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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附件云南省中藥材質量標準研究技術指導原則一、概述云南省地處中國西南邊陲,氣候多樣,生物多樣性豐富,是我國主要的中藥材產區之一,享有“植物王國”“藥材之鄉”等美譽。全省擁有大量獨特的中藥材品種和豐富的民族醫藥資源,形成了獨具特色的地方用藥習慣和臨床用藥經驗。為了充分發揮云南中藥材特色和優勢,進一步提升我省中藥材標準研究能力,助推我省藥材標準的制定與修訂,保障中藥材質量標準的科學性和適用性,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法》《地區性民間習用藥材管理辦法》《中藥標準管理專門規定》的相關要求制定本指導原則。本指導原則所述內容適用于已有標準品種修訂研究和新藥材品種標準制定研究。已有標準品種指已被我省中藥材標準收載的品種;新藥材品種指被本草、醫籍、方志等記載,且國家藥品標準未收載、不具有藥品注冊標準,而在我省局部地區有多年藥用習慣的中藥材。本指導原則所述中醫藥包括少數民族醫藥,中藥材包括少數民族藥材。二、基本要求本指導原則要求堅持科學、實用、質量可控的原則。設置科學的檢驗項目,建立可靠的檢驗方法,規定合理的結果判定。在確保質量可控的前提下,倡導檢驗方法簡單實用。鼓勵在地區用藥習慣及臨床需求的研究中,探索真實世界數據的使用,提高藥材安全性、有效性證據的支撐;鼓勵在質量標準檢測項目研究中,運用新技術、新思路、新方法,以提高中藥材的鑒定、鑒別和成分分析的準確性和效率;鼓勵利用信息化手段和大數據技術,加強中藥材質量標準研究的數據管理和分析,提高標準研究的效率和水平。(一)標準研究要求云南省中藥材質量標準的研究和制定、修訂應當遵循中醫藥理論,符合當地用藥習慣和特色要求,保障藥材質量與用藥安全,堅持嚴謹、科學、客觀、公開的原則。在制定中藥材質量標準時,考慮中藥材的生態環境因素,保護生物多樣性,促進中藥材資源的可持續利用。中藥材質量標準應能指導控制藥材質量,以保證藥材使用安全有效。中藥材標準的制定、修訂應當本著“簡便、快捷、靈敏、專屬性強”的原則有針對性地規定檢測項目,以加強對內在質量的控制。標準各項目應符合現行版《中國藥典》的體例要求,同時關注外源性有害殘留等安全性指標要求的更新,并按新要求開展研究,如有必要,應列入標準正文。質量標準中每一項質量指標應有相應的檢測方法,方法必須具有可行性與重現性,并有明確的結果判定。除具體品種項下的特殊要求外,標準項目中所有涉及檢驗方法的技術要求按現行版《中國藥典》一部“凡例”和四部“通則技術要求”執行。質量標準中的格式、術語、數值、計量單位、符號、公式、檢驗方法應符合現行版《中國藥典》的規定,并參照《國家藥品標準工作手冊》的相關規定。檢測方法所用試劑、溶劑應易于得到,盡可能避免使用毒性大的溶劑與試劑(例如:苯、三氯甲烷等)。操作中需特別處理或注意的地方應注明,對可能出現的危險應予提示。鼓勵使用環境友好型試劑和溶劑。所用試液、緩沖液、指示液、滴定液應盡可能采用現行版《中國藥典》一部已收載的,不應隨意增加或改變其濃度,否則應在標準正文中注明其配制的方法,并在起草說明中加以說明。標準中各種限度的規定,應結合實際,保證藥材在貯藏和使用過程中所必須達到的基本要求。對于具有安全性風險的藥材,應當結合實際使用方式完成全面的安全性評價試驗,并在標準中增加臨床用藥安全性提示信息,包括當前毒理研究及臨床使用中已經發現的毒性等內容。(二)實驗室條件承擔藥材標準起草任務的單位應是能滿足起草任務要求的實驗室,具有相應技術人員,具備中藥質量標準研究與檢驗常用儀器和設備,能確保實驗用試劑、試藥及對照物質符合規定。(三)供起草用樣品及標準物質的要求樣品收集應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要求,鼓勵在種養殖基地收集研究用樣品。(注意野生與栽培品的對比研究)供研究用樣品應具有代表性,覆蓋面要廣,一般至少應收集15批以上樣品供研究用。樣品量除滿足起草研究、留樣觀察外,還應有不少于3倍檢驗批的樣品供復核用,除特殊規定外,一般留樣樣品置陰涼干燥處保存。收集樣品前應考證該品種的沿革、基原、產地、資源情況。應選擇在主產區收集樣品,如有道地產區,則應選擇在道地產區收集。應避免在遷地植物種質保存區(如標本園)采集樣品。注意收集樣品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3個產地,同一州市的樣品不得超過8批。產地加工遵循當地傳統方法。對于多來源品種,每種基原均應收集不少于5批樣品;對于單基原品種,應收集不少于15批樣品,其中道地產地或主產地樣品不少于3~5批。避免由同一供貨渠道收集實際為一批樣品的“多批樣品”。同時還應注意多收集該品種的易混品供比較研究用。收集到的藥材樣品應由市(州)級以上(含)藥品檢驗機構或技術專家鑒定,鑒定時應注意品種的變異情況,每份樣品均應標明鑒定人,樣品應予以編號,并標記清晰。收集藥材樣品的相關信息(應納入起草說明)包括:樣品編號、藥材名稱、拉丁學名(明確到種)、產地(如有可能標明野生或家種)、收集地、收集時間、收集人、鑒定人等。質量標準制定應使用國家法定部門認可的對照物質(包括對照品、對照提取物和對照藥材)。若使用新增對照物質,在申報標準草案的同時,應按照相關的要求提供對照物質研究進展情況的說明。(四)基原鑒定要求新增品種或對來源項進行修訂的,應提供藥材標本、彩色照片及基原鑒定報告等,植物標本應包括花、果實、種子等具有鑒別意義的器官,基原鑒定應包括3份以上(特殊情況除外)的臘葉標本的及其對應基原鑒定報告,臘葉標本應由具相關鑒定資質的單位進行基原鑒定,鑒定報告需由鑒定單位蓋章并由鑒定人簽字。多基原中藥材的每種基原均需按上述要求提供。(五)研究數據要求研究過程中所有研究記錄、資料、圖片應存檔保留備查。(六)標本保存要求標準研究用的標本應提交并留存于省級藥品檢驗機構。三、各項目要求(一)名稱省級中藥材標準收載的藥材應當參照現行版國家藥品標準工作技術規范中的中藥材命名原則命名。原地區習用名稱可以在標準中收載。對與國家藥品標準或者藥品注冊標準中的基原以及藥用部位相同的藥材,省級中藥材標準不得通過另起他名(包括原地區習用名稱)而收載;對與國家藥品標準或者藥品注冊標準中的基原或者藥用部位不相同的藥材,省級中藥材標準不得采用國家藥品標準或者藥品注冊標準中已有的名稱予以收載。藥材名稱一般包括中文名、漢語拼音、拉丁名、民族文或拼音/漢語音譯名稱。中文名一般應以多數地區習用的名稱命名,如習用名稱不一致或難以定出比較合適的名稱時,可選用植物名命名。增加藥用部位的中藥材中文名應明確藥用部位。拉丁名一般采用屬名或屬種名命名。除少數中藥材可不標明藥用部位外,需要標明藥用部位的,其拉丁名先寫藥名,用第一格,后寫藥用部位,用第二格,如有形容詞,則列于最后。如有民族文或拼音/漢語音譯名稱,應經有關專家進行確認。(二)來源包括基原(即原植(動)物的科名、植(動)物的中文名、拉丁學名)、藥用部位、采收季節、產地加工和藥材傳統名稱,必要時收載產地和生長年限。礦物藥包括該礦物的類、族、礦石名或巖石名、主要成分及產地加工,必要時收載產地。一種藥材有多種來源的,除特殊情況外,一般不寫“……及其同屬植物”,應列出用量大、分布廣的具體品種。基原植物的科名、拉丁學名的主要參照依據為《FloraofChina》、《中國植物志》及《中國高等植物》,如該植物不在上述文獻中收載,可適當參照各地方植物志、《新編中藥志》、《常用中藥材品種整理和質量研究》、專業期刊等資料。基原動物的科名、拉丁學名的主要參照依據為《中國動物志》、《漢拉英動物藥名稱》及相關的文獻資料。(三)檢測項目檢測項目包括性狀、鑒別、檢查、浸出物、含量測定等,參照《國家藥品標準手冊》相關要求進行。(四)性味與歸經、功能與主治、用法與用量、注意依據文獻和相關研究,參照現行版《中國藥典》,以中醫理論為基礎,用中醫術語規范描述。四、申報資料(一)研究總結(二)標準正文(三)起草說明(四)檢驗報告(五)習用歷史文獻總結(如適用)(六)地區用藥習慣及臨床需求總結(如適用)(七)安全性評價研究總結(如適用)(八)附件

附錄一:申報資料撰寫指南研究總結簡述藥用歷史考證情況,地區用藥習慣及臨床需求,樣品收集鑒定情況,質量標準研究資料總結和毒理學文獻及實驗總結。(一)藥用歷史考證以國家和省級中醫藥或衛生主管部門組織編撰的書籍文獻為基礎,結合民族醫藥古籍文獻,全面收集本草、醫籍、方志等對相關基原藥材的記載情況。梳理性味歸經(歸路、歸塔等),功能主治、用法用量、毒性情況等信息。文獻梳理應至少收集以下內容:藥材名文獻名(出版時間)編撰單位/作者基原藥用部位性味歸經功能主治用法用量其他/備注示例:****《本草綱目》(1596年)李時珍***根甘,平,歸肝經清熱解毒煎服3-9g有小毒對收集的文獻進行綜合分析,對文獻中藥材的共性和差異性進行描述,總結藥材的傳統認知和應用特點。總結醫藥古籍文獻對相關藥材的記述情況,圍繞“病癥與方藥”的對治關系,明晰該藥材的臨床定位和適用人群;通過回顧古籍文獻所載醫案中臨床已有的安全性、有效性數據歸納該藥材的安全性、有效性信息。(二)地區用藥習慣及臨床需求1.地區用藥習慣概述該藥材的臨床運用方面收集的資料,醫師傳承脈絡、用藥習慣、醫案病例等。詳細說明不同地區的用藥特色,包括藥用部位、炮制方法、配伍禁忌等。收集當地醫師的經驗和醫案,突出地域特色。分析藥材與所屬方劑以及與病證的對應關系,梳理藥材所屬處方和劑量形成、演變及適應的病證等關鍵因素的變化確定過程,簡述處方臨床定位、適用人群、用法用量和療程依據及病例數等信息。總結性味歸經(歸路、歸塔等),功能主治、用法用量、毒性情況等。對多來源品種應提供不同來源品種具有相同療效和類似毒性情況的研究資料。鼓勵利用真實世界研究方法,收集臨床實際應用數據作為藥材安全性、有效性的重要證據。2.臨床需求分析臨床需求應說明現有地區使用情況,潛在需求,建立標準的必要性等。如對藥材在臨床上的適用范圍、使用頻次、市場需求、在現代臨床中的應用、在某些疾病治療中的優勢等進行分析。(三)樣品收集鑒定情況人員:目的在于說明采樣人員對相關藥材的熟悉了解情況。至少應明確樣品采集人員情況。采樣時間、地點:如有道地產區或特殊采收時間要求的應詳細說明。產地加工:明確是否需要產地加工,如需,應詳細描述當地傳統產地加工方法。鑒定情況:說明樣品及標本鑒定機構和鑒定專家。每份樣品均應進行鑒定,鑒定中如發現變異情況應說明。樣品編號基原(拉丁名)采樣地點(野生/種養殖)采樣時間產地加工采樣人鑒定人備注20090807云南山楂Crataegusscabrifolia(Franch.)Rehd大理關上(種植)2009年8月7日切成兩瓣曬干******(四)主要質量標準研究情況說明樣品基本性狀,簡述化學成分文獻綜述及試驗情況,說明質量標準的主要內容及其制定依據(包括參考的法規、標準、文獻等)、主要試驗及方法學驗證內容;對照品來源(供貨單位、純度、批號等)、自檢及復核情況等,如有易混淆品、偽品等,應專述區別方法,必要時可附圖(如顯微、色譜圖等)。如同種藥材有其他地方標準或修訂已有標準的,應收集相關標準,并列表比較主要檢測指標、功能主治、用法用量、注意等項,分析現擬標準與其他標準的異同,說明改進之處和創新優勢等。(五)安全性評價文獻及試驗總結簡述安全性評價文獻:準確、恰當地介紹該品種的非臨床安全性評價結果,重點是在臨床應用中可能出現的和對臨床安全用藥起警示作用的毒理學研究結果。概括安全性評價試驗:試驗受試物情況、試驗設計思路、試驗實施過程、試驗結果及綜合分析與評價。質量標準正文應提供經復核后修訂的標準草案,并附修訂說明。標準正文參照現行版《中國藥典》撰寫。質量標準起草說明起草說明是說明標準起草過程中制訂各個項目的理由及規定各項指標和檢測方法的依據、技術條件和注意事項,包括研究背景及藥材歷史考證,藥材的原植(動、礦)物品種,生藥形態鑒別,理化鑒別,質量控制,臨床應用,貯藏等全面資料的匯總。對雖未納入標準控制項目,但已做過的實驗工作應有圖文資料或數據。如有同屬植物藥材標準或同一藥材不同地方標準收載情況,應對質量控制項目作出說明。如復核意見明確需要補充實驗的,應將補充的實驗過程及結果寫在相關條目項下。起草說明至少應包含以下內容:(一)歷史沿革全面匯總藥用歷史考證研究、地區用藥習慣及臨床需求研究的主要內容和研究結論。1.說明藥材文獻記載情況和使用歷史:始載于何種本草,歷來本草的考證及歷代本草記載中有無品種改變情況,簡述文獻中對藥材的共性和差異性描述。明確古籍所載藥材的安全性、有效性信息。2.全面總結地方用藥經驗中收集到的信息,詳細說明不同地區的用藥特色,包括藥用部位、炮制方法、配伍禁忌等。3.總結藥材的傳統認知和應用特點,分析文獻記載與現代臨床用藥習慣的異同。現有標準(含同品種其他省級標準)及其執行情況、藥材生產與使用現狀、制定本標準的理由。(二)藥材名稱/其他稱謂對正名選定的說明,詳細說明藥材名稱沿革,歷史名稱、別名或其他標準收載名,并注明參考文獻或命名依據。民族藥材名稱可用音譯或意譯,并說明其稱謂使用的地區與范圍。(三)來源、植物形態、產地分布、生態環境、藥用部位、采收及加工、實驗材料等1.提供經鑒定的拉丁學名,學名有變動的應說明依據。2.原植(動、礦)物形態按常規描寫。突出重點,同屬兩種以上的可以前種為主描述,其他僅寫主要區別點。3.產地:按產量大小次序排列。道地藥材產地明確的可寫出縣名。4.生態環境:區分野生或栽培品種情況。5.藥用部位:描述歷史習用的藥用部位。6.采收時間:采收時間與藥材質量有密切關系的,采收時間應進行考察,并在起草說明中列入考察資料。7.采收加工:產地加工的方法,包括與主要主產地不同的方法或相關方面的科研結果。8.品種應用情況:局部地區習用、常用情況、臨床運用情況等,可列表匯總參考文獻相關內容或臨床運用信息。9.實驗材料:列表說明收集藥材樣品的相關信息,包括:樣品編號、藥材名稱、拉丁學名(明確到種)、產地(如有可能標明野生或家種/養)、收集地、收集時間、收集人、鑒定人等。(四)成分(化學成分研究文獻綜述及預實驗研究情況)化學成分文獻綜述:列出主要有效成分、已知活性成分、特征成分等。注意核對其原植(動、礦)物品種的拉丁學名,應與標準收載的品種一致。化學成分的中文名稱后用括號注明外文名稱,外文名用小寫,以免混淆。預實驗研究:說明試驗檢測到的成分,分析試驗檢測到的成分與文獻報道是否一致,有無新發現。(五)檢測項目性狀、鑒別、檢查、浸出物、含量測定等檢測項目的起草說明參照《國家藥品標準手冊》相關要求撰寫。(六)性味與歸經、功能與主治、用法與用量提供制定依據或文獻參考,可列表對比各文獻記載的用藥部位,性味與歸經、功能與主治、用法與用量,并明確參考的或調整的考慮。其中功能主治應以中醫理論為基礎,以中醫術語進行描述,不得使用西醫病名。(七)注意1.簡述安全性評價研究結果。明確該中藥藥材是否為有安全性隱患的藥物,明確中毒機理及其中毒診治。2.根據中醫藥理論和用藥禁忌要求,分別從證候禁忌、妊娠禁忌、配伍禁忌、飲食禁忌、特殊人群(老年人、兒童、過敏體質等)的用藥禁忌進行分項說明(1)證候禁忌:明確不適宜的病證。(2)妊娠禁忌:明確是否為妊娠期禁用或慎用的藥物。(3)配伍禁忌:明確是否為十八反、十九畏的藥物。(4)飲食禁忌:明確服藥期飲食的宜忌。(5)特殊人群禁忌:明確哺乳期、月經期、老年人、兒童、過敏體質使用的注意事項。3.根據該品種的特殊藥理作用,明確其現代醫學不適宜的病癥。4.其他注意事項。(八)貯藏需特殊貯存條件的應說明理由。(九)參考文獻起草說明中涉及的問題,如系從書刊中查到的應用腳注表示,參考文獻書寫按《藥物分析雜志》的格式,次序按腳注號依次排列。檢驗報告應提供自檢報告、報復核的標準草案、復核檢驗報告、復核意見及復核后補充研究及修訂情況。自檢報告書應將所有研究批次的研究結果以自檢報告書的形式逐一提供檢驗結果;復核后如有方法修改或重新測定的,應單獨標注并提供說明。(二)復核檢驗相關資料包括復核檢驗報告、復核意見、復核后標準、送復核標準等。(三)對復核意見的回復及復核后標準修訂說明復核意見提出的問題和建議應按要求補充完善研究后經復核單位認可,并提供相關材料。涉及質量標準正文及起草說明的,應提供修訂說明,說明在復核前后的修訂情況。習用歷史文獻總結新的中藥材標準研究或對來源項進行修訂的研究應提供習用歷史文獻資料。應盡可能全面的收集品種相關的文獻內容,提交包括封面,出版信息頁(出版時間、書號等)及與品種相關的全部收載內容(如使用說明,表格、附圖等)。(一)本草類文獻本草類主要參考文獻以國家和省級中醫藥或衛生主管部門組織編撰的書籍為主,其他民族醫藥古籍文獻、本草、醫籍、方志等記載可作為補充支撐資料,重點收集云南地方本草文獻,通過文獻梳理合理確認相關藥材的安全性、有效性信息,為藥材的性味歸經(歸路、歸塔等),功能主治、用法用量、毒性等項目的擬定提供依據。應全面梳理歷史文獻對相關基原藥材的記載情況。列表匯總重點內容,包括文獻名稱、作者或編撰單位、成書年份(出版時間)、收載藥材的名稱、基原、藥用部位、性味歸經(歸路、歸塔等),功能主治、用法用量、毒性情況等信息。(二)醫籍類文獻收集整理云南歷代名醫的醫籍,如著名傣醫、彝醫等的著作,歸納藥材在地方醫藥中的應用情況,分析云南地區醫籍對中藥材的用法用量、配伍特點、療效評價等內容。如有醫案文獻的應盡可能梳理藥材使用沿革、出處(來源)、用量等信息。通過全面回顧醫藥古籍文獻對相關藥材的記述情況,明晰在相應醫學理論指導下,相關藥材的習用區域范圍,藥材使用沿革、出處(來源)、用量信息等情況。圍繞“病癥與方藥”的對治關系,系統總結藥材與所屬方劑以及與病證的對應關系,梳理藥材所屬處方和劑量形成、演變及適應的病證等關鍵因素的變化確定過程,明晰該藥材的臨床定位和適用人群;通過回顧古籍文獻所載醫案中臨床已有的安全性、有效性數據歸納該藥材的安全性、有效性信息。(三)方志類文獻查閱云南各地的地方志,對藥材的產地、生長環境、歷史應用情況進行總結,說明藥材在當地民族生活中的地位和影響,同時也可根據實際情況參照上述兩類情形,提供佐證信息。地區用藥習慣及臨床需求總結新的中藥材標準研究或對來源項進行修訂的研究應提供地區用藥習慣及臨床需求總結。應結合實際臨床使用情況,盡可能收集醫師傳承脈絡、用藥習慣、醫案病例等資料。源于地方藥物用藥經驗的數據,關鍵在于已有的臨床實踐是否明晰了藥材的臨床定位、適用人群及療程等信息;根據對臨床定位準確性的區分程度,說明已有的用藥經驗對藥材的安全性、擬報功能主治有效性的支持程度。對多來源品種應提供不同來源物種具有相同療效和類似毒性情況的研究資料。研究至少應包括以下內容:(一)藥材的確證現有臨床資料中(如醫師傳承脈絡、用藥習慣、醫案病例等),藥材基原、產地、藥用部位、采收加工、飲片炮制及制備(生產)工藝、劑型等方面的完整信息。臨床有效性和安全性信息收集的醫案病例等資料應涵蓋臨床有效性資料,包括主要療效指標、療效判定標準及基于臨床定位的患者受益情況等;安全性數據包括各類不良事件/不良反應、理化檢查異常等。方劑與藥材的橋接研究分類整理眾多醫案病例資料中不同處方的臨床定位、適用人群、用法用量和療程依據及病例數等信息,合理推演藥材性味歸經、功能主治、用法用量及安全性等方面的使用經驗。特別的性味歸經(歸路、歸塔等),功能主治、用法用量、毒性情況等可提供醫案作為支撐材料。對多來源品種應提供不同來源物種具有相同療效和類似毒性情況的研究資料。臨床需求分析臨床需求應說明現有地區使用情況,潛在需求,建立標準的必要性等。對于民間確有使用,但難以收集相關資料的品種,可提供省及市(州)級以上衛生主管部門出具的證明,證明材料應能說明實際臨床使用情況、運用經驗及實際使用需求,如性味歸經(歸路、歸塔等),功能主治、用法用量、毒性、注意事項等。安全性研究總結新的中藥材標準研究或對來源及安全性信息進行修訂的研究應提供安全性研究資料。一般藥材應提供單次給藥毒性試驗報告(附受試物檢驗報告)。具有安全性風險的藥材(如本草、醫籍、方志中記載有毒性的品種)應結合臨床使用情況提供相對全面系統的安全性評價試驗報告和文獻研究報告,安全性評價研究項目的選擇應結合藥材臨床定位、使用方法、療效與不良反應的量效關系等進行綜合評估。文獻研究應全面收集、掌握該品種的毒理學研究文獻和資料,特別是臨床毒理學研究的文獻、資料。可以是相關研究課題資料、海內外學者公開發表的學術論文及相關研究成果等。文獻資料均以公開發表或結題報告并署名者為準。應以收集第一手材料為主,二手間接材料如綜述、書藉,特別是近年出版的權威科技書藉可作參考,但應溯源找出其原始文獻。研究所收集到的材料應通過仔細閱讀、分析和判斷,選取真實、科學、有說服力的重要文獻資料作為素材進行梳理、歸納和編寫。對于難以確定其客觀真實性和科學價值的資料或有明顯不當的材料其部分內容則當棄之不用。由于本部分內容十分重要,而相關資料的現狀又差強人意,因此須要十分仔細、謹慎。為此有關藥物毒性的記載或報告應盡可能收全,并務請注意分析其客觀真實性、科學性、系統性及其與藥材的關聯性。由于許多毒理資料缺乏對研究樣品的清晰描述,因而在采用資料時請務必核對藥名、基原、和藥用部位、工藝、劑型等,避免出現張冠李戴等情況。安全性評價實驗一般藥材應提供單次給藥毒性試驗報告(附受試物檢驗報告)。具有安全性風險的藥材(如本草、醫籍、方志中記載有毒性的品種)應結合臨床使用情況提供相對全面的安全性評價試驗報告和文獻研究報告,安全性評價研究項目的選擇應結合藥材臨床定位、療效與不良反應的量效關系等進行綜合評估。綜合評價結合安全性評價實驗結果,分析評估藥材的非臨床安全性評價風險,重點是在臨床應用中可能出現的和對臨床安全用藥起警示作用的毒理學研究結果。附件1.歷史沿革文獻復印件2.臨床運用相關附件3.需進行基原鑒定的,應提供基原鑒定報告(證書),鑒定單位或專家資質。4.化學成分及藥理學文獻綜述5.安全性評價實驗報告(附受試物檢驗報告)6.實驗室及研究人員資質附件

附錄二:單次給藥毒性研究技術指導原則一、概述本指導原則所指急性毒性(Acutetoxicity)為廣義的單次給藥毒性研究,可采用單次或24小時內多次給藥的方式獲得藥物急性毒性信息。新的藥材標準或增加基原的修訂研究需要進行單次給藥毒性試驗,初步闡明藥物的毒性作用和了解其毒性靶器官,提供一些與人類藥物過量所致急性中毒相關的信息。二、基本原則(一)試驗管理用于支持藥材標準申報的單次給藥毒性試驗應在符合《藥物非臨床研究質量管理規范》(GLP)要求的實驗室進行。(二)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單次給藥毒性試驗的設計,應該在對受試物認知的基礎上,遵循“具體問題具體分析”的原則。應結合藥材使用歷史、功能主治、用藥人群特點等設計適宜的試驗方案,并結合其他藥理毒理研究信息對試驗結果進行全面的評價。(三)隨機、對照、重復單次給藥毒性試驗應符合動物試驗的一般基本原則,即隨機、對照和重復。三、基本內容(一)受試物應以確定的方法制備穩定、均一、可控的受試物,并結合受試物的理化性質、給藥方案和實驗系統特點等選擇適當的溶媒和合理的配制方法,確定配制過程的關鍵參數,確保其能充分代表臨床用樣品的質量屬性和安全性。如生粉入藥的品種應選擇藥材混懸液、煎湯入藥的品種應選擇水提濃縮液、泡酒入藥的品種應選擇適宜濃度的醇提濃縮液。由于大多數中藥的急性毒性可能相對較低,受試物一般應為可順利給藥的最大濃度。多種臨床使用途徑或多來源的藥材應結合臨床使用情況和藥材基原考慮多種受試物的平行設計。藥材的用量、提取時間、提取溶劑用量應結合臨床使用情況合理設計。研究報告應注明受試物的名稱、來源、批號、含量(或規格)、保存條件、有效期、配制方法及依據等,并提供具有定量指標的質量檢驗報告。由于中藥的特殊性,建議現用現配,否則應提供數據支持配制后受試物的質量穩定性及均勻性。當給藥時間較長時,鑒于中藥給藥制劑常見配制后體積隨放置時間延長而膨脹造成終濃度不準等情況,建議在試驗中根據穩定性考察結果確定配置后可接受的使用期限或“現配現用”的時間范圍。試驗中應詳細記錄受試物的來源、批號、含量、生產日期、有效期、貯藏條件和提供單位信息,所用溶媒和/或輔料應標明名稱、批號、有效期、規格及生產單位等。(二)實驗動物1.種屬:不同種屬的動物各有其特點,對同一受試物的反應可能會有所不同。從充分暴露受試物毒性的角度考慮,采用不同種屬的動物進行試驗可獲得較為充分的安全性信息。因此,可選擇嚙齒類和/或非嚙齒類動物進行試驗。考慮地方藥材標準制定對象為具有習用歷史的品種,一般采用1~2種種屬的實驗動物進行,常使用小鼠或大鼠。特殊情況可選擇其它動物如Beagle犬、家兔進行試驗,但須有充分的理由。實驗動物應符合國家對相應等級動物的質量規定要求,并具有實驗動物質量合格證明。2.性別:通常采用兩種性別的動物進行試驗,雌雄各半。若采用單性別動物進行試驗,應闡明其合理性。3.年齡:通常采用健康成年動物進行試驗。如果藥材可能用于兒童,必要時應采用幼年動物進行試驗。4.動物數:應根據動物種屬和研究目的確定所需的動物數5.體重:試驗中的每批動物初始給藥時的體重差異不宜過大,嚙齒類動物初始給藥時體重不應超過或低于平均體重的20%。(三)給藥途徑給藥途徑不同,受試物的吸收速度、吸收率和暴露量會有所不同。通常情況下新藥材給藥途徑應至少包括口服給藥。如含有其他可能的給藥途徑,應說明并充分考慮相應給藥途徑的試驗設計。(四)試驗方法與給藥劑量單次給藥毒性試驗的重點在于觀察動物出現的毒性反應。由于大多數中藥、天然藥物的急性毒性可能相對較低,中藥、天然藥物常常采用最大給藥量(或最大耐受量法)進行急性毒性研究。原則上,給藥劑量應包括從未見毒性反應的劑量到出現嚴重毒性反應的劑量,或達到最大給藥量。不同動物和給藥途徑下的最大給藥容量可參考相關文獻及根據實際情況來確定。根據所選擇的試驗方法,必要時應設置空白和/或溶媒對照組。考慮到胃內容物會影響受試物的給藥容量,而嚙齒類動物禁食時間的長短會影響到受試物的腸道內吸收和藥物代謝酶活性,從而影響毒性的暴露。因此,動物經口給藥前一般應進行一段時間的禁食,不禁水。(五)觀察時間與指標給藥后,一般連續觀察至少14天,觀察的間隔和頻率應適當,以便能觀察到毒性反應的出現時間及恢復時間、動物死亡時間等。如果毒性反應出現較慢或恢復較慢,應適當延長觀察時間。觀察指標包括臨床癥狀(如動物外觀、行為、飲食、對刺激的反應、分泌物、排泄物等)、死亡情況(死亡時間、瀕死前反應等)、體重變化(給藥前、觀察期結束時各稱重一次,觀察期間可多次稱重,動物死亡或瀕死時應稱重)等。記錄所有的死亡情況,出現的癥狀以及癥狀的起始時間、嚴重程度、持續時間,體重變化等。所有的試驗動物應進行大體解剖。試驗過程中因瀕死而安樂死的動物、死亡動物應及時進行大體解剖,其他動物在觀察期結束后安樂死并進行大體解剖。當組織器官出現體積、顏色、質地等改變時,應進行組織病理學檢查。在一些情況下,為獲得更為全面的急性毒性信息,可設計多個劑量組,觀察更多的指標,如血液學指標、血液生化學指標、組織病理學檢查等,以更好地確定毒性靶器官或劑量反應關系。四、結果分析與評價根據所觀察到的各種反應出現的時間、持續時間及嚴重程度等,分析各種反應在不同劑量時的發生率、嚴重程度。對觀察結果進行歸納分析,判斷每種反應的劑量-反應及時間-反應關系。判斷出現的各種反應可能涉及的組織、器官或系統(參見附錄)等。根據大體解剖中肉眼可見的病變和組織病理學檢查的結果,初步判斷可能的毒性靶器官。應出具完整的組織病理學檢查報告,檢查報告應詳細描述,尤其是有異常變化的組織。對于有異常變化者,應附有相應的組織病理學照片。說明所使用的計算方法和統計學方法,必要時提供所選用方法合理性的依據。根據各種反應在不同劑量下出現的時間、發生率、劑量-反應關系、不同種屬動物及實驗室的歷史背景數據、病理學檢查結果以及同類藥物的特點,判斷所出現的反應與藥物的相關性。判斷受試物引起的毒性反應性質、嚴重程度、可恢復性以及安全范圍;根據毒性可能涉及的部位,綜合大體解剖和組織病理學檢查的結果,初步判斷毒性靶器官。單次給藥毒性試驗的結果可作為后續毒理試驗劑量選擇的參考,也可提示一些后續毒性試驗需要重點觀察的指標。五、名詞解釋最大給藥量(Maximalfeasibledose,MFD):指動物單次或24小時內多次(2~3次)給藥所采用的最大給藥劑量。最大耐受量(Maximaltolerancedose,MTD):是指動物能夠耐受的而不引起動物死亡的最高劑量。半數致死量(Medianlethaldose,LD50):預期引起50%動物死亡的劑量,該值是經統計學處理所推算出的結果。六、附錄一般觀察與指征以下列出了一些常見的觀察指征及其可能涉及的組織、器官和系統。單次給藥毒性試驗中,可能需要對該表格中列出的全部或部分指征進行觀察。該表格僅作為結果分析評價的參考,其他科學、合理的分析均是可以接受的。觀察指征可能涉及的組織、器官或系統Ⅰ.鼻孔呼吸阻塞,呼吸頻率和深度改變,體表顏色改變A呼吸困難:呼吸困難或費力,喘息,通常呼吸頻率減慢1.腹式呼吸:膈膜呼吸,吸氣時膈膜向腹部偏移CNS呼吸中樞,肋間肌麻痹,膽堿能神經麻痹2.喘息:吸氣很困難,伴隨有喘息聲CNS呼吸中樞,肺水腫,呼吸道分泌物蓄積,膽堿能功能增強B呼吸暫停:用力呼吸后出現短暫的呼吸停止CNS呼吸中樞,肺心功能不全C紫紺:尾部、口和足墊呈現青紫色肺心功能不全,肺水腫D呼吸急促:呼吸快而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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