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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計量標準器具核準實施規(guī)范

(基本要素)

一、行政許可事項名稱:

計量標準器具核準

二、中央主管部門:

市場監(jiān)管總局

三、實施機關:

市場監(jiān)管總局;省級、設區(qū)的市級、縣級市場監(jiān)管部門

四、設定和實施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

五、子項:

1.計量標準器具核準(國家級權限)

2.計量標準器具核準(省級權限)

3.計量標準器具核準(設區(qū)的市級權限)

4.計量標準器具核準(縣級權限)

15.1計量標準器具核準(國家級權限)

[000131115001]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許可事項名稱及編碼

計量標準器具核準【00013111500Y】

2.行政許可事項子項名稱及編碼

計量標準器具核準(國家級權限)[000131115001】

3.行政許可事項業(yè)務辦理項名稱及編碼

(1)新建計量標準器具核準(國家級權限)(00013111500101)

(2)計量標準器具復查核準(國家級權限)(00013111500102)

(3)計量標準器具更換核準(國家級權限)(00013111500103)

(4)計量標準器具封存核準(國家級權限)(00013111500104)

(5)計量標準器具撤銷核準(國家級權限)(00013111500105)

(6)更換建標單位名稱核準(國家級權限)(00013111500106)

4.設定依據(jù)

(1)《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第六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第七條

(3)《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第八條

5.實施依據(jù)

(1)《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第七條

2

(2)《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第八條

(3)《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第九條

(4)《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第十條

6.監(jiān)管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二條

7.實施機關:市場監(jiān)管總局

8.審層級:國家級

9.行使層級:國家級/局(署、會)

10.是否由審批機關受理:是

11.受理層級:國家級

12.是否存在初審環(huán)節(jié):否

13.初審層級:無

14.對應政務服務事項國家級基本目錄名稱:計量標準器具核準

15.要素統(tǒng)一情況:全部要素全國統(tǒng)一

二、行政許可事項類型

條件型

三、行政許可條件

1.準予行政許可的條件

經專家技術考評合格

2.規(guī)定行政許可條件的依據(jù)

(1)《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

第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根據(jù)本地區(qū)的需要,建

立社會公用計量標準器具,經上級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主持考核合格后

使用。

(2)《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

笫七條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主

管部門,根據(jù)本部門的特殊需要,可以建立本部門使用的計量標準器具,

其各項最高計量標準器具經同級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主持考核合格后

使用。

(3)《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

第八條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根據(jù)需要,可以建立本單位使用的計量標準

器具,其各項最高計量標準器具經有關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主持考核合

格后使用。

四、行政許可服務對象類型與改革舉措

1.服務對象類型:企業(yè)法人,事業(yè)單位法人

2.是否為涉企許可事項:否

3.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名稱:無

4.許可證件名稱:無

5.改革方式:無

6.具體改革舉措

(1)實現(xiàn)申請、審批、發(fā)證全程網上辦理,并將審批信息統(tǒng)一歸集

至有關數(shù)據(jù)平臺。(2)取消“計量檢定人員檢定證件或者校準人員資質

證明復印件”、“計量標準考核證書原件”等證明材料。

7.加強事中事后監(jiān)管措施

(1)印發(fā)《計量標準“雙隨機、一公開”監(jiān)督檢查工作實施指南(試

行)》。(2)對通過投訴舉報等渠道反映問題多的計量標準,實施重點

監(jiān)管。

五、申請材料

1.申請材料名稱

申請新建計量標準器具核準需要提交的申請資料:計量標準考核(復

查)申請書和計量標準技術報告;計量標準器及配套的主要計量設備的有

效檢定或校準證書以及可以證明計量標準具有相應測量能力的其他技術資

4

料復印件各1份。

申請計量標準器具復查核準需要提交的申請資料:計量標準考核(復

查)申請書和計量標準技術報告、計量標準考核證書有效期內計量標準器

及配套的主要計量設備的有效檢定或者校準證書,以及可以證明計量標準

具有相應測量能力的其他技術資料復印件各1份。計量標準封存、注銷、

更換等相關申請材料(如果適用)復印件1份。

2.規(guī)定申請材料的依據(jù)

(1)《計量標準考核辦法》

第八條申請新建計量標準考核,申請計量標準考核的單位(以下

簡稱申請考核單位)應當向主持考核的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遞交以下申請

資料:

(一)計量標準考核(復查)申請書和計量標準技術報告;

(二)計量標準器及配套的主要計量設備有效檢定或者校準證書,以

及可以證明計量標準具有相應測量能力的其他技術資料復印件各1份。

(2)《計量標準考核辦法》

第九條申請計量標準復查考核,申請考核單位應當向主持考核的市

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遞交以下申請資料:

(一)計量標準考核(復查)申請書和計量標準技術報告;

(二)計量標準考核證書有效期內計量標準器及配套的主要計量設備

的有效檢定或者校準證書,以及可以證明計量標準具有相應測量能力的其

他技術資料復印件各1份;

(三)計量標準封存、注銷、更換等相關申請材料(如果適用)復印

件1份。

(3)《計量標準考核辦法》

第十六條計量標準考核證書的有效期為5年。在證書有效期內,如

需要更換、封存和注銷計量標準,應當向主持考核的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申

5

報、履行有關手續(xù)。注銷計量標準的,由主持考核的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收

回計量標準考核證書。

(4)市場監(jiān)管總局關于取消部分部門規(guī)章和規(guī)范性文件等設定的證

明事項的公告(國家市場監(jiān)督管理總局公告2Q19年第54號)

申請“新建計量標準考核和復查考核”,取消提交“計量檢定人員檢

定證件或者校準人員資質證明復印件”的證明,取消后的辦理方式為“自

我聲明加現(xiàn)場考核時予以核實”。

申請“計量標準復查考核”,取消提交“計量標準考核證書原件”的

證明,取消后的辦理方式為“自我聲明加市場監(jiān)管部門內部核實”。

六、中介服務

1.有無法定中介服務事項:無

2.中介服務事項名稱:無

3.設定中介服務事項的依據(jù):無

4.提供中介服務的機構:無

5.中介服務事項的收費性質:無

七、審批程序

1.辦理行政許可的程序環(huán)節(jié)

(1)申請人申請;

(2)審批機構受理/不予受理;

(3)技術考評;

(4)審批機構審查;

(5)決定準予許可/不予許可;

(6)頒發(fā)《計量標準考核證書》/《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2.規(guī)定行政許可程序的依據(jù)

(1)《計量標準考核辦法》

笫十條申請考核單位,應當向主持考核的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遞交計

6

量標準考核申請書和有關技術資料。主持考核的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應當對

申請資料的完整性進行審查,符合規(guī)定要求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規(guī)定要

求的,在5個工作E內通知申請考核單位需要補充的全部內容;經補充符

合要求的,予以受理。主持考核的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逾期未告知申請考核

單位是否受理申請的,視為受理。

(2)《計量標準考核辦法》

第十一條主持考核的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所轄區(qū)域內的計量技術機構

具有與被考核計量標準相同或者更高等級的計量標準,并有該項目備案計

量標準考評員的,應當自行組織考核;不具備上述條件的,應當呈報上一

級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組織考核。

主持考核的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應當將考核所需時間和組織考核的市場

監(jiān)督管理部門通知申請考核單位。申請考核單位應當做好考核前的準備

工作。

(3)《計量標準考核辦法》

第十二條組織考核的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能力的單

位(以下簡稱考評單位)或者考評組承擔計量標準考核的考評任務。

計量標準的考評工作由計量標準考評員執(zhí)行。特殊項目,組織考核的

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可聘請技術專家和計量標準考評員組成考評組執(zhí)行考評

工作。

計量標準考評員分為兩級,計量標準一級考評員由國家市場監(jiān)督管理

總局組織考核,計量標準二級考評員由省級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組織考核,

經考核合格的考評員,分別由國家市場監(jiān)督管理總局和省級市場監(jiān)督管理

部門進行管理。

(4)《計量標準考核辦法》

第十三條考評單位和考評組應當按照計量標準考核規(guī)范的規(guī)定進行

計量標準考評工作,并在規(guī)定時間內按時完成考評任務。

7

(5)《計量標準考核辦法》

第十四條考評單位及考評組完成考評任務后,應當將考評材料報送

組織考核的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組織考核的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審核后遞交

主持考核的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審批。

(6)《計量標準考核辦法》

第十五條主持考核的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考評材料的20

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工作,確認考核合格的,主持考核的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

門做出考核合格的行政許可決定,并在10個工作日內向申請考核單位頒

發(fā)計量標準考核證書;不合格的,主持考核的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應當向申

請考核單位發(fā)送不予行攻許可決定書。

3.是否需要現(xiàn)場勘驗:否

4.是否需要組織聽證:否

5.是否需要招標、拍賣、掛牌交易:否

6.是否需要檢驗、檢測、檢疫:否

7.是否需要鑒定:否

8.是否需要專家評宦:是

9.是否需要向社會公示:否

10.是否實行告知承諾辦理:否

11.審批機關是否委托服務機構開展技術性服務:是

八、受理和審批時限

1.承諾受理時限:5個工作日

2.法定審批時限:20個工作日

3.規(guī)定法定審批時限依據(jù)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第四十二條除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外,行政機關應當自受

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二十日內不能作出決

8

定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

由告知申請人。但是,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第四十五條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依法需要聽證、招標、拍

賣、檢驗、檢測、檢疫、鑒定和專家評審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本節(jié)規(guī)定

的期限內。行政機關應當將所需時間書面告知申請人。

4.承諾審批時限:20個工作日

依法進行專家技術考評另需時間不計算在該時限

九、收費

1.辦理行政許可是否收費:否

2.收費項目的名稱、收費項目的標準、設定收費項目的依據(jù)、規(guī)定收

費標準的依據(jù):無

十、行政許可證件

1.審批結果類型:證照

2.審批結果名稱:《計量標準考核證書》

3.審批結果的有效期限:5年

4.規(guī)定審批結果有效期限的依據(jù)

《計量標準考核辦法》

第十六條計量標準考核證書的有效期5年。在證書有效期內,如需

要更換、封存和注銷計量標準,應當向主持考核的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中

報、履行有關手續(xù)。注銷計量標準的,由主持考核的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收

回計量標準考核證書。

5.是否需要辦理審批結果變更手續(xù):是

6.辦理審批結果變更手續(xù)的要求

更換計量標準器或主要配套設備后,如果計量標準的測量范圍、計量

標準的不確定度或準確度等級或最大允許誤差以及開展檢定或校準的項目

9

均無變化,應當申請計量標準器具更換核準許可。

如果建標單位名稱發(fā)生更換,應當申請更換建標單位名稱許可。

7.是否需要辦理審批結果延續(xù)手續(xù):是

8.辦理審批結果延續(xù)手續(xù)的要求

《計量標準考核證書》有效期屆滿前6個月提出延續(xù)申請。

9.審批結果的有效地域范圍

全國

10.規(guī)定審批結果有效地域范圍的依據(jù)

(1)《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

第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根據(jù)本地區(qū)的需要,建立

社會公用計量標準器具,經上級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2)《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

第七條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主管

部門,根據(jù)本部門的特殊需要,可以建立本部門使用的計量標準器具,其各

項最高計量標準器具經同級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3)《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

第八條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根據(jù)需要,可以建立本單位使用的計量標準

器具,其各項最高計量標準器具經有關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主持考核合

格后使用。

十一、行政許可數(shù)量限制

1.有無行政許可數(shù)量限制:無

2.公布數(shù)量限制的方式:無

3.公布數(shù)量限制的周期:無

4.在數(shù)量限制條件下實施行政許可的方式:無

5.規(guī)定在數(shù)量限制條件下實施行政許可方式的依據(jù):無

十二、行政許可后年檢

10

1.有無年要求:無

2.設定年檢要求的依據(jù):無

3.年檢周期:無

4.年檢是否要求報送材料:無

5.年檢報送材料名稱:無

6.年檢是否收費:無

7.年檢收費項目的名稱、年檢收費項目的標準、設定年檢收費項目的

依據(jù)、規(guī)定年檢項目收費標準的依據(jù):無

8.通過年檢的證明或者標志:無

十三、行政許可后年報

1.有無年報要求:無

2.年報報送材料名稱:無

3.設定年報要求的依據(jù):無

4年報周期:無

十四、監(jiān)管主體

市場監(jiān)管總局

十五、備注

11

15.2計量標準器具核準(省級權限)

[000131115002]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許可事項名稱及編碼

計量標準器具核準【00013111500Y】

2.行政許可事項子項名稱及編碼

計量標準器具核準(省級權限)[000131115002】

3.行政許可事項業(yè)務辦理項名稱及編碼

(1)新建計量標準器具核準(省級權限)(00013111500201)

(2)計量標準器具復查核準(省級權限)(00013111500202)

(3)計量標準器具更換核準(省級權限)(00013111500203)

(4)計量標準器具封存核準(省級權限)(00013111500204)

(5)計量標準器具撤銷核準(省級權限)(00013111500205)

(6)更換建標單位名稱核準(省級權限)(00013111500206)

4.設定依據(jù)

(1)《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第六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第七條

(3)《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第八條

5.實施依據(jù)

(1)《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第七條

12

(2)《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第八條

(3)《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第九條

(4)《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第十條

6.監(jiān)管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二條

7.實施機關:省級市場監(jiān)管部門

8.審層級:省級

9.行使層級:省級/直屬

10.是否由審批機關受理:是

11.受理層級:省級

12.是否存在初審環(huán)節(jié):否

13.初審層級:無

14.對應政務服務事項國家級基本目錄名稱:計量標準器具核準

15.要素統(tǒng)一情況:全部要素全國統(tǒng)一

二、行政許可事項類型

條件型

三、行政許可條件

1.準予行政許可的條件

經專家技術考評合格

2.規(guī)定行政許可條件的依據(jù)

(1)《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

第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根據(jù)本地區(qū)的需要,建

立社會公用計量標準器具,經上級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主持考核合格后

使用。

(2)《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

第七條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主

13

管部門,根據(jù)本部門的特殊需要,可以建立本部門使用的計量標準器具,

其各項最高計量標準器具經同級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主持考核合格后

使用。

(3)《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

第八條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根據(jù)需要,可以建立本單位使用的計量標準

器具,其各項最高計量標準器具經有關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主持考核合

格后使用。

四、行政許可服務對象類型與改革舉措

1.服務對象類型:企業(yè)法人,事業(yè)單位法人

2.是否為涉企許可事項:否

3.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名稱:無

4.許可證件名稱:無

5.改革方式:無

6.具體改革舉措

(1)實現(xiàn)申請、審批、發(fā)證全程網上辦理,并將審批信息統(tǒng)一歸集

至有關數(shù)據(jù)平臺。(2)取消“計量檢定人員檢定證件或者校準人員資質

證明復印件”、“計量標準考核證書原件”等證明材料。

7.加強事中事后監(jiān)管措施

(1)印發(fā)《計量標準“雙隨機、一公開”監(jiān)督檢查工作實施指南(試

行)》。(2)對通過投訴舉報等渠道反映問題多的計量標準,實施重點

監(jiān)管。

五、申請材料

1.申請材料名稱

申請新建計量標準器具核準需要提交的申請資料:計量標準考核(復

查)申請書和計量標準技術報告;計量標準器及配套的主要計量設備的有

效檢定或校準證書以及可以證明計量標準具有相應測量能力的其他技術資

14

料復印件各1份。

申請計量標準器具復查核準需要提交的申請資料:計量標準考核(復

查)申請書和計量標準技術報告、計量標準考核證書有效期內計量標準器

及配套的主要計量設備的有效檢定或者校準證書,以及可以證明計量標準

具有相應測量能力的其他技術資料復印件各1份。計量標準封存、注銷、

更換等相關申請材料(如果適用)復印件1份。

2.規(guī)定申請材料的依據(jù)

(1)《計量標準考核辦法》

第八條申請新建計量標準考核,申請計量標準考核的單位(以下

簡稱申請考核單位)應當向主持考核的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遞交以下申請

資料:

(一)計量標準考核(復查)申請書和計量標準技術報告;

(二)計量標準器及配套的主要計量設備有效檢定或者校準證書,以

及可以證明計量標準具有相應測量能力的其他技術資料復印件各1份。

(2)《計量標準考核辦法》

第九條申請計量標準復查考核,申請考核單位應當向主持考核的市

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遞交以下申請資料:

(一)計量標準考核(復查)申請書和計量標準技術報告;

(二)計量標準考核證書有效期內計量標準器及配套的主要計量設備

的有效檢定或者校準證書,以及可以證明計量標準具有相應測量能力的其

他技術資料復印件各1份;

(三)計量標準封存、注銷、更換等相關申請材料(如果適用)復印

件1份。

(3)《計量標準考核辦法》

第十六條計量標準考核證書的有效期為5年。在證書有效期內,如

需要更換、封存和注銷計量標準,應當向主持考核的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申

15

報、履行有關手續(xù)。注銷計量標準的,由主持考核的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收

回計量標準考核證書。

(4)市場監(jiān)管總局關于取消部分部門規(guī)章和規(guī)范性文件等設定的證

明事項的公告(國家市場監(jiān)督管理總局公告2Q19年第54號)

申請“新建計量標準考核和復查考核”,取消提交“計量檢定人員檢

定證件或者校準人員資質證明復印件”的證明,取消后的辦理方式為“自

我聲明加現(xiàn)場考核時予以核實”。

申請“計量標準復查考核”,取消提交“計量標準考核證書原件”的

證明,取消后的辦理方式為“自我聲明加市場監(jiān)管部門內部核實”。

六、中介服務

1.有無法定中介服務事項:無

2.中介服務事項名稱:無

3.設定中介服務事項的依據(jù):無

4.提供中介服務的機構:無

5.中介服務事項的收費性質:無

七、審批程序

1.辦理行政許可的程序環(huán)節(jié)

(1)申請人申請;

(2)審批機構受理/不予受理;

(3)專家技術考評;

(4)審批機構審查;

(5)決定準予許可/不予許可;

(6)頒發(fā)《計量標準考核證書》/《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2.規(guī)定行政許可程序的依據(jù)

(1)《計量標準考核辦法》

笫十條申請考核單位,應當向主持考核的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遞交計

16

量標準考核申請書和有關技術資料。主持考核的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應當對

申請資料的完整性進行審查,符合規(guī)定要求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規(guī)定要

求的,在5個工作E內通知申請考核單位需要補充的全部內容;經補充符

合要求的,予以受理。主持考核的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逾期未告知申請考核

單位是否受理申請的,視為受理。

(2)《計量標準考核辦法》

第十一條主持考核的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所轄區(qū)域內的計量技術機構

具有與被考核計量標準相同或者更高等級的計量標準,并有該項目備案計

量標準考評員的,應當自行組織考核;不具備上述條件的,應當呈報上一

級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組織考核。

主持考核的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應當將考核所需時間和組織考核的市場

監(jiān)督管理部門通知申請考核單位。申請考核單位應當做好考核前的準備

工作。

(3)《計量標準考核辦法》

第十二條組織考核的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能力的單

位(以下簡稱考評單位)或者考評組承擔計量標準考核的考評任務。

計量標準的考評工作由計量標準考評員執(zhí)行。特殊項目,組織考核的

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可聘請技術專家和計量標準考評員組成考評組執(zhí)行考評

工作。

計量標準考評員分為兩級,計量標準一級考評員由國家市場監(jiān)督管理

總局組織考核,計量標準二級考評員由省級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組織考核,

經考核合格的考評員,分別由國家市場監(jiān)督管理總局和省級市場監(jiān)督管理

部門進行管理。

(4)《計量標準考核辦法》

第十三條考評單位和考評組應當按照計量標準考核規(guī)范的規(guī)定進行

計量標準考評工作,并在規(guī)定時間內按時完成考評任務。

17

(5)《計量標準考核辦法》

第十四條考評單位及考評組完成考評任務后,應當將考評材料報送

組織考核的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組織考核的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審核后遞交

主持考核的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審批。

(6)《計量標準考核辦法》

第十五條主持考核的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考評材料的20

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工作,確認考核合格的,主持考核的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

門做出考核合格的行政許可決定,并在10個工作日內向申請考核單位頒

發(fā)計量標準考核證書;不合格的,主持考核的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應當向申

請考核單位發(fā)送不予行攻許可決定書。

3.是否需要現(xiàn)場勘驗:否

4.是否需要組織聽證:否

5.是否需要招標、拍賣、掛牌交易:否

6.是否需要檢驗、檢測、檢疫:否

7.是否需要鑒定:否

8.是否需要專家評宦:是

9.是否需要向社會公示:否

10.是否實行告知承諾辦理:否

11.審批機關是否委托服務機構開展技術性服務:是

八、受理和審批時限

1.承諾受理時限:5個工作日

2.法定審批時限:20個工作日

3.規(guī)定法定審批時限依據(jù)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第四十二條除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外,行政機關應當自受

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二十日內不能作出決

18

定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

由告知申請人。但是,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第四十五條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依法需要聽證、招標、拍

賣、檢驗、檢測、檢疫、鑒定和專家評審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本節(jié)規(guī)定

的期限內。行政機關應當將所需時間書面告知申請人。

4.承諾審批時限:20個工作日

依法進行專家評審另需時間不計算在該時限

九、收費

1.辦理行政許可是否收費:否

2.收費項目的名稱、收費項目的標準、設定收費項目的依據(jù)、規(guī)定收

費標準的依據(jù):無

十、行政許可證件

1.審批結果類型:證照

2.審批結果名稱:《計量標準考核證書》

3.審批結果的有效期限:5年

4.規(guī)定審批結果有效期限的依據(jù)

《計量標準考核辦法》

第十六條計量標準考核證書的有效期為5年。在證書有效期內,如

需要更換、封存和注銷計量標準,應當向主持考核的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中

報、履行有關手續(xù)。注銷計量標準的,由主持考核的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收

回計量標準考核證書。

5.是否需要辦理審批結果變更手續(xù):是

6.辦理審批結果變更手續(xù)的要求

更換計量標準器或主要配套設備后,如果計量標準的測量范圍、計量

標準的不確定度或準確度等級或最大允許誤差以及開展檢定或校準的項目

19

均無變化,應當申請計量標準器具更換核準許可。

如果建標單位名稱發(fā)生更換,應當申請更換建標單位名稱許可。

7.是否需要辦理審批結果延續(xù)手續(xù):是

8.辦理審批結果延續(xù)手續(xù)的要求

《計量標準考核證書》有效期屆滿前6個月提出延續(xù)申請。

9.審批結果的有效地域范圍

本省(自治區(qū)、直轄市)

10.規(guī)定審批結果有效地域范圍的依據(jù)

(1)《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

第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根據(jù)本地區(qū)的需要,建立

社會公用計量標準器具,經上級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2)《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

第七條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主

管部門,根據(jù)本部門的特殊需要,可以建立本部門使用的計量標準器具,

其各項最高計量標準器具經同級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主持考核合格后

使用。

(3)《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

第八條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根據(jù)需要,可以建立本單位使用的計量標準

器具,其各項最高計量標準器具經有關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主持考核合

格后使用。

十一、行政許可數(shù)量限制

1.有無行政許可數(shù)量限制:無

2.公布數(shù)量限制的方式:無

3.公布數(shù)量限制的周期:無

4.在數(shù)量限制條件下實施行政許可的方式:無

5.規(guī)定在數(shù)量限制條件下實施行政許可方式的依據(jù):無

20

十二、行政許可后年檢

1.有無年檢要求:無

2.設定年檢要求的依據(jù):無

3.年檢周期:無

4.年檢是否要求報送材料:無

5.年檢報送材料名稱:無

6.年檢是否收費:無

7.年檢收費項目的名稱、年檢收費項目的標準、設定年檢收費項目的

依據(jù)、規(guī)定年檢項目收費標準的依據(jù):無

8.通過年檢的證明或者標志:無

十三、行政許可后年報

1.有無年報要求:無

2.年報報送材料名稱:無

3.設定年報要求的依據(jù):無

4.年報周期:無

十四、監(jiān)管主體

市場監(jiān)管總局統(tǒng)一監(jiān)督管理全國計量標準考核工作。省級市場監(jiān)管部

門負責監(jiān)督管理本行政區(qū)域內計量標準考核工作。

十五、備注

21

15.3計量標準器具核準(設區(qū)的市級權限)

[000131115003]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許可事項名稱及編碼

計量標準器具核準【00013111500Y】

2.行政許可事項子項名稱及編碼

計量標準器具核準(設區(qū)的市級權限)[000131115003】

3.行政許可事項業(yè)務辦理項名稱及編碼

(1)新建計量標準器具核準(設區(qū)的市級權限)(00013111500301)

(2)計量標準器具復查核準(設區(qū)的市級權限)(00013111500302)

(3)計量標準器具更換核準(設區(qū)的市級權限)(00013111500303)

(4)計量標準器具封存核準(設區(qū)的市級權限)(00013111500304)

(5)計量標準器具撤銷核準(設區(qū)的市級權限)(00013111500305)

(6)更換建標單位名稱核準(設區(qū)的市級權限)(00013111500306)

4.設定依據(jù)

(1)《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第六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第八條

5.實施依據(jù)

(1)《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第七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第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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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第十條

6.監(jiān)管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二條

7.實施機關:設區(qū)的市級市場監(jiān)管部門

8.審批層級:設區(qū)的市級

9.行使層級:市級/隸屬

10.是否由審批機關受理:是

11.受理層級:設區(qū)的市級

12.是否存在初審環(huán)節(jié):否

13.初審層級:無

14.對應政務服務事項國家級基本目錄名稱:計量標準器具核準

15.要素統(tǒng)一情況:全部要素全國統(tǒng)一

二、行政許可事項類型

條件型

三、行政許可條件

1.準予行政許可的條件

經專家技術考評合格

2.規(guī)定行政許可條件的依據(jù)

(1)《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

第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根據(jù)本地區(qū)的需要,建

立社會公用計量標準器具,經上級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主持考核合格后

使用。

(2)《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

第八條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根據(jù)需要,可以建立本單位使用的計量標準

器具,其各項最高計量標準器具經有關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主持考核合

格后使用。

23

四、行政許可服務對象類型與改革舉措

1?服務對象類型:企業(yè)法人,事業(yè)單位法人

2.是否為涉企許可事項:否

3.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名稱:無

4.許可證件名稱:無

5.改革方式:無

6.具體改革舉措

(1)實現(xiàn)申請、審批、發(fā)證全程網上辦理,并將審批信息統(tǒng)一歸集

至有關數(shù)據(jù)平臺。(2)取消“計量檢定人員檢定證件或者校準人員資質

證明復卬件”、“沖量標準考核證書原件”等證明材料。

7.加強事中事后監(jiān)管措施

(1)印發(fā)《計量標準“雙隨機、一公開”監(jiān)督檢查工作實施指南(試

行)》。(2)對通過投訴舉報等渠道反映問題多的計量標準,實施重點監(jiān)管。

五、申請材料

1.申請材料名稱

申請新建計量標準器具核準需要提交的申請資料:計量標準考核(復

查)申請書和計量標準技術報告;計量標準器及配套的主要計量設備的有

效檢定或校準證書以及可以證明計量標準具有相應測量能力的其他技術資

料復印件各1份。

申請計量標準器具復查核準需要提交的申請資料:計量標準考核(復

查)申請書和計量標準技術報告、計量標準考核證書有效期內計量標準器

及配套的主要計量設備的有效檢定或者校準證書,以及可以證明計量標準

具有相應測量能力的其他技術資料復印件各1份。計量標準封存、注銷、

更換等相關申請材料(如果適用)復印件1份。

2.規(guī)定申請材料的依據(jù)

(1)《計量標準考核辦法》

24

第八條申請新建計量標準考核,申請計量標準考核的單位(以下簡

稱申請考核單位)應當向主持考核的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遞交以下申請資料:

(一)計量標準考核(復查)申請書和計量標準技術報告;

(二)計量標準器及配套的主要計量設備有效檢定或者校準證書,以

及可以證明計量標準具有相應測量能力的其他技術資料復印件各1份。

(2)《計量標準考核辦法》

第九條申請計量標準復查考核,申請考核單位應當向主持考核的市

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遞交以下申請資料:

(一)計量標準考核(復查)申請書和計量標準技術報告;

(二)計量標準考核證書有效期內計量標準器及配套的主要計量設備

的有效檢定或者校準證書,以及可以證明計量標準具有相應測量能力的其

他技術資料復印件各1份;

(三)計量標準封存、注銷、更換等相關申請材料(如果適用)復印

件1份。

(3)《計量標準考核辦法》

第十六條計量標準考核證書的有效期為5年。在證書有效期內,如

需要更換、封存和注銷計量標準,應當向主持考核的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申

報、履行有關手續(xù)。注銷計量標準的,由主持考核的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收

回計量標準考核證書。

(4)市場監(jiān)管總局關于取消部分部門規(guī)章和規(guī)范性文件等設定的證

明事項的公告(國家市場監(jiān)督管理總局公告2019年第54號)

申請“新建計量標準考核和復查考核”,取消提交“計量檢定人員檢

定證件或者校準人員資質證明復印件”的證明,取消后的辦理方式為“自

我聲明加現(xiàn)場考核時予以核實”。

申請“計量標準復查考核”,取消提交“計量標準考核證書原件”的

證明,取消后的辦理方式為“自我聲明加市場監(jiān)管部門內部核實”。

25

六、中介服務

1.有無法定中介服務事項:無

2.中介服務事項名稱:無

3.設定中介服務事項的依據(jù):無

4.提供中介服務的機構:無

5.中介服務事項的收費性質:無

七、審批程序

1.辦理行政許可的程序環(huán)節(jié)

(1)申請人申請;

(2)審批機構受理/不予受理;

(3)經專家技術考評;

(4)審批機構審查;

(5)決定準予許可/不予許可;

(6)頒發(fā)《計量標準考核證書》/《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2.規(guī)定行政許可程序的依據(jù)

(1)《計量標準考核辦法》

第十條申請考核單位,應當向主持考核的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遞交計

量標準考核申請書和有關技術資料。主持考核的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應當對

申請資料的完整性進行審查,符合規(guī)定要求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規(guī)定要

求的,在5個工作日內通知申請考核單位需要補充的全部內容;經補充符

合要求的,予以受理。主持考核的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逾期未告知申請考核

單位是否受理申請的,視為受理。

(2)《計量標準考核辦法》

第十一條主持考核的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所轄區(qū)域內的計量技術機構

具有與被考核計量標準相同或者更高等級的計量標準,并有該項目備案計

量標準考評員的,應當自行組織考核;不具備上述條件的,應當呈報上一

26

級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組織考核。

主持考核的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應當將考核所需時間和組織考核的市場

監(jiān)督管理部門通知申請考核單位。申請考核單位應當做好考核前的準備

工作。

(3)《計量標準考核辦法》

第十二條組織考核的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能力的單

位(以下簡稱考評單位)或者考評組承擔計量標準考核的考評任務。

計量標準的考評工作由計量標準考評員執(zhí)行。特殊項目,組織考核的

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可聘請技術專家和計量標準考評員組成考評組執(zhí)行考評

工作。

計量標準考評員分為兩級,計量標準一級考評員由國家市場監(jiān)督管理

總局組織考核,計量標準二級考評員由省級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組織考核,

經考核合格的考評員,分別由國家市場監(jiān)督管理總局和省級市場監(jiān)督管理

部門進行管理。

(4)《計量標準考核辦法》

第十三條考評單位和考評組應當按照計量標準考核規(guī)范的規(guī)定進行

計量標準考評工作,并在規(guī)定時間內按時完成考評任務。

(5)《計量標準考核辦法》

第十四條考評單位及考評組完成考評任務后,應當將考評材料報送

組織考核的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組織考核的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審核后遞交

主持考核的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審批。

(6)《計量標準考核辦法》

第十五條主持考核的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考評材料的20

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工作,確認考核合格的,主持考核的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

門做出考核合格的行政許可決定,并在10個工作日內向申請考核單位頒

發(fā)計量標準考核證書;不合格的,主持考核的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應當向申

27

請考核單位發(fā)送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3.是否需要現(xiàn)場勘驗:否

4.是否需要組織聽證:否

5.是否需要招標、拍賣、掛牌交易:否

6.是否需要檢驗、檢測、檢疫:否

7.是否需要鑒定:否

8.是否需要專家評官:是

9.是否需要向社會公示:否

10.是否實行告知承諾辦理:否

11.審批機關是否委托服務機構開展技術性服務:是

八、受理和審批時限

1.承諾受理時限:5個工作日

2.法定審批時限:20個工作日

3.規(guī)定法定審批時限依據(jù)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第四十二條除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外,行政機關應當自受

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二十日內不能作出決

定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

由告知申請人。但是,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第四十五條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依法需要聽證、招標、拍

賣、檢驗、檢測、檢疫、鑒定和專家評審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本節(jié)規(guī)定

的期限內。行政機關應當將所需時間書面告知申請人。

4.承諾審批時限:20個工作日

依法進行專家評審另需時間不計算在該時限

九、收費

28

1.辦理行政許可是否收費:否

2.收費項目的名稱、收費項目的標準、設定收費項目的依據(jù)、規(guī)定收

費標準的依據(jù):無

十、行政許可證件

1.審批結果類型:證照

2.審批結果名稱:《計量標準考核證書》

3.審批結果的有效期限:5年

4.規(guī)定審批結果有效期限的依據(jù)

《計量標準考核辦法》

第十六條計量標準考核證書的有效期為5年。在證書有效期內,如

需要更換、封存和注銷計量標準,應當向主持考核的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申

報、履行有關手續(xù)。注銷計量標準的,由主持考核的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收

回計量標準考核證書。

5.是否需要辦理審批結果變更手續(xù):是

6.辦理審批結果變更手續(xù)的要求

更換計量標準器或主要配套設備后,如果計量標準的測量范圍、計量

標準的不確定度或準確度等級或最大允許誤差以及開展檢定或校準的項目

均無變化,應當申請計量標準器具更換核準許可。

如果建標單位名稱發(fā)生更換,應當申請更換建標單位名稱許可。

7.是否需要辦理審批結果延續(xù)手續(xù):是

8.辦理審批結果延續(xù)手續(xù)的要求

《計量標準考核證書》有效期屆滿前6個月提出延續(xù)申請。

9.審批結果的有效地域范圍

本市

10.規(guī)定審批結果有效地域范圍的依據(jù)

(1)《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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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根據(jù)本地區(qū)的需要,建

立社會公用計量標準器具,經上級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主持考核合格后

使用。

(2)《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

第七條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主

管部門,根據(jù)本部門的特殊需要,可以建立本部門使用的計量標準器具,

其各項最高計量標準器具經同級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主持考核合格后

使用。

(3)《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

笫八條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根據(jù)需要,可以建立本單位使用的計量標準

器具,其各項最高計量標準器具經有關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主持考核合

格后使用。

十一、行政許可數(shù)量限制

1.有無行政許可數(shù)量限制:無

2.公布數(shù)量限制的方式:無

3.公布數(shù)量限制的周期:無

4.在數(shù)量限制條件下實施行政許可的方式:無

5.規(guī)定在數(shù)量限制條件下實施行政許可方式的依據(jù):無

十二、行政許可后年檢

1.有無年檢要求:無

2.設定年檢要求的依據(jù):無

3.年檢周期:無

4.年檢是否要求報送材料:無

5.年檢揭^材料名稱:無

6.年檢是否收費:無

7.年檢收費項目的名稱、年檢收費項目的標準、設定年檢收費項目的

30

依據(jù)、規(guī)定年檢項目收費標準的依據(jù):無

8.通過年檢的證明或者標志:無

十三、行政許可后年報

1.有無年報要求:無

2.年報報送材料名稱:無

3.設定年報要求的依據(jù):無

4年報周期:無

十四、監(jiān)管主體

市場監(jiān)管總局統(tǒng)一監(jiān)督管理全國計量標準考核工作。省級市場監(jiān)管部

門負責監(jiān)督管理本行政區(qū)域內計量標準考核工作。

十五、備注

31

15.4計量標準器具核準(縣級權限)

[000131115004]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許可事項名稱及編碼

計量標準器具核準【00013111500Y1

2.行政許可事項子項名稱及編碼

計量標準器具核準(縣級權限)[000131115004】

3.行政許可事項業(yè)務辦理項名稱及編碼

(1)新建計量標準器具核準(縣級權限)(00013111500401)

(2)計量標準器具復查核準(縣級權限)(00013111500402)

(3)計量標準器具更換核準(縣級權限)(00013111500403)

(4)計量標準器具封存核準(縣級權限)(00013111500404)

(5)計量標準器具撤銷核準(縣級權限)(00013111500405)

(6)更換建標單位名稱核準(縣級權限)(00013111500406)

4.設定依據(jù)

(1)《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第六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第八條

5.實施依據(jù)

(1)《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第七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第八條

32

(3)《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第十條

6.監(jiān)管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二條

7.實施機關:縣級市場監(jiān)管部門

8.審批層級:縣級

9.行使層級:縣級

10.是否由審批機關受理:是

11.受理層級:縣級

12.是否存在初審環(huán)節(jié):否

13.初審層級:無

14.對應政務服務事項國家級基本目錄名稱:計量標準器具核準

15.要素統(tǒng)一情況:全部要素全國統(tǒng)一

二、行政許可事項類型

條件型

三、行政許可條件

1.準予行政許可的條件

經專家技術考評合格。

2.規(guī)定行政許可條件的依據(jù)

(1)《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

第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根據(jù)本地區(qū)的需要,建

立社會公用計量標準器具,經上級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主持考核合格后

使用。

(2)《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

第八條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根據(jù)需要,可以建立本單位使用的計量標準

器具,其各項最高計量標準器具經有關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主持考核合

格后使用。

四、行政許可服務對象類型與改革舉措

1?服務對象類型:企業(yè)法人,事業(yè)單位法人

2.是否為涉企許可事項:否

3.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名稱:無

4.許可證件名稱:無

5.改革方式:無

6.具體改革舉措

(1)實現(xiàn)申請、審批、發(fā)證全程網上辦理,并將審批信息統(tǒng)一歸集

至有關數(shù)據(jù)平臺。(2)取消“計量檢定人員檢定證件或者校準人員資質

證明復卬件”、“沖量標準考核證書原件”等證明材料。

7.加強事中事后監(jiān)管措施

(1)印發(fā)《計量標準“雙隨機、一公開”監(jiān)督檢查工作實施指南(試

行)》。(2)對通過投訴舉報等渠道反映問題多的計量標準,實施重點監(jiān)管。

五、申請材料

1.申請材料名稱

申請新建計量標準器具核準需要提交的申請資料:計量標準考核(復

查)申請書和計量標準技術報告;計量標準器及配套的主要計量設備的有

效檢定或校準證書以及可以證明計量標準具有相應測量能力的其他技術資

料復印件各1份。

申請計量標準器具復查核準需要提交的申請資料:計量標準考核(復

查)申請書和計量標準技術報告、計量標準考核證書有效期內計量標準器

及配套的主要計量設備的有效檢定或者校準證書,以及可以證明計量標準

具有相應測量能力的其他技術資料復印件各1份。計量標準封存、注銷、

更換等相關申請材料(如果適用)復印件1份。

2.規(guī)定申請材料的依據(jù)

(1)《計量標準考核辦法》

34

第八條申請新建計量標準考核,申請計量標準考核的單位(以下

簡稱申請考核單位)應當向主持考核的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遞交以下申請

資料:

(一)計量標準考核(復查)申請書和計量標準技術報告;

(二)計量標準器及配套的主要計量設備有效檢定或者校準證書,以

及可以證明計量標準具有相應測量能力的其他技術資料復印件各1份。

(2)《計量標準考核辦法》

第九條申請計量標準復查考核,申請考核單位應當向主持考核的市

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遞交以下申請資料:

(一)計量標準考核(復查)申請書和計量標準技術報告;

(二)計量標準考核證書有效期內計量標準器及配套的主要計量設備

的有效檢定或者校準證書,以及可以證明計量標準具有相應測量能力的其

他技術資料復印件各1份;

(三)計量標準封存、注銷、更換等相關申請材料(如果適用)復印

件1份。

(3)《計量標準考核辦法》

第十六條計量標準考核證書的有效期為5年。在證書有效期內,如

需要更換、封存和注銷計量標準,應當向主持考核的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申

報、履行有關手續(xù)。注銷計量標準的,由主持考核的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收

回計量標準考核證書。

(4)市場監(jiān)管總局關于取消部分部門規(guī)章和規(guī)范性文件等設定的證

明事項的公告(國家市場監(jiān)督管理總局公告2019年第54號)

申請“新建計量標準考核和復查考核”,取消提交“計量檢定人員檢

定證件或者校準人員資質證明復印件”的證明,取消后的辦理方式為“自

我聲明加現(xiàn)場考核時予以核實”。

申請“計量標準復查考核”,取消提交“計量標準考核證書原件”的

35

證明,取消后的辦理方式為“自我聲明加市場監(jiān)管部門內部核實”。

六、中介服務

1.有無法定中介服務事項:無

2.中介服務事項名稱:無

3.設定中介服務事項的依據(jù):無

4.提供中介服務的機構:無

5.中介服務事項的收費性質:無

七、審批程序

1.辦理行政許可的程序環(huán)節(jié)

(1)申請人申請;

(2)審批機構受理/不予受理;

(3)專家技術考評;

(4)審批機構審查;

(5)決定準予許可/不予許可;

(6)頒發(fā)《計量標準考核證書》/《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2.規(guī)定行政許可程序的依據(jù)

(1)《計量標準考核辦法》

第十條申請考核單位,應當向主持考核的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遞交計

量標準考核申請書和有關技術資料。主持考核的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應當對

申請資料的完整性進行審查,符合規(guī)定要求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規(guī)定要

求的,在5個工作日內通知申請考核單位需要補充的全部內容;經補充符

合要求的,予以受理。主持考核的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逾期未告知申請考核

單位是否受理申請的,視為受理。

(2)《計量標準考核辦法》

第十一條主持考核的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所轄區(qū)域內的計量技術機構

具有與被考核計量標準相同或者更高等級的計量標準,并有該項目備案計

36

量標準考評員的,應當自行組織考核;不具備上述條件的,應當呈報上一

級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組織考核。

主持考核的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應當將考核所需時間和組織考核的市場

監(jiān)督管理部門通知申請考核單位。申請考核單位應當做好考核前的準備

工作。

(3)《計量標準考核辦法》

第十二條組織考核的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能力的單

位(以下簡稱考評單位)或者考評組承擔計量標準考核的考評任務。

計量標準的考評工作由計量標準考評員執(zhí)行。特殊項目,組織考核的

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可聘請技術專家和計量標準考評員組成考評組執(zhí)行考評

工作。

計量標準考評員分為兩級,計量標準一級考評員由國家市場監(jiān)督管理

總局組織考核,計量標準二級考評員由省級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組織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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