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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附件4建筑施工企業項目經理(注冊建造師)信用考核措施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建筑施工企業項目經理(注冊建造師)管理,建立優勝劣汰的市場管理機制,貫徹項目經理職責,提高工程建設項目管理水平,保證工程質量與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規章、規定和國務院、國家住建部、省住建廳有關建立市場信用制度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第二條本措施所稱建筑施工企業項目經理,是指獲得注冊建造師執業資格并受企業法定代表人委托或授權,對工程項目施工過程全面負責的項目管理者,是建筑施工企業法定代表人在工程項目的委托代理人。第三條本措施合用于青島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建筑經營活動的項目經理。第四條市城鎮建設委建管局負責對全市項目經理管理,并對其從事建筑經營活動的市場行為進行統一信用考核及成果公布,并負責在市南、市北、李滄轄區內從事建筑經營活動的項目經理的市場行為和業績的平常考核記錄。其他區、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轄區內從事建筑經營活動的項目經理的市場行為和業績進行管理及平常考核記錄,并按規定報送市城鎮建設委建管局匯總。各區、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明確專門部門和人員,詳細負責對項目經理的平常考核記錄工作。市城鎮建設委建管局對項目經理的考核成果及作出的處理決定,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嚴格執行。第二章項目經理的職責第五條工程項目施工實行項目經理負責制。項目經理受企業法定代表人委托全面管理工程施工過程,對工程項目質量、安全、文明施工、隊伍管理等全面負責。第六條項目經理是崗位職務,按照與建筑施工企業法定代表人簽定的項目管理承包協議,或按照企業法定代表人授權,履行下列職責:(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嚴格執行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規定,執行企業的各項管理制度;(二)負責執行經同意的施工組織設計;(三)項目動工前,核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項目中標告知書、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書、安全報監立案、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等證件與否齊全;(四)項目動工前,組織實行對施工現場周圍環境安全評估并制定對應的防備措施;(五)檢查進場的施工機械設備的安全性能;(六)檢查進場的建筑材料、構配件及設備質量;(七)組織制定項目管理機構各類管理人員的職責、權限和項目管理的規章制度并監督執行;(八)審查專業承包、勞務分包企業資質和安全生產許可證及有效期限;(九)審查施工現場質量安全保障體系人員到位及履職狀況;(拾)審查進場農民工的上崗證件、用工協議并組織對農民工進行教育;(拾一)嚴格履行協議條款,經濟簽證及時精確,并根據協議規定準時結算;(拾二)規范建筑分包和勞動用工行為,保證分包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按協議約定及時足額發放,及時處理項目發生的各類糾紛;(拾二)嚴格執行工程建設有關廉潔遵法規定;(拾三)嚴格執行《建筑業施工現場管理原則》和《建筑工程勞務用工管理規范》,積極創原則化管理樣板工程;(拾四)有效控制工程項目施工質量,嚴格執行有關技術原則和規范,積極推廣應用新技術,保證工程質量和工期,努力提高經濟效益;(拾五)負責建筑安全生產管理,執行安全生產責任制度,采用有效措施,實現安全生產、文明施工,防止傷亡和其他安全事故的發生;(拾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向有關部門匯報施工現場內發生的事故或重大事件,并必須采用緊急措施,減少人員傷亡和事故損失;(拾七)其他有關職責。第三章項目經理(注冊建造師)的平常信用管理第七條項目經理實行持證上崗制度。從事工程項目施工管理的項目經理,必須獲得建造師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經所在企業聘任後方可上崗執業;注冊期滿,應辦理延續注冊(國家、山東省另有規定的除外),否則,不得上崗執業;山東省轄區以外的注冊建造師到青島轄區執業還必須符合山東省、青島市注冊建造師管理的有關規定。第八條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是注冊建造師的執業憑證,由注冊建造師本人保管、使用,任何單位(發證機關除外)和個人不得扣押注冊建造師注冊證書或執業印章。第九條項目經理獲得注冊建造師證書後,應到青島市信用考核系統填報個人信息并報請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網上資格確認,已確認的注冊建造師若信息發生變化,應及時到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網上變更,以保證網上投標報名和信用考核信息的精確、完整。第拾條項目經理應當在其注冊證書所注明的專業范圍內從事建筑工程施工管理活動,詳細執業按照《注冊建造師執業工程范圍》執行。第拾一條大中型工程施工項目經理必須由本專業注冊建造師擔任。一級注冊建造師可擔任大、中、小型工程施工項目負責人,二級注冊建造師可以擔任中、小型工程施工項目負責人。各專業大、中、小型工程分類原則按《有關印發<注冊建造師執業工程規模原則>(試行)的告知》(建市[]171號)執行。注冊建造師不得違反規定同步在兩個及兩個以上的工程項目擔任項目經理(國家、省明確規定的不受此限制),工程竣工後,方可擔任下一種工程項目負責人。第拾二條項目經理在注冊周期內應完畢國家、省規定的繼續教育課時,方可申請續期注冊,同步應積極參與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有關培訓和考試。第拾三條注冊建造師擔任施工項目負責人時,在建筑工程項目竣工驗收或移交項目手續辦結前,不得變更注冊至另一企業,已經辦理項目負責人變更手續的除外。注冊建造師變更聘任企業的,須解除與原單位的聘任協議,與新聘任企業簽訂聘任協議并繳納社保後,按照有關規定辦理變更手續。聘任企業與注冊建造師解除勞動協議關系後,無合法理由不予注冊建造師申報注冊材料,辦理注銷注冊或變更注冊的,注冊建造師可直接向注冊機關提出申請,由注冊機關按照規定予以辦理。第拾四條建筑施工企業在投標承包工程時,應提供注冊建造師證書原件及加蓋其執業印章的復印件,接受招標單位的審查。其注冊證書上所載的注冊企業名稱必須與投標企業名稱一致,所登記專業必須與招標公告一致。第拾五條項目經理必須堅守崗位,認真履行項目經理職責,確需臨時離開施工現場,須在現場留置外出原因和時間的詳細記錄,并書面委托具有對應執業資格的注冊建造師代行項目經理職責。第拾六條加強標後跟蹤管理,不再實行項目經理押證管理制度。注冊建造師擔任施工項目負責人期間除國家、省規定的變更情形外,原則上不得更換。建設工程協議履行期間變更項目負責人的,企業應當填寫《房屋建筑工程項目經理變更立案表》(變更表格詳見附表1),及時報項目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變更,更換項目負責人的資格等級、業績和市場主體考核得分不得低于原中標項目負責人,被更換的項目負責人6個月內不得在全市范圍內參與工程投標。第拾七條擔任建筑工程施工項目負責人的注冊建造師應當按照《山東省注冊建造師施工管理簽章目錄》的規定,在建筑工程施工管理有關文獻上簽字并加蓋執業印章,簽章文獻作為工程竣工立案的根據。未簽字并加蓋執業印章的有關文獻不得作為工程竣工驗收資料報驗和歸檔。修改經注冊建造師簽字并加蓋執業印章的工程施工管理文獻,應當征得聘任企業同意後,由注冊建造師本人進行修改;注冊建造師本人不能進行修改的,應當由聘任企業指定同等資格條件的注冊建造師修改,并由其簽字和加蓋執業印章。因續期注冊、企業名稱變更或印章污損遺失等不能及時簽章的,經注冊建造師聘任企業出具書面證明後,可先在規定文獻上簽字後補蓋執業印章,完畢簽章手續。無合法理由不得拒絕在文獻上簽字并加蓋執業印章。項目經理(注冊建造師)信用考核管理第拾八條項目經理信用管理考核堅持“科學公正、突出重點、動態管理、獎優罰劣、高度聯動”原則。第拾九條項目經理的信用考核算行量化計分方式。考核基本分為100分,在此基礎上進行分數加減。其考核成果與本人及所在企業招投標、資質考核、評優聯動。考核成果分為A、B、C、D四個等級,100分(不含100分)以上的,年度考核等級為A級,80-100分(含80分)的,年度考核等級為B級,60-80分(含60分)的,年度考核等級為C級,60分如下的,年度考核等級為D級。第二拾條考核根據下列文書加分、扣分:(一)有關部門表揚決定文獻;(二)已生效的行政懲罰決定書;(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委托機構的處理決定書及整改告知書;(四)其他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文獻或經有關部門、機構查證屬實的根據。第二拾一條項目經理履行職責不到位,導致一般及以上質量、安全事故,或弄虛作假以不合法手段獲得建造師執業資格證書或注冊證書的,不得再行承接建筑工程任務,按照國家、省注冊建造師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第二拾二條年度內一種工程項目檢查合計3次無端不到施工現場的中標項目經理,將該項目經理考核等級直接鑒定為D級,屬當地企業項目經理將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屬外地企業項目經理將不得在青島市場承攬工程任務。第二拾三條項目經理主持的工程達不到原則化管理樣板工程原則的,原則上不得參與各級組織的優秀評比和推薦工作。第二拾四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考核時每次扣40分,一年內參與投標時每次扣2分,并報請建造師注冊審批管理部門予以處理:(一)違反招標投標有關法律法規,組織串通投標、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在投標時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的;(二)偽造、復制、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的;(三)超過執業范圍和聘任企業業務范圍從事執業活動的;(四)在執業過程中,索賄、行賄、受賄或者謀取協議約定費用外的其他不法利益的;(五)以他人名義或容許他人以自已的名義從事執業活動的;(六)同步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企業受聘并執業的;(七)非法掛靠或將工程轉包、違法分包的;(八)招用無對應資質或無安全生產許可證或安全生產許可證過期失效的分包隊伍的;(九)本企業無安全生產許可證或安全生產許可證過期失效仍從事施工活動的;(拾)因惡意拖欠農民工工資,施工質量、安全等原因,導致大規模群體上訪及其他突發性事件,影響惡劣的;(拾一)對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下達的停止違法行為告知書,拒不執行的;(拾二)發生一般及以上質量、安全責任事故的,同步按第二拾二條規定執行;(拾三)在市級及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的綜合考試中經補考仍不合格的;(拾四)中標項目經理不駐現場的;(拾五)不履行注冊建造師義務和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嚴禁的其他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的。第二拾五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考核時每次扣20分,一年內參與投標時每次扣0.5分:(一)未辦理質量、安全監督手續或未獲得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私自施工的;(二)經查中標項目經理與施工現場項目經理不相符且未到工程項目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項目經理變更手續、或駐現場項目經理不熟悉現場狀況的;(三)現場檢查時項目經理無端不到位且未履行項目經理職責的;(四)施工現場圍擋墻、臨建設施、場地硬化等未按原則化工地規定組織實行的;(五)辦理有關手續時提供虛假資料或弄虛作假簽訂文書或在不合格文獻上簽章的;(六)未變更注冊單位,而在另一家企業從事執業活動的;(七)所負責工程未辦理移交手續,變更注冊到另一企業的;(八)因拖欠農民工工資,施工質量、安全等原因,導致大規模群體上訪及其他突發性事件的;(九)施工現場未按有關規定配置符合規定的專職質量安全管理人員的;(拾)現場項目部及質量安全管理人員未認真履行職責,未發現現場質量安全較嚴重隱患的;(拾一)分包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過期未及時發現繼續施工的;(拾二)塔機、深基坑、腳手架、大模板工程等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拾三)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原則或未按圖施工,導致質量隱患的。(拾四)施工圖設計文獻、重大設計變更未經審查同意私自施工的;(拾五)違反強制性原則的;(拾六)被省級以上主管部門通報批評的;(拾七)本企業未通過山東省建筑市場監管與誠信信息一體化平臺審核的;(拾八)在項目協議簽訂或本企業進場施工5個工作曰內未辦理市場主體信用考核登記的;(拾九)使用的外地分包企業未按規定通過山東省建筑市場監管與誠信信息一體化平臺審核的;(二拾)使用的外地分包企業未按規定辦理市場主體信用考核登記的;(二拾一)對波及構造安全或重要使用功能的材料、構配件、半成品、設備,未按規定進行檢查或檢查不合格用于工程的;現場功能性檢測二次抽檢仍不合格的;(二拾二)不按規定執行住宅工程分戶驗收制度或在分戶驗收過程中弄虛作假的;(二拾三)因拖欠農民工工資,到省、進京大規模上訪的;(二拾四)施工現場簽訂勞動協議人員比例未到達80%的;(二拾五)施工現場從業人員持證上崗比例未到達50%的;(二拾六)未按規定進行工程構造實體現場檢測的或檢測成果不合格繼續施工的;(二拾七)對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布置的重要緊急任務未及時貫徹貫徹的;(二拾八)對主管部門提出的整改規定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徹底的;(二拾九)其他較重違法、違規行的。第二拾六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考核時每次扣10分,一年內參與投標時每次扣0.2分:(一)投標時,因不準時參與開標會,導致所投項目重新招標的;(二)無合法理由拒絕或未按規定在工程建設管理有關資料上簽字并加蓋執業印章的;(三)未按規定提供注冊建造師信用檔案信息的;(四)現場檢查時項目經理無端不在崗的;(五)碰到重大突發事件或臺風等惡劣天氣,擅離職守、通訊不暢,或未及時采用措施的;(六)現場項目部或現場質量、安全管理人員未認真履行職責,對各類隱患未進行有效整改或的未發現現場質量安全較嚴重隱患的;(七)工地現場未嚴格按原則化工地原則規定組織實行的;(八)接到質量、安全投訴後不積極處理處理的;(九)現場項目部及現場質量安全管理人員平常檢查工作未到達規定規定的;(拾)現場項目部或質量安全管理人員質量安全檢查及管理記錄不全,寄存整頓不清晰的;(拾一)被市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通報批評的;(拾二)不及時貫徹貫徹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工作布署的;(拾三)未按規定對監理機構下達的《監理告知單》進行整改的;(拾四)工程項目未按規定進行階段性安全報監或未按規定進行安全檢查的;(拾五)施工現場未按規定安裝使用遠程信息采集與信息管理系統的;(拾六)工程動工前,未進行施工現場周圍環境安全評估或未制定對應防備措施的;(拾七)未編制各類安全專題方案或未按規定進行審批的;(拾八)施工現場未按規定使用定型化、工具化安全防護設施或安全防護設施達不到原則規定的;(拾九)因拖欠分包工程款、農民工工資或處理拖欠農民工工資措施不力,導致農民工群體上訪,在規定期間內未處結的;(二拾)施工現場由施工總承包、專業承包企業直接雇用農民工從事勞務作業,經隨機抽查有50%以上人員無社保手續的;(二拾一)履行職責不到位,租賃使用施工起重機械未與行業組織確認的出租單位簽訂租賃協議的;(二拾二)在住宅工程分戶驗收過程中分戶驗收資料填寫不全面的;(二拾三)在協議簽訂或進場施工5個工作曰內未監督分包企業辦理市場主體信用考核登記的;(二拾四)未按照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設置工程項目分包公告牌、建筑工人維權須知牌的;(二拾五)未按規定監督外地分包企業提報山東省建筑市場監管與誠信信息一體化平臺審核的;(二拾六)施工總承包企業在建管通平臺未及時填報項目管理班子信息,未按照工程進度及時填報分包企業項目管理班子信息的;(二拾七)工程建設原則管理制度及崗位責任不貫徹,未對工程建設原則執行狀況實行及時管理,使用廢止原則的;(二拾八)工程竣工驗收前,項目經理不在崗且未按規定履行職責的;(二拾九)施工現場簽訂勞動協議人員比例超過80%(含80%)未到達90%的;(三拾)施工現場從業人員持證上崗比例超過50%(含50%)未到達80%的;(三拾一)未按協議約定辦理工程計量及工程結算的;(三拾二)未通過工程建設專家的技術評審私自壓縮定額工期或協議約定工期的;(三拾三)出具虛假工程造價成果文獻的;(三拾四)偽造或涂改施工質量、安全技術資料的;(三拾五)非波及構造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材料未檢先用或檢查不合格用于工程的;(三拾六)違反工程質量原則規范或未按圖施工,導致嚴重質量缺陷的;(三拾七)基礎或主體工程未經驗收私自進入下道工序施工的;(三拾八)對顧客因施工質量問題的投訴推諉、扯皮或處理措施不力,導致顧客反復投訴3次及以上的;(三拾九)對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布置的緊急任務未及時貫徹貫徹的;(四拾)其他違規違章行為。第二拾七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考核時每次扣5分:(一)違反工程質量原則規范或未按圖施工,導致質量缺陷的;(二)未按規定進行材料抽檢的;(三)施工現場未實行安全生產從零工作法的;(四)未按規定進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術交底的;(五)施工現場臨邊及“四口”安全防護達不到規定規定的;(六)臨時用電達不到“三級配電兩級保護”的;(七)未按規定使用安全網、安全帽、安全帶等安全防護用品的;(八)施工現場安全員未穿統一服裝的;(九)在建工程內私自安排人員辦公、住宿的;(拾)未辦理有關手續,超時間夜間施工的;(拾一)施工現場未按規定采用有效措施防止揚塵作業的;(拾二)施工現場未按規定設置淋浴室或未正常使用的;(拾三)施工質量、安全技術資料、人員管理資料不齊全或混亂的;(拾四)特種作業人員未持證上崗的;(拾五)施工現場未按規定開辦職工夜校的;(拾六)施工現場由施工總承包、專業承包企業直接雇用農民工從事勞務作業,經隨機抽查無社保手續的人員比例低于50%的;(拾七)因拖欠分包工程款、農民工工資或處理拖欠農民工工資措施不力,或將工資直接發放給“包工頭”等原因導致農民工上訪的;(拾八)無端不參與主管部門組織的活動與會議的;(拾九)未按規定參與B、C、D級項目經理專題培訓或考試不合格的;(二拾)未嚴格貫徹貫徹工程分包和勞動用工管理有關規定規定的;(二拾一)分包和勞務用工方面的資料中存有偽造現象的;(二拾二)在施工現場設置工程項目分包公告牌內容不完整,每漏填一家的;(二拾三)在施工現場的關鍵崗位管理人員不是本企業人員的;(二拾四)施工現場質量安全管理專職工作人員不到崗到位或存在兼職的;(二拾五)未按規定對竣工工程項目執行工程建設強制性原則狀況進行檢查,并寫出貫標檢查匯報的;(二拾六)不配合監理企業對項目經理進行管理考核工作的;(二拾七)施工現場簽訂勞動協議人員比例超過90%(含90%)未到達100%的;(二拾八)施工現場從業人員持證上崗比例超過80%(含80%)未到達100%的;(二拾九)與農民工存在有關糾紛,同一問題未得到有效處理,導致3次及以上反復上訪的;(三拾)在施工正式文書中每發現一處只簽字未蓋執業印章的;(三拾一)工程計價活動中,未以施工協議作為計價根據的;(三拾二)未按規定進行工程重要使用功能現場檢測的、或檢測成果不合格繼續施工的;(三拾三)未嚴格按照現行工程建設原則執行的;(三拾四)對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布置的任務未及時貫徹貫徹的;(三拾五)對顧客因施工質量問題的投訴推諉扯皮或處理措施不力,導致顧客反復投訴2次的;(三拾六)未按規定對深基坑工程進行監測、檢測的;(三拾七)其他違規違章行為。第二拾八條其他扣分項目:在監理企業對項目經理管理考核過程中,按照年內監理企業在《青島市建設工程監理管理系統》中對項目經理所扣總分數以一定比例計入該項目經理年終市場主體考核成果中。第二拾九條在考核年度內具有如下條件予以加分。同一項目經理、同一工程獲得同一性質不一樣級別榮譽的,按最高級別加分,不作合計加分。各參建分包單位項目經理按各項獎勵分值的30%計算。獲得國家、省、市級政府表揚獎勵,分別加25分、15分、10分;獲得國家、省級、副省級都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建筑業行業協會(經市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初審同意後上報的)表揚獎勵的,分別加20分、10分、8分;獲得國家、省級、副省級都市其他部門或行業協會(經市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初審同意後上報的)表揚獎勵的,分別加10分、5分、4分。(二)在本市施工工程因項目管理突出,被全國、全省、全市及區(市)級會議觀摩、推廣的,每項分別加15分、10分、8分、2分。(三)被評為“原則清單”式樣板工程的,每項加10分。(四)科研成果(論文、調研課題)獲得國家科技進步一、二、三等獎的,分別加15分、10分、8分;獲得省級科技進步一、二、三等獎的,分別加10分、8分、5分;獲得副省級都市科技進步一、二、三等獎的,分別加8分、5分、3分;獲得國家級技術創新一、二、三等獎的,分別加10分、9分、8分,獲得省級技術創新一、二、三等獎的,分別加4分、3分、2分,獲得副省級都市技術創新一、二、三等獎的,分別加3分、2分、1分;獲得國家、省級工法的,分別加5分、3分;獲得國家、省、副省級都市新技術應用示范工程的,每項加3分、2分、1分;在技術創新方面體現突出受到國家、省級都市表揚或在國家、省都市會議上作經驗簡介的,分別加5分、3分。工法和技術創新獎加分只計第一完畢人。(五)本市項目經理在外埠市場組織工程項目施工且無不良行為的,每100平方米(或10萬元)加0.2分(局限性100平方米或10萬元的不計)。總承包工程優先按面積確認,專業承包工程按工程造價確認。本項合計加分不超過40分。本市項目經理在境外市場組織工程項目施工且無不良行為的,每100平方米(或10萬元)加0.4分(局限性100平方米或10萬元的不計)。總承包工程優先按面積確認,專業承包工程按工程造價確認。本項合計加分不超過80分。(六)在青島市行政區域內組織工程項目施工且無不良行為記錄的,每100平方米(或10萬元)加0.1分(局限性100平方米或10萬元的不計);總承包工程優先按面積確認,專業承包工程按工程造價確認,本項合計加分不超過60分。(七)項目經理在青島市組織應對重大事件、突發事件以及應急事件中體現突出,獲得國家、山東省、青島市政府表揚的,分別加50分、40分、30分,一年內招投標分別加2分、1.5分、1分;獲得國家、山東省、青島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表揚的,分別加40分、30分、25分,一年內招投標分別加1.5分、1分、0.6分;在上述行動中體現好的,加15分,一年內招投標分別加0.3分。(八)在國家、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的專題檢查中,被通報表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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