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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附件1

諸暨市旅游新業態項目安全管理規范

—玻璃棧橋(試行)

為進一步加強玻璃棧橋項目安全監管,有效防范安全事故發

生,根據《諸暨市旅游新業態項目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試行辦法》

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范。

一、施工許可審查

(一)項目的核準、備案和審批手續;

(二)依法辦理用地批準手續的證明文件、建設工程規劃許

可證、地質災害評估;

(三)有效的施工合同、建設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合格

書;

(四)設備安全檢測;

(五)五方主體合同文本。

二、建設驗收標準

建設過程中的相關建筑材料、設備設施應送相關檢驗部門或

有專業資質且在監管部門備案的檢驗機構進行檢測試驗,確保符

合《懸空地板、踏步、步道及棧道玻璃》(GB/T38784-2020)

—1

標準要求,并取得相關合格報告。取得規劃核實、質監報告,項

目開放前需聘請有專業資質并在監管部門備案的安全評估機構

對項目進行驗收,并將評估結果報相關部門備案。

三、日常運營管理

(一)企業是高風險旅游項目投資、經營、管理的實施主體

和責任主體。必須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牢固樹立風險防范意

識,對建設經營活動中的各種風險因素保持高度敏銳性,通過建

立健全風險管控體系,完善安全管理制度,提高風險防控能力;

(二)營運企業應委托專業機構科學核算最大安全承載人

數,以明示的方式告知旅游者安全防護事項和可能存在的風險,

提示旅游者購買旅游意外保險;加強對人流的管理和控制,堅決

嚴密防范節假日因人流擁擠或惡劣天氣、自然災害、恐怖襲擊、

治安及突發疾病等引起的突發事件和各類旅游安全事故(事件)

發生;

(三)營運企業應是立并完善高風險旅游項目安全管理信息

檔案,增加必要的安檢和監控設施設備、廣播設施,提高安保智

能化、信息化水平;

(四)每年至少聘請一次專業機構對玻璃棧橋類設施進行安

全檢測,安全檢測結果報市相關部門備案;

(五)營運企業應結合玻璃棧橋類項目實際,完善安全生產

管理制度,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1.制定安全生產管理專項制度;

—2—

2.落實日常巡查檢查、維護保養制度,強化各類危險源和安

全隱患排查;

3.制定專項應急預案,每年至少組織一次專項突發事件應急

處置演練,提升應急救援技能水平;

4.配備相應的安全管理和救護設備、人員,按照國家規定購

買相關責任保險;

5.履行配合各級部門監督檢查義務。

本規范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3—

附件2

諸暨市旅游新業態項目安全管理規范

一玻璃滑道(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玻璃滑道使用管理,防止和減少事

故,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依據《諸暨市旅游就業態項目安全生

產監督管理試行辦法》,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玻璃滑道的設計、制造、安裝、使用、維護保養、

修理,應當遵守本規范。

第三條鼓勵推行玻璃滑道相關責任保險制度,提高事故應

急處置和賠付能力。

第二章設計、制造、安裝

第四條設計單位應當對玻璃滑道的設計進行安全評價,提

出安全風險防控措施,對設計安全負責。設計文件應明示整機、

主要受力部件的設計使用期限。

—4—

第五條制造、安裝單位應按照設計文件更求制造、安裝,

嚴格質量控制,對其制造、安裝質量負責。

第六條玻璃滑道選用的玻璃應符合設計文件、《懸空地板、

踏步、步道及棧道玻璃》(GB/T38784-2020)等要求。

第七條玻璃滑道制造竣工后,應當附有產品質量合格證

明、設計文件、使用維護說明書等出廠隨機文件。

第八條玻璃滑道使用維護說明書應當明確規定使用條件、

操作規程、乘客須知、試滑行檢查項目、設備日常檢查項目、維

護保養項目和要求、常見故障及排除方法、事故應急處置方案等。

第九條安裝施工前,施工單位應當確認場地、設備基礎、

預埋件等土建工程符合土建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要求。

第十條使用單位在項目落地建設前須對項目進行風險安

全評價并做出書面承諾。同時,項目所在地鄉鎮(街道)應向市

文化廣電旅游局提交項目安全審查申請,市文化廣電旅游局組織

領導小組成員單位進行項目安全聯合審查,通過安全審查后方可

進行建設。如審查中發現安全隱患,應提出整改意見,直至安全

隱患全部消除。

第十一條施工單位應當按照質量管理體系要求,制定施工

方案,加強現場施工質量和安全管理。

第十二條玻璃滑道安裝竣工后,應當委托相應資質的機構

在企業自檢的基礎上進行安全性能檢驗,未經檢驗合格的不得交

付使用。

—5—

第十三條玻璃滑道竣工后,施工單位應當在玻璃滑道明顯

部位裝設符合要求的產品銘牌。施工單位應當將出廠隨機文件、

委托檢驗報告、安裝質量證明、自檢報告等安裝技術資料移交使

用單位存檔。

第三章使用、維護保養、修理

第十四條使用單位應對在用玻璃滑道每年進行1次委托

檢驗;未經委托檢驗或委托檢驗不合格的玻璃滑道,不得繼續使

用。本規范實施前已投入使用的玻璃滑道應委托相應資質的機構

進行安全性能檢驗或安全評估;安全性能檢驗或安全評估不通過

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五條使用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玻璃滑道

安全管理制度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崗位責任制度;

(二)設備管理制度:

(三)技術檔案管理制度;

(四)安全操作規程;

(五)日常檢查制度;

(六)維護保養制度;

(七)作業人員及服務人員安全培訓考核制度;

(A)應急預案管理制度;

—6—

(九)意外事件和事故處理制度;

(十)安全巡查管理制度。

第十六條使用單位應當對每臺(套)玻璃滑道建立技術檔

案,妥善管理和保存。技術檔案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產品質量合格證明、使用維護說明書、設計資料、安

裝技術資料、土建施工驗收資料等;

(二)日常檢查記錄;

(三)運行、維護保養、設備故障記錄;

(四)作業人員培訓、考核記錄;

(五)應急救援演練記錄;

(六)事故及處理記錄。

第十七條使用單位應當按照使用說明書和本規范的要求,

制定日檢、月檢、年檢檢查項目,開展設備運營前試滑行檢查、

日常檢查、定期巡檢和維護保養并如實記錄。對日常維護保養和

試滑行檢查等自行檢查中發現的異常情況,應當及時處理。在國

家法定節假日或舉行大型群眾性活動期間,使層單位應加強全面

檢查維護。

第十八條使用單位應當在玻璃滑道的站臺入口處等顯著

位置張貼乘客須知、安全注意事項、滑行姿勢圖(含滑行操作要

點),應注明運行特點、乘客范圍、禁忌事宜等;滑道沿線應設

置警示標牌,標識應清晰醒目。

第十九條玻璃滑道滑行時,滑道面不允許有任何潤滑介

—7—

質,整條滑道僅限一人滑行。

第二十條玻璃滑道應設有覆蓋整條滑道的監視系統,出發

站應有監視畫面。

第二十一條站臺、平臺之間及巡線人員應配有足夠的通訊

裝置(含廣播、對講機等),保證通訊及時、暢通。滑道全長超

過500m時,應設置監護哨與應急救援平臺。

第二十二條使用單位應建立天氣預警機制,對雨、雪、霧、

雷電、結露、冰凍等天氣進行預報,并制定相應的安全防范措施。

當雨、雪、霧等天氣引起滑道表面濕滑時,滑道應停止運行。待

安全檢查正常后,方可繼續使用。

第二十三條使用單位應當制定專項應急預案,對救援人員

定期進行專業培訓,每年至少對每條玻璃滑道組織1次應急救援

演練,并做好記錄。

第二十四條使用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對玻璃滑道的

安全使用管理負責。

第二十五條使用單位的安全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應經培

訓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

第二十六條使用單位應配備安全管理人員,對設備使用進

行管理,定期對作業人員和服務人員開展安全教育培訓。

使用單位安全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負責檢查本單位各項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實情況;

(二)負責制定并落實操作規程、設備維護保養及安全檢查

—8—

計劃;

(三)負責設備使用狀況日常檢查,排查事故隱患,發現問

題應當停止使用設備,并及時報告本單位有關負責人;

(四)負責組織設備自檢,申報委托檢驗;

(五)負責組織應急救援演練;

(六)負責組織本單位作業人員和服務人員的安全教育、崗

前培訓和考核;

(七)負責技術檔案的管理。

第二十七條使用單位應當配備滿足安全運營要求的作業

人員和服務人員。

作業人員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熟悉玻璃滑道性能、結構和原理,按時進行日常檢查、

定期巡檢、維護保養;

(二)嚴格執行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規程。每日運營前應進

行2次以上試滑行,確認安全后投入使用;

(三)每次滑行前應對乘客滑行裝備穿戴及滑行姿勢進行檢

查確認,詳細說明乘客滑行操作方法及滑行注意事項;

(四)滑行時應當密切注意乘客滑行動態及滑道表面狀態,

乘客不應出現危險狀態,制止乘客的不安全行為。發生突發事件,

應當采取緊急措施保護乘客,并立即向安全管理人員報告;

(五)如實填寫滑行及維護保養記錄;

(六)進行經常性的檢查和維護保養,對發現的異常情況及

—9—

時處理;

(七)熟悉應急救援流程,掌握應急處置技能。作業過程中

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應當立即采取緊急應對措

施。

服務人員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遵守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服務有關規定;

(二)維護站臺安全秩序,宣講乘客須知、安全注意事項,

協助作業人員做好崗位工作;

(三)滑行中應密切注視乘客的安全狀態和滑行情況,發現

異常,及時報告;

(四)乘客發生意外事故時,應按規定程序采取緊急救援措

施。

第二十八條使用單位應當嚴格執行玻璃滑道的日常檢查

制度,嚴禁乘客在滑道表面濕滑狀態下滑行。對日常檢查、定期

巡檢、維護保養、試滑行等檢查應進行簽字確認,方可開啟滑道

滑行。檢查內容包括:

日檢、定期巡檢至少應檢查下列項目:

(一)滑道表面是否干燥、平整、堅實、光滑,有無霉變、

雜物,滑道末端阻尼墊鋪設是否完好;

(二)乘客滑行裝備(含防護褲、手套、頭盔等)有無破損、

缺失;

(三)防風、防雨裝置是否牢固,有無損壞;

—10—

(四)玻璃、花崗巖有無自爆、開裂,邊緣有無破裂等尖銳

突出物;

(五)監視與通訊系統是否正常、清晰;

(六)沿線有無障礙物,安全距離是否滿足要求;

(七)不銹鋼圓管扶手有無開裂、松動,是否干燥;

(A)滑道出入口門是否固定良好,能否可靠鎖緊;

(九)乘客須知、安全標識及滑道沿線警示標牌張掛是否良

好;

(十)試滑行時,試滑員有無出現翻滾、彈跳、碰撞等,滑

道有無異常晃動。

月檢至少應檢查下列項目:

(一)基礎有無不均勻沉降、開裂;

(二)玻璃、花崗巖固定是否牢固可靠,拼接縫的填充膠有

開裂、脫落;

(三)立柱、鋼結構有無銹蝕,焊縫有無開裂,斜撐、拉筋

有無松動;

(四)照明系統是否滿足要求;

(五)站臺區警示標志及空間是否滿足要求;

(六)應急救援裝置是否完好;

(七)風速儀工作是否正常。

年檢至少應檢查下列項目:

(一)每年要進行1次全面檢查,必要時要進行載荷試驗或

11

部分拆卸檢查,驗證安全技術性能;

(二)必要時,重要焊縫應進行無損檢測;

(三)滑道底板、測板等磨損測定;

(四)立柱、鋼結構除銹防腐;

(五)玻璃、花崗巖拼接縫填充膠老化檢查;

(六)玻璃、花崗巖使用壽命確認。

第二十九條玻璃滑道發生故障、事故的,使用單位應當立

即停止使用,對其進行全面檢查和維護保養,消除事故隱患,方

可繼續使用。

第三十條使用單位租借場地開展玻璃滑道經營的,應當與

場地提供單位簽訂安全管理協議,落實安全管理制度。

場地提供單位應當核實玻璃滑道使用單位滿足相關法律法

規以及本規范要求的使用條件。

第三十一條玻璃滑道修理應按照本規范及使用維護說明

書要求進行。原則上應優先選擇原制造單位進行。

第三十二條以下情況玻璃滑道應停止運營:

(一)夜間;

(二)風速大于15m/s;

(三)能見度低于50m;

(四)極端惡劣天氣(臺風、暴雨、雷電、冰凍、大雪、地

震);

(五)其他相關要求。

—12—

第四章附則

第三十三條本規范所稱的玻璃滑道,是指在旅游場所開展

經營活動的,沿呈坡型鋪設或架設在地面上,承載面為玻璃或花

崗巖材質,側板為玻璃材質制成的固定滑槽,供乘客滑行的游樂

設施。滑行時乘客應穿戴滑行裝備,用手、腳摩擦扶手、側板控

制滑行速度。

第三十四條本規定下列用語的含義:

使用單位:是指從事玻璃滑道日常經營管理的企業、個體工

商戶。即產權所有者或受其委托、授權的管理者。

維護保養:是指通過設備部件拆解,進行檢查、系統調試、

更換易損件,但不改變玻璃滑道的主體結構、性能參數的活動,

以及日常檢查工作中緊固連接件、設備除塵、設備潤滑等活動。

修理:是指通過設備部件拆解,進行更換或維修主要受力部

件,但不改變玻璃滑道的主體結構、性能參數的活動。

安全管理人員:是指從事玻璃滑道安全管理的人員。

作業人員:是指從事態玻璃滑道操作、修理的人員。

服務人員:是指為態玻璃滑道運營提供服務的人員,如站臺

服務人員等。

第三十五條本規范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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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諸暨市旅游新業態項目安全管理規范

一玻璃水滑梯(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玻璃水滑梯使用管理,防止和減少事

故,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依據《諸暨市旅游新業態項目安全生

產監督管理試行辦法》,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玻璃水滑梯的設計、制造、安裝、使用、維護保養、

修理,應當遵守本規范。

第三條鼓勵推行玻璃水滑梯相關責任保險制度,提高事故

應急處置和賠付能力。

第二章設計、制造、安裝

第四條設計單位應當對玻璃水滑梯的設計進行安全評價,

提出安全風險防控措施,對設計安全負責。設計文件應明示整機、

主要受力部件的設計使用期限。

—14—

第五條制造、安裝單位應按照設計文件更求制造、安裝,

嚴格質量控制,對其制造、安裝質量負責。

第六條制造單位應當按照設計文件、《大型游樂設施安全

規范》、《玻璃水滑道安全技術要求》(GB/T送審稿)等標準

要求進行制造。

第七條玻璃水滑梯竣工時,應當附有產品質量合格證明、

設計文件、安裝及使用維護說明書等文件。

第八條玻璃水滑梯使用維護說明書應當明確規定使用條

件、操作規程、乘客須知、試滑行檢查項目、設備日常檢查項目、

維護保養項目和要求、常見故障及排除方法、事故應急處置方案

等。

第九條施工單位在施工前,應當確認場地、設備基礎、預

埋件等土建工程符合土建工程質量要求。

第十條使用單位在項目落地建設前須對項目進行風險安

全評價并做出書面承諾。同時,項目所在地鄉鎮(街道)應向市

文化廣電旅游局提交項目安全審查申請,市文化廣電旅游局組織

領導小組成員單位進行項目安全聯合審查,通過安全審查后方可

進行建設。如審查中發現安全隱患,應提出整改意見,直至安全

隱患全部消除。

第十一條施工單位應當按照質量管理體系要求,制定施工

方案,加強現場施工質量和安全管理。

第十二條玻璃水滑梯安裝竣工后,應當委托相應資質的機

—15—

構在企業自檢的基礎上進行安全性能檢驗,未經檢驗合格的不得

交付使用。

第十三條玻璃水滑梯安裝竣工后,施工單位應當在旅游新

業態玻璃水滑梯明顯部位裝設符合要求的產品銘牌。

施工單位應當將設計文件、委托檢驗報告、安裝質量證明、

自檢報告等安裝技術資料移交使用單位存檔。

第三章使用、維護保養、修理

第十四條使用單位應對在用玻璃水滑梯每年進行1次委

托檢驗;未經委托檢驗或委托檢驗不合格的玻璃水滑梯,不得繼

續使用。

本規范實施前已投入使用的玻璃水滑梯應委托相應資質的

機構進行安全性能檢驗或安全評估;未通過安全性能檢驗或安全

評估的玻璃水滑梯,不得繼續使用。

第十五條使用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管理

制度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崗位責任制度;

(二)設備管理制度;

(三)技術檔案管理制度;

(四)安全操作規程;

(五)日常檢查、巡查制度;

—16—

(六)維護保養制度;

(七)作業人員及服務人員安全培訓考核制度;

(A)應急預案管理制度;

(九)意外事件和事故調查處理制度;

第十六條使用單位應當對每臺(套)玻璃水滑梯建立技術

檔案,并妥善管理和保存。技術檔案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產品質量合格證明、使用說明書、設計資料、安裝技

術資料、土建施工驗收資料等;

(二)日常檢查記錄;

(三)運行、維護保養、設備故障記錄;

(四)作業人員培訓、考核記錄;

(五)應急救援演練記錄;

(六)事故及處理記錄。

第十七條使用單位應當按照使用說明書和使用管理規范

的要求,制定日檢、月檢、年檢檢查項目,開展設備運營前試滑

行檢查、日常檢查、定期巡檢和維護保養并如實記錄。對日常維

護保養和試滑行檢查等自行檢查中發現的異常情況,應當及時處

理。在國家法定節假日或舉行大型群眾性活動期間,使用單位應

加強全面檢查維護。

使用單位進行本單位設備的維護保養工作時,應當配備足夠

的作業人員和必備的工具、設備。

第十八條使用單位應當在玻璃水滑梯的站臺入口處等顯

17—

著位置明示乘客須知及乘坐姿勢圖,注明設備的乘客范圍、禁忌

事宜等。在滑道站臺及滑道沿線設置足夠的視頻監視系統及安全

警示標志。出發站應有監視畫面。

第十九條站臺、提升平臺及巡線人員之間應配有足夠的通

訊裝置(含廣播、對講機等),保證通信及時、暢通。滑道全長

超過300nl時,應設置監護哨與應急救援平臺。

第二十條滑具運輸系統應符合安全要求。提升線路與滑道

滑行線路重合處應設置有效的防護措施。

第二十一條水循環系統的吸水口應設置在非人員活動區

域并設有牢固的安全格柵及安全警示標識。

第二十二條使用單位應建立天氣預警機制,對雨、雪、霧、

雷電、結露、冰凍等天氣進行預報,并制定相應的安全防范措施。

第二十三條使用單位應當制定專項應急預案,配備相應的

救援人員、營救設備和急救物品。

使用單位應當加強營救設備、急救物品的存放和管理,對救

援人員定期進行專業培訓,每年至少對每臺(套)玻璃水滑梯組

織1次應急救援演練,并做好記錄。

第二十四條使用單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對玻璃水

滑梯的安全使用管理負責。

第二十五條使用單位的安全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應經培

訓考核合格后,方可上聲。

第二十六條使用單位應配備安全管理人員,對設備使用進

—18—

行管理,定期對作業人員和服務人員開展安全教育培訓。

使用單位安全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負責檢查本單位各項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實情況;

(二)負責制定并落實玻璃水滑梯操作規程、維護保養及安

全檢查計劃;

(三)負責玻璃水滑梯使用狀況日常檢查,排查事故隱患,

發現問題應當停止使用設備,并及時報告本單位有關負責人;

(四)負責組織玻漓水滑梯自檢,申報委托檢驗;

(五)負責組織玻漓水滑梯應急救援演習;

(六)負責組織本單位玻璃水滑梯作業人員和服務人員的安

全教育和崗前培訓;

(七)負責玻璃水滑梯技術檔案的管理。

第二十七條使用單位應當配備滿足玻璃水滑梯安全運營

要求的作業人員和服務人員。

作業人員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熟悉玻璃水滑梯性能、結構和原理,按時進行日常檢

查、維護保養;

(二)嚴格執行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規程。運營前應根據檢

查記錄表的要求進行檢查,并進行2次以上試滑行,合格后投入

使用;

(三)每次滑行前應當向乘客告知安全注意事項,對保護乘

客的安全保護裝置進行檢查確認;

—19—

(四)操作人員應嚴格控制每條滑具的乘坐人數。應控制滑

具的出發間隔時間及距離(間隔不小100米),確保在滑行過程

中不發生碰撞;

(五)滑行時應當密切注意乘客動態及設備運行狀態,制止

乘客的不安全行為。發生故障或突發事件,應當立即停止滑行或

采取緊急措施保護乘客,并立即向安全管理人員報告;

(六)如實填寫滑行及維護保養記錄;

(七)進行經常性的檢查和維護保養,對發現的異常情況及

時處理;

(A)熟悉玻璃水滑梯應急救援流程,掌握應急處置技能;

作業過程中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應當立即采取緊

急應對措施。

服務人員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遵守玻璃水滑梯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服務有關規定;

(二)維護站臺安全秩序,宣講乘客須知、安全注意事項,

協助作業人員做好崗位工作;

(三)滑行中應密切注視游客的安全狀態和設備的運行情

況,發現異常,及時報告;

(四)游客發生意外事故時,應按規定程序采取緊急救援措

施。

第二十八條使用單位應當嚴格執行玻璃水滑梯的日常檢

查制度,嚴禁帶故障運行。對日常檢查、維護保養、試滑行等檢

—20—

查應進行簽字確認,檢查正常后方可開啟設備運行。檢查內容包

括:

日檢至少應檢查下列項目:

(一)玻璃水滑梯基礎有無裂紋、沉陷;

(二)玻璃水滑梯鋼結構支撐及螺栓連接是否牢固可靠;

(三)玻璃水滑梯站臺及沿線安全警示標識是否完整;

(四)救援、救生裝備是否完好;

(五)滑具氣壓是否正常,把手是否牢固可靠;

(六)管道有無堵塞,水流量是否正常;

(七)玻璃水滑梯入口處是否有雜物,滑行面有無樹枝、尖

銳物或其它雜物;

(A)玻璃水滑梯滑行面有無破裂;側板是否有破損現象;

(九)出發區、緩沖區是否與玻璃水滑梯主體過渡平順且連

接可靠;

(十)落水區水位是否正常;

(十一)監視、通訊廣播系統是否正常;

(十二)控制系統面板標識是否完好,按鈕功能是否正常;

信號裝置是否靈活、可靠;

(十三)滑具提升裝置工作是否正常;

(十四)試滑行是否正常,有無異常沖擊,落水有無翻滾現

象。

月檢至少應檢查下列項目:

—21

(一)玻璃水滑梯鋼結構支撐件是否有變形及開裂現象,斜

撐、拉筋有無松動;

(-)玻璃水滑梯拼接處是否有脫膠、破損等現象;

(三)檢查供水、排水系統,管道、法蘭連接是否牢固;

(四)電機、水泵工作是否正常;

(五)電氣金屬設備接地是否完好,避雷針引線有無斷開現

象;

(六)漏電保護開關功能是否正常;

(七)滑具提升裝置連接螺栓有無松動,傳動部件有無異常,

電機及減速機有無異響及過熱,提升鋼絲繩有無嚴重斷絲、松股

現象;

(A)站臺消防器材是否完好。

年檢至少應檢查下列項目:

(一)每年要進行1次全面檢查,必要時要進行載荷試驗,

驗證安全技術性能;

(二)玻璃水滑梯鋼構支撐、鋼結構平臺、安全護欄是否有

嚴重銹蝕;

(三)玻璃水滑梯滑行面是否平整,有無嚴重磨損;滑行面

玻璃伸縮縫是否堵塞、失效;

(四)玻璃部件與主體結構連接部位膠件是否牢固,有無老

化現象;

(五)玻璃部件是否超過使用年限;

—22—

(六)重要焊縫、重要銷軸按使用說明書要求進行無損檢測;

(七)接地電阻、絕緣電阻是否符合標準;

(A)鋼構支撐件、平臺進行一次防腐處理。

第二十九條玻璃水滑梯運行時,使用單位應對線路進行巡

查,派專人值守,在有可能出現卡滯的位置設置救援平臺。

第三十條發生故障或事故的玻璃水滑梯,使用單位應當立

即停止使用,對其進行全面檢查和維護保養,消除事故隱患,方

可繼續使用。

第三十一條使用單位租借場地開展玻璃水滑梯經營的,應

當與場地提供單位簽訂安全管理協議,落實安全管理制度。

場地提供單位應當核實玻璃水滑梯使用單位是否滿足相關

法律法規及本規范要求的使用條件。

第三十二條玻璃水滑梯修理應按照本規范及使用維護說

明書要求進行。原則上應優先選擇原制造單位進行。

第三十三條玻璃水滑梯的玻璃部件、滑具等易損件應根據

規定的使用壽命進行更換。

第三十四條以下情況玻璃水滑梯應停止運營:

(一)風速大于15m/s;

(二)能見度低于50m;

(三)極端惡劣天氣(臺風、暴雨、雷電、冰凍、大雪、地

震);

(四)其他相關要求。

—23—

第四章附則

第三十五條本規范所稱的玻璃水滑梯,是指乘員乘坐滑

具,以水為潤滑介質,在以玻璃為主要材料鋪設的滑道內滑行的

游樂設施。

特種設備目錄范圍內的水上游樂設施、滑道類大型游樂設施

除外。

第三十六條本規定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使用單位:是指從事玻璃水滑梯日常經營管理的企業、個體

工商戶。即產權所有者或受其委托、授權的管理者。

維護保養:是指通過設備部件拆解,進行檢查、系統調試、

更換易損件,但不改變玻璃水滑梯的主體結構、性能參數的活動,

以及日常檢查工作中緊固連接件、設備除塵、設備潤滑等活動。

修理:是指通過設備部件拆解,進行更換或維修主要受力部

件,但不改變旅玻璃水滑梯的主體結構、性能參數的活動。

安全管理人員:是指從事玻璃水滑梯安全管理的人員。

作業人員:是指從事玻璃水滑梯操作、修理的人員。

服務人員:是指為玻璃水滑梯運營提供服務的人員,如站臺

服務人員、巡線人員等。

第三十七條本規范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24—

附件4

諸暨市旅游新業態項目安全管理規范

一觀光車輛(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觀光車輛使用管理,防止和減少事

故,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發展,依據《諸暨市旅

游新業態項目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試行辦法》,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觀光車的設計、制造、改造、修理、使用、維護保

養,應當遵守本規范。

第三條推行觀光車相關責任保險制度,提高事故應急處置

和賠付能力。

第二章設計、制造、改造與修理

第四條觀光車制造單位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取得營業執照及許可證書;

(二)與生產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

—25—

(三)與生產相適應的設備、設施和工作場所;

(四)健全的質量保證體系、安全管理和崗位責任等制度;

(五)觀光車的制造單位,應當具備整車的試驗檢測裝置,至

少包括制動性能測試儀器或者裝置、試驗坡道、側傾性能測試裝

置等;

(六)觀光車改造應當由取得相應制造許可的單位實施;

(七)制造、改造與修理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應當保證觀光車

的設計、制造、改造與修理符合法律、法規、安全技術規范及相

關標準的要求,并且對觀光車的安全性能負責。

第五條設計單位應當按照設計文件,對觀光車的設計負

責,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主要設計圖樣,包括總圖(或者整車示意圖)、制動

原埋圖、電氣原理圖、液壓或者氣動系統原理圖等。

(二)觀光車應當留有安裝前后車牌的位置,該位置的尺寸

應當符合《特種設備使用管理規則》(TSG08-2017)的規定;

(三)觀光車應當設置有固定的滅火器的位置,并且便于取

用;

(四)觀光車空載狀態下的側傾穩定角不小于35。;

第六條制造單位根據《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安全技術

規范》(TSGN0001-2017)等標準要求進行制造,并明確觀光車

的設計使用期限。

(一)制造單位委托加工零部件或者外購零部件的,應當按

—26—

照其質量體系的要求,加強質量控制并依法承擔責任;

(二)每個座位上應當配備安全保護裝置,并且滿足GB

28709-2012《非公路旅游觀光車座椅安全帶及其固定器》

(2017.3.23日起改為GB/T)的要求;

(三)應當為每位乘客設置安全實用的扶手或者拉手,扶手

或者拉手距離座墊的上平面高度不低于180mm;

(四)應當在觀光車側面的乘客上下車出入口處設置護欄、

側圍、護鏈等安全防護裝置,并且在車輛運行時,能夠起到安全

防護作用;

(五)應當為與運行方向相反布置的、位于觀光車輛最后部

的乘客,設置安全護欄或者側圍等安全防護裝置;

(六)觀光車的銘牌,至少包括制造單位名稱、產品名稱、

型號、主參數(額定載客人數、最大運行速度)、最大行駛坡度、

整車整備質量(指重量,下同)、產品編號、制造日期、許可證

編號、設備代碼等信息(標注應當醒目,采用黑體,字高不小于

5mm)o

(七)觀光車應當同時符合以下要求:

(1)觀光車,是指具有4個以上(含4個)車輪的非軌道無

架線的非封閉型自行式乘用車輛,包括蓄電池觀光車和內燃觀光

車;

(2)最大運行速度不得大于30km/h;

(3)最大行駛坡度不得大于10%(坡長小于20m的短坡除

—27—

外)。

(A)觀光車的主要受力結構件包括車架、車身金屬結構、

座椅,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1)車架、車身金屬結構選用金屬材料,并且具有足夠強度

和剛度;

(2)座椅有足夠強度,并且固定牢靠。

第七條觀光車出廠時,應當以中文形式附有主要設計圖

樣、產品質量合格證明、使用維護保養說明等相關技術資料和文

件。

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包括產品質量證明書(主要受力構件的

材質證明、出廠檢驗報告)、產品合格證(含產品數據表)。

第八條觀光車使用維護說明書應當明確規定使用條件、技

術參數、操作規范、乘客須知、人員要求、設備日常檢查和定期

檢查項目、維護保養項目和要求、常見故障及排除方法、事故應

急處置方案、主要受力部件檢測和易損件更換的周期和方法等。

第九條觀光車出廠檢驗至少包括以下內容和要求:

(一)離合器應當分離徹底,接合平穩,工作時無異響、抖

動和不正常打滑等現象,離合器踏板的自由行程符合整車技術條

件的規定;

(二)變速器運行不應當有異常聲響,變速箱不應當有自動

脫擋、串擋現象,運行正常,倒擋可靠;

(三)傳動系統其他零部件的連接合適、運轉平穩,運行中

—28—

無振抖、無異響;

(四)同一軸上的輪胎規格和花紋應當相同,輪胎規格符合

設計要求;

(五)轉向裝置中的轉向節及臂,轉向橫、直拉桿及球銷不

允許有裂紋、損傷。橫、直拉桿不允許拼焊,并且球銷不應當松

曠;

(六)觀光車懸架系統各球關節的密封件不得有切口和裂

紋,穩定桿連接可靠,結構件不得有變形和殘損;

(七)觀光車減振器齊全有效,不得有明顯的滲漏油現象;

(A)觀光車前、后橋無變形和裂紋;

(九)觀光車以15km/h(最大設計車速小于15km/h時,以

最大車速)速度直線行駛,方向盤保持不動時,不得有明顯的蛇

行現象;

(十)觀光車在平坦、硬實、干燥和清潔的水泥灰瀝青道路

上行駛,以10Km/h的車速在5s內沿螺旋線從直線行駛過渡到直

徑為24nl的圓周行駛,作用在方向盤外緣上的切向操作力不大于

150N;

(十一)觀光車最大轉角時,轉向輪不應當有明顯的側滑。

第十條使用單位在采購觀光車前須對項目進行風險安全

評價并做出書面承諾。同時,項目所在地鄉鎮(街道)應向市文

化廣電旅游局提交項目安全審查申請,市文化廣電旅游局組織領

導小組成員單位進行項目安全聯合審查,通過安全審查后方可采

—29—

購。如審查中發現安全隱患,應提出整改意見,直至安全隱患全

部消除。

第三章使用、維護保養

第十一條觀光車使用單位,投入使用前委托特種設備檢驗

機構進行檢驗,檢驗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二條使用單位應當遵守《特種設備使用管理規則》的

規定,同時還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使用單位的基本要求

(1)取得營業執照;

(2)對其區城內使用觀光車的安全負責;

(3)根據觀光車的用途、使用環境,選擇適應使用條件要求

的觀光車,并且對所購買觀光車的選型負責;

(4)購置觀光車時,保證觀光車的設計爬坡度能夠滿足使用

單位行駛線路中的最大坡度的要求,并且在銷售合同中明確;

(5)每年檢驗1次,在有效期屆滿前1個月,向特種設備檢

驗機構提出定期檢驗申清,接受檢驗,并且做好定期檢驗相關的

配合工作;

(6)制定安全操作規范,至少包括系安全帶、轉彎減速、下

坡減速和超高限速等要求;

(7)觀光車駕駛人員取得相應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持

—30—

證上崗;

(8)按照本規范要求,進行觀光車的日常維護保養、自行檢

查和全面檢查;

(9)在觀光車上配備滅火器;

(10)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二)使用單位的作業環境

(1)觀光車使用單位應當根據本單位觀光車工作區域的路

況,規范本單位觀光車作業環境;

(2)觀光車行駛的路線中,最大坡度不得大于10%(坡長小于

20m的短坡除外);

(3)因氣候變化原因,使用單位可以采取遮風、擋雨等措施,

但是不得改變觀光車非封閉的要求。

(三)使用單位對觀光車行駛線路的安全負責。使用單位應

當制定車輛運營時的行駛線路圖,并且按照線路圖在行駛路線上

設置醒目的行駛線路標志,明確行駛速度等安全要求。觀光車的

行駛路線圖,應當在乘客固定的上下車位置明確標識。

第十三條使用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管理

制度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崗位責任制度;

(二)設備管理制度;

(三)安全操作規范;

(四)日常檢查制度;

—31

(五)維護保養制度;

(六)技術檔案管理制度;

(七)突發事件和事故處理制度;

(A)作業人員安全培訓考核制度。

第十四條使用單位應當對每臺觀光車建立一車一檔,依法

管理和保存。一車一檔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產品質量合格證明、數據表、使用說明書等;

(二)日常檢查記錄;

(三)運行、維護保養、設備故障記錄;

(四)作業人員培訓、考核記錄;

(五)應急救援演練記錄;

(六)事故及處理記錄;

(七)每年檢驗合格報告。

第十五條使用單位應當按照使用說明書和使用管理規范

的要求,制定日檢、月檢檢查項目,開展設備運營前試運行檢查、

日常檢查和維護保養并如實記錄。對日常維護保養和試運行檢查

等自行檢查中發現的異常情況,應當及時處理。在法定節假日、

極端天氣或重大活動期間,使用單位應加強全面檢查維護。

使用單位進行本單位設備的維護保養工作,應當配備足夠的

作業人員、必備工具和設備。

第十六條使用單位應當制定專項應急預案,配備相應的救

援人員、營救設備和急救物品。

—32—

使用單位應當加強營救設備、急救物品的存放和管理,對救

援人員定期進行專業培訓,每半年至少組織1次應急救援演練,

并做好記錄。

第十七條使用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對觀光車的安全

使用管理負責。

第十八條觀光車使用單位應配備安全管理人員,對設備使

用進行管理,定期對作業服務人員開展安全教育培訓。

觀光車使用單位、安全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應當履行以

下職責:

(一)負責檢查本單位各項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實情況;

(二)負責制定并落實操作規范、設備維護保養及安全檢查

計劃;

(三)負責設備使用狀況日常檢查,排查事故隱患,發現問

題應當停止使用設備,并及時報告本單位有關負責人;

(四)負責組織設備自檢,申報定期委托檢驗;

(五)負責組織應急救援演習;

(六)負責組織本單位人員的安全教育和培訓;

(七)負責技術檔案的管理。

第十九條使用單位應當按照觀光車數量的要求,配備作業

人員;加強對作業人員身前培訓教育,使其掌握基本技能。

作業人員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熟悉觀光車性能、結構和原理,按時進行日常檢查、

—33—

維護保養;

(二)嚴格執行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規范。運營前應進行檢

查,合格后投入使用;

(三)每次運行前應當向乘客告知安全注意事項,對乘客的

安全帶進行檢查確認,確保所有乘客都系好安全帶;

(四)運行時應當密切注意乘客動態及設備運行狀態,發生

故障或突發事件,應當立即停止運行或采取緊急措施保護乘客,

并立即向安全管理人員報告;

(五)如實填寫運行及維護保養記錄;

(六)每月至少進行一次維護保養,對發現的異常情況及時

處理;

(七)熟悉應急救援流程,掌握應急處置技能。

第二十條使用單位應當對在用觀光車至少每月進行一次

日常維護保養和自行檢查,每年進行一次全面檢查,保持觀光車

的正常使用狀態;日常維護保養和自行檢查、全面檢查應當按照

有關安全技術規程和產品使用維護保養說明的要求進行,發現異

常情況,應當及時處理,并且記錄,記錄存入安全技術檔案;日

常維護保養、自行檢查和全面檢查記錄至少保存5年。檢查內容

包括:

(一)觀光車在每日投入使用前,使用單位應當按照使用維

護保養說明的要求進行法運行檢查,并且記錄;在使用過程中,

使用單位應當加強對車的巡檢,并且記錄;

—34—

(二)觀光車日常維護保養、自行檢查由使用單位的觀光車

作業人員實施,全面檢查由使用單位的觀光車安全管理人員負責

組織實施,或者委托其他專業機構實施;如果委托其他專業機構

進行,應當簽訂相應合同,明確責任。

(三)觀光車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使用單位應當停

止使用,對其進行全面檢查,消除事故隱患,并且記錄,記錄存

入安全技術檔案;

第二十一條觀光車日常維護保養、自行檢查和全面檢查使

用單位應當根據觀光車具體型式,按照有關安全技術規程及相關

標準、使用維護保養的要求,選擇日常維護保養、自行檢查、全

面檢查的項目。使用單位可以根據觀光車的使用程度、環境條件

狀況,確定高于本規范規定的日常維護保養、自行檢查和全面檢

查的周期和內容。有關項目和內容的基本要求如下:

(一)在用觀光車的日常維護保養,至少包括主要受力結構

件、安全保護裝置、工作機構、操縱機構、電氣(液壓、氣動)

控制系統等的清潔、潤滑、檢查、調整、更換易損件和失效的零

部件;

(二)在用觀光車的自行檢查,至少包括整車工作性能、動

力系統、轉向系統、起升系統、液壓系統、制動功能、安全保護

和防護裝置、車輪緊固件、充氣輪胎的氣壓、警示裝置、燈光、

儀表顯示等;

(三)在用觀光車的全面檢查,除包括前項要求的自行檢查

—35—

的內容外,還應當包括主要受力結構件的變形、裂紋、腐蝕,以

及其焊縫、錦釘、螺栓等的連接,主要零部件的變形、裂紋、磨

損,指示裝置的可靠性和精度,電氣和控制系統功能的檢查,必

要時還需要進行相關的載荷試驗。

第四章附則

第二十二條本規范所稱的觀光車輛,是指在諸暨市域范圍

內旅游場所開展經營活動沿固定線路運行,由電力、內燃機及其

他動力驅動的非《特種設備目錄》規定范圍內的觀光車。

第二十三條本規定下列用語的含義。

使用單位:是指從事觀光車輛日常經營管理的企業、個體工

商戶。即產權所有者或受其委托、授權的管理者。

改造:是指改變原觀光車輛動力方式、傳動方式、門架結構、

車架結構、車身金屬結構之一的,或者改變觀光車輛原主參數的

活動。

修理:是指更換或者維修原觀光車輛動力裝置、傳動裝置、

門架結構、車架結構、車身金屬結構之一的,但是不改變觀光車

輛原主參數的活動。

安全管理人員:是指從事觀光車輛安全管理的人員。

作業人員:是指從事觀光車輛操作、修理的人員。

第二十四條本規范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36—

附件5

諸暨市旅游新業態項目安全管理規范

一滑草、七彩滑道(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滑草和七彩滑道(以下合稱“滑草”)

使用管理,防止和減少事故,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依據《諸暨

市旅游新業態項目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試行辦法》,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滑草的制造、安裝、使用、維護保養,應當遵守本

規范。

第三條鼓勵推行滑草相關責任保險制度,提高事故應急處

置和賠付能力。

第二章制造、安裝

第四條制造單位應當對滑草的設計進行安全評價,提出安

全風險防控措施,對設計安全負責。設計文件應明示主要部件的

使用期限。

—37—

第五條制造、安裝單位應按照設計文件更求制造、安裝,

嚴格質量控制,對其制造、安裝質量負責。

第六條滑草竣工后,應當附有合格證明、設計文件、使用

維護說明書等文件。

第七條滑草使用維護說明書應當明確規定使用條件、操作

規程、乘客須知、試滑要求、設備日常檢查和維護保養要求、應

急處置方法等。

第八條安裝單位在安裝施工前,應當確認場地、設備基礎

等土建工程符合土建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要求。

第九條使用單位在項目落地建設前須對項目進行風險安

全評價并做出書面承諾。同時,項目所在地鄉鎮(街道)應向市

文化廣電旅游局提交項目安全審查申請,市文化廣電旅游局組織

領導小組成員單位進行項目安全聯合審查,通過安全審查后方可

進行建設。如審查中發現安全隱患,應提出整改意見,直至安全

隱患全部消除。

第十條施工單位應當按照質量管理體系要求,制定施工方

案,加強現場施工質量和安全管理。

第十一條滑草建設竣工后,應當委托相應資質的機構在企

業自檢的基礎上進行安全性能檢驗,未經檢驗合格的不得交付使

用。

第十二條滑草安裝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在滑草明顯部位

裝設銘牌。

—38—

建設單位應當將設計文件、驗收檢驗報告、自檢報告等技術

資料移交使用單位存檔。

第三章使用、維護保養

第十三條使用單位應對在用滑草每2年進行1次委托安全

檢驗;未經安全檢驗或安全檢驗不合格的旅游新業態滑草,不得

繼續使用。

本規范實施前已投入使用的滑草應當委托相應資質的機構

進行安全檢驗或安全評估;未來通過安全檢驗或安全評估,不得

投入使用。

第十四條使用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管理

制度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崗位責任制度;

(二)設備管理制度;

(三)技術檔案管理制度;

(四)安全操作規程;

(五)日常檢查和維護保養制度;

(六)作業人員安全培訓制度;

(七)應急和事故處理制度。

第十五條使用單位應當對每條滑草建立技術檔案,妥善管

理和保存。技術檔案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39—

(一)合格證明、使用維護說明書、設計文件、安裝技術資

料、土建施工驗收資料等;

(-)檢查和維護保養記錄;

(三)作業人員培訓記錄;

(四)應急和事故處理記錄。

第十六條使用單位應當按照使用說明書和使用管理規范

的要求,制定日常和維護保養項目和要求,開展設備運營前試滑

檢查,并如實記錄。

第十七條使用單位應當在滑草的站臺入口處等顯著位置

張貼乘客須知、安全注意事項、乘坐姿勢圖,應注明乘客范圍。

平臺及整個游玩區域應設置警戒線和警示標牌,標識應清晰醒

目。

第十八條滑草滑行時,每條滑道每次僅只限一人滑行。

第十九條滑草應設有視頻監控系統,監視整條滑草,站臺

應配備足夠的通訊裝備,保證通信及時、暢通。

第二十條使用單位應當制定專項應急預案,對救援人員定

期進行專業培訓,每年進行1次應急演練。

第二十一條使用單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對滑草的

安全使用管理負責。使用單位的安全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應經培

訓考核后,方可上崗。

第二十二條使用單位應配備安全管理人員,對設備使用進

行管理,定期對作業人員開展安全教育培訓。

—40—

使用單位安全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負責檢查本單位各項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實情況;

(-)負責制定并落實操作規程、設備維護保養及安全檢查

計劃;

(三)負責設備使用狀況日常檢查;

(四)負責組織應急演練;

(五)負責組織本單位作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培訓;

(六)負責技術檔案的管理。

第二十三條使用單位應當配備滿足安全運營要求的作業

人員。

作業人員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熟悉滑草性能和作業要求,按時進行日常檢查和維護

保養;

(二)嚴格執行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規程。運營前應進行2

次以上試滑,合格后投入使用;

(三)每次滑行前應當向乘客告知安全注意事項,對安全保

護裝置進行檢查確認;

(四)運行時應當密切注意乘客動態,及時制止乘客不安全

行為;

(五)如實填寫運行、安全檢查和維護保養記錄;

(六)熟悉應急救援流程,掌握應急處置技能。作業過程中

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應當立即采取緊急應對措

—41

施。

第二十四條使用單位應當嚴格執行滑草的日常檢查和維

護保養制度,對日常檢查、試滑檢查合格后方可運營。檢查內容

包括:

日檢至少應檢查下列項目:

(一)放行裝置功能是否正常;

(二)安全柵欄門鎖是否有效鎖緊;

(三)滑具是否破損、開裂;

(四)滑槽面有無異物,草皮是否完好、固定是否牢固;

(五)終點阻攔物是否牢固完好;

(六)回收裝置工作是否正常,控制柜面板標識是否完好,

按鈕功能是否正常;

(七)安全標志是否完整;

(A)監視系統工作是否正常;

(九)試滑是否正常。

月檢至少應檢查下列項目:

(一)基礎有無不均勻沉降、開裂;

(二)支撐結構件(包括立柱和支撐板)有無變形、開裂;

(三)回收裝置防過卷裝置是否功能正常;

(四)鋼絲繩有無嚴重斷絲、松股,與回收小車連接是否牢

固;

(五)救援裝備是否完好。

—42—

年檢至少應檢查下列項目:

(一)每年要進行1次全面檢查,必要時要進行載荷試驗,

驗證安全性能;

(二)滑具、草皮等磨損檢查;

(三)主要部件壽命檢查;

(四)鋼結構除銹防腐;

(五)電氣接地絕緣電阻值測量。

第二十五條滑草發生事故時,使用單位應當立即停止使

用,對其進行全面檢查,消除事故隱患,方可繼續使用。

第二十六條使用單位租借場地開展滑草經營的,應當與場

地提供單位簽訂安全管理協議,落實安全管理制度。

場地提供單位應當核實滑草使用單位滿足相關法律法規以

及本規范要求的使用條件。

第二十七條以下情況滑草應停止運營:

(一)草皮表面濕滑;

(二)雨、雪、冰天氣;

(三)極端惡劣天氣;

(四)其他相關要求。

第四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本規范所稱的滑草,是指在旅游場所開展經營

—43—

活動的,乘客借助滑具(滑盆),依靠重力沿斜坡在鋪設人工草

皮的滑槽內下滑的游樂設施。

第二十九條本規范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使用單位:是指從事滑草日常經營管理的企業、個體工商戶。

即產權所有者或受其委托、授權的管理者。

維護保養:是指對設備進行檢查、更換部件、設備潤滑,但

不改變滑草的主體結構、性能參數的活動。

安全管理人員:是指從事滑草安全管理的人員。

作業人員:是指從事滑草操作的人員。

第三十條本規范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44—

附件6

諸暨市旅游新業態項目安全管理規范

—小火車(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小火車使用管理,防止和減少事故,

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依據《諸暨市旅游新業態項目安全生產監

督管理試行辦法》,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小火車的設計、制造、安裝、使用、維護保養、修

理,應當遵守本規范。

第三條鼓勵推行小火車相關責任保險制度,提高事故應急

處置和賠付能力。

第二章設計、制造、安裝

第四條制造單位應當對小火車的設計進行安全評價,提出

安全風險防控措施,對設計安全負責。設計文件應明示整機、主

要受力部件的設計使用期限。

—45—

第五條制造、安裝單位應按照設計文件更求制造、安裝,

嚴格質量控制,對其制造、安裝質量負責。

第六條制造單位應當按照設計文件、《大型游樂設施安全

規范》、《小火車類游樂設施通用技術條件》(GB/T18165-2019)

等標準要求進行制造。

第七條小火車出廠時,應當附有產品質量合格證明、設計

文件、安裝及使用維護說明書等文件。

第八條小火車使用維護說明書應當明確規定使用條件、操

作規程、乘客須知、試運行檢查項目、設備日常檢查項目、維護

保養項目和要求、常見故障及排除方法、事故應急處置方案等。

第九條安裝單位在安裝施工前,應當確認場地、設備基礎、

預埋件等土建工程符合土建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要求。

第十條使用單位在項目落地建設前須對項目進行風險安

全評價并做出書面承諾。同時,項目所在地鄉鎮(街道)應向市

文化廣電旅游局提交項目安全審查申請,市文化廣電旅游局組織

領導小組成員單位進行項目安全聯合審查,通過安全審查后方可

進行建設。如審查中發現安全隱患,應提出整改意見,直至安全

隱患全部消除。

第十一條安裝單位應當按照質量管理體系要求,制定施工

方案,加強現場施工質量和安全管理。

第十二條小火車安裝竣工后,應當委托相應資質檢驗資質

的機構在企業自檢的基礎上進行安全性能檢驗,未經檢驗合格的

—46—

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三條小火車安裝竣工后,安裝單位應當在旅游新業態

小火車明顯部位裝設符合要求的產品銘牌。

建設單位應當將出廠隨機文件、委托檢驗報告,以及經制造

單位確認的安裝質量證明、自檢報告等安裝技術資料移交使用單

位存檔。

第三章使用、維護保養、修理

第十四條使用單位應對在用小火車每年進行1次委托檢

驗;未經委托檢驗或委托檢驗不合格的旅游新業態小火車,不得

繼續使用。

本規范實施前已投入使用的小火車應委托相應資質檢驗資

質的機構進行安全性能檢驗或安全評估;未通過安全性能檢驗或

安全評估,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五條使用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管理

制度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崗位責任制度;

(二)設備管理制度;

(三)技術檔案管理制度;

(四)安全操作規程;

(五)日常檢查制度;

—47—

(六)維護保養制度;

(七)作業人員及服務人員安全培訓考核制度;

(A)應急預案管理制度;

(九)意外事件和事故處理制度;

(十)軌道、道口、站臺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六條使用單位應當對每臺小火車建立技術檔案,妥善

管理和保存。技術檔案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產品質量合格證明、使用說明書、設計資料、安裝技

術資料、土建施工驗收資料等;

(二)日常檢查記錄;

(三)運行、維護保養、設備故障記錄;

(四)作業人員培訓、考核記錄;

(五)應急救援演練記錄;

(六)事故及處理記錄。

第十七條使用單位應當按照使用說明書和使用管理規范

的要求,制定日檢、月檢、年檢檢查項目,開展設備運營前試運

行檢查、日常檢查和維護保養并如實記錄。對日常維護保養和試

運行檢查等自行檢查中發現的異常情況,應當及時處理。在國家

法定節假日或舉行大型群眾性活動期間,使用單位應加強全面檢

查維護。

使用單位進行本單位設備的維護保養工作,應當配備足夠的

作業人員、必備工具和設備。

—48—

第十八條使用單位應當在小火車的站臺入口處等顯著位

置張貼乘客須知、安全注意事項和警示標志,注明設備的運行線

路、乘客范圍、禁忌事宜等。

第十九條使用單位應當制定專項應急預案,配備相應的救

援人員、營救設備和急救物品。

使用單位應當加強營救設備、急救物品的存放和管理,對救

援人員定期進行專業培訓,每年至少對每臺小火車組織1次應急

救援演練,并做好記錄。

第二十條使用單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對小火車的

安全使用管理負責。

第二十一條使用單位的安全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應經培

訓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

第二十二條使用單位應配備安全管理人員,對設備使用進

行管理,定期對作業人員和服務人員開展安全敖育培訓。

使用單位安全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負責檢查本單位各項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實情況;

(-)負責制定并落實操作規程、設備維護保養及安全檢查

計劃;

(三)負責設備使用狀況日常檢查,排查事故隱患,發現問

題應當停止使用設備,并及時報告本單位有關負責人;

(四)負責組織設備自檢,申報委托檢驗;

(五)負責組織應急救援演習;

—49—

(六)負責組織本單位作業人員和服務人員的安全教育和崗

前培訓;

(七)負責技術檔案的管理。

第二十三條使用單位應當配備滿足安全運營要求的作業

人員和服務人員。

作業人員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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