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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江西省水利工程用地工作指南前言水利工程用地種類多、類型復雜。目前關于用地相關政策較全面,但未出臺水利工程用地政策相關指南。水利工程用地一直以來是基礎設施用地的大戶,用地保障是水利工程順利實施的最基礎保障。為切實做好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用地保障和服務,推進前期工作,促進項目建設的順利實施,根據國家、省對用地審批的相關要求,同時,為保護耕地、促進建設項目節約、合理用地,編制本指南。本指南共5章,主要內容有:--用地辦理事項--用地預審與選址階段--用地報批階段--批后實施階段--其他用地手續本指南適用于全省水利工程各項目建設管理部門實施具體項目的參考,后續用地政策調整,以調整政策為準。目錄用地辦理事項 1用地辦理事項設立依據 1水利工程用地辦理事項 2用地預審與選址階段 7辦理事項 7用地審批權限 11辦理流程 15用地報批階段(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報批) 17辦理事項 17用地審批權限 21辦理流程 23批后實施階段 25土地征收(批后實施)程序 25供地及土地登記發證 26其他用地手續 27先行用地 27分期分段辦理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 29臨時用地及復墾 30年度耕地進出平衡方案(涉及淹沒區的) 33附件: 36附件1.用地相關文件依據 371.1 通用 37水利工程相關 38江西省相關 38附件2.自然資源部關于用地要素保障接續政策的通知(水利部分節選) 40附件3.水利工程涉及用地政策 42附件4.用地辦理示例 46PAGEPAGE101用地辦理事項用地辦理事項設立依據項目用地事項分《建設項目用地預審與選址意見書》核發、建設用地批復(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批準)、《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核發等。〔項目用地預審與選址意見書〕《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2021)建設項目批準、核準前或者備案前后,由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對建設項目用地事項進行審查,提出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意見。按照國家規定需要有關部門批準或者核準的建設項目,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單位在報送有關部門批準或者核準前,應當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核發選址意見書。前款規定以外的建設項目不需要申請選址意見書。建設項目需要申請核發選址意見書的,應當合并辦理建設項目用地預審與選址意見書,核發建設項目用地預審與選址意見書。建設項目用地預審與選址意見書有效期為三年,自批準之日起計算。〔建設用地批復〕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和規范新開工項目管理的通知》(國辦發〔2007〕64)明確,需要申請使用土地的項目開工建設,必須依法取得用地批準手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根據《建設用地審查報批管理辦法》(69號(20192將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用地批準書合并,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統一核發新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水利工程用地辦理事項水利工程各階段需辦理用地事項(一)謀劃階段施類專項規劃編制要充分溝通銜接同級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科學統籌安排水利設施建設項目。符合國土空間規劃管控規則的水利設施建設項目,在科學選址、合理確定用地規模和布局的基礎上,納入國土空間規劃“一張圖”,作為項目用地預審與選址、用地報批、辦理生態保護紅線內有限人為活動認定意見等手續的規劃審查依據。國土空間規劃編制的過渡期,水利項目應納入同級過渡期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文本中重點建設項目清單。做深做細項目選址選線工作。依據國土空間規劃和“三區三線”等空間管控要求,重點評價分析建設項目涉及的耕地和永久基本農田保護、生態保護紅線、節約集約用地和歷史文化保護、地質災害風險防控等紅線底線要素,提前化解空間矛盾。對不符合永久基本農田和生態保護紅線管控要求的,以及用地規模超出國家用地標準或建設標準且無充足理由的,要堅決調整選址方案,或核減用地規模。項目設計單位要加強多方案比選,不占、少占耕地和永久基本農田,合理避讓生態保護紅線、歷史文化保護紅線和地質災害高風險區。(二)可研批復前用地預審與選址是可研批復的前置要件,按相關規定,如果項目符合可以對規劃進行調整的情形的,應明確承諾在項目用地報批前,完成編制土地用途調整方案、土地用途調整聽證、對規劃實施影響評估和專家論證等工作,承諾將項目用地布局及規模統籌納入在編的國土空間規劃及“一張圖”;如果項目符合允許占用永久基本農田情形的,涉及占用永久基本農田,需編制補劃永久基本農田方案,完成項目占用永久基本農田補劃,經專家論證后取得評審意見;如果項目超出行業土地使用標準或無相關標準依據的,需編制節地評價報告,提交由自然資源部門組織評審,經專家論證后取得評審支持意見;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報告評審,取得省庫專家評審意見并完成成果匯交備案;需對項目用地預審范圍與自然保護區范圍重疊情況進行核查,取得查驗意見;形成節約集約用地專章作為用地預審申報材料提交審查;編制《用地預審與選址研究報告》,取得評審意見;如果項目涉及生態保護紅線,需取得設區市政府有限人為活動的初步認定意見。(三)項目開工前用地審批是項目開工的前置要件,辦理用地審批,需先完耕地占補平衡、壓覆礦產資源備案、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使用林地審核同意書、建設項目用地權屬勘測定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改方案、永久基本農田補劃方案、節地評價報告、林業部門關于自然保護地和濕地的意見、生態保護紅線內有限人為活動認定或生態保護紅線不可避讓論證意見等多項工作。(四)實施階段市、縣人民政府收到建設用地批復文件后,應當及時依法組織實施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在辦理土地轉征后,核發劃撥決定書;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辦理不動產登記。水利工程用地辦理特性(一)水庫淹沒區不需申請辦理用地預審根據《自然資源部關于積極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自然資發〔2022〕129號)水利水電項目涉及的淹沒區用地,不需申請辦理用地預審,直接申請辦理土地征收。建設項目涉及占用永久基本農田,或允許有限人為活動之外的國家重大項目確需占用生態保護紅線的,由自然資源部預審。符合原貧困地區政策占用永久基本農田或屬于生態保護紅線內對生態功能不造成破壞的有限人為活動的,由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預審。(二)水利線型工程用地,可以地(市)為單位分段報批水利線型工程包括河道整治、堤防,引、調、排、灌工程等水利設施用地。(三)水庫水面不改變農用地性質新建水利水電工程中水庫淹沒區形成的水庫水面,不辦理農用地轉用手續;涉及使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應辦理土地征收手續,按淹沒前的現狀地類報批;涉及占用永久基本農田(四)水庫淹沒影響區和工程建設區重疊部分辦理根據用地時序,水庫淹沒影響區和工程建設區重疊部分列入工程建設區。在辦理建設用地征地報批手續時,水庫淹沒影響區和工程建設區重疊區不宜列入工程建設區用地范圍。圖1 用地工作主流程2用地預審與選址階段辦理事項用地預審與選址是可研批復的前置要件,相關批文作為可研正式向發改部門申請報批的附件。辦理用地預審與選址,按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報告評審,取得專家評審支持意見;(5)需對項目用地預審范圍與保護區(6)根據自然資源部最新文件要求,節約集約用地專章作為用地預審申報材料提交審查,審查后的內容納入可行性研究報告或項目申請報告相關項目單位應委托具有乙級及以上城鄉規劃資質的技(20222項目涉及生態保護紅線,需取得有限人為活動認定意見。〔涉及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情形,確需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必須對修改規劃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進行論證說明,在用地預審階段編制規劃修改方案,并在建設項目用地報批前完成專家論證等工作。在國土空間規劃批復前,經依法批準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繼續執行,作為建設項目用地審查的規劃依據。建設項目的安排與“三區三線”管控要求不沖突,符合在編市縣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功能布局、空間結構和時序安排等總體要求,符合項目涉及地區的土地用途、強度和規模,可不進行規劃調整。〔涉及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現階段允許將以下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的重大建設項目納入用地預審受理范圍。1.黨中央、國務院明確支持的重大建設項目(包括黨中央、國務院發布文件或批準規劃中明確具體名稱的項目和國務院批準的項目)。2.(202068845.原深度貧困地區、集中連片特困地區、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省級以下基礎設施、民生發展等項目。涉及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的,應當出具永久基本農田補劃方案及論證意見;永久基本農田占用補劃方案按項目編制,省自然資源廳組織對縣級人民政府編制經設區市初審的占用補劃方案進行踏勘論證,出具論證審核意見。通過省級論證審核的占用補劃方案,應作為建設項目用地預審、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報件的必備要件。〔涉及占用耕地〕建設項目用地涉及占用耕地的,應當出具占用耕地踏勘論證意見;確需占用永久基本農田或占用其他耕地規模較大(1007050%〔涉及節地評價〕建設項目用地涉及節地評價的,應當出具節地評價評審論證意見。自然資源部負責審查的建設項目,由所在地的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組織開展節地評價。涉及省級審查的建設項目,因無建設標準或需超標準建設的,由所在地的市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組織開展節地評價。對國家和地方尚未頒布土地使用標準和建設標準的建設項目,應當通過節地評價合理確定建設項目用地功能分區和規模。對水庫和水電工程項目淹沒區用地、河道治理工程用地和引排灌工程用地、小型工程用地、小于0.2公頃的工程項目用地,可不列入建設項目節地評價范圍。〔節約集約用地專章〕根據自然資源部最新文件要求,項目在可行性研究階段,用地涉及耕地、永久基本農田、生態保護紅線的建設項目,需開展節約集約用地論證分析,從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農田的必要性、用地規模和功能分區的合理性、不可避讓生態保護紅線的充分性、節地水平的先進性等對方案進行分析比選,形成節約集約用地專章作為用地預審申報材料提交審查,審查后的內容納入可行性研究報告或項目申請報告相關章節。〔壓覆礦查詢〕進行壓覆礦“一站式”查詢,視壓覆情況進行選址優化。若確實需要壓覆,需及時開展壓覆礦產資源調查評估工作并依法依規完成壓覆礦審批手續。〔生態保護紅線內有限人為活動涉及新增建設用地〕生態保護紅線內有限人為活動涉及新增建設用地的,設區市政府出具“符合生態保護紅線內允許有限人為活動的初步認定意見”。〔確需占用生態保護紅線的國家重大項目〕生態保護紅線內允許有限人為活動之外,確需占用生態保護紅線的國家重大項目說明項目用地是否符合占用生態保護紅線情形。〔涉及占用自然保護區〕涉及占用自然保護區確實難以避保護區范圍及功能分區優化調整前期有關工作的函》(自然資函〔2020〕71)要求,由省級林草主管部門出具同意意見。用地審批權限《江西省人民政府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授權和委托用地審批權決定的通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國土空間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范圍外,將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省政府審批。土地征收審批權保持不變,仍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執行。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的建設項目用地,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同時報國務院批準。(一)辦理層級和權限《江西省自然資源廳關于貫徹規劃用地“多審合一、多證合一”改革的實施意見》贛自然資規〔2019〕1原已下放至設區市和縣(市、區)的用地預審、規劃選址審批權限收回。建設項目用地預審與選址意見書核發按照建設項目審批權限繼續實行分級管理,與建設項目批(核)準權限(核準的建設項目,由省自然資源廳核發用地預審與選址意見書。省級及以下有關政府發展和改革等部門批(核)準的建設項目,由與批(核)準機關同級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核發建設項目用地預審與選址意見書。涉及永久基本農田、生態保護紅線的建設項目,按照國家、自然資源部有關政策規定辦理;涉及跨設區市、跨縣域的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由上一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辦理。〔預審權限在自然資源部的項目〕涉及新增建設用地,用地預審權限在自然資源部、規劃選址權限在省級及以下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的,建設單位向地方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提出用地預審與選址申請,由地方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受理;經省自然資源廳初審后上報自然資源部,待自然資源部通過用地預審后,按相關規定由省自然資源廳或地方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向建設單位核發建設項目用地預審與選址意見書。〔預審權限在省自然資源廳的項目〕涉及新增建設用地,用地預審、規劃選址權限在省自然資源廳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向省自然資源廳提出用地預審與選址申請,項目涉及地方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分別出具初審意見,由省自然資源廳通過后向建設單位核發建設項目用地預審與選址意見書。涉及新增建設用地,用地預審權限在省自然資源廳、規劃選址權限在地方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的,建設單位向地方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提出用地預審與選址申請,由地方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受理并逐級報省自然資源廳通過用地預審后,由地方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向建設單位核發建設項目用地預審與選址意見書。〔預審權限在地方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的項目〕涉及新增建設用地,用地預審、規劃選址權限在地方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向地方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提出用地預審與選址申請,由地方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通過后向建設單位核發建設項目用地預審與選址意見書。〔無需辦理預審的項目〕使用已經依法批準的建設用地進行建設的項目,不再辦理用地預審;需要辦理規劃選址的,按照辦理層級和權限由地方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對規劃選址情況進行審查,核發建設項目用地預審與選址意見書。(二)涉及下列情況項目的辦理〔涉及占用永久基本農田項目〕項目建設符合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的,預審按自然資源部文件要求辦理,規劃選址按相關規定申請辦理,通過后由省自然資源廳或地方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向建設單位核發建設項目用地預審與選址意見書。〔涉及壓覆重要礦產資源或地質災害易發區項目〕建設項目涉及壓覆重要礦產資源或地質災害易發區項目,在申請辦理建設項目用地預審與選址意見書時,需提供壓覆重要礦產資源、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辦理情況及相關坐標和文件。〔自然資源部下放預審權限的項目〕應當由自然資源部負責用地預審的小面積零星分散建設項目用地,建設單位向地方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提出用地預審與選址申請,由地方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受理并逐級報省自然資源廳通過用地預審并報自然資源部備案后,按相關規定由省自然資源廳或地方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向建設單位核發建設項目用地預審與選址意見書。表1 用地預審審批權限事項國務院自然資源部省政府省政府或授權機關自然資源廳設區市縣備注用地預審涉及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生態保護紅線內有限人為活動涉及新增建設用地√使用已經依法批準的建設用地無需辦理預審用地預審與規劃選址省級以上政府及投(核)準的建設項目√省級及以下有關政府發展和改革等部門批(核)準的建設項目與批(核)準機關同級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涉及跨設區市、跨縣域的建設項目上一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三)應當重新申請用地預審情形建設項目用地預審自批準之日起有效期三年。已經通過用地預審的建設項目,出現下列情形,應當重新申請用地預審:用地預審自批準后三年內,需審批的未取得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需核準的未取得項目申請報告(書)核準,需備案的未辦理備案手續;項目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申請總面積超預審總面積達1080%的(范圍對比適用分期分段情形);重大建設項目在用地預審時不占永久基本農田、用地審批時占用的;土地用途發生重大調整的。辦理流程用地預審與選址按照縣級初審—市級復審—省級復審程序辦理,用地預審權限在自然資源部經省自然資源廳初審后上報自然資源部。圖2 用地預審流程3用地報批階段(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報批)辦理事項用地審批是項目開工的前置要件,辦理用地審批,需先完壓覆礦產資源備案、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使用林地審核同意書、建設項目用地勘測定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改方案、永久基本農田補劃方案、節地評價報告、林業部門關于自然保護地和濕地的意見、生態保護紅線內有限人為活動認定或生態保護紅線不可避讓論證意見等多項工作。〔征地前期工作〕征收土地預公告、土地現狀調查、社會落實征地補償安置和社會保障等相關費用、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發布征收土地預公告(10)勘測定界土地現狀調查確認(5)征收土地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擬定征收土地方案擬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和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方案發布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和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方案公告(30日)組織聽證補償登記簽訂補償安置協議〔農用地轉用方案〕根據《自然資源部辦公廳規范報部審查的建設項目用地報批材料和審查報告文本格式的函》(自然2022819(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改為農用地轉用方案,方案包括轉用面積情況、國土空間規劃、土地利用計劃情〔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落實〕根據《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辦法》、《關于進一步完善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政策意見的通知》(贛府廳發〔2014〕12)、《關于切實做好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相關工作的通知》(贛府廳字〔2022〕56)和《江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進一步規范被征(2022320號)要求,足額預存社會保障費用,并按程序辦理社保手續,取得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落實情況審查表。〔與預審階段重復專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規劃修改方案永久基本農田補劃方案及論證意見節地評價評審論證意見〔壓覆礦產資源〕按江西省自然資源廳印發的通知《江西省建設項目壓覆重要礦產資源審批管理辦法(試行)》(贛自20231〔使用林地審核同意書〕項目涉及占用林草部門管理范圍內林地,需按要求辦理林地相關手續,取得使用林地審核同意書。〔建設項目用地勘測定界〕建設項目用地審批時,需宜耕建設項目用地勘測定界報告。〔林業部門關于自然保護地和濕地的意見〕依據《江西省自然資源廳辦公室江西省林業局辦公室關于加強協調聯動進一步建設項目用地審查和林地前置審核工作的通知》(資辦發〔2022〕40號)的要求,按管控要求辦理建設項目關于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自然公園、濕地的相關意見。〔生態保護紅線內有限人為活動涉及新增建設用地的〕態保護紅線內有限人為活動涉及新增建設用地的,附省政府出具的“符合生態保護紅線內允許有限人為活動的認定意見”〔確需占用生態保護紅線的國家重大項目〕取得用地預審與選址意見書并確定用地紅線后,開展生態紅線不可避讓論證工作,按程序由省自然資源廳會同省發展改革委聯合報請省政府出具生態保護紅線不可避讓論證意見。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與用地預審銜接用地預審批復后,申報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占用耕地或永久基本農田規模和區位與用地預審時相比,規模調增或區位10%的,從嚴審查;均未發生變化或規模調減區位未變且總用地規模(不含遷復建工程和安置用地)不超用地預審批復規模的,不再重復審查。用地審批權限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國務院批準:(一)永久基本農田;(二)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三十五公頃的;(三)其他土地超過七十公頃的。征收前款規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南昌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國土空間規劃)確定的市中心城區建設用地規模范圍內,將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省政府審批。原已經國務院批準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用地,仍按原程序報省政府審核同意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實施方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國土空間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范圍外,將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省政府審批。表2 用地審批權限事項國務院自然資源部省政府自然資源廳設區市縣備注農用地轉用涉及永久基本農田及除有限人為活動外占用生態保護紅線√圈外不涉及永久基本農田√國務院授權省政府審批南昌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國土空間規劃)確定的該市中心城區建設用地規模范圍內,除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農用地轉用√國務院授權省政府審批圈內批次農用地轉用,南昌市外其他城市、集鎮√圈內村莊批次轉用√授權設區市人民政府審批土地征收永久基本農田√永久基本農田以外耕地35公頃的√70的√35公頃面積70頃面積的其他土地√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鄉鎮建設用地范圍外其他土地超過70公頃,是指征收總面積(含耕地等各種地類)超過70公頃。辦理流程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按照國家和省土地征收農用地轉用審批管理相關要求,完成建設項目征轉用地報件組卷工作后,圖3 用地報批流程批后實施階段土地征收(批后實施)程序市、縣人民政府收到建設用地批復文件后,應當及時依法組織實施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土地征收程序一般分土地征收(前期)、依法報批和土地征收(實施)。發布征收土地公告(10)征收土地申請經依法批準后,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征收土地批準文件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街道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以在公共場所張貼等有利于社會公眾知曉的方式發布征收土地公告,并在當地人民政府門戶網站公布。公告時間不少于十個工作日。支付征收土地補償費用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在征收土地公告發布之日起六十日內,將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足額支付給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將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等費用足額支付給其所有權人,并將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資金足額計入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等個人的社會保障基金賬戶。落實征地補償安置方案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在收到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之日起三十日內制定分配使用方案,并將不少于百分之八十的土地補償費和全部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被征地農民。土地補償費分配使用方案應當公平、合理,不得損害婦女、兒童以及其他弱勢群體的合法權益,依法經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討論決定,并書面報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供地及不動產登記發證供地手續是指建設項目在辦理土地轉征后,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后,將土地使用權采取出讓、租賃、劃撥、作價出資(入股)等方式供應。供地后簽訂成交確認書、出讓合同、租賃協議、核發劃撥決定書;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辦理不動產登記。以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單位向所在地的市、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提出建設用地規劃許可申請,經有建設用地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后,市、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向建設單位同步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市、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依據規劃條件編制土地出讓方案,經依法批準后組織土地供應,將規劃條件納入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建設單位在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后,市、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向建設單位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其他用地手續先行用地國家重點建設項目中的控制工期的單體工程和因工期緊或者受季節影響急需動工建設的其他工程,可以由省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向自然資源部申請先行用地。〔水利工程先行用地政策〕對于國家重點水利水電工程,在通過自然資源部用地預審、國務院及國務院有關部門已批準(核準)項目、水利工程初步設計已經批復或初步設計審批單位出具先行建設任務認定意見后,屬于工程建設范圍內的道路、橋梁、生活營區等施工前期準備工程和控制工期的單體工程,以及因工期緊或受季節影響確需動工建設的其他工程,可申請辦理先行用地。先行用地辦理原則上限定在國務院及國務院有關部門批準建設的水利水電工程范圍內。對于地方審批(核準)的水利水電項目,其中納入經批準的全國中型水庫建設規劃并經有關流域機構審核同意的水利項目,以及納入經批準的國家水電發展規劃的水電項目,確需先行用地的,可參照上述規定執行。〔先行用地材料要求〕申請先行用地,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一)省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先行用地申請;(二)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意見;(三)建設項目批準、核準或者備案文件;(四)建設項目初步設計批準文件、審核文件或者有關部門確認工程建設的文件;(五)自然資源部規定的其他材料。經批準先行用地的,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完成用地報批手續。〔先行用地申報相關要求〕(一)基本情況。土地界址、地類、面積清楚,權屬清晰無爭議。(二)項目立項情況。建設項目應是國務院及有關部門審批(核準、備案)的項目或國家級規劃明確的建設項目。辦理先行用地部分應是項目中控制工期的單體工程和因工期緊或者受季節影響急需動工建設的其他工程。(三)用地預審情況。應按規定由有權一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通過預審;建設單位已取得建設項目有關批準文件,且應當在有效期內;先行用地規模原則上不得超過用地預審控制規20%。(四)占用生態保護紅線情況。先行用地不得占用生態保護紅線。(五)節約集約用地情況。用地面積符合建設用地標準控制等節約集約用地要求。(六)用地補償安置情況。涉及農村集體土地的,補償安置應已征得農民同意并確保補償及時足額支付到位,地方政府應承諾動工前將補償費發放到相關村組和群眾及確保不因先行用地發生信訪問題和突發事件;涉及國有土地的,相關單位應對先行用地補償標準無異議,已出具同意先行用地的書面意見。(七)其他情況。是否已開工建設,是否存在違法用地并已依法處罰。占用林地的,應當已取得林地審核同意書,或林業主管部門已出具同意先行使用林地的意見。分期分段辦理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允許分期分段辦理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確需分期建設的項目,可以根據可行性研究報告確定的方案或可行性研究批復中明確的分期建設內容,分期申請建設用地,分期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線型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正式報批用地時,可根據用地報批組卷進度,以市(地、州、盟)分段報批用地。〔水利工程分期分段用地政策〕水利水電樞紐工程建設區、水庫淹沒區用地原則上應一同報批,但對于施工工期較長的水利水電項目,可根據可行性研究報告確定的分期方案分別按單獨選址建設項目用地報批。水利線型工程(包括河道整治、堤防,引、調、排、灌工程等水利設施)用地,國務院批準用地的可以地(市)為單位分段報批,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均在省政府權限內的可以縣(市、區)為單位分段報批。臨時用地及復墾建設項目施工和地質勘查需要臨時使用國有土地或者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批準。建設項目施工、地質勘查需要臨時使用土地的,應當盡量不占或者少占耕地。臨時用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批準,期限一般不超過二年;建設周期較長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使用的臨時用地,期限不超過四年;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臨時用地審批權限〕縣(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臨時用地審批。其中涉及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農田的,由市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審批。不得下放臨時用地審批權或者委托相關部門行使審批權。城鎮開發邊界內使用臨時用地的,可以一并申請臨時建設用地規劃許可和臨時用地審批,具備條件的還可以同時申請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一并出具相關批準文件。20223然資源部要求,臨時用地信息由縣(市)、市轄區自然資源主管3個階段。〔臨時用地審批材料〕申請臨時用地應當提供臨時用地申請書、臨時使用土地合同、項目建設依據文件、經審查備案的土地復墾方案、土地權臨時用地申請人根據土地權屬,與縣(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簽訂臨時使用土地合同,明確臨時用地的地點、四至范圍、面積和現狀地類,以及臨時使用土地的用途、使用期限、土地復墾標準、補償費用和支付方式、違約責任等。臨時用地申請人應當編制臨時用地土地復墾方案報告表,由有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審核。其中,所申請使用的臨時用地位于項目建設用地報批時已批準土地復墾方案范圍內的,不再重復編制土地復墾方案報告表。〔臨時用地復墾〕臨時用地申請人應當編制臨時用地土地復墾方案,由有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審核。依法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審批建設用地的建設項目,應當編制土地復墾方案報告書,其他項目可以編制土地復墾方案報告表。其中,所申請使用的臨時用地位于項目建設用地報批時已批準土地復墾方案范圍內的,不再重復編制土地復墾方案。《土地復墾條例》(592)第二十九條:負責組織驗收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在接到土地60《土地復墾條例實施辦法》第三十七條:土地復墾工程經階段驗收或者總體驗收合格的,負責驗收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出具階段或者總體驗收合格確認書。驗收合格確認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一)土地復墾工程概況;(二)損毀土地情況;(三)土地復墾完成情況;(四)土地復墾中存在的問題和整改建議、處理意見;(五)驗收結論。〔臨時用地涉及永久基本農田、生態紅線〕制梁場、拌合站等難以恢復原種植條件的不得以臨時用地方式占用永久基本農田,可以建設用地方式或者臨時占用未利用地方式使用土地。臨時用地確需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的,必須(20191號)中申請條件、土壤剝離、復墾驗收等有關規定。生態保護紅線內允許的有限人為活動和國家重大項目所必須的臨時用地,確實無法避讓生態保護紅線的,要論證其必要性和避讓生態保護紅線的充分性,且必須能夠逐步恢復生態功能,確保生態功能不降低。臨時用地按照自然資源部關于規范臨時用地管理的有關要求,參照臨時占用永久基本農田規定辦理。〔水利工程先行使用土地〕搶險、救災、防洪等急需使用土地的水利工程,可以先行使用土地。其中,屬于臨時用地的,災后應當恢復原狀交還原土地使用者使用,不再辦理用地審批手續;屬于永久性建設用6年度耕地進出平衡方案(涉及淹沒區的)耕地“進出平衡”制度指即除國家安排的生態退耕、自然災害損毀難以復耕、河湖水面自然擴大造成耕地永久淹沒外,一般耕地轉為林地、草地、園地等其他農用地及農業設施建設用地導致耕地數量減少的,應按照“先進后出、數量不減、質量不降”的原則,通過統籌林地、草地、園地等其他農用地及農業設施建設用地整治為耕地等方式,在年度內補足同等數量、質量的可以長期穩定利用的耕地。耕地“進出平衡”與耕地“占補平衡”都是為嚴格保護耕地而設立的監管機制,但是管控的對象有所差異,前者是對耕地轉為林地、草地、園地等其他農用地或者農業設施建設用地等“非糧化”行為實行的嚴格管控,是農用地內部之間的用途轉變管控;而后者是針對建設占用耕地的“非農化”行為實行的嚴格管控,是農用地與建設用地之間的用途轉變。此外,由于耕地“進出平衡”和占補平衡是并列的兩套管控制度,指標實行獨立管理。因此,即可恢復、工程可恢復地類以外的非耕農用地開發補充為耕地,可以用于“進出平衡”。耕地“進出平衡”首先在縣域范圍內落實,縣域范圍內無法落實的,在市域范圍內落實。市域范圍內仍無法落實的,可申請在省域范圍內統籌落實。〔“耕地轉出”要求〕嚴格管控一般耕地轉為其他農用地和農業設施建設用地,“耕地轉出”應嚴格控制范圍,切實防止耕地布局的隨意調整及規避落實耕地占補平衡的行為,優先從不穩定耕地中轉出。經批準新建水利水電工程中水庫淹沒區形成的水面涉及占用耕地的需落實耕地“進出平衡”。嚴禁納入“耕地轉出”范圍的情形包括:劃入永久基本農田和永久基本農田儲備區的耕地;納入高標準農田建設范圍的耕地;經批準的國土空間規劃的城鎮開發邊界內的耕地;按照耕地用途管制要求不得轉出的其他耕地。〔審批和管理〕耕地“進出平衡”申報。鄉鎮人民政府結合本地產業發展、資源稟賦、用地需求等情況,開展耕地“進出平衡”需求調查,制定本地耕地“進出平衡”計劃,向縣級人民政府提出年度耕地“進出平衡”的申請。占用耕地實施國土綠化(含綠化帶),將耕地轉為農業設施建設用地,將流轉給工商企業等社會資本的耕地轉為林地、園地等其他農用地的,涉及農村集體土地的,經承包農戶書面同意,由發包方向鄉鎮人民政府申報,其他土地由實施單位或經營者向鄉鎮人民政府申報。耕地“進出平衡”總體方案編制及審批。根據鄉鎮人民政府年度“進出平衡”申請,縣級人民政府組織自然資源、農業農村、林業、水利等相關部門對一般耕地轉為其他農用地及農業設施建設用地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以及擬實施整治恢復耕地的可行性進行充分論證后編制縣級耕地“進出平衡”總體方案,明確耕地轉為林地、草地、園地等其他農用地及農業設施建設用地的規模、布局、時序和年度內落實“進出平衡”的安排,“耕地轉進”項目原則上應在當年10月底前完成竣工驗收。方案編制時,要充分征求相關土地權利人意見并征得同意,充分考慮養殖用地合理需求,涉及林地、草地、坑塘水面整治為耕地的,經縣級以上相關主管部門依法依規核定后納入方案。年度耕地“進出平衡”總體方案經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經設區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于每年4月底前報省自然資源廳備案。備案成果包括縣級耕地“進出平衡”總體方案、縣級人民政府批復文件、設區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審核意見、矢量數據等。耕地“進出平衡”總體方案變更。總體方案原則上一經批準嚴格實施,因特殊原因確需調整的,需經縣級人民政府重10承包合同變更。涉及承包耕地轉為林地等其他地類的,經批準后,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指導發包方依法與承包農戶重新簽訂或變更土地承包合同以及變更權屬證書等。“耕地轉進”項目管理。“耕地轉進”項目參照縣級耕地占補平衡補充耕地項目實施管理。新增耕地經驗收合格的,應及時納入年度國土變更調查。日常管理。市縣人民政府應加強耕地“進出平衡”日常監管,建立耕地“進出平衡”管理臺賬,及時掌握本轄區內耕地“進出平衡”總體方案的實施進展及落實情況。總體方案報備后,設區市應在每季度末將本地區耕地“進出平衡”情況上報省自然資源廳。附件:附件1.用地相關文件依據附件2.用地要素保障政策問答的通知(水利部分節選)附件3.水利工程涉及用地政策附件4.用地辦理示例附件.用地相關文件依據通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2019)(2021)《建設用地審查報批管理辦法》《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和規范新開工項目管理的通知》(國辦發〔2007〕64號)))《國家發展改革委、自然資源部關于梳理國家重大項目(2020688)《自然資源部關于規范臨時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資規〔2021〕2號《自然資源部辦公廳關于規范開展建設項目節地評價工作的通知》(自然資辦發〔2021〕14)《關于明確用地預審工作要點規范報部初審報告格式的通知》(自然資用途管制函〔2022〕45)《自然資源部關于積極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自然資發〔2022〕129號)7《自然資源部生態環境部國家林業和草原局關于加強生態保護紅線管理的通知(試行)》(自然資發〔2022〕142號)(自然資發〔2022〕160)《自然資源部辦公廳關于以“三調”成果為基礎做好建(2022411)《自然資源部辦公廳規范報部審查的建設項目用地報批材料和審查報告文本格式的函》(自然資辦函〔2022〕819)《自然資源部辦公廳關于印發用地用海要素保障政策問答的通知用地用海要素保障政策問答的通知》水利工程相關《國務院關于修改〈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條例〉的決定》(6792017)《關于加大用地政策支持力度促進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的意見》(國土資規〔2016〕1《水利部關于印發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移民安置驗收管理辦法的通知》(水移民〔2022〕414)《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移民安置規劃設計規范》(SL290-2009)《水利水電工程移民安置驗收規程》(SL682-2014)江西省相關《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辦法》(2022)《江西省自然資源廳關于印發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審查報批辦理指南的通知》(贛自然資發〔2019〕4)《江西省自然資源廳關于進一步明確權限內建設項目用地預審與選址管理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贛自然資規〔2020〕5號)《江西省國土資源廳關于印發江西省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實施細則的通知》(贛國土資規〔2020〕6《江西省自然資源廳江西省生態環境廳江西省林業局關于加強生態保護紅線管理工作的通知》(2022〕2)《江西省自然資源廳關于積極做好用地要素保障的通知》(贛自然資字〔2022〕25號).《江西省自然資源廳辦公室關于做好國家重大項目以承諾方式落實耕地占補平衡的通知》(2022289號)《江西省林業局關于印發江西省林地占用審核若干規定(試行)的通知》(贛林規〔2022〕5號)(2018版)》的通知《江西省人民政府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授權和委托用地審批權決定的通知》(贛府字〔2020〕40附件.(水利部分節選)10%的,水利和其他交通設施?答:項目范圍不僅限于線性工程,還包括能源、水利和其他交通設施用地。問:130總用地規模(不含遷復建工程和安置用地)不超用地預審批復規模的,不再重復審查”,不審查的是什么內容?答:不再重復審查內容是指用地預審階段已審查,用地報批中未發生變化的內容。52235529237202095520畝永久用地。由于組卷報批時未要求分村簽訂征地協議,在實施過程中出現了特殊困難,必須避讓而微調渠線,需要重新報129小浪底北岸灌區工程屬于可申請調整用地的線性工程,58的,可以縣(市、區)為單位分段報批用地。”項目范圍為線性基礎設施,是否包含跨地市的水利設施?答:跨地市線性水利設施也可納入線性基礎設施工程予以考慮。129確淹沒區涉及永久基本農田補劃地塊需不需要在預審階段上報審查?答:淹沒區用地涉及永久基本農田的,需要編制永久基本農田補劃方案,但在用地預審階段不作強制性要求。征和只征不轉,能否盡快解決系統無法預檢的問題?答:已對接信息中心完成系統調試,相關項目預檢已不受影響。129不預審,在項目申報時,項目用地總規模是否需包含淹沒區用地部分?答:用地預審階段總規模不包含淹沒區部分。82問:交通、能源、水利項目如果在可研報告專章中進行了節約集約用地論證分析,且能得出項目節地先進性結論,超標準、無標準項目用地預審階段是否不需要再開展節地評價?然資源部辦公廳關于規范開展建設項目節地評價工作的通知》(自然資辦發〔2021〕14)130節約集約用地專章等材料,有法定審批權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14附件.水利工程涉及用地政策庫區淹沒土地需要辦理哪些手續,是否需辦理征收手續?《自然資源部辦公廳關于以"三調"成果為基礎做好建設用地審查報批地類認定的通知》(自然資辦函〔2022〕411號):新建水利水電工程中水庫淹沒區形成的水庫水面,不辦理農用地轉用手續;涉及使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應辦理土地征收手續,按淹沒前的現狀地類報批;涉及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的,應落實永久基本農田補劃任務;涉及占用耕地的,要先行落實耕地"進出平衡"。根據《自然資源部關于積極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2022129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內土地、河道治理工程如何辦理手續?按近期一些項目,管理范圍內土地沒有工程措施,不改變土地性質不能辦理農用地轉用手續。按照《江西省國土資源廳關于進一步加大耕地保護力度嚴厲打擊非法占用耕地行為的緊急通知》中關于“濕地公園等生態環境用地在保證不占用基本農田、控制占用耕地規模、落實耕地占補數量和質量雙平衡的前提下,對不改變農用地性質的用地,可以只辦理土地征收、不辦理農轉用手續。”九江市九龍山公園項目采取“只征不轉”的方式上報,尚屬全省首創,確保了城市生態用地的土地權屬來源和用途的合法性。“只征不轉”模式是否適用水利工程管理范圍用地,目前未有明確政策。引調水,灌區工程用地手續如何辦理,可否按高標農田辦理用地手續?20221018671行農業設施建設用地傾斜政策的建議:灌區工程主要是指為農田灌溉而興建的水利工程,包括蓄水工程、引水工程、提水工程等類型。不同類型的灌區工程用地政策不相同,如攔蓄河槽徑流或地面徑流的水渠(毛渠、農渠等)、新建水利水電工程中水庫淹沒區形成的水庫水面等屬于農用地,不需要辦理農用國有農場如何辦理土地手續?《建設用地審查報批管理辦法》第九條第一款規定,建設只占用國有農用地的,市、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只需擬訂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和供地方案。《國土資源部、農業部關于加強國有農場土地使用管理的(2008202有農場土地使用權收回行為”。其中第一款規定,“國家經濟建設或地方公益性建設需要收回國有農場農用地的,需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并參照征收農民集體土地的補償標準進行補償;需要收回國有農場建設用地的,參照征收農民集體建設用地的補償標準進行補償,保障農場職工的長遠生計。依法收回國有農場土地使用權,應給予經濟補償。經濟補償參照征收農民集體土地的補償標準計算,并安排相應的社會保障費用。國有農場因土地被收回而不具備失地職工基本安置條件的,各地應將失地職工納入當地城鎮職工再就業體系。具備安置條件的,在安排失地職工新的勞動崗位后,國有農場可將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用于農場基本農田的建設保護和補充社會保障資金。批次和單獨選址兩種報批方式有什么要求?建設用地報批分為分批次報批和單獨選址報批兩種方式。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含建制鎮)或集鎮、村莊建設用地規模范圍內,為實施該規劃而占用土地的,按分批次的方式上報。一個批次用地可以一塊或多塊土地同時打包上報。各地級以上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在本地區當年各項用地計劃指標內嚴格控制每年度用地報批批次。交通、水利、礦山、軍事設施等建設項目確需使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規模范圍外的土地,或同時使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規模范圍外和范圍內土地,按單獨選址方式報批。溝渠、河流水面、水工建筑用地如何區分,河道內護坡護岸如何辦理用地手續?常水位如何認定?《第三次全國國土調查工作分類地類認定細則》(國務院第三次全國國土調查領導小組辦公室印發)河流水面(1101):指天然形成或人工開挖河流常水位岸線之間的水面,不包括被堤壩攔截后形成的水庫區段水面。(1109)水電廠房、揚水站等常水位岸線以上的建(構)筑物用地。①修建水庫擋水和泄水建筑物的土地。如壩、閘、堤、溢洪道等。②沿江、河、湖、海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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