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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廣西地方標準《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規程》(征
求意見稿)編制說明
一、任務來源和起草單位、主要起草人
根據《廣西壯族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下達2022年廣西地方標準
制修訂項目計劃的通知》(桂市監函〔2022〕1903號),廣西壯族自治區
自然資源廳組織相關單位和人員對廣西地方標準《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規
程》進行修訂。
起草單位:廣西壯族自治區自然資源廳。
主要起草人:吳福、朱真、劉振宇、劉昶、磨英飛、凌成、潘宏堅、
農又瑜、莫運松、黃希明、岳志升、黃練、黃海、李榮華、李春玲、吳秋
菊、黃上威、陳鑫、李海良。
二、制定標準的必要性和意義
國家標準《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規范》(GB/T40112—2021)2021年
5月21日發布,2021年12月1日實施。廣西地方標準《地質災害危險性
評估規程》(DB45/T1625—2017)在項目重要性分類、工程建設中和建成
后引發地質災害危險性預測評估、建設工程自身遭受地質災害危險性預測
評估等方面與國標存在差異,國標要求更嚴格、更細化,但國標在危險性
預測評估中僅考慮建設工程自身的危險性預測評估,沒有考慮工程建設引
發地質災害對周邊已有建(構)筑物、交通、電力及人員財產的危險性預
測評估,同時預測評估的危險性由可能性、發育程度、危害程度組合評判,
1
但組合評判考慮不全面,不利于進行危險性評估,同時國標中評估的災種
沒有廣西特色災種——危巖。
2022年11月8日自然資源部公布《地質災害防治單位資質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資源令第8號)規定“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項目
分為一級、二級兩個級別”,DB45/T1625—2017規定的地質災害危險性評
估劃分為三個級別與前述的資質管理辦法規定相抵觸。
為了滿足國標《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規范》和自然資源部相關評估工
作的要求,同時考慮我區地質災害發育的特點,結合我區地質災害危險性
評估實施以來獲得的經驗,對廣西地方標準《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規程》
(DB45/T1625—2017)進行修訂是非常有必要的。
通過修編地方標準《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規程》,使地方標準達到或
高于國家標準要求,同時適應我區地質災害防災減災的需要,也是健全完
善與新時代相適應的風險評價和風險管控技術支撐體系重要組成部分之一。
三、主要起草過程
標準編制過程主要如下:資料收集、形成工作組討論稿,組織各部門
和相關單位討論,形成征求意見初稿后向區內專家征求意見,最終編制形
成《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規范》征求意見稿,2023年5月報送自治區市場
監督管理局征求社會公眾意見。
(一)資料收集
廣西壯族自治區自然資源廳于2022年1月成立項目編制組。項目編制
組立即開展資料收集、分析研究和編制修訂工作,首先收集了我區五年來
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成果報告和專家審查意見,并進行統計分析,對國家
2
標準《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規范》(GB/T40112—2021)、收集的成果報
告和專家審查意見進行了認真的統計、分析、研究,在此基礎上對廣西地
方標準《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規程》進行修訂編制。
(二)編制工作組討論稿
2022年6月項目編制組完成《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規程》(工作組討
論稿),提交廳內和廣西壯族自治區地質環境監測站進行第一次征求意見,
共收到反饋意見5份39條意見,其中采納19條,部分采納5條,不采納
15條。
2022年10月項目編制組補充完善了《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規程》(工
作組討論稿),并于2022年10月28日再次向廳內和廣西壯族自治區地質
環境監測站征求意見,共收到反饋意見6份36條意見,其中采納20條,
部分采納4條,不采納12條。
2022年11月項目編制組完成《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規程》(第一次
征求意見稿),并于2022年12月7日向汪海、錢小鄂、莫日生、黃桂強、
鐘畝峰等五位專家征求意見,共收到反饋意見5份110條意見,其中采納
77條,部分采納10條,不采納23條。
2023年2月項目編制組完成《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規程》(第二次征
求意見稿),并于2023年2月16日向我區王舉平、錢小鄂、莫日生、汪
海、黃桂強、黃秀鳳、鐘畝峰、周富華、歐業成、高武振、趙允輝、陳成
全、俞敏、鄧忠、白愛忠、范秋雁、麻榮廣、江日光、廖劍霖、張文峰等
20位專家征求意見,共收到反饋意見20份178條意見,其中采納90條,
部分采納12條,不采納7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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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形成征求意見稿
經相關單位和區內專家多次征求意見后,2023年4月形成《地質災害
危險性評估規程》(征求意見稿),及時報送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向社
會公開征求意見。
四、制定標準的原則和依據
(一)原則
本標準編制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1、承接性原則
地方標準的技術內容與國家、行業標準兼容,技術要求不得低于國家
標準《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規范》(GB/T40112—2021)的相關技術要求,
并做到與GB/T40112—2021之間的協調配套。
2、實用性原則
本地方標準的編制結合廣西特點,總結了廣西18年來開展地質災害危
險性評估的經驗,并在廣西廣泛征求各單位和專家的意見,在此基礎上經
過反復討論和修改,標準體現廣西特點,可操作性高,適用于廣西開展地
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的技術工作。
(二)依據
根據《地質災害防治條例》(2003年11月24日國務院令第394號公
布,2004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條規定,在地質災害易發區內進行
工程建設應當在可行性研究階段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并將評估結果
作為可行性研究報告的組成部分;可行性研究報告未包含地質災害危險性
評估結果的,不得批準其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地質災害易發區內的城市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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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時,應當對規劃區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2016
年5月19日國務院《國務院關于印發清理規范投資項目報建審批事項實施
方案的通知》(國發〔2016〕29號),保留涉及安全的強制性評估5項,
包括國土資源部門1項: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
于推進防災減災救災體制機制改革的意見》(中發〔2016〕35號)關于“強
化災害風險防范,加強災害風險評估、隱患排查治理”要求,是落實廣西
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的技術標準和依據,因此本地方標準制定符合國家政
策規定。
本地方標準根據國家標準《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規范》(GB/T40112
—2021)的相關技術要求制定,技術要求達到或高于國家標準,同時適應
我區地質災害防災減災的需要。
五、主要條款的說明
本規程根據國家標準《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規范》(GB/T40112—2021),
代替《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規程》(DB45/T1625—2017),與DB45/T
1625—2017相比,主要增加了規劃區地質災害危險性預測評估要求(見10)、
取消工程建設加劇地質災害危險預測性評估內容,同時部分修改了規范性
引用文件(見2)、術語和定義(見3)、基本規定(見4),細化了資料
收集和分析(見4.7),補充了巖溶發育程度調查要求(見5.7),部分修
改了地質災害現狀評估要求(見8),修改了工程建設引發地質災害危險預測
性評估(見9)、遭受地質災害危險性預測評估(見11)、建設項目重要
性分類表(見附錄B)、地質環境條件復雜程度分類表(見附錄C)、地質
災害發育程度分級(見附錄D),增加了人工邊坡坡率參考數值(見附錄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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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了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報告成果提綱(見附錄H),補充了地質災害危
險性附圖編制要求和附件要求(見附錄H)。主要修改說明如下:
(一)術語和定義中3.4不穩定斜坡,對該定義進行了修改,由原來的
“具備發生地質災害地質環境條件或已發生變形跡象,未來可能發生滑坡、
崩塌的斜坡”改為“現狀具有拉裂或潛在變形特征(或形成不穩定楔形體、
順坡向卸荷裂隙發育、外傾軟弱夾層)的斜坡”,在修改過程中對“潛在
變形特征”存在爭議,部分專家認為僅考慮現狀已發生變形的斜坡,部分
專家認為需考慮潛在變形特征,經綜合考慮后補充“潛在變形特征”。
(二)3.1巖溶塌陷的定義,部分專家認為現有技術水平僅能對巖溶
區覆蓋土體進行巖溶地面塌陷評估,部分專家要求考慮巖溶洞穴冒頂塌陷,
應采用國標的定義。根據廣西多年評估的實際情況,僅對土體塌陷進行評
估,刪除了國標中“巖土體”中的“巖”字。
(三)4.1.4條款補充了工程建設方案重大變化的規定,包括a)建設
用地位置或用地性質調整;b)線性工程調整線路的長度占總長度的30%以
上;c)建設場地建筑總體布局重大調整;d)建設場地規劃設計平整標高
重大調整。
(四)4.1.6條款對特殊工程地質問題、特殊地質環境問題進行了細
化。
(五)4.5.6條款增加了風電工程評估范圍的規定,包括風機及其吊
裝平臺、進場道路、變電站(升壓站)、施工營地、無專項設計的棄土場
等工程建設引發、遭受地質災害的影響范圍。根據專家意見對無專項設計
的棄土場列入評估范圍,對有專項設計的棄土場列入安全生產問題論述。
6
(六)4.6節評估級別補充了規劃區的評估級別,并根據自然資源部
關于地質災害防治資質管理辦法規定將評估級別由原來的三個等級改為兩
個等級。
(七)4.7節細化了資料收集和分析的要求。
(八)4.9節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技術要求補充了地質環境和地質災
害調查控制點數量要求,增加了“對于有多個獨立地塊的建設項目或規劃區,
每個獨立地塊應至少有1個調查控制點,風電、送變電等工程的每座塔基
應有1個調查控制點”,刪除了三級評估技術要求。
(九)5.7節補充了巖溶發育程度的調查內容和發育程度等級表。
(十)7.5.5條款補充了坡面泥石流的調查內容。
(十一)7.8.8補充了不穩定斜坡的判定依據,主要包括:a)斜坡被
兩組或兩組以上結構面切割,形成不穩定棱體,其底棱線傾向坡外,且傾
角小于斜坡坡角;b)斜坡后緣已產生拉裂縫;c)順坡向卸荷裂隙發育的
高陡斜坡;d)岸邊裂隙發育且表層巖土體已發生蠕動或變形的斜坡;e)坡
足或坡基存在緩傾得軟弱層。比國標少了兩款判定依據,為(1)斜坡巖體
中有傾向坡外、傾角小于坡角的結構面存在,(2)位于岸坡或河岸水位變
動帶,渠道沿線或地下水溢出帶附近,工程建成后可能經常處于侵濕狀態
的軟質巖石或第四系沉積物組成的斜坡。主要考慮現狀具有拉裂的斜坡或
潛在變形跡象斜坡及形成不穩定楔形體、順坡向卸荷裂隙發育、外傾軟弱
夾層的斜坡,因此不考慮上述兩條。
(十二)8.1節,補充評估區地質災害易發程度分級表(表6),根據
現狀地質災害發育程度、規模、發育數量等對評估區現狀地質災害易發程
7
度進行分級,劃分出高、中等、低易發區。部分專家認為需要補充評估區
地質災害易發程度分級,部分專家認為該表無意義,建議刪除。經綜合考
慮后保留了該表,該表的作用是對評估區易發程度進一步細化,便于開展
地質災害危險性預測評估。
(十三)9章,參考國標對工程建設引發滑坡、崩塌、危巖、泥石流、
采空塌陷、不穩定斜坡地質災害的可能性進行分級,根據工程建設與地質
災害的位置關系、工程活動對地質環境的影響程度對可能性進行分級,見
表8、表10。
(十四)9.8節,對人工邊坡全部按不穩定斜坡進行評估的問題,引入
了“9.8.1人工邊坡宜按附錄E邊坡坡率參考數值或其他方法判斷是否為不
穩定斜坡”及附錄E的判定依據。
(十五)10章,補充了規劃區地質災害危險預測評估的內容,對不同
規劃精度的規劃區提出評估技術要求,對達到修建性詳細規劃精度的規劃
區按建設項目參照9章的要求按地質災害類型逐一進行危險性預測評估;
對達到控制詳細規劃精度的規劃區應根據路網規劃和控制性高程、地質環
境條件、現狀地質災害發育和分布特征,參照9章的要求按地質災害類型
逐一進行危險性預測評估;補充了總體規劃精度的規劃區不同地質災害類
型預測評估的技術要求,補充了不同地質災害類型的可能性分級表和危害
程度分級表、危險性評估分級表。
(十六)11章,遭受的預測評估補充了11.2.7條款“對達到總體規劃
精度及控制性詳細規劃精度的規劃區遭受地質災害預測評估,按表18確定
8
遭受地質災害的危害程度,根據遭受地質災害可能性、發育程度、危害程
度,按表19對規劃區遭受地質災害危險性進行預測評估”。
(十七)12.2節,地質災害危險性綜合評估補充了地質災害危險性綜
合評估分區代號表23,補充了規劃區地質災害危險性分區的原則要求,補
充了規劃區在地質災害防治、避讓及優化規劃方面的建議。
(十八)13章,完善了成果提交的要求,補充了工程地質剖面圖的相
關規定。
(十九)附錄B細化建設工程重要性分類。
(二十)附錄C表C.1地質環境條件復雜程度分類表,刪除了“地質災害
及不良地質現象、人類活動對地質環境的影響”的判別依據。因為與3.5地
質環境條件的定義“與人類生存、生活和工程設施依存有關的地質要素,包
括地形地貌、地層巖性、地質構造、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等”相對應。
(二十一)參考國標修改了附錄D中滑坡、崩塌、泥石流、危巖、巖
溶塌陷、采空塌陷、不穩定斜坡的發育程度分級表,補充了坡面泥石流發
育程度量化評分表表D.7。
(二十二)附錄I對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報告章節進行了局部調整、
補充。將氣象水文、人類工程活動單列為第三章,將特殊工程地質、地質
環境問題單列為第四章,補充了附圖編制要求和附件要求。
(二十三)附錄J補充了建設用地適宜性分區圖例要求。
六、重大意見分歧的處理依據和結果
9
(一)不穩定斜坡的定義,是否考慮具備潛在變形的斜坡,廣西發生
的大部分突發性滑坡、崩塌,斜坡在很長時間段是沒有發現變形前兆,是
否為不穩定斜坡?經討論考慮具備潛在變形的斜坡為不穩定斜坡。
(二)巖溶塌陷的定義為“巖溶洞隙上方巖土體在自然或人為因素作
用下發生變形破壞,并在地面形成塌陷的地質現象”。部分專家認為巖溶
洞隙上方塌頂無法預測和評估,巖溶塌陷的預測僅限于土體中的地面塌陷,
廣西巖溶塌陷應是巖溶地面塌陷,部分專家認為應考慮巖溶洞隙上方塌頂。
綜合考慮國家標準GB/T40112—2021和廣西特色,評估技術要求僅對土體
及巖面存在土洞或空腔時產生的土體塌頂形成的地面塌陷。
(三)加劇的地質災害危險性預測評估。國家標準GB/T40112—2021
中沒有加劇地質災害的概念,對現狀地質災害,只要工程建設對其產生影
響,就屬于引發的范疇,進行引發地質災害危險性預測評估;一部分專家
認為對現狀地質災害,工程建設對其產生影響只是加劇地質災害的發生,
應考慮加劇地質災害危險性預測評估。綜合考慮,補充了加劇地質災害危
險性預測評估。
(四)交通、風電工程的取、棄土場是否納入評估范圍?部分專家意
見認為交通、風電工程取棄土場的安全運營是屬于安全生產管理職責,不
應列入評估范圍;部分專家意見認為交通、風電工程取、棄土場與城市排
土場、垃圾堆放場、固體廢物消納場不同,用地列入是申請用地范圍和規
劃建設設計的內容,地質災害容易發生,應進行評估。綜合考慮,對交通、
風電工程中無專項設計的棄土場納入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范圍,有專項設
計的棄土場屬于安全生產管理職責,不應列入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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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山區或者丘陵區的礦山排土場、矸石山、礦渣堆、尾礦庫、城
鎮建設的排土場、垃圾堆放場、固體廢物消納場、交通、風電等項目棄土
場等項目,有可能在當地形成泥石流物源的,應該進行泥石流地質災害危
險性評估,理由是:上列項目本身可能不會形成泥石流(其本身形成的泥
石流不作為地質災害評價),但是其量大,在山區或者丘陵區中,在強降
雨的影響下,可能會成為泥石流的物源,形成區域泥石流,所以需要評估。
部分專家意見認為應一視同仁,不應區分山區或者丘陵區或城鎮區,排土
場、垃圾堆放場、固體廢物消納場、棄土場均屬于安全生產管理職責,不
應列入評估范圍。綜合考慮,對交通、風電工程中無專項設計的棄土場納
入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范圍,有專項設計的棄土場屬于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不應列入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范圍。
(六)遭受地質災害危險性預測評估,是否考慮遭受現狀已存在的地
質災害和遭受因自然因素可能發生的地質災害(自然狀態下地質體潛在的
地質災害隱患)的危害,還是僅考慮遭受現狀已有的地質災害?經討論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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