件,規定作業后需再次檢查確認安全狀態。
②裝卸車作業(4.1.2)。
——裝卸汽車作業前檢查。為修訂條款,汽車裝卸作業前對作業方案中的
重要信息進行確認,可有效避免誤操作的發生;汽車罐車裝卸線的活動梯、鶴
管處于有效鎖定狀態是安全進車的前提條件;對危險品車輛準運證、駕駛員的
駕駛證、押運員證件等相關證件、人員著裝進行檢查,以避免無證作業和不規
范著裝帶來的安全風險;罐車標牌上標示的貨種應與作業貨種一致,防止發生
混裝、誤裝;罐車防火帽、靜電接地線和車體完好性的檢查對于裝卸作業安全
十分重要;作業前對罐車內部浮動物檢查的相關要求參照GB13348《液體石油
產品靜電安全規程》中的相關規定,可有效防止裝卸過程中的靜電積聚;裝卸
前應現場確認要使用的汽車罐車裝卸設施、工藝管線、泵、儲罐狀態良好,防
止因設備故障等原因發生安全事故;按照貨種的危害特性選用并正確穿戴個體
防護裝備,作業前有效消除人體靜電,有利于保障作業人員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作業前應確認作業人員之間及與中控室的通信聯絡正常;操作人員按要求佩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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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平生命線等防墜落設施,可有效防止高處墜落等人身傷亡事故的發生;采用
底部裝車時,快裝接頭應與汽車罐車底部連接牢固,防止連接不緊密發生泄漏
事故;根據GB50074、GB12158《防止靜電事故通用導則》等規范的要求,采
用頂部裝車時將灌裝鶴管插到罐車底部,可減少油氣損失并防止靜電危害。
——裝卸火車作業前檢查。為修訂條款,火車裝卸作業前進行重要信息的
確認,可有效避免誤操作的發生;對于裝卸站臺和裝卸設施進行檢查確認,可
減少火車進場及裝卸過程中發生事故的可能性;現場人員應按照已經確認的站
臺、車位,指引機組人員將要作業的火車定位。
——收發料流速控制。為新增條款,參照GB50074—2014第8.1.9條,規
定鶴管內的液體流速不應大于4.5m/s,是為了防止靜電危害,便于裝車量的控
制,減少油氣揮發,減少管道振動和減小管道水擊力。
——作業過程中檢查。為新增條款,作業過程中由于動態作用,可能發生
罐車、泵、閥門跑冒滴漏或工作狀態異常等情況。針對這些潛在危險,本標準
規定了作業中應對上述部位持續進行檢查,降低事故風險。
——液位安全控制。為新增條款,要求現場人員/調度人員在作業過程中密
切關注液位變化,保證作業過程中罐車/儲罐充裝安全,避免發生冒頂事故。
——作業結束后確認。為新增條款,為了確保下次作業前的安全條件,規
定作業后需再次檢查確認安全狀態。
——靜置要求。為新增條款,裝車后靜置2min是為了液面恢復平穩,減
少靜電產生。參考GB13348—2009第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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