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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第二節公司法概述第三節有限責任公司第四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節公司概述第六節公司債券與公司財務、會計第七節公司的變更、解散和清算第八節外國公司的分支機構第五節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資格、義務和責任第三章公司法第一節公司概述二、公司的種類一、公司的概念一、公司的概念

1.概念所謂公司,是指根據公司法設立的以營利為目的的企業法人。

2.法律特征(1)公司是企業(見圖2-1)。圖2-1公司與企業的關系一、公司的概念

2.法律特征(2)公司是企業法人(見圖2-2)。(3)公司是依公司法設立的企業法人(見圖2-3)。圖2-2公司與企業法人的關系圖2-3公司與企業、企業法人的關系二、公司的種類以公司股東責任范圍為標準劃分的公司種類(見圖2-4)。圖2-4以公司股東責任范圍為標準劃分的公司種類二、公司的種類以公司的信用基礎為標準劃分的公司種類(見圖2-5)。圖2-5以公司的信用基礎為標準劃分的公司種類二、公司的種類以公司之間是否具有控股或從屬關系為標準劃分的公司種類(見圖2-6)。圖2-6母公司與子公司二、公司的種類以公司的內部管轄關系為標準劃分的公司種類(見圖2-7)。圖2-7本公司與分公司二、公司的種類以公司國籍為標準劃分的公司種類(見圖2-8)。圖2-8本國公司與外國公司二、公司的種類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是否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為標準劃分的公司種類(見圖2-9)。圖2-9上市公司與非上市公司第二節公司法概述二、公司章程一、公司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三、公司人格否認制度四、股東權五、公司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瑕疵的救濟一、公司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一)公司的權利能力公司的權利能力是法律賦予公司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的資格。公司具有權利能力,意味著公司取得民事主體的資格。公司的權利能力從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開始,至公司注銷登記并公告之日終止。公司的權利能力受到公司固有性質的限制和法律的限制。(二)公司的行為能力

公司的行為能力是指公司通過自己的意思表示,取得權利、承擔義務的能力。我國法律承認公司法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公司作為一個社會組織體,其行為能力和權利能力同時產生同時消滅,不存在無行為能力或者限制行為能力的情況。另外,公司的行為能力必須通過其機關來進行,公司機關以公司名義實施的行為就是公司本身的行為。二、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是公司必備的規定公司組織及活動的基本規則的書面文件。依據法律對公司章程記載事項有無明確的規定,公司章程的記載事項可以分為必要記載事項和任意記載事項。三、公司人格否認制度

公司人格否認指的是當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來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時,債權人可以直接請求濫用公司人格的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法律制度。四、股東權公司股東權是基于股東身份而享有的權利,而股東身份或者股東資格的產生是基于股東的出資行為而產生的。依照不同的標準,股東權可以分為不同的種類。依照權利行使的目的可以分為自益權和共益權;依照權利是否為法定可以分為固有權和非固有權;依照權利行使的方式可以分為單獨股東權和多數股東權。四、股東權我國《公司法》第

4條規定,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我國《公司法》第21條規定,公司的控股股東不得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

五、公司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

董事會決議瑕疵的救濟公司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是無效決議。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屬于可撤銷的決議。第三節有限責任公司二、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一、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三、有限責任公司的組織機構四、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及國有獨資公司的特別規定一、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有限責任公司也稱有限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設立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的公司。(一)設立條件

1.股東符合法定人數

2.股東出資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

3.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5.有公司住所(二)出資義務的履行

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公司法允許股東分期繳付其認繳的出資額公司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其余部分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三)設立登記

公司設立登記的過程(見圖2-10)。圖2-10公司設立登記的過程圖2-11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身份的確認二、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

(一)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身份的確認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后,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于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身份的確認(見圖2-11)。(二)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權利

1.按照出資比例在股東會會議上行使表決權,但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2.股東有權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3.股東可以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4.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5.其他權利。(三)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1.因股東原因引起的股權轉讓2.因強制執行程序引起的股權轉讓3.因股權回購的轉讓4.因繼承的轉讓三、有限責任公司的組織機構

有限責任公司的組織機構包括股東會、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經理、監事會或者監事。詳細內容如表2-1所示。三、有限責任公司的組織機構表2-1有限責任公司的組織機構

組織機構機構名稱機構特征行使職能股東會

1.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

2.股東會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有限責任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務均由股東會決定,行使10項職能董事會或執行董事公司的經營管理執行機構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10項職能經理董事會聘任的公司日常經營管理者經理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不設董事會的,執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經理監事會或監事經營規模較大的設立監事會。公司經營管理的監督機構行使5項職能四、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及國有

獨資公司的特別規定(一)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特別規定

1.出資的限制

2.登記中的特別規定

3.公司運營的特別規定

4.主體資格的維持(二)國有獨資公司的特別規定1.公司章程——國有獨資公司章程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制定,或者由董事會制訂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準。2.股東職權的行使——國有獨資公司不設股東會,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行使股東會職權。3.董事會——國有獨資公司設立董事會,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4.經理——國有獨資公司設經理,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5.監事會——國有獨資公司監事會成員不得少于五人,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第四節股份有限公司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二、股份有限公司的組織機構三、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發行與轉讓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經濟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全部資本劃分為等額股份,股東以其所持有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的公司。(一)設立條件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發起人符合法定人數

2.發起人認繳和向社會公開募集的股本達到法定資本的最低限額

3.股份發行、籌辦事項符合法律規定

4.發起人制訂公司章程,并經創立大會通過

5.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6.有公司住所

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可以采取發起設立或者募集設立的方式,詳細內容如表2-2所示。表2-2發起設立或募集設立的對比

設立方式含義特點發起設立是指由發起人認購公司應發行的全部股份而設立公司發行股份總數由發起人自行認足,不另對外募集認股,設立程序簡單募集設立是指由發起人認購公司應發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會公開募集而設立公司此種設立方式的設立程序較發起設立要復雜(二)設立程序

1.發起設立(二)設立程序2.募集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程序

1.公司成立后的資本補足責任

2.公司成立后的損害賠償責任

3.公司不能成立時的責任(三)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的

法律責任二、股份有限公司的組織機構(一)股東大會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法行使職權。其職權范圍與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的職權相同。股東大會分為股東年會和臨時股東大會。(一)股東大會股東大會的召集與主持(見圖2-12)。圖2-12股東大會的召集與主持

3.股東大會的表決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會議,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股東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東大會會議,代理人應當向公司提交股東授權委托書,并在授權范圍內行使表決權。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股東大會的表決通常采用直接投票制,即一股一票表決權。但特殊情況下,可以根據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股東大會的決議,實行累積投票制。(一)股東大會

1.概述股份有限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五人至十九人。董事的任期、董事會的職權與有限責任公司的相關規定相同。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董事會以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

2.董事會的召開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兩次會議。

3.董事會的表決董事會會議應有過半數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二)董事會

股份有限公司設經理,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關于有限責任公司經理職權的規定,適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經理。公司董事會可以決定由董事會成員兼任經理。(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監事會,其不得少于三人。監事的任期及監事會的職權與有限責任公司的相關規定相同。監事會設主席一人,可以設副主席。監事會主席和副主席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監事會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公司承擔。監事會每六個月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四)監事會

1.股東的查閱、建議或質詢權股東有權查閱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公司債券存根、股東大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對公司的經營提出建議或者質詢。股東大會要求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列席會議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列席并接受股東的質詢。

2.股東的知情權公司應當定期向股東披露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從公司獲得報酬的情況。

(五)股東在監督公司組織機構

運行中的特殊權利三、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發行與轉讓(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發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資本劃分為股份,每一股的金額相等。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公司股份發行按照發行階段可以分為設立發行和新股發行。股份發行按照發行對象的不同可以分為記名股與無記名股。1.股份轉讓的一般規定2.公司股份的自行收購3.股票的被盜、遺失或者滅失(二)股份轉讓第五節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

人員的資格、義務和責任一、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資格二、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義務三、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對公司的責任四、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責任的追究一、公司董事、監事、高級

管理人員的資格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情形。公司違反規定選舉、委派董事、監事或者聘任高級管理人員的,該選舉、委派或者聘任無效。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出現上述所列情形的,公司應當解除其職務。二、公司董事、監事、高級

管理人員的義務公司法規定,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挪用公司資金;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二、公司董事、監事、高級

管理人員的義務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于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擅自披露公司秘密;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三、董事、監事、高級管理

人員對公司的責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因違反法律或者章程規定的行為而從中獲取個人好處,則要將所得收入歸公司所有。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四、公司董事、監事、高級

管理人員責任的追究

1.公司自己主張損害賠償請求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公司應當向其主張損害賠償。四、公司董事、監事、高級

管理人員責任的追究

2.股東的派生訴權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監事會或者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監事有該種違法情形的,前述股東可以書面請求董事會或者不設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執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或者董事會、執行董事收到股東書面請求后拒絕提起訴訟,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第六節公司債券與公司財務、會計二、公司財務、會計一、公司債券一、公司債券(一)公司債券的概念公司債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發行、約定在一定期限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公司以實物券方式發行公司債券的,必須在債券上載明公司名稱、債券票面金額、利率、償還期限等事項,并由法定代表人簽名,公司蓋章。(一)公司債券的概念債券與股票都是有價證券,二者的主要區別如表2-3所示。表2-6債券與股票主要區別區別性質收益風險承擔對公司經營管理享有的權利債券債權憑證依事先約定的利率計取利息相對小持有人無權參與公司經營管理股票股權憑證從公司利潤中分取股息、紅利相對大通過行使表決權參與經營管理(二)公司債券的發行

公司發行公司債券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發行條件。發行公司債券要經過一定的程序(見圖2-13)。圖2-13公司債券的發行的程序(三)公司債券的轉讓

公司債券可以轉讓,轉讓價格由轉讓人與受讓人約定。公司債券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按照證券交易所的交易規則轉讓。記名公司債券,由債券持有人以背書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轉讓;轉讓后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記載于公司債券存根簿。無記名公司債券的轉讓,由債券持有人將該債券交付給受讓人后即發生轉讓的效力。(四)可轉換公司債的具體規定

上市公司經股東大會決議可以發行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并在公司債券募集辦法中規定具體的轉換辦法。發行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應當在債券上標明可轉換公司債券字樣,并在公司債券存根簿上載明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數額。發行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的,公司應當按照其轉換辦法向債券持有人換發股票,但債券持有人對轉換股票或者不轉換股票有選擇權。二、公司財務、會計

(一)財務、會計制度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二)利潤分配

1.利潤分配的原則(1)彌補以前年度虧損,但不得超過稅法規定的彌補年限。(2)繳納所得稅。(3)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公司虧損的,彌補虧損。(4)依法提取法定公積金和公益金。(5)根據股東大會決議提取任意公積金。(6)向股東分配利潤。

(二)利潤分配

2.公積金的具體規定公積金分為法定公積金、任意公積金和資本公積金。公司的公積金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

3.公司聘用會計師事務所的法律規定公司聘用、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決定。公司應當向聘用的會計師事務所提供真實、完整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及其他會計資料,不得拒絕、隱匿、謊報。第七節公司的變更、解散和清算二、注冊資本的增加或減少一、公司的合并與分立三、公司解散和清算一、公司的合并與分立

1.公司的合并公司的合并,是指兩個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定程序變為一個公司的行為。其形式有兩種:吸收合并(見圖2-14)和新設合并(見圖2-15)。圖2-15新設合并圖2-14吸收合并一、公司的合并與分立

2.公司的分立公司的分立,是指一個公司依法分為兩個以上的公司。公司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一、公司的合并與分立

3.公司合并與分立的程序公司合并,應當由合并各方簽訂合并協議,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分立,其財產作相應的分割。公司分立,應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公司解散的,應當依法辦理公司注銷登記;設立新公司的,應當依法辦理公司設立登記。二、注冊資本的增加或減少有限責任公司增加注冊資本時,股東認繳新增資本的出資,按照設立有限責任公司繳納出資的有關規定執行。股份有限公司為增加注冊資本發行新股時,股東認購新股應當按照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繳納股款的有關規定執行。公司需要減少注冊資本時,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三、公司解散和清算(一)公司的解散公司的解散是一種喪失法人資格的行為。這種行為的結果,是公司喪失了進行業務活動的能力。

1.清算組的成立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該申請,并及時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二)公司的清算(二)公司的清算

2.期間行使下列職權:(1)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2)通知、公告債權人;(3)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4)清繳所欠稅款以及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5)清理債權、債務;(6)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7)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3.清算中債權人利益保護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債權人申報債權,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并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二)公司的清算

4.清算的分配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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