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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有限責任公司章程修正案范本
一、第條原為:“...........”。
現修改為:“............”。
二、第條原為:“...........”。
現修改為:”............”。
(股東蓋章或簽名)
年月日
注:
1.木范木適用于有限公司(非國有獨資)的變更登記。變更登記事項
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應當提交公司章程修正案,不涉及的不需提交;
如涉及的事項或內容較多,可提交新修改后并經股東簽署的整份章程;
2.“登記事項”系指《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九條規定的事項,如經
第1頁共95頁
營范圍等;
3.應將修改前后的整條條文內容完整寫出,不得只摘寫條文中部分內
容;
4.股東為自然人的,由其簽名;股東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簽名,
并在簽名處蓋上單位印章;簽名不能用私章或簽字章代替,簽名應當
用簽字筆或墨水筆,不得與正文脫離單獨另用紙簽名;
5.轉讓出資變更股東的,應由變更后持有股權的股東蓋章或簽名;
6.文件簽署后應在規定有效期內(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經營范圍
為30日內,變更住所為遷入新住所前,增資為股款繳足30日內,變
更股東為股東發生變動30日內,減資、合并、分立為90日后)提交
登記機關,逾期無效。
拓展閱讀
有限責任公司章程(獨資公司)
第一章總則
第2頁共95頁
第一條為維護公司、股東的合法權益,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根
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其他有關法律、
行政法規的規定,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公司名稱:(以下簡稱公司)
第三條公司住所:
第四條公司營業期限:永久存續(或:自公司設立登記之日起至年
月日)。
第五條公司為自然人獨資(或:法人獨資)的有限責任公司。
第3頁共95頁
第六條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經理為公司的法定代表
人)。
第七條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C股
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全部財產對公司的
債務承擔責任。
第八條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對公司、股東、執行董事、監事、
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
第二章經營范圍
第九條公司的經營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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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經營范圍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為準)。
第十條公司根據實際情況,可以改變經營范圍,但須經公司登記機
關核準登記。
第三章公司注冊資本
第十一條注冊資本為人民幣萬元,由股東一次性足額繳納。
II
1I
I股東名稱I出資額I出資方式I
I(姓名)I(萬元)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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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出資方式應寫明為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
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公司在銀行開設的帳戶;
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評估作價并依法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第十二條公司可以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
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公司章程規定
的程序辦理。
第6頁共95頁
第四章股東
第十三條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一)在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的稅后利潤中分取紅利;
(二)對公司的經營行為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者質詢;
(三)查閱公司會計帳簿,查閱、復制公司章程、有關決議或者決定、
財務會計報告;
(四)公司終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五)國家法律、行政法規或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四條股東承擔如下義務:
第7頁共95頁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
(二)足額繳納出資;
(三)保證公司資本的獨立、真實、充足;
(四)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五條股東行使下列職權:
(-)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委派或者更換執行董事、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監事,決定有關
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決定其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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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審議批準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準公司年度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A)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央議;
(九)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十)對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對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
(十三)決定聘用或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
(十四)法律、行政法規和木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股東依職權作出上述決議時,應當采取書面形式,簽名后置備于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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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股東與公司簽定的交易合同,應當采取書面形式,簽名和
蓋章后置備于公司。
第十七條自然人段東死亡后,由合法繼承人繼承其股東資格。
第十八條股東可以依法轉讓其股權。股東依法轉讓其部分股權的,
應當變更公司形式。
第五章執行董事、經理、監事
第十九條公司設執行董事,由股東委派或更換。
執行董事每屆任期為年。(注:不得超過三年)任期屆滿,經股東
委派可以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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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執行董事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股東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的決議或者決定;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分立、合并、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A)決定公司的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及其報酬事項;(注:執行董事兼任經理的,此處應修改為“決定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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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或股東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一條公司設經理,由股東聘任或者解聘(或擔任)。經理行
使以下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或者執行董事的
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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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
責管理人員;
(A)股東或者執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二條公司設監事一名(或:兩名)。非職工代表出任的,由
股東委派或更換。職工代表出任的,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大會(或:
職工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產生。
監事任期每屆為三年,任期屆滿,經委派或選舉可以連任。
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三條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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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的決議的執行董事、高級管
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
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向股東提出議案;
(五)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規定或股東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六章公司財務、會計
第二十四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
建立木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并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
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財務會計報告應當于每一
會計年度終了后的三個月內送交股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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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
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
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
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后,經股東同意,還可以從稅后利
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稅后利潤,應依法分配紅利。
第七章公司的解散和清算
第二十六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決定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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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公司有前款第(一)項情形的,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
第二十七條公司因章程前條第(一)、(二)、(四)項的規定而解散
的,應當依法組建清算組并進行清算;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制作
清算報告,報股東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
公告公司終止。
第二十八條清算組由股東和其聘用人員組成,依照《公司法》及相
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行使職權和承擔義務。
第八章附則
第二十九條本章程所稱的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指經理、副經理、財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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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人。
第三十條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股東。本章程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
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三十一條公司根據需要或因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而修改公司章
程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應送公司原登記機關備案。
股東簽名(蓋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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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注:
一、制定公司章程前,公司股東、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
股東委托的公司登記代理人應當閱讀過《公司法》并確知其享有的權
利和應承擔的義務。
二、本章程樣本是公司登記機關為方便申請人辦理公司登記而擬訂的,
僅供申請人參考,并非強制使用。申請人可以依法另行制定本公司章
程。
三、申請人借鑒本章程樣本時,除《公司法》第二十五條所規定的絕
對必要記載事項外,其余條款可以根據情況增加或刪減;公司也可以
根據情況對本章程樣本的有關條款進行修改及增加任意記載事項。但
是,所增加的條款或者修改的內容不得與《公司法》及其他法律、行
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相抵觸。
四、本章程樣本中凡加“括號”的地方,可根據公司的實際情況選擇,
然后去掉括號。
五、本章程樣本中凡加“注”的地方,可根據公司的實際情況確定,
然后去掉所“注”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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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合同:有限責任公司章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本章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
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和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C第
二條本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冊,
名稱為:市有限公司。住所為:市
_________區_________路大樓層房號。
第三條公司宗旨是:O第四條公司經營范圍是(以執
照核準為準):O公司可以改變經營范圍,但是應當辦理變
更登記。公司的經營范圍中屬于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批準的項
目,應當依法經過批準。第五條公司根據業務需要,可在國內及
境外設立子公司。分公司和辦事機構。在境外的投資活動及在境內設
立投資額在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子公司,須經股東大會同意。
此外的投資活動由董事會決定。第二章股東第六條公司股東共
個,名稱與住所如下:
III
--------------1I股東名稱I住所I身份證或執照號碼
甲
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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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
T
------------------1第七條股東享有下列權利:(一)有選舉權和
被選舉權;(二)依本章程規定領取紅利;(三)對公司的日常管理及
經營活動進行監督、查詢和質詢;(四)通過股東大會,對公司的重
大決策,按所持股份比例,享有表決權;(五)公司清盤解散后,按
所持股份比例分享剩余資產;(六)。第八條股東履行下
列義務:(一)按規定繳納所認出資;(二)以認繳的出資額對公司承
擔責任;(三)公司經登記注冊后,不得抽回出資;(四)遵守公司章
程,保守公司秘密;(五)支持公司的經營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議,
促進公司業務發展。第九條股東權利受到公司侵犯,股東可通過董
事會書面請求公司限期停止侵權活動,并補償由被侵權導致的經濟損
失。如公司經法院或、公司登記機關證實公司未在所要求的期限內終
止侵權活動,被侵權的股東可根據自己的意愿退股,其所擁有的股份
由其它股東協議攤派或按持股比例由其它股東認購。第三章注冊資
木第十條公司注冊資木總額為萬元人民幣。各股東出資
額及所占比例如下:
I股東名稱I出資額I出資比例I出資形
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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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甲:I萬元
乙:I萬元
II丙:I萬元
II丁:I萬元
------------------1第十一條各股東所認繳出資必須在
年月日公司設立前足額投入。以現金出資的,存
入公司臨時帳號,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或土地使用權出資,
應在公司設立前,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第十二條公司注冊資本中
股東以非貨幣形式出資,必須經全體股東同意。非貨幣出資的作價,
由全體股東商議決定。如意見不能統一,由評估機構評定。第十三條
股本轉讓,要用書面形式向股東大會申請,經股東大會同意后,由經
理指定專人把公司有關帳目結算清楚,方可辦理股本轉讓手續。第十
四條受讓人必須經過全體股東認可,不認可的,由不認可的股東作
為股本轉讓的受讓人。第十五條公司經營期限為年。第
四章組織機構第十六條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
司的權利機構。第十七條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一)決定公司的
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二)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投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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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項;(三)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投
酬事項;(四)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五)審議批準監事會或者監
事的報告;(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七)
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八)對公司增加或
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九)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
出決議;(十)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組織形式,解散和清算
等事項作出決議;(十一)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第十八條股東會
的議事方式和表決辦法遵照公司法規定執行。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
資本、變更組織形式及分立、合并、解散,須經有三分之二以上表決
權的股東同意。公司修改章程、批準股本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須經
全體股東同意。第十九條股東會每年召開一次年會。年會為定期會
議,在每年的月召開。公司發生重大問題,經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
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監事提議,可召開臨時會議。第二十
條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
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或其它董事主持。第二十一條
召開股東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并對所議事
項形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第二十二
條公司設董事會,董事會成員共人,其中:董事長一人,
副董事長人,(或:執行董事壹名,執行董事行使董事會權
利)。第二十三條董事或執行董事由股東提名侯選人,經股東大會
委派。第二十四條董事根據自己所代表的股東持有的股份份額行使
表決權。董事(或執行董事)任期年,董事任期屆滿,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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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連選連任。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第二
十五條董事長(或執行董事)為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股東大會委任
(或由董事會選舉產生),任期年。第二十六條董事會對
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一)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
告工作;(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三)沃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
方案;(四)制訂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五)制定利潤
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六)制定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方案;
(七)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組織形式、解散方案;(八)
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根據
經理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制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第二十七條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
表決辦法按公司法規定執行。召開董事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日
前通知全體董事。董事會應對所議事項形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
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第二十八條公司經理由董事會聘任或者
解聘,任期年。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一)
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二)組織實
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
方案;(四)擬訂公司的基木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七)聘任或者
解聘除應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的管理人員;(八)公司章程和董事會
授予的其他職權。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第二十九條董事、經理不
得將公司資產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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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理不得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其它個人債務提供擔保。第
三十條董事、經理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其所任公司同類的業
務或者從事損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動。從事上述業務或者活動的,所得
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董事、經理除公司章程規定或者股東會同意外,
不得同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
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害的,應當依
法承擔賠償責任。第三十一條公司設監事會,監事成員
名,(不設監事會,設監事壹名),由股東大會委任,任期
年,董事。經理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監事會(或監事)行使
下列職權。(一)稽查公司財務。(二)對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
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三)當董事和經理
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四)提議召
開臨時股東會、監事列席董事會會議。第五章公司財務、會計第三
十二條公司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財務會計報
告應當包括下列財務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一)資產負責表;(二)
損益表;(三)財務狀況變動表;(四)財務情況說明書;(五)利潤
分配表。第三十三條公司分配適當的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
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并提取利澗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
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
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公司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一年度公司
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應當先
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公司在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后,經股
笫24頁共95頁
東會決議,可以提取任意公積金。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公益
金后所剩利潤,按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第三十四條公司公積金用
于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法定
公積金轉為資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于注冊資本的百分之
二十五。第三十五條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職工集體福
利。第三十六條公司除法定的會計帳冊外,不得另立會計帳冊C第
六章解散和清算第三十七條在公司法規定的諸種解散事由出現
時,可以解散。第三十八條公司正常(非強制性)解散,由股東大
會確定清算組,并在股東大會確認后十五日內成立。第三十九條清
算組成立后,公司停止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第四十條清算組在
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一)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
產清單;(二)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
了結業務;(四)清繳所欠稅款;(五)清理債權、債務;(六)處理
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七)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第
四十一條清算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于六十日內在報
紙上至少公告三次。對公司債權人的債務進行登記。第四十二條清
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制定清算方案,
并報股東會及登記主管機關確認。第四十三條財產清償順序如下:
1、支付清算費用;2、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3、繳納所欠稅款;
4、清償公司債務。公司財產按前款規定清償后的剩余財產,按照出
資比例分配給股東。第四十四條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制作清算
報告,報股東會及登記主管機關確認,確認后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公
笫25頁共95頁
司注銷登記,并公告公司終止。第四十五條清算組成員應當忠于職
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不得利用職權受賄賂或者有其他非法收入,
不得侵占公司財產。清算組成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
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第七章附則第四十六條公司
如下事項變動,由董事會決定:(一)住所在范圍內變動;
(二)在公司章程規定的行業范圍內增加經營項目;(三)設立分支
機構;(四)公司章程規定的有關事項。第四十七條除前款以外的
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及本章程其它重要條款變動,應修改公司章程。第
四十八條由董事會通過修改章程的決議,提出修改條款,并報股東
大會表決。第四十九條將股東大會通過的修改條款,報公司登記機
關審查備案,經公司登記機關審核認可后生效。第五十條公司股東
大會通過的有關本公司章程的補充決議和其它文件,均為本公司章程
的組成部分。第五十一條本章程解釋權歸公司董事會,本章程于
年月日經公司創立大會通過,公司設
立登記后生效。甲方(簽章):乙方(簽章):
年一月—日年一月一日丙方
(簽章):丁方(簽章):年—月—
日年一月一日
有限責任公司章程(國有獨資公司)
第一章總則
笫26頁共95頁
第一條為了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實現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促進經
濟發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條公司名稱:(以下簡稱公司)
第三條公司住所:
第四條公司營業期限:永久存續(或:自公司設立登記之日起至年
月日)。
第五條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經理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笫27頁共95頁
第六條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c出
資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全部財產對公司
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七條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對公司、出資人、董事、監事、高
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
第二章經營范圍
第八條公司的經營范圍:
(以上經營范圍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為準)。
第九條公司根據實際情況,改變經營范圍的,須經公司登記機關核
準登記。
笫28頁共95頁
第三章公司注冊資本
第十條公司由單獨出資組建。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萬元,出資方
式為。
(注:出資方式應注明為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
出資人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公司在銀行開設的帳
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評估作價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
手續。
第十一條出資人應當按期足額繳納所認繳的出資額,并在繳納出資
后,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并出具證明。
第十二條公司注冊資本由出資人分次繳納。首次出資應當在公司設
笫29頁共95頁
立登記以前足額繳納。(注:出資人出資采取一次到位的,不需要填
寫下表)。
股東繳納出資情況如下:
(一)首次出資情況:
I出資人I出資額I出資方式I出資比例I出資時
間I
II(萬元)II(%)II
第30頁共95頁
(二)第二次出資情況:
I出資人I出資額(萬元)I出資方式I出資比例
出資時間I
IIII(%)II
第31頁共95
(注:出資比例是指占注冊資本總額的百分比;出資方式應注明為貨
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
第十三條公司可以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
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公司章程規定
的程序辦理。
第四章出資人
第32頁共95頁
第十四條出資人是經政府授權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代表國家
履行出資人的職責。
第十五條出資人享有如下權利: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向公司委派或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并在董事會成員
中指定董事長、副董事長;決定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委派或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監事,并在監事會成員中指定監
事會主席;決定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和批準董事會和監事會的報告;
(五)查閱董事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
(六)批準公司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和利潤分配方案,彌補虧損方
第33頁共95頁
案;
(七)決定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清算增加或者減
少注冊資本、發行公司債券;
(A)公司終止,依法取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九)修改公司章程。
(十)法律、行政法規或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出資人對上述事項作出決定,按照有關規定應當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的,應當報經審批。
(注:前款第(一)、第(六)項可以根據情況,由董事會行使相關
職權)
第十六條出資人的義務: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
第34頁共95頁
(二)按期足額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三)在公司成立后,不得抽逃出資;
(四)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七條出資人可以轉讓其全部或部分出資額,但須依法進行審批
并辦理財產轉移手續。轉讓后,應變更公司形式并向公司登記機關辦
理變更登記。
第五章董事會、經理、監事會
第十八條公司設董事會,由人組成,其中應當有適當比例的職工代
表。董事由出資人委派或更換,但是董事會成員中的職工代表由職工
代表大會民主選舉或更換。
董事每屆任期三年。(注:不超過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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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董事會設董事長一名,副董事長名,由出資人從董事會成
員中指定。
第二十條董事會對出資人負責,行使以下職權:
(一)執行出資人的決議;
(二)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制訂公司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和利潤分配方案、
彌補虧損方案;
(四)制訂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發行公司債券、分立、合并、
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的方案;
(五)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第36頁共95頁
(六)聘任和解聘公司經理,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
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七)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A)公司章程或者出資人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一條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
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
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二條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董事會應當對所議
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三條董事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董事。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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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體董事一致同意,可以調整通知時間。
董事會會議應當有過半數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作出決議,必
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
第二十四條公司設經理,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經出資人批準,
董事可以兼任經理。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以下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的方案;
(四)擬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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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公司章程或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五條公司的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未經出
資人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其他經營組織的
兼職。
第二十六條公司設立監事會,由人組成。(注:監事人數不得少于
五人)監事由出資人委派或更換,但是監事會成員中的職工代表由公
司職工代表大會選舉或更換。每屆監事會的職工代表比例由出資人決
定,但不得低于監事人數的三分之一。
監事任期每屆為三年。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39頁共95頁
第二十七條監事會主席由出資人在監事中指定。
第二十八條監事會主席負責召集和主持監事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
履行職務或不履行熾務的,由半數以上的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
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第二十九條監事會會議應當有過半數的監事出席方可舉行。監事會
形成決議須經半數以上的監事通過方才有效。
第三十條監事會行使以下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
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出資人決定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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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
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六章公司財務、會計
第三十一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
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并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
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財務會計報告應當于每一
會計年度終了后的三個月內送交出資人。
第三十二條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
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
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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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
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后,經股東會決議,還可以從稅后
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稅后利潤,應依法分配紅利。
第七章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三十三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
(二)出資人決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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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有前款第(一)項情形的,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
第三十四條公司因章程前條第(一)、(二)、(四)項的規定而解散
的,應當依法組建清算組并進行清算;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制作
清算報告,報出資人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
公告公司終止。
第三十五條清算組由出資人組成,依照《公司法》及相關法律、行
政法規的規定行使職權和承擔義務。
第九章附則
第三十六條本章程所稱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指經理、副經理、財務負
責人。
第三十七條公司章程由出資人(或:董事會)解釋。本章程如與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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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三十八條本章程所稱“以上”含本數:“過半數”不含本數。
第三十九條公司根據需要或因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而修改公司章
程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應送公司原登記磯關備案。
第四十條本公司章程由出資人制定。(或:由公司董事會制定報出
資人批準),公司設立登記后生效。
出資人簽名(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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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月日
備注:
一、制定公司章程前,出資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出資人
委托的公司登記代理人應當閱讀過《公司法》并確知其享有的權利和
應承擔的義務。
二、本章程樣本是公司登記機關為方便申請人辦理公司登記而擬訂的,
僅供申請人參考,并非強制使用。申請人可以依法另行制定本公司章
程。
三、申請人借鑒本章程樣本時,除《公司法》第二十五條所規定的絕
對必要記載事項外,其余條款可以根據情況增加或刪減;公司也可以
根據情況對本章程樣本的有關條款進行修改及增加任意記載事項。但
是,所增加的條款或者修改的內容不得與《公司法》及其他法律、行
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相抵觸。
四、本章程樣本中帶有下劃線處,申請人可以根據情況對有關的比例
或者人數進行調整,但不得低于本章程樣本所設定的比例或者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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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章程樣本中凡加“括號”的地方,可根據公司的實際情況選擇,
然后去掉括號。
六、本章程樣本中凡加“注”的地方,可根據公司的實際情況確定,
然后去掉所“注”內容。
有限責任公司章程—合同范本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章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
司登記管理條例》和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
第二條本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冊,
名稱為:市有限公司。住所為:市
_________區_________路大樓層房號。
第三條公司宗旨是:O
第四條公司經營范圍是(以執照核準為準):O公司可以
改變經營范圍,但是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第46頁共95頁
公司的經營范圍中屬于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批準的項目,應當依
法經過批準。
第五條公司根據業務需要,可在國內及境外設立子公司。分公司和
辦事機構。在境外的投資活動及在境內設立投資額在萬元
人民幣以上的子公司,須經股東大會同意。此外的投資活動由董事會
決定。
第二章股東
第六條公司股東共個,名稱與住所如下:
I股東名稱I住所I身份證或執照號碼I
I甲: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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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
IT:III
第七條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一)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第48頁共95頁
(二)依本章程規定領取紅利;
(三)對公司的日常管理及經營活動進行監督、查詢和質詢;
(四)通過股東大會,對公司的重大決策,按所持股份比例,享有表
決權;
(五)公司清盤解散后,按所持股份比例分享剩余資產;
(六)O
第八條股東履行下列義務:
(一)按規定繳納所認出資;
(二)以認繳的出資額對公司承擔責任;
(三)公司經登記注冊后,不得抽回出資;
(四)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第49頁共95頁
(五)支持公司的經營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議,促進公司業務發展。
第九條股東權利受到公司侵犯,股東可通過董事會書面請求公司限
期停止侵權活動,并補償由被侵權導致的經濟損失。如公司經法院或、
公司登記機關證實公司未在所要求的期限內終止侵權活動,被侵權的
股東可根據自己的意愿退股,其所擁有的股份由其它股東協議攤派或
按持股比例由其它段東認購。
第三章注冊資本
第十條公司注冊資本總額為萬元人民幣。各股東出資額
及所占比例如下:
I股東名稱I出資額I出資比例I出資形式I
I甲:I萬元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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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乙:I萬元I
I丙:I萬元I
IT:I萬元III
第十一條各股東所認繳出資必須在年月
日公司設立前足額投入。以現金出資的,存入公司臨時帳
號,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或土地使用權出資,應在公司設
第51頁共95頁
立前,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
第十二條公司注冊資本中股東以非貨幣形式出資,必須經全體股東
同意。非貨幣出資的作價,由全體股東商議決定。如意見不能統一,
由評估機構評定。
第十三條股本轉讓,要用書面形式向股東大會申請,經股東大會同
意后,由經理指定專人把公司有關帳目結算清楚,方可辦理股本轉讓
手續。
第十四條受讓人必須經過全體股東認可:不認可的,由不認可的股
東作為股本轉讓的受讓人。
第十五條公司經營期限為年。
第四章組織機構
第十六條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利機
構。
第十七條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第52頁共95頁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投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投酬事項;
(四)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A)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九)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十)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組織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
出決議;
)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第53頁共95頁
第十八條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辦法遵照公司法規定執行。
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變更組織形式及分立、合并、解散,須
經有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同意。
公司修改章程、批準股本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須經全體股東同意。
第十九條股東會每年召開一次年會。年會為定期會議,在每年的月
召開。公司發生重大問題,經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
之一以上董事或監事提議,可召開臨時會議。
第二十條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
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或其它董事主持。
第二十一條召開段東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
并對所議事項形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二條公司設董事會,董事會成員共人,其中:董
事長一人,副董事長人,(或:執行董事壹名,執行董事行
使董事會權利)。
第54頁共95頁
第二十三條董事或執行董事由股東提名侯選人,經股東大會委派。
第二十四條董事根據自己所代表的股東持有的股份份額行使表決
權。董事(或執行董事)任期年,董事任期屆滿,可以連
選連任。
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二十五條董事長(或執行董事)為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股東大會
委任(或由董事會選舉產生),任期年。
第二十六條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定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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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制定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方案;
(七)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組織形式、解散方案;
(A)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根據經理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
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制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條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辦法按公司法規定執行。
召開董事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日前通知全體董事。
董事會應對所議事項形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
上簽名。
第二十八條公司經理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任期年。
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第56頁共95頁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的管理人員;
(A)公司章程和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二十九條董事、經理不得將公司資產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
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
董事、經理不得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其它個人債務提供擔
第57頁共95頁
保。
第三十條董事、經理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其所任公司同類的
業務或者從事損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動。從事上述業務或者活動的,所
得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董事、經理除公司章程規定或者股東會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訂立合
同或者進行交易。
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
給公司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一條公司設監事會,監事成員名,(不設監事會,
設監事壹名),由股東大會委任,任期年,董事。經理及財
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監事會(或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稽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
行為進行監督。
第58頁共95頁
(三)當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和經理予以
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監事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五章公司財務、會計
第三十二條公司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
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包括下列財務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
(-)資產負責表;
(二)損益表;
(三)財務狀況變動表;
(四)財務情況說明書;
(五)利潤分配表。
第59頁共95頁
第三十三條公司分配適當的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
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
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的,可不再提取。
公司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
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在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后,經股東會決議,可以提取任
意公積金。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公益金后所剩利潤,按股東的出資比例
分配。
第三十四條公司公積金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
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
法定公積金轉為資木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于注冊資木的百
分之二十五。
第三十五條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職工集體福利。
第60頁共95頁
第三十六條公司除法定的會計帳冊外,不得另立會計帳冊。
第六章解散和清算
第三十七條在公司法規定的諸種解散事由出現時,可以解散。
第三十八條公司正常(非強制性)解散,由股東大會確定清算組,
并在股東大會確認后十五日內成立。
第三十九條清算組成立后,公司停止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
第四十條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
(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業務;
(四)清繳所欠稅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第61頁共95頁
(六)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七)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四十一條清算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于六十日內在
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對公司債權人的債務進行登記。
第四十二條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
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股東會及登記主管機關確認。
第四十三條財產清償順序如下:
1、支付清算費用;
2、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
3、繳納所欠稅款;
4、清償公司債務。
公司財產按前款規定清償后的剩余財產,按照出資比例分配給股東。
第62頁共95頁
第四十四條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及登
記主管機關確認,確認后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公司注銷登記,并公告
公司終止。
第四十五條清算組成員應當忠于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不得利
用職權受賄賂或者有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財產。
清算組成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
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公司如下事項變動,由董事會決定:
(一)住所在范圍內變動;
(二)在公司章程規定的行業范圍內增加經營項目;
(三)設立分支機構;
(四)公司章程規定的有關事項。
第63頁共95頁
第四十七條除前款以外的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及本章程其它重要條
款變動,應修改公司章程。
第四十八條由董事會通過修改章程的決議,提出修改條款,并報股
東大會表決。
第四十九條將股東大會通過的修改條款,報公司登記機關審查備案,
經公司登記機關審核認可后生效。
第五十條公司股東大會通過的有關本公司章程的補充決議和其它
文件,均為本公司章程的組成部分。
第五十一條本章程解釋權歸公司董事會,本章程于年
月日經公司創立大會通過,公司設立登記后生效。
甲方(簽章):乙方(簽章):
年—月—日年—月—日
丙方(簽章):丁方(簽章):
第64頁共95頁
年一月—日年一月一日
私營有限責任公司章程—合同范本
一、企業名稱:
二、企業住所:
三、經營地址:
四、企業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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