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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商法教學歡迎各位同學參加商法課程的學習。商法是規范商事主體從事商事活動的法律規范總稱,在市場經濟中具有重要地位。本課程將系統講解商法的基本理論、商事主體法、商事行為法、票據法、保險法、海商法和破產法等內容。課程概述基礎理論部分包括商法的概念、特征、歷史發展、基本原則、法律淵源以及與其他部門法的關系,是商法學習的理論基礎。實體法部分包括商事主體法、商事行為法、票據法、保險法、海商法和破產法等具體法律制度,是商法學習的核心內容。實踐應用部分商法的概念與特征1商法的概念商法是調整商事主體在從事商事活動過程中發生的各種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它是私法體系中與民法并行的一個重要法律部門。2商法的特征營利性:商法調整的社會關系以營利為目的;專業性:商法適用于特定的商事主體和商事行為;效率性:商法注重交易效率和安全;國際性:商法具有較強的國際統一趨勢。商法的調整對象商法的歷史發展1古代商法早在古代,就已經形成了一些商事習慣,如古羅馬的"海商法"。中國古代也有不少關于商業活動的規定,如《唐律疏議》中的市場交易規則。2近代商法近代商法始于中世紀的意大利城邦,商人自治形成了商人法。17世紀法國《路易十四商事條例》被視為第一部現代商法典。19世紀,德國、法國等國相繼制定了商法典。3現代商法20世紀以來,商法呈現出專門化、國際化的發展趨勢。中國的商法始于清末民初,經歷了建國后的曲折發展,改革開放后逐步建立起現代商法體系。商法的基本原則營利自由原則商事主體有權自由選擇經營活動,自主決定經營方式和范圍,自由追求利潤最大化,但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公序良俗。這一原則體現了市場經濟的基本特征。效率優先原則商法注重交易安全和效率,簡化交易程序,降低交易成本,保護交易安全。這體現在形式主義、文書證據主義以及外觀主義等制度設計中。商事信用原則商事主體應當誠實守信,履行約定義務。商法通過各種制度設計,如公示制度、擔保制度等,維護商事信用,保障交易安全。維護交易安全原則商法通過外觀主義、公示公信原則等制度設計,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權益,維護交易秩序和安全,促進商事活動的順利進行。商法的淵源成文法源包括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部門規章及地方政府規章等。《公司法》、《證券法》、《票據法》、《保險法》、《海商法》、《企業破產法》等是重要的商事立法。習慣法源商事習慣是長期商業實踐中形成的被商事主體普遍認可并遵循的行為規則。在我國,商事習慣在法律沒有規定或規定不明確的情況下,可以作為裁判的依據。判例和學說雖然我國不是判例法國家,但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和指導性案例對商法實踐有重要指導作用。商法學說也對商法的發展和完善具有重要影響。商法與民法的關系一般法與特別法民法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一般法,商法是調整商事關系的特別法。1補充適用關系商法無規定時,可以適用民法的相關規定,民法是商法的補充。2優先適用關系同一事項民商法均有規定時,應優先適用商法特別規定。3相互影響關系商法的發展豐富了民法內容,民法的完善也促進了商法的發展。4商法與經濟法的關系調整對象不同商法主要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商事關系,而經濟法主要調整國家管理經濟的過程中產生的關系,即國家與市場主體之間的關系。商法屬于私法范疇,經濟法則兼具公法和私法的特性。法律價值取向不同商法主要保護商事主體的合法權益和交易安全,注重效率和自由;經濟法則側重于維護國家經濟秩序和公共利益,強調公平和管制。商法追求個體利益最大化,經濟法則追求社會整體經濟利益。相互交叉與協調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商法與經濟法存在交叉領域,如競爭法、消費者保護法等既有商法特征又有經濟法特征。兩者相互協調、相互補充,共同保障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商事主體概述1個人商人自然人以自己名義從事商事活動2合伙企業由多個自然人共同出資經營3公司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營利性組織4其他商事組織如專業服務機構、商會等商事主體是指依法設立、以營利為目的、從事商事活動的自然人或組織。它是商法調整的主要對象,是商事活動的參與者和承擔者。商事主體必須具備相應的主體資格,承擔相應的責任。在我國,商事主體主要包括個人商人、合伙企業、公司以及其他具有商事主體資格的組織。不同類型的商事主體在設立條件、組織形式、責任承擔等方面存在顯著差異。個人商人1概念與特征個人商人是指以自己的名義從事商事活動的自然人。其特征包括:以營利為目的,獨立從事商事活動,以自己名義進行交易,對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等。2設立條件個人商人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有固定的經營場所,有符合國家規定的資金,依法辦理工商登記取得營業執照。個體工商戶是我國法律中對個人商人的一種稱謂。3權利與義務個人商人有權獨立經營、自主決策,但也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如依法納稅、遵守市場規則、保護消費者權益等。個人商人對自己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合伙企業普通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組成,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所有合伙人都是普通合伙人,共同經營、共擔風險、共享收益。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組成,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適用于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專業服務機構,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但對于執業過失所致債務可約定由過失人承擔責任。公司概述公司的概念公司是依照《公司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它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營利性組織,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公司的特征法人資格: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有限責任:股東以其出資額或股份為限承擔責任;獨立財產:擁有獨立的法人財產;組織機構:有完善的組織結構;營利目的:以營利為目的。公司的分類按照設立方式分為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組成分為自然人公司、法人公司和混合公司;按照公司控制關系分為母公司、子公司和關聯公司等。公司法的基本原則資本充實原則、公司意思自治原則、股東有限責任原則、公司獨立人格原則、多數決原則、信息披露原則等。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人數與結構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人數為1-50人,股東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組織。有限責任公司強調股東之間的人合性,股東之間通常具有較為密切的關系。有限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這種有限責任制度是公司制度的核心,也是公司區別于其他企業組織形式的重要特征。股權轉讓限制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受到一定的限制,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時,須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權優先購買轉讓的股權。股份有限公司1概念與特征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公司資本劃分為等額股份,股東以其所持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的企業法人。其特征包括:公司資本劃分為等額股份,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承擔責任,具有較強的資合性等。2設立條件發起人符合法定人數(2人以上200人以下),有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或者募集的實收股本總額,發起人制定公司章程并經創立大會通過,有公司名稱并建立符合要求的組織機構,有公司住所。3設立方式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采取發起設立或者募集設立的方式。發起設立是指由發起人認購公司應發行的全部股份而設立;募集設立是指由發起人認購公司應發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會公開募集或者向特定對象募集而設立。公司的設立前期準備確定公司類型、名稱預先核準、確定經營范圍、尋找合適的住所、籌集資金、起草公司章程等。工商注冊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交設立登記申請、公司章程、股東出資證明等材料,經審查合格后,領取營業執照。后續登記取得營業執照后,還需辦理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等,現在實行"三證合一",簡化了登記程序。開立銀行賬戶公司需要開立基本賬戶、一般賬戶等,用于日常經營活動中的收付款業務。公司的組織機構1股東會/股東大會公司的權力機構2董事會公司的決策機構3監事會公司的監督機構4經理層公司的執行機構公司的組織機構是公司運作的基礎,各機構之間相互制衡、相互配合。股東會/股東大會作為公司的權力機構,對公司重大事項做出決議;董事會負責執行股東會/股東大會的決議,制定公司的經營計劃;監事會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進行監督;經理層負責公司的日常經營管理工作。不同類型的公司,其組織結構也有所不同。有限責任公司可以不設董事會,而設一名執行董事;股東人數較少或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不設監事會,但應設一至二名監事。公司的資本制度注冊資本注冊資本是指公司在登記機關依法登記的資本總額,是股東或發起人對公司認繳的出資額的總和。注冊資本應當在公司章程中載明。1出資方式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2資本維持資本維持原則要求公司在經營過程中,必須保持一定數額的凈資產,不得任意減少,以保障債權人的利益。公司的資本維持主要通過資本不變原則、資本充實原則來實現。3資本變更公司可以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增加注冊資本包括吸收新股東、現有股東增資、公積金轉增資本等方式;減少注冊資本主要是減少股東的出資額或者減少股份總數。4公司的股份轉讓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其他股東應在收到通知后30日內答復。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轉讓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轉讓。發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總數的25%。股權轉讓的限制法律、行政法規對股權轉讓有限制性規定的,從其規定。公司章程可以對股權轉讓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但不得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股東之間可以約定股權轉讓的限制,但這種約定對公司和善意第三人不具有約束力。公司的合并與分立合并的類型吸收合并和新設合并兩種形式1合并程序簽訂合并協議、通知債權人、處理債權債務2分立類型存續分立和新設分立兩種形式3分立程序制定分立方案、通知債權人、處理債權債務4公司合并是指兩個以上的公司合并為一個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設合并的方式。吸收合并是指一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而繼續存在,被吸收的公司解散;新設合并是指兩個以上公司合并設立一個新的公司,合并各方解散。公司分立是指一個公司分為兩個以上的公司。公司分立可以采取存續分立或者新設分立的方式。存續分立是指一個公司分為兩個以上的公司,被分立的公司繼續存在;新設分立是指一個公司分為兩個以上的公司,被分立的公司解散。公司的解散與清算1公司解散的原因公司解散的原因包括: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2清算組的組成公司解散后,應當依法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3清算程序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6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清算組應當對公司財產進行清理、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提出清償方案,了結公司事務,清理公司債權債務,分配剩余財產,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4公司注銷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公司注銷后,公司法人資格消滅。外商投資企業外商投資企業的概念與類型外商投資企業是指外國的企業和經濟組織或者個人按照中國法律在中國境內設立的企業。主要類型包括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和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等。外商投資準入制度外商投資采取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制度。《外商投資準入負面清單》列明禁止或者限制外商投資的行業,清單之外的領域按照內外資一致的原則實施管理。外商投資企業的設立、變更等,均應依法辦理相關手續。外商投資企業的促進與保護國家保護外國投資者的知識產權和合法權益,保障外商投資企業依法平等參與標準制定和政府采購活動,實行公平競爭的審查制度。地方政府應當嚴格履行在外商投資過程中向外國投資者及其投資企業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諾和簽訂的合同。商事行為概述1主觀目的以營利為目的2行為主體商人和非商人3行為內容商品交換、服務提供等4法律關系形成平等民商事法律關系商事行為是指以營利為目的,在商品交換過程中發生的各種行為。根據行為主體的不同,可以分為絕對商行為、相對商行為和附屬商行為。絕對商行為是無論何人實施,均視為商行為;相對商行為是由商人實施才視為商行為;附屬商行為是與商行為相關聯的行為。商事行為與民事行為的區別主要在于:商事行為以營利為目的,民事行為則不以營利為目的;商事行為適用更加嚴格的標準,如更高的注意義務、更短的訴訟時效等;商事行為更加強調效率和交易安全。商事代理商事代理的概念與特征商事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商事行為,由此產生的法律后果直接歸屬于被代理人的法律制度。商事代理的特征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從事商事活動;代理人的行為在代理權限內;代理行為的法律后果直接歸屬于被代理人。商事代理的類型按照代理權的來源,商事代理可分為法定代理、委托代理和指定代理。按照代理權的范圍,商事代理可分為全權代理和部分代理。按照代理人的獨立性,商事代理可分為獨立代理商和非獨立代理商。特殊的商事代理包括經理人、商業代表、行紀、居間等。商事代理的法律效果在代理權限內的代理行為,其法律后果直接歸屬于被代理人。代理人超越代理權限實施的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由代理人承擔責任;惡意相對人與代理人串通,損害被代理人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相對人承擔連帶責任。被代理人知道他人以其名義實施商事行為而不作否認表示的,視為同意。商事合同概述商事合同的概念與特征商事合同是指商事主體之間為實現商業目的而訂立的合同。其特征包括:營利性、專業性、效率性、形式性和國際性等。商事合同適用更加嚴格的標準,如更高的注意義務、更短的履行期限等。商事合同與民事合同的區別商事合同以營利為目的,民事合同則不以營利為目的;商事合同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為商人,民事合同當事人則可以是任何民事主體;商事合同更加注重效率和安全,而民事合同則更加注重公平和保護弱者。商事合同的訂立與履行商事合同的訂立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信的原則。當事人可以采用書面、口頭或者其他形式訂立合同,但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采用特定形式的除外。商事合同的履行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全面履行合同義務。買賣合同買賣合同的概念與特征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其特征包括:雙務合同、有償合同、諾成合同等。買賣合同是最基本、最常見的商事合同類型,也是其他許多商事合同的基礎。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包括:標的物的名稱、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包裝方式,驗收標準和方法,結算方式,質量保證期限,違約責任,解決爭議的方法等。買賣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出賣人的主要義務包括:交付標的物、交付標的物的憑證和資料、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保證標的物的質量、承擔違約責任等。買受人的主要義務包括:支付價款、接收標的物、及時驗收標的物、承擔違約責任等。買賣合同的變更與解除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或解除合同。符合法定情形的,當事人可以請求變更或解除合同,如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因情事變更致使繼續履行合同明顯不公平的,因一方違約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等。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特征國際貨物買賣合同是指買賣雙方營業地在不同國家或地區的貨物買賣合同。其特征包括:國際性、復雜性、風險性和形式性等。國際貨物買賣合同通常采用標準合同、格式條款等方式,以提高交易效率。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適用法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法律適用包括:當事人意思自治,即由當事人選擇適用的法律;最密切聯系原則,即適用與合同有最密切聯系的國家或地區的法律;國際條約,如《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CISG)等。國際貿易術語國際貿易術語是國際貿易中約定雙方責任、費用和風險劃分的簡明術語,如《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Incoterms)。常見的貿易術語包括:EXW(工廠交貨)、FOB(船上交貨)、CIF(成本、保險費加運費)、DDP(完稅后交貨)等。加工承攬合同1加工承攬合同的概念與特征加工承攬合同是指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報酬的合同。其特征包括:工作成果交付、有償性、承攬人有獨立性、定作人有監督權等。2加工承攬合同的主要內容加工承攬合同的主要內容包括:加工對象、加工方式、材料提供、質量要求、報酬及其支付方式、交付時間和地點、驗收標準和方法、質量保證期限、違約責任等。3加工承攬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承攬人的主要義務包括:按照約定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保證工作成果質量、接受定作人監督等。定作人的主要義務包括:協助承攬人工作、驗收工作成果、支付報酬等。4加工承攬合同的風險承擔加工材料由定作人提供的,承攬人應當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因保管不善造成毀損、滅失的,承攬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加工中的風險,在工作成果交付之前由承攬人承擔,交付之后由定作人承擔,但定作人拖延驗收的除外。運輸合同運輸合同的概念與特征運輸合同是指承運人將旅客或者貨物從起運地點運輸到約定地點,旅客、托運人或者收貨人支付票款或者運輸費用的合同。根據運輸對象的不同,運輸合同可分為旅客運輸合同和貨物運輸合同。貨物運輸合同貨物運輸合同的當事人是承運人和托運人。承運人的義務包括:按照約定的時間、地點和方式安全運輸貨物,通知收貨人等。托運人的義務包括:如實申報貨物的名稱、性質、重量、數量等情況,妥善包裝,支付運費等。旅客運輸合同旅客運輸合同的當事人是承運人和旅客。承運人的義務包括:安全運輸旅客及其隨身物品,按時發車和到達,保持良好的運輸條件等。旅客的義務包括:購買客票,遵守運輸秩序,不得攜帶違禁品,不得影響運輸安全等。多式聯運合同多式聯運合同是指多式聯運經營人與托運人訂立的,由多式聯運經營人負責將貨物從接管地運至指定的交付地,并由兩種以上的不同運輸方式相繼完成的貨物運輸合同。多式聯運經營人對全程運輸承擔責任。保管合同保管合同的概念與特征保管合同是指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還該物的合同。保管合同的特征包括:保管人接收寄存人的保管物,妥善保管保管物并最終返還,可以無償也可以有償。保管合同是一種實踐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時成立。保管合同的主要內容保管合同的主要內容包括:保管物的種類、數量、質量,保管期限,保管費用及其支付方式,保管物交付和返還的時間、地點和方式,保管期間保管物的使用權,保管物毀損、滅失的風險負擔和損害賠償,違約責任等。保管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保管人的主要義務包括:妥善保管保管物,不得轉交第三人保管,不得使用或者許可他人使用保管物,及時告知寄存人保管物損毀等情況,返還保管物等。寄存人的主要義務包括:告知保管物的性質及需要注意的事項,支付保管費用,賠償因保管物造成的損失等。倉儲合同1倉儲合同的概念與特征倉儲合同是指倉儲人儲存存貨人交付的倉儲物,存貨人支付倉儲費的合同。倉儲合同的特征包括:倉儲人從事倉儲業務具有專業性,倉儲物的交付與返還,倉儲活動具有有償性,倉儲合同是商事合同的一種。倉儲合同是實踐合同,自倉儲物交付時成立。2倉儲合同與保管合同的區別倉儲合同的當事人通常為商人,而保管合同的當事人則不限于商人;倉儲合同一般為有償合同,而保管合同可以是有償也可以是無償的;倉儲人通常從事倉儲業務并具有專業倉庫,而保管人則不必然具備專業倉庫;倉儲合同一般出具倉單,而保管合同一般不出具倉單。3倉單的法律性質與功能倉單是倉儲人簽發的,用以證明其已經收到倉儲物并承擔保管義務的有價證券。倉單具有物權證券的性質,持有人可以依據倉單主張提取倉儲物的權利。倉單可以背書轉讓,是重要的融資工具,可以用于質押貸款、貿易支付等。技術合同技術合同的概念與特征技術合同是當事人就技術開發、轉讓、許可、咨詢或者服務訂立的確立相互之間權利和義務的合同。其特征包括:標的物為技術成果或技術服務,技術性強,風險性大,多為繼續性合同,通常附有保密義務等。技術合同的類型技術合同主要包括:技術開發合同、技術轉讓合同、技術許可合同、技術咨詢合同和技術服務合同。技術開發合同又分為委托開發合同和合作開發合同;技術轉讓合同包括專利權轉讓、專利申請權轉讓、技術秘密轉讓等。技術合同中的知識產權保護技術合同中,技術成果的歸屬、使用、收益、轉讓等問題應當明確約定。當事人應當遵守誠實信用原則,履行保密義務。違反約定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構成不正當競爭的,依照《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承擔法律責任。融資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的概念與特征融資租賃合同是指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融資租賃的特征包括:三方法律關系,融資功能與融物功能相結合,長期性,租賃物所有權與使用權分離等。融資租賃與普通租賃的區別融資租賃涉及出租人、承租人和出賣人三方法律關系,而普通租賃只涉及出租人和承租人兩方;融資租賃中的租賃物由承租人選擇,而普通租賃中的租賃物由出租人選擇;融資租賃具有融資功能,而普通租賃則無明顯融資功能;融資租賃一般為不可撤銷的長期租賃,而普通租賃則可以是短期租賃。融資租賃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出租人的義務包括:履行買賣合同,取得租賃物所有權,在承租人付清租金前不得干涉承租人對租賃物的占有和使用等。承租人的義務包括:支付租金,妥善保管和使用租賃物,在租賃期滿后返還租賃物或者行使留購權等。特許經營合同特許經營合同的概念與特征特許經營合同是指特許人將其擁有的商標、商號、產品、專利和專有技術等經營資源,許可被特許人使用,被特許人按照特許人的經營模式從事經營活動,并向特許人支付特許經營費的合同。1特許經營的類型按照特許經營的內容和方式,特許經營可分為:商標特許經營,即特許人僅授權被特許人使用其商標;產品特許經營,即特許人許可被特許人銷售其產品;業務特許經營,即特許人將整套經營模式許可給被特許人使用。2特許經營合同的主要內容特許經營合同應當明確特許人和被特許人的權利和義務,特許經營的內容和方式,特許經營的期限,特許經營費的種類和支付方式,特許經營的區域限制,特許人提供商業指導、技術支持和培訓服務的方式,質量和服務標準等。3特許經營的法律規制特許經營應當遵守《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特許人在開展特許經營活動之前,應當具備法定條件并向商務主管部門備案;特許人應當向被特許人提供真實、準確的信息,不得作虛假宣傳;特許人和被特許人不得利用特許經營進行壟斷或者不正當競爭。4商事擔保商事擔保的概念與特征商事擔保是指在商事活動中,為了確保債權的實現,由擔保人向債權人提供的一種擔保措施。商事擔保的特征包括:商事性、擔保性、從屬性、風險性等。商事擔保的類型商事擔保主要包括:物的擔保,如抵押、質押、留置等;人的擔保,如保證、獨立保函等;其他擔保,如定金、保證金等。商事擔保在形式和內容上都有其特殊性,如商業匯票的保證、海事擔保、銀行保函等。商事擔保的法律效力商事擔保合同自成立時生效,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無效,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商事擔保的實現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擔保物權人有權就擔保財產優先受償。實現擔保物權的方式包括:與擔保人協議以擔保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擔保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票據概述1票據的概念具有支付、信用和流通功能的有價證券2票據的特征文義性、無因性、要式性、流通性和獨立性3票據的類型匯票、本票和支票三種基本類型4票據基本原理形式主義、嚴格責任、獨立抽象和善意取得票據是出票人依照法定條件簽發的,約定自己或者委托他人在指定的時間、地點和條件下向收款人或者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額的有價證券。票據具有支付、信用和流通三大功能,是現代商業活動中重要的支付工具和信用工具。票據法是調整票據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我國的《票據法》規定了票據的基本法律制度,包括票據的種類、票據行為、票據權利和義務、票據抗辯等內容。票據法的基本原則包括形式主義原則、文義性原則、無因性原則、相對獨立性原則和票據抗辯的有限性原則等。匯票匯票的概念與特征匯票是出票人簽發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的時間、地點和條件下向收款人或者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額的票據。匯票的特征包括:三角債權債務關系,具有委托支付性質,具有確定的付款期限,可以背書轉讓等。匯票的種類按照出票人的不同,匯票可分為商業匯票和銀行匯票。商業匯票是由企業或個人簽發的匯票,包括商業承兌匯票;銀行匯票是由銀行簽發的匯票。按照流通方式的不同,匯票可分為記名匯票和不記名匯票。按照付款期限的不同,匯票可分為即期匯票和遠期匯票。匯票的記載事項匯票應當記載下列事項:表明"匯票"的字樣;無條件支付的委托;確定的金額;付款人名稱;收款人名稱;出票日期;出票人簽章。匯票上未記載規定事項之一的,匯票無效。出票人可以記載"不得轉讓"字樣,限制匯票轉讓。本票本票的概念與特征本票是出票人簽發的,承諾自己在指定的時間、地點和條件下向收款人或者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額的票據。本票的特征包括:直接債權債務關系,具有自付性質,出票人即為付款人,可以背書轉讓等。本票的種類按照出票人的不同,本票可分為商業本票和銀行本票。商業本票是由企業或個人簽發的本票;銀行本票是由銀行簽發的本票。按照流通方式的不同,本票可分為記名本票和不記名本票。按照付款期限的不同,本票可分為即期本票和遠期本票。本票的記載事項本票應當記載下列事項:表明"本票"的字樣;無條件支付的承諾;確定的金額;收款人名稱;出票日期;出票人簽章。本票上未記載規定事項之一的,本票無效。出票人可以記載"不得轉讓"字樣,限制本票轉讓。支票1支票的概念與特征支票是出票人簽發的,委托辦理支票存款業務的銀行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支票的特征包括:三角債權債務關系,付款人必須是銀行,見票即付,期限短,限于支付現有款項等。2支票的種類按照收款人的確定性,支票可分為記名支票、不記名支票和現金支票。記名支票是指確定收款人并且禁止背書轉讓的支票;不記名支票是指不確定收款人的支票;現金支票是指用于支取現金的支票。此外,還有普通支票、轉賬支票、保付支票等特殊種類。3支票的記載事項支票應當記載下列事項:表明"支票"的字樣;無條件支付的委托;確定的金額;付款人名稱;出票日期;出票人簽章。支票上未記載規定事項之一的,支票無效。出票人可以在支票上記載"現金"或者"轉賬"字樣,以確定支票的支付方式。票據行為票據行為的概念與特征票據行為是指在票據上記載事項并簽章,從而產生、變更或消滅票據權利義務的法律行為。票據行為的特征包括:要式性,無因性,文義性,獨立性等。票據行為是單方法律行為,僅需行為人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票據行為的種類票據行為主要包括:出票行為,是指出票人簽發票據的行為;背書行為,是指持票人將票據權利轉讓給他人的行為;承兌行為,是指匯票付款人承諾在匯票到期時付款的行為;保證行為,是指第三人為票據債務提供擔保的行為;付款行為,是指付款人依照票據文義支付票據金額的行為。票據行為的效力票據行為自出票人或者其他票據債務人在票據上簽章時生效。票據上的簽章,為簽名、蓋章或者簽名加蓋章。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的代理人簽章。票據行為一經生效,行為人即應當按照票據文義承擔票據責任。票據的轉讓與背書1票據轉讓的概念與方式票據轉讓是指依法將票據權利由持票人轉移給他人的行為。票據轉讓的方式主要有背書轉讓和交付轉讓兩種。記名票據通過背書轉讓,不記名票據通過交付轉讓。背書轉讓是票據轉讓的主要方式,也是票據流通的重要手段。2背書的種類根據背書的內容和目的不同,背書可分為:完全背書,即將票據的所有權轉讓給他人的背書;委托收款背書,即委托他人代為收款的背書;質押背書,即將票據設定質押的背書。根據背書形式的不同,背書可分為記名背書和不記名背書。3背書的連續性背書應當連續,即每一次背書的被背書人,為下一次背書的背書人。背書連續是持票人行使票據權利的重要條件。背書不連續的,票據權利不能有效轉讓,持票人也不能合法行使票據權利。4背書的效力背書的效力主要包括權利轉讓效力和擔保效力。權利轉讓效力是指被背書人因背書而取得票據權利;擔保效力是指背書人應當對被背書人或者后手持票人的票據權利承擔保證責任,但背書人記載"不保證"字樣的除外。票據的付款與追索票據付款的概念與程序票據付款是指票據債務人依照票據文義向持票人支付票據金額的行為。持票人應當按照票據記載的付款日期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提示付款是持票人行使票據權利的必要條件。持票人未按照規定期限提示付款的,票據債務人可以免除付款責任。付款拒絕證明付款人拒絕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委托承兌銀行或付款銀行作成拒絕證明。拒絕證明應當記載拒絕事由、拒絕日期等內容,并由作成人簽章。拒絕證明是持票人行使追索權的必要條件,但法律規定可以免除提供拒絕證明的除外。票據追索權持票人在法定條件下,可以向其前手和票據債務人行使追索權,要求清償票據金額和相關費用。追索權的行使條件包括:票據被拒絕承兌,票據被拒絕付款,付款人或承兌人死亡、停業、破產等。持票人行使追索權,應當提供拒絕證明和被拒絕的票據。追索權的時效持票人對前手的追索權,自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之日起6個月內不行使,該追索權消滅。前手對其前手的追索權,自清償之日或者被提起訴訟之日起3個月內不行使,該追索權消滅。但最后期限不得超過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之日起1年。保險法概述保險法的概念與特征保險法是調整保險活動中產生的各種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保險法的特征包括:調整保險關系,注重保險當事人之間的平衡,保護被保險人、投保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保險市場秩序等。保險法是商法的重要組成部分。保險法的基本原則保險法的基本原則包括:最大誠信原則,要求保險合同當事人相互誠實守信;損失補償原則,保險人的賠償以被保險人的實際損失為限;近因原則,保險人僅對保險事故直接導致的損失承擔責任;代位求償原則,保險人賠償后可以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人的請求權。保險法的適用范圍保險法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保險活動的各類保險公司,以及其他依法從事保險業務的組織。保險法調整的保險活動主要包括:商業保險活動,即保險人通過訂立保險合同,收取保險費,承擔賠償或給付保險金責任的活動。保險合同保險合同的概念與特征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1保險合同的要素保險標的、保險風險、保險金額、保險費、保險期間等2保險合同的形式書面形式,保險單、保險憑證和投保單等3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如告知義務、保費支付義務、賠償義務等4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由保險條款、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投保單以及批單、批注等組成。保險合同具有射幸性、最大誠信性、有償性、附合性等特點。保險合同的主要內容包括:保險人的名稱和住所,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及其住所,保險標的,保險責任和責任免除,保險期間,保險事故發生后的通知義務,保險金額,保險費以及支付辦法,保險金給付或者賠償處理的方式和期限,違約責任和爭議處理等。財產保險財產保險的概念與特征財產保險是以財產及其有關利益為保險標的的保險。財產保險的特征包括:以財產及其有關利益為保險標的,遵循損失補償原則,保險金額不得超過保險價值,不得重復獲得保險賠償,保險人可以行使代位求償權等。財產保險的種類財產保險主要包括:財產損失保險,如火災保險、盜竊保險等;責任保險,如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職業責任保險等;信用保險,如出口信用保險、保證保險等;保證保險,如履約保證保險、訴訟保證保險等。財產保險的原則財產保險應當遵循損失補償原則,即保險人的賠償以被保險人的實際損失為限,不得使被保險人從中獲利。保險金額不得超過保險價值,超過部分無效。同一保險標的、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的重復保險,保險金額總和超過保險價值的,各保險人應按比例承擔賠償責任。人身保險1人身保險的概念與特征人身保險是以人的壽命或者身體為保險標的的保險。人身保險的特征包括:以人的壽命或者身體為保險標的,不適用損失補償原則,保險金額由當事人約定,可以重復投保,不適用代位求償原則,具有儲蓄和保障功能等。2人身保險的種類人身保險主要包括:人壽保險,如定期壽險、終身壽險、兩全保險等;健康保險,如醫療保險、疾病保險、醫療費用保險等;意外傷害保險,如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旅行意外傷害保險等。此外,還有年金保險等特殊類型。3人身保險合同的特別規定人身保險合同的投保人在保險合同成立后,可以解除合同,但保險人已經開始承擔保險責任的,保險人可以扣除部分保險費。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險人請求給付保險金的訴訟時效期間為5年。被保險人死亡后,有權領取保險金的受益人是被保險人的繼承人的,保險人對被保險人的繼承人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再保險再保險的概念與特征再保險是指保險人將其所承保的保險業務,部分或者全部轉移給其他保險人承擔的保險。再保險的特征包括:再保險合同的當事人是原保險人和再保險人,被保險人與再保險人之間不發生直接的法律關系,再保險不影響原保險合同的效力,再保險具有國際性等。再保險的種類按照再保險業務的安排方式,再保險可分為合約再保險和臨時再保險。合約再保險是指原保險人與再保險人簽訂再保險合約,約定在一定期間內,原保險人將其所承保的某類保險業務,按照約定的方式和比例,自動地向再保險人辦理再保險;臨時再保險是指原保險人對某一具體的保險業務向再保險人辦理的再保險。再保險合同的效力再保險合同獨立于原保險合同,原保險合同無效,不影響再保險合同的效力,但再保險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原保險人與再保險人之間的責任分擔以再保險合同的約定為準。再保險人不得向原保險合同的投保人要求支付保險費。原保險合同的被保險人不得向再保險人提出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請求。海商法概述1海商法的調整對象海上運輸與相關活動的法律關系2海商法的基本原則海事風險共擔、海上特別優先權等3海商法的特征國際性、專業性、歷史傳統性4海商法的淵源國內法與國際條約相結合海商法是調整海上運輸以及與海上運輸有關的各種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它是商法的重要組成部分,具有鮮明的特色。海商法的調整對象主要包括:海上貨物運輸關系,海上旅客運輸關系,船舶的所有權、抵押權、優先權等物權關系,海上保險關系,海事賠償責任關系等。我國于1992年11月7日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自1993年7月1日起施行。該法共15章,包括一般規定、船舶、船員、海上貨物運輸合同、海上旅客運輸合同、船舶租用合同、海上拖航合同、船舶碰撞、海難救助、共同海損、海事賠償責任限制、海上保險合同、時效、法律適用和附則等內容。船舶船舶的概念與特征船舶是指能夠在水上航行的各種排水器具,包括非機動船舶、機動船舶、拖船、推船、漁船等。船舶的特征包括:具有特定的名稱、船籍港和船舶識別號,需要登記和檢驗,具有國籍,可以成為物權的客體等。船舶權屬制度船舶所有權是船舶所有人依法對船舶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船舶的取得包括原始取得和繼受取得兩種方式。船舶所有權的轉讓,應當簽訂書面合同,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船舶所有權的取得、轉讓和消滅,應當向船舶登記機關登記,未經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船舶抵押權船舶抵押權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船舶的占有,將其船舶作為債權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就抵押船舶折價或者以拍賣抵押船舶的價款優先受償的權利。設定船舶抵押權,應當簽訂書面合同并向船舶登記機關辦理登記。船舶優先權船舶優先權是指海事請求人因發生特定的海事請求,依法享有的對特定船舶及其屬具的優先受償權。船舶優先權具有法定性、追及性、優先性等特點。船舶優先權優先于船舶留置權,船舶留置權優先于船舶抵押權。船舶優先權的行使期限為一年,自海事請求產生之日起計算。海上貨物運輸合同1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概念與特征海上貨物運輸合同是指承運人收取運費,負責將托運人托運的貨物經海路由一港運至另一港的合同。其特征包括:以海上運輸為手段,以運送貨物為目的,由承運人提供運輸工具和服務,托運人支付運費等。2提單提單是承運人或者其代理人簽發的,用以證明海上貨物運輸合同和貨物已經由承運人接收或者裝船,以及承運人保證據以交付貨物的單證。提單具有物權證券的性質,持有人可以憑提單提取貨物。提單可以記名提單、指示提單或者不記名提單。記名提單不得通過背書轉讓。3承運人的責任承運人應當妥善地、謹慎地裝載、搬移、積載、運輸、保管、照料和卸載所運貨物。承運人對貨物的責任期間,自貨物在裝貨港由承運人接收時起,至卸貨港交付時止。承運人對貨物的滅失或者損壞負賠償責任,除非承運人證明貨物的滅失或者損壞是由于不可歸責于承運人的原因造成的。4承運人責任的限制承運人對每件貨物或者每個貨運單元的責任限額為666.67計算單位,或者按照貨物滅失或者損壞的貨物毛重每公斤2計算單位,以二者中較高的額度為準。托運人在托運貨物時,已經聲明貨物的性質和價值并經承運人在提單上記載的,承運人的賠償責任不受責任限額的限制。海上旅客運輸合同海上旅客運輸合同的概念與特征海上旅客運輸合同是指承運人收取票款,負責將旅客及其行李經海路由一港運至另一港的合同。其特征包括:以海上運輸為手段,以運送旅客為目的,由承運人提供運輸工具和服務,旅客支付票款等。客票客票是承運人與旅客訂立海上旅客運輸合同的憑證。客票應當記載承運人名稱、船名、航次、客艙等級、票價、發票日期、乘船港、到達港和旅客姓名等事項。客票可以記名,也可以不記名。記名客票不得轉讓,不記名客票可以轉讓。承運人的責任承運人對旅客的責任期間,自旅客登船時起,至旅客離船時止。承運人應當謹慎、妥善地運送旅客,保障旅客的安全,不得中途變更航線、不合理地延長航程或者在未約定的港口停泊,但為救助海上人命財產的除外。承運人對旅客在運輸中的傷亡負賠償責任,除非承運人證明旅客的傷亡是由于旅客本人的故意或者過失造成的。船舶碰撞船舶碰撞的概念與適用范圍船舶碰撞是指船舶之間或者船舶與其他浮動物體之間在海上或者可航水域發生接觸造成的損害。我國《海商法》關于船舶碰撞的規定,適用于船舶在海上或者與海相通的可航水域發生碰撞。船舶碰撞的損害賠償,適用碰撞發生地的法律;在公海發生碰撞的,適用受理碰撞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船舶碰撞的責任承擔船舶碰撞的責任按照過失承擔:1、完全過失,一方船舶有過失的,由有過失的一方承擔碰撞責任;2、共同過失,碰撞的船舶互有過失的,各方按照過失程度的比例承擔責任,過失程度相等或者難以判定的,平均承擔責任;3、不可抗力或者原因不明,碰撞是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能歸責于任何一方的原因造成的,各方均不承擔責任。船舶碰撞的損害賠償船舶碰撞造成的損害包括:船舶損害,貨物損害,人身傷亡,共同海損的損失,救助費用,環境污染損害等。船舶碰撞的損害賠償按照實際損失計算,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直接損失包括維修費用、殘值減少、貨物損失等;間接損失包括營業損失、租金損失等。海難救助1海難救助的概念與特征海難救助是指在海上或者與海相通的可航水域,船舶或者其他財產處于危險狀態時,救助者對船舶或者其他財產提供的救助行為。海難救助的特征包括:救助對象為遭遇危險的船舶或者其他財產,救助具有自愿性,救助必須取得效果才能獲得報酬,救助報酬以救助財產價值為限等。2海難救助合同海難救助合同是指救助人與遇險船舶的船長或者所有人之間為了實施海難救助而訂立的合同。海難救助合同可以在救助行為開始前或者開始后訂立,也可以是口頭形式。救助行為開始后,遇險船舶的船長或者所有人有權與任何一方救助人訂立救助合同。3海難救助的報酬海難救助獲得成功的,救助人有權依照合同約定獲得救助報酬。沒有約定的,救助報酬應當根據救助作業的難易程度、救助人的技術和努力程度、救助作業的成效、被救助財產的價值等因素確定,但不得超過被救助財產的價值。海難救助未能獲得成功的,救助人不得要求支付救助報酬,但可以要求支付為救助而支出的合理費用。共同海損共同海損的概念為保全航行中的船舶和貨物的共同安全而采取的合理措施1共同海損的構成要件航行共同體、共同危險、合理措施、特殊犧牲和費用2共同海損的分攤按照獲救財產價值的比例分擔損失和費用3共同海損的理算通常由專業理算人進行理算,作出理算報告4共同海損是指在海上運輸過程中,船舶、貨物和其他財產遇到共同危險,船長為保全船舶和貨物的共同安全而故意采取的合理措施所造成的特殊犧牲、支出的特殊費用,由各受益方按比例分擔的制度。共同海損的主要類型包括:拋棄貨物,如拋貨減輕重量;船舶自救,如擱淺時為使船舶脫淺而有意卸貨;延誤費用,如為共同安全而駛入避難港的費用;救助費用,如為共同安全的救助費用等。共同海損的分攤由理算師根據《約克-安特衛普規則》等規則和慣例進行計算和分配。海上保險海上保險的概念與特征海上保險是指以海上運輸過程中的航行風險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其特征包括:承保海上運輸風險,國際性強,歷史悠久,專業性強,保險費率彈性大,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原則上相一致,適用損失補償原則等。海上保險合同海上保險合同是指保險人承保約定的海上運輸風險,在保險事故發生后,負責賠償因該風險引起的損失的合同。海上保險合同主要內容包括:保險標的、承保風險、保險價值和保險金額、保險期間、保險費、被保險人義務、保險人義務、賠償處理等。海上保險的種類海上保險主要包括:船舶保險,保障船舶所有人的利益;貨物保險,保障貨物所有人的利益;運費保險,保障承運人的運費收入;責任保險,如船東互保協會保險(P&I保險);海上建筑物保險等。各類海上保險有其特定的承保范圍和條件。破產法概述1破產程序破產申請、破產受理、債權申報、財產分配2破產原則公平清償、債權人平等、程序公開透明3破產程序參與人債務人、債權人、管理人、法院、其他利害關系人4破產立法目的公平清理債權債務,保護債權人和債務人的合法權益破產法是調整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時,債權人、債務人之間債權債務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破產法的目的是公平清理債權債務,保護債權人和債務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破產法的調整對象是破產程序中產生的各種社會關系。我國于2006年8月27日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該法共12章,包括總則、破產申請和受理、管理人、債務人財產、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債權申報、債權人會議、重整、和解、破產清算、法律責任和附則等內容。破產法適用于企業法人,但不適用于個人和其他組織。破產申請與受理破產原因破產原因是指法律規定的可以啟動破產程序的事由。我國《企業破產法》規定的破產原因是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是指債務人不能清償全部到期債務,無論其具體原因如何。破產申請破產申請是指債權人、債務人或者有關部門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破產清算的請求。債權人提出破產申請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請書和證據,證明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務人提出破產申請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請書、財產狀況說明、債務清冊、債權清冊、有關財務會計報告以及職工安置預案等。破產受理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破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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