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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8281300153
。。.關于頒發《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的通知
國家陋M技術監伴檢照愉疫總目
艇技監局鍋發(1999)154號
各省、自治區、百箱市技術監督局,困務院有關部門,中國人民解放軍總裝得部:
自1990年5月9日頒發◎壓力容淞安全技術監察規程》以來,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認真執行,對加強壓力容器的安全治
理,降低壓力容器小故發生率,專門是減少惡性事故的發生和操縱類似步故疏復發生,起到了枳極的作用.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央領導同志關于加強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工作一系列市要指示,進一步做好新形勢下鍋爐壓力容器質
生安全膜祭工作,國家順堡技術原將同新立對£出力容器安全技術師祭說出3進仃門用訂。現弼修訂后的《壓力容溜安全技術監
察規程*發給你們,請組織有關人員認我學習,切實貫徹執行.執行中有何問即請及時告知國家質埴技術監督局,
木規程自2000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
屆時,儻勞動部1990年5月9日頒發的《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煜程%(勞闞字[1990]8號)即行廢止。
聯系人:國家質埴技術監悔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局吳燕
聯系:62022288轉3917
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
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卜五日
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
第一章總則
第1條為了保證壓力容器的安全運行,愛護人民生命和財產的安全,促進國民經濟的
進展,依照《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程。
第2條本規程適用范明如下:
1.本規程適用于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壓力容器:
(1)最高工作壓力(PW)(注1)大于等于O.IMPa(不含液體靜壓力,下同);
(2)內直徑(非圓形截面指其最大尺寸)大于等于0.15m,且容積(V)(注2)大于等于
0.025m3:
(3)盛裝介質為氣體、液化氣體或最高工作溫度高十等十標準沸點的液體(注3)。
2,本規程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適用于下列壓力容器:
(1)與移動壓縮機一體的非獨立的容積小于等于0.15m3的儲罐、鍋爐房內的分氣缸:
(2)容積小于0.025m3的高壓容器:
(3)深冷裝置中非獨立的壓力容器、直燃吸取式制冷裝置中的壓力容器、空分設備冷
箱:
(4)螺旋板換熱器:
(5)水力自動補氣氣壓給水(無塔上水)中的氣壓罐,消防裝置中的氣體或氣壓(泡沫)
壓力罐:
(6)水處理設備中的離子交換或過濾用容器、熱水鍋爐用膨脹水箱;
(7)電力行業專用的全封閉式組合電器(電容壓力容器):
(8)橡膠行業使用的輪胎硫化機及承壓的橡膠模具。
3.本規程適用于上述壓刀容器所用的安全閥、爆破片裝置、緊急切斷裝置、安全聯鎖
裝置、壓力表、液面計、測溫外表等安全附件。
4.本規程適用的壓力容器除本體外還應:
(1)壓力容器與外部管道或裝置焊接連接的第一道環向焊縫的焊接坡口、螺紋連接的
第一個螺紋接頭、法蘭連接的第?個法蘭密封面、專用連接件或管件連接的第?個密封面;
(2)壓力容器開孔部分的承壓蓋及其緊固件;
(3)非受壓元件與壓力容器本體連接的焊接接頭。
第3條本規程不適用于下列壓力容器:
1.超高壓容器。
2.各類氣瓶。
3,非金屬材料制造的壓力容器。
4.核壓力容器、船舶和鐵路機車內的附屬壓力容器、國防或軍事裝備用的壓力容器、
真空卜工作的壓力容器(不含夾套壓力容器)、各項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適用范疇內的直截
了當受火焰加熱的設備(如煙道式余熱鍋爐等)。
5.正常運行最高工作壓力小于O.IMPa,的壓力容器(包括在進料或出料過程中需要瞬
時承擔壓力大于等于O.IMPa的壓力容器,不包括消據、冷卻等工藝過程中需要短時承擔壓
力大于等于O.IMPa的壓力容器)。
6.機器上非獨立的承壓部件(包括壓縮機、發電機、泵、柴油機的氣缸或承壓殼體等,不
包括造紙、紡織機械的烘缸、壓縮機的輔助壓力容器)。
7.無殼體的套管換熱器、波浪板換熱器、空冷式換熱器、冷卻排管.
第4條壓力容器的設計、制造(組焊)、安裝、使用、檢驗、修理和改造,均應嚴格執
行本規程的規定。
各級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以下簡稱安全監察機構)負責壓力容“安全監察工作,
監督本規程的執行。
第5條本規程是壓力容器質量監督和安全監察的差不多要求,有關壓力容器的技術
標準、部門規章、企事業單位規定等,假如與本規程的規定相抵觸時,應以本規程為準。
第6條本規程第2條適用范疇內的壓力容器劃分為三類(壓力容器的壓力等級、品種、
介質毒性程度和易燃介質的劃分見附件一):
1.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第三類壓力容器:
(1)高壓容器;
(2)中壓容器(僅限毒性程度為極度和高度危害介質):
(3)中壓儲存容器(僅限易娥或毒性程度為中度危害介質,且PV乘積大于等于lOMPa
?m3);(注2)
(4)中壓反應容器(僅限毒性程度為極度和高度危害介質,且PV乘枳大于等于0.5MPa
?m3);
(5)低壓容器(僅限毒性程度為極度和高度危害介質,且PV乘積大于等于0.2MPa?
m3):
(6)高壓、中壓管殼式余熱鍋爐:(注4)
(7)中壓搪玻璃壓力容器;
(8)使用強度級別較高(指相應標準中抗立強度規定值卜限大于等于54OMP0的材料
制造的壓力容器;
(9)移動式壓力容器,包括鐵路罐車(介質為液化氣體、低溫液體)、罐式汽車[液化氣
體運輸(半掛)車、低溫液體運輸(半掛)車、永久氣體運輸(半掛)車]和罐式集裝箱(介質為液
化氣體、低溫液體)等;
(10)球形儲罐(容積大于等于50m3):
(11)低溫液體儲存容器(容枳大于5m3)。
2.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笫二類壓力容器(本條第1款規定的除外):
/1\
\(7中壓容器:
z2\
\(7低壓容器(僅限毒性程度為極度和高變危害介質);
z3\
\(71低壓反應容器和低壓儲存容器(僅限易燃介質或毒性程度為中度危害介質);
4\
7低壓管殼式余熱鍋爐:
/5\
X(7低壓搪玻璃壓力容器。
3.低壓容器為第一類壓力容糕(本條第1款、第2款規定的除外)。
第7條設計、制造壓力容器,其技術要求和使用條件不符合本規程規定時,應在學習
借鑒和實驗研究的基礎上,將所做試驗的依據、條件、數據、結果和第三方的檢測報告及其
他有關的技術資料報省級安全監察機構審核、國家安全監察機構批準,方可進行試制]、試用。
通過一定周期的試用驗證,進行型式試驗或技術鑒定后,報國家安全監察機構備案。
第8條壓力容器產品設計、制造(含組焊,下同)應符合相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企
業標準的要求。直截r當采納國際標準或國外先進標準應先將其轉化為企業標準,并應符合
本規程第7條的規定。無相應標準的,不得進行壓力容器產品的設計和制造。
第9條進口壓力容器的國外制造企業必須取得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頒發的安全質量
協會可證書。進口壓力容器應按《進出口鍋爐壓力容器安全性能監督治理方法》進行安全性
能的監督檢驗,并按照本規程要求進行使用登記和定期檢驗。迸口壓力容器或國內生產企業
(含外商投資企業)引進國外技術、標準制造,在國內使用的壓力容器,其技術要求和使用條
件不符合本規程規定時,參照本規程第7條辦理。
注:1.①承擔內壓的壓力容器,其最高工作壓力是指在正常使用過程中,頂部可能顯
現的最高壓力;②承擔外壓的壓力容器,其最高工作壓力是指IE力容器在正常使用過程中,
可能顯現的最高壓力差值;對夾套容器指夾套頂部可能顯現的最高壓力差值。
注:2.代表設計壓力,PW代表最高工作壓力,代表容枳。容積是指壓力容器的幾何容
積;即由設計圖樣標注的尺寸運算(不考慮制造公差)并圓整。且不扣除內件體積的容積。多
腔壓力容器如換熱器的管程和殼程、余熱鍋爐的汽包和換熱室、夾套容器等)按照類別高的
壓力腔作為該類容器的類別并按該類別進行使用治理。但應按照每個壓力腔各自的類別分提
出設計、制造技術要求。對各壓力應進行類別劃定時,設計壓刀取本壓力腔的設計壓力,容
積取本壓力腔的幾何容積。
注:3.容器內要緊介質為最高工作溫度低于標準沸點的液體時,如氣相空間(非瞬時)大
于等于0.025m3,且最高工作壓力大于等于>0.1MPd時,也屬于本規程的適用范疇。
注:4.包括用途屬丁?壓力容器并要緊按壓力容器標準、規范進行設計和制造的直截了當
受火焰加熱的壓力容器。
第二章材料
第10條壓力容器用材料的質量及規格,應符合相應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規定。
壓力容器材料的生產應經國家安全監察機構認可批準。材料生產單位應按相應標準的規定向
用戶提供質量證明書(原件),并在材料上的明顯部位作出清晰、牢固的鋼印標志或其他標忐,
至少包括材料制造標準代號、材料牌號及規格:爐(批)號、國家安全監察機構認可標志、材
料生產單位名稱及檢驗印鑒標志。材料質量證明書的內容必須齊全、清晰,并加蓋材料生產
單位質量檢驗章。
壓力容器制造單位從非材料生產單位獲得壓力容器用材粒時,應同時取得材料質量證
明書原件或加蓋供材單位檢驗公章和經辦人章的有效復印件。壓力容器制造單位應對所獲得
的壓力容器用材料及材料質量證明書的真實性與一致性負貢。
第11條壓力容器選材除考慮力學性能和彎曲性能外,還應考慮與介質的相容性。壓
力容靜專用鋼材的磷含量(熔煤分析,下同)不應大于0.030%,琉含量不應大于0.020%。如
選用碳素鋼沸騰鋼板和碳素鋼冷靜鋼板制造壓力容器(搪玻璃壓力容器除外),應符合
GB150《鋼制壓力容器》的規定。碳素鋼沸騰鋼板和Q235A鋼板不得用于制造直截了當受
火焰加熱的壓力容器。
第12條用于焊接結構壓力容器要緊受壓元件的碳素鋼和低合金鋼,其含碳量不應大
于0.25%,在專門條件卜,如選用含碳量超過0.25%的鋼材,應限定碳當量不大于0.45%,
由制造單位征得用戶同意,并經制造單位壓力容器技術總負貴人批準,提供材料抗裂性試
驗報告和焊接工藝評定報告,按照本規程第7條規定辦理批準手續。
第13條鋼制壓力容器用材料(鋼板、鍛件、鋼管、螺柱等)的力學性能、彎曲性能和
沖擊試驗要求,應符合GB150的有關規定。
第14條用于制造壓力容器殼體的碳素鋼和低合金鋼鋼板,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
應逐張進行超聲檢測:
1.盛裝介質毒性程度為極度、高度危害的壓力容器。
2.盛裝介質為液化石油氣且硫化氫含量大于100mg/L的壓力容器。
3.最高工作壓力大于等于lOMPa的壓力容器。
4.GB150第2章和附錄C.GB151《管殼式換熱器》、GB12337《鋼制球形儲罐》及其
他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中規定應逐張進行超聲檢測的鋼板。
5.移動式壓力容器
鋼板的超聲檢測應按JB134730《壓力容器無損檢測》的規定進行。用于本條第1.第2.
第5款所述容器的鋼板的合格等級應不低于II級;用于本條第3款所述容器的鋼板的合格
等級應不低于【II級:用于本條第4款所述容器的鋼板,合格等級應符合GB150.GB151或
GB12337的規定。
移動式壓力容器罐體應每批抽2張鋼板進行夏比(V形缺口)低溫沖擊試驗,試驗溫度為
零卜.20C或按圖樣規定,試件取樣方向為橫向。低溫沖擊功指標應符合GB150附錄C的規
定。
第15條壓力容器用鑄鐵的要求如下:
1.必須在相應的國家標準范疇內選用,并應在產品質量證明書中注明鑄造選用的材料
牌號。
2.設計壓力和設計溫度應符合下列規定:
(1)灰鑄鐵制壓力容器的設計壓力不得大于0.8MPa,設i?溫度為0~250C:
(2)可鍛鑄鐵利球墨鑄鐵制壓力容器的設計壓力不得大干1.6MPa,設計溫度為零下
10~350℃。
3.不得用于盛裝毒性程度為極度、高度或中度危害介質,以及設計壓力大于等于
0.15MPa的易燃介質壓力容器的受壓元件,也不得用于管殼式余熱鋼爐的受壓元件和移動
式壓力容器的受壓元件。
第16條壓力容器受壓元件用鑄鋼材料在相應的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中選用,并在產
品質量證明書中證明鑄造選用的材料牌號。壓力容器筒體、封頭不宜選用鑄鋼材料(壓力容
器制造單位已有使用體會并經省級或國家安全監察機構批準的除外)。
第17條對壓力容器用有色金屬(指鋁、鈦、銅、銀及其合金)的要求如下:
1.用于制造壓力容器的有色金屬,應在相應的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范疇內選用,對有
色金屬有專門要求時,應在設計圖樣或相應的技術條件上注明。
2.制造單位必須建立嚴格的保管制度,并設專門場所存放。
3.有色金屬制壓力容器用材料的沖擊試驗要求,應符合相應標準的規定。
4.有色金屬制壓力容器焊接接頭的坡口應采納機械方法加工,其表面不得有裂紋、分
層和夾層渣等缺陷。
第18條鋁和鋁合金用于壓力容器受壓元件應符合下列要求:
1.設計壓力不應大于8MPa,設計溫度范疇為零下269?20(TC。
2.設計溫度大于65c時,?樣不選用含鐵量大于等于3%的鋁合金。
第19條銅及銅合金用于壓力容器受壓元件時,一樣應為退火狀態。
第20條鈦材(指工業純鈦、鈦合金及其復合材料,卜同)制造壓力容器受壓元件,應符
合下列要求:
1.設計溫度:工業純鈦不宜高于230C,鐵合金不宜高于300C,鈦復合板不宜高于
350C。
2.用于制造壓力容器殼體的鈦材料應在退火狀態下使用。
3.鈦材壓力容器風頭成型應采納熱成型或冷成型后熱校型。對成型的鈦鋼復合板封頭,
應做超聲檢測。
4.鈦材壓力容器一樣不要求進行熱處理,對在應力腐蝕環境中使用的鈦容器或使用中
厚板制造的鈦容器,焊后或熱加工后應進行排除應力退火。鈦鋼復合板爆炸復合后,應做排
除應力退火處理。
5.鈦材壓力容器的下列焊縫應進行滲透檢測:
(1)接管、法蘭、補強圈與殼體或封頭連接的角焊縫;
(2)換熱器管板與管于連接的焊縫:
(3)鈦鋼凝合板的復層焊縫及鑲條蓋板與復合板復層的搭接焊縫。
第21條銀材(指銀和保基合金及其復合材料,下同)制造壓力容器受壓元件,應符合
下列要求:
1.設計溫度:退火狀態的純銀材料不應高于650。。,銀銅合金不應高于480'。,銀
銘一鐵合金不應高于650C,瑛一鐵一鈉合金不應高于900℃o
2.用于制造壓力容器要緊受壓元件的鍥材應在退火狀態卜使用,換熱器用純銀管應在
排除應力退火狀態下使用。
3.銀材壓力容器封頭采納熱成形時應嚴格操縱加熱溫度。對成形的銀鋼復合板封頭,
應做超聲檢測。
4.銀材熱成形的加熱溫度及加熱爐氣氛應嚴格操縱,防止硫脆污染。舉薦的熱加工溫
度范疇是:
(1)工業純銀(N6-2.5-1.5)為280~350℃:
(2)蒙乃爾(NCU—2.5—1.5)為350~500℃;
(3)Inconel(NS312)為470~550℃;
(4)Hastelloy(NS334)為930~1200℃。
5.銀材壓力容器?樣不要求進行焊后熱處理,如有專門要求,應在圖樣上規定進行焊
后熱處理。銀鋼復合板爆炸復合后,應做排除應力退火處理。
6.銀材壓力容器的卜列焊縫應進行磁粉或滲透檢測:
(1)接管、法蘭、補強圈與殼體或封頭連接的角焊縫:
(2)換熱器管板與管子連接的焊縫;
(3)鍥鋼復合板的復層焊接接頭。
第22條壓力容器受壓元件采納國外材料應符合下列要求:
1.應詵用國外壓力容器規范承諾使用「L國外已有使用實例的材料,其使用范疇應符合
材料生產國相應規范和標準的規定,并有該材料的質量證明書。
2.制造單位首次使用前,應進行焊接工藝評定和焊工考試,并對化學成分、力學性能進
行復驗,滿足使用要求后,才能投料制造。
3.技術要求一樣不得低于國內相應材料的技術指標。
4.國內首次使用且標準中抗拉強度規定值下限大于等于540MPa的材料,應按本規程
第7條規定辦理批準手續。
國內材料生產單位生產國外牌號的材料時,應完全按照該牌號的國外標準規定的冶煉
方法進行生產,力學性能和彎曲性能試驗的試樣型式、盡寸、加工要求、試驗方法等驗收要
求也應執行國外標準,批量生產前應通過產品鑒定井經國家安全監察機構批準,可按本條
規定的國外鋼材對待。
23第條壓力容器要緊受壓元件采納新研制的材料(包括國內外沒有應用實例的進口
材料)或未列入GB150等標準¥J材料試制壓力容器,材料的研制生產單位應將試驗驗證資料
和第三方的檢測報告提交全國壓力容器標準化技術委員會進行技術評審并獲得該委員會出
具的準許試用的證明文件(應注明使用條件),并按本規程第7條規定辦理批準手續。
第24條壓力容器制造單位應通過對材料進行復驗或對材料供貨單位進行考察、評審、
追蹤等方法,確保所用的壓力容器材料符合相應標準,在投用前應檢查有效的材料質量證
明文件,并核對本規程第10條規定的材料上的有效標志。材料標志與質量證明書應完全一
致,否則不得使用。
用于制造受壓元件的材料在切割(或加工)苜虛進行標記移植。
第25條壓力容器的筒體、封頭(端蓋)、人孔蓋、人孔法蘭、人孔接管、膨脹節、開
孔補強圈、設備法蘭:球罐傳球殼板:換熱器的管板和熱管:M36以上的設備主螺栓及公
稱直徑大于等于250mm的接管和管法蘭均作為要緊受壓元件,對其用材料的復驗要求如下:
1.用于制造第三類壓力容器的鋼板必須復驗。復驗內容至少包括:逐張檢查鋼板表面
質量和材料標毒:按爐復驗鋼板的化學成分:搔批復羞銅板的力學性能、冷彎性能:當鋼廠
未提供鋼板趕聲檢測保證書時,應按本規程第14條的要求進行檢測更驗。
2.用于的造第一、第二類壓力容器的鋼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復驗:
/1X
(1
\7設計圖樣要求復驗的:
2
z\
()
\/用戶要求復驗的;
z3\
(
\7制造單位不能確定材料真實性或對材料的性能和化學成份有懷疑的;
z4\
(
x7鋼材質量證明書注明復印件無效或不等效的。
3.用于制造第三類壓力容器的鍛件復驗要求如下:
(1)應按壓力容器鍛件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規定的項目進行復驗;
(2)對制造單位經常使月且已有信譽保證的外協鍛件,如質量證明書(原件)項目齊全,
可只進行硬度和化學成份復驗,復驗結果顯現專門時,則應進行力學性能復驗;
(3)壓力容器制造單位鍛制旦供本單位使用的鍛件,可免做復驗。
4.取得國家安全監察機構產品安全質量認證并有免除復驗標志的材料,可免做復驗。
第26條用于制造壓力容器受壓元件的焊接材料,應按相應標準制造、檢驗和選用。
焊接材料必須有質量證明書和清晰、牢固的標志。
壓力容器制造單位應建立并嚴格執行焊接材料驗收、復驗、保管、烘干、發放和回收制
度。
第27條壓力容器制造或現場組焊單位對要緊受壓元件的材料代用,原則上應事先取
得原設計單位出具的設計更換批準文件,對改動部位應在竣工圖上做詳細記載。對制造單位
有使用體會且代用材料性能優于?被代用材料時(僅限16MnR、20R、Q235系歹U鋼板,16Mn、
10#、20#鍛件或鋼管的相互代用),如制造單位有相應的設計資格,可由制造單位設計部門
批準代用并承擔相應責任,同時須向原設計單位備案。原設計亙位有異議時,應及時向制造
單位反饋意見。
第三章設計
第28條壓力容器的設計單位資格、設計類別和品種范跖的劃分應符合《壓力容器設
計單位費格治理與監督規則》的規定。設計單.位應對設計質量負責。壓力容器設計單位不準
在外單位設計的圖樣上加蓋壓力容器設計?資格叩章(經壓力容器設計單位批準機構指定的圖
樣除外)。
第29條壓力容器的設計總圖(藍圖)上,必須加蓋壓力容器設計資格印章(復印章無
效)。設計資格印章失效的圖樣和已加蓋竣工圖章的圖樣不得用于制造壓力容器。
設計總圖上應有設計、校核、審核(定)人員的簽字。關于第三類中壓反應容器和儲存容
器、高壓容器和移動式壓力容器,應有壓力容器設計技術負責人的批準簽字。
第30條壓力容器的設計總圖上,至少應注明下列內容:
1.壓力容器名稱、類別;
2.設計條件[包括溫度、壓力、介質(組分)、腐蝕裕量、焊縫系數、自然基礎條件等],對
儲存液化石油氣的儲罐應增加裝量系數:對有應力腐蝕偵向的材料應注明腐蝕介質的限定含
量;對有時效性的材料應考慮工作介質的相容性,還應注明壓力容器使用年限;
3.要緊受壓元件材料牌號及材料要求:
4.要緊特性參數(如壓力容器容積、換熱器換熱面枳與程數等):
5.制造要求;
6.熱處理要求:
7.防腐蝕處理要求:
8.無損檢測要求;
9.耐壓試驗和氣密性試驗要求;
10.安全附件的規格和訂購專門要求:
11.壓力容器銘牌的位置;
12.包裝、運輸、現場組焊和安裝要求;
13.卜列情形下的專門要求:
(1)夾套壓力容器應分別注明殼體和夾套的試驗壓力、承諾的內外差值,以及試驗步
驟和試驗的要求;
(2)裝有觸媒的反應容器和裝有充填物的大型壓力容器,應注明使用過程中定期檢驗
的技術要求;
(3)由丁結構緣故不能進行內部檢驗的,應注明運算厚度、使用中定期檢驗和耐壓試
驗的要求:
(4)對不能進行耐壓試驗和氣密性試驗的,應注明運算厚度利制造及使用的專門要求,
并應與使用單位協商提出舉薦的使用年限和保證安全的措施:
z5\
(1
\7對有耐熱襯里的反應容器,應注明防止受壓元件超溫的技術措施:
/6\
()
V/為防止介質造成的腐蝕(應力腐蝕),應注明對介質純潔度的要求:
z7
(
\亞筱法造紙蒸球應注明防腐技術要求;
/8\
()
\/有色金屬制壓力容器制造、檢驗的專門要求。
第31條壓力容器的設計壓力不得低于最高工作壓力,裝有安全泄放裝置的壓力容器,
其設計壓力不得低于安全閥的開啟壓力或爆破片的爆破壓力。
第32條設計壓力容器時,應有足夠的腐蝕裕量。腐蝕裕量應依照預期的壓力容器設
計使用壽命和介質對材料的腐蝕速率確定,還應考慮介質流淌時對壓力容器或受壓元件的
沖蝕量和磨損量。在講行結構設計時,還應考慮局部腐蝕的阻礙,以滿足壓力容器安全運行
要求。
為防止壓力容器超壽命運行引發安全問題,設計單位一樣應在設計圖樣上注明壓力容
器使用壽命。
第33條壓力容器的設計文件,包括設計圖樣、技術條件、強度運算書,必要時還應
包括設計或安裝、使用說明書。
1.壓力容器的設計單位,應向壓力容器的使用單位或壓力容器制造單位提供設計?說明
書、設計圖樣和技術條件;
2.用戶需要時,壓力容器設計或制造單位還應向壓力容盎的使用單位提供安裝、使用
說明書等:
3.對移動式壓力容器、高壓容器、第三類中壓反應容器和儲存容器,設計單位應向使
用單位提供強度運算書:
4.按GB4732設計時,設計單位應向使用單位提供應力分析報告。
第34條強度運算書的內容,至少應包括:設計條件、所用規范和標準、材料、腐蝕
裕量、運算厚度、名義厚度、運算;應力等。
1.裝設安全閥、爆破片裝置的壓力容器,設計單位應向使用單位提供壓力容器安全泄
放量;安全閥排量和爆破片泄放面積的運算書。無法運算時,應征求使用單位意見,協商選
用安全泄放裝置。
2.固定式液化石油氣儲罐的設計壓力應按不低于50℃時混合液化石油氣組分的實際
飽和蒸氣壓來確定,設計單位應在圖樣上注明限定的組分和對應的壓力。若無實際組分數據
或不做組分分析,其設計壓力則應不低于表3-2規定的壓力。
表3—2混合液化石油氣壓力容器的設計壓力
設計壓力(MPa)
無保冷設施有可靠保冷設施
W異丁烷50C飽和蒸氣壓力等于50C異丁烷的飽和蒸氣玉力可能達到的最高工作溫
度下
異丁烷的飽和蒸氣壓力
>異J.烷50C飽和蒸氣質力
W丙烷50℃飽和蒸氣壓力等于50C丙烷的飽和蒸氣壓力可能達到的最高工作溫度下
丙烷的飽和蒸氣壓力
>丙烷50C飽和蒸氣壓尢等于50C丙烯的飽和蒸氣壓力可能達到的最高工作溫度F
丙烯的飽和蒸氣壓力
第35條設計儲存容器,當殼體的金屬溫度受大氣環境氣溫條件所阻礙時:其最低溫
度可按該地區氣象資料,取歷年來月平均最低氣溫的最低值。月平均最低氣溫是指當月各天
的最低氣溫值相加后除以當月的天數。
月平均最低氣溫的最低值,是氣象局實測的10年的逐月平均最低氣溫資料中的最小
值。
全國月平均最低氣溫低于等于零下20C和零下10C的地區見附件一。
第36條盛裝液化氣體的壓力容器設計儲存量,應符合下列規定:
1.介質為液化氣體(含液化石油氣)的固定式壓力容器設計?儲存量,應按照卜式運算:
W=4>Vpt
式中W:-----儲存量,t
<1>——裝量系數,一樣取0.9,對容器容枳經實際測定者,可取大于0.9,但不得大于
0.95;
V一一壓力容器的容積,m3:
Pt——設計溫度F的飽和液體密度。
2.介質為液化氣體的移動式壓力容器罐體承諾最大充裝量應按照下式運算:
W=<t>vV
式中:W——罐體承諾最大充裝量,t
&v——單位容積充裝量,按介質在50℃時罐體內留有8%氣相空間及該溫度下的介質
密度確定,t/m3
V一一罐體實際容積,m3,
移動式壓力容器罐體常見介質的設計壓力、腐蝕裕量、單位容積充裝量按表3—3選取。
表3—3常見介質的設計壓力、腐蝕裕量、單位容積充裝量
設計壓力罐體腐蝕裕量單位容積充裝量
MPammt/m3
液氨2.1620.52
液氯1.6241.20
液態二氧化硫0.9841.20
丙烯2.1610.43
丙烷1.7710.42
50c飽和蒸氣壓
大于1.62Ata2.1610.42
其余情形1.7710.42
正丁烷0.7910.51
異丁烷0.7910.49
丁烯、異丁烯0.7910.50
丁二烯0.7910.55
第37條設計盛裝液化石油氣的儲存容器,應參照行業標準HG20592—20635的規定,
選取壓力等級高于設計壓力的管法蘭、墊片和緊固體。使用法蘭連接的第一個法蘭密封面,
應采納高頸對焊法蘭、金屬緡繞墊片(帶外環)和高強度螺栓組合。
第38條移動式壓力容器上一樣不得安裝用于充裝的設施,液化氣體罐車內嚴禁裝設
充裝泵。
移動式壓力容器的安全附件包括安全泄放裝置(內置全啟式安全閥、爆破片裝置、易熔
塞、帶易熔塞的爆破片裝置等)、緊急切斷裝置、液面指示裝置、導靜電裝置、溫度計和壓
力表等。
盛裝介質為液化氣體或低溫液體的移動式壓力容器應設置防波板,罐體每個防波段的
容枳一樣不得大于3m3。
第39條移動式壓力容器按設計溫度劃分為三種:
1.常溫型:罐體為裸式,設計溫度為零下20~50℃。
2.低溫型:罐體采納堆枳絕熱式,設計溫度為零下70~零下20C。
3.深冷型:罐體采納真空粉末絕熱式或真空多層絕熱式,設計溫度低于零下150C。
移動式壓力容器(常溫型)裝運表3-3以外的介質時,其設計壓力、腐蝕裕量和單位容
積充裝量的確定,由設計?單位提出介質的要緊物理、化學性質數據和設計說明及依據,報國
家安全監察機構批準。
第40條鋼制壓力容器受壓元件的強度運算,以及許用應力的選取,應按照GB150、
GB151.GB12337和了B4732等標準的有關規定執行。對某些結構專門的受壓元件按常規標
準無法解決強度運算時,局部能夠參照了B4732規定的方法進行分析運算,并應經壓力容
器設計技術負責人的批準。局部參照了B4732標準進行壓力容器受壓元件分析運筒的單位,
可不取應力分析設計項目資格。
有色金屬制壓力容器受壓元件的強度運算(注)可參照GB150或有關標準規定進行。許
用應力可按照相應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規定,也可按照相應的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提供
的力學性能和表3—4規定的安全系數運算。
表3—4鋁、銅、鈦、鍥及其合金的安全系數
設計溫度下
的抗拉強度設計溫度下
的屈服限①設計溫度下
的持久強度(平均值)
(1000小時
后發生破壞)設計溫度下
的蠕變極限平均值
(每1000小時
蠕變率為0.01%)
鈦nb^3.0nb^l.5nb^l.5nb^l.O
鍥nb23.0nb^l.5nb^l.5nb>l.O
鋁nb24.0nb^l.5
銅nb^4.0nb^l.5
鑄件②
螺栓nb>5.0nb24.0
注:①當無法確定設計溫度下屈服強度(條件屈服限),而以抗拉強度為依據確定許用應
力時,nb應適當提高。
②鑄件的系數應在板、鍛件、管、棒的基礎上除以0.8。
第41條鑄鐵壓力容器受壓元件的強度設計,許用應力的選取如下:
灰鑄鐵為設計溫度下抗拉強度除以安全系數10.0;可鍛鑄鐵、球墨鑄鐵為設計溫度下
抗拉強度除以安全系數8.0.
第42條鑄鋼壓力容器受壓元件的強度設計,許用應力的選取如下:
使用溫度小于等了300c時,以材料抗拉強度除以安全系數4.0,并乘以鑄造系數,該
系數值不應超過0.9:使用溫度大于300C時,以使用溫度卜的材料屈服點除以安全系數1.5,
并乘以鑄造系數,該系數值不應超過0.9,
第43條用焊接方法制造的壓力容器,其焊接接頭系數應按表3-5選取。按JB4732
標準設計時,焊接接頭系數取1.0。
表3—5壓力容器的焊接接頭系數
探傷比例全部無損檢測①局部無損檢測①無法無損檢測
焊縫系數有色金屬有色金屬有色金屬
接頭型式②鋁②銅②保鈦②鋁②銅②銀鈦鋁銅鍥鈦
1.00.850.850.850.850.850.800.800.85/////
//0.90//
0.950.950.900.85
0.900.800.800.800.800.700.700.700.7
//0.850.85III////0.65
0.850.850.850.80
0.65//***/0.65
/0.60//
0.70
注:①此表所指無損檢測,對鋼制壓力容器以射線和超聲波檢測為準,對有色金屬壓
力容器原則上以射線檢測為準。
②表中所列有色金屬制壓力容器焊接接頭系數上限值指采納熔化極惰性氣體愛護焊:
下限值指采納非熔化極惰性氣體愛護焊。
③相當于雙面焊全熔透的對接焊縫指單面焊雙面成型的焊縫,按雙面焊評定(含焊接
試板的評定),如筑弧焊燈打底的焊縫或帶陶瓷、銅襯墊的焊縫等。
第44條壓力容器限定的最小壁厚(不包括腐蝕裕量)應符合相應設計規范和標準的規
定。
第45條對壓力容器檢查孔的要求如下:
1.為檢查壓力容器在使用過程中是否產生裂紋、變形、腐蝕等缺陷,壓力容器應開設
檢查孔(第46條規定的除外)。檢查孔包括人孔、手孔。
2.檢查孔的最少數量與最小尺寸應符合表3—6的要求。
表3—6檢查孔的最少數量與最小尺寸
檢查孔最小尺寸(mm)
人孔手孔
100VDW500手孔2個①75或長圓孔
0^5X50
500<D^100人孔1個或手孔2個
(當容器無法開人孔時)6400或長圓孔
400X250
380X280中100或長圓孔
100X50
D>1000人孔1個或手孔2個
(當容器無去開人孔時)6400或長圓孔
400X250
380X2808150或長圓孔
150X100球罐人孔最小500mm
3.檢查孔的開設位置要求如下:
(1)檢查孔的開設應合理、恰當,便于觀看或清理內部;
(2)手孔應開設在封頭上或封頭鄰近的簡體上。
4.球形儲罐應在上、下極板各開設一個人孔(或制造工藝孔)。
第46條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壓力容器可不開設檢查孔:
1.筒體內徑小于等于300mm的壓力容器。
2.壓力容器上設有可拆卸的封頭、蓋板等或其他能夠開關的蓋子,其封頭、蓋板或蓋
子的尺寸不小于所規定檢杳孔的尺寸。
3.無腐蝕或輕微腐蝕,無需做內部檢查和清理的壓力容器。
4.制冷裝置用壓力容器。
5.換熱器。
第47條不屬于笫46條所規定條件的壓力容器,因專門情形不能開設檢查孔時,則應
同時滿足以下要求:
1.對每條縱、環焊縫做100%無損檢測(射線或超聲)。
2.應在設計圖樣上注明運算厚度,且在壓力容器在用期間或檢驗時重點進行測厚檢
查。
3.相應縮短檢驗周期。
第48條鋼制壓力容器封頭的型式和技術要求、外壓圓筒加強設計以及與殼體間的連
接、殼體開孔的尺寸和補強要求應按GB150或GB4732的有關規定執行。
有色金屬制壓力容器,應符合相應標準要求。
第49條快開門式壓力容器的快開門(蓋)應設計安全聯鎖裝置并應具有以下功能:
1.當快開門達到預定關閉部位方能升壓運行的聯鎖操縱功能。
2.當壓力容器的內部壓力完全開釋,安全聯鎖裝置脫開后,方能打開快開門的聯鎖聯
動功能。
3.具有與上述動作同步的報警功能。
第50條對有保溫的壓力容器,如設計的保溫層采納不可拆結構時,應在圖樣上提出對
容器保溫層進行全面定期宏觀檢查的要求。必要時,圖樣上應提出對全部焊接接頭進行無損
檢測等專門要求。
第51條焊制壓力容器的簡體縱向接頭、筒節與筒節(封頭)連接的環向接頭,以及封
頭的拼接接頭,必須采納全截面焊透的對接接頭型式。球形儲罐球亮板不得拼接。
對接接頭的設計可參照GB150附錄3或GB4732附錄H進行。
第52條設計者在對角焊縫的強度進行驗算后,應將角焊縫的強度驗算結果列入設計
技術文件中。
第53條用焊接方法裝設在壓力容器上的補強圈以及周邊連續焊的起加強作用的墊板
應至少設置一個不小于M6的泄漏信號指示螺紋孔。
第54條鋼制壓力容器管法蘭、墊片、緊固件的設計應參照行業標準HG20592-20635
的規定。鋼制壓力容器的接管(凸緣)與殼體之間的接頭設計以及夾套壓力容器的接頭設計,
可參照GB150附錄J或JB4732附錄H進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采納全焊透型式:
1.介質為易燃或毒性為極度危害和高度危害的壓力容器。
2.做氣壓試驗的壓力容器。
3.第三類壓力容器。
4.低溫壓力容器。
5,按疲勞準則設計的壓力容器。
6.直截了當受火焰加熱的壓力容器。
7.移動式壓力容器。
第55條深冷型移動式壓力容器的內罐與外殼體間的支撐應牢固可靠,移動式壓力容
器解體布局應合理,罐體與底盤的連接結構和固定裝置應能承擔運輸中的振動、沖擊,并具
有足夠的承擔慣性力的剛度與強度。
第56條鋼制壓力容器或受壓元件的焊后熱處理要求,除滿足本規程外,還應符合
GB150或JB4732等標準的有關規定。對材料有專門熱處理要求的,應在設計圖樣上注明。
第57條奧氏體不銹鋼壓力容踞或受壓元件用于有晶間腐蝕介質場合時,必須在圖樣
上提出抗品間腐蝕檢驗或熱處理的要求。奧氏體不銹鋼壓力容器的熱處理一樣指1100C的
固溶化處理或875'C的穩固化處理。
第58條當壓力容器所盛裝的介質其毒性為極度危害和高度危害或不承諾有微量泄漏
時,設計時應提出壓力容器氣密性試驗的要求。氣態介質的鑄造壓力容器,也應在設計圖樣
上提出氣密性試驗的要求。
第59條設計壓力小于等于2.5MPa、以水為介質的宜截了當受火焰加熱連接操作的
壓力容器和管殼式余熱鍋爐用水的水質,應符合GB1576《低壓鍋爐水質》的規定。設計壓
力大于2.5MPa的上述設備的水質要求,由設計單位在設計圖樣上規定。
注:1.對受外壓的圓筒形和球形殼體壁厚,可依照所選用的有色金屬材料牌號,參照
國外相近或類同的材料運算圖表進行運算。
2.因冷、熱加工或熱處理而提高抗拉強度的材料,用于制造焊接壓力容器時,其焊接接
頭的許用應力,應采納材料在退火狀態卜.的許用應力保證值。
3.空氣分離設備的設計溫度低于2c時,按照20℃的性能運算。
第四章制造
一、一樣要求
第60條壓力容器制造(含現場組焊,下同)單位應建立后力容器質量保證體系,編制
壓力容器質量保證手冊,制定企業標準(包括治理制度、程序文件、作業指導書、通用工藝
及專門方法標準等),保證壓力容器產品安全質量。企業法定代表人,必須對壓力容器制造質
量負責。壓力容器總質量師(質量保證工程師)應由企業治現者代表或壓力容器技術負責人擔
任,并應經培訓考核后持證上崗。
第61條固定式壓力容器制造單位,應取得AR級或BR級的壓力容器制造許可證:移
動式壓力容器制造單位,應取得CR級的壓力容器制造許可證;并按批準的范疇制造。固定
式壓力容器批量生產前,應進行型式試驗:移動式壓力容器批晝生產前,應進行型式試驗或
技術鑒定,報國家安全監察機構備案后,方可投入正式生產。
制造單位應嚴格執行國家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和規范、標準,嚴格按照設計文件制造
和組焊壓力容器。
第62條制造單位必須在壓力容器明顯的部位裝設產品銘牌和注冊銘牌(見附件六)。
第63條壓力容器出廠L寸,制造單位應向用戶至少提供以下技術文件和資料:
1.竣工圖樣。竣工圖樣上應有設計單位資格印章(復印章無效)。若制造中發生了材料
代用、無損檢測方法改變、加工尺寸變更等,制造單位應按照設計修改通知單的要求在竣工
圖樣上直截了當標注。標注處應有修改人和審核人的簽字及修改日期。竣工圖樣上應加蓋竣
工圖章,竣工圖章上應有制造單位名稱、制造許可證編號和“竣工圖”字樣。;
2.產品質量證明書(內容見附件三)及產品銘牌的拓印件。
3.壓力容器產品安全質量監督檢驗證書(未實施監檢的產品除外)。
4.移動式壓力容器還應提供產品使用說明書(含安全附件使用說明書)、隨車工具及安
全附件清單、底盤使用說明書等。
5.本規程第33條要求提供的強度運算書。
壓力容器受壓元件(封頭、鍛件等)的制造單位,應按照受壓元件產品質量證明書(內容見
附件七)的有關內容,分別向壓力容器制造單位和壓力容器用戶提供受壓元件的質量證明
書。,
第64條現場組焊的壓力容器竣工并體會收后,施工單位除按規定提供上述技術
文件和資料外,還應將組焊和質量檢驗的技術資料提供給用戶。現場組焊壓力容器的質
量驗收,應有當地安全監察機構的代表參加。
第65條移動式壓力容器必須在制造單位完成罐體、安全附件及底盤的總裝(落成),并
經壓力試驗和氣密性試驗及其他檢驗合格后方可出廠。
第66條制造單位對原設計的修改,應取得原設計單位同意修改的書面證明文件,并
對改動部位作詳細記載(符合本規程第27條材料代用要求的除外)。
二、焊接工藝和焊工
第67條壓力容器焊接工藝評定的要求如下:
1.壓力容器產品施焊前,對受壓元件之間的對接焊接接頭的要求全焊透的T形焊接接
頭,受壓元件與承載的非受壓元件之間全焊透的T形或角接焊接接頭,以及受壓元件的耐腐
蝕堆焊層都應進行焊接工藝評定。
2.鋼制壓力容器的焊接工藝評定應符合JB4708《鋼制壓力容器焊接工藝評定》標準的
有關規定。有色金屬制壓力容器的焊接工藝評定應符合有關標準的要求。
3.焊接工藝評定所用焊接設備、外表、儀器以及參數調劑裝置,應定期檢定和校驗。
評定試件應由壓力容器制造單位技術熟練的焊接人員(不承諾聘用外單位焊工)焊接。
4.焊接工藝評定完成后,焊接工藝評定報告和焊接工藝指導書應經制造(組焊)單位焊
接責任工程師審核,總工程師批準,并存人技術檔案。焊接工藝指導書或焊接工藝卡應發給
有關的部門和焊工,焊接工藝評定技術檔案及焊接工藝評定試樣應儲存至該工藝評定失效
為止。
第68條焊接壓力容器的焊工,必須按照《鍋爐壓力容器焊工考試規則》進行考試,取
得焊工合格證后,才能在有效期間內擔任合作項目范畸內的焊接工作。焊工應按焊接工藝指
導行或焊接工藝卡施焊。制造單位應建立焊工技術檔案。
制造單位檢查員應對實際的焊接工藝參數進行檢查,并做好記錄。
第69條壓力容器的組焊要求如下:
1.不宜采納十字焊縫。相鄰的兩筒節間的縱縫和封頭拼接焊縫與相鄰筒節的縱縫應錯
開,其焊縫中心線之間的外圓弧長一樣應大于簡體厚度的3倍,且不小于100mm。
2.在壓力容器上焊接的臨時吊耳和拉筋的墊板等,應采納與壓力容器殼體相同或在力
學性能和焊接性能方面相似的材料,并用相適應的焊材及焊接工藝進行焊接。臨時吊耳和拉
筋的墊板割除后留下的焊疤必須打磨平滑,并應按圖樣規定進行滲透檢測或磁粉檢測,確
保表而無裂紋等缺陷。打磨后的厚度不應小于該部位的設計厚度。
3.不承諾強力組裝。
4.受壓元件之間或受壓元件與非受壓元件組裝時的定位焊,若保留成為焊縫金屬的一
部分,則應按受壓元件的焊縫要求施焊。
第70條壓力容器要緊受壓元件焊縫鄰近50mm處的指定部位,應打上焊工代號鋼
印。對無法打鋼印的,應用簡圖記錄焊工代號,并將簡圖列入產品質量證明書中提供給用
戶。
第71條焊接接頭返修的要求如下:
1.應分析缺陷產生的緣故,提出相應的返修方案。
2.返修應編制詳細的返修工藝,經焊接責任工程師批準后才能實施。返修工藝至少應
包括缺陷產生的緣故;幸免再次產生缺陷的技術措施;焊接工藝參數的確定:返修焊工的指
定;焊材的牌號及規格:返修工藝編制人、批準人的簽字。
3.同一部位(指焊補的填充金屬重疊的部位)的返修次數不宜超過2次。超過2次以上
的返修,應經制造單位技術總負責人批準,并應將返修的次數、部位、返修后的無損檢測結
果和技術總負責人批準字樣記人壓力容器質量證明書的產品制造變更報告中。
4.返修的現場記錄應詳盡,其內容至少包括坡口型式、尺寸、返修長度、焊接工藝參
數(焊接電流、電弧電壓、焊接速度、預熱溫度、層間溫度、后熱溫度和保溫時刻、焊材牌
號及規格、焊接位置等)和施焊者及其鋼印等。
5.要求焊后熱處理的壓力容器,應在熱處理前焊接返修;如在熱處理后進行焊接返修,
返修后應再做熱處理。
6.有抗品間腐蝕要求的奧氏體不銹鋼制壓力容器,返修部位仍需保證原有的抗品間腐
蝕性能。
7.壓力試驗后需返修的,返修部位必須按原要求經無損檢測合格。由于焊接接頭或接
管泄漏而講行返修的,或返修深度大于1/2壁厚的壓力容器,還應用新講行壓力試驗。
三、熱處理
第72條鋼制壓力容器及其受壓元件應按GB150的有關規定進行焊后熱處理。采納其
他排除應力的方法取代焊后熱處理,應按本規程第7條規定辦理批準手續。采納電渣焊接的
鐵素體類材料或焊接線能量較大的立焊焊接的壓力容器受壓元件,應在焊后進行細化晶粒
的正火處理。常溫下盛裝混合液化石油氣的壓力容器(儲存容器或移動式壓力容器罐體)應進
行焊后熱處理。旋壓封頭應在旋壓后進行排除應力處理(采納奧氏體不銹鋼材料的施壓封頭
除外)。
第73條鋼制壓力容器的焊后熱處理應符合下列要求:
1.高壓容器、中壓反應容器和儲存容器、盛裝混合液化z.油氣的臥式儲罐、移動式壓
力容器應采納爐內整體熱處理。其他壓力容器應采納整體熱處理。大型壓力容器,可采納分
段熱處理,其羽疊熱處理部分的長度應不小于1500nunz爐外部分應采取保溫措施。
2.修補后的環向焊接接頭、接管與筒體或封頭連接的焊接接頭,可采納局部熱處理。
局部熱處理的焊縫,要包括整條焊縫。焊縫每側加熱寬度不小于母體厚度的2倍,接管與殼
體相焊時加熱寬度不小于兩者厚度(取較大值)的6倍。靠近加熱部位的殼體應采取保溫措施,
幸免產生較大的溫度梯度。
3.焊后熱處理應在焊接工作全部終止并檢測合格后,于耐壓試驗前進行。
4.熱處理裝置(爐)應配有自動記錄曲線的測溫外表,并保證加熱區內最高與最低溫度
之差不大于65C(球形儲罐除外)。
第74條奧氏體不銹鋼或有色金屬制壓力容器焊接后一樣不要求做熱處理,如有專門
要求需進行熱處理時,應在圖樣上注明。
四、外部檢查
第75條筒體(含球殼、多層壓力容器內筒)和封頭制造的要緊操縱項目如下:
1.坡口幾何形狀和表面質量。
2.筒體的直線度、棱角度,縱、環焊縫對口錯邊量,同一斷面的最大最小直徑差。
3.多層包扎壓力容器的松動面積和套合壓力容器套合面的間隙。
4.封頭的拼接成形和耍緊尺寸偏差。
5.球殼的尺寸偏差和表而質量。
6.不等厚的筒體與封頭的對接連接要求。
第76條壓力容器焊接接頭的表面質量要求如下:
1.形狀、尺寸以及外觀反符合技術標準和設計圖樣的規定。
2.不得有表面裂紋、未焊透、未熔合、表面氣孔、弧坑、未填滿和肉眼可見的夾渣等
缺陷,焊縫上的熔渣和兩側的飛濺物必須清除。
3.焊縫與母材應圓滑過渡。
4.焊縫的咬邊要求如下:
(1)使用抗拉強度規定值下限大丁?等于540MPa的鋼材及格一鉗低合金鋼材制造的壓
力容器,奧氏體不銹鋼、鈦材和銀材制造的壓力容器,低溫壓力容器,球形壓力容器以及焊
縫系數取1.0的壓力容器,其焊縫表面不得有咬邊;
(2)上述(1)款以外的壓力容箱的焊絳表面的咬邊深度不理大于0.5mm,咬邊的連續
長度不得大于100mm,焊縫兩側咬邊的總長不得超過該焊縫長度的10%.
5.角焊縫的焊腳高度,應符合技術標準和設計圖樣要求,外形應平緩過渡。
五、產品試板與試樣要求
第77條壓力容器產品焊接試板與試樣的要求如F:
1.為檢驗產品焊接接頭和其他受壓元件的力學性能和彎曲性能,應制作縱焊縫產品焊
接試板,制取試樣,進行拉力、冷彎和必要的沖擊試驗。采納新材料、新焊接工藝制造鍛焊
壓力容器產品時,應制作模擬環焊縫的焊接試板。
2.屬于下列情形之?的,每臺壓力容器應制作產品焊接試板:
(1)移動式壓力容器(批量生產的除外);
(2)設計壓力大于等于lOMPa的壓力容器:
(3)現場組焊的球形儲罐;
(4)使用有色金屬制造中、高壓容器或使用壓力大于殼體材料標準抗拉強度(按卜.限值)
大于等于540MPa的高強鋼制造的壓力容器:
(5)異種鋼(不同組別)焊接的壓力容器:
(6)設計圖樣上或用戶要求按臺制作產品焊接試板的壓力容器:
(7)GB150中規定應每臺制作產品焊接試板的壓力容器。
3.除本條第2款之外的壓力容器,若制造單位能提供連續30臺(同一臺產品使用不同
牌號材料的,或使用不同焊接工藝評定的,或使用不同的熱處理規范的,可按兩臺產品對待)
同牌號材料、同焊接工藝(焊接重要因素和補加重要因素不超過評定合格范疇,下同)、同熱
處理規范的產品焊接試板測試數據(焊接試板試件和檢驗報告應存檔備查),證明焊接質量
穩固,由制造單位技術負責人批準,能夠批代臺制作產品焊接試板,具體規定如卜.:
(1)以同鋼號、同焊接工藝、同熱處理規范的產品組批,連續生產(生產間斷不超過半
年)每批不超過10臺,由制造單位從中抽一臺產品制作產品焊接試板;
(2)對設計壓力不大于1.6MPa,材料為Q235系列、20R、16MnR的壓力容器,以同
鋼號的產品組批,連續生產每半年應抽一臺產品制作產品焊接試板:
(3)搪玻璃設備可免做低碳鋼的產品焊接試板(用戶有專門要求時除外)。若中斷生產
超過半年時,應抽一臺產品制作產品焊接試板:
(4)按同一設計圖樣批量生產的移動式壓力容器,連續生產(生產間斷不超過半年)每
批不超過10臺,由制造單位從中抽一臺產品制作產品焊接試板。
采納以批代臺制作產品焊接試板,如有一塊試板不合格,應加倍制作試板,進行復驗并
做金相檢驗,如仍不合格,此鋼號應更原逐臺制作產品焊接試板,直至連續制造30臺同鋼
號、同焊接工藝、同熱處理規范的產品焊接試板測試數據合格為止。
4.產品焊接試板的制作除符合本條第2款規定外,還應符合卜.列原則:
(1)產品焊接試板的材料、焊接和熱處理工藝,應在其所代表的受壓元件焊接接頭的
工藝評定合格范疇內;
(2)當一臺壓力容器不同的殼體縱向焊接接頭(含封頭、管箱、筒體上焊接接頭)的焊
接工藝評定覆蓋范疇不同時,應對應不同的縱向焊接接頭,按相應的焊接工藝分別焊制試
板;
(3)有不同焊后熱處理要求的壓力容器,應分別制作產品焊接試板;
(4)熱套壓力容器的內筒、外筒材料不同時,應各制作?塊產品焊接試板,若材料相同
又屬同一厚度范疇,只需制作一塊;
(5)現場組焊球形儲罐應制作立、橫、平加仰三塊產品焊接試板,且應在現場焊接產
品的同時,由施焊該球形儲罐的焊工采納相同的條件和焊接工藝進行焊接:
(6)圓筒形壓力容器的縱向焊接接頭的產品焊接試板,應作為筒節縱向焊接接頭的延
長部分(電渣焊除外),采納與施焊壓力容器相同的條件和焊接工之連續焊接;
(7)鋼制多層包扎壓力容器、熱套壓力容器的產品焊接試板,按GB150的規定焊制;
(8)產品焊接試板應由焊接產品的焊工焊接,并于焊接后打上焊工和檢驗員代號鋼
印:
(9)產品焊接試板經外觀檢查和射線(或超聲)檢測,如不合格承諾返修。返修時,應符
合第70條焊接接頭返修的要求。如不返修,可躲開缺陷部位斌取試樣。
5.鑄(鍛)造受壓元件、管件、螺柱(栓)的產品試樣要求,應在設計圖樣上予以規定。
6.凡需經熱處理以達到或復原材料力學性能和彎曲性能或耐腐蝕性能要求的壓力容器,
每臺均應做母材熱處理試板,并符合GB150規定。
第78條鋼制壓力容器產品焊接試板尺寸、試樣截取和數量、試驗項目、合格標準和
竟驗要求,按GB150附錄E《產品焊接試板焊接接頭的力學性能檢驗》的規定執行。對接焊
接的管子接頭試樣截取、試驗項目和合格標準,按《蒸汽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的有關規
定執行。
下列壓力容器,應按GB150的要求進行夏比(V形缺口)低溫沖擊試驗:
1.當設計溫度低于0C時,采納厚度大于25mm的20R鋼板、厚度大于38mm的
16MnR、15MnVR、15MnVNR鋼板和任意厚度18MnMoNbR、13MnNiMoNbR鋼板制造的壓
力容器。
2.當設計溫度低于零下10C時,采納厚度大于12mm的20R鋼板、厚度大于20mm
的16MnR、15MnVR、15MnVNR鋼板制造的壓力容器。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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