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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有限責任公司章程修正案范本

一、第條原為:“...........”。

現修改為:“............”。

二、第條原為:“...........”。

現修改為:”............”。

(股東蓋章或簽名)

年月日

注:

1.木范木適用于有限公司(非國有獨資)的變更登記。變更登記事項

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應當提交公司章程修正案,不涉及的不需提交;

如涉及的事項或內容較多,可提交新修改后并經股東簽署的整份章程;

2.“登記事項”系指《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九條規定的事項,如經

第1頁共95頁

營范圍等;

3.應將修改前后的整條條文內容完整寫出,不得只摘寫條文中部分內

容;

4.股東為自然人的,由其簽名;股東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簽名,

并在簽名處蓋上單位印章;簽名不能用私章或簽字章代替,簽名應當

用簽字筆或墨水筆,不得與正文脫離單獨另用紙簽名;

5.轉讓出資變更股東的,應由變更后持有股權的股東蓋章或簽名;

6.文件簽署后應在規定有效期內(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經營范圍

為30日內,變更住所為遷入新住所前,增資為股款繳足30日內,變

更股東為股東發生變動30日內,減資、合并、分立為90日后)提交

登記機關,逾期無效。

拓展閱讀

有限責任公司章程(獨資公司)

第一章總則

第2頁共95頁

第一條為維護公司、股東的合法權益,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根

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其他有關法律、

行政法規的規定,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公司名稱:(以下簡稱公司)

第三條公司住所:

第四條公司營業期限:永久存續(或:自公司設立登記之日起至年

月日)。

第五條公司為自然人獨資(或:法人獨資)的有限責任公司。

第3頁共95頁

第六條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經理為公司的法定代表

人)。

第七條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C股

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全部財產對公司的

債務承擔責任。

第八條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對公司、股東、執行董事、監事、

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

第二章經營范圍

第九條公司的經營范圍:

第4頁共95頁

(以上經營范圍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為準)。

第十條公司根據實際情況,可以改變經營范圍,但須經公司登記機

關核準登記。

第三章公司注冊資本

第十一條注冊資本為人民幣萬元,由股東一次性足額繳納。

II

1I

I股東名稱I出資額I出資方式I

I(姓名)I(萬元)II

第5頁共95頁

(注:出資方式應寫明為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

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公司在銀行開設的帳戶;

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評估作價并依法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第十二條公司可以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

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公司章程規定

的程序辦理。

第6頁共95頁

第四章股東

第十三條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一)在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的稅后利潤中分取紅利;

(二)對公司的經營行為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者質詢;

(三)查閱公司會計帳簿,查閱、復制公司章程、有關決議或者決定、

財務會計報告;

(四)公司終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五)國家法律、行政法規或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四條股東承擔如下義務:

第7頁共95頁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

(二)足額繳納出資;

(三)保證公司資本的獨立、真實、充足;

(四)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五條股東行使下列職權:

(-)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委派或者更換執行董事、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監事,決定有關

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決定其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第8頁共95頁

(六)審議批準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準公司年度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A)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央議;

(九)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十)對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對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

(十三)決定聘用或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

(十四)法律、行政法規和木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股東依職權作出上述決議時,應當采取書面形式,簽名后置備于公司。

第9頁共95頁

第十六條股東與公司簽定的交易合同,應當采取書面形式,簽名和

蓋章后置備于公司。

第十七條自然人段東死亡后,由合法繼承人繼承其股東資格。

第十八條股東可以依法轉讓其股權。股東依法轉讓其部分股權的,

應當變更公司形式。

第五章執行董事、經理、監事

第十九條公司設執行董事,由股東委派或更換。

執行董事每屆任期為年。(注:不得超過三年)任期屆滿,經股東

委派可以連任。

第10頁共95頁

第二十條執行董事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股東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的決議或者決定;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分立、合并、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A)決定公司的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及其報酬事項;(注:執行董事兼任經理的,此處應修改為“決定聘

第11頁共95頁

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或股東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一條公司設經理,由股東聘任或者解聘(或擔任)。經理行

使以下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或者執行董事的

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第12頁共95頁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

責管理人員;

(A)股東或者執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二條公司設監事一名(或:兩名)。非職工代表出任的,由

股東委派或更換。職工代表出任的,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大會(或:

職工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產生。

監事任期每屆為三年,任期屆滿,經委派或選舉可以連任。

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三條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第13頁共95頁

(-)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的決議的執行董事、高級管

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

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向股東提出議案;

(五)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規定或股東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六章公司財務、會計

第二十四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

建立木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并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

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財務會計報告應當于每一

會計年度終了后的三個月內送交股東。

第14頁共95頁

第二十五條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

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

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

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后,經股東同意,還可以從稅后利

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稅后利潤,應依法分配紅利。

第七章公司的解散和清算

第二十六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決定解散;

第15頁共95頁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公司有前款第(一)項情形的,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

第二十七條公司因章程前條第(一)、(二)、(四)項的規定而解散

的,應當依法組建清算組并進行清算;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制作

清算報告,報股東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

公告公司終止。

第二十八條清算組由股東和其聘用人員組成,依照《公司法》及相

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行使職權和承擔義務。

第八章附則

第二十九條本章程所稱的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指經理、副經理、財務

第16頁共95頁

負責人。

第三十條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股東。本章程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

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三十一條公司根據需要或因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而修改公司章

程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應送公司原登記機關備案。

股東簽名(蓋章):

年月日

第17頁共95頁

備注:

一、制定公司章程前,公司股東、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

股東委托的公司登記代理人應當閱讀過《公司法》并確知其享有的權

利和應承擔的義務。

二、本章程樣本是公司登記機關為方便申請人辦理公司登記而擬訂的,

僅供申請人參考,并非強制使用。申請人可以依法另行制定本公司章

程。

三、申請人借鑒本章程樣本時,除《公司法》第二十五條所規定的絕

對必要記載事項外,其余條款可以根據情況增加或刪減;公司也可以

根據情況對本章程樣本的有關條款進行修改及增加任意記載事項。但

是,所增加的條款或者修改的內容不得與《公司法》及其他法律、行

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相抵觸。

四、本章程樣本中凡加“括號”的地方,可根據公司的實際情況選擇,

然后去掉括號。

五、本章程樣本中凡加“注”的地方,可根據公司的實際情況確定,

然后去掉所“注”內容。

第18頁共95頁

經營合同:有限責任公司章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本章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

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和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C第

二條本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冊,

名稱為:市有限公司。住所為:市

_________區_________路大樓層房號。

第三條公司宗旨是:O第四條公司經營范圍是(以執

照核準為準):O公司可以改變經營范圍,但是應當辦理變

更登記。公司的經營范圍中屬于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批準的項

目,應當依法經過批準。第五條公司根據業務需要,可在國內及

境外設立子公司。分公司和辦事機構。在境外的投資活動及在境內設

立投資額在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子公司,須經股東大會同意。

此外的投資活動由董事會決定。第二章股東第六條公司股東共

個,名稱與住所如下:

III

--------------1I股東名稱I住所I身份證或執照號碼

第19頁共95頁

T

------------------1第七條股東享有下列權利:(一)有選舉權和

被選舉權;(二)依本章程規定領取紅利;(三)對公司的日常管理及

經營活動進行監督、查詢和質詢;(四)通過股東大會,對公司的重

大決策,按所持股份比例,享有表決權;(五)公司清盤解散后,按

所持股份比例分享剩余資產;(六)。第八條股東履行下

列義務:(一)按規定繳納所認出資;(二)以認繳的出資額對公司承

擔責任;(三)公司經登記注冊后,不得抽回出資;(四)遵守公司章

程,保守公司秘密;(五)支持公司的經營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議,

促進公司業務發展。第九條股東權利受到公司侵犯,股東可通過董

事會書面請求公司限期停止侵權活動,并補償由被侵權導致的經濟損

失。如公司經法院或、公司登記機關證實公司未在所要求的期限內終

止侵權活動,被侵權的股東可根據自己的意愿退股,其所擁有的股份

由其它股東協議攤派或按持股比例由其它股東認購。第三章注冊資

木第十條公司注冊資木總額為萬元人民幣。各股東出資

額及所占比例如下:

I股東名稱I出資額I出資比例I出資形

笫20頁共95頁

{I甲:I萬元

乙:I萬元

II丙:I萬元

II丁:I萬元

------------------1第十一條各股東所認繳出資必須在

年月日公司設立前足額投入。以現金出資的,存

入公司臨時帳號,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或土地使用權出資,

應在公司設立前,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第十二條公司注冊資本中

股東以非貨幣形式出資,必須經全體股東同意。非貨幣出資的作價,

由全體股東商議決定。如意見不能統一,由評估機構評定。第十三條

股本轉讓,要用書面形式向股東大會申請,經股東大會同意后,由經

理指定專人把公司有關帳目結算清楚,方可辦理股本轉讓手續。第十

四條受讓人必須經過全體股東認可,不認可的,由不認可的股東作

為股本轉讓的受讓人。第十五條公司經營期限為年。第

四章組織機構第十六條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

司的權利機構。第十七條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一)決定公司的

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二)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投酬

笫21頁共95頁

事項;(三)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投

酬事項;(四)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五)審議批準監事會或者監

事的報告;(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七)

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八)對公司增加或

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九)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

出決議;(十)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組織形式,解散和清算

等事項作出決議;(十一)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第十八條股東會

的議事方式和表決辦法遵照公司法規定執行。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

資本、變更組織形式及分立、合并、解散,須經有三分之二以上表決

權的股東同意。公司修改章程、批準股本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須經

全體股東同意。第十九條股東會每年召開一次年會。年會為定期會

議,在每年的月召開。公司發生重大問題,經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

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監事提議,可召開臨時會議。第二十

條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

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或其它董事主持。第二十一條

召開股東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并對所議事

項形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第二十二

條公司設董事會,董事會成員共人,其中:董事長一人,

副董事長人,(或:執行董事壹名,執行董事行使董事會權

利)。第二十三條董事或執行董事由股東提名侯選人,經股東大會

委派。第二十四條董事根據自己所代表的股東持有的股份份額行使

表決權。董事(或執行董事)任期年,董事任期屆滿,可

笫22頁共95頁

以連選連任。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第二

十五條董事長(或執行董事)為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股東大會委任

(或由董事會選舉產生),任期年。第二十六條董事會對

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一)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

告工作;(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三)沃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

方案;(四)制訂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五)制定利潤

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六)制定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方案;

(七)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組織形式、解散方案;(八)

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根據

經理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制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第二十七條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

表決辦法按公司法規定執行。召開董事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日

前通知全體董事。董事會應對所議事項形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

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第二十八條公司經理由董事會聘任或者

解聘,任期年。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一)

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二)組織實

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

方案;(四)擬訂公司的基木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七)聘任或者

解聘除應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的管理人員;(八)公司章程和董事會

授予的其他職權。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第二十九條董事、經理不

得將公司資產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董事、

笫23頁共95頁

經理不得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其它個人債務提供擔保。第

三十條董事、經理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其所任公司同類的業

務或者從事損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動。從事上述業務或者活動的,所得

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董事、經理除公司章程規定或者股東會同意外,

不得同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

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害的,應當依

法承擔賠償責任。第三十一條公司設監事會,監事成員

名,(不設監事會,設監事壹名),由股東大會委任,任期

年,董事。經理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監事會(或監事)行使

下列職權。(一)稽查公司財務。(二)對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

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三)當董事和經理

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四)提議召

開臨時股東會、監事列席董事會會議。第五章公司財務、會計第三

十二條公司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財務會計報

告應當包括下列財務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一)資產負責表;(二)

損益表;(三)財務狀況變動表;(四)財務情況說明書;(五)利潤

分配表。第三十三條公司分配適當的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

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并提取利澗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

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

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公司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一年度公司

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應當先

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公司在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后,經股

笫24頁共95頁

東會決議,可以提取任意公積金。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公益

金后所剩利潤,按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第三十四條公司公積金用

于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法定

公積金轉為資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于注冊資本的百分之

二十五。第三十五條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職工集體福

利。第三十六條公司除法定的會計帳冊外,不得另立會計帳冊C第

六章解散和清算第三十七條在公司法規定的諸種解散事由出現

時,可以解散。第三十八條公司正常(非強制性)解散,由股東大

會確定清算組,并在股東大會確認后十五日內成立。第三十九條清

算組成立后,公司停止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第四十條清算組在

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一)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

產清單;(二)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

了結業務;(四)清繳所欠稅款;(五)清理債權、債務;(六)處理

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七)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第

四十一條清算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于六十日內在報

紙上至少公告三次。對公司債權人的債務進行登記。第四十二條清

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制定清算方案,

并報股東會及登記主管機關確認。第四十三條財產清償順序如下:

1、支付清算費用;2、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3、繳納所欠稅款;

4、清償公司債務。公司財產按前款規定清償后的剩余財產,按照出

資比例分配給股東。第四十四條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制作清算

報告,報股東會及登記主管機關確認,確認后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公

笫25頁共95頁

司注銷登記,并公告公司終止。第四十五條清算組成員應當忠于職

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不得利用職權受賄賂或者有其他非法收入,

不得侵占公司財產。清算組成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

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第七章附則第四十六條公司

如下事項變動,由董事會決定:(一)住所在范圍內變動;

(二)在公司章程規定的行業范圍內增加經營項目;(三)設立分支

機構;(四)公司章程規定的有關事項。第四十七條除前款以外的

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及本章程其它重要條款變動,應修改公司章程。第

四十八條由董事會通過修改章程的決議,提出修改條款,并報股東

大會表決。第四十九條將股東大會通過的修改條款,報公司登記機

關審查備案,經公司登記機關審核認可后生效。第五十條公司股東

大會通過的有關本公司章程的補充決議和其它文件,均為本公司章程

的組成部分。第五十一條本章程解釋權歸公司董事會,本章程于

年月日經公司創立大會通過,公司設

立登記后生效。甲方(簽章):乙方(簽章):

年一月—日年一月一日丙方

(簽章):丁方(簽章):年—月—

日年一月一日

有限責任公司章程(國有獨資公司)

第一章總則

笫26頁共95頁

第一條為了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實現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促進經

濟發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條公司名稱:(以下簡稱公司)

第三條公司住所:

第四條公司營業期限:永久存續(或:自公司設立登記之日起至年

月日)。

第五條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經理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笫27頁共95頁

第六條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c出

資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全部財產對公司

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七條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對公司、出資人、董事、監事、高

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

第二章經營范圍

第八條公司的經營范圍:

(以上經營范圍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為準)。

第九條公司根據實際情況,改變經營范圍的,須經公司登記機關核

準登記。

笫28頁共95頁

第三章公司注冊資本

第十條公司由單獨出資組建。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萬元,出資方

式為。

(注:出資方式應注明為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

出資人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公司在銀行開設的帳

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評估作價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

手續。

第十一條出資人應當按期足額繳納所認繳的出資額,并在繳納出資

后,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并出具證明。

第十二條公司注冊資本由出資人分次繳納。首次出資應當在公司設

笫29頁共95頁

立登記以前足額繳納。(注:出資人出資采取一次到位的,不需要填

寫下表)。

股東繳納出資情況如下:

(一)首次出資情況:

I出資人I出資額I出資方式I出資比例I出資時

間I

II(萬元)II(%)II

第30頁共95頁

(二)第二次出資情況:

I出資人I出資額(萬元)I出資方式I出資比例

出資時間I

IIII(%)II

第31頁共95

(注:出資比例是指占注冊資本總額的百分比;出資方式應注明為貨

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

第十三條公司可以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

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公司章程規定

的程序辦理。

第四章出資人

第32頁共95頁

第十四條出資人是經政府授權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代表國家

履行出資人的職責。

第十五條出資人享有如下權利: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向公司委派或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并在董事會成員

中指定董事長、副董事長;決定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委派或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監事,并在監事會成員中指定監

事會主席;決定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和批準董事會和監事會的報告;

(五)查閱董事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

(六)批準公司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和利潤分配方案,彌補虧損方

第33頁共95頁

案;

(七)決定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清算增加或者減

少注冊資本、發行公司債券;

(A)公司終止,依法取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九)修改公司章程。

(十)法律、行政法規或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出資人對上述事項作出決定,按照有關規定應當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的,應當報經審批。

(注:前款第(一)、第(六)項可以根據情況,由董事會行使相關

職權)

第十六條出資人的義務: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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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按期足額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三)在公司成立后,不得抽逃出資;

(四)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七條出資人可以轉讓其全部或部分出資額,但須依法進行審批

并辦理財產轉移手續。轉讓后,應變更公司形式并向公司登記機關辦

理變更登記。

第五章董事會、經理、監事會

第十八條公司設董事會,由人組成,其中應當有適當比例的職工代

表。董事由出資人委派或更換,但是董事會成員中的職工代表由職工

代表大會民主選舉或更換。

董事每屆任期三年。(注:不超過三年)

第35頁共95頁

第十九條董事會設董事長一名,副董事長名,由出資人從董事會成

員中指定。

第二十條董事會對出資人負責,行使以下職權:

(一)執行出資人的決議;

(二)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制訂公司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和利潤分配方案、

彌補虧損方案;

(四)制訂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發行公司債券、分立、合并、

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的方案;

(五)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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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聘任和解聘公司經理,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

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七)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A)公司章程或者出資人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一條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

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

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二條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董事會應當對所議

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三條董事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董事。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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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體董事一致同意,可以調整通知時間。

董事會會議應當有過半數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作出決議,必

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

第二十四條公司設經理,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經出資人批準,

董事可以兼任經理。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以下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的方案;

(四)擬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第38頁共95頁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公司章程或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五條公司的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未經出

資人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其他經營組織的

兼職。

第二十六條公司設立監事會,由人組成。(注:監事人數不得少于

五人)監事由出資人委派或更換,但是監事會成員中的職工代表由公

司職工代表大會選舉或更換。每屆監事會的職工代表比例由出資人決

定,但不得低于監事人數的三分之一。

監事任期每屆為三年。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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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條監事會主席由出資人在監事中指定。

第二十八條監事會主席負責召集和主持監事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

履行職務或不履行熾務的,由半數以上的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

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第二十九條監事會會議應當有過半數的監事出席方可舉行。監事會

形成決議須經半數以上的監事通過方才有效。

第三十條監事會行使以下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

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出資人決定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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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

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六章公司財務、會計

第三十一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

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并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

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財務會計報告應當于每一

會計年度終了后的三個月內送交出資人。

第三十二條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

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

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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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

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后,經股東會決議,還可以從稅后

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稅后利潤,應依法分配紅利。

第七章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三十三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

(二)出資人決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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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有前款第(一)項情形的,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

第三十四條公司因章程前條第(一)、(二)、(四)項的規定而解散

的,應當依法組建清算組并進行清算;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制作

清算報告,報出資人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

公告公司終止。

第三十五條清算組由出資人組成,依照《公司法》及相關法律、行

政法規的規定行使職權和承擔義務。

第九章附則

第三十六條本章程所稱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指經理、副經理、財務負

責人。

第三十七條公司章程由出資人(或:董事會)解釋。本章程如與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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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三十八條本章程所稱“以上”含本數:“過半數”不含本數。

第三十九條公司根據需要或因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而修改公司章

程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應送公司原登記磯關備案。

第四十條本公司章程由出資人制定。(或:由公司董事會制定報出

資人批準),公司設立登記后生效。

出資人簽名(蓋章):

第44頁共95頁

年月日

備注:

一、制定公司章程前,出資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出資人

委托的公司登記代理人應當閱讀過《公司法》并確知其享有的權利和

應承擔的義務。

二、本章程樣本是公司登記機關為方便申請人辦理公司登記而擬訂的,

僅供申請人參考,并非強制使用。申請人可以依法另行制定本公司章

程。

三、申請人借鑒本章程樣本時,除《公司法》第二十五條所規定的絕

對必要記載事項外,其余條款可以根據情況增加或刪減;公司也可以

根據情況對本章程樣本的有關條款進行修改及增加任意記載事項。但

是,所增加的條款或者修改的內容不得與《公司法》及其他法律、行

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相抵觸。

四、本章程樣本中帶有下劃線處,申請人可以根據情況對有關的比例

或者人數進行調整,但不得低于本章程樣本所設定的比例或者人數。

第45頁共95頁

五、本章程樣本中凡加“括號”的地方,可根據公司的實際情況選擇,

然后去掉括號。

六、本章程樣本中凡加“注”的地方,可根據公司的實際情況確定,

然后去掉所“注”內容。

有限責任公司章程—合同范本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章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

司登記管理條例》和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

第二條本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冊,

名稱為:市有限公司。住所為:市

_________區_________路大樓層房號。

第三條公司宗旨是:O

第四條公司經營范圍是(以執照核準為準):O公司可以

改變經營范圍,但是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第46頁共95頁

公司的經營范圍中屬于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批準的項目,應當依

法經過批準。

第五條公司根據業務需要,可在國內及境外設立子公司。分公司和

辦事機構。在境外的投資活動及在境內設立投資額在萬元

人民幣以上的子公司,須經股東大會同意。此外的投資活動由董事會

決定。

第二章股東

第六條公司股東共個,名稱與住所如下:

I股東名稱I住所I身份證或執照號碼I

I甲:III

第47頁共95頁

乙:

IT:III

第七條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一)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第48頁共95頁

(二)依本章程規定領取紅利;

(三)對公司的日常管理及經營活動進行監督、查詢和質詢;

(四)通過股東大會,對公司的重大決策,按所持股份比例,享有表

決權;

(五)公司清盤解散后,按所持股份比例分享剩余資產;

(六)O

第八條股東履行下列義務:

(一)按規定繳納所認出資;

(二)以認繳的出資額對公司承擔責任;

(三)公司經登記注冊后,不得抽回出資;

(四)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第49頁共95頁

(五)支持公司的經營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議,促進公司業務發展。

第九條股東權利受到公司侵犯,股東可通過董事會書面請求公司限

期停止侵權活動,并補償由被侵權導致的經濟損失。如公司經法院或、

公司登記機關證實公司未在所要求的期限內終止侵權活動,被侵權的

股東可根據自己的意愿退股,其所擁有的股份由其它股東協議攤派或

按持股比例由其它段東認購。

第三章注冊資本

第十條公司注冊資本總額為萬元人民幣。各股東出資額

及所占比例如下:

I股東名稱I出資額I出資比例I出資形式I

I甲:I萬元III

第50頁共95頁

I乙:I萬元I

I丙:I萬元I

IT:I萬元III

第十一條各股東所認繳出資必須在年月

日公司設立前足額投入。以現金出資的,存入公司臨時帳

號,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或土地使用權出資,應在公司設

第51頁共95頁

立前,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

第十二條公司注冊資本中股東以非貨幣形式出資,必須經全體股東

同意。非貨幣出資的作價,由全體股東商議決定。如意見不能統一,

由評估機構評定。

第十三條股本轉讓,要用書面形式向股東大會申請,經股東大會同

意后,由經理指定專人把公司有關帳目結算清楚,方可辦理股本轉讓

手續。

第十四條受讓人必須經過全體股東認可:不認可的,由不認可的股

東作為股本轉讓的受讓人。

第十五條公司經營期限為年。

第四章組織機構

第十六條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利機

構。

第十七條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第52頁共95頁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投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投酬事項;

(四)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A)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九)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十)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組織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

出決議;

)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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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辦法遵照公司法規定執行。

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變更組織形式及分立、合并、解散,須

經有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同意。

公司修改章程、批準股本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須經全體股東同意。

第十九條股東會每年召開一次年會。年會為定期會議,在每年的月

召開。公司發生重大問題,經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

之一以上董事或監事提議,可召開臨時會議。

第二十條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

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或其它董事主持。

第二十一條召開段東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

并對所議事項形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二條公司設董事會,董事會成員共人,其中:董

事長一人,副董事長人,(或:執行董事壹名,執行董事行

使董事會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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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董事或執行董事由股東提名侯選人,經股東大會委派。

第二十四條董事根據自己所代表的股東持有的股份份額行使表決

權。董事(或執行董事)任期年,董事任期屆滿,可以連

選連任。

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二十五條董事長(或執行董事)為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股東大會

委任(或由董事會選舉產生),任期年。

第二十六條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定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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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制定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方案;

(七)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組織形式、解散方案;

(A)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根據經理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

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制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條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辦法按公司法規定執行。

召開董事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日前通知全體董事。

董事會應對所議事項形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

上簽名。

第二十八條公司經理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任期年。

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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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的管理人員;

(A)公司章程和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二十九條董事、經理不得將公司資產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

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

董事、經理不得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其它個人債務提供擔

第57頁共95頁

保。

第三十條董事、經理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其所任公司同類的

業務或者從事損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動。從事上述業務或者活動的,所

得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董事、經理除公司章程規定或者股東會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訂立合

同或者進行交易。

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

給公司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一條公司設監事會,監事成員名,(不設監事會,

設監事壹名),由股東大會委任,任期年,董事。經理及財

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監事會(或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稽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

行為進行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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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當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和經理予以

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監事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五章公司財務、會計

第三十二條公司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

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包括下列財務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

(-)資產負責表;

(二)損益表;

(三)財務狀況變動表;

(四)財務情況說明書;

(五)利潤分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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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條公司分配適當的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

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

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的,可不再提取。

公司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

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在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后,經股東會決議,可以提取任

意公積金。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公益金后所剩利潤,按股東的出資比例

分配。

第三十四條公司公積金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

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

法定公積金轉為資木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于注冊資木的百

分之二十五。

第三十五條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職工集體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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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條公司除法定的會計帳冊外,不得另立會計帳冊。

第六章解散和清算

第三十七條在公司法規定的諸種解散事由出現時,可以解散。

第三十八條公司正常(非強制性)解散,由股東大會確定清算組,

并在股東大會確認后十五日內成立。

第三十九條清算組成立后,公司停止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

第四十條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

(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業務;

(四)清繳所欠稅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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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七)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四十一條清算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于六十日內在

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對公司債權人的債務進行登記。

第四十二條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

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股東會及登記主管機關確認。

第四十三條財產清償順序如下:

1、支付清算費用;

2、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

3、繳納所欠稅款;

4、清償公司債務。

公司財產按前款規定清償后的剩余財產,按照出資比例分配給股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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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條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及登

記主管機關確認,確認后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公司注銷登記,并公告

公司終止。

第四十五條清算組成員應當忠于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不得利

用職權受賄賂或者有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財產。

清算組成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

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公司如下事項變動,由董事會決定:

(一)住所在范圍內變動;

(二)在公司章程規定的行業范圍內增加經營項目;

(三)設立分支機構;

(四)公司章程規定的有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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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條除前款以外的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及本章程其它重要條

款變動,應修改公司章程。

第四十八條由董事會通過修改章程的決議,提出修改條款,并報股

東大會表決。

第四十九條將股東大會通過的修改條款,報公司登記機關審查備案,

經公司登記機關審核認可后生效。

第五十條公司股東大會通過的有關本公司章程的補充決議和其它

文件,均為本公司章程的組成部分。

第五十一條本章程解釋權歸公司董事會,本章程于年

月日經公司創立大會通過,公司設立登記后生效。

甲方(簽章):乙方(簽章):

年—月—日年—月—日

丙方(簽章):丁方(簽章):

第64頁共95頁

年一月—日年一月一日

私營有限責任公司章程—合同范本

一、企業名稱:

二、企業住所:

三、經營地址:

四、企業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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