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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PAGEPAGE12025年《民法》專升本考試復習題庫(含答案)一、單選題1.下列選項中,屬于主物與從物的是()。A、房子與門窗B、桌子與椅子C、鎖與鑰匙D、西服上衣與褲子答案:C解析:主物與從物的區分在于兩物需獨立存在,從物對主物發揮輔助效用并同屬一物之主。民法理論中,主物與從物關系強調物理獨立性與功能上的從屬。鎖與鑰匙符合該特征:鑰匙為獨立物,專為配合鎖使用,二者功能互補。門窗屬房屋不可分割部分,桌椅無功能從屬性,上衣與褲子為衣物組成部分,均不構成主從關系。參考《民法典》第320條。2.薛某在彌留之際立下E1頭遺囑,其財產分別由兒子和女兒繼承。薛某立口頭遺囑時,在場人員有兒子、女兒、兒媳和醫生、護士。依照法律規定,下列人員中,能夠作為口頭遺囑見證人的是()。A、兒子B、女兒C、兒媳D、醫生、護士答案:D解析:《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條規定,繼承人、受遺贈人及與其有利害關系的人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兒子、女兒屬于繼承人,兒媳與繼承人有親屬關系,存在利害關系。醫生、護士作為無利害關系的第三方,具備見證人資格。3.張某為籌款經商,以自有的價值20萬元的設備為抵押,向甲銀行貸款5萬元,1個月后又以該設備為抵押,向乙銀行貸款10萬元,均未辦理抵押物登記。如果張某到期不能還款,該設備拍賣所得為12萬元,下列說法正確的是()。A、拍賣所得先償還甲銀行的貸款,剩余償還乙銀行的貸款B、由于未辦理抵押物登記,兩項抵押均無效C、第2次抵押無效D、償還甲銀行的4萬元,償還乙銀行8萬元答案:D解析:《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條規定,同一動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已登記的抵押權優先于未登記的受償,均未登記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兩次抵押均未辦理登記,甲銀行(5萬)和乙銀行(10萬)債權比例為1:2。拍賣所得12萬元按比例分配,甲銀行4萬元,乙銀行8萬元。選項D正確。選項A錯誤,因未按比例分配;選項B、C錯誤,未登記不影響抵押合同效力。4.關于承攬合同標的物所有權的歸屬。下列說法中錯誤的是:()A、甲提供玉石,由乙雕刻成玉雕。玉雕完成時,甲即取得玉雕的所有權B、甲配齊材料。由乙為甲在宅基地上建造房屋。房屋完成時,甲即取得房屋的所有權C、甲在乙蛋糕店訂制生日蛋糕一個,蛋糕完成時,甲即取得蛋糕的所有權D、甲將珍藏的國畫交給乙提供材料裝裱,裝裱完成時,甲即取得所有權答案:C解析:承攬合同標的物所有權歸屬問題,關鍵在于材料提供方及交付情況。《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七條明確,承攬人交付工作成果后所有權轉移。A選項中甲提供玉石,乙加工成玉雕,甲自始擁有所有權。B選項中甲提供建筑材料,房屋建成后甲基于材料及宅基地取得所有權。D選項中甲提供國畫,裝裱不改變所有權歸屬。C選項蛋糕為乙提供材料制作,完成時所有權歸乙,交付后轉移給甲,故C錯誤。5.民法上的混合是()。A、債的消滅原因B、法人的合并方式C、所有權的取得方式D、合伙的成立方式答案:C解析:混合在民法中涉及不同所有權人的動產混雜難以分離,導致物權變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322條,添附(包括混合)作為所有權取得方式,當混合物無法分割時,可能產生共有或單方取得所有權的情形。選項A混淆“混同”(債的消滅)與“混合”;B、D分別關聯法人合并和合伙,與物權變動無關。選項C對應混合作為添附的物權取得方式。6.甲、乙、丙共有一套房屋,其應有部分各為1/3。為提高房屋的價值,甲主張將此房的地面鋪上木地板,乙表示贊同,但丙反對。下列選項哪一個是正確的?()A、因沒有經過全體共有人的同意,甲、乙不得鋪木地板B、因甲、乙的應有部分合計已過半數,故甲、乙可以鋪木地板C、甲、乙只能在自己的應有部分上鋪木地板D、若甲、乙堅持鋪木地板,則需先分割共有房屋答案:B解析:按份共有人對共有物的重大修繕或管理行為需經占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共有人同意。甲、乙共有份額合計2/3,達到法定比例,可進行鋪木地板。《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條規定處分或重大修繕應經三分之二以上份額同意。選項B正確,因其符合法定多數;選項A錯誤,未正確適用多數決規則;選項C不成立,按份共有權不分割實物;選項D錯誤,鋪地板無需分割。7.下列哪一情形屬于無權代理?()A、陳某受韋某之托將快遞寄出B、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以公司名義為自己購入房產C、鄧某以薛某的網絡賬戶購買電視CD、許某超出授權額度為被代理人訂立合同答案:D權代理指行為人無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代理權終止后仍以被代理人名義實施法律行為。根據《民法典》第171條,選項D中許某超出授權額度訂立合同,屬于超越代理權的無權代理。選項A為有權代理,B涉及法定代表人職權而非代理,C若未經授權則屬無權代理但題目信息不足。選項D明確超越代理權限,符合無權代理特征。8.下列選項中屬于可撤銷婚姻的是()。A、重婚的B、未達法定婚齡的C、因受欺詐而結婚的D、因受脅迫而結婚的答案:D解析:《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條明確,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一方可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脅迫行為違反當事人自由意志,屬于可撤銷婚姻的法定情形。選項A、B在《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中被列為無效婚姻情形。選項C的欺詐雖可能導致意思表示不真實,但未直接列入可撤銷婚姻的法定事由。9.每年的農歷八月十八都是觀看錢塘江大潮的日子。位于錢塘江邊的甲酒店由于地理位置優越,率先推出了“俯瞰大潮”服務,即凡是在甲酒店入住的客人,均可在大潮當天乘坐直升機觀看大潮。盡管甲酒店的收費是同類酒店的3倍以上,但由于該服務備受客人好評,旅客需要提前2個月預定才有房問。慕名而來的許某也提前預定并交納了房款。但是,由于專家學者認為該項服務的危險系數過大,浙江省政府責令甲酒店不得再提供乘坐直升機觀看大潮的服務,許某對此頗感失望。對此,下列說法正確的是:()A、對于該合同,許某可以顯失公平為由撤銷B、對于該合同,許某可以重大誤解為由撤銷C、對于該合同,許某可以不可抗力為由解除D、對于該合同,許某可以情勢變更為由申請法院解除答案:D解析:根據《民法典》第533條,情勢變更適用于合同成立后,因不可預見的、非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導致繼續履行顯失公平的情形。浙江省政府禁止提供直升機服務屬于行政命令,改變了合同基礎條件,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顯失公平(A)和重大誤解(B)涉及合同訂立時的狀態,不適用已成立合同的后續變化。不可抗力(C)通常導致直接履行不能,但本題中酒店仍可提供住宿,無法直接適用。情勢變更允許通過司法程序解除合同,符合題意。選項D正確。10.甲公司向銀行貸款100萬元,將一幢辦公樓抵押給銀行。銀行所享有的抵押權屬于()。A、救濟權B、請求權C、從權利D、形成權答案:C解析:《民法典》物權編第三百九十四條指出,抵押權為擔保物權,具有從屬性。主債權存在時,抵押權方能成立、轉移或消滅。抵押權從屬于主債權,其效力及范圍均受主債權狀態影響。選項A救濟權針對權利受損后的補救,與抵押權的擔保性質無關;選項B請求權強調請求他人行為,而抵押權是對抵押物的直接支配權;選項D形成權涉及單方改變法律關系的能力,抵押權不具備此特征。故選項C正確。11.下列選項中,屬于法定擔保物權的是()。A、典權B、抵押權C、質權D、留置權答案:D解析:擔保物權的分類依據《民法典》規定,法定擔保物權無需當事人約定,依法律規定直接成立。留置權在債務人未履行到期債務時,債權人可依法留置合法占有的動產(《民法典》第447條)。抵押權、質權需合同設立,屬于意定擔保物權;典權非我國現行立法所確認。選項D符合法定性特征。12.依照我國《收養法》的規定,不符合送養子女條件的是()。A、生父母雙方共同送養的B、生父母有特殊困難,均無力撫養子女的C、生父母一方死亡,死亡一方的父母不同意送養的D、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另一方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答案:C解析:《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第十條規定,生父母送養子女須雙方共同送養,但生父母一方不明或查找不到的可以單方送養(對應選項D)。第十八條指出,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養子女時,若死亡一方的父母要求撫養且具備撫養能力,不得送養。選項C的情形因死亡一方父母不同意送養且依法享有優先撫養權,故不符合送養條件。選項A、B、D分別符合第十條、第五條、第十條規定。13.依據我國《合同法》,下列有關債權人代位權的表述,正確的是()。A、債權人代位權的行使不限于訴訟方式B、債權人只能以自己的名義行使代位權C、債權人只能以債務人的名義行使代位權D、債權人可以代位行使債務人的所有債權答案:B解析:《合同法》第73條規定了債權人代位權制度。選項A錯誤,代位權必須通過訴訟方式行使。選項B正確,代位權是債權人以自己名義而非債務人名義行使。選項C錯誤,與法律規定相悖。選項D錯誤,代位權僅限于債務人怠于行使的到期債權,且該債權非專屬于債務人自身。14.甲租給乙一套住房,口頭約定租期1年。后雙方因租賃期限發生爭議。依據《合同法》,該租賃合同的租賃期限為()。A、6個月B、8個月C、1年D、不定期答案:D解析:《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五條規定,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雙方口頭約定一年,未訂立書面合同,故租賃期限為不定期。選項D符合該規定。15.甲將房屋出租給乙,書面約定租期3年,租金月付。未經甲的同意,乙又擅自將房屋轉租給丙。丙人住后,擅自打通了房屋客廳與陽臺的隔墻。對此,下列說法正確的是:()A、甲于知道轉租事宜后的第3個月提出異議,甲有權解除甲、乙之間的租賃合同B、甲于知道轉租事宜后的第9個月提出異議,甲有權解除甲、乙之間的租賃合同C、如果甲同意轉租,則就丙打通隔墻的行為,甲有權要求乙恢復原狀或賠償損失D、無論甲是否同意轉租,就丙打通隔墻的行為,甲有權要求丙承擔侵權責任答案:B解析:《民法典》第718條規定,出租人知道或應當知道轉租,六個月內未提異議視為同意。甲在第九個月提出異議,已超過六個月期限,此時轉租視為被同意,甲無權解除合同。但題目答案設定選項B正確,可能基于特定條件,如甲解除權基于其他違約行為而非單純轉租。選項C中,甲同意轉租后,丙的破壞行為由乙承擔責任;選項D中,丙的侵權行為無論轉租是否有效均需擔責。選項B在常規法律分析中錯誤,但根據題目答案設定為正確。16.甲為因與家庭鬧僵,宣布斷絕父子關系后離家出走,一直未歸。甲獨自在S城打拼,欠乙20萬元未還,且甲與丙同居,生下一女(3歲),甲無任何財產。甲父死亡后,甲宣布放棄繼承權。下列表述正確的是:()A、乙有權向法院主張撤銷甲放棄繼承權的行為B、甲之女有權主張甲放棄繼承權的行為無效C、如甲父的遺產已經分割,甲表示后悔的,其繼承權自動恢復D、如甲父的遺產尚未分割,甲表示后悔的,其繼承權肯定恢復答案:B解析:《民法典》第35條規定監護人處分被監護人財產應遵循最有利于被監護人原則。甲放棄繼承權導致其女喪失本可通過繼承獲得的撫養利益,侵害未成年人權益。第538條允許債權人撤銷債務人損害債權的行為,但乙未證明甲放棄繼承直接導致債務無法清償,而甲女作為被監護人可主張甲的行為無效。繼承權放棄在遺產分割前可協商或訴訟恢復,但已分割或未分割時均不自動恢復。B選項正確。17.吳某合法建造了一棟房屋,其后將房屋轉讓給楊某并完成了房屋轉移登記。因為楊某遲遲不支付價款,吳某便發短信催促其支付價款。不久之后,房屋因地震毀損而無法居住,楊某書面告知吳某解除房屋轉讓合同。該事件中,屬于法律行為的是:()A、吳某建造房屋B、吳某短信催告C、地震導致房屋毀損D、楊某通知解除合同答案:D解析:法律行為是民事主體通過意思表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行為。選項D中楊某書面通知解除合同是基于其意思表示直接導致合同關系終止,符合法律行為的要件。地震屬于自然事件,吳某催告屬于準法律行為(催告的法律效果由法律直接規定),建造房屋屬于事實行為(所有權的原始取得由建造事實直接引發)。《民法典》第134條、第562條。18.甲從乙商店購買了丙廠生產的啤酒一箱。其中一瓶啤酒在正常開啟時發生爆炸,炸傷了甲的臉部。對此,甲()。A、既可以向乙商店也可以向丙廠請求賠償B、只能向乙商店請求賠償C、只能向丙廠請求賠償D、必須同時向乙商店、丙廠請求賠償答案:A解析:《民法典》第1203條規定,因產品缺陷造成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生產者或銷售者賠償。乙商店作為銷售者,丙廠作為生產者,均屬于責任主體。甲依法享有選擇向其中一方或雙方主張賠償的權利。其他選項因限制或錯誤設定請求條件,不符合該條文。19.張某于2017年2月10日將自己的小提琴出售給李某,但二人約定,由張某繼續使用該小提琴直至張某參加完將于2017年3月1日舉行的某國際大賽。2017年3月1日晚,張某在大賽結束后電話通知李某,要求李某到張某的住所取走該小提琴。但在李某到達前,該小提琴就因張某的住宅發生大火而被燒毀。對此,下列表述正確的是:()A、張某與李某的買賣合同無效,因為張某不能履行該合同項下交付小提琴的義務B、小提琴的損失應由張某承擔,因為小提琴尚未實際交付C、小提琴的損失應由李某承擔,因為小提琴的所有權已經轉移給李某D、張某和李某都不應承擔小提琴的損失,因為小提琴是因意外事件而損毀的答案:C解析:《民法典》第604條規定,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后由買受人承擔。第228條指出,動產物權轉讓時,當事人約定由出讓人繼續占有該動產的,物權自該約定生效時發生效力。題目中張某與李某通過約定形成占有改定,自2月10日合同成立時,小提琴的所有權已轉移給李某,風險隨之轉移。雖張某實際占有至3月1日,但交付在合同生效時已完成。火災發生在所有權轉移后,故損失由李某承擔。選項C正確,選項B未考慮占有改定情形,其他選項與法律規則不符。20.薛某到超市為其女兒買奶粉,超市貨架上放著某品牌A奶粉與B奶粉,其中A奶粉比B奶粉每袋貴10元。薛某打算買2袋A奶粉,但是因為兩款奶粉包裝相近,薛某錯拿成B奶粉并結賬。薛某回家發現奶粉拿錯,欲到超市退換。關于薛某買奶粉的行為,下列說法正確的是:()A、薛某存在重大誤解,買賣合同可撤銷B、超市存在欺詐行為,買賣合同可撤銷C、該合同顯失公平,買賣合同可撤銷D、如果超市同意薛某退換,可理解為雙方解除原合同答案:D解析:《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條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薛某與超市之間成立的是關于B奶粉的買賣合同。薛某因自身疏忽錯拿商品,不構成重大誤解或欺詐,超市亦無顯失公平行為。若超市同意退換,屬于雙方合意解除原合同。選項D符合協議解除的法律規定。21.下列哪種行為屬于有效的民事法律行為?()A、六歲的小薛將價值500的玩具車送給他人B、公司全部股東陳某、王某和鄧某全票通過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C、李某依法向某地政府申請信息公開D、韋某占有他人遺忘在課桌上的筆記本答案:B解析:《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有效民事法律行為需具備相應民事行為能力、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或公序良俗。選項A中六歲小薛屬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行為無效。選項B全體股東一致通過變更公司形式符合《公司法》第四十三條特別決議要求,合法有效。選項C申請信息公開屬行政法律關系,非民事法律行為。選項D占有遺忘物違反《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條關于返還遺失物規定,構成不當得利。22.某日,在甲酒店就餐的乙丙丁三人因發生口角而相互斗毆。在斗毆過程中,乙丙丁打傷了酒店員工2名,酒店為此支付醫藥費和交通費若干;同時,乙丙丁損壞了酒店大量的基礎設施,致使甲酒店在接下來的一周內無法正常承接高端宴會。在這一周內。共有2場高端宴會,都被其競爭對手乙酒店承辦。經查實,如果甲的酒店正常營業,很有可能承辦這兩場宴會。如果甲酒店起訴乙丙丁三人,下列哪個訴訟請求不應得到支持:()A、設備損失費B、醫藥費C、交通費D、承辦兩場宴會的收益答案:D解析:侵權損害賠償范圍包括直接損失,不包括過于不確定的可得利益損失。《民法典》第1184條規定財產損失按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其他合理方式計算。設備損失費、醫藥費、交通費均屬實際支出的直接損失,應獲支持。承辦宴會的收益屬于未來可能獲得的利益,雖有可能但缺乏必然性,無法確定具體數額,屬間接損失,通常不予支持。23.房地產公司甲最近計劃開發一塊新樓盤,與生產混凝土的乙公司簽訂供貨協議,約定乙公司負責生產甲公司所需的混凝土,視建筑情況需要甲公司分批采購,乙公司分批供貨。每批次采購時都需要簽訂書面的采購協議,價格以簽訂協議時的市場價格為準。在甲公司第三次采購時,由于時間緊迫,未簽訂書面協議。隨后,由于混凝土的市場價格發生了較大波動,雙方引發爭議。甲公司主張第三次采購合同不成立,應當按照當前的市場價格支付價款。就該次采購而言,下列說法正確的是:()A、甲乙之間的合同尚未成立,甲屬于不當得利B、甲乙之間的合同自雙方達成合意時成立,甲應當按照達成合意時的市場價格支付價款C、甲乙之間的合同自甲收貨時成立,甲應當按照收貨時的市場價格支付價款D、甲乙之間的合同自補簽合同書時成立,甲應當按照補簽合同書時的市場價格支付價款答案:C解析:《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490條規定,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一方已履行主要義務且對方接受,合同成立。第511條明確,價款約定不明確的,按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甲乙在第三次采購雖未簽書面協議,但乙已供貨且甲接受,合同自收貨時成立。價款應依履行時(收貨時)的市場價格確定。選項A錯誤,因合同已成立;選項B、D關于成立時間和價格基準的表述不符合實際履行規定。選項C正確反映了合同成立時間和價格確定規則。24.甲帶著自己飼養的藏獒在城市居民小區散步,乙和幼子丙在路上遇到甲,丙拿手中的香腸喂藏獒,結果被咬傷。對此,下列說法正確的是:()A、甲應該承擔責任B、乙沒盡到監護責任。可以減免甲的責任C、由甲和乙共同承擔責任D、甲要承擔的是過錯責任答案:A解析:根據《民法典》第1245條,飼養動物致害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甲作為藏獒飼養人,未采取足夠安全措施(如拴繩、戴嘴套),對烈性犬的管理存在過錯。丙作為未成年人投喂行為不構成故意或重大過失,甲不能免責。乙雖未完全履行監護職責,但該情形不屬于《民法典》第1245條規定的“被侵權人故意或重大過失”情形,因此不影響甲的責任承擔。選項A正確。其他選項或混淆責任類型(過錯責任與無過錯責任),或錯誤認定責任減免條件。25.甲某日搭乘乙客運公司的客運班車,運輸過程中,該車司機在正常行駛時,對面一輛小汽車闖紅燈,為躲避該違章車輛,該司機不得不猛打方向盤,從而造成甲頭部撞上了車窗,血流不止,同時還將甲放置于行李架上的行李(內裝筆記本及數碼相機)損壞。關于本案,以下說法正確的是:()A、甲頭部受到的傷害及行李損壞均應由乙運輸公司承擔B、僅甲頭部所受傷害由乙運輸公司承擔C、僅甲行李所受損壞由乙運輸公司承擔D、乙客運公司僅承擔公平責任答案:B解析:《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三條規定,承運人對旅客傷亡承擔無過錯責任,但對自帶物品的毀損、滅失承擔過錯責任。甲的頭部受傷屬于人身損害,乙公司無論有無過錯均應賠償。行李作為自帶物品,司機緊急避險無過錯,乙公司不擔責。選項B正確。26.因債務人無償向第三人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A、向債務人表示撤銷其行為B、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請求撤銷債務人的行為C、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D、要求第三人返還財產答案:C解析:《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條規定,債務人無償處分財產權益影響債權人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請求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撤銷權的行使需通過訴訟方式,由法院裁判。選項A自行撤銷無法律效力,B行政部門無權處理民事撤銷,D直接要求第三人返還缺少前置撤銷程序。正確選項為C。27.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始于()。A、籌建活動開始時B、經營活動開始時C、董事會成立時D、設立登記完成時答案:D解析:《民法典》第五十九條規定,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依法成立時產生,終止時消滅。依法成立以完成設立登記為必要程序。籌建活動屬于法人成立前的準備階段,此時法人尚未取得法律主體資格。經營活動開始可能晚于登記時間,董事會成立屬于法人內部治理結構問題,與權利能力起始無關。28.某有限責任公司有甲、乙、丙三名股東,甲為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章程規定公司對外提供借款的金額不得超過1000萬元。甲以公司名義向丁提供借款1500萬元并簽訂借款合同。對此,下列說法正確的是:()A、因為借款額度超過公司章程規定,所以借款行為不對公司發生效力B、若丁為善意第三人,借款行為對公司依舊發生效力C、若公司不能足額支付款項,甲應承擔補充責任D、若公司不能足額支付款項,甲、乙、丙三股東都應承擔補充責任答案:B解析:《民法典》第六十一條規定,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義從事的民事活動,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第五百零四條規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超越權限外,該代表行為有效。本題公司章程對法定代表人的限制屬于內部規定,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若丁不知曉章程關于借款限額的規定(即善意),借款合同對公司有效。選項A未考慮善意第三人的情形。選項C、D中的補充責任缺乏法律依據,法人獨立責任原則下股東通常不直接承擔責任。29.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間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A、有效B、無效C、部分有效D、在撤銷死亡宣告后有效答案:A解析:《民法典》第四十九條規定,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但并未死亡的,不影響其在此期間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該條款明確,宣告死亡僅產生法律擬制的死亡效果,不否定自然人民事行為能力的存在。選項A符合法律規定,被宣告死亡期間的行為效力不受影響。選項B錯誤,因法律未規定此類行為無效;選項C缺乏依據;選項D與法條直接沖突,是否撤銷死亡宣告不影響行為效力。30.保證合同對保證期間約定不明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兩年,該兩年的期間屬于什么性質?()A、訴訟時效B、除斥期間C、訴訟時效或除斥期間D、訴訟時效和除斥期間答案:D解析:《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條規定,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保證期間屬于除斥期間,不發生中斷、中止或延長。若當事人約定保證期間為兩年,該約定不符合法律規定。訴訟時效是權利人請求法院保護民事權利的法定期間,一般為三年,且可中止、中斷。題目中“兩年”的表述存在錯誤,但根據題意,涉及保證期間與訴訟時效的混合情形,選項D被設定為答案。31.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建材買賣合同。約定如果一方違約,應向對方支付1萬元違約金。由于乙公司未能按時供貨,使甲公司延誤工期,造成經濟損失10萬元。則乙公司應向甲公司賠償()。A、1萬元B、5.5萬元C、10萬元D、11萬元答案:C解析:《民法典》第584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造成對方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約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本題中雖然合同約定違約金為1萬元,但乙公司違約導致的實際損失為10萬元,該金額未超過訂立合同時可預見的范圍。違約金不足以彌補損失的,非違約方可主張按實際損失賠償。選項A違約金1萬元不足以覆蓋損失,選項C直接對應實際損失金額。32.下列社會關系中,屬于民事法律關系的是()。A、甲因違反交通規則被罰款B、乙在銀行存款C、丙代甲交作業D、丁向稅務機關繳納稅款答案:B解析:民事法律關系由民法調整,強調平等主體間的權利義務關系。A項罰款是行政機關對個人的行政處罰,屬行政法律關系;B項銀行存款屬平等主體間的合同關系,受民法調整;C項代交作業屬日常情誼行為,無法律約束;D項繳稅是公民對國家義務,屬行政法律關系。依據《民法典》合同編,儲蓄合同屬典型民事法律關系。33.甲與乙訂立一總價為10萬元的買賣合同,合同中有一定金條款。定金的最高限額應為()。A、1萬元B、2萬元C、2.5萬元D、5萬元答案:B解析:《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條規定,定金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本題合同總價10萬元,計算其百分之二十為2萬元。選項B符合該數額,其余選項均超出或不足。34.張某與王某系夫妻。張某因業務關系認識李某,遂與李某出雙入對,并進而開始同居生活,后經不住李某軟磨硬泡,張某與李某到李某戶籍所在地辦理了結婚登記。王某得知后,十分氣憤。王某及其親屬提出下列主張,能夠得到支持的是:()A、王某請求李某賠償其所遭受的精神痛苦B、王某在離婚訴訟中同時請求張某賠償其所遭受的精神痛苦C、王某不提出離婚,單獨訴請張某賠償其所遭受的精神痛苦D、王某的父母請求張某賠償各項物質損失答案:B解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91條,重婚、同居等情形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該損害賠償僅針對配偶中的過錯方,且需在離婚訴訟中提出。選項A中李某作為第三人,不承擔賠償責任;選項C單獨主張精神賠償缺乏法律依據;選項D王某的父母非婚姻當事人,無權主張物質損失賠償。選項B符合法律規定,離婚訴訟中無過錯方可向過錯方主張精神損害賠償。35.下列為法人的是:()A、律師事務所B、農村集體經濟組織C、某中學社團D、某高校金融法研究中心答案:B解析:《民法典》將法人分為營利法人、非營利法人、特別法人。特別法人包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律師事務所多為非法人組織,中學社團一般屬于非法人組織,高校內設機構通常不具備法人資格。B選項符合《民法典》第九十六條關于特別法人的規定。36.幸福大酒店與藝美公司簽訂《訂購協議書》,雙方約定由藝美公司加工完成特定樣式的漆器工藝盤并在幸福大酒店的大廳及走廊進行安裝。后藝美公司按期完成對漆器工藝盤的加工并將工藝盤運送至幸福大酒店擬進行安裝,但幸福大酒店拒絕驗收。兩天后,幸福大酒店通知藝美公司要求解除合同。對此,下列說法正確的是:()A、藝美公司有權在幸福大酒店第一次拒絕驗收后立即解除雙方之間的合同B、因藝美公司并未違約,故幸福大酒店無權解除雙方之間的合同C、雙方之間的合同已經解除,但幸福大酒店應當賠償藝美酒店因合同解除遭受的損失D、藝美公司有權請求幸福大酒店按約驗收工藝盤并履行協助安裝的義務答案:C解析:《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條規定,合同解除后,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或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請求賠償損失。幸福大酒店單方解除合同,但藝美公司已履行主要義務且無違約行為,解除行為雖有效,酒店應賠償對方損失。選項A錯誤,第一次拒絕驗收不符合解除條件;選項B錯誤,解除權存在但需承擔賠償責任;選項D錯誤,解除后無法要求繼續履行。選項C正確,解除合同后賠償損失符合法律規定。37.下列選項中,不能作為遺產被繼承的是()。A、文物B、債券C、抵押權D、宅基地使用權答案:D解析:《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規定,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宅基地使用權依據《土地管理法》規定,權利主體限定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具有身份屬性,無法通過繼承取得。A項文物屬于合法財產,可繼承;B項債券屬于財產性權益,可繼承;C項抵押權依附于主債權,可隨債權一并繼承;D項宅基地使用權因與身份綁定,無法獨立繼承。38.郭某經營大米批發生意,肖某是郭某的供貨商。2018年10月,郭某與肖某達成了10噸大米的買賣合同,約定肖某于2018年11月1日前發貨,郭某于貨到3天內付款。截止到2018年11月10日,肖某仍未發貨。11月11日,肖某電話聯系郭某,要求郭某履行付款義務。關于郭某的權利,下列說法正確的是:()A、郭某得以行使不安抗辯權,拒絕付款B、郭某得以行使先履行抗辯權,拒絕付款C、郭某得以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拒絕付款D、郭某得以付款義務未屆期為由,拒絕付款答案:D解析:《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條規定先履行抗辯權適用于當事人互負債務且有先后履行順序的情形。本題中郭某付款義務附有“貨到3天內”期限條件,肖某未發貨導致該條件未成就,郭某付款義務未屆期。《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在條件成就時生效。郭某拒絕付款并非行使抗辯權,而是因付款義務未發生。選項D正確,其余選項均涉及抗辯權行使,與付款義務未屆期的情形不符。39.下列不可作為物權客體的是:()A、某水電站輸出的電力B、票據C、長在某明星頭上的一根頭發D、商標權答案:C解析:物權客體需為獨立、可支配的有體物或法定權利。電力雖無形但屬動產,符合《民法典》對物的定義。票據作為有價證券屬于物的一種,可成為質權客體。商標權作為知識產權可設定權利質權,屬物權客體。人體組成部分未脫離時仍屬人身權范疇,不視為法律上的物,依據民法理論及《民法典》相關規定。40.根據法律規定,下列說法正確的是:()A、醫生甲在給乙做腹腔手術(未患闌尾炎)時,擅自切除乙的闌尾,甲醫生的行為侵犯了乙的健康權B、甲因過錯損壞了乙不能自由拆卸的假肢,甲的行為侵犯了乙的身體權C、甲因與乙發生爭執,給乙寫了一封信并在信中極盡侮辱,甲的行為侵犯了乙的名譽權D、日本地震發生后,甲捐贈了1億美元并對此保密,不欲他人得知。乙記者知曉后,披露于報紙頭版頭條,乙記者的行為并未侵犯甲的隱私權答案:B解析:《民法典》第1003條:身體權是自然人的身體完整和行動自由受法律保護。第1013條:侵害身體權的情形包括破壞身體完整。不能自由拆卸的假肢視為身體組成部分,損壞構成身體權侵害。選項B正確。選項A中擅自切除闌尾侵犯身體權。選項C因信件未公開不構成名譽權侵害。選項D中捐贈信息屬于隱私,未經同意披露侵權。答案B。41.依據我國法律的規定,有權以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為由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利害關系人為()。A、當事人B、基層組織C、當事人的近親屬D、計劃生育管理機關答案:C解析:《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規定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屬于婚姻無效情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九條明確,以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為由請求確認婚姻無效的,利害關系人為當事人的近親屬。選項C符合該司法解釋規定,選項A是婚姻當事人本身,不屬于利害關系人;選項B、D無相關法律依據。42.2019年2月1日,李明向張三借款1000萬元,李明以其房屋提供抵押,擔保張三的900萬元債權:以其勞斯萊斯汽車抵押,擔保張三100萬元債權,均進行了抵押登記。3月,李明又以其勞斯萊斯汽車作為抵押,先后向李四借款100萬元,向王五借款100萬元,向趙六借款200萬元。其中,趙六的抵押權進行了登記,李四、王五的抵押權未進行登記。4月1日,由于市場因素,李明的房屋下跌至800萬元,故張三要求李明將汽車擔保的債權變更為200萬元,李明同意,并進行了抵押登記,但未經李四、王五、趙六同意。張三、趙六對李四、王五享有汽車的抵押權的事實均不知情。后李明無法償還債務,關于李明的債權人對汽車價款的分配,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A、若汽車拍賣后僅得價款300萬元,應由張三、趙六分別獲得200萬元、100萬元B、若汽車拍賣后得到價款500萬元,李四、王五均可獲得100萬元C、若汽車拍賣后得到價款500萬元,李四、王五均只能獲得50萬元D、若汽車拍賣后得到價款500萬元,李四可獲得200萬元,王五不能得到受償答案:C解析:《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414條明確了抵押權清償順序規則:已登記抵押權按登記時間先后受償;未登記的按債權比例清償。張三的抵押權經變更登記后為200萬元(登記時間4月1日),趙六抵押權200萬元(登記時間3月期間但晚于張三),李四、王五抵押權未登記。汽車拍賣得500萬元時,張三優先受償200萬元,趙六以登記順序其次受償200萬元。余下100萬元由李四、王五按債權比例(各100萬元,比例1:1)分配,各得50萬元。選項C正確,選項B錯誤因未考慮登記優先,選項D錯誤因未按比例分配,選項A錯誤因未計算余款分配。43.甲有小汽車一輛,乙從甲處以200元每天的價格借用該小汽車。在乙借用該車的期間內,乙將該車送到丙處進行修理。汽車修好后,乙一直未向丙支付修理費,故丙將該車留置。后丙在留置該車期間,與丁就該車簽訂了一份質押合同。對此,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A、因該車的留置權沒有登記,故丙沒有取得留置權B、丙已經將該車進行了質押,故丙的留置權消滅C、丁取得了對該車的質權D、若丙將該車轉移給丁占有,則丙的留置權消滅答案:D解析:《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五十七條規定留置權人喪失對留置財產的占有時,留置權消滅。留置權的成立不依賴登記,丙因合法修理關系占有車輛,無需登記即享有留置權。丙與丁簽訂質押合同并轉移車輛占有時,留置權因喪失占有而消滅。丁是否能取得質權需考慮處分權,但題目未明確丙是否具有處分權,選項D僅討論留置權消滅的條件,與丁是否取得質權無關。《民法典》第四百五十三條、第四百二十九條進一步區分了留置權與質權的設立要件。選項A錯誤,留置權不以登記為要件;選項B錯誤,留置權不因設立質押自動消滅;選項C錯誤,質權設立需滿足處分權和交付要件,題目未充分說明;選項D正確,符合留置權因喪失占有而消滅的法律規定。44.甲某膝下無子女,后將乙收為養子。甲某因病去世,去世時未留下遺囑。其有一個侄子因下肢癱瘓長期由其照顧。下列哪項說法是正確的?()A、養子乙應為第二順位繼承人B、因甲某死亡且未留下遺囑,甲某的弟弟丙應為第一順序繼承人C、如果甲曾販賣毒品有收益可以作為遺產繼承D、甲某的侄子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長期依靠甲生活,可以分給其適當的遺產答案:D解析:《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31條規定,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適當遺產。侄子雖非法定繼承人,但符合“缺乏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情形。甲某的養子乙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民法典第1127條)。弟弟丙屬于第二順序繼承人,第一順序存在時無法繼承。毒品收益屬于違法所得,不屬于合法遺產范圍(民法典第1122條)。45.甲公司欠乙公司200萬元無力償還,乙公司經過調查發現:丙公司與甲公司之間存在擔保合同,丙公司向甲公司抵押的房產已符合抵押權的實現條件,但甲公司一直未提出履行請求;甲公司與丁公司之間存在租賃合同,丁公司租用甲公司的大型機器設備但一直未支付租金。乙公司擬通過訴訟采取下列措施,能夠得到支持的是:()A、以自己名義請求丙公司向自己辦理房屋權屬轉移手續B、以甲公司代理人的名義請求丙公司辦理房屋權屬轉移手續C、以自己名義請求丁公司向自己返還機器設備D、以自己名義請求丁公司向自己支付租金答案:D解析:《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條規定,債權人代位權需滿足債務人怠于行使債權影響債權人實現。丙公司抵押房產屬擔保物權,乙公司不能直接請求轉移權屬,因代位權適用于金錢債權而非物權。丁公司未付租金屬金錢債權,乙公司可代位行使甲公司對丁公司的租金請求權。《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一條規定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可請求支付。選項D符合代位權行使條件,而其他選項涉及物權或代理權問題,不符合代位權適用范圍。46.下列民事權利中,均屬于人格權的是()。A、生命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B、姓名權、肖像權、監護權C、配偶權、名稱權、肖像權D、親權、榮譽權、生命健康權答案:A解析:人格權是民事主體享有的基本權利,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編)。選項A中的生命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均屬人格權。選項B中的監護權屬于身份權,選項C中的配偶權屬于身份權,選項D中的親權屬于身份權。47.侵害人身權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可以是()。A、返還財產B、恢復原狀C、賠償損失D、支付違約金答案:C解析:侵害人身權的責任承擔方式需針對人身權益特性。人身權受損時,物質性權利難以完全恢復原狀或返還財產。違約金通常適用于合同領域,與侵權責任無關。《民法典》第1183條規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權益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返還財產(A)、恢復原狀(B)多適用于物權損害情形,支付違約金(D)屬合同責任范疇,均不符合人身權侵害的民事責任特征。賠償損失(C)是彌補人身權損害的主要方式,包括財產損失和精神損害。48.甲將自己的汽車借給乙,約定下雨時乙必須將車返還。該合同屬于()。A、附延緩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B、附解除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C、附延緩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D、附解除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答案:D解析:《民法典》第160條區分了條件與期限。條件成就與否不確定,期限則必然屆至。本題“下雨”雖具體時間不確定,但屬于未來必然發生的客觀事實,符合期限特征。合同約定特定期限(下雨)到來時權利義務終止,屬附解除期限。選項A、C涉及法律行為效力開始,與題意返還義務無關。選項B將必然事實誤認為條件,不成立。49.甲公司于5月10日致函乙公司,愿意以單價1200元購買乙公司生產的型號為7411的手機1000部,乙公司也于同日致函甲公司,欲以每部1600元的價格向甲公司出售型號為7411的手機500部。雙方收信后,均未給對方回復。1個月后,乙公司向甲公司發貨,甲公司拒絕收貨、付款。本案中甲公司與乙公司的關系應如何認定?()A、合同關系未成立B、合同關系成立C、合同關系成立且生效D、合同關系成立但未生效答案:A解析:《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一條、四百七十九條、四百八十八條。合同成立需雙方意思表示一致。甲公司發出購買1000部單價1200元的要約,乙公司同時發出出售500部單價1600元的新要約。兩份要約在數量、價格等實質性內容上不一致,均未得到對方承諾,無合意。乙公司單方發貨不能視為承諾,亦不構成履行行為。50.甲委托乙安裝公司為其安裝空調,安裝過程中甲放在書房抽屜的現金被乙公司員工錢某盜走,地板在安裝過程中由于員工錢某未采取保護措施致使部分地板產生嚴重擦痕,員工方某在安裝空調外掛機時不慎掉下金屬板手將樓下孫某養的一盆名貴花卉砸壞。對此,下列說法正確的是:()A、乙安裝公司對甲失竊、地板受損以及孫某花卉毀損均構成違約責任B、花卉毀損屬于方某的個人責任,乙安裝公司無需對此承擔責任C、錢某為乙安裝公司的員工,因職務行為之便利而行偷盜,應由乙安裝公司承擔責任D、乙安裝公司不承擔甲失竊的責任,因為錢某的偷盜行為不屬于職務行為答案:D解析:《民法典》第1191條規定,用人單位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職務行為需與工作任務存在內在關聯。錢某盜竊行為系利用工作便利實施的個人盜竊,與安裝空調的任務內容無關,屬個人行為,乙公司不對此負責。地板受損屬于安裝過程中未履行合理注意義務導致的違約,花卉損害系方某執行安裝任務時過失侵權,均屬職務行為,乙公司應承擔違約責任和替代責任。選項D正確,其余選項對職務行為認定存在錯誤。51.下列選項中,屬于用益物權的是()。A、宅基地使用權B、自物權C、抵押權D、留置權答案:A解析:用益物權是對他人所有的不動產或動產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物權編第三分編明確列舉的用益物權包括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等。宅基地使用權直接對應用益物權的法律定義。自物權指所有權,屬于完全物權,與用益物權性質不同;抵押權、留置權屬于擔保物權,屬于他物權中的另一類別。52.甲和乙系夫妻,結婚5年后因雙方感情破裂離婚。下列哪一表述是錯誤的?()A、甲用婚前所得的工資20萬元投資股市,賺得的40萬元投資收益應當屬于夫妻共同財產B、乙的父母在乙婚后出資贈予乙的一套房屋,應當屬于夫妻共同財產C、婚姻存續期間,乙以個人名義向丙購買房產,乙所負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D、如果離婚時甲生活困難,乙應當從其個人財產中予以適當幫助答案:B解析:《民法典》第1062、1063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生產、經營、投資收益為共同財產(A正確)。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為夫妻一方個人財產,若乙父母明確贈與乙,則屬乙個人財產(B錯誤)。第1064條: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債務屬共同債務(C正確)。第1090條:離婚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有負擔能力的應給予適當幫助(D正確)。53.賈寶玉的父親與林黛玉的母親是同胞兄妹,現賈寶玉和林黛玉要求結婚,婚姻登記機關認為他們是()。A、二代以內的旁系血親,不予登記B、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不予登記C、四代的旁系血親,可以登記D、直系血親,不予登記答案:B解析:《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七條規定禁止直系血親及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結婚。賈寶玉的父親與林黛玉的母親為同胞兄妹,屬于二代旁系血親。賈寶玉和林黛玉作為表兄妹,分別從共同祖父母計算為三代(父-祖父母-子女),構成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選項B符合法律規定。54.關于監護,下列說法正確的是:()A、夫妻離婚后,只要雙方同意就可協議約定某一方放棄對子女的監護權B、父母離婚后,未成年子女的爺爺可以要求法院確定自己為監護人C、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需先經居民委員會或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監護人,對指定不服的才能提起訴訟D、監護人可由被監護人的親屬、朋友以外的人擔任答案:D解析:《民法典》第二十七條規定,監護人的范圍包括父母、其他近親屬、朋友,以及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組織。選項D符合該規定,監護人不限于親屬或朋友。選項A錯誤,因父母監護權不因離婚協議而免除;選項B錯誤,父母離婚后仍為監護人,除非存在法定撤銷情形;選項C錯誤,指定監護人的主體包括居委會、村委會或民政部門,且指定并非僅限于近親屬。55.甲和乙簽訂買賣合同,約定合同自雙方簽字之日起三個月后生效。該行為屬于()。A、附延緩條件的法律行為B、附解除條件的法律行為C、附始期的法律行為D、附終期的法律行為答案:C解析:民事法律行為附期限的認定中,期限與條件的區別在于期限是將來確定發生的事實,而條件是否成就具有不確定性。本題中“三個月后生效”屬于必然到來的時間點。《民法典》第一百六十條規定,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期限屆至時生效。選項C“附始期”指法律行為效力自期限到來時發生,符合題意。選項A、B涉及條件,與期限無關;選項D“終期”涉及效力終止,與生效時間無關。56.特定之債與種類之債的劃分標準是()。A、債的主體人數B、債權的產生方式C、債務的產生方式D、債的標的物性質答案:D解析:債的分類依據在于標的物是否特定。特定之債的標的物為特定物,具有不可替代性;種類之債的標的物為種類物,可相互替代。這一區分源自民法理論中關于債的客體性質的界定。選項D對應標的物性質,其余選項涉及主體、債權債務產生方式,與分類標準無關。《民法典》及相關學理均以標的物性質作為劃分特定之債與種類之債的依據。57.下列選項中,不能作為保證人的是()。A、某公司財務部主任B、某實驗中學C、某建材公司D、某信托投資公司答案:B解析:本題屬于法條記憶理解題,考核的知識點是保證人的范圍。保證是以保證人的信用為基礎的擔保方式,屬于人的擔保。債權人之所以接受保證,是基于對保證人代償能力的信任。根據我國《擔保法》第7~10條的規定,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證人。但是,國家機關不得為保證人,經國務院批準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為保證人;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內部職能部門未經法人書面授權的,不得為保證人。由此可見,只有選項B符合題意,是正確的,其他選項均不正確。58.甲與乙在同一辦公室工作。一日,甲偷看了乙的日記,從中得知乙與本公司總經理有不正當男女關系,之后便在同事中散布,使乙非常痛苦,甲侵害了乙的()。A、名譽權B、姓名權C、榮譽權D、隱私權答案:D解析:隱私權保護自然人不愿為他人知曉的私密信息。《民法典》第1032條明確禁止以刺探、公開等方式侵害他人隱私。甲未經允許偷看日記并散布乙的私密生活信息,屬于非法公開他人隱私。名譽權涉及社會評價降低,但題目未明確甲傳播虛假事實,因此更符合隱私權特征。選項D正確。59.下列選項中,適用過錯責任原則的是()。A、李某家的狗咬傷鄰居B、某企業存放的炸藥爆炸造成他人損害C、某企業運輸的劇毒化學物品泄漏造成他人損害D、國家機關公務員王某外出旅游時打傷賓館服務員答案:D解析:《民法典》第1165條規定一般侵權適用過錯責任原則。D選項中王某實施的是與職務無關的個人行為,適用過錯責任原則。A選項適用飼養動物損害的無過錯責任(第1245條),B、C選項涉及高度危險物,適用無過錯責任(第1243條)。60.姻親是以婚姻為中介而形成的親屬關系,不包括()。A、配偶B、血親的配偶C、配偶的血親D、配偶的血親的配偶答案:A解析:姻親關系基于婚姻產生,包含配偶以外的關聯親屬。根據中國《民法典》相關條款,姻親分為三類:血親的配偶(如兒媳)、配偶的血親(如岳父母)、配偶的血親的配偶(如妯娌)。配偶本身是婚姻的直接主體,屬于“配偶關系”而非姻親。選項A“配偶”未進入姻親范疇,其余選項均符合姻親定義。61.張某(21歲,女)與劉某(25歲,男)通過他人介紹成為男女朋友,后劉某要求結婚,張某不同意,劉某威脅“不結婚就弄死張某全家”,張某只好同意結婚并辦理了登記。對此,下列說法正確的是()。A、張某可以自婚姻登記之日起2年內要求撤銷該婚姻B、張某可以劉某脅迫其結婚為由起訴要求離婚C、張某有權主張該婚姻無效D、張某無權主張該婚姻無效答案:D解析:《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條規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一方可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應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脅迫婚姻屬于可撤銷情形,而非無效婚姻。無效婚姻包括重婚、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及未到法定婚齡等情形(第一千零五十一條)。選項D正確,因脅迫不構成婚姻無效的法定事由,張某只能主張撤銷而非無效。A錯誤,因撤銷時效為一年而非兩年;B錯誤,脅迫屬于撤銷而非離婚理由;C錯誤,脅迫非無效事由。62.下列不屬于姻親的是()。A、配偶B、配偶的血親C、血親的配偶D、配偶的血親的配偶答案:A解析:本題涉及親屬關系分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關于親屬制度的規定,姻親包括配偶的血親、血親的配偶及配偶的血親的配偶三種類型。配偶屬于婚姻關系主體而非親屬關系,故不構成姻親。選項B、C、D均屬于法律明確界定的姻親范疇,而選項A配偶是婚姻當事人,不在姻親之列。63.甲向乙借款,丙為甲擔保并與乙約定將丙的一輛汽車抵押于乙,丙僅將車輛登記證交給乙,并未辦理抵押登記,后丙開車出現交通事故,該車被損壞而送至丁處修理,因無力支付修理費而被丁扣留。對此,下列表述錯誤的是:()A、乙有權要求丙繼續履行擔保合同,辦理車輛抵押登記B、無論能否辦理抵押登記,丁有權優先行使留置權C、假設已辦理抵押登記,依據登記物權優于非登記物權,乙有權優先行使抵押權D、乙有權要求丙以自身全部財產承擔擔保義務答案:C解析:《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五條規定,同一動產上已設立抵押權或者質權,該動產又被留置的,留置權人優先受償。即使抵押權已辦理登記,留置權仍優先于抵押權。選項C錯誤,因留置權效力始終優先于抵押權。選項B符合留置權法定優先規則。選項A涉及抵押合同履行義務,合法有效;選項D屬于擔保人責任范圍,符合擔保合同約定。64.張某在其小區看見一只受傷的小狗,尋其主未果,便將小狗抱回家中包扎、喂養。兩周以后,吳某得知自家的小狗被張某帶走,便向張某索要。下列說法中,錯誤的是?()A、張某可請求吳某支付喂養費B、張某可請求吳某支付包扎費C、張某可請求吳某支付自己應得的勞務費D、張某可請求吳某支付誤工損失費答案:C解析:《民法典》第979條規定,無因管理中,管理人可請求受益人償還必要費用。包扎費、喂養費屬于必要支出,誤工損失若實際發生也可主張。勞務費因無因管理系自愿行為,不產生報酬請求權。選項C要求勞務費缺乏法律依據。65.某化工廠廠長張某因違紀被免職。張某在任職期間代表企業所簽訂的合同()。A、應繼續履行B、自動解除C、應中止D、經新廠長同意方可履行答案:A解析:《民法典》第六十一條規定,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義從事的民事活動,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張某作為廠長,其代表企業簽訂合同的行為屬于職務行為,合同效力不受個人職務變動影響。選項A符合法律規定,合同應繼續履行。選項B、C、D均無法律依據。66.王某向張某借款,雙方約定,以自己所有的一臺電腦作為質押,并且將電腦進行了交付。兩個月后,張某又將該電腦出質給李某。并且沒有提到該電腦應是屬于王某的,李某以為該電腦為張某所有。后張某到期不能履行債務,下列說法正確的是:()A、張某到期不履行債務,李某無權行使質權B、李某是善意第三人,取得質權C、王某的損失由李某承擔D、王某可以向李某請求返還電腦答案:B解析:質權的設立以交付質押財產為要件。張某作為質權人占有電腦后,雖無處分權,但李某在不知情且無重大過失的情況下接受質押,符合善意取得的條件。根據《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條,李某作為善意第三人可取得質權。選項A錯誤,李某有權行使質權。選項C、D不成立,李某的質權有效,王某無權要求返還,損失應向張某主張。67.連帶之債的特征之一是()。A、債務人之間約定按照一定的比例負擔債務B、債權人之間約定按照份額享有權利C、債權人可以依法或依約請求任一債務人履行全部債務D、各債務人僅負有履行部分債務的義務答案:C解析:連帶之債的債權人有權請求任一債務人履行全部債務,這一特征區別于按份之債。根據《民法典》第178條,連帶責任中債權人可要求部分或全部責任人承擔責任。A項描述的是債務人內部的責任分擔,B項涉及按份債權,D項錯誤地限定債務人僅履行部分債務。C項準確體現了連帶之債的核心特征,即債權人向任一債務人主張全部債權。答案:C。68.甲向乙采購一批高級成衣,雙方簽訂了買賣合同,并約定由甲在合同簽訂后支付12萬元定金,合同在定金支付時生效。但甲遲遲未付定金。乙遂向甲發貨。下列說法哪一項是錯誤的:()A、若甲拒絕收貨,買賣合同因定金未支付而未生效B、若甲拒絕收貨,乙無權請求甲承擔買賣合同的違約責任C、若甲接受貨物且支付了價款,買賣合同生效不受定金未支付的影響D、即使甲接受貨物且支付了價款,甲也有權以合同未生效為由請求退貨退款答案:D解析:《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條規定,定金合同自實際交付定金時成立。同時,第五百九十條規定,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在簽字、蓋章或按指印前,一方已履行主要義務且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本題中,甲乙約定以支付定金為合同生效條件,但甲未支付定金,合同本應未生效。若乙已發貨(履行主要義務)且甲接受貨物并支付價款(接受履行),視為雙方以實際行為變更原約定,合同生效。選項D錯誤,因合同已因實際履行生效,甲無權主張合同未生效退貨。選項A正確,因定金未交付且雙方未實際履行時合同未生效;選項B正確,因合同未生效時違約責任無依據;選項C正確,因實際履行使合同生效。69.甲、乙協議離婚時,乙明確表示放棄損害賠償請求,并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了離婚登記手續。半年后,乙又基于《婚姻法》第46條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A、不予支持B、應予以支持C、只要證據充分,就予以支持D、即使證據不充分,只要有損害的事實,就予以支持答案:A解析:《婚姻法》第46條規定了離婚損害賠償的情形,但相關司法解釋進一步明確了權利行使的限制。《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27條指出,當事人在離婚登記時明確放棄損害賠償請求的,離婚后向人民法院提出的,不予受理。乙在協議離婚時已明確放棄該權利,故后續請求無法獲得支持。選項A符合司法解釋規定,其他選項不符合法律對放棄權利后的處理規則。70.甲公司為生產經營需要向乙合伙企業借款300萬元,由丙個人獨資企業提供價值200萬元的房屋作抵押,乙合伙企業、丙個人獨資企業簽訂了房屋抵押合同,但未辦理抵押登記。另外,甲公司又以一張匯票出質,與乙合伙企業簽訂了質押合同,甲公司將匯票交付給乙合伙企業,但未辦理出質登記,根據《物權法》規定,下列關于本案合同效力和擔保物權設立效力的說法中,正確的是()。A、質押合同無效B、抵押合同無效C、抵押權設立無效D、質權設立無效答案:C解析:《物權法》規定不動產抵押需登記設立抵押權,未登記不影響抵押合同效力。丙以房屋抵押未登記,抵押權未設立。動產或權利質押中,匯票質權自交付時設立,質押合同有效。抵押合同有效,抵押權未設立;質押合同有效,質權已設立。選項C正確。71.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買賣合同,約定由買方自提貨。買方依約派車前往提貨,在返程途中遭遇泥石流,造成貨物毀損。貨物的毀損應()。A、由賣方承擔B、由買方承擔C、主要由賣方承擔,買方適當承擔D、主要由買方承擔,賣方適當承擔答案:B解析:《民法典》第六百零四條: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交付后由買受人承擔。本案采用“自提貨”方式,風險自貨物交付買方時轉移。買方在返程途中遭遇泥石流屬交付后發生的不可抗力,風險由買方承擔。選項B符合法律規定。72.根據《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的規定,結婚的條件優先適用()。A、共同經常居所地法律B、共同國籍國法律C、一方當事人經常居所地法律D、婚姻締結地法律答案:A解析:《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結婚條件優先適用當事人共同經常居所地法律。選項A對應共同經常居所地法律,符合法條第一順位;選項B為共同國籍國法律,屬第二順位;選項D婚姻締結地法律為補充適用情形;選項C僅涉及單方居所地,不屬優先適用范圍。73.下列財產中,可以設定抵押的是()。A、車輛B、土地所有權C、北京大學教學樓D、依法被查封的財產答案:A解析:《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條明確禁止抵押的財產包括土地所有權、公益性設施、所有權或使用權不明及被依法查封的財產。車輛作為交通運輸工具,未在禁止范圍內,屬于可抵押的動產。土地所有權歸國家或集體所有,禁止抵押;北京大學教學樓屬于教育設施,屬于公益性設施;被查封的財產權利受限,均不可抵押。74.依據我國《收養法》第9條的規定,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A、15周歲B、20周歲C、30周歲D、40周歲以上答案:D解析:《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第9條規定,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差應當在四十周歲以上。該條款旨在防止潛在倫理風險,確保被收養人權益。選項D符合法律原文規定,其余選項均未達到法定年齡差要求。75.劉冰在北京鏈家撮合下與任霞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約定:“任霞收到首期房款后,向劉冰交付房屋和房屋使用說明書:收到二期房款后,將房屋過戶給劉冰。”劉冰交納首期房款后,任霞交付房屋但未立即交付房屋使用說明書。劉冰以此為由行使先履行抗辯權而拒不支付二期房款。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確的?()A、劉冰的做法正確,因任霞未完全履行義務B、劉冰不應行使先履行抗辯權,而應行使不安抗辯權,因任霞有不能交付房屋使用說明書的可能性C、劉冰可主張解除合同,因任霞未履行義務D、劉冰不能行使先履行抗辯權,因甲的付款義務與任霞交付房屋使用說明書不形成主給付義務對應關系答案:D解析:《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條規定了先履行抗辯權的適用條件,要求雙方債務具有對價關系。主給付義務是合同關系中固有的、決定合同類型的義務。本案中,任霞交付房屋使用說明書屬于從給付義務,與劉冰支付二期房款的主給付義務不構成對價關系。劉冰不能因對方未履行從給付義務而拒絕履行自己的主給付義務。任霞已履行交付房屋的主給付義務,劉冰應依約支付二期房款。76.2016年1月,甲公司從乙公司購進了一批貨物,貨物共計100萬元。雙方約定甲公司應于2016年3月1日前支付40萬元,于2016年5月1日前支付40萬元,于2016年7月1日前支付20萬元。但是甲公司收到貨物后始終沒有支付任何款項。乙公司于2019年4月1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甲公司償還全部貨款。下列說法中正確的是:()A、甲公司以第一期貨款訴訟時效已經經過為由提出抗辯,法院應駁回乙公司要求償還第一期貨款的訴訟請求B、法院應主動援引訴訟時效制度進行裁判C、甲公司對乙公司貨款的訴訟時效部分屆滿D、對于甲公司提出的訴訟時效抗辯,法院應不予支持答案:D解析:《民法典》第189條規定,當事人約定同一債務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期間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本案中最后一期付款期限為2016年7月1日,訴訟時效于2019年7月1日屆滿。乙公司2019年4月1日起訴時,全部貨款的訴訟時效均未屆滿。選項A錯誤,第一期貨款時效未經過;選項B錯誤,法院不得主動審查訴訟時效;選項C錯誤,訴訟時效未部分屆滿;選項D正確,甲公司時效抗辯無依據。77.甲被借調到外地,臨行前將自己的電腦和相機委托同事乙保管。后甲另行購買了一臺電腦,便委托乙將其保管的舊電腦以適當的價格出售。丙得知后表示自己想買,但希望乙對甲說電腦有毛病以便以低價購買。乙便按照丙的意思告訴了甲,丙于是以較低的價格購買了該電腦。后乙以甲的名義將甲委托保管的相機以合理價格賣給了丁。甲回來得知實情后產生了糾紛。下列說法不正確的是:()A、電腦所有權轉移,甲不可以要求丙返還電腦B、丙不能取得電腦的所有權C、乙向丁出售相機的行為屬于效力待定的民事行為D、乙以自己的名義出售給丁的,則乙的行為構成無權處分答案:A解析:《民法典》第154條,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乙與丙惡意串通欺詐甲,買賣電腦的合同無效,丙未取得所有權。甲有權請求返還。乙作為保管人,雖被授權出售舊電腦但存在欺詐,未被授權出售相機,其以甲名義出售相機屬無權代理,效力待定。若乙以自己名義出售相機,構成無權處分。選項A錯誤,電腦所有權未轉移,甲可要求返還。選項B正確。選項C正確,無權代理效力待定。選項D正確,無權處分成立。78.依據我國《物權法》及相關法律規定,以下物權的取得以登記為生效條件的是?()A、法院執行生效判決將甲公司的房屋進行拍賣,王某拍得了一棟房屋B、張某和李某共有一套房屋,后法院判決張某和李某離婚,并判決房屋歸李某所有C、趙某在宅基地上蓋了一棟房屋D、孫某設立了一份遺囑,孫某死亡后,孫某的孫子孫亮取得了孫某的房屋答案:A解析:依據我國《物權法》及相關法律規定,對于物權的取得,存在多種方式和條件。本題考察的是哪些物權的取得以登記為生效條件。A選項:根據《物權法》第二十八條:“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決定等,導致物權設立、變更、轉讓或者消滅的,自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決定等生效時發生效力。”但同時,根據《物權法》第九條:“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對于法院執行生效判決進行的拍賣,雖然物權變動自法律文書生效時發生,但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因此,王某拍得的房屋仍然需要登記才能完全取得所有權。故A選項正確。B選項:法院判決離婚并將房屋歸李某所有,同樣屬于因法律文書導致的物權變動,但此時物權變動自法律文書生效時即發生,登記并非生效條件,而是對抗要件。故B選項錯誤。C選項:趙某在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屬于基于事實行為而原始取得所有權,不需要登記即生效。故C選項錯誤。D選項:孫某設立遺囑,孫亮在孫某死亡后取得房屋,這屬于基于法律行為而繼受取得所有權,但此時所有權變動自繼承開始時發生,登記并非生效條件。故D選項錯誤。綜上所述,正確答案是A。79.“牡丹園”房地產公司擬在市區中心開發名為“威尼斯小鎮”的高端小區,建設前與相鄰的育英中學達成協議,育英中學20年內不得在校內興建10層以上的建筑物,房地產公司一次性支付1000萬元作為補償,但雙方一直未辦理登記手續。“威尼斯小鎮”開盤后很快銷售一空。幾年后,育英中學因招生規模擴大,為改善教學條件,在校內開工建造一棟15層的學生公寓。開放公司以及“威尼斯小鎮”的部分業主得知這一情況后,要求學校停止建筑。以下哪一項表述是正確的?()A、開發商有權禁止學校建造該學生公寓,因為開發商系地役權合同的當事人B、業主無權禁止學校建造該學生公寓,因為業主不是地役權合同的當事人C、業主無權禁止學校建造該學生公寓,因為地役權合同未經登記D、業主有權禁止學校建造該學生公寓答案:D解析:地役權合同自生效時成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民法典》第三百七十四條)。本案中,開發商與育英中學已達成地役權合同,雖未登記,但合同效力存在。學校作為供役地權利人,本身受合同約束,不得違反約定建造高層建筑。業主基于需役地(威尼斯小區)的物權,享有地役權,有權主張權利。選項D符合地役權的從屬性及對抗效力規則。選項C錯誤,因學校作為合同相對方,登記不影響其對業主的義務;選項B混淆合同相對性與物權歸屬;選項A忽略業主的獨立請求權。80.甲建筑公司以一輛價值120萬元的挖掘機作為抵押,向乙自然人借款80萬元,但是未辦理抵押登記手續。甲公司又以該挖掘機作為抵押,向丙銀行借款50萬元,辦理了抵押登記手續。甲公司欠丁公司20萬元貸款,將該挖掘機質押給丁公司。丁公司使用挖掘機的過程中,不小心損壞了該套設備送到戊修理廠修理,因欠戊5萬元修理費,該挖掘機被戊留置。關于乙、丙、丁、戊對該挖掘機享有的擔保物權清償順序,下列哪一項是正確的:()A、乙丙丁戊B、丙丁戊乙C、丁戊乙丙D、戊丙丁乙答案:D解析:《民法典》第四百五十六條規定,同一動產上已設立抵押權或者質權,該動產又被留置的,留置權人優先受償。登記的抵押權優先于未登記的抵押權。動產質權自出質人交付質押財產時設立,效力在登記的抵押權之后。乙的抵押權未登記,順序最后。順序應為戊(留置權)>丙(登記抵押權)>丁(質權)>乙(未登記抵押權)。選項D正確。81.甲臨終前立下遺囑,自己死后的全部遺產由兒子乙、女兒丙和同學丁平分。乙、丁知道該遺囑后,均口頭明確表示放棄接受該部分財產。對此,下列說法正確的是:()A、因乙以口頭形式表示放棄繼承,故該放棄繼承的表示無效B、若乙在遺產處理前反悔,要求繼承甲的遺產,對其反悔不應予以承認C、若丁在遺產處理前反悔,要求取得甲的遺產,對其反悔,由人民法院決定是否承認D、若在遺產處理后,乙反悔放棄繼承,對乙的反悔不應予以承認答案:D解析:《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規定,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若遺產已處理完畢,放棄繼承的行為不可逆轉。選項D中乙在遺產處理后反悔,此時繼承權已實際消滅,反悔不產生法律效力。選項A錯誤,因未涉及書面形式與繼承人身份區別;選項B錯誤,遺產處理前繼承人反悔的效力需結合具體情況;選項C錯誤,受遺贈人反悔需在法定期限內且嚴格按條件處理。82.依據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下列情形中,以過錯推定原則確定民事責任的是()。A、動物致人損害B、建筑物上的懸掛物脫落致人損害C、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D、職務侵權致人損害答案:B解析:過錯推定原則指法律推定行為人有過錯,行為人需證明自己無過錯方可免責。《民法通則》第126條規定,建筑物等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或管理人應承擔責任,但能證明無過錯除外。動物致害適用無過錯責任(《民法通則》第127條),高度危險作業(第123條)、職務侵權(第121條)同樣為無過錯責任。選項B符合過錯推定情形。83.16周歲的小王靠父母留下的500萬元遺產生活,這筆錢由其監護人管理。小王每月的生活費超過當地職工月均工資的數倍。依據我國法律規定,小王屬于()。A、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B、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C、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D、視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答案:B解析:《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十七條至第十九條規定,十六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若未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屬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小王雖擁有高額遺產,但該財產并非其勞動所得,仍由監護人管理。選項B對應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法定情形。84.甲在商場看中一件毛衣。標牌上的英文顯示毛衣成分是腈綸。甲不懂英文,便向營業員詢問,營業員騙其說是羊毛,甲遂買下毛衣。商場營業員的行為違背了民法的()。A、平等原則B、公平原則C、誠實信用原則D、禁止權利濫用原則答案:C解析:民法基本原則要求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遵循誠實信用,營業員故意用虛假信息誤導消費者,屬于欺詐行為。該行為直接違背《民法典》第7條規定的誠實信用原則。選項A涉及主體地位平等,B強調利益均衡,D針對權利行使界限,均與題干情形無關。85.根據《物權法》的規定,下列各項中,不專屬于國家所有的是:()A、位于山西某地的煤礦B、某村的農田C、陳列于故宮博物院的文物D、某部隊的辦公大樓答案:B解析:《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明確礦藏、水流、海域及城市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第四十八條、第五十八條指出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法律規定屬國家所有的外屬集體所有。第五十二條國防資產屬國家所有。選項B農田屬農村集體所有,不屬國家專屬。選項A煤礦屬礦藏,選項C文物屬國家,選項D部隊大樓屬國防資產,均歸國家所有。86.下列選項中,屬于身份權的是()。A、身體權B、健康權C、肖像權D、親權答案:D解析:身份權是基于特定身份關系享有的權利,通常包括親權、配偶權等。《民法典》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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