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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國際法》

課程代碼:00247

考生須知:

1、參考教材:《國際法》,北京大學出版社,黃瑤主編,2007年版。

2、特殊標記含義:P10代表教材頁碼第10頁;“【】”等標注的代表此處為重點關鍵詞(得分點)。

一、單選+多選+簡答

1、國際法的調整對象主要是國家之間的關系即【國際關系】。1648年的《威斯特伐利亞和約》被認為是近代國際法(或稱“傳統國際

法”)產生的標志?!靖駝谛闼?國際法之父)】為近代國際法的奠基人。P1-P2

2、國際法與國內法的不同:【法律關系主體不同;創制法律的方式不同;強制實施方式不同】。P3-P4

3、【國際條約、國際習慣和一般法律原則】是國際法的主要淵源,而【司法判例和公法學家學說】是確定國際法原則的輔助資料。條

約(主要淵源)和國際習慣在國際法淵源中處于最為重要的地位。P9

4、國際習慣的物質因素是【慣例】。形成慣例的國家實踐必須符合的條件有:【一貫性和劃一性、一般性、時間性】。國家實踐是國

際習慣的基礎。法律確信是心理因素(主觀因素)。多數國際法學者認為,作為國際法淵源的“一般法律原則”應解釋為【各國法律體

系所共有的原則】。P11-P14

5、現代國際法的主體有:【國家、國際組織和其他國際法主體】。國家是基本的和完全的國際法主體,國際組織和爭取獨立(如民族

解放運動)的民族等其他非國家實體在一定條件下和一定范圍內也是國際法主體。國家成為基本主體的理由(原因):【由國家的特性以

及國家在國際關系中的地位和作用所決定的;國家在國際關系中處于最主要的地位和起著最重要的作用;國家的特性決定了它是國際

法的完全主體;當代國際法調整的對象主要是國家之間的關系】。P19-P20

6、關于國際法與國內法關系的學說有:【二元論與一元論(首倡者是奧地利學者凱爾森)】。P23

7、條約在國內適用的方式:【直接適用方式;間接適用或轉化適用的方式;混合制,即兼采直接和間接適用兩種方式】。條約在國內

法上的地位:【規定條約的效力在憲法之下但優先于一般法律;規定條約與本國法律具有同等效力;規定條約的效力有條件地優于憲

法】。P28-P29

8、國際法的基本原則是指那些被各國公認的、具有普遍意義且構成國際法基礎的法律原則。特征:【各國公認;具有普遍意義;構成

國際法的基礎】。P32-P33

9、《維也納條約法公約》歸納國際強行法的基本特征:【國際社會全體接受;公認為不許損抑(最突出的特性);唯有以后具有同樣強

制性質的規則才能予以更改;與強行法相抵觸的條約均屬無效】。P33-P34

10、國際法的基本原則:【國家主權平等原則;善意履行憲章義務原則;和平解決國際爭端原則;禁止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脅原則;集

體協助原則;在維持國際和平及安全的必要范圍內保證非會員國遵行上述原則;不干涉別國內政原則】。P34-P35

11、【和平共處五項原則】被認為是中國、印度和緬甸共同倡導的,它是中國對國際法的重要貢獻之一。P37

12、【國家主權】或稱國際法上的主權,是指國家獨立自主地處理其對內對外事務的權力,其內涵包括對內具有最高統治權和對外具

有獨立權兩個方面。國家主權的重要特征:【是國家的基本權利之一,也是國家最重要的屬性;是國家本身固有的權利;排他性】。

國家主權平等原則的基本內涵:【各國法律地位平等;每一國均享有充分主權之固有權利;每一國均有義務尊重其他國家之人格;國

家之領土完整及政治地位不得侵犯;每一國均有權力自由選擇并發展其政治、社會、經濟及文化制度;每一國均有責任充分并一秉誠

意履行其國際義務,并與其他國家和平共處】。P38-P41

13、國際法上國家的構成要素(國家的要素):【定居的居民;確定的領土;一定的政權組織;主權(是國家的根本屬性)】。迄今被最

廣泛接受的關于國家概念的國際法標準規定于【1933年《美洲國家間關于國家權利和義務的公約》】。P48

14、臺灣地區不能構成國際法上的國家的理由:【臺灣地區沒有國家那樣正常的締約權;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都不承認臺灣地區為一

個國家;臺灣喪失了所有重要政府間國際組織中的成員國地位】。P50

15、【國家豁免】是指國家根據國家主權和國家平等原則不受他國管轄的特權。主要內容:(1)一國法院不得受理以外國國家為被告或

以外國國家財產為標的的訴訟,除非經后者同意;(2)國家可以作為原告在另一國法院起訴,在這種情況下,該法院可受理被告提出的同

本訴有直接關系的反訴;(3)【國家財產不受所在國法院的扣押和強制執行】。國家豁免原則的理論依據是國家主權平等原則。P64-P65

16、享有國家豁免權的主體:【國家及其政府的各種機關;有權行使主權權力并以該身份行事的聯邦國家的組成單位或國家政治區分

單位;國家機構、部門或其他實體,但須它們有權行使并且實際在行使國家的主權權力;以國家代表身份行事的國家代表】。國家豁

免權的放棄是國家的一種【主權行為】。一旦國家采取明示或默示的方式自愿地放棄了豁免權,原本享有司法管轄權的國家就可以行

2

使其【管轄權】。P68-P69

17、國家的類型:單一國、復合國、永久中立國、附屬國P50-P53

18、管轄權:屬地管轄權、屬人管轄權、保護性管轄權、普遍性管轄權(普遍管轄權)P58-P61

19、一國的行為不應解釋為同意另一國的法院對其行使管轄權的情況(放棄國家豁免權的情形):【一國同意適用另一國的法律;一國

僅為援引豁免或對訴訟中有待裁決的財產主張一項權利或利益的目的而介入訴訟或采取任何其他步驟;一國代表在另一國法院出庭作

證;一國未在另一國法院的訴訟中出庭】。P69

20、【承認的特征】:對象主要是國家和政府,還包括交戰團體和叛亂團體等實體;是國際法主體單方面的政治行為;承認將產生一

定的法律效果,承認實際上是一種政治法律行為。承認的方式:①【明示承認(最常用)】:一種直接的、明文表示的承認,一般通過

向被承認者發出照會、函電或發表聲明,表示予以承認。②【默示承認】:一種間接的、通過某種行為表示的承認,例如,通過【建

立或維持外交關系或領事關系、締結條約】等行為表示承認新國家的地位。P70

21、【國家承認】是指既存國家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對新國家出現這一事實的確認,并表示愿意與新國家建立外交關系的單方面國家行

為。國家承認發生的情形:國家的【合并、分離、分立、獨立】。國家承認的法律效果:【奠定了承認國和被承認國之間全面交往的

基礎,兩國之間可以建立正常的外交關系和領事關系;雙方可以締結政治、經濟、文化等各方面的條約;承認國尊重新國家作為國際

法主體所享有的一切權利】。71-P74

22、新政府獲得承認必要條件是【有效統治】。P74

23、國際法上的繼承特點:【繼承的主體】有國家、政府和國際組織,但不包括個人,個人只能作為民法繼承關系的主體;繼承的對象

是國際法上的權利和義務,而不是個人的權利和義務,后者只能作為民法繼承的對象;【繼承的發生原因】是由于國家領土的變更、

涉及國家政權性質發生重大變化的新政府的產生、國際組織的改組或解散,而不是自然人的死亡所引起,后者屬于國內民法繼承發生的

3

原因。P77-P78

24、【國家繼承】是指因國家領土變更而引起一國的權利和義務轉移給另一國的法律關系。國家繼承的法律淵源主要是國際習慣法。

引起國家繼承的原因是國家領土的變更,發生國家繼承的領土變更有【合并、分離、解體、部分領土轉移(即國家之間割讓或交換部分

領土)和獨立】五種情況。國家繼承的對象是與繼承領土有關的特定國際權利和義務,包括的內容:【條約方面的權利和義務;條約以

外事項的權利和義務】。P78-P79

25、關于國家財產的繼承:【不動產隨領土轉移;動產按所涉領土的實際生存原則轉移】。P81

26、【國債和地方化債務】都在繼承的范圍。【地方債務、“惡債”(如征服債務或戰爭債務)】不屬于國家債務的范圍,國家對此不

承擔責任。P82

27、國籍就是個人作為某一國家的國民的法律資格。意義:【國籍是國家區分本國人和外國人、確定國家屬人管轄權的依據;國籍是

確定個人法律地位的根據】。P89

28、國籍的取得方式:【因出生而取得一國國籍(原始國籍);因加入而取得一國國籍(繼有國籍)】P91-P92

(1)賦予原始國籍的標準:【血統主義;出生地主義;混合主義】。

(2)繼有國籍可分為兩類:根據當事人的志愿而取得的繼有國籍,如自愿申請入籍等;基于某種事實而根據有關國內法的規定取得的繼

有國籍,如由于【婚姻、收養】等原因而取得某國國籍。

29、國籍的喪失分為:【自愿喪失國籍】是基于當事人的意愿而喪失國籍??梢圆扇÷暶鞣艞墖霓k法,也可以運用申請解除國籍

的方式?!痉亲栽竼适恐饕怯捎谌爰?、婚姻、收養、剝奪等原因而喪失原有國籍。P93

30、中國國籍立法的基本原則:【平等原則(民族平等的統一國籍、男女國籍平等方面)、血統主義與出生地主義相結合原則、不承認

雙重國籍原則】。我國是【以血統主義為主、出生地主義為輔】的。P95

31、【中國國籍取得規定】:“父母雙方或一方為中國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國,具有中國國籍”;“父母雙方或一方為中國公民,本

人出生在外國,具有中國國籍;但父母雙方或一方為中國公民并定居在外國,【本人出生時即具有外國國籍的,不具有中國國籍”】;

“父母無國籍或國籍不明,定居在中國,本人出生在中國,具有中國國籍”。P96

32、中國國籍的喪失方式P96

(1)【自動喪失】。定居在外國的中國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國國籍的,即自動喪失中國國籍。

(2)【申請退籍】。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經申請批準退出中國國籍:外國人的近親屬;定居在外國的;有其他正當理由。申請退出中國

國籍獲得批準的,即喪失中國國籍。國家工作人員和現役軍人,不得退出中國國籍。

33、外國人入境條件:【持有本國簽發的有效護照;有擬進入的國家發的簽證】。如難民或國際組織的官員,根據國際協定也可以使

用特別的旅行證件來代替護照??梢杂袡嗵貏e拒絕精神病患者、傳染病患者和刑事罪犯等類型的人入境。關于外國人在居留國所享有

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由【居留國的法律】來規定。P98

34、外國人待遇的一般原則:【國民待遇;最惠國待遇;互惠待遇;差別待遇】。最惠國待遇主要【適用于經濟、貿易和投資】等方

面;【互惠待遇】是指各國基于平等互利的原則,互相給予對方國民某種權利、利益或優惠,如相互稅收優惠、互免入境簽證、免收

簽證費等。P99-P100

35、難民的法律地位:【不推回原則(規定不得提出保留);國民待遇原則;不低于一般外國人待遇原則;最惠國待遇原則】。1997年

5月,聯合國難民署駐華代表處升格為地區代表處,【負責中國大陸、港澳、蒙古和朝鮮的難民事務】。P103-P105

36、【引渡】是指一國應外國的請求,把正處在自己領土之內而受到該外國通緝或判刑的人,移交給外國審判或處罰的行為。1833年,

比利時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引渡法。P105-P106

37、屬于政治犯的行為--只包括若干特定罪行為政治罪,【如叛亂或企圖叛亂】。P106

38、引渡規則P106-P108

引渡的條件:【雙重犯罪原則;本國國民不引渡原則】。只有英國、美國等極少數國家不拒絕引渡本國國民。

請求引渡的主體,即有權提出引渡請求的國家有:【罪犯本人所屬國家、犯罪行為發生地國家、受害的國家,即犯罪結果發生地國家】。

請求引渡的國家接受罪犯的引渡后,再將該罪犯引渡給第三國,供其審判和處罰,稱為【再引渡】。

引渡的程序:一般通過請求國與被請求國之間的外交途徑進行。

39、庇護通常包括【領土庇護和域外庇護】。前者是指國家基于主權,對于因被外國當局通緝或受迫害而來避難的外國人,準其入境

和居留,并給予保護。后者又稱外交庇護,是指一國的使領館、軍艦或商船對于所在地國家的罪犯給予保護。P108-P109

40、庇護以【國家的屬地優越權】為根據。領土庇護的對象主要是【政治避難者】,所以一般又稱政治避難。在一些國際文件中,如

犯有【滅種罪、破壞和平罪、戰爭罪或危害人類罪及種族隔離罪的人,無權享受庇護】。P109-P110

4

41、中華人民共和國關于引渡的法律制度P111-P112

(1)外國向中國提出的引渡請求同時符合--【雙重犯罪;雙重可罰性】,才能準予引渡。

(2)引渡的依據:【與請求國的引渡條約;與請求國的互惠關系】。

(3)本國國民不引渡原則和政治犯不引渡原則。

(4)請求國的引渡請求,應當向【中國外交部】提出。

(5)外交部接到最高人民法院符合引渡條件的裁定后,應當報送國務院決定是否引渡。

(6)引渡由【公安機關】執行。

42、中華人民共和國關于庇護的法律制度:我國對【因政治原因而遭到外國追訴或迫害的外國人】給予保護,對犯有破壞和平罪、戰

爭罪、反人道罪等國際條約規定的國際罪行者拒絕給予保護。P113

43、【國家領土(是國際法的客體)】是指隸屬于國家主權的地球的特定部分。國家領土構成:領陸、領水、領陸和領水之下的底土以

及領陸和領水之上的領空。【領陸】包括島嶼,是國家領土的最基本的組成部分。國際河流流經各沿岸國的部分屬于各沿岸國的領土,

各沿岸國對其擁有主權。P114

44、領土主權包括【領土管轄權、領土所有權、領土完整不可侵犯(是國家獨立的重要標志,是現代國際法的基本原則)】。領土主權的

兩種限制:一般性限制,即對一切國家或大多數國家領土主權的限制,如【領海的無害通過制度、領土的利用不得損害鄰國的利益】

等;特殊限制,即根據國際條約對特定國家的領土主權所作的限制,如【共管、租借、勢力范圍和國際地役】等。P117

45、傳統的領土取得方式P119-P122

(1)【先占】。指一國有意識地占有無主權土地并取得主權的行為。

(2)【時效】。指不正當和非法占有其領土并維持不變,不受干擾的占有達到相當時期,即取得該土地主權的行為。以時效作為領土取

得方式已失去其現實意義的原因是:【違反了互相尊重主權和領土完整的國際法基本原則】。

(3)【添附】。指自然或人為原因增加國家領土的行為。

(4)【割讓】。指依法將領土移轉給另一國的行為。

(5)【征服】。指以武力兼并他國領土,從而取得主權的行為。

46、現代領土變更的新方式:【民族自決】--一切處于外國殖民統治、外國占領和外國奴役下的民族,具有自己決定自己的命運與政治

地位、建立獨立的主權國家和自主地處理其內外事務的權利;【全民公決】--由當地居民以投票方式決定有關領土的歸屬。通過全民

公決方式應具備的條件:【有合法和正當的理由;沒有外國的干涉、威脅和操縱,當地居民能夠自由地表示意志;應由聯合國監督投

票】。P122-P124

47、國家之間劃分邊界線的方法有以下幾種P126

【自然劃界法】指國家利用天然地形如河流、湖泊、山脈、沙漠和森林等為界,來劃定邊界線的方法。

【幾何學劃界法】指以兩個固定點之間的直線作為國家的邊界線的方法。

【天文學劃界法】指以一定經緯度來確定國家邊界的方法。【幾何學劃界法和天文學劃界法】多用于海上或人口稀少的地區。

48、邊境制度內容:【邊界標志的維護、地方居民的往來、界河和邊境土地的利用、邊界爭端的處理】。P127

49、經過多次【協商與談判】,在1980年8月的第三次海洋法會議的第9期會議上,完成了《海洋法公約草案》。我國的領海寬度為

【12海里】。P136

50、【內水】是指一國領海基線內的一切水域。它包括【一國的港口、海灣和海峽以及領?;€與海岸之間的海域】。外國軍用船舶

進入內水時【必須經過外交途徑辦理一定的手續】。P139-P140

51、【港口】是指具有天然條件和人工設施、用于裝卸貨物、上下乘客和船舶停泊的海域。【海灣】是深入陸地較深形成明顯水曲的

那一部分海洋?!竞{】是連接兩個海洋的一個狹窄天然水道。P140-P142

52、關于領海寬度的學說--【航程說、視野說和大炮射程說】。P143

53、領?;€主要有:【正?;€(適用海岸線比較平直的國家);直線基線;混合基線】。【直線基線】多適用于海岸線極為曲折、

或緊接海岸有一系列島嶼的國家,如挪威、冰島、印度尼西亞和中國等。像荷蘭、瑞典等海岸線較長、地形較復雜的國家,采用【混

合基線法】測算領海寬度。P144-P145

54、劃定領海的外部界限方法:【平行線法、交圓法、共同正切線法】。P145

55、沿海國在領海內行使刑事管轄權的情形:【罪行的后果及于沿海國;罪行屬于擾亂當地安寧或領海的良好秩序的性質;經船長或

船旗國外交代表或領事官員請求地方當局予以協助;取締違法販運麻醉藥品或精神調理物質所必要的措施】。P147

56、毗連區從測算領海寬度的基線量起,不得超過【24海里】?!緦俳洕鷧^】是領海以外并鄰接領海的一個區域,它從領?;€量

5

起不超過200海里。專屬經濟區的法律地位:既非領海也非公海,而是沿海國的專屬管轄區,是自成一類的海域。P148-P149

57、1958年的【《大陸架公約》】中,正式確立了大陸架制度。P153

58、按照《海洋法公約》的規定,其他國家在大陸架享有的權利和自由:【在大陸架上覆水域或水域上空的航行和飛越的權利;在大

陸架上鋪設海底電纜和管道的權利】。P154

59、在實踐中被廣泛采用的相鄰或相向國家間大陸架的劃界原則是【公平原則】?!咀匀谎由煸瓌t及公平原則】代表著大陸架劃界方

面的國際法發展的總趨勢。P156

60、按照大陸架是一國陸地領土的自然延伸的原則,中國對鄰接本國陸地領土的廣大的大陸架地區,包括【東海大陸架和南海大陸架】

擁有主權權利。P157-P158

61、《海洋法公約》規定的通行制度有【過境通行制度、無害通過制度、適用特殊公約制度】。對用于國際航行的海峽--適用特殊公

約制度。P159-P160

62、群島國的主權及于【群島水域及其上空、海床和底土,以及其中所包含的資源】。P161

63、公海的法律制度:【航行制度;制止海盜行為;禁止販運奴隸;禁止販運毒品;禁止從公海上進行非法廣播;登臨權;緊追權;

鋪設海底電纜和管道的自由;海洋科學研究;捕魚制度;公海生物多樣性的保護】。凡有合理根據可以認為具有下列嫌疑之一者,軍

艦就可以行使登臨權:從事海盜行為;從事奴隸販賣;從事未經許可的廣播而且軍艦的船旗國依據第109條有管轄權;沒有國籍;雖

懸掛外國旗幟或拒不展示其旗幟,而事實上卻與該軍艦屬同一國籍。P163-P168

64、“平行開發制度”【適用于國際海底區域】的勘探和開發制度。P171

65、國際海底管理局的組織機構:【大會、理事會、秘書處、企業部】。P173-P174

66、對《海洋法公約》進行修改的原因:【《公約》的普遍性問題;對市場形勢估計不足,法律明顯超前;建立國際海底管理局和國

際海洋法法庭的實際需要】。修改的內容:【關于締約國的費用承擔問題、企業部、決策程序問題、技術轉讓、生產限額、補償基金、

關于《公約》的財政條款、審查會議】。P175-P176

67、在1944年《芝加哥公約》取代1919年《巴黎航空公約》后,【領空主權原則】更成為了整個國際航空制度的基礎。P179

68、【“公空”--各國享有飛行的自由】。國際航空制度的一般原則:【領空主權是排他的;一般外國飛機,都必須得到地面國同意

之后才能進入其領空;地面國會先對侵犯領空的外國飛機提出警告;地面國的反應須符合“相稱性原則”的要求】。P180

69、1919年的【《巴黎航空公約》】是最早的全球航空公約?!尽吨ゼ痈绻s》】是目前最為重要和最具普遍性的航空公約,被譽為

“調整國際民用航空關系的憲章性文件”,包括:領空主權原則;航空器分類;航空器的國籍;飛行制度。領空主權原則的具體權利:

【締約國有權在本國領空范圍內設立空中禁區,在非歧視的基礎上,可禁止或限制外國航空器的飛入;各國可保留國內兩地載運權,

只允許本國航空企業經營;有權制定有關外國航空器在境內飛行的規章】?!吨ゼ痈绻s》僅適用于【民用航空器】,不適用于國家

航空器。航空器實行【登記國籍制度】,一機一籍,以登記地決定航空器國籍,以國籍來確定航空器的屬人管轄。P182-P183

70、最重要的“國際航空刑法”有:①早期的【《東京公約》】把航空器主要看成是犯罪行為的場所。②【《海牙公約》(有關航空安

全的國際公約)】--航空器不再被看成是犯罪行為的場所,而是犯罪侵害的對象。③【《蒙特利爾公約》】列舉多種故意危害航空器飛

行安全的犯罪行為,并把一些行為的時間要件從“在飛行中”延伸到“在使用中”。P184-P186

71、【作為建構外層空間法基本框架的“憲法性”文件】--《外空條約》:【月球和其他天體被明確列入了外層空間的范疇,外層空

間具有完全不同于空氣空間的法律地位】。P190-P191

72、外層空間的基本法律制度:【登記公開制度;宇航員援救制度;空間損害責任制度】。P192-P194

73、在外層空間使用核動力源:【發射國】承擔國際責任。P198

74、兩國同意建立外交關系,也就意味著【同意建立領事關系】。領事關系與外交關系之間的區別:外交使節全面代表派遣國,與接

受國政府進行外交往來,而領事官員通常只就護僑、商業和航務等領事職務范圍內的事務與所在國的地方當局交涉;外交使節所保護

的利益是全面性的,活動范圍是接受國全境,而領事官員保護的利益則是地方性的,活動范圍一般限于有關的領事區域;【領事特權

與豁免略低于外交特權與豁免】。P201

75、現代外交領事關系法呈現出的新特點:【國家間關系的不斷發展,使外交使團的職務日益繁重和復雜;國際組織的迅猛發展豐富

了現代外交使團的種類;現代外交領事關系法正從過去分散的狀態朝著較為集中的方向發展】。P203

76、中央的外交關系機關位于國內,主要包括國家元首(是國家外交關系的最高代表機關)、政府、外交部門(是國家外交關系的專門機

關)?!菊渴菄彝饨魂P系的領導機關,也是最高行政機關。國家元首、政府首腦和外交部長作為三個國家中央外交機關的首腦,

享有【“全權代表權”】。P204-P205

77、派往國外的外交關系機關:【臨時使團和常駐使團】。正式和正常的外交關系通常以互設大使館為標志。P206

6

78、使館的主要職責:【代表、保護、談判、調查和報告、促進】。國家之間互派使館館長、所設使館的等級需由兩國商定(雙方協商

決定),實踐中使館的等級根據館長的等級來確定。P207-P208

79、使館的人員編制:【外交官、行政技術人員、服務人員】三類。外交官是具有正式外交職銜的人員,包括館長和其他外交人員,

如【參贊、三軍武官、各級外交秘書、各種專員】。使館中的外交秘書也屬于外交官。使館人員職務的終止情形:【職務終了;派遣

國召回;接受國要求召回;派遣國與接受國斷絕外交關系;派遣國或接受國由于發生革命或政變而成立了新的政府】。P209-P210

80、特別緊急的例外情況,【也不能推定已獲得館長許可】。P212

81、外交官的豁免,由【派遣國以明示方式】予以放棄。豁免的放棄,外交官本人無權作出,只能由國家決定。使館其他人員的特權

與豁免:【外交官的家屬;行政技術人員及其家屬;服務人員;私人仆役】。P213-P214

82、理論上爭議較大和受到接受國較多關注的,是【使館的不當利用問題】。P215

83、外交使節派駐在接受國首都,是派遣國的【政治代表】,有權代表本國處理兩國間一切權益關系。而領事僅僅是派遣國派駐接受

國的【商務代表】。領館的職責:【保護;促進;調查;辦理護照和簽證;幫助;公證和行政事務;監督、檢查等】。P216-P217

84、【使館的職責是全局性的】,側重于兩國間的公法關系,而領館則是在各自的轄區范圍內,處理民政、商務、護僑等日常性的、

更具有私法特點的事務。領館也依館長的等級來確定,分為【總領館、領館、副領館和領事代理處】四級。中國實行的是【總領館、

領館和副領館】的三級領館制??傤I事是最高級的領事官員?!绢I事】是僅次于總領事的第二級領事官員,他可以擔任領館館長。P217

85、領事職務終止的主要情形:【派遣國通知接受國有關領事的職務業已終止;領事證書被接受國撤銷;被接受國宣告為不受歡迎的

人或不能接受;兩國間領事關系斷絕或領館關閉】。P218

86、領館人員的特權與豁免表現:【刑事管轄豁免不是絕對的;民事管轄豁免和作證義務豁免也都有更多例外;旅行自由、免稅等其

他方面略有限制】。P219-P220

87、國際法院裁斷國際爭端時以【條約】為首要的法律淵源。P221

88、常用作一項主要條約的輔助性文件以補充說明或解釋條約的規定是【協定書】。能夠成為條約主體的首推為國家,一些政府間【國

際組織】在與其職能有關的方面也具有締約能力。具有締約能力的是【國際組織】,【個人】從未被承認具有締約能力。P224-P226

89、條約締結的一般程序:談判和約文的起草及議定;簽署;批準;交換或交存批準書;登記和公布。P227-P231

①【全權證書】是證明某人具有代表該國或國際組織談判、締結條約資格的文件。

②條約在正式簽署前,可由【談判代表草簽】。雙邊條約簽署時,締約方的簽字采取輪換制。

③【批準】是指締約國的權力機關對其全權代表所簽署的條約的認可,表示同意受條約約束的行為。

④【交換批準書】是指雙邊條約的雙方互相交換各自國家的有權機關批準其所締結的條約的證明文件。批準書一般由國家元首簽署,

外交部長副署。

90、條約的加入一般只適用于明文規定允許非簽字國加入的條約,即【開放性條約】。P233

91、對條約提出保留、明示接受保留及反對保留,都必須【以書面形式】作出并送至有關締約國和有權成為條約當事國的其他國家。

P237

92、雙邊條約的生效情況:【條約自簽字之日起生效;條約自批準之日起生效;條約自交換批準書之日或其后某個日期起生效】。多

邊條約的生效方式:在一定數目國家交存批準書或加入書之日或其后某個日期起生效;包含特定國家在內的一定數目的國家提交批準

書后生效;條約自全體締約國表明承受其約束之日起生效。P238

93、【條約必須遵守原則】是國際法的一項最基本的原則。條約必須遵守原則的核心內容是【條約必須得到善意履行】。P238

94、條約適用的時間范圍:【條約一般自生效之日起開始適用,不溯及既往】,除非另有規定;條約適用的空間范圍是指【條約適用

于當事國的地域范圍】。P240

95、條約解釋的目的在于明確條約中含混不清或模棱兩可的地方,從而有利于條約的善意履行。條約的解釋者可以是【當事國、國際

組織、國際仲裁機關或司法機關】等有權解釋主體。P244-P245

96、條約解釋的一般規則:【善意解釋條約;根據約文的通常意義解釋條約;聯系上下文解釋條約;條約的解釋應符合其目的與宗旨】。

P246-P247

97、條約的實質有效要件,即條約成立的實質要件:【具備締約能力、自由同意和符合強行法】。P251

98、條約如果沒有關于終止的規定,也無關于廢止或退出的規定,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不得廢止或退出條約:【經確定當事國原意

為容許有廢止或退出的可能;由條約的性質可認為含有廢止或退出的權利】。P257

99、國際法律責任特征:【國際法律責任的主體不僅包括國家,而且包括國際組織、爭取獨立的民族等非國家實體;產生的原因不僅

包括國際不法行為,而且包括國際法不加禁止的損害行為;實質是一種法律責任】。P265

7

100、國際法律責任意義:【國際法律責任制度是追究一國違背其國際義務而承擔國際責任的法律依據。如果一國犯有國際不法行為,

就應承擔由此引起的國際法律責任或法律后果;是促使各國履行其國際義務的外在動力;有利于維護受害者的合法權益】。P266

101、2001年【國家責任條款草案(《國家對國際不法行為的責任條款草案》)】為建立完備、統一的國際法律責任制度奠定了重要基

礎。P267

102、一國國際不法行為是由兩個要素構成:【行為歸于國家、該行為違背了該國的國際義務】。一國國際不法行為是否可以歸于國家

而構成國家行為,只能按照【國際法】來判斷。P269-P270

103、一國牽連入他國的國際不法行為的情況:【一國援助另一國實施國際不法行為;一國指揮和控制另一國實施國際不法行為;一國

脅迫另一國實施國際不法行為】。P271

104、【非持續性違背國際義務】--如一國的防空部隊擊落合法飛越該國上空的飛機、一國的警察殺害或傷害另一國的外交代表等,都

屬于非持續性的違背國際義務的行為。【持續性違背國際義務】--如制定和保持與一國條約義務相沖突的法律條款、強行占領另一國

的部分領土等。P273

105、可免除國家責任的情況有:【同意;自衛;反措施;不可抗力;危難;危急情況】。P274-P276

①以同意為由免除國家責任應滿足的條件:【必須是以有效方式表示的同意;該特定行為不逾越所同意的范圍;同意不能違反強制性

規范】。

②自衛權的行使必須符合《聯合國憲章》規定的條件:【自衛必須是而且只能是對已經實際發生的武力攻擊進行反擊;自衛只有在安

理會采取必要辦法,以維持國際和平與安全以前才能行使;當事國所采取的自衛措施或辦法必須立即向安理會報告】。

③反措施針對的是一國的【國際不法行為】。以危難為由免除一國國際責任的條件:【只限于人的生命遭受危險的情況;危難情況不

是由援引國造成的;如果行為者的有關行為可能造成類似的或更大的災難,則不得援引危難作為免責理由】。

106、國家責任的形式P277-P280

(1)【停止不法行為】。要求停止不法行為的條件:不法行為具有持續的性質;被違背的國際義務在發出要求時仍然有效。

(2)【保證不重犯】。特點是向前看,著眼點是未來,而不是過去;強調的是預防未來可能發生的事情,而不是賠償。

(3)【賠償】--包括恢復原狀(首選的賠償方式)、補償(最經常采用的賠償形式,以金錢形式)和抵償等方式。②抵償的形式:如【正

式道歉、表示遺憾、承認不法行為、對非金錢損害作出象征性的損害賠償、對造成傷害或損害事件的原因作出應有的調查、對肇事的

個人采取紀律或刑事處分、為受益人設立管理補償付款的信托基金】等。正式道歉--可以采取象征性的行為,如【向受害國的國旗、

國徽致敬禮】。

107、“國際法不加禁止的、其有形后果有造成重大跨界損害的危險的活動”具有特定含義。它包括四個要素:【(1)人為要素:即這

類活動未受國際法禁止;(2)風險要素:即這類活動具有引起重大損害的可能;(3)領土(外)要素:即這類損害必須是跨界的;(4)有形

要素:即跨界損害必須是由這類活動通過其有形后果而引起的】。P282

108、各國在預防危險活動所造成的跨界損害方面,履行的義務:【核準;危險的評估;通知;預防措施的協商;提供和交換資料;不

歧視;和平解決爭端】。P283-P285

109、《損失分配原則草案》處理的核心問題是【跨界損害】。所謂“損害”包括:【人員死亡或人身傷害;財產的損失或損害,包括

構成文化遺產部分的財產;環境受損而引起的損失或損害;恢復財產、環境,包括自然資源的合理措施的費用;合理反應措施的費用】。

P286-P287

110、《關于危險活動造成的跨界損害案件中損失分配的原則草案》的主要內容:【(1)對跨界損害的受害者提供及時和充分的賠償;

(2)確立了嚴格責任制;(3)明確了國家、經營者以及其他實體分擔損失的原則;(4)確保提供賠償的程序;(5)要求國家為此制訂國內

法規并進行區域或國際合作】。P287-P290

111、國際法上的國際刑事責任問題,主要涉及【國家的刑事責任問題和個人的刑事責任問題】。首次規定戰爭罪犯應負個人國際刑事

責任的是《歐洲國際軍事法庭憲章》。P290

112、政府間國際組織:如【聯合國、世界衛生組織、歐洲聯盟】等。多數學者認為國際組織的基本特征是具有國家間合作的職能。【設

有常設機構】是國際組織區別于國際會議的主要特點。非政府組織包括【國際紅十字委員會、國際商會、國際綠色和平、大赦國際、

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國際法協會】等。P297-P298

113、國際組織分類P298-P299

依據國際組織成員的性質:【政府間組織和非政府間組織】。

依據國際組織的職能:【一般性國際組織和專門性國際組織】。

依據國際組織成員的地域特點:【全球性國際組織和區域性國際組織】。

8

依據國際組織的權力及其與成員國關系的性質:【國家間組織和超國家組織】。

114、國際組織的締約能力將依據各自的組織約章、暗含權和嗣后的慣例來具體確定。國際組織的使節權僅限于職能范圍內的特定領域。

P304-P305

115、從國際組織成員的類型來說,各種國際組織的成員分為【正式成員(也稱完全成員)、聯系成員(也稱準成員,在國際組織主要機

構中沒有表決權,但可以出席會議并參加討論的國際組織成員)、部分成員、附屬成員、觀察員】。P309-P310

116、國際組織一般設立三種內部機構:【決策機構、執行機構、行政管理機構】。國際組織一般具備至少兩個機構,即全體成員參與

的機構(大會)和負責日常管理的機構(秘書處)。P311-P312

117、在國際組織的實踐中,表決制度一般有【全體一致同意(即“全體一致通過”規則)、多數同意制(即“多數通過制”)、加權表決

制、協商一致】。【加權表決制】(加重投票制)是指依據一定標準和規則分別給予國際組織成員以不同票數或不等值的投票權的一種

表決制度。P312-P313

118、【《聯合國憲章》】是創立聯合國的一項多邊國際條約,它是聯合國的基本文件。聯合國是一個具有【國際法律人格】的政府間

國際組織。P315-P317

119、聯合國設有六個主要機關:【大會、安全理事會、經濟及社會理事會、托管理事會、國際法院和秘書處】。P318-P320

(1)大會:由聯合國全體成員國組成;根據【安理會的推薦】委任聯合國秘書長;實行一國一票制,每個會員國有一個投票權;對于重

要問題的表決,須由會員國以【2/3】多數通過。

(2)安全理事會(簡稱“安理會”)由15個理事國組成。表決程序:【程序事項決議的表決,9個理事國的同意票即可通過】;非程序

事項決議的表決,必須有包括全體常任理事國的同意票在內的9個可決票通過。

(3)【經社理事會的具體職權】:就經社、文教、衛生等事項進行研究并提出報告,并向聯大、會員國和有關機構提出這些事項的建議

案;可提出有關人權的建議案以便增進全體人類的人權及基本自由的界重及維護;可就其職權范圍內的事項擬定公約草案提交大會和

召集有關國際會議;與各種政府間專門機構簽訂協定,使它們同聯合國建立關系,并協調各專門機構的活動;就其職權范圍內的事項

同非政府組織進行磋商。

(4)【托管理事會】是聯合國負責監督托管領土行政管理的機關,它的主要職權包括:審查托管當局提交的報告,接受并審查托管領土的

居民或其他各方的請愿書,派出視察團視察托管領土等。

(5)秘書長由安理會推薦,大會任命,任期5年。安理會常任理事國在推薦秘書長時享有否決權?!久貢L是聯合國的行政首長,負責

提供通盤行政指導。秘書處的職員是國際公務員】。

120、聯合國專門機構的特點:【是政府間的國際組織;是某一特定領域的全球性專門性組織;與聯合國具有法律關系;有獨立的法律

地位】?!臼澜缳Q易組織】不是聯合國專門機構。P326-P327

121、美洲國家組織實行【集體安全體制】;東盟(東南亞國家聯盟)最高機構是【政府首腦會議】。歐盟主要機構:【歐洲理事會、歐

盟委員會、歐洲議會、歐洲法院】。P330-P333

122、古典自然法學派的代表人物格勞秀斯在其名著【《戰爭與和平法》】中就開始從理論上論及人權問題。P340

123、1948年12月聯合國大會通過【《世界人權宣言》】--戰后(第二次世界大戰后開始的)第一個關于人權的專門性國際文件,從此

人權問題真正地進入國際法領域并受到世界廣泛關注。【12月10日】被聯合國確定為國際人權日。P342

124、《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主要內容:【生命權、司法權利、人身權利、政治權利(人人享有主張及表達意見的自由)】,

人人享有的主張及表達意見的自由屬于【政治權利】;《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的主要內容:【工作權、休息權、社會保

障的權利、文化權利】。P346-P347

125、國際人權保護的專門性公約:【防止并懲治滅絕種族罪;消除種族歧視和禁止種族隔離;禁止奴隸制和禁止強迫勞動;難民及無

國籍人的保護;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一方面努力減少和消除無國籍狀態,另一方面,亦【通過條

約給予無國籍人以一定的法律地位】,保障其基本人權和自由。P347-P350

126、【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世界衛生組織】屬于聯合國系統內的一般性人權機構。專門人權機構:【人權理事會、人權高級專員辦公

室、防止歧視和保護少數民族委員會和婦女地位委員會】等?!救藱嗬硎聲渴锹摵蠂髸南聦贆C構,其前身是作為經社理事會下

屬職司委員會的人權委員會??煞Q之為聯合國系統的人權機構:【人權事務委員會、消除種族歧視委員會、消除對婦女歧視委員會、

禁止酷刑委員會、兒童權利委員會】等。P352-P353

127、聯合國人權保護的程序有【報告及審查制度、來文及和解程序、國際法院的司法程序、個人申訴制度、聯合國“1503”程序】。

賦予非政府人權組織個人來文申訴權的國際人權保護程序是【聯合國“1503程序”(它不以人權公約為基礎,而是依據聯合國經社理

事會決議建立)】。P353-P354

9

128、區域性人權保護制度:【歐洲人權保護制度;美洲人權保護制度;非洲人權保護制度】。【《歐洲人權公約》】是第一個區域性

人權公約?!睹乐迖医M織憲章》為基礎的人權制度在美洲國家組織所有32個成員國中均適用,《美洲人權公約》制度只對締約國有

約束力。【《非洲人權和民族權憲章》】更接近《國際人權憲章》的標準。P355-P358

129、國際爭端的特點:國際爭端的【主體是國家或其他國際法主體;客體是有關法律權利或政治利益的爭執;由國際法的解決方法加

以解決;解決方法由當事國自愿選擇適用】。P363-P364

130、國際爭端的解決方法P364-P367

(1)強制方法:【反報、報復、平時封鎖、干涉】等?!痉磮蟆克槍Φ牟皇沁`反法律的行為,它通常被認為是行為國的【合法對抗措

施】,只要不違反國際法,反報是允許的。

(2)非強制方法:可以將和平解決國際爭端的方法歸納為【政治方法、法律方法和通過國際組織解決國際爭端方法】?!菊勁小f商、

斡旋、調停、調查、和解】等屬于政治方法;【國際仲裁(公斷)和司法解決】屬于法律方法。

131、國際爭端政治解決方法的特點:【由爭端當事國直接進行;第三方只起促進解決的作用;無論哪一種政治解決方法都只有建議的

作用,沒有法律拘束力;適用于任何性質的爭端,政治性、法律性的爭端或兼有這兩種性質的混合性爭端,只要當事國同意,都可采

用】。法律解決方法則具有法律約束力,這是政治解決方法與國際爭端的法律解決方法的最根本區別。P367-P368

132、【中國與英國關于香港問題的解決】是以談判和協商來解決國際爭端的范例。P369

133、【《杰伊條約》】被認為是近代仲裁制度的開始。國際仲裁由國家之間簽訂條約組織仲裁庭進行,其適用的法律主要是國際法。

【仲裁】是介于司法解決與國際爭端的政治解決方法之間的一種方法,即“準司法方法”?!局俨貌脹Q具有拘束力】,這是國際仲裁

同政治解決方法的最大區別。P372-P375

134、國際法院(世界法院,適用法律是國際法)P378-P388

(1)【國際法院】在荷蘭海牙正式成立,是聯合國主要司法機關。國際法院由15名不同國籍的法官組成,法官由聯合國大會和安理會

分別選舉產生。法官按照【“代表世界各大文化和各主要法系”】的原則進行分配和選任。【法官任期9年】,可連選連任。

(2)國際法院的管轄權包括【訴訟管轄權和咨詢管轄權】。國際法院的當事方只能是國家,即只有國家才能成為國際法院的訴訟當事方,

而國際組織、自然人和法人都不能成為國際法院的當事方,亦即不能成為國際法院的原告或被告。國際法院管轄權的確立方式:【自

愿管轄;協定管轄;任意強制管轄】。

(3)國際法院的應訴管轄制度是基于當事國默示接受國際法院管轄。國際法院是民事法院,它沒有刑事管轄權,【不能審判個人(如戰

犯等)】。

(4)國際法院的訴訟程序:【起訴、書面程序和口頭程序、評議及宣判、特別程序】。特別程序:【初步反對主張、臨時保全措施、參

加】等。

135、國際法上的戰爭的特征:【戰爭主要發生在主權國家之間,但又不限于國家(傳統國際法上的戰爭不包括一國內戰);戰爭通常都

伴隨有一定規模的武力使用;國際法上,戰爭不但是大規模使用武力的事實,還是一種法律狀態】。兩國敵對行為未伴隨戰爭狀態,

只是發生非戰爭武裝沖突,此時的法律狀態是【外交、條約關系仍不斷絕】。P397-P398

136、戰爭所導致的法律后果:【外交和領事關系--交戰國間的外交和領事關系通常隨戰爭狀態的開始而斷絕;條約關系--雙邊條約,

如需要共同政治行動或以友好關系為前提的條約,當即廢止;敵國公有財產】。P402

137、交戰國武裝部隊的成員,除醫務人員和隨軍牧師外,都是正規戰斗員。非正規戰斗員,包括【民兵、志愿部隊、起義居民和游擊

隊】等。成為合法戰斗員的條件:【有對部下負責的指揮官領導;有由遠方得以辨識的確定徽章;公開攜帶武器;遵守交戰法則及慣

例】。P403

138、國際法上限制戰爭行為的基本原則:【人道原則;區分原則;“軍事必要”不解除交戰國尊重國際法的義務的原則;條約無規定

的情況,亦不解除交戰國尊重國際法的義務的原則】。P404-P405

139、戰爭結束的方式:【交戰雙方正式締結和約以建立和平狀態;交戰一方發表正式宣言,聲明終止戰爭狀態;交戰一方滅亡對方以

結束戰爭;交戰雙方不再作戰爭行為,也不特別締結和約以明白表示媾和,而不知不覺地進入和平狀態】。最常見和最正式的結束戰

爭的方式是【締結和約】。敵對行為的停止,主要通過停戰或投降。P408-P409

140、中立國的義務有【節制的義務、防止的義務、容忍的義務--如交戰國可能會對中立國船舶進行臨檢和搜查】。對于交戰國來說,

容忍的義務--【容忍中立國港口臨時庇護敵方艦船或給以必要維修】等等。P413-P414

141、國際人道法以【“日內瓦公約體系”】為其主要的淵源形式。內容體現:《日內瓦公約》不僅適用于國家間的戰爭,也適用于國

家間任何非戰爭的武裝沖突。1929年以后,各次的《日內瓦條約》都取消了【“普遍參加條款”】,規定即使有非締約國參加戰爭或

武裝沖突,其他締約國在其相互關系上,仍受日內瓦公約的拘束。為確保對醫療人員、醫療機構和醫療運輸的識別和保護,《日內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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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約》規定了統一的識別標識,【即白底紅十字標志、紅新月標志、紅獅與太陽?的標志】。對戰俘的保護相關內容:戰俘受訊問時,

【僅須回答其姓名、等級、出生日期和番號,拘留國不得強迫其提供情報】;拘留國可以利用戰俘(軍官除外)勞動,但須以其體力合

格為限,并且不得強令其從事危險(如掃雷)、有礙健康或有損體面的勞動。P417-P422

二、簡答題+論述題+案例(相關知識點)

1、國際法的特征P3-P4

答:(1)國際法的主體是國家

(2)國際法規則是國際社會就某一問題達成法律上的共識之結果

(3)國際法的執行主要靠國家的自我遵守,而不是靠國家之上的強制執行機關來維護

2、國際法的法律性質P4-P6

答:(1)國際法是法律,因為它是由對國際社會成員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各種行為規范組成的

(2)國際法主體若違背國際法的規范,將構成國際不法行為,并由此而承擔相應的國際法律責任

(3)國際實踐已經表明,國際法作為主要調整國家間關系的法律,不僅為世界各國所公認,而且也為各國所遵守??傊?國際法是法律,

但它不同于國內法,國際法是法律的一個特殊體系

3、確定國際法原則的輔助方法P15-P17

答:(1)司法判例。包括國際司法判例和國內司法判例

(2)公法學家學說。指有權威的國際法學者的著述,也可以寬泛地理解為學者們關于國際法的權威著述

(3)國際組織決議。指國際組織的各機構按照該組織的組織約章所規定的表決程序以書面形式通過的決定

4、國際法主體的含義及要件P18-P19

答:(1)國際法主體亦稱國際法律人格者,是指能獨立從事國際交往和參加國際法律關系,直接承受國際法上的權利和義務,且能進行

國際求償以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實體

(2)要件:能獨立進行國際交往和參加國際法律關系;能直接承受國際法上的權利和義務;有國際求償能力

5、國際法與國內法的相互關系P24-P26

答:(1)在國際層面,就國家遵守國際義務而言,國際法優于國內法

表現:國家在國際關系中負有使本國的國內法與國際義務相一致的義務;國際法在國際司法機構中享有優先地位;國內憲法也不能取

代國際法,盡管在多數國家中國內憲法可以并且通常優于國際法

(2)在國內層面,國際法在一國國內的效力由國內法特別是憲法加以規定。然而,如果一國因其國內法的規定不能履行國際義務,該國

應對有關國家承擔國際責任

6、現代國際法基本原則的內容及其與國際強行法的聯系與區別P33,P38-P46

答:(1)基本原則主要內容:國家主權平等原則;禁止使用武力原則;和平解決國際爭端原則;不干涉內政原則;民族內決原則

(2)兩者的聯系:國際法基本原則完全具備強行法的特征,具有強行法的性質。兩者的區別:基本原則對國際法的一切領域具有普遍適

用性,而有的強行法規范只是某一特定國際法領域的具體規則,并不具有普遍的適用性,不能作為國際法基本原則

7、國家的基本權利P54-P57

答:國家基本權利是指由國家主權直接派生出來的國家所固有的權利。

(1)獨立權,是指國家按照自己的意志處理本國事務而不受他國干涉的權利

(2)平等權,是指各個國家在國際法上地位平等的權利

(3)自衛權,是指國家為了保衛自己的生存和獨立而具有的權利

(4)管轄權,是指國家對特定的人、物和事件進行管理和處置的權利

8、國家行使自衛權的基本條件P56

答:(1)國家受到武力攻擊(前提條件)

(2)行使的時間應當在聯合國安理會采取必要辦法維持國際和平與安全之前

(3)聯合國會員國行使自衛權應當向安理會報告,并且不得影響安理會行使維持國際和平與安全的職權

(4)行使的武力限度應當遵循必要性和相稱性原則

9、政府繼承與國家繼承不同點P84-P85

答:(1)發生繼承的原因不同。國家繼承是由領土變更的事實所引起,而發生政府繼承的原因則是政府的更迭

11

(2)參加繼承關系的主體不同。國家繼承關系的參加者是兩個不同的國際法主體,而政府繼承發生在同一國際法主體內部的新舊兩個政

府之間

(3)國家繼承因領土變更的情況不同而在范圍上有全部繼承和部分繼承之分,而政府繼承一般是全部繼承,即凡符合國際法的權利和義

務,皆應由新政府完全接受

10、中國法律規定不準出境的外國人類別P101

答:(1)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經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法院認定的有犯罪嫌疑的人

(2)經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結民事案件不能離境的人

(3)有其他違反中國法律的行為尚未處理,且經有關主管機關認定需要追究的人

11、難民身份的確定及P102

答:(1)主觀條件。當事人畏懼迫害;即當事人有正當理由畏懼因種族、宗教、國籍、屬于某一社會團體或具有某種政治見解等原因而

可能受到迫害

(2)客觀條件。當事人留在其本國之外或經常居住地國之外,且不能或不愿受其本國保護或返回其經常居住地國

12、領土爭端的原因、解決方式P124-P125

答:原因:主要是邊界爭端。既可能是兩國間邊界線的位置或走向不明確,也可能是雙方對邊界條約中有關邊界線的規定有不同的解

釋,或者由于邊境被侵占、邊界線被單方面移動等

方式:(1)通過雙方談判,簽訂邊界條約。簡單、易行,而且比較合理、有效

(2)提交仲裁或國際司法程序。通過這種方式有利于實現邊界的穩定性與確定性。如通過國際司法程序解決的1962年柬埔寨和泰國之

間的“隆端寺案”

13、領海的法律地位P145-P147

答:(1)沿海國對領海的主權權利

(2)無害通過權(一般只適用于商船)。沿海國對領海主權的行使,受一個習慣國際法規則的限制,即外國船舶享有無害通過一國領海

的自由。用于處理沿海國對領海主權的行使問題。無害是指不損害沿海國的和平、安全和良好秩序。通過是指為了穿過領海但不進入

內水、或從內水駛出或駛入內水的航行,除例外情況外,通過必須繼續不停和迅速進行

(3)沿海國在領海內的司法管轄權

14、沿海國對大陸架的權利P154

答:(1)沿海國為勘探大陸架和開發其自然資源的目的,對大陸架行使主權權利

(2)沿海國對大陸架資源的勘探和開發的權利是專屬性的

(3)沿海國對大陸架的權利并不取決于有效或象征的占領或任何明文公告

(4)沿海國有授權和管理為一切目的在大陸架上進行鉆探的專屬權利

(5)沿海國對大陸架的權利不影響上覆水域或水域上空的法律地位;沿海國對大陸架權利的行使,不得對航行和公約規定的其他國家的

其他權利和自由有所侵害,或造成不當的干擾

15、大陸架和專屬經濟區的關系P156-P157

答:聯系:大陸架和專屬經濟區在200海里是一個重疊區域,都是國家的管轄范圍,沿海國的權利也有重疊,兩者關系非常密切

區別:(1)兩者的形成方式和過程不同。大陸架是沿海國陸地的自然延伸。專屬經濟區不是根據自然延伸,而是從測量領?;€量起不

超過200海里的一個海洋區域

(2)兩者的法律根據不同。大陸架法律概念根基于習慣國家法,并已得到《大陸架公約》的承認,專屬經濟區是在20世紀70年代才出

現的法律概念

(3)沿海國在這兩個區域內的權利義務不同

(4)兩者的范圍不同。200海里是大陸架的最小寬度,卻是專屬經濟區的最大寬度

16、公海自由的內容P163

答:(1)航行自由

(2)飛越自由

(3)鋪設海底電纜和管道的自由

(4)建造國際法所容許的人工島嶼和其他設施的自由

(5)捕魚自由

12

(6)科學研究的自由

17、使館享有的外交特權豁免范圍P212

答:(1)使館館舍不可侵犯

(2)檔案和文件不受侵犯

(3)通訊自由

(4)免納各種捐稅、關稅

(5)其它特權,如在館舍使用本國國旗、國徽等

18、外交官的特權和豁免P213

答:(1)外交官的人身和財產不得侵犯

(2)司法管轄的豁免

(3)行動及旅行的自由

(4)免納捐稅、關稅與海關查驗

19、條約的主要特征P222-P223

答:(1)是國際法主體間簽訂的協議

(2)條約為締約主體創設國際權利和義務

(3)必須以國際法為準

(4)以書面形式為主

20、我國條約締結機關各自的權力P225

答:(1)國務院同外國締結條約和協定

(2)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同外國締結條約和重要協定的批準和廢除

(3)國家主席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批準和廢除同外國締結的條約和重要協定

(4)外交部在國務院的領導下管理同外國締結條約和協定的具體事務

21、條約保留的概念、特征與范圍P234-P235

答:(1)概念;條約的保留是指一國在簽署、批準、接受、贊同或加入條約時所作的單方面聲明,不管其采用怎么樣的措辭或名稱。其

目的是排除或更改條約的某些規定對該國適用時的法律效果

(2)特征;保留應在一國表示接受條約約束時作出;保留可以采用任何措辭或名稱,但其性質屬于單方面的聲明;保留的目的在于排除

或更改條約中某些條款對提出保留的當事國的拘束力

(3)下列三種情況下不得保留:條約本身禁止保留;條約僅準許特定的保留而有關的保留不在其內;保留不符合條約的目的與宗旨

22、解決條約的沖突問題采取的方法P241

答:(1)條約本身有明文規定其同其他國際條約之關系的,遵從條約的規定

(2)如果前后所訂的兩個條約的當事國相同,一般適用“后法優于前法”原則,以后條約代替前條約,即適用后約

(3)當先后所訂條約的當事國不完全相同時,在同為先后兩個條約的當事國之間,適用后訂條約;在同為兩條約的當事國與僅為其中一

個條約的當事國之間,適用兩國均為當事國的條約

23、《維也納條約公約法》關于條約無效的情形的規定P251

答:違反締約能力和締約權限的規定;錯誤、詐欺、賄賂、強迫;與國際強行法相抵觸。

24、條約終止的原因P256-P263

答:(1)條約本身規定的終止。原因:全體當事國同意終止;條約解除條件成立

(2)單方面廢止或退出條約

(3)條約由于期滿或目的已達到而終止

(4)條約可因一般國際法上的理由而終止:條約履行的不可能;情況的基本改變;締約一方違約;條約被代替;斷絕外交或領事關系;

締約國之間發生敵對行為;條約與新的強行法規則抵觸

25、典型國際組織的特征P297-P298

答:(1)是國家之間的組織

(2)是根據國際條約或其他受國際法支配的文件而創立

(3)具有特定的宗旨和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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