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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國開(中央電大)法學本科《法律文書》十年期末考試寫作輔題題庫(排序版)
(更新至2020年7月試題)
說明:試卷號;1073。
根據下列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書教程》中的要求,擬寫一份辯護詞提綱。
[案情]湯某系XX市人,男,1996年10月3日出生,漢族,家住XX區XX路XX號。2013年
12月11日至15日,湯某與同學周某一起共同盜竊摩托車三輛,經估價總值9010元。經查,湯某加入
盜竊活動是受到周某慫恿,并且害怕被同學嘲笑膽小而加入了周某盜竊摩托車的活動。這是湯某第一次
實施違法犯罪行為,并且在盜竊中主要負責望風以及掩護,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應當認定為從犯。公
安局立案后,湯某主動承認了自己的罪行,并且有悔罪表現。現XX區人民檢察院向XX區人民法院對
湯某以涉嫌盜竊罪提起公訴。
請以湯某的辯護人身份擬寫一份辯護詞提綱。如答題需要,案情材料中未給出的信息,可用XX的
模糊方式指代。
附: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天成年人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規定:已
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實施盜竊行為未超過三次,盜竊數額雖已達到“數額較大”標準,但案發
后能如實供述全部盜竊事實并積極退贓,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
不認為是犯罪:
(一)系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
(二)在共同盜竊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或者被脅迫:
(三)具有其他輕微情節的。”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規定:對未
成年罪犯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可以宣告緩刑。如果同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對其適用緩
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應當宣告緩刑;
(一)初次犯罪;
(二)積極退贓或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
(三)具備監護、幫教條件。
3.《刑法》第十七條規定: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一二條規定: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
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
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2016年1月恭題]
評分要點:
(1)首都
包括標題、提示語和前言。
前言中需申明辯護人的合法地位,做了哪些調查查閱工作等。
(2)正文
應當寫明辯護意見。這部分內容是核心,主要針對控方指控的犯罪事實、證據、構成的罪名、提出
的處理意見進行說理辯駁。本案中主要應針對量刑情節進行辯駁,指出其從犯的地位、未成年人身份、
悔罪表現、應當適用緩刑等。
(3)尾部
結束語。應當歸納總結中心論點,提出具體的處理意見。
[案情]姜青,男,27歲,漢族,XX公司員工,住XX市XX區XX路XX號。20XX年XX月
XX口,姜青經人介紹,認識了XX工廠女工王蘭,并與王蘭確立了戀愛關系。姜青與葉兵是中學同學,
同學聚會時,姜青經常帶著王蘭一起參加,在聚會過程中葉兵與王蘭相識。之后,葉兵多次單獨約見王
蘭。姜青因懷疑女朋友王蘭與葉兵有不正當關系,遂給葉兵打電話,在電話中與葉兵約定在XX市XX
區XX市場附近見面。姜青邀約楊東、賴平等人與葉兵見面,姜青帶人與葉兵見面的目的,主要是為了
解決戀愛矛盾,自始至終只是想嚇唬一下葉兵,并沒有想要實際傷害葉兵。但是,雙方見面后,由于葉
兵話語挑釁,導致雙方當事人情緒激動,發生打斗,姜青將葉兵打成重傷。案發后,雖然姜青的家庭比
較困難,但是為了彌補自己的過錯,姜青及家人盡自己最大的努力,向他人借錢,積極籌措資金,支付
了葉兵的醫療費33149.48元,并且有悔罪表現,對當初自己的行為表示懺悔。事后,姜青的行為也得
到了葉兵的諒解c
姜青被公安機關逮捕后,在公安機關偵查階段、公訴機關審查起訴階段,均能主動如實供述犯罪事
實,積極配合調查,沒有任何逃避責任的行為,對自己的行為表示非常后悔。公訴機關指控姜青的行為
涉嫌故意傷害罪,要求法院對姜青依法嚴懲。姜青委托XX律師事務所的律師李亮擔任自己的辯護人。
[2020年1月試題]
評分要點:
(一)首部(共5分)
(1)標題。應當居中寫明:辯護詞。
(2)提示語。應當寫明:尊敬的合議庭組成人員。
(3)前言。應當寫為:XX律師事務所接受被告人姜青的委托,指派我擔任姜青涉嫌故意傷害罪一
案的辯護人,出庭前,我經過查閱卷宗材料,會見被告人,進行必要的調查走訪,現針對本案發表辯護
意見如下:
(二)正文(12分)
辯護意見:
(1)本案被告人葉兵對案件發生存在一定的過錯。
(2)本案是因戀愛矛盾引起,被告人姜青犯罪行為的主規惡性和社會危害性較小。
(3)被告人姜青案發后積極救治傷者,積極進行賠償,真誠的悔過,并得到了葉兵的諒解。
(4)被告人姜青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行為,具有酌定從輕處罰情節。
(5)被告人姜青認罪態度較好,具有酌定從輕處罰情節。
(三)尾部(共3分)
⑴結束語
總結歸納全篇辯護詞中心論點,提出處理建議。
(2)律師署名,寫明年月口。
根據下列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書教程》中的要求,擬寫一份行政裁定書。
[案情]2016年10月5日13時10分,張茜駕駛一輛車牌號碼為XAXXXXX號的小型越野客車,
在XX區XX路口由東往西方向行駛,當行駛至XX街22號對開路口時左轉彎,碰撞了在車行道上停
留的被害人廖戊(案發時25周歲),造成被害人廖戊傷殘的交通事故。XX市公安局XX派出所作出了
《關于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認定雙方當事人都有過錯。廖戊不服XX市公安局XX派出所作出的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于XXXX年X月X日向XX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XX人民法院由審判員田麗、王東、吳冰依法組成合議庭,張文擔任書記員,對案件進行了審理。
在訴訟過程中,XX市公安局XX派巴所認為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超越了職權范圍,棄撤銷了
原具體行政行為。于是,廖戊于XXXX年X月X日向XX人民法院申請撤訴。2016年11月E日,X
X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制作了案號為(2016)義行初字第X號行政裁定
書,裁定準予廖戊撤回起訴,案件受理費200元由廖戊承擔。
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廖戊,男,25歲,漢族,高中文化,XX公司員工,住XX市XX區XX路X
X號。XX市公安局XX派出所的法定代表人張正,所長。地址:XX市XX區XX路X號。[2019年
1月試題]
評分要點:
(一)首部
(1)標題。應當分兩行寫為:XX市X義人民法院、行政裁定書。
(2)案號。應當寫為:(2016)X行初字第X號。
(3)當事人的基本情況。應當寫為:原告廖戊,男,25歲,漢族,高中文化,XX公司員工,住X
X市XX區XX路義義號。被告XX可公安局XX派出所。法定代表人:張正,職務:所長。地址:X
X市XX區XX路X號。
(二)正文
(1)案件來源和原告提出的撤訴請求和理由。
(2)法院裁定準予撤訴的理由。
(3)裁決結果。
(三)尾部
(1)寫明訴訟費用的承擔。
(2)由合議庭著名、寫明日期。
(3)書記員署名。
根據下列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書教程》中的要求,擬寫一份民事裁定書。
[案情]王石與劉蘭系朋友,因經商資金周轉不開,20乂義年義月乂義日,王石向劉蘭借款10萬元,
雙方約定,借款期限一年,到期劉蘭歸還借款。由于經營管理不善,劉蘭經營血本無歸,一年還款期到
后,劉蘭無錢將借款歸還王石,王石多次向劉蘭討要未果,于2014年X月XX口向XX市XX區人民
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依法判決劉蘭歸還借款。在訴訟進行中,在庭下,劉蘭找到王石,將自己的情
況向王石說明,并希望王石給自己3個月的期限,自己將變賣車輛歸還欠款,王石表示理解,并同意了
劉蘭提出的建議,雙方在庭外達成和解協議,王石遂于2014年X月XX日向XX市XX區人民法院提
出撤訴申請。
XX市XX區人民法院由張靜、李偉、王英組成合議庭對案件進行審理,楊洋擔任書記員。經審查,
XX市XX區人民法院認為,王石的撤訴申請符合法律規定,遂于2014年X月XX日制作出(2014)X
民初字第X號民事裁定書,準許王石撤回起訴,案件受理費XXXX元,減半收取,由王石負擔。
當事人基本情況:
王石:男,56歲,住XX市XX路XX號,漢族,個體經營者。
劉蘭:女,30歲,住XX市X*路X號,漢族,個體經營者。
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裁定適用于下列范圍:
(一)不予受理;
(二)對管轄權有異議的;
(三)駁回起訴;
(四)保全和先予執行;
(五)準許或者不準許撤訴;
(六)中止或者終結訴訟;
(七)補正判決書中的筆誤;
(八)中止或者終結執行;
(九)撤銷或者不予執行仲裁裁決;
(十)不予執行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決的事項。
對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裁定,可以上訴。
裁定書應當寫明裁定結果和作出該裁定的理由。裁定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
章。口頭裁定的,記入筆錄。[2017年1月試題]
評分要點:
(一)首部
(1)標題。應當分兩行寫為:XX市XX區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
(2)案號。應當寫為;(2014)X民初字第義號。
(3)當事人的基本情況。
原告王石:男,56歲,漢族,個體經營者,住XX市XX路XX號。
被告劉蘭:女,30歲,漢族,個體經營者,住XX市XX路X號。
(二)正文
正文內容包括起訴的時間與事由、裁定的理由、法律根據和結果。應當寫為:
(1)本院受理原告王石訴被告劉蘭民間借貸糾紛一案,王石與劉蘭在庭外達成和解協議,王石向本
院提出撤訴申請。
(2)經審查,本院認為,……寫明申請成立的根據和理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
X條,裁定如下:
(3)準許原告王石撤回起訴。
(三)尾部
(1)寫明訴訟費用的承擔;
(2)由合議庭署名;寫明判決日期;書記員署名。
(3)加蓋“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印章。
[案情]2016年10月14日,XX市XX區人民法院由審判員張挺、人民陪審員李偉和田麗依法組
成合議庭,吳曉擔任書記員,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XX海星裝飾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海
星公司)與XX京裕賓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京裕賓館)合同糾紛一案,雙方當事人均到庭參加訴訟,本
案現已審理終結。2016年10月16□,法院制作民事裁定書,依法作出裁定如下:駁回XX海星裝飾有
限責任公司對XX京裕賓館有限公司的起訴。案件受理費五十元,XX海星裝飾有限責任公司已預交二
十五元,應予全部退還。
具體案情如下:海星公司稱:根據海星公司與京裕賓館簽訂的《施工安全責任書》第七條約定:京
裕賓館為了安全需要,向海星公司收取1萬元安全保證金,待施工結束后將保證金退回。海星公司在施
工過程中沒有任何違反《施工安全責任書》的規定,也早已完成施工,但京裕賓館拒不退還保證金,故
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京裕賓館退還海星公司安全保證金1萬元,并承擔本案訴訟費用。京裕
賓館辯稱,海星公司所述沒有事實依據,海星公司未為京裕賓館進行施工,雙方無項目合作,請求法院
依法駁回海星公司訴訟請求。
法院經審理查明,為證明所訴施工項目的存在,海星公司提交了《施工安全責任書》以及施工保證
金收據復印件各一份。在《施工安全責任書》的內容中,相對方一直表述為“賓館”,其中第七條約定:
為確保安全責任的落實,賓館要求施工方交納安全保證金1萬元,待施工結束后,施工沒有違約行為發
生,賓館將保證金退還施工方。在合同下方簽章處甲方簽章內容無法辨認,海星公司主張該公章即為京
裕賓館,施工方處未加蓋公章。收據上顯示收到海星公司施工保證金1萬元。加蓋的公章為“京裕賓館”。
對上述兩份證據京裕賓館均不認可。
針對未能提供證據原件的問題,海星公司稱,在2016年9月4日,其工作人員持《施工安全責任
書》及施工保證金原件去京裕賓館領取施工保證金,但是其后京裕賓館工作人員將上述材料取走并拒絕
退還保證金。海星公司工作人員當即報警,XX市XX區XX派出所民警出警,海星公司據此向法院申
請調取當日的派出所出警記錄。訴訟中,法院依據海星公司提供的聯系方式,與XX派出所辦案民警聯
系,派出所民警確認當日確系海星公司工作人員報警,稱京裕賓館取走其一份材料,但京裕賓館不予認
可,民警無法確認該事實,認為雙方系民事糾紛,應由法院解決,未制作出警記錄。對此,京裕賓館在
庭審中稱當日系由于雙方員工發生爭執,由海星公司員工報警。
法院認為,海星公司系基于《施工安全責任書》向京裕賓館主張退還施工保證金,但鑒于海星公司
提供的《施工安全責任書》、施工保證金收據均為復印件,對上述復印件京裕賓館均不予認可,海星公
司就此亦未能提供其他證據加以佐證,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海星公司作為主張合同關系成立的--方,應
對合同訂立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但萬案中其所提交的不能與原件核對的復印件,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
件事實的依據,故其應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鑒于海星公司未能證明其與京裕賓館之間存在合同關系,
故其起訴京裕賓館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證據有:(1)《施工安全責任書》復印件;(2)施工保證金收據復印件;(3)雙方當事人陳述;法
院開庭筆錄等。民事裁定書的案號為:(2016)X民初字第32號。
當事人的基本情況:XX海星裝飾有限責任公司,地址;XX市XX區XX西里甲5號。法定代表
人柳鉉,總經理。
XX京裕賓館有限公司,地址:XX市XX區XX東路甲1號4層。法定代表人張崗,總經理。[2018
年7月試題]
評分要點:
(一)首部
(1)標題。應當分兩行寫為:XX市XX區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
(2)案號。應當寫為:(2016)X民初字第32號。
(3)訴訟雙方的基本情況。
原告XX海星裝飾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柳鉉,總經理。地址:XX市XX區XX西里甲5號。
被告XX京裕賓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張崗,總經理。地址:XX市XX區XX東路甲1號4層。
(4)案件的由來和審理經過。應當寫為:原告XX海星裝飾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天海星公司)與
被告XX京裕賓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京裕賓館)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張挺、人民
陪審員李偉和田麗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雙方當事人均到庭參加訴訟,本
案現已審理終結。
(二)正文
(1)簡述原告起訴的理由和訴訟請求。
(2)寫明法院駁回起訴的理由。
(3)寫明法院駁回起訴的決定。
(三)尾部
(1)寫明訴訟費用的承擔。
(2)交代上訴權。應當寫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交上訴狀,
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XXX中級人民法院。
(3)合議庭署名、寫明年月日、書記員署名。
[案情]20XX年XX月義義日,XX區人民法院由審判員李莉、王沖、張晨依法組成合議庭,張
揚擔任書記員,公開開庭審理了張淑與XX銀信交通設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有限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
案,雙方當事人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具體案情如下:張淑訴稱,自20XX年5月起,有限公司以接生產合同項目太大、擴建廠房、購買
設備急需資金為名,分三次向張淑借現金24萬元(貳拾肆萬元)。并簽訂三份借款合同及相應的收據。
借款到期后,有限公司拒不償還,張淑向XX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20XX年XX月XX日XX區人民
法院受理本案。XX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
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作為經濟糾紛受理的案件,經審理認為不屬經濟
糾紛案件而有經濟犯罪嫌疑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在本案審
理中,因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已被XX市公安局立案偵查,故XX區人民法院制作了
(20XX)X民初字第XX號民事裁定書,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四)項
的規定,裁定如下:駁回張淑的起訴。
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張淑,女,46歲,XX公司職員,住XX市XX區XX路XX號。
XX銀信交通設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平,公司總經理。地址:XX省XX市XX路XX號。
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2019年7月試題]
評分要點:
(一)首部
(1)標題。應當分行居中寫明:XX市XX區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
(2)案號。應當寫明:(20XX)X民初字第XX號。
(3)當事人的基本情況。應當寫為:原告張淑,女,46歲,XX公司職員,住XX市XX區XX路
XX號。被告XX銀信交通設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平,公司總經理。地址:XX省XX市XX
路XX號。
(4)案件的由來和審理經過。應當寫明:張淑與XX銀信交通設施有限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
院于20XX年義義月XX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雙方當事人均到庭參加訴
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二)正文
(1)事實。應當寫明原告訴稱糾紛發生的事實和人民法院查證屬實的案件事實。
(2)理由。應當寫明駁回起訴的理由。
(3)我定結果。應當寫明:駁回張淑的起訴。
(三)尾部
(1)交代上訴權。
(2)合議庭組成人員署名。
(3)寫明年月日。
(4)書記員署名。
根據下列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書教程》中的要求,擬寫一份民事調解書。
[案情]原告蔡天華,男,32歲,漢族,系XX市某公司經理,現居于XX市XX區。被告張倩,
女,31歲,漢族,系XX市某銀行職員,現居XX市XX區。原被告于20XX年7月16日登記結婚,
未生育子女。因性格不合,雙方婚后經常發生爭吵,原告于20XX年曾起訴離婚,后法院判決駁回了原
告的訴訟請求。但是,從20XX年3月起,原被告就沒有通過電話,也沒有見過一次面。原告蔡天華認
為,他與被告之間的夫妻感情已經破裂,沒有和好的可能。因此,20XX年1月20日,蔡天華再次訴
至XX市XX區人民法院,要求法院依法判決原、被告離婚。
被告張倩辯稱,自己同意離婚,但離婚的原因是原告方存在遺棄、婚外戀的過錯。對于遺棄事實,
張倩稱,20XX年2月27日,原告騙被告出去吃飯,謊稱自己堵車遲遲不到,晚上被告回家發現,原
告將自己的東西及貴重物品均搬走,還留下了一份離婚協議書,此后原告再沒有與被告聯系過。原告的
行為給被告造成了極大的傷害,導致被告中度抑郁,要求被告賠償,支付扶養費并給予生活幫助。原告
不認可被告的說法,認為被告所述的遺棄并非法律規定的遺棄。對于婚外戀事實,被告主張原告存在對
婚姻不忠行為,并有李甲作證。對證人證言,原告表示證人李甲沒有親眼看到,對婚姻不忠事實不予認
可。
被告要求原告根據《婚姻法》的規定,給付被告扶養費20萬元,生活幫助費14.4萬元,物質損失
10萬元,精神損失5萬元。另外要求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具體包括手表一塊,股票282245.24
元,原告存款賬戶中在婚姻存續期間存人的人民幣63.7萬元。
XX市XX區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由審判長郝云,人民陪審員蔡春花、樊艷依法組成合議庭,喬
雨擔任書記員,對木案進行了調解,雙方自愿達成調解協議,并請求法院于20XX年1月25日作成調
解書。
調解協議具體包括如下內容;(1)原告蔡天華與被告張倩同意離婚。(2)原告蔡天華處的手表一塊歸
被告張倩所有,原告在調勰,書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將手表給付被告,被告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
原告折價款十二萬五千元。(3)原告名下的中國工商銀行賬號XXX……、中國工商銀行賬號XXX……
和興業銀行賬號XXX……內的存款歸原告所有;招商證券公司賬戶070319XX內的股票和資金歸原告
所有,原告于本調解書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被告上述款項的折價款六千五百三十六元。(4)原告于本
調解書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被告生活費兩萬元。
調解書的編號是20XX年第256號。案件受理費人民幣17800元,雙方當事人各承擔一半。[2015
年7月試題][2018年1月試題]
評分要點;
(一)首部
(1)標題。應當分兩行居中書寫:“XX市XX區人民法院”、“民事調解書”。
(2)案號。應當寫為:“(20XX)X民初字第256號”。
(3)當事人的基本情況。應當分別寫明原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和家庭
住址。
⑷案由;“離婚”。
(二)正文
(1)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及案件事實。應簡明扼要,且不遺漏主要事實。
(2)協議內容。應寫明以下四項內容;
一、原告蔡天華與被告張倩同意離婚。
二、原告蔡天華處的手表一塊歸被告張倩所有,原告在調解書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將手表給付被告,
被告予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折價款十二萬五千元。
三、原告名下的中國工商銀行賬號XXX……、中國工商銀行賬號XXX……和興業銀行賬號XX
X……內的存款歸原告所有;招商證券公司賬戶070319XX內的股票和資金歸原告所有,原告于本調解
書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被告上述款項的折價款六千五百三十六元。
四、原告于本調解書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被告生活費兩萬元。
(3)協議確認。表述為:“上述協議,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確認J
(三)尾部
(1)調解書的生效條件和效力。表述為:“本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2)審判長、人民陪審員署名,注明年月日,書記員署名。
根據下列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書教程》中的要求,擬寫一份提請批準逮捕書。
[案情]20XX年1月上旬,犯罪嫌疑人徐飛、魯達、蔡軍、陳華等人先后兩次在XX縣XX鎮海景
賓館207號房間內進行商議,準備在三光開設的賭場中使用電子詐賭設備騙取安徽籍賭客的錢財,而且
對各自的角色進行了分工,決定由蔡軍負責落實場地,魯達負責安裝及操控詐賭設備,通過激光掃描、
分析得知用于賭博的骰子系單數或雙數后,發信號告知在賭場內參與賭博的徐飛、蔡軍、陳華尹由他們
實施押注。約定詐賭所得由四人平分。
20XX年1月15日,案發當日下午,魯達提前到XX縣XX鎮霧山村一處工地,將詐賭設備安裝
于事先由蔡軍和安徽賭客于進等選定的賭博場地中,并守候在賭博場地的隔壁,以待賭博開始后使用該
設備進行分析、傳送信號。隨后,徐飛、蔡軍、陳華和于迸等安徽賭客先后到達賭場,一起采用“賭單
雙”的形式進行賭博。期間,徐飛“搖碗”,安徽人于進等五、六人“喊點子”,徐飛等人根據接收到的
由魯達發送的骰子單數或雙數的信息來決定賭注的大小,共騙得安徽賭客于進等人人民幣15余萬元(其
中安徽賭客尚欠7萬元)。
該場賭博結束后,安徽賭客一方因懷疑賭博中有人作假,當即撬開賭桌并在桌內發現了詐賭設備,
遂阻攔欲離開現場的徐飛等人并要求退還所輸的賭資。后由蔡軍、陳華和王光、于進等人一起至XX鎮
嘉義茶館進行協商處理,并由蔡軍出面將徐飛所贏的8萬元退還于進等人,其余所欠的7萬元則清零。
接于進報案后,XX公安局于20XX年1月17日將徐飛、魯達、蔡軍、陳華抓獲,并于當天將4
名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關押在XX公安局看守所。
證明上述事實的證據有:被害人于進的陳述,證人劉某、王某、丁某等的證言,辨認筆錄及照片,
徐飛、魯達、蔡軍、陳華的供述等。
根據上述事實和證據,XX公安局認為,犯罪嫌疑人徐飛、魯達、蔡軍、陳華的行為觸犯了《中華
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66條,涉嫌詐騙罪。20XX年1月23日,XX公安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
事訴訟法》第78條、第79條的規定,向XX人民檢察院提請批準逮捕。該案件編號為XX公安局當年
提請逮捕類第XX號。
犯罪嫌疑人的情況如下:
蔡軍,男,1970年12月20日生,XX省XX市XX縣人,現住在XX市XX縣廣陽路124號,漢
族,無業。
陳華,男,1972年11月13日生,XX省XX市XX2人,現住在XX市XX縣清華路33號,漢
族,無業。
徐飛,男,1973年11月24日生,義義省XX市XX縣人,現住在XX市XX縣清華路54號,漢
族,無業。
魯達,男,1972年09月08日生,XX省XX市XX縣人,現住在XX市義X縣光陽路34號,漢
族,無業。
附:(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規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須經過人
民檢察院批準或者人民法院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
(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規定: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
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下列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予以逮捕:
(一)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
(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
(五)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或者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
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曾經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應當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予
以逮捕。
(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
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
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2015年1月試題]
答題要點:
(一)首部
①標題。分兩行居中書寫,第一行寫:“XX公安局”,第二行寫:“提請批準逮捕書
②編號。應當寫為:“X公刑提描字[20XX]XX號”。
③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況、違法犯罪經歷及因本案被采取措施情況。
例如:犯罪嫌疑人蔡軍,男,1970年12月20日生,XX省XX市XX縣人,現住在XX市XX縣
廣陽路124號,漢族,無業。因涉嫌詐騙于20XX年1月17日被刑事拘留,現押于XX公安局看守所。
(二)正文
應當首先寫明“犯罪嫌疑人徐飛、魯達、蔡軍、陳華詐騙一案,由被害人于進舉報至我局”;然后
簡要寫明案件偵查過程中的各個法律程序開始的時間,如接受案件、立案的時間;最后寫明犯罪嫌疑人
歸案情況。
①案由和案件來源。
②犯罪事實。以“經依法偵查查明:”為開頭語,接著敘述經偵查認定的犯罪事實。應寫明符合法
定三個逮捕條件的有關事實情況(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尚不
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
③證據。寫明認定上述事實的主要相關證據。
④法律依據。應當寫為:“綜上所述,犯罪嫌疑人徐飛、魯達、蔡軍、陳華……(根據犯罪構成簡
要說明罪狀),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定,涉嫌詐騙罪,有逮捕必
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第七十九條之規定,特提請批準逮捕。”
(三)尾部
①文書致送機關名稱,即在文末分兩行寫“此致”、“XX人民檢察院”。
②右下方加蓋公安局長印和公安局印,注明年月日。
③附項。寫明本案卷宗X卷X頁;寫明犯罪嫌疑人羈押處所。
[案情]關于趙慶坤以暴力、脅迫手段搶劫公私財物一案,20XX年X月XX日,XX市公安局制作
編號為“X公(刑)提捕字[20XX]12號”的提請批準逮捕書,致送XX市人民檢察院。XX市公安局認
為,趙慶坤以暴力、脅迫手段搶劫公私財物,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XXX條之規定,
涉嫌搶劫罪,有逮捕必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XXX條第X款、第XXX條之規定,
提請檢察院批準逮捕。
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據有:(1)遺留在犯罪現場的彈簧刀一把,刀上有犯罪嫌疑人趙慶坤的指紋和被
害人李秀珍的血跡;(2)XX法醫鑒定結論一份;(3)贓物24K金戒指1枚、金項鏈1條、耳釘2枚、海
霸牌手表1塊。
具體案件事實如下:20XX年XX月X日上午10時40分左右,趙慶坤尾隨在小區菜市場買菜的李
秀珍至XX市XX居民小區8號樓2單元3號,緊隨李秀珍人室后即行搶劫,因被害人李秀珍大聲叫喊,
趙慶坤用彈簧刀猛刺被害人李秀珍腹部三刀,李秀珍當即暈倒在地。趙慶坤趁被害人李秀珍暈倒之際,
搶走被害人隨身攜帶的24K金戒指1枚、金項鏈1條、耳釘2枚、海霸牌手表1塊,然后逃離現場。被
害人李秀珍因流血過多,于當日中午12時20分不治身亡。
20XX年義義月XX日,XX市公安局接到群眾舉報立案后,立即組織力量偵查,于20XX年XX
月XX口凌晨,在XX市火車站將犯罪嫌疑人趙慶坤抓獲歸案,在趙慶坤身上搜出24K金戒指1枚、金
項鏈1條、耳釘2枚、海霸牌手表1塊。經審訊,趙慶坤供述了搶劫犯罪事實,并確認上述物品系贓物。
趙慶坤的基本情況:趙慶坤,男,1977年10月14日生,XX省XX縣人,身份證號碼XXXX
197710MXXXX,漢族,小學文化,XX市XX公司建筑工人,現住在X義市義X區XX路XX號。
趙慶坤簡歷:19XX年至19XX年在XX小學上學;19XX年至19XX年在家待業;19XX年至20X
X年在XX市XX公司當工人;20XX年XX月XX日因涉嫌搶劫罪被公安局刑事拘留,現羈押在XX
看守所。附:本案卷宗X卷XX頁。[2020年7月試題]
評分要點:
(一)首部(共4分)
(1)標題。居中分兩行寫明:“XX市公安局”“提請批準逮捕書”。
(2)編號。應寫明:義公(刑)提捕字[20XXJ12號。
(3)犯罪嫌疑人的身份情況與簡歷。
應寫明:犯罪嫌疑人趙慶坤,男,1977年10月14日生,XX省XX縣人,身份證號碼XXXX19771014
XXXX,漢族,小學文化,XX市XX公司建筑工人,現住在XX市XX區XX路XX號。
簡歷:19XX年至19XX年在XX小學上學;19XX年至19XX年在家待業,19XX年至2DXX年
在XX市XX公司當工人;20XX年XX月XX日因涉嫌搶劫罪被公安局刑事拘留,現羈押在XX看守
所。
°(二)正文(共12分)
(1)案由與案件來源。(2分)
(2)案件事實。以“經依法偵查查明”領起下文,寫明犯罪事實。(5分)
(3)證據。以“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引出列舉的證據。(2分)
(4)法律依據。首先,敘寫犯罪嫌疑人行為特征以及觸犯的刑法條文和涉嫌的罪名;其次,闡明提
請批準逮捕犯罪嫌疑人的理由與法律依據。(3分)
(三)尾部(共4分)
(1)致送的人民檢察院名稱。
(2)署名。
(3)寫明日期、加蓋公安機關印章。
(4)附項。寫明卷宗的份數、頁數,以及犯罪嫌疑人羈押的情況。
根據下列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書教程》中的要求,擬寫一份仲裁申請書。
[案情]2010年1月4日,XX貿易公司(位于XX市XX大街XX號,法定代表人張XX,總經理)
與XX化工有限公司(位于XX開發區XX路XX號,法定代表人江XX,總裁)簽署了YY號購貨合同,
約定XX貿易公司以單價3100美元/噸的價格向XX化工有限公司購買97.92噸二乙醇胺,合同約定
于2010年2月中上旬交貨,合同約定有關合同的任何爭議應提交設在北京的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
員會按照仲裁規則解決。此后,XX貿易公司多次催詢船期,但XX化工有限公司一直未能提供船期。
鑒于XX化工有限公司已經無法按期履約,迫于XX貿易公司客戶要求交貨的壓力,XX貿易公司不得
不另行購買第三方貨物用以向客戶交付。由此產生如下損失:即原合同約定購貨價格:3100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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