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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電子商務安全標準和法律問題電子商務安全標準目前國際已經有很多對電子商務安全比較有影響的安全標準,按照電子商務安全標準體系架構,主要有如下標準。一、電子商務系統安全標準二、數據加密標準三、數字簽名標準DSS四、PKI體系標準五、電子商務安全交易標準一、電子商務系統安全標準1.可信計算機系統評估標準(TCSEC)可信計算機系統評估標準(TrustedComputerSystemEvaluationCriteria,TCSEC)由美國國家計算機安全中心(NCSC)于1983年制定的計算機系統安全等級劃分的基本準則,又稱為橘皮書。該標準將計算機系統的安全分為四類七個級別,對用戶登錄、授權管理、訪問控制、審計跟蹤、隱蔽通道分析、可信通道建立、安全檢測、生命周期保障、文檔寫作、用戶指南等內容提出了規范性要求。2.信息技術安全評估標準(ITSEC)信息技術安全評估標準(InformationTechnologySecurityEvaluationCriteria,ITSEC)由歐洲四國荷、法、英、德于1989年聯合提出的,又稱為歐洲白皮書。該標準在吸收了TCSEC的成功經驗的基礎上,首次在評估標準中提出了信息安全的保密性、完整性、可用性的概念,把可信計算機的概念提高到了可信信息技術的高度,對國際信息安全的研究、實施產生了深刻的影響。其中,保密性保證沒有經過授權的用戶、實體或進程無法竊取信息;完整性保證沒有經過授權的用戶不能改變或者刪除信息,從而在傳遞的過程中,信息不會被偶然或故意破壞,保持信息的完整、統一;可用性保證合法用戶的正常請求能及時、正確、安全地得到服務或回應。3.加拿大可信任計算標準(CTCS)加拿大可信任計算標準(CanadianTrustedComputingStandard,CTCS)由兩部分組成:加拿大可信任計算機產品評估標準(CanadianTrustedComputingProductEvaluationCriteria,CTCPEC)和普通標準(CommonCriteria)。CTCPEC將安全需求分為4個層次:保密性、可用性、可靠性和可說明性。對產品和評估過程強調功能和保證,其中功能(functionality)包括保密性、可用性和可說明性,而保證(assurance)意味著產品用以實現組織的安全策略的可信度。普通標準包含了選擇安全措施的要求。4.通用信息技術安全評估標準(CC)通用信息技術安全評估標準(CommandCriteriaforITSecurityEvaluation,CC)是由美國國家標準技術研究所(NIST)、國家安全局(NSA)、歐洲的荷、法、英、德以及加拿大等六國七方聯合提出,并于1991年宣布,1995年發布的正式文件。該標準定義了評估信息技術產品和系統安全性的基本準則,提出了目前國際上工人的表述信息技術安全性的結構,即把安全要求分為規范產品和系統安全行為的功能要求以及正確有效地實施這些功能的要求。CC準則是第一個信息技術安全評估國際標準,它的發布對信息安全具有重要的意義。5.美國信息安全管理標準體系(NISTSP)2002年,美國通過了一部聯邦信息安全管理法案(FISMA)。根據它,美國國家標準技術委員會(NationalInstituteofStandardsandTechnology,NIST)負責為美國政府和商業機構提供信息安全管理的相關標準規范。因此,NIST的一系列FIPS標準和NIST特別出版物800系列(NISTSP800系列)成為指導美國信息安全管理建設的主要標準和參考資料。在NIST的標準系列文件中,雖然NISTSP并不作為正式法定標準,但在實際工作中,已經成為美國和國際安全界廣泛認可的事實標準和權威指南。6.BS779BS7799是由英國標準協會BSI(theBritishStandardsInstitution)邀請業界相關廠商為追求有共同國際性質量標準的信息安全管理標準而制定的,于2000年11月經國際標準化組織ISO(InternationalOrganizationforStandardization)審核通過,已經逐漸稱為國際通用和遵循的信息安全領域中應用最普遍、最典型的標準之一,該標準于2000年12月正式頒布為ISO17799標準。目前澳大利亞、荷蘭、挪威及瑞典等國均相繼采用BS7799作為其國家的標準,日本、瑞士及我國臺灣、香港地區等擬推廣或正在推廣此標準。同時,眾多國家的政府機構、銀行、保險公司、電信企業和網絡公司已經采用此標準對自身的信息安全進行管理。BS7799標準規定了建立、實施和文件化信息安全管理體系的要求,以及根據獨立組織的需求實施相應的安全控制,它主要提供有效實施IT安全管理的建議,介紹安全管理的方法和程序,使用戶能參照此標準制定自己的安全管理計劃和實施步驟。該標準是一個組織全面或部分信息安全管理體系評估的基礎,同時,也可作為非正式認證方案的依據之一。7.ISO/IEC的國際標準系列國際標準ISO/IEC四國際上最權威的由國際標準化組織(ISO)和國際電工委員會(IEC)所制定的國際標準。ISO和IEC是世界范圍的標準化組織,它由各個國家和地區的成員組成,各國的相關標準化組織都是其成員,他們通過各技術委員會,參與制定相關標準。ISO/IEC聯合技術委員會JTC1子委員會27(ISO/IECJTC1SC27)是信息安全領域最權威和國際認可的標準化組織,它已經為年安全保障領域發布了一系列的國際標準和技術報告,目前最主要的標準是ISO/IEC13335、ISO/IEC17799:2005、ISO/IEC27001:2005等。二、數據加密標準(一)對稱加密標準(二)非對稱加密標準三、數字簽名標準DSS美國的數字簽名標準DSS是在1991年8月30日,美國國家標準與技術學會(NIST)在聯邦注冊書上發表了一個通知,提出了一個聯邦數字簽名標準,NIST稱之為數字簽名標準(DSS)。DSS提供了一種核查電子傳輸數據及發送者身份的一種方式。NIST提出:“此標準適用于聯邦政府的所有部門,以保護未加保密的信息……它同樣適用于emai1,電子金融信息傳輸,電子數據交換,軟件發布,數據存儲及其他需要數據完整性和原始真實性的應用。”四、PKI體系標準公鑰基礎設施PKI(PublicKeyInfrastructure)是利用公鑰概念和加密技術為網上通信提供的符合標準的一整套安全基礎平臺。公鑰基礎設施能為各種不同安全需求的用戶提供各種不同的網上安全服務,主要有身份識別與鑒別(認證)、數據保密性、數據完整性、不可否認性及時間戳服務等。用戶利用PKI所提供的這些安全服務進行安全通信,以及不可否認的安全電子交易活動。PKI是一種遵循既定標準的密鑰管理平臺,它可以為各種網絡應用透明地提供采用加密和數字簽名等密碼服務說必須的密鑰和證書管理。PKI是遵循標準的公鑰基礎設施,國內外有很多標準化組織為PKI的實施和應用制定了一系列的有關標準。這些標準互相關聯,其中包括國際標準:X.509標準。X.509標準是定義證書格式的,此外,還有為專門環境和用途制定的描述性證書標準,包括PKIX、TC68、S/MIME、IPec和TLS等,它們在某些程度上有重疊。還有證書撤銷列表存儲的X.500和目錄服務標準。PKI還規定勒PKCS標準,它定義了數據通信協議的主要標準。這些標準定義了如何恰當地格式化私鑰或者公鑰。其他重要標準包括PKIX證書和CRL概要文件、IEEEP1363項目對密碼算法的定義,以及IETF工作組研究的XML數字簽名等。五、電子商務安全交易標準1.SET標準2.SSL協議電子商務安全國內標準

我國的電子商務安全標準也是遵從其體系框架和國際標準的。此外,我國還出臺了一系列自己的安全標準。一、我國系統安全標準我國的電子商務信息安全從保密技術、難度、標準的特點出發,將信息安全保密標準劃分為三個等級:第一級國家標準、第二級國家軍隊標準、第三級國家保密標準。在這三級標準中,國家保密標準最高。其他標準還包括:公共安全行業標準(GA)。我國信息安全標準委員會在制定我國信息安全標準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電子商務法律電子商務涉及的法律問題概括而言分為兩類,一類是作為一個電子商務的主體需要注意和解決的問題,如網站和個人的主體資格是否合法,是否超越經營范圍,域名是否合法,登記的身份是否真實,網站是否存在保護用戶隱私的制度,另一類是從事電子商務過程中注意的問題,電子契約的效力、交易的安全性、知識產權的保護問題、消費者權益的保護等等。

電子商務安全的法律保護 電子商務安全主要涉及的法律要素有:

(1)有關認證(CA)中心的法律。必須由國家法律來規定CA中心的設立程序和設立資格以及必須承擔的法律義務和責任,也必須由法律來規定由何部門來對CA中心進行監管。

(2)有關保護個人隱私、個人秘密的法律。 (3)有關電子合同的法律。對數字簽名、電子商務憑證的合法性予以確認。

(4)有關電子商務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5)有關網絡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案例介紹

MP3.com是美國2000年最受歡迎的十大網站之一,一時間,MP3就成了風行世界的網絡新玩奇。MP3.com也已成為美國納斯達克市場的新寵。然而一連串法律訴訟官司將MP3是否合法、是否侵權等一連串問題,使得創新科技與音樂作品的著作權保護之間的沖突正式走到了前臺mp3介紹

所謂MP3,就是與互連網技術同時興起的一項新型的數字音樂處理技術,就是利用了MPEGAudioLayer3技術,將數十支CD歌曲壓縮成比一般光盤文件小12倍的數字錄音文件,存放于硬盤物理空間軌道上卻不失音質的一種新的音樂格式的訴訟案mp3的興起催生了等一大批專門從事MP3商業化活動的新型互連網企業,使廣大音樂消費者得以欣賞到免費或低廉的高品質數字音樂,而且飛速發展的MP3業已經將傳統的音像制造服務業逼到了絕路的邊緣。這場革命的又一結果,就是MP3技術的廣泛使用損害了音樂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使網絡音樂著作權的法律保護陷入了無可名狀的困境。所以,圍繞MP3自身的合法性及相關侵權行銷等問題,就引發出一場新千年熱鬧非凡的MP3訴訟大戰案例的法律問題分析對由MP3引發的各類法律矛盾糾紛,如從法理上進行客觀界定的話,可以從梳理MP3音樂著作權法律關系入手

主體客體內容案例的法律問題分析主體權利主體是MP3音樂著作權的權利人客體對于可經MP3格式轉換的CD等音樂歌曲的著作權人與鄰接權人所享有的音樂著作權內容權利人對義務人有權依法主張因傳播或使用自己享有版權的數字音樂作品時可能產生的各項權益案例的法律問題分析按照以上分析,涉及MP3音樂著作權的法律關系,從理論上說,是可以加以明晰梳理的。但是,由于我們面對的法律糾紛很大程度上是發生在數字化的網絡空間中的,或者說是在網絡數字新技術的應用過程中產生的。即使在擁有較完備的因特網法律規則的美國,MP3的法律紛爭也無法依現有的法律制度給出一個公正而合理的評判。所以,對MP3的是非評析,還得還原到數字空間的因特網世界來作一立體解析難點分析MP3案的難點就在于是否是版權法上的合理使用問題

原告被告MP3.COM未經音樂出版社業者的同意,建立音樂作品資料庫,侵害其錄音制作權消費者以個人使用為目的,將自己所擁有的原版CD或其他音樂出版品復制供自己在任何時間欣賞,雖然是一種復制行為,但這是法律上所允許的合理使用難點分析

法官意見

關于合理使用的權利是否可以由其他贏利機構代行,美國法院已經有否定意見的判例具有贏利性的MP3.COM不得代替消費者行使合理使用的權利,因此而否定被告MP3.COM的意見

啟示新技術本身是否構成侵權?

MP3在法律上它只代表著一種能引起音樂著作權法律關系發生、變更或消滅的事實依據,其本身不具有是否侵權的意思導向,只有在行為人的目的意思表示下,才可能發生合法或非法的行為模式選擇。至于MP3.com希望通過網站的設立促使MP3合法化,其含義已超出了對MP3這項新技術的性質判定,因為這牽涉到在線服務商的法律地位及對可能出現的問題應承擔的相關法律責任問題啟示MP3及其應用是否構成對音樂著作權的侵權?

現在,幾乎所有的商業網站都開通了MP3下載服務。但問題的關鍵在于,從嚴格的法律意義上說,“未經授權”的此類服務理應構成對音樂著作權人合法權益的侵權。在“明知”的前提下,商業性的互連網站點為其用戶提供這種下載服務構成了著作權法規定的侵權情形。同樣,消費者的此種下載行為也構成了對享有音樂著作權的作品的非法使用一、世界各國的情況從九十年代中期開始,世界各國都在制定新的法案,解決電子商務的法律地位,承認電子合同的效力、電子文件的證據力,這無疑推動了電子商務的發展。電子簽名、交易認證制度有為電子商務的交易安全性提供了保障。至少有40多個國家和地區已經制定并頒布了電子商務法。聯合國從1985年開始,制定了《計算機記錄法律價值的報告》、《電子資金傳輸示范法》、《電子商務示范法》、《統一電子簽名規則》等;1997年,馬來西亞、意大利頒布了《數字簽名法》,韓國制定了《電子商務基本法》;1998年,新加坡頒布《電子交易法》、印度頒布《電子商務支持法》;美國尤他州1995年就頒布了《數字簽名法》,這是美國全面確立電子商務運行規范的法律文件。2000年6月,克林頓總統簽署聯邦統一制定的《電子簽名法》,不但對美國的電子商務立法有重要意義,而且引起許多國家對電子商務立法的重視,客觀上推動了更多國家加快電子商務立法的進程。二、我國的狀況我國在沒有電子商務法的情況下,電子商務已經蓬勃發展起來,并且有關的訴訟也初露端倪。因而,如何規范電子商務,將其納入法制軌道,繼而促進其健康有序地發展,成為當務之急。許多有識之士已經意識到制定電子商務法的必要性。新千年的第一次全國人代會上,代表們已經提出要求制定電子商務法的議案。雖然我國還沒有統一的《電子商務法》,但是與電子商務有關的法律性規范文件正在緊鑼密鼓地抓緊制定,有的已經出臺。然而目前我國多數的規范性文件尚處于把好電子商務入口即準入制度的程度,這些規范性文件突出的特點是法律層次低,有的直接導致出現糾紛時由于其立法者的素質水平的局限而不能被人民法院作為判案的依據.對于具體的交易規范方面,法律規定極其匱乏。有代表委員指出,《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內容應包括立法宗旨、電子商務概念、基本原則、交易主體、電子合同、電子簽名及認證、電子支付、信用保障、交易安全、個人信息保護、消費者權益保護、知識產權保護、電子商務稅收、行業自律、爭端解決機制、法律責任等內容。我國還沒有針對電子商務制定專門的《電子商務法》,有關電子商務行業的管理和規范,主要依靠國務院和各部委的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及規章等。但由于網上交易大都跨地區完成,地方上的行政法規,對跨區域的消費者侵權行為,約束力非常有限。目前已有的電子商務法律法規中以部門規章和地方法規為多數,法規較少,法律則更少,這些部門規章和地方法規的效力較低,直接造成了其使用范圍和力度的不足。電子商務法律框架關于基礎設施與技術的使用及保護的法律法規關于信息資源與網絡安全保護的法律法規關于網絡上知識產權的法律法規關于電子商務行業規則和管理的法律法規關于電子合同效力和執行的法律法規關于電子商務金融的法律法規一、關于基礎設施與技術的使用及保護的法律法規1.電子商務的相關技術標準的規定。各國的國情不同,電子商務的交易方式和手段都存在著差異,比如網絡的服務提供者(ISP)為了保持自己的優勢,往往對自己的技術進行保密,從而導致各ISP之間的電子商務技術互不相容的問題。面對無國界、全球性的貿易活動,需要建立相關、統一的國際標準,以解決電子商務活動相互操作的問題。否則,電子商務將是一片混亂,并阻礙電子商務的健康發展。2.世界各國電子商務之間的相容性規定。電子商務的發展與各國的電訊基礎建設休戚相關,如果沒有各國的完善的電訊基礎設施,電子商務將無從談起。但是,由于各國對國內電訊產業的保護傾向,給本來無國界的虛擬世界筑了一個人為的“籬笆”,阻礙了電子商務的發展。要使無國界限制的全球電子商務得以實現,就必須建立一個市場引導的競爭環境以推動基礎設施的發展。其中包括確保公正、平等的互聯規則;糾正不平等待遇和補貼;鼓勵對開發基礎設施的投資等。為了實現可操作性,應當由專家和以跨國企業為主的團體制定開放的、市場驅動的國際標準。在有效的競爭建立以前,應當只實施最低限度的法規。3.明確設施與技術所有權和使用權,規定正當的使用方式,限制信息設施和技術的不正當使用,懲罰侵權行為,打擊以此為手段而進行的各種犯罪活動。為了激勵優秀的技術所有者,促進電子商務的發展,我們需要制訂電子商務有關基礎設施與技術所有權和使用權,以及該權利的使用權限的法律法規;同時,還需要對侵犯合法權益的侵權行為進行懲罰。二、關于信息資源與網絡安全保護的法律法規1.有關信息安全的法律法規。網絡,特別是國際互聯網的安全問題是直接制約電子商務發展的一個重要因素。目前,世界各國都高度重視信息網絡安全,只有確保Internet可靠性的安全措施到位,電子商務才有其發展前途。因此,我國應該制定有關信息安全的法律法規以加強國家、企業與個人的信息安全保護。2.規定信息資源的各級授權管理制度和信息濫用的法律責任。信息和其它作為法律關系的客體的物一樣,都應該受到保護和合理利用。為了適應日益發展的電子商務的需要,我國應及時制定出有關信息資源的法律法規,強化信息內容管制,建立起信息資源的各級授權管理制度,來規范信息資源的開發和使用,并對濫用信息的行為賦予法律責任,對造成的損害要規定賠償責任。

三、關于網絡上知識產權的法律法規1.網絡上的著作權保護的法律法規。網絡中傳輸的數字信息,其中包括各種聲音、圖像、文本等智力成果,在網絡上復制不但容易,而且迅速。它們的著作權與鄰接權歸屬和保護的問題隨之而來。所以,隨著網絡盜版的出現,傳統的著作權和鄰接權的利用和保護問題也隨之而來。傳統的著作權與鄰接權的利用和保護方面的規定:國內的如《著作權法》,國際上的《波恩公約》,是否還能適應網絡發展的需求仍有疑問。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通過的《WIPO著作權條約》與《WIPO表演與錄音條約》對于著作權和鄰接權的保護和利用作出了法律規定,為各國立法提供了參考和依據。案例“搜狐”被判侵權,向“新浪”公開道歉,并賠償21萬元

“新浪”與“搜狐”均為國內著名門戶網站。1月,“新浪”到法院起訴,稱“搜狐”剽竊、抄襲了新浪網手機短信頻道的533幅手機圖片、新浪網財經頻道的1份表格和1份名單、新浪網體育頻道3篇文章,侵犯了“新浪”依法享有的著作權,并構成不正當競爭。原告新浪訴稱被告搜狐剽竊

、抄襲新浪網手機短信頻道的553幅手機圖片、新浪網財經頻道的1份表格和1份名單、新浪網體育頻道3篇文章,侵犯了原告依法享有的著作權,并構成不正當競爭。被告搜狐辯稱:原告作為原告的主體資格存在嚴重問題。原告提交的證據不具有證明力,其惡意起訴是對被告名譽的嚴重損害,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并就原告主張權利的553幅手機圖片中的170幅提出反訴。對于雙方爭議的焦點,二中院經審理后認為,關于搜狐采用的383幅手機圖片和財經頻道一份表格的部分,構成對新浪的侵權;關于體育頻道的3篇文章的部分和財經頻道的一份名單的部分,因證據不足,法院不予支持。法院判決,搜狐立即從搜狐網上移除新浪享有著作權的涉及本案審理范圍的383幅手機圖片和“《福布斯全球》2001年中國大陸100首富企業家成功之路”表格;在搜狐網首頁上就涉案作品的侵權行為向新浪公開賠禮道歉,時間為持續的24小時;搜狐賠償新浪經濟損失15萬元和新浪為訴訟支出的合理費用6.1813萬元。對于這起網絡案件涉及的手機圖片是利用計算機在網絡上創作完成的作品,具有虛擬性的特點,主張權利的一方無法提供紙件的作品原件,在業內和學術界都有一些爭論。但法院認為,該案中的手機圖片無論其創作水平和藝術價值的高低,都是具有一定的獨創性,并能為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成果,屬于我國著作權法保護的美術作品的范疇。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的規定,作品創作完成即產生了著作權并受法律保護。手機圖片的首次上載應視為作品的發表。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的規定,如無相反證據,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視為作者。由于手機圖片面積有限、用途特定,著作權人難以直接在每一幅手機圖片上都注明身份,在被告無相反證據,也沒有其他人主張權利的情況下,原告在先將手機圖片上載到標明原告的名稱、商標等標識及版權聲明的新浪網頁面上,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的規定,可推定原告即為新浪網手機圖片的著作權人。專家認為此案的判決是國內就手機圖片下載作出的首例判決,具有一定的判例借鑒意義和立法參考價值。2.網絡上的商標權保護的法律法規。網絡上的商標權保護問題是復雜的,它涉及到網頁上的各種商標如何來授予和進行保護,以及如何來看待域名問題,它的注冊原則和授予標準是什么,傳統的商標法對此又該如何調整和規范等等。域名的這種唯一性和商業識別性使它具有了與商標極其相似的特征,同時也具有了商業價值。域名在全球范圍內基本按照“先申請,先注冊”的原則統一注冊的,如果一個域名被先注冊,別人就不能再注冊該域名,正因為如此,知名企業、機構的域名被在先注冊的事件才屢屢發生。域名的注冊原則和授予標準屬不屬于商標的范疇?傳統的商標法對它的使用又該如何作出調整和規范?我國應該重點解決此類問題的法律規范。案例:IKEA公司域名被搶注原告英特艾基系統有限公司上訴:其在世界29個國家和地區擁有以“IKEA”命名的大型經營家具和家居用品的專賣店1983年在中國獲得“IKEA”、IKEA及圖形組合商標和中文“宜家”的注冊商標在90多個國家和地區注冊了“IKEA”、IKEA及圖形組合商標案例:IKEA公司域名被搶注當該公司準備在中國互聯網上注冊宜家自己擁有的注冊商標“IKEA”未標志的域名時,發現被告北京國網信息有限責任公司已經先注冊了域名“”其搶注的三級域名ikea與原告的注冊商標“IKEA”比較,二者讀音、文字外形、字母組合、消費者呼叫方式等方面完全相同所以被告搶注的域名是對原告已經使用多年具有獨創性的注冊商標公然的仿冒案例:IKEA公司域名被搶注1998年原告在中國支付的廣告費用600萬人民幣1999年為1700萬人民幣被告搶注域名后,長期空置沒有使用,其行為違反了《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的原則立場,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4條規定的誠實信用原則沖突,應屬不正當競爭行為案例:IKEA公司域名被搶注原告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和注銷“”域名由被告承擔案件的訴訟費用案例:IKEA公司域名被搶注被告辨稱我公司域名系經過中國政府授權的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依法審查批準注冊的應受法律保護我公司注冊的“ikea”主頁準備在因特網開展語音信箱服務“ikea”含義是I和Kea的結合,分別代表Internet和一種鸚鵡的含義案例:IKEA公司域名被搶注被告辨稱我公司并不知道原告的商標“ikea”,何談抄襲和模仿域名和商標是兩種完全不同的客體,對商標的保護并不能延伸到域名上我公司基于自己的創意注冊域名,并不違反法律規定。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原告全部訴訟請求案例:IKEA公司域名被搶注經審理查明:原告英特艾基系統有限公司是注冊商標“IKEA”的注冊權人,該商標起源于1947年瑞典農場主IngovarKampargd的獨創設計原告已經在90多個國家和地區注冊了“IKEA”、IKEA及圖形組合商標該注冊商標已經有幾十年的歷史,且其法律狀態及使用從未間斷案例:IKEA公司域名被搶注經審理查明:1999年原告在世界范圍內投入的“IKEA”商標的宣傳和推廣費用為三億七千三百萬美元1983年原告在商品中國和商品國際上分別了注冊了“IKEA”、IKEA及圖形組合商標和中文“宜家”的注冊商標1998年原告先后在上海和北京開設了以“IKEA”為標志的大型家居專賣店案例:IKEA公司域名被搶注經審理查明:1997.11.19,被告在中國互聯網絡申請注冊了“”域名原告提出證據證明被告除注冊“”域名外,還注冊了philips/omega/polo等世界知名品牌或商品的域名,且均空置未在互聯網上使用對原告提供的證據,原告未提供其他的反駁證據案例:IKEA公司域名被搶注法院認為:原告英特艾基系統有限公司是注冊商標“IKEA”的注冊權人原告已經在90多個國家和地區注冊了“IKEA”、IKEA及圖形組合商標該,且其法律狀態及使用從未間斷因此應認定“IKEA”為馳名商標案例:IKEA公司域名被搶注法院認為:被告將原告的“IKEA”馳名商標作為域名使用,容易誤導消費者認為該域名的注冊人是“IKEA”馳名商標的持有人或與其有某種合作關系被告客觀上利用了附著于該馳名商標上的良好信譽。且由于域名在因特網上使用的唯一性,使得該馳名商標注冊權人在因特網上行使該商標權受到妨礙故認定被告的上述行為對該馳名商標的注冊權人的商標專用權構成了侵害。案例:IKEA公司域名被搶注法院認為:被告對大量知名品牌或商標的待價而沽的非善意的注冊行為的主觀動機十分明顯,故被告的行為違反了公平競爭、誠實信用的基本原則,構成了不正當競爭。案例:IKEA公司域名被搶注法院認定:被告不僅違反了《中國互聯網絡域名注冊暫行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還有悖《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的精神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基本原則,侵害了原告的作為馳名商標權人的合法權益,應承擔相應的民事法律責任。判決:被告注冊的域名“”無效,應立即停止使用并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撤銷該域名案例騰訊深圳市騰訊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騰訊公司”)從美國愛達荷州博伊西市一名軟件工程師羅伯特·亨茨曼(RobertHuntsman)手里高價購買QQ.COM域名。

騰訊公司是國內最早從事Internet即時通信和移動通信的專業軟件開發商,其主要軟件產品騰訊QQ已成為國內主要即時通信網絡工具。但是,騰訊公司自1998年11月成立起,就一直經受著軟件名稱轉換及定位公司域名的痛苦。OICQ.COM痛遭美國在線黑手

1999年8月至9月短短數十天間,擁有OICQ.COM和OICQ.NET兩個域名的深圳騰訊公司分別兩次收到持有ICQ軟件及ICQ.com域名的美國在線(AOL)發來的措詞嚴厲的投訴書,信中稱騰訊公司注冊的域名OICQ.COM(1999年1月26日注冊)和OICQ.NET(1998年11月7日注冊)含有“ICQ”字樣,侵犯其知識產權,并要求騰訊公司將兩個域名OICQ.COM和OICQ.NET免費轉讓給他們。2000年3月3日,位于美國明尼蘇達州的NAF(美國最高仲裁論壇)受理美國在線遞交的有關上述兩個域名的爭議書,并再次以正式律師函通知深圳騰訊公司向NAF提交域名爭議答辯書。

雖然騰訊公司及時進行了答辯,并私下里與美國在線進行了多次交涉,但是仍然無法逃脫失敗命運。2000年3月21日,仲裁員詹姆士·卡莫迪最后簽署了仲裁判決書,判定將這兩個域名還給美國在線。騰訊眼睜睜地看著苦心經營一年多的品牌付之東流。2001年4月,騰訊公司為避免再侵犯知識產權,將其即時通訊軟件的名稱“OICQ”更名為“騰訊QQ”,并啟用新域名及,此后整整兩年時間,騰訊公司一直以域名作為其主要網站入口。騰訊公司輸掉QQ.COM.CN官司

2002年12月,深圳騰訊公司向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域名爭議解決中心(以下簡稱“仲裁委員會域名爭議解決中心”)提出對“QQ.COM.CN”的域名投訴爭議。

據悉,該域名為北京鼎揚科技有限公司楊飛雪于1999年6月23日注冊,注冊時間遠早于騰訊公司現有名稱誕生時間。

2003年1月16日,仲裁委員會域名爭議解決中心專家組認定,此案爭議域名與投訴人享有民事權益的名稱或標志既不相同,也不構成混淆性相似。無法滿足立案條件,專家組不支持投訴人騰訊公司的投訴請求,駁回其投訴,并一致裁定維持被投訴人楊飛雪作為“QQ.COM.CN”域名注冊人地位。高價海外回購QQ.COM域名

2003年3月22日,記者第一時間獲知騰訊回購域名的消息,隨即撥通騰訊公司首席執行官馬化騰電話,在簡短的詢問后,馬稱,此事他只知曉,但不具體負責操作,后推薦騰訊公司信息總監許晨曄接受記者采訪。

隨后,記者與許晨曄取得聯系,許稱,對于QQ.COM的回歸,并沒有找國外的域名交易公司,而是直接找到QQ.COM域名原所有人羅伯特·亨茨曼,然后通過一位熟識域名交易的代理(個人)進行遠程操作交易,因為中間涉及到多項費用(初期轉讓費、中間人手續費、域名修改費),涉及金額也較大,根據協議,雖然該域名已經掌握在騰訊公司技術部手中,但是由于國外還沒有最后落定的反饋回來,關于此宗域名交易的具體價格暫時保密。據記者調查,原QQ.COM域名于1995年5月份首次注冊,1998年起曾被羅伯特·亨茨曼作為個人電影藝術網站使用。該名人士是一名經驗豐富的軟件工程師、律師,畢業于美國蒙大拿州立大學,定居于美國愛達荷州博伊西市,一直從事商業咨詢工作。

而他所擁有的QQ.COM域名很長一段時間一直在國外拍賣網站登記待售,甚至競拍到200萬美元,后因開價太高以致無人問津。

根據目前國際互聯網上最著名的域名交易商Greatdomains對域名估價模式,Greatdomains采用三個C來估計域名的價值,這三個C分別為Characters(域名長度),Commerce(商業價值),和.Com(所在的頂級域名),每個C都是一個很重要的因素,三個C綜合起來決定了域名的價值,QQ.COM域名達到Greatdomains所評定的最高級別4星等級,根據4星等級標準,QQ.COM估價在10萬-120萬美元(80萬-1000萬人民幣)左右。案例“雅虎”中文商標案[案情介紹]1997年5月,蘇州易龍電子有限公司在電視機、半導體等商品上申請注冊“雅虎”商標。國家商標局經過初步認定后,將上述商標注冊申請予以公告。美國雅虎公司在異議期間內向國家商標局提出異議。該公司稱“雅虎”是美國著名網站“YAHOO”(www.)的英文發音所獨創的中文對稱(音譯),為社會公眾所熟知。如果蘇州易龍電子有限公司獲得以上商標的注冊,容易對社會公眾產生誤導和發生認知混淆。因此美國雅虎公司主張蘇州易龍電子有限公司的商標注冊申請不應被核準。蘇州易龍電子有限公司在答辯書中宣稱,該公司申請注冊的商標“雅虎”,并非如美國雅虎公司所說的那樣,取自雅虎公司的域名和商號的英文“YAHOO”的中文譯音,相反是出自中國明朝蘇州著名的文學家唐寅(唐伯虎),“因其風流儒雅,時人謂之雅虎”。另外,蘇州易龍電子有限公司申請“雅虎”商標在前,根據商標權法“申請在先”的原則,應當保護蘇州易龍公司的在先利益。國家工商局于1998年1月27日裁定美國雅虎公司的異議無效。蘇州易龍電子有限公司最終在電視機、半導體等商品上獲得了“雅虎”商標。聯系本案案情,原告域名的取得在時間上先于被告商標的申請;原告的“”的域名在全球擁有極高的知名度;原告是全球最大的網絡服務提供商;原告域名的中文音譯正是“雅虎”,這已經被中國公眾所認可,被告以“雅虎”作為商標進行申請,兩者具有近似性(畢竟英文域名與中文商標不同,因為當時國內和國外都還沒有推出中文域名注冊服務)。但是同時必須注意到:原告主要從事提供國際互聯網絡服務的業務(包括網絡接入、提供內容等),而被告則主要生產半導體、電視機等商品。顯然,兩者(申請注冊的商標和域名)所代表的內容并不相同,不會發生混淆。同樣,兩者由于上述不同而使得公眾對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務的來源和兩者的身份不會發生混淆。另外,原告也沒有舉證證明被告將其國際知名域名注冊為商標時,其主觀上具有惡意。可見,公眾不會對分別擁有“”域名的原告和近似中文發音“雅虎”的被告、及其分別提供的網絡服務和半導體、電視機等商品發生混淆。雖然對國際國內知名域名應予保護,但是保護不應超過必要的限度。同時也可以看到,知名域名與馳名商標所受到的保護水平基本相同。但是總體上,馳名商標所受到的法律保護水平更高,其法律基礎也更為堅實和可靠。3.網絡上的隱私權和公開權的法律規范。由于網絡上各種信息是開放或者無序狀態傳播的,這直接涉及并威脅到每個家庭和個人的隱私。如何有效制止利用傳輸信息的信息網絡,公開或者侵犯他人的隱私,將是電子商務面臨的重要問題之一。世界各國高度關注個人隱私的保護并已經著手制定法律、實施行業自律和用行政手段來解決保護公民個人隱私的問題。涉及法律領域的相關問題還有網絡上的公開權,公開權問題也需要法律加以規范和保護。

四、關于電子商務行業規則和管理的法律法規電子商務可以被看成是國民經濟中的一個特殊的行業,它必然需要有力和有針對性的法規加以規范,凈化市場環境,以保證電子商務這一新興的貿易方式按照其自身的規律快速、安全、健康發展。1.行業市場準入法律法規。電子商務行業的特殊性決定了其準入法律法規的重要性和嚴肅性。應當以法律或規定的形式確定從業組織應具備的條件,從業人員的素質及進入電子商務領域的程序和其他相關規定,以減少欺詐、違法交易行為的發生。2.業內主體有關行為規范的法律法規。電子商務行業內部的有序運行有賴于一套完備的法規加以規范。包括關于公平競爭、優勝劣汰原則的解釋和以法規來切實保證,關于產品和服務質量的法規,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法規,業內各種特殊行為的法律效力,如信息傳遞,電子銀行業務,網上信用的法律效力等。3.行業間協調的法律法規。作為一個行業,電子商務還具有另外一個重要的特征:它與其他行業之間的聯系極為廣泛和緊密。在國民經濟中,幾乎所有的行業都于電子商務發生聯系。其中一些是休戚相關的,像信息行業、金融業、傳統的商品流通業等。因此,有關電子商務的行業間的關系就顯得極為復雜,有效的理順這些關系,也就極為重要。這也是當前與今后電子商務法規建設的重要內容。案例網上購物成時尚遭遇“李鬼”錯維權網上購物遭遇“李鬼”,消費者認為網站難辭其咎,于是將國內一家知名網站告上法庭。那么該網站是否該承擔賠償責任?消費者楊小姐是易趣網的注冊會員。2000年上半年,她通過該網站訂購了“KOSE特效銀杏減肥者喱"一瓶,后發現該化妝品是假貨。為進行證據保全,楊小姐同年8月經公證后,再次通過易趣網點擊"美循環化妝品專賣店",訂購了一瓶同品名者喱,于次日收到了送貨員送來的訂購商品,以及由上海美環化妝品有限公司開具的發票,楊小姐支付了88元價款。事后,楊小姐向高絲國際貿易(上海)有限公司了解到,該商品不是日本KOSE公司制造的,而所謂的“美循環化妝品專賣店”也未經工商局登記注冊。據此楊小姐認為,易趣網為商家專賣提供交易平臺、制作廣告、發布商業信息,誘導消費者購買專賣商品并分享利潤,理應承擔以假充真、欺騙消費者的法律責任,于是一紙訴狀將易趣網推上了被告席,要求其退回所購“KOSE特效銀杏減肥者喱”一瓶、返還88元價款、賠償損失88元,并賠償公證費400元。易趣網到庭辯稱,自己只是為商家和消費者提供一個銷售平臺,并未與楊小姐建立商品買賣關系,其中送貨、收款、出具發票的均為美環公司,因此買賣關系發生在楊小姐與美環公司之間,他們不應承擔銷售假冒商品的民事責任,而且《消法》也對此不適用。審理中,作為案外人的美環公司向法院表示,愿意承擔對楊小姐“退一賠一”的民事責任,并將退賠款交至法院。但是,楊小姐堅持要求易趣網承擔民事責任,拒絕美環公司的退賠款。法院審理后認為,楊小姐與美環公司之間的買賣合同關系已經成立,易趣網雖然不是買賣合同的當事人,不應承擔買賣合同中賣方的權利義務,但是易趣網在提供網絡信息服務時,對美環公司銷售的商品信息未盡形式上的審查義務,客觀上幫助了美環公司的售假行為,故具有一定過錯,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可是楊小姐堅持認為美環公司不應當作為本案的被告,不先行起訴要求美環公司承擔民事責任,這樣實體上無法確定易趣網是否仍須承擔以及如何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等問題,所以楊小姐的案子不具備起訴條件。五、關于電子合同效力和執行的法律法規1.電子合同的法律地位。在B2B的電子商務中,合同的自由應該成為建立適當的法制環境的各項工作的基本原則。在電子商務中,傳統的商務交易中所采取的書面合同方式已經不能適用,電子商務的合同越來越多的參照引用具有重要法律意義的條款。政府應提供有效、透明的機制,以便全面的定義這些條款。同時,應該為所有類型的交易參照引用條款的合法性制定基本的原則。2.數字化認證與合同的有效執行。信息網絡中的信息具有不穩定性或易變性,導致電子合同存在容易編造、難以證明其真實、有效的問題。目前,政府應通過保證電子簽約的實現和對數字化認證文件與合同的法律承認來支持電子商務。在這些方面,政府應該制定方便的法律法規來幫助私營部門制定自律解決方案。案例網上拍賣起糾紛競買出錯誰承擔

北京市年僅20歲的網民張巖,于去年10月初在網上參與競拍3臺“海星”電腦時,沒想到會為此而引出一場糾紛,并訴訟至法院。3月22日上午,海淀區人民法院經開庭審理終于得出以下判決:1、張巖對海星沖浪810D6400CRA、海星巨浪I號7500K7、海星巨浪III號7600K7電腦各一臺的應價無效。2、駁回張巖要求北京金貿網拍電子技術有限公司、國安五龍國際拍賣有限責任公司給付海星沖浪810D6400CRA、海星巨浪I號7500K7、海星巨浪III號7600K7電腦各一臺的上訴請求。3、北京金貿網拍電子技術有限公司、國安五龍國際拍賣有限責任公司退還張巖購機款人民幣10275.5元,并賠償利息損失,利息自1999年10月23日起至本院指定還款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存款計算。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履行。本案受理費由被告承擔。由于其特殊性,此宗國內首例網上拍賣糾紛,不僅吸引了眾多新聞媒體,亦成為社會各界關注的焦點。原告張巖:網上拍賣應負責任1999年10月1日晚,張巖在中國商品交易拍賣市場網站整理網上信息時,發現中國商品交易拍賣市場網站正在舉辦“海星電腦專場拍賣會”,張巖查看了主持本場拍賣會的拍賣師的網頁,仔細閱讀了網站發布的拍賣公告,了解到拍品名稱、數量、止拍時間、拍賣周期后,根據該網站買家須知中的《通用條款》,在拍賣周期1999年10月1日至1999年10月5日內參加競購拍賣標的。經過連續競價,以最高應價購得編號為71、73、75的拍賣標的,即海星沖浪810D6400CRA、海星巨浪I號7500K7、海星巨浪III號7600K7電腦,并在網站公布的結果中確認拍賣成交。張巖本想待國慶假期一過即匯款取得拍得的三臺電腦。誰知1999年10月8日他偶然上網時,竟發現中國商品交易拍賣市場網站,仍在發布海星電腦專場拍賣會的拍賣公告,但卻將原拍賣截止日期10月1日和10月5日均變為10月10日,并對原告已拍賣成交的編號為71、73、75的拍品又以他的成交價為底價繼續進行拍賣并重新公布了第二次拍賣結果,該“拍賣結果”標注的成交時間均為1999年10月9日,遠遠超過原拍賣公告上標明的拍賣周期及止拍時間。對中國商品交易拍賣市場網站出爾反爾的做法,張巖當即提出抗議,認為自己應為受買人,應得到相應拍品。隨后,張巖又多次與該網站電話聯系。該網站于1999年10月15日向張巖發出一封電子郵件,將該網站兩次發布“拍賣結果”的事件解釋為系統故障,并對張巖的損失深表道歉。張巖認為,“道歉”不是解決本案的合法方式,自己作為網上拍賣的合法用戶,嚴格遵守了該網站的拍賣規則《拍賣條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在拍賣公告標明的時間參加競價,且成交價、成交時間等均在網站公布的拍賣結果中得到確認,說明拍賣成交。他在支付了價款及約定的傭金后取得拍賣標的,網站應依法將拍賣標的移交給作為買受人的張巖。對方卻以系統故障為由,僅僅向原告表示道歉,是嚴重的違約行為,應按法律規定承擔違約責任。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推動中國電子商務的法制化進程,張巖特依法提請訴訟,要求金貿網拍電子技術公司履行法定義務,給付自己海星沖浪810D6400CRA、海星巨浪I號7500K7、海星巨浪III號7600K7電腦各一臺,并負擔本案訴訟費用被告網站:應價不能低于保留價

我們發布的拍賣公告中明確公布了本場拍賣會的拍賣時間為1999年10月6日9時至10月10日9時。我公司承認網站出現故障,導致拍賣系統自動啟動,并不說明本次拍賣的終止時間也改變,而公告的內容也沒有改變,仍是10月10日9時止拍。張巖曾多次參加本公司的網上拍賣會,對本公司網上拍賣的規則、程序等應當十分了解。而張巖在了解本場拍賣會的拍賣公告,也在10月8日知道本場拍賣繼續進行的情況下,不與本公司聯系,而堅持其為買家的觀點,顯有其他企圖。本場拍賣會發布的拍賣公告,于1999年9月29日上網后,內容從未更改,公布的拍賣日期為10月6日9時到10月10日9時。此日期的確定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第45條“拍賣人應于拍賣日七日前發布拍賣公告”的規定和委托方確定的時間而確定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第52條規定:“拍賣成交后,買受人和拍賣人應當簽署成交確認書。”本公司未與被答辯人簽定成交確認書,因而對其應價并不予認可。《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第50條第二段規定:“拍賣標的有保留價的,競買人的最高應價未達到保留價時,該應價不發生效力”,被答辯人的應價未到達委托方確定的保留價,所以我公司未認可其未最終受買人。被告稱,原告張巖的最高應價為10月6日正式開始拍賣的報價基礎的問題,由于本網站系統故障導致上網瀏覽的用戶可以報價,在10月5日前產生了報價行為,經我公司研究,在遵守有關法律規定和拍賣公告、不影響正常拍賣的前提下,為充分保護所有參拍競買人和委托方的利益,采取以下步驟:1、接受10月5日以前的所有報價,并在10月6日9時開拍時以此報價為起拍價。2、維持10月10日9時為本場拍賣的終止時間。3、以10月10日9時前出價最高者為最終買受人。根據拍賣規則第八條“本市場有權拒絕任何競投價”的規定,為保護委托人和競買人的利益,本市場有權拒絕任何競投報價,包括低于委托人的保留價和因各種原因造成的不良最高出價原告代理律師:系統故障并非理由被告應擔違約責任

作為原告張巖的委托代理人,北京中濟律師事務所劉律師認為,被告網絡系統故障并不能作為理由,網站在此事上負有不可推脫的責任。第一,被告網站上公布的內容為參與拍賣的人士發出的要約邀請,張巖作為該網站的注冊用戶,交納了保證金,取得拍賣號,按拍賣公告規定的時間,參加該網站的拍賣活動,其出價即為要約。網站對其在拍賣周期中所出的最高應價,在該網站的拍賣結果中,予以公開確認,即為對張巖要約的承諾,這時雙方對拍賣物達成的拍賣合同已經成立。第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競買人的最高應價經拍賣師落錘或以其他公開表示買定的方式確認后,拍賣成交。”可見,拍賣法規定的拍賣成交的方式有拍賣師落錘和其他方式。在中國商品市場網站上進行的拍賣就不是以拍賣師落錘的方式表示買定,而是通過網站公布的拍賣結果這一公開的方式表示買定的。根據該網站的交易習慣和網站設備的預制程序,在沒有拍賣成交之前,參加競買者的應價都能被網站公布,一旦拍賣成交,任何人都不能再參與競價;在連續競價過程中,該網站的拍賣結果一欄是空白的,一旦拍賣成交,就在拍賣結果一欄中予以顯示。因此,網站公布的拍賣結果,是以公開的形式表示買定的形式,是對拍賣成交的確認。由于網上拍賣電子交易的特殊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用數據電文的形式形成的合同,是書面合同的有關規定,網上拍賣交易本身就是以書面形式進行的,因此沒有任何必要共同簽署成交確認書,不簽署成交確認書不影響拍賣合同的成立。成交確認書中應具備的內容在該網站的拍賣規則中已經具備,因此,不簽署成交確認書不影響拍賣合同的效力。劉律師認為,當網站對低于保留價的最高應價進行確認時,拍賣成交,即拍賣人與競買人之間的拍賣合同依法成立。中國商品交易拍賣市場不在拍賣過程中及時對低于保留價的最高競價不予確認,及時宣布拍賣停止,卻在拍賣結果確認拍賣成交后,單方面認為原告的最高競價無效,沒有法律依據,構成對拍賣合同的違約。被告以拍賣的成交價明顯低于拍品的價值為由,認為成交價無效,是不能成立的。

網站發生故障,是現有技術能夠解決的問題,不是不可避免的。在1999年10月1日至10月5日,長達5天的時間里,網站的經營者竟沒有發現網站系統發生故障,這是不能令人信服的。雖然當時正值國慶假期,但是該網站在此期間并未關閉,一直開放,因此,被告應對網站的運營承擔責任。我國《拍賣法》明確規定,競買人的最高應價未達到保留價時,該應價不發生效力。金貿網拍公司之拍賣系統雖對委托人確定的拍賣標的物的拍賣結果予以確認,但由于張巖之應價確系低于海星公司所確定的保留價,故本院認定,張巖之應價沒有完全具備成為買受價的有效要件,張巖亦不能僅以拍賣系統的確認而享有買受人的權利。現張巖要求金貿網拍公司與國安五龍公司履行給付計算機之義務,根據有關法規,本院不予支持。金貿網拍公司之拍賣系統出現故障,已經導致了張巖產生了“其應價已發生效力”之誤解,依公平原則似該公司應對張巖之應價無效承擔全部責任,返還張巖所匯購機款,并賠償其相應的利息損失。國安五龍公司作為此次拍賣活動的主辦單位之一,應對此承擔連帶責任。張巖所述拍賣公司所公布的拍賣日期為1999年10月1日至5日,未向法庭提供充分證據,本院不予認定。談及此宗全國首例網上拍賣官司,審判長溫勇說,該判決是參考相關法律條文,主要是我國《拍賣法》有關規定作出的。法院駁回原告的大部分訴訟請求,不能說明被告網站在此事上負有責任,網站拍賣系統出現故障造成競價人應價無效,被告對此應承擔責任,包括承擔全部訴訟費。由于此案是我國首例網上拍賣案件,因而引起了社會各界的關注,同時此案也暴露了有關網站在運營、拍賣等活動中的一系列問題,應引起眾多電子商務商的注意。隨著我國網絡的迅猛發展,此類訴訟將不斷出現,但目前法院只能以《拍賣法》作為判案依據,與之有關的法律條文應盡快出臺。

六、關于電子商務金融的法律法規1.電子付款的法律法規。電子支付是電子商務活動中最關鍵、最核心的環節,也是電子商務得以進行的基礎條件。傳統的付款方式如票據(支票、本票、票據等)和現金等在電子商務的環境中已經不適應商務活動電子化的要求,這就需要一種全新的電子支付制度(ElectronicPaymentSystem)來代替。這種制度不僅僅是消費者購物后的金錢支付問題,還包括新的支付工具、電子認證發行方和使用方權利和義務、電子貨幣監管、電子系統與交易付款記錄等問題。2.有關支付工具的法律法規。要制訂一個有效的電子支付制度,首先就要有各種各樣的支付工具如電子貨幣(ElectronicCash)來支持。廣義的電子貨幣包括:信用卡、轉賬卡、ATM卡等傳統的電子金融卡,以及智能卡(SmartCard)、儲金卡(StoreValueCard也稱為電子錢包)、數字現金(Digitalcash)等一系列新的付款工具。那么為了防止電子商務中的欺詐和付款工具給電子結算的混亂,電子貨幣的發行應具備的條件和標準、電子貨幣發行方和購買方的權力義務、以及電子貨幣監管權的歸屬都需要制訂法律來規定,以保證電子商務中電子結算的順利進行。3.有關網絡銀行和認證中心的業務范圍和權力義務的法律法規。隨著網絡的發展,網絡銀行(InternetBanking和InternetBank虛擬銀行)已經出現,并有大展宏圖之勢,銀行業務的網絡化和銀行的虛擬化對電子商務都將會有非常大的促進作用。InternetBanking屬于傳統銀行業務的一種制度創新,而InternetBank虛擬銀行上銀行體制上的一種制度創新;前者的出現將會涉及到系統安全和風險分擔的法律問題,后者將會遇到經營權特許的法律問題。電子商務的安全運行還離不了電子認證中心(CertificationAuthority)的作用。電子商務國際立法電子商務的法律行為涉及到電子訂約、電子簽名與認證、電子支付與結算、電子化交付/運輸,也涉及到對電子商務的管理,對這些法律行為進行規范的所有法律規范構成國際電子商務法律制度。1.電子商務基礎法律制度。數據電文、電子簽名和認證雖然不屬于電子商務的直接行為,但數據電文的應用是電子商務區別于傳統商務的根本因素,只有解決了數據電文的諸法律問題后才可能解決電子商務中的其他法律問題,而電子簽名與認證可以確保電子商務的安全實現,所以,關于數據電文和電子簽名與認證的法律規范構成國際電子商務法的基礎法律制度,這也是國際社會較早進行立法領域。目前關于數據電文的國際立法主要是《電子商務示范法》,關于電子簽名和認證的立法主要是《電子簽名示范法》。《電子商務示范法》共分為兩部分,第一部分涉及電子商務總的方面,第二部分涉及特定領域中的電子商務,目前只是涉及貨物運輸中使用的電子商務。至于電子商務的其他方面可能要在今后處理,因此可以將《電子商務示范法》看作是一項無終止的文書,留待今后進行補充。《電子商務示范法》對數據電文的法律承認、書面形式、簽名、原件、數據電文的可接受性和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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