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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醫學中心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國

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2035年遠景目標綱

要》《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動公立醫院高質量發展的意見》

等要求,著力構建優質高效的醫療衛生服務體系,規范國家

醫學中心管理,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國家醫學中心以推動國家醫學科學進步為目

標,聚焦重大疾病防治需求,對標國際醫學科學前沿,在疑

難危重癥診斷與治療、醫學科學關鍵技術攻關、高水平醫學

研究與成果轉化、重大公共衛生問題應對與突發事件醫療應

急、高層次醫學人才培養、國際交流合作、中西醫協同創新

等七個方面發揮示范引領作用,并與國家和省級區域醫療中

心共同構建覆蓋全國的高水平醫院網絡。

第三條國家衛生健康委作為國家醫學中心的主管部

門,負責國家醫學中心的設置管理、考核評價和動態調整等

工作。

第二章組織管理

第四條國家衛生健康委建立國家醫學中心“揭榜掛帥”

1

和跟蹤評估機制,組建工作專班、技術專班和專家組,加強

國家醫學中心管理。

第五條工作專班負責組織國家醫學中心申報審核、明

確“揭榜掛帥”任務、考核評價等具體事務性工作,并組織

協調技術專班和專家組開展工作。

第六條技術專班由國家衛生健康委指定單位組建,負

責國家醫學中心申報審核管理系統的運行與維護;對申報材

料中可利用信息化手段抓取的定量指標進行復核;承擔國家

衛生健康委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七條國家衛生健康委按專業類別成立專家組,每個

專業類別從全國遴選10家左右具有代表性的醫院,覆蓋6

個行政區域,每家醫院推選1名學科帶頭人組建專家組,由

國家衛生健康委指定具有權威性的專家作為組長。專家組負

責起草相應類別的設置標準并賦權重;與工作專班共同對申

報材料中不可抓取的定量指標和定性指標相關材料進行復

核;對國家醫學中心的發展規劃、年度工作計劃、科研攻關

清單及成果等進行同行評議;承擔國家衛生健康委委托的其

他工作。

第八條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負責組織轄區內的國

家醫學中心申報工作,對醫院申報材料進行評估審核,并會

同有關部門和醫院制定建設方案;根據建設方案推進本轄區

國家醫學中心建設并提供相關支持。

第九條國家醫學中心依托的主體醫院負責國家醫學

2

中心的日常運行,為國家醫學中心開展工作提供人、財、物

等必要的保障;建立健全國家醫學中心內部管理的規章制度,

形成有利于國家醫學中心發展的管理和運行機制。

第十條國家醫學中心圍繞功能定位制定中長期發展

規劃、年度工作任務并落實;完成國家衛生健康委下達的“揭

榜掛帥”和其他任務。

第三章設置流程

第十一條國家醫學中心設置工作包括制定規劃和標

準、組織申報和審核、提請審議和設置等步驟。

第十二條國家衛生健康委統籌考慮國家重大戰略,優

質醫療資源情況,圍繞影響人民健康的重大、全局性醫學科

學問題,結合新興技術領域前沿和發展趨勢編制規劃。

第十三條設置標準起草工作由國家衛生健康委委托

專家組起草,實行專家組負責制。起草設置標準堅持定量定

性相結合、以定量指標為主的原則,正文一般包括基本條件

和醫、教、研、防、管6方面內容,附件一般包括疑難危重

病種清單及核心技術清單。

第十四條醫院向所在地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提出

申請并提交自評估報告和相關佐證材料。省級衛生健康行政

部門按照申報要求,組織專家對醫院材料進行核實論證并出

具專家評審意見,擇優選擇本轄區內符合標準的申報醫院,

會同相關部門制定建設方案,并通過國家醫學中心和國家區

3

域醫療中心申報管理信息系統提交申報材料。申報醫院和省

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

負責。

國家醫學中心依托的主體醫院應當滿足以下基本條件:

三級甲等醫院;符合相應類別國家醫學中心設置標準;相應

類別的臨床診療水平國內領先;醫學人才培養質量位居前列;

臨床研究和轉化能力突出;領軍人才和團隊優勢明顯;能夠

對落實國家醫學中心職責提供必要的保障條件;自覺接受國

家衛生健康委考核評價。

每個省份在同一類別原則上只可申報一個國家醫學中

心或國家區域醫療中心,聯合申報的主體醫院原則上不超過

2家。每家醫院原則上不能作為3個以上(不含3個)類別

的國家醫學中心。

第十五條國家衛生健康委組織對各地申報材料進行

評估,工作程序包括形式審核、材料復核、綜合評估3個步

驟。

(一)形式審核。工作專班對各地提交的申報材料進行

形式審核,主要根據設置規劃和申報要求確定申報醫院是否

滿足申報的基本條件。

(二)材料復核。堅持用數據驗證、用信息化支撐,避

免人為因素干擾。申報材料中可利用信息化手段抓取的定量

指標由技術專班進行復核;對于部分不可抓取的定量指標和

定性指標,建立雙審核機制,由工作專班和專家組依據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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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作出判斷。復核達標的指標由系統自動按照專家組確定

的指標權重進行賦分,形成最終申報材料復核得分。

(三)綜合評估。國家衛生健康委按照符合規劃、達標

擇優的原則確定候選醫院,其中,達標是指得分率在90%及

以上,擇優是指綜合考慮得分情況、戰略布局等因素從達標

醫院中選擇。

第十六條國家醫學中心名單經國家衛生健康委主任

會議審議通過后,正式發文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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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運行管理

第十七條國家醫學中心依托的主體醫院隸屬關系不

變,鼓勵各國家醫學中心根據國家戰略和自身實際情況,積

極探索適合自身特點的組織模式,建立資源整合共享、協同

創新攻關和高效運行管理等機制。

第十八條國家醫學中心實行主體醫院黨委領導下的

中心主任負責制。若依托的主體醫院為專科醫院,中心主任

原則上由該醫院的主要負責同志擔任,若主要負責同志無相

關專業背景,則增設1名學科帶頭人作為中心主任;若依托

的主體醫院為綜合醫院,中心主任原則上由主體醫院主要負

責同志和相關專業的學科帶頭人共同擔任,若兩者為同一人

可以只設1名中心主任。中心主任負責統籌中心日常管理,

確保中心按職責開展相關工作。同時明確承擔中心辦公室職

能的部門,有專人負責具體工作的組織、協調和推進。中心

的組織架構應當報國家衛生健康委和所在地的省級衛生健

康行政部門。

第十九條同一類別的國家醫學中心和國家區域醫療

中心共同成立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建立有

效的協同工作機制。委員會實行輪值負責制,由該類別各國

家醫學中心按年度輪流負責委員會工作。委員會要立足國內、

放眼國際,制定本類別國家醫學中心和國家區域醫療中心整

體發展目標和規劃,明確職責分工,定期召開會議,及時協

調、溝通工作,共同落實發展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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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國家醫學中心實行重大事項報告制度,包括

但不限于以國家醫學中心名義對外發表重要數據文章、接受

采訪、開展重大基礎設施建設、立項開展重大科研項目等。

每年底形成國家醫學中心年度工作總結和第二年度工作計

劃,經主體醫院簽章后報送國家衛生健康委。不得以國家醫

學中心名義設立分中心、分支機構,一經發現視為年度考核

不合格,已設立的應當立即整改。

第五章考核評價

第二十一條國家衛生健康委對設置的國家醫學中心

進行年度考核,根據考核結果建立動態調整機制。

第二十二條考核形式主要包括中心自評估、專家評議、

數據分析等。

第二十三條考核內容圍繞國家醫學中心七個方面的

職責和運行管理情況,形成以重大疾病診療能力、先進技術

開展情況、領軍人才培養、研發成果科學價值和社會價值、

牽頭開展國際合作為導向的考核評價體系,重點考核“揭榜

掛帥”任務落實情況、行業示范引領情況、國家衛生健康委

交辦任務完成情況等。

第二十四條考核結果分為優秀、合格、不合格。對考

核結果優秀的中心予以重點支持,連續兩年優秀的,第三年

可免予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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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國家衛生健康委對考核不合格的中心進

行約談并提出限期整改要求。連續三年考核不合格的取消中

心資格。

第六章專家組管理

第二十六條專家組成員由醫院推薦,國家衛生健康委

聘任,聘期5年。根據工作需要,期滿可連續聘任。

第二十七條專家應當符合的基本條件:

(一)在相關專業領域具有代表性,具有高級技術職稱,

現任或曾任國家級學協會相關專業二級分會常委及以上職

務、相關專業國家級質控中心副主任及以上職務或省級質控

中心主任,其中組長應當具有學術權威性。

(二)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遵守保密紀律,廉潔自律、

遵紀守法、學術端正,無相關違法違規記錄。

(三)認真履行專家職責,嚴格遵守相關工作紀律和要

求。

(四)身體狀況能夠滿足相關工作強度和時間要求。

第二十八條專家工作紀律:

(一)堅持科學精神,嚴謹開展相關工作。

(二)嚴守保密紀律,不向任何個人和單位泄露工作內

容。

(三)未經國家衛生健康委允許,不得以專家組成員身

份對外授課、接受采訪、發表文章、解讀政策,不得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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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制、擴散相關工作資料。

(四)遵守回避原則,主動回避所在醫院及醫院所在行

政區域的相關工作,確保工作公平公正。

(五)遵守廉潔紀律,工作中嚴格遵守中央八項規定及

其實施細則精神。

第二十九條聘期內專家存在以下情況的予以解聘:

(一)本人主動申請不再擔任專家組成員。

(二)違反工作紀律或不能履行專家職責。

(三)所在醫院要求更換專家。

(四)發生違法違紀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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