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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吉林省工程建設地方標準

城市綜合管廊檢測與監測技術標準

Technicalstandardforinspectionandmonitoring

ofurbanutilitytunnel

DB22/T5024—2019

主編部門:吉林省建設標準化管理辦公室

批準部門:吉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吉林省市場監督管理廳

施行日期:2019年10月9日

2019·長春

1總則

1.0.1為適應城市綜合管廊工程建設的需要,統一城市綜合管廊檢

測與監測技術要求,提高城市綜合管廊工程建設質量和運營維護管

理水平,制定本標準。

1.0.2本標準適用于新建、擴建、改建城市綜合管廊建設期和運營

期的檢測與監測工作。

1.0.3綜合管廊的檢測與監測,除應符合本標準外,尚應符合國家

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1

2術語

2.0.1綜合管廊utilitytunnel

建于城市地下用于容納兩類及以上城市工程管線的構筑物及

附屬設施。

2.0.2檢測inspection

為評定管廊結構工程和附屬設施系統質量或鑒定既有管廊結

構及設備性能等所實施的檢測工作。

2.0.3監測monitoring

利用由傳感器、采集儀及分析軟件組成的監測系統對管廊結構

狀態和管廊基坑、周邊環境、管廊內環境進行頻繁、連續量測的工

作。

2.0.4定期檢測periodicalinspection

管廊運營期,對出現輕微受損的管廊主體結構及附屬設施系統

每隔固定期限進行的檢測。

2.0.5專項檢測specialinspection

管廊運營期,對出現嚴重損傷、突發損傷的管廊主體結構進行

的結構應急檢測,以及附屬設施系統發生嚴重故障時對各系統進行

的專業檢測。

2

3基本規定

3.1檢測與監測范圍和分類

3.1.1新建、擴建、改建城市綜合管廊建設期及運營期均需對工程

質量、工程損傷及安全性進行檢測,必要時需進行監測。

3.1.2按工程使用周期劃分,可分為建設期和運行期,按工程類型

劃分,可分為現澆鋼筋混凝土管廊和預制拼裝鋼筋混凝土管廊。

3.1.3當遇到下列情況之一時,按有關工程施工及驗收標準的規定,

實施檢測與監測:

1施工材料進場驗收資料缺失;

2對施工質量的抽樣檢測結果達不到設計要求;

3對施工質量有懷疑或爭議,需要通過檢測進一步分析結構

的可靠性、附屬設備的功能性;

4發生工程事故,需要通過檢測分析事故的原因及對結構可

靠性、附屬設備的功能性的影響。

3.1.4當遇到下列情況之一時,應對既有綜合管廊結構現狀缺陷和

損傷、結構構件承載力、結構變形等涉及結構性能的項目進行檢測

與監測:

1達到設計使用年限要繼續使用;

2受到災害、環境侵蝕等影響管廊結構的安全性;

3對既有管廊結構的工程質量有懷疑或爭議。

3.1.5當遇到下列情況之一時,應對既有綜合管廊的附屬設施工程

進行檢測:

1附屬設施達到相關國家標準規定的檢測周期;

2附屬設施系統功能及聯動功能出現明顯故障。

3.1.6管廊結構的檢測應為綜合管廊工程質量的安全性鑒定提供

3

真實、可靠、有效的檢測數據和檢測結論。

3.2檢測工作的基本程序及要求

3.2.1綜合管廊檢測工作程序,宜按圖3.2.1的框圖進行。

接受委托

初步調查

制定檢測方案

檢測單位內部審定委托方確認

確定檢測方案、簽訂檢測合同

確認儀器、設備狀況

現場檢測

檢查方案調整

補充檢測

計算分析和結果評價

檢測報告

檢測報告問題答復與解釋

圖3.2.1綜合管廊檢測工作程序框圖

4

3.2.2綜合管廊現場檢測工作可接受單方委托,存在質量爭議的工

程質量檢測宜由當事各方共同委托或由相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委

托。

3.2.3初步調查應以明確委托方的檢測要求和制定有針對性的檢

測方案為目的。初步調查可采取踏勘現場、搜集和分析資料及詢問

有關人員的方法。

3.2.4綜合管廊現場檢測應制定完備的檢測方案,檢測方案宜征詢

委托方意見,并應經過內部的審定。

3.2.5綜合管廊現場檢測方案宜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1工程或結構概況,包括管廊結構類型、設計、施工單位,

建造年代或檢測時工程的進度情況等;

2檢測目的或委托方的檢測要求;

3檢測依據,包括檢測所依據的標準及有關的技術資料等;

4檢測項目、選用方法以及檢測數量;

5檢測人員和儀器設備情況;

6檢測工作進度計劃;

7所需要的配合工作;

8檢測中的安全與環保措施。

3.2.6現場檢測獲取的數據或信息應符合下列規定:

1人工記錄時,用專用紙質記錄表格,數據準確、字跡清晰,

信息完整,不得追記、涂改,如有筆誤,應進行杠改;

2儀器自動記錄時,將自動記錄的數據轉換成專用記錄格式

打印輸出并經現場檢測人員校對確認;

3圖像信息,標明獲取信息的位置和時間。

3.2.7現場取得的試樣應予以標識并妥善保存。

3.2.8當發現檢測數據數量不足或檢測數據出現異常情況時,應進

行復測或補充檢測,復測或補充檢測應符合相關標準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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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檢測方法和抽樣方案

3.3.1檢測方法和抽樣規則應按照相關標準的規定確定。

3.3.2選用非標準方法進行檢測,應在檢測方案中予以說明,并向

委托方提供檢測細則。

3.3.3重大工程的檢測和重大災害的評估選用非標準方法時,需出

具詳細檢測方案并經專家評審通過。

3.3.4建設期現澆鋼筋混凝土管廊結構實體及運營期管廊結構外

觀質量應全部檢查,其它結構檢測項目宜沿管廊長度方向每50米

抽取一個測點。

3.3.5預制管廊結構檢測以及管廊附屬設施工程檢測批抽樣樣本

應隨機抽取,滿足分布均勻,具有代表性的要求,抽樣數量應符合

有關專業驗收規范的規定,尚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工程施工

質量驗收統一標準》GB50300的有關規定。

3.3.6管廊附屬設施設備定期檢測時應對所有設備均進行檢查,專

項檢測時僅對出現故障的設備進行檢查。

6

4建設期檢測與監測

4.1一般規定

4.1.1主體結構施工過程中出現質量問題時,應進行結構檢測和監

測。

4.1.2附屬設施工程的設備及配件應具有產品合格證。

4.1.3綜合管廊附屬設施工程的檢測除應符合本標準規定外,尚應

符合工程設計文件和現行國家標準《城市綜合管廊工程技術規范》

GB50838和《城鎮綜合管廊監控與報警系統工程技術標準》GB/T

51274的有關規定。

4.1.4綜合管廊兼作人民防空的工程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人民防

空工程質量驗收與評價標準》RFJ01的有關規定。

4.2材料

4.2.1管廊施工原材料主要包括:水泥、砂、石、混凝土、混凝土

外加劑、鋼材、鋼筋接頭(連接)(包括鋼筋焊接、機械連接)、

螺栓連接、防水材料、混凝土砌塊、水泥砂漿和纖維增強塑料筋。

4.2.2水泥的檢測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水泥取樣方法》GB/T

12573、《水泥膠砂強度檢驗方法(ISO法)》GB/T17671、《水

泥標準稠度用水量、凝結時間、安定性檢驗方法》GB/T1346和《水

泥細度檢驗方法(篩析法)》GB/T1345的有關規定。

4.2.3砂的檢測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質量及

檢驗方法標準》JGJ52的有關規定。

4.2.4石的檢測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質量及

檢驗方法標準》JGJ52的有關規定。

7

4.2.5混凝土的檢測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普通混凝土拌合物性能

試驗方法標準》GB/T50080、《普通混凝土力學性能試驗方法標準》

GB/T50081和《普通混凝土長期性能和耐久性能試驗方法標準》

GB/T50082的有關規定。

4.2.6混凝土外加劑的檢測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混凝土外加劑》

GB8076和《混凝土外加劑應用技術規范》GB50119的規定。

4.2.7鋼筋的檢測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鋼筋混凝土用鋼第1部

分:熱軋光圓鋼筋》GB/T1499.1、《鋼筋混凝土用鋼第2部分:

熱軋帶肋鋼筋》GB/T1499.2和《鋼筋混凝土用余熱處理鋼筋》GB

13014的有關規定。

4.2.8預應力筋的檢測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預應力混凝土用鋼絞

線》GB/T5224和《預應力混凝土用螺紋鋼筋》GB/T20065的有關

規定。預埋鋼板的檢測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碳素結構鋼》GB/T700

和《低合金高強度結構鋼》GB/T1591的有關規定。

4.2.9鋼筋焊接接頭的檢測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混凝土結構工程

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4的有關規定。

4.2.10鋼筋機械連接接頭的檢測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混凝土結

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4的有關規定。

4.2.11螺栓的檢測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鋼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

收規范》GB50205的有關規定。

4.2.12防水材料的檢測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高分子防水材料第

1部分:片材》GB18173.1、《高分子防水材料第2部分:止水

帶》GB18173.2、《高分子防水材料第3部分:遇水膨脹橡膠》

GB/T18173.3、《高分子防水材料第4部分:盾構法隧道管片用

橡膠密封墊》GB18173.4、《彈性體改性瀝青防水卷材》GB18242、

《塑性體改性瀝青防水卷材》GB18243和《水泥基滲透結晶型防

水材料》GB18445的有關規定。

4.2.13混凝土砌塊的檢測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混凝土砌塊和磚

試驗方法》GB/T4111的有關規定。

8

4.2.14水泥砂漿的檢測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建筑砂漿基本性能

試驗方法標準》JGJ/T70的有關規定。

4.2.15纖維增強塑料筋的檢測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結構工程用

纖維增強復合材料筋》GB/T26743的有關規定。

4.3構件

4.3.1預制混凝土構件、箱涵的檢測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混凝土

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4和《預制混凝土箱涵》JC/T

2456的有關規定。

4.3.2管片的檢測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盾構隧道管片質量檢測技

術標準》CJJ/T164的有關規定。

4.4設備

4.4.1綜合管廊附屬設施系統應包括消防系統、通風系統、供電系

統、照明系統、監控與報警系統、排水系統。

4.4.2綜合管廊消防系統的檢測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建筑消防設

施檢測技術規程》GA503的有關規定。

4.4.3綜合管廊防火門的檢測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防火卷簾、防

火門、防火窗施工及驗收規范》GB50877的有關規定。

4.4.4綜合管廊滅火器材的檢測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滅火器

配置驗收及檢查規范》GB50444的有關規定。

4.4.5綜合管廊滅火系統的檢測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水噴霧滅火

系統技術規范》GB50219、《細水霧滅火系統技術規范》GB50898

和《氣體滅火系統施工及驗收規范》GB50263的有關規定。

4.4.6綜合管廊通風系統的檢測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通風與空調

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43和《風機、壓縮機、泵安裝工

程施工及驗收規范》GB50275的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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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7綜合管廊機械排煙設施的檢測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防

煙排煙系統技術規范》GB51251的有關規定。

4.4.8綜合管廊供電系統的檢測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電氣工

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303的有關規定。

4.4.9天然氣管道艙內電氣設備、線纜、接地系統的檢測應符合現

行國家標準《電氣裝置安裝工程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氣裝置施工

及驗收規范》GB50257和《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施工及驗收規范》

GB50166的有關規定。

4.4.10綜合管廊照明系統的檢測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電氣

照明裝置施工與驗收規范》GB50617的有關規定。

4.4.11綜合管廊監控與報警系統設備與傳輸線纜的檢測應符合現

行國家標準《自動化儀表工程施工及質量驗收規范》GB50093和

《建筑電氣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303的有關規定。

4.4.12綜合管廊環境與設備監控系統的檢測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

《智能建筑工程質量驗收規范》GB50339和《建筑設備監控系統

工程技術規范》JGJ/T334的有關規定。

4.4.13綜合管廊安全防范系統的檢測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安全

防范工程技術規范》GB50348的有關規定。

4.4.14綜合管廊通信系統的檢測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用戶電話

交換系統工程驗收規范》GB/T50623和《無線通信室內覆蓋系統

工程驗收規范》YD/T5160的有關規定。

4.4.15綜合管廊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和可燃氣體探測報警系統的檢

測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施工及驗收規范》GB

50166的有關規定。

4.4.16綜合管廊排水系統的檢測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給排

水及采暖工程質量驗收規范》GB50242和《風機、壓縮機、泵安

裝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GB50275的有關規定。

4.4.17綜合管廊附屬設施系統的聯動功能檢測應符合現行國家標

準《城市綜合管廊工程技術規范》GB50838和《城鎮綜合管廊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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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與報警系統工程技術標準》GB/T51274的有關規定。

4.5結構實體

4.5.1現澆鋼筋混凝土結構的外觀質量缺陷、鋼筋安裝、尺寸偏差、

材料強度的檢測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

收規范》GB50204的有關規定。

4.5.2預制拼裝鋼筋混凝土結構的檢測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混凝

土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4和現行地方標準《裝配

式混凝土綜合管廊工程技術規程》DB22/JT158的有關規定。螺栓

連接的檢測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鋼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

GB50205的有關規定。

4.5.3管廊防水施工質量的檢測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地下防水工

程質量驗收規范》GB50208的有關規定。

4.5.4地下工程的襯砌厚度及密實度、周圍土體密實度檢測應符合

現行行業標準《鐵路隧道襯砌質量無損檢測規程》TB10223的有

關規定。

4.5.5位于凍土層中的管廊主體和附屬結構,其耐久性參數應符合

現行國家標準《混凝土結構設計規范》GB50010的有關規定。

4.5.6管廊主體和附屬結構如在施工過程中由于冬季保護措施不

利,導致結構受損,出現肉眼可見裂縫,應對主體和附屬結構進行

專項檢測。

4.6地基及壓實填土

4.6.1管廊工程地基及壓實填土質量應符合設計要求和現行國家

標準《建筑地基基礎工程施工質量驗收標準》GB50202的相關規

定。

4.6.2管廊工程地基檢測應包括施工前為設計提供依據的試驗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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測、施工過程的質量檢測以及施工后為驗收提供依據的工程檢測。

需要驗證承載力及變形參數的地基應按設計要求或采用載荷試驗

進行檢測,具體檢測要求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建筑地基檢測技術

規范》JGJ340的有關規定。

4.6.3基坑填土應在綜合管廊結構及防水工程驗收合格后進行。回

填材料壓實質量應符合設計要求及現行國家標準《城市綜合管廊工

程技術規范》GB50838有關規定。

4.6.4在填土壓實的過程中,應分層取樣檢驗土的干密度和含水量。

采用環刀法檢驗填土的施工質量時,取樣點應位于每層厚度的2/3

深度處。檢驗點數量,沿管廊設計軸線方向每10m~20m不應少于

一個檢驗點。采用貫入儀或動力觸探檢驗施工質量時,分層檢驗點

的間距應小于4m。

4.6.5壓實系數可采用環刀法、灌砂法、灌水法或其他方法進行檢

驗。檢測方法的選取及檢測流程等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土工試驗

方法標準》GB/T50123的有關規定。

4.6.6壓實填土的最大干密度和最優含水量,應采用擊實試驗確定,

擊實試驗的操作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土工試驗方法標準》GB/T

50123的有關規定。對于碎石、卵石,或巖石碎屑等填料,其最大

干密度可取2100kg/m3~2200kg/m3。對于粘性土或粉土填料,當無

試驗資料時,可按下式計算最大干密度:

ρG

ρ=ηws(4.6.6)

dmax1+0.01dswop

式中:

壓實填土的最大干密度;

ρdmax—(kg/m3)

η—經驗系數,粉質黏土取0.96,粉土取0.97;

水的密度;

ρw—(kg/m3)

Gs—土粒的比重;

wop—最優含水率(%),對于粉質黏土取wp+2%,

wp為塑限,粉土取14%~18%。

12

4.6.7壓實回填土地基承載力特征值,應根據現場原位測試(靜載

荷試驗、動力觸探、靜力觸探等)結果確定。

4.6.8地基及壓實填土檢測報告中至少應包括以下內容:試驗檢測

項目、樣品名稱、規格型號、樣品數量、樣品狀態、現場抽樣人員、

見證人員、送樣時間、試驗檢測時間、所測樁號或檢測部位、所用

儀器、試驗檢測依據、判定依據等。

4.7基坑監測

4.7.1管廊工程基坑開挖深度不小于5m或小于5m但基坑工程地

質條件及周邊環境條件復雜時,應根據設計要求進行監測。

4.7.2施工過程中降低地下水對周邊環境影響較大時,應對地下水

位變化、周邊建筑物的沉降和位移、土體變形、地下管線變形等進

行監測。

4.7.3基坑工程的現場監測應采用儀器監測與巡視檢查相結合的

方法。

4.7.4基坑開挖監測包括支護結構的內力和變形,地下水位變化及

周圍建(構)筑物、綜合管廊的沉降和位移等,監測內容可按表

4.7.4選擇。

表4.7.4基坑監測項目選取

地基基礎設計等級甲級乙級丙級

支護結構水平位移√√√

臨近建(構)筑物沉降與管廊變形√√√

地下水位√√○

錨桿拉力√√○

支撐軸力或變形√△○

立柱變形√△○

樁墻內力√△○

地面沉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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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表4.7.4

基坑底隆起√△○

土側向變形√△○

孔隙水壓力△△○

土壓力△△○

注:1√為應檢測項目,△為宜檢測項目,○為可不監測項目;

2對深度超過15m的基坑宜設置坑底土回彈監測點;

3管廊工程基坑周邊環境進行保護要求嚴格時,地下水位監測應包括對

基坑內、外地下水位進行監測。

4.7.5管廊工程的基坑監測項目應抓住關鍵部位,做到重點觀測、

項目配套,形成有效的、完整的監測系統。監測項目尚應與管廊工

程基坑設計方案、施工工況相配套。

4.7.6綜合管廊工程基坑設計,支護結構安全等級的確定應符合現

行行業標準《建筑基坑支護技術規程》JGJ120的有關規定。對同

一基坑的不同部位,可采用不同的安全等級。

4.7.7基坑支護設計應根據支護結構類型和地下水控制方法,按現

行國家標準《建筑基坑工程監測技術規范》GB50497的有關規定

選擇基坑監測項目,并應根據支護結構構件、基坑周邊環境的重要

性及地質條件的復雜性確定監測點部位及數量。選用的監測項目及

其監測部位應能夠反映支護結構的安全狀態和基坑周邊環境受影

響的程度。

4.7.8監測點布置、監測方法選取、監測精度要求、監測頻次及數

據處理等應按照現行國家標準《建筑基坑工程監測技術規范》GB

50497的有關規定執行。

4.7.9位于季節性凍土深度范圍內的管廊工程相關附屬設施,應論

證其抗凍脹穩定性,必要時應結合當地工程經驗對凍土地基進行監

測。

4.7.10凍土地基的主要監測項目應包括下列內容:

1地溫場監測;

2凍土層的凍脹與融沉變形監測;

3凍土層的切向及法向凍脹力監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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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運營期檢測與監測

5.1一般規定

5.1.1運營期維護管理部門應對管廊主體結構組織定期檢查,并根

據外觀質量缺陷檢查結果確定檢測方案。

5.1.2綜合管廊主體結構外觀質量缺陷檢查宜半年進行1次,最長

檢查周期不應超過1年。

5.1.3檢查中如發現結構裂縫寬度大于0.2mm,但未發生滲漏,應

進行定期檢測,依據檢測結果進行處理。

5.1.4檢查中如發現結構裂縫寬度大于0.2mm且發生滲漏,或沿

管廊環向長裂縫出現沉降變形,應進行專項檢測,依據檢測結果進

行處理。

5.1.5經過局部修復的管廊主體結構定期檢測宜3年進行1次,最

長檢測周期不應超過5年。經過加固的管廊應適當提高定期檢測頻

率,最長檢測周期不應超過3年。

5.1.6綜合管廊消防系統的檢測周期不宜超過1年。通風系統、供

電系統、照明系統、監控與報警系統、排水系統的檢測周期不宜超

過2年。

5.1.7運營期綜合管廊附屬設施系統的檢測依據應為工程設計文

件和國家現行標準。

5.1.8運營期綜合管廊附屬設施系統的檢測應包括設備及部件的

質量檢查、系統功能檢測、聯動功能檢測。

5.1.9附屬設施系統的質量檢查應包括下列內容:

1設備和組件的銘牌、標志等是否完好;

2設備和組件、管道、線槽及支吊架的外觀有無損壞、安裝

是否牢固,設備和管道有無泄漏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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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導線和電纜的線間、線對地間絕緣電阻值和系統接地電阻

值是否符合設計要求;

4設備和組件的規格、型號、容量、數量等是否符合設計文

件。

5.1.10測試儀器應在使用合格檢定或校準合格有效期內,精度等

級及最小分度值應能滿足工程性能測定的要求。

5.1.11綜合管廊附屬設施系統的檢測除應符合本章規定外,尚應

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城市綜合管廊工程技術規范》GB50838、《城

鎮綜合管廊監控與報警系統工程技術標準》GB/T51274和《城市

地下綜合管廊運行維護及安全技術標準》GB51354的有關規定。

5.1.12綜合管廊兼作人民防空工程時,在運營期應依據國家現行

標準《人民防空地下室設計規范》GB50038和《人民防空工程質

量驗收與評價標準》RFJ01對其進行檢測。

5.2消防系統

5.2.1綜合管廊消防系統應包括滅火系統、滅火器材、防火分隔、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5.2.2綜合管廊消防系統的檢測技術要求和方法應符合現行行業

標準《建筑消防設施檢測技術規程》GA503的有關規定。

5.2.3綜合管廊防火門的檢測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防火卷簾、防

火門、防火窗施工及驗收規范》GB50877的有關規定。

5.2.4綜合管廊滅火器材的檢測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滅火器

配置驗收及檢查規范》GB50444的有關規定。

5.2.5綜合管廊滅火系統的檢測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水噴霧滅火

系統技術規范》GB50219、《細水霧滅火系統技術規范》GB50898

和《氣體滅火系統施工及驗收規范》GB50263的有關規定。

5.2.6消防系統與通風系統、監控與報警系統的聯動性能檢測應符

合本標準第5.6節的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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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通風系統

5.3.1綜合管廊通風系統應包括風機、風口、風管、風閥等設備。

通風系統的質量檢查除應符合表5.3.1的規定外,尚應符合現行國

家標準《通風與空調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43的有關規

定。

表5.3.1通風系統質量檢查要求

項目檢查內容檢查方法

手動和自動啟停是否有效;運行聲音是否良好;

直觀檢查

風機運行時是否振動異常;運行電壓電流是否良好;

表具量測

最大負荷狀態下系統風壓、風量是否符合要求

百葉開閉是否良好;最大負荷狀態下系統風速直觀檢查

風口設備

是否符合要求表具量測

風管通風是否通暢;接口密封部位有無漏風直觀檢查

風閥手動和自動啟停是否有效直觀檢查

5.3.2綜合管廊機械排煙設施的檢測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防

煙排煙系統技術規范》GB51251的有關規定。

5.3.3綜合管廊通風系統在非設計滿負荷條件下進行功能測試,系

統非設計滿負荷條件下的檢測要求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通風與空

調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43的有關規定。

5.3.4綜合管廊通風系統與監控與報警系統的聯動性能檢測應符

合本標準第5.6節的有關規定。

5.4供電系統

5.4.1綜合管廊供電系統應包括變配電站、電力電纜線路、防雷與

接地系統。

5.4.2變配電站應包括變壓器、高低壓配電柜、電壓互感器柜、高

壓計量柜、電容器柜等設備。變配電站的質量檢查除應符合表5.4.2

的規定外,尚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電氣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

17

范》GB50303的有關規定。

表5.4.2變配電站質量檢查要求

項目檢查內容檢查方法

各儀表、指示值是否良好;有無異常氣味

直觀檢查

變壓器及聲音;各固定接頭是否松動;絕緣和接地

動作檢查

是否完好

防護裝置是否完好;配電屏、電器儀表、

直觀檢查

高低壓配電柜指示燈、按鈕、開關的工作是否良好;各固

動作檢查

定接頭是否松動;絕緣和接地是否完好

電壓互感器柜、各儀表、指示燈、按鈕、開關是否良好;

直觀檢查

高壓計量柜、電配件工作是否良好;各固定接頭是否松動;

動作檢查

容器柜絕緣和接地是否完好

5.4.3電力電纜線路的質量檢查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電氣工

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303的有關規定。

5.4.4防雷與接地系統的檢測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建筑物防雷裝

置檢測技術規范》GB/T21431和《電力設備預防性試驗規程》DL/T

596的有關規定。

5.4.5綜合管廊供電系統與監控與報警系統的聯動性能檢測應符

合本標準第5.6節的有關規定。

5.5照明系統

5.5.1綜合管廊照明系統應包括燈具、開關、控制箱、后備電池、

接地裝置等設備。綜合管廊照明系統的質量檢查除應符合表5.5.1

的規定外,尚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電氣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

范》GB50303的有關規定。

18

表5.5.1照明系統質量檢查要求

項目檢查內容檢查方法

燈具與附件的連接是否牢固;啟動點亮是否快

燈具、安全出直觀檢查

速;照度是否符合要求;保護線連接是否可靠;

口標志燈、疏動作檢查

防水防潮措施是否良好;防外力沖擊防護措施是

散指示標志燈表具量測

否良好

開關啟閉是否靈活直觀檢查

信號燈、光字牌、開關等配件是否完好;運行直觀檢查

控制箱

電壓電流是否良好;接線有無短路、斷路及漏電表具量測

后備電池電池有無余量直觀檢查

5.5.2綜合管廊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標志的檢測應符合現行行業

標準《建筑消防設施檢測技術規程》GA503的有關規定。

5.5.3綜合管廊照明系統與監控與報警系統的聯動性能檢測應符

合本標準第5.6節的有關規定。

5.6監控與報警系統

5.6.1綜合管廊監控與報警系統可分為環境與設備監控系統、安全

防范系統、通信系統、預警與報警系統、統一管理平臺等。

5.6.2綜合管廊環境與設備監控系統應包括傳感器、執行器、控制

箱(含區域控制柜)、遠程控制設備、手動報警按鈕、線纜等設備。

環境與設備監控系統的質量檢查除應符合表5.6.2的規定外,尚應

符合設計要求和現行行業標準《建筑設備監控系統工程技術規范》

JGJ/T334的有關規定。

表5.6.2環境與設備監控系統質量檢查要求

項目檢查內容檢查方法

傳感器工作狀態是否良好直觀檢查

執行器工作狀態是否良好直觀檢查

控制箱(含區域信號燈、光字牌、開關等配件是否完好;直觀檢查

控制柜)運行電壓電流是否良好

遠程控制設備工作狀態是否良好直觀檢查

手動報警按鈕啟閉是否靈活直觀檢查

19

5.6.3綜合管廊環境與設備監控系統的系統功能檢測除應符合下

列規定外,尚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智能建筑工程質量驗收規范》

GB50339的有關規定,檢測結果符合要求的判定為合格。

1環境與設備監控系統的中央層系統功能檢測應符合表

5.6.3-1的規定;

表5.6.3-1環境與設備監控系統的中央層系統功能檢測要求

序號檢測內容

1具有對整個綜合管廊內的環境參數進行監視和超閾值報警的功能

2具有對附屬設備等進行遠程監測、遠程操作和管理的功能

3具有對環境監測測量數據、系統設備狀態等歷史數據提供報表的功能

2環境與設備監控系統對通風系統的系統功能檢測應符合表

5.6.3-2的規定;

表5.6.3-2環境與設備監控系統對通風系統的系統功能檢測要求

序號檢測內容

1具有對通風機組電源狀態、運行狀態、故障信號進行監測的功能

2當風機分為主、備用設置時,具有主、備用風機輪換的功能

當正常工況且艙室內無人員時,具有通風系統根據綜合管廊內外溫

3

濕度的情況、管線正常運行所需環境溫度限值要求進行控制的功能

當工作人員進入艙室前或艙室內有人員,且綜合管廊內氧氣含量低

4于19.5%(V/V)時,具有啟動通風設備直至氧氣含量恢復至正常值

的功能

當艙室內硫化氫(HS)含量高于10mg/m3時或甲烷(CH)含量

524

高于1%(V/V)時,具有啟動通風設備的功能

3環境與設備監控系統對排水系統的系統功能檢測應符合表

5.6.3-3的規定;

表5.6.3-3環境與設備監控系統對排水系統的系統功能檢測要求

序號檢測內容

1具有對排水泵電源狀態、運行狀態、故障信號進行監測的功能

2具有根據集水坑水位高低自動控制排水泵啟停的功能

3當排水泵分主、備用設置時,具有主、備用排水泵輪換的功能

20

4環境與設備監控系統對照明系統的系統功能檢測應符合表

5.6.3-4的規定;

表5.6.3-4環境與設備監控系統對照明系統的系統功能檢測要求

序號檢測內容

1具有對照明系統的電源狀態、開關狀態信號進行監測的功能

2具有根據人員巡檢、應急處置等要求進行遠程控制的功能

3具有根據安全防范系統聯動要求進行遠程控制的功能

4當綜合管廊內發生異常情況時,具有聯動開啟相關區域照明的功能

5環境與設備監控系統對供配電系統的系統功能檢測應符合

表5.6.3-5的規定;

表5.6.3-5環境與設備監控系統對供配電系統的系統功能檢測要求

序號檢測內容

具有對變配電所、配電單元的進線開關、電源切換開關、主要饋線

1

開關的狀態信號進行監測的功能

具有對變配電所、配電單位的進線電流、電壓、電度和失壓、過電

2

流報警信號進行監測的功能

3具有對變壓器的運行溫度和高溫報警信號進行監測的功能

具有對不間斷電源裝置(UPS)運行狀態及故障報警信號進行監測

4

的功能

具有對應急配電箱、應急電源裝置(EPS)的運行狀態及故障報警

5

信號進行監測的功能

6當綜合管廊內發生熱力艙溫度超高異常、危險水位報警、

氣體超限報警等異常情況時,環境與設備監控系統應具有啟動控制

中心及人員出入口的報警裝置并向視頻安防監控系統發送聯動信

號的功能;

7檢測就地手動控制應為附屬設施控制方式的最高控制優先

級。

5.6.4綜合管廊安全防范系統可分為入侵報警系統、視頻安防監控

系統、出入口控制系統、電子巡查系統。

5.6.5綜合管廊入侵報警系統應包括探測裝置、聲光警報器、緊急

21

按鈕、控制主機、安防專用網絡、線纜等設備。綜合管廊入侵報警

系統的質量檢查除應符合表5.6.5的規定外,尚應符合現行國家標

準《安全防范工程技術規范》GB50348的有關規定。

表5.6.5入侵報警系統質量檢查要求

項目檢查內容檢查方法

工作狀態是否良好;探測范圍、靈敏度、

探測裝置誤報警、漏報警、報警狀態后的恢復、防拆直觀檢查

保護是否符合要求

聲光警報器工作狀態是否良好直觀檢查

緊急按鈕工作狀態是否良好直觀檢查

工作狀態是否良好;報警、防破壞報警、

控制主機布撤防、報警優先、自檢及顯示是否符合設直觀檢查

計要求

安防專用網絡工作狀態是否良好直觀檢查

5.6.6綜合管廊視頻安防監控系統應包括攝像機、存儲設備、線纜

等設備。視頻安防監控系統的質量檢查除應符合表5.6.6的規定外,

尚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安全防范工程技術規范》GB50348的有

關規定。

表5.6.6視頻安防監控系統質量檢查要求

項目檢查內容檢查方法

云臺轉動功能是否良好;攝像機監控范圍、聚

攝像機焦、圖像清晰度、灰度是否符合設計要求;對云直觀檢查

臺、鏡頭等的遙控功能是否符合設計要求

操作程序、圖像切換、文字疊加等功能是否符

存儲設備直觀檢查

合設計要求

5.6.7綜合管廊出入口控制系統應包括出入口控制裝置、控制管理

主機、安防專用網絡、線纜等設備。出入口控制系統的質量檢查除

應符合表5.6.7的規定外,尚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安全防范工程

技術規范》GB50348的有關規定。

22

表5.6.7出入口控制系統質量檢查要求

項目檢查內容檢查方法

出入口控制裝置工作狀態是否良好直觀檢查

控制管理主機工作狀態是否良好直觀檢查

安防專用網絡工作狀態是否良好直觀檢查

5.6.8綜合管廊電子巡查系統應包括電子巡查信息識讀器、巡查管

理主機、線纜等設備。電子巡查系統的質量檢查除應符合表5.6.8

的規定外,尚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安全防范工程技術規范》GB

50348的有關規定。

表5.6.8電子巡查系統質量檢查要求

項目檢查內容檢查方法

信息識讀器工作狀態是否良好直觀檢查

巡查管理主機工作狀態是否良好直觀檢查

5.6.9綜合管廊人員定位系統檢測根據設計文件,應符合在線式電

子巡查系統或無線通信系統的檢測要求。

5.6.10安全防范系統的聯動控制功能檢測應符合表5.6.10的規定。

表5.6.10安全防范系統的聯動控制功能檢測要求

序號檢測內容

安全防范系統和環境與設備監控系統、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可燃氣

體探測報警系統以及專業管線監控系統之間具有下列聯動功能:

(1)當安全防范系統任一子系統報警或接收到其他系統的聯動信

1號時,視頻安防監控系統能將報警現場畫面切換到指定的圖像顯示設

備顯示

(2)除可燃氣體報警系統、天然氣管線監控系統報警之外的其他

聯動,同時通過環境與設備監控系統配合打開報警現場照明

出入口控制裝置與環境與設備監控系統、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聯動,

2

在緊急情況下具有聯動解除相應出入口控制裝置的鎖定狀態的功能

5.6.11綜合管廊通信系統可分為固定語音通信系統和無線通信系

統。

23

5.6.12綜合管廊固定語音通信系統應包括通信控制設備、終端設

備、線纜等設備。固定語音通信系統的質量檢查除應符合表5.6.12

的規定外,尚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智能建筑工程質量驗收規范》

GB50339和《用戶電話交換系統工程驗收規范》GB/T50623的有

關規定。

表5.6.12固定語音通信系統質量檢查要求

項目檢查內容檢查方法

通信控制設備工作狀態是否良好;錄音功能是否良好直觀檢查

終端設備通話質量是否正常、清晰直觀檢查

5.6.13固定語音通信系統的系統功能檢測應符合表5.6.13的規定,

檢測結果符合要求的判定為合格。

表5.6.13固定語音通信系統功能檢測要求

序號檢測內容

1具有綜合管廊現場固定語音通信終端與監控中心通信的功能

2具有監控中心對綜合管廊現場固定語音通信終端呼叫的功能

3具有與綜合管廊外公共通信網絡通信的功能

5.6.14綜合管廊無線通信系統應包括通信控制設備、終端設備、

線纜等設備。無線通信系統的質量檢查除應符合表5.6.14的規定外

行,尚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無線通信系統室內覆蓋工程驗收規范》

YD/T5160的有關規定。

表5.6.14無線通信系統質量檢查要求

項目檢查內容檢查方法

通信控制設備工作狀態是否良好直觀檢查

移動終端通話質量是否良好;充電器是否正常直觀檢查

5.6.15無線通信系統的功能檢測應符合表5.6.15的規定,檢測結

果符合要求的判定為合格。

24

表5.6.15無線通信系統功能檢測要求

序號檢測內容

具有支持語音通信并選呼、組呼、全呼、緊急呼叫、呼叫優先級權

1

限等調度通信的功能

2具有支持文本信息收發等數據通信的功能

3具有支持移動終端定位的功能

5.6.16綜合管廊預警與報警系統可分為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和可燃

氣體探測報警系統。

5.6.17綜合管廊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應包括探測器類設備、控制器

類設備、手動火災報警按鈕、火災聲光警報器、消防專用電話、消

防設備電源、線纜等設備。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質量檢查除應符合

表5.6.17的規定外,尚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施

工及驗收規范》GB50166的有關規定。

表5.6.17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質量檢查要求

項目檢查內容檢查方法

探測器類設備工作狀態是否良好直觀檢查

控制器類設備工作狀態是否良好直觀檢查

手動火災報警按鈕工作狀態是否良好直觀檢查

火災聲光警報器工作狀態是否良好直觀檢查

消防專用電話工作狀態是否良好;語音是否清晰直觀檢查

系統備用電源、消防設備應急電源工作

消防設備電源直觀檢查

狀態是否良好

5.6.18綜合管廊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系統功能檢測應符合設計要

求和現行國家標準《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施工及驗收規范》GB50166

的有關規定。

5.6.19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聯動控制功能檢測除應符合表5.6.19

的規定外,尚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

GB50116的有關規定。

25

表5.6.19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聯動控制功能檢測要求

序號檢測內容

由同一報警區域任意兩只火災探測器組合信號或由任意一只火災

探測器和手動火災報警按鈕的組合信號,作為聯動觸發信號,并由消

防聯動控制器聯動執行下列聯動控制:

(1)關閉著火分區及同艙室相鄰防火分區通風機和防火閥

(2)啟動著火分區及同艙室相鄰防火分區,及其進入共用出入口防

1火門外側的火災聲光警報器

(3)啟動著火分區及同艙室相鄰防火分區的應急照明及疏散指示標

志,并關閉火災確認防火分區防火門外上方的安全出口標志燈

(4)聯動出入口控制系統解除著火分區及同艙室相鄰防火分區出入

口控制裝置的鎖定狀態

(5)控制防火門監控器關閉著火分區所有常開防火門

由同一防火分區任意一只感煙火災探測器與任意一只感溫火災探

測器的報警信號,或一只手動報警按鈕與任意一只感溫火災探測器的

2

報警信號,作為自動滅火系統的聯動觸發信號,并由消防聯動控制器

或氣體滅火控制器控制自動滅火系統的啟動

由防火分區內任意一只火災探測器或手動報警按鈕的報警信號,作

3

為向視頻安防監控系統發出的聯動觸發信號

消防控制室能手動啟動自動滅火系統、手動直接控制消防水泵等重

4

要消防設備

5根據需要切除火災區域的非消防負荷電源

當消防設備距離消防控制室超過1000m時,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網絡

6

與總線能遠程控制消防水泵等重要消防設備

5.6.20綜合管廊可燃氣體探測報警系統應包括可燃氣體報警控制

器、天然氣探測器、聲光警報器、線纜等設備。可燃氣體探測報警

系統的質量檢查除應符合表5.6.20的規定外,尚應符合現行國家標

準《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施工及驗收規范》GB50166的有關規定。

表5.6.20可燃氣體探測報警系統質量檢查要求

項目檢查內容檢查方法

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工作狀態是否良好直觀檢查

天然氣探測器工作狀態是否良好直觀檢查

聲光警報器工作狀態是否良好直觀檢查

26

5.6.21可燃氣體探測報警系統的功能檢測應符合設計要求和現行

國家標準《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施工及驗收規范》GB50166的有關

規定。

5.6.22可燃氣體探測報警系統的聯動控制功能檢測應符合表

5.6.22的規定,檢測結果符合要求的判定為合格。

表5.6.22可燃氣體探測報警系統的聯動控制功能檢測要求

序號檢測內容

當含天然氣管道的艙室內任意一只天然氣探測器超過一級報警濃

度設定值時,可燃氣體報警聯動執行下列控制:

(1)由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啟動事故段防火分區和監控中心的聲光

警報器

1(2)由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或火災報警控制器聯動啟動含天然氣管

道艙室事故段防火分區及同艙室相鄰防火分區的事故通風設備

(3)由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或火災報警控制器聯動切除事故段防火

分區非相關設備的電源

(4)向視頻安防監控系統發出聯動觸發信號

當含天然氣管道的艙室內任意一只天然氣探測器超過二級報警濃

2

度設定值時,發出關閉天然氣管道緊急切斷閥聯動信號

監控中心可燃氣體聲光警報器發出報警后,執行下列控制:

(1)記錄報警的具體時間和位置

3

(2)聲報警可手動關閉,光報警持續至人員現場確認并采取措施后

復位

5.6.23綜合管廊統一管理平臺應包括計算機工作站、服務器、儲

存設備、網絡設備、打印機、不間斷電源、大屏幕顯示系統、線纜

等設備。統一管理平臺的質量檢查應符合表5.6.23的規定,不間斷

電源(UPS)的檢測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電氣工程施工質量

驗收規范》GB50303的有關規定。

表5.6.23統一管理平臺質量檢查要求

項目檢查內容檢查方法

管理功能是否良好;使用和管理外設配

計算機工作站直觀檢查

置是否滿足要求

27

續表5.6.23

工作狀態是否良好;CPU使用率是否符

服務器直觀檢查

合要求

儲存設備工作狀態是否良好直觀檢查

網絡設備工作狀態是否良好直觀檢查

打印機工作狀態是否良好直觀檢查

電壓、電流、頻率精度是否符合要求;直觀檢查;

不間斷電源(UPS)

蓄電池容量是否符合要求表具量測

工作狀態是否良好;視頻、圖像質量是

大屏幕顯示系統直觀檢查

否良好

系統功能是否良好;軟件安全級別是否

軟件系統直觀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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