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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員工手冊
前三
尊敬的各位員工:
您好!為健全管理制度和組織功能,規范員工行為,提升員工隊伍整
體素質,明確公司和員工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公司(以下簡
稱“公司”)特地制訂木手冊。
1.本手冊是公司對員工管理的基本準則,它介紹了公司的基本情況,
解釋了公司的規章制度以及其他相關規定,包括員工聘用與工作職
責、工作時間與休假、考核與獎懲、薪資與福利、培訓與發展、環境
安全與衛生等信息,是與每一位員工在公司的工作、生活息息相關的
綜合性手冊。
2.本手冊可以幫助您迅速適應工作環境,請您務必仔細閱讀,經常重
溫本手冊會有助于您在公司充分發揮自己的才能并獲得職業生涯的成
功。本手冊適用于公司全體員工,它不僅僅是一本指南或者參考,而
且是公司全體員工必須嚴格遵守的行為規范。
3.本手冊由公司人力資源部編寫,已經過協商程序,并經公司最高管
理層批準并實施。本手冊自實施之日起替代了之前所有舊版本手冊。
4.本手冊及相應的規章制度將根據公司的生產經營的情況進行不定期
的修訂或補充,員工應及時通過電子郵件、公司辦公平臺查閱了解公
司頒布的最新制度,并按最新的制度執行。
5.本手冊內容如與國家或地方法律法規相違背,則以國家或地方法
律、法規和規定為準。
6.公司人力資源部保留本手冊內容的最終解釋權。
公司
第一章公司介紹
一、公司簡介
(略)
二、公司使命
(略)
三、公司發展戰略
(略)
四、公司文化
(略)
五、公司組織架構
(略)
第二章勞動關系管理制度
第一條適用范圍
1.本制度適用于公司所有部門(包括生產、銷售、財務等各部分,以
下簡稱各部門),適用于所有與公司建立全日制勞動關系員工。
2.公司的勞務派遣用工、退休返聘員工、實習學生、非全日制用工
等,應參照適用規章制度中關于員工行為規范、勞動紀律、考勤等方
面制度。
第二條風險防范
1.人力資源部是公司用工管理的負責部門。人力資源部門應提高風險
防范意識,對公司所有部門的所有用工均按本制度進行有效管理,建
立完善的職工檔案,保留相關書面材料。各部門亦應加強用工規范
化,配合人力資源部門進行勞動關系管理。
2.公司任何部門有任何員工入職,無論是短期用工還是長期用工,無
論是農村用工還是城鎮戶口用工,部門主管均應通知人力資源部門,
并通過人力資源部門辦理有關入職手續。
3.公司任何部門的任何形式用工,在發生勞動合同到期、終止、辭職
或辭退、員工私自離職等情形而導致終止用工時,部門主管均應與人
力資源部門聯系,并配合人力資源部門辦理有關離職手續。
第三條職工檔案
1.人力資源部門應建立每一位員工的檔案,并妥善保管。檔案中應存
入下列材料:
(1)員工身份材料;
(2)員工入職時提交的學歷、學位證書,入職登記表,履歷,專業技
能證書,離職證明等;
(3)勞動合同、保密協議、競業限制協議等有關勞動關系協議;
(4)有關考核材料、職務變動材料、獎勵或處罰材料;
(5)辭職報告、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離職交接單、離職審批單等有
關離職手續。
2.職工檔窠不同于職工人事檔案,屬公司所有,職工離職后亦由公司
保存。人力資源部門應至少保存職工檔案至員工離職后兩年以上。
第四條用人原則
公司在用人方面遵循下列原則:
1.公開招聘、擇優錄用的原則。公司員工在被聘用及晉升方面享有均
等的機會,不會因員工的民族、種族年齡、性別等狀況以及宗教不同
而給予不同的待遇。
2.“德才兼備”的招用原則。公司每一個工作崗位均應招聘具有良好
道德素質和勝任該崗位的才能的員工。
3.計劃控制原則。各剖門根據公司下發的各部門設置及人員編制,于
每年年底協助人力資源部,制訂下一年度本部門的人員配備需求增補
計劃上報總經理批準。經總經理批準后,作為該年度人員配備增補的
依據。各部門因特殊情況需要超年度計劃增加人員編制時,必須向人
力資源部提交超計劃增員申請報告,經總經理批準后方可實施。
第五條不得聘用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聘用為本公司員工:
1.被剝奪政治權利者;
2.通緝在案未撤銷者;
3.受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等刑罰尚未期滿者;
4.曾經被本公司開除或未經核準而擅自離職者;
5.曾因貪污、挪用公款或單位款物受刑罰者;
6.經指定醫院體檢不合格者;
7.患有精神病或傳染病者;
8.吸用毒品者;
9.未滿16周歲者;
10.外國人、港澳臺居居未辦理在中國大陸用工手續者;
11.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者。
第六條招聘審批權限
1.建議權:用人部門主管副總經理、人力資源部長、總經理。
2.確定、否決權:總經理
第七條招聘流程
員工招聘流程如下:
1.本公司各部門出現崗位空缺時,應由部門主管提出申請,經人力資
源部核準,總經理批準后,由人力資源部辦理聘用事宜;
2.人力資源部根據領導招聘決策作出招聘計劃和方案;
3.人力資源部根據招聘計劃和方案招募應聘者并進行初步篩選;
4.根據崗位的具體信息和重要性確定考官;
5.通過考試、面試等方式進行甄選;
6.通過體檢、背景調查等方式作出聘用決策;
7.人力資源部通知員工入職并辦理入職手續。
第八條自主招聘
實行承包責任制的部門可自主招聘,但同樣應嚴珞按公司的招聘標準
進行,并在確定錄用后通知人力資源部門,按照本辦法規定到人力資
源部門辦理報到和入職手續,簽訂有關協議。部門不得自行與擬招聘
人員簽訂勞動合同或其它協議,也不得向擬招聘人員發出有簽字或蓋
章的錄用通知書等文件,
第九條錄用通知
經招聘程序決定錄用之人員,由人力資源部負責通知其報到時間與地
點。通知方式采取電話或電子郵件方式,不采取加蓋公章的書面形
式。
第十條報到手續
1.應聘人員,應當按照錄用通知所確定的日期、時間、地點,親自辦
理報到手續。
2.員工在報到當天應繳驗下列證件:
(1)學歷、學位、職稱、專業技能證件,身份證和戶籍證明(正本核
對后返還,復印件留存);
(2)本人最近一寸免冠證件照片各4張;
(3)原服務單位的離職證明(解除勞動關系證明和退工單);
(4)已就業者須提交社會保險關系與住房公積金轉移手續;
(5)應屆畢業生需提供高校就業指導中心規定的有關證件材料;
(6)通知提交的其他材料及證明。
3.應聘人員,未于通知時間、地點辦理報到手續者,視為拒絕接受本
公司聘用,該通知自動失效。
第十一條入職登記
1.被公司錄用的員工在報到時必須親自認真填寫公司《入職登記
表》,《入職登記表》包括以下資料:
(1)相對固定信息:員工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國籍、民族、籍
貫、血型、身份證號碼護照號碼、入職本公司之前的工作經歷和獎懲
記錄;
(2)相對可變信息:手機號碼、電子郵箱、聯系地址、郵政編碼、聯
系電話、緊急聯系人信息、教育背景、培訓和進修記錄、婚姻狀況、
家庭成員和主要社會關系及其相關信息;
(3)其他入職登記表上要求闡明的各類事宜。
2.員工應確保所填寫資料正確屬實,并經員工本人簽名確認,作為公
司保存的員工個人聘用記錄。員工所提交信息均作為公司聘用的依
據,如果員工提供不正確的或虛假的信息并與公司建立了勞動關系,
公司有權單方面決定解除與其簽訂的勞動合同。
3.《員工登記表》中所登記的信息如果有所變動,自變更發生之日起
30天內員工有責任書面通知公司人力資源部,在未收到書面通知之
前,公司仍將認定原信息真實有效,由此而產生的一切后果由員工本
人承擔。
第十二條領用物品
入職員工應簽收領取員工手冊或公司規章制度,領用有關證件及工作
用具,填寫辦公室用品配備明細表。如無特別說明,領用材料仍屬公
司所有,員工應妥善使用和保管,離職時應歸還.
第十三條入職手續
1.人力資源部應在入職時辦妥如下手續:
(1)審核新入職員工的各類證件的原件,并復印存檔;人力資源部應
經過審核后,應要求員工在復印件上加注“復印件與原件一致”并由
員工本人簽名;
(2)審閱入職員工與原單位的離職手續,并存檔,必要時與員工原單
位核實有關離職情況,確保不會招用未與原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員
I;必要時還應審查該員工是否與原單位存在競業限制義務;
(3)協助員工填寫有關入職登記表;
(4)協助員工簽收并講解公司規章制度,以及其它物品的簽收手續;
(5)簽訂有關勞動關系書面協議;
2.如員工報到材料不全,應督促員工事后補全材料。
3.所有入職材料均應存入職工檔案。
第十四條合同簽訂
1.人力資源部應督促所有用工均在入職時簽訂有關協議。
2.通過勞務派遣到公司來工作的派遣員工無需簽訂勞動合同。全日制
學校學生來公司實習應簽訂《實習合同》,已達退休年齡(男滿60周
歲,女滿50周歲,女干部滿55周歲)的聘用員工應簽訂《退休返聘
協議》,非全日制用工應簽訂《非全日制用工合同》。
3.其它所有員工在入職前或入職同時,即應與公司簽訂正式書面勞動
合同。
第十五條拒簽處理
如果員工拒絕當場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則應由人力資源部向其發出
《催簽勞動合同通知》,督促其在入職一個月內簽訂勞動合同。如該
員工仍拒絕簽訂,則人力資源部應與其辦理勞動關系終止手續,終止
其用工。
第十六條勞動合同期限
1.勞動合同的期限有以下三種形式: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無固定
期限的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2.人力資源部應根據員工工作的實際情況,選擇其中的一種形式與員
工簽訂勞動合同,并在勞動合同中明確合同期限和相應的試用期。
第十七條試用期
1.新員工被錄用后,一律實行試用期。試用期時間具體規定如下:勞
動合同期限3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試用期為1個月;勞動合同期限1
年以上不滿3年的,試用期為2個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
的勞動合同,試用期為6個月。
2.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
月的,不應約定試用期,員工已過試用期后換崗或者續簽勞動合同
者,不應重新約定試用期。
3.公司禁止使用單獨的試用期合同。
4.新員工試用期滿15天前,人力資源部門應當詢問有關部門,是否
決定將其轉正,如果準備不予轉正,則人力資源部門應組織作出試用
期考核,評定其是否符合錄用條件,并交由總經理審定。評定不符合
錄用條件的,公司可解除勞動合同,并不予支付經濟補償金。
5.試用期間內,因員工的原因請假超過十天的,試用期相應順延不視
為變更勞動合同。
第十八條錄用條件
1.錄用條件包括通用條件(適合公司招聘的所有員工)與專門條件
(適合各個崗位的員工)。試用期內發現或發生下列情形之一者,視
為不符合通用錄用條件:
(1)用工就業手續不完備;
(2)員工未完成所擔任崗位的指標或者任務,或者不勝任甲方安排的
工作和甲方規定的崗位職責;
(3)試用期內請事假及病假超過3天,或遲到及早退超過4次,或有
曠工現象的;
(4)員工所提供信息有弄虛作假或隱瞞的;
(5)有頂撞上司的行為;
(6)試用期內與其他員工發生激烈爭吵或肢體沖突者;
(7)不能夠提供辦理錄用、社會保險等所需要的證明材料的,或者不
能按公司要求提供真實人事檔案的;
(8)患精神病或按國家法律法規應禁止工作的傳染病,或身體健康條
件不符合工作崗位要求的;
(9)與原用人單位未依法解除、終止勞動關系的;
(10)與原用人單位存在競業限制約定且在競業限制范圍之內的;
(11)試用期內被通緝或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
(12)入職后不同意購買社會保險或者不按甲方制定的勞動合同版本
簽訂勞動合同的;
(13)隱瞞曾經受過法律處罰或者紀律處分的事實的;
(14)未通過試用期內考試的;
(15)試用期考核得分不滿60分或不合格者;
2.公司將參考同事評價、上級評價、業績表現、出勤狀況等各方面因
素對員工進行試用期考核,該考核可能有相當程度的主觀因素,員工
應予理解。如有爭議,仍以公司的考核結論為準。
第十九條新員工培訓
試用人員應接受新員工培訓。新員工培訓由人力資源部與用人部門共
同組織實施。
培訓結束后,公司將組織考試。考試不合格者將被視為試用期內不符
合錄用條件,請員工慎重對待。
第二十條工作內容
1.員工的工作內容及要求以勞動合同和公司規章制度為準。
2.公司要求員工在工作時全身心的投入到工作中去,員工應按公司的
工作要求和考核目標,按時、按質、按量地完成其工作內容,并力爭
達到最佳工作表現。
3.部門經理或者員工的直接上級有責任向員工解釋其工作范圍、責任
及要求。員工有權向所屬部門經理或者上級清楚地了解其工作范圍、
責任及要求。
第二十一條調崗
1.各部門主管應按其直接管轄人員的個性、知識、技能等因素,調配
適當工作,以做到人職匹配、人盡其才、才盡其用。員工也可以根據
公司人力資源部公布的空缺職位申請調動。
2.公司將視員工在本崗位的工作年限及工作表現來決定是否同意員工
的轉崗申請。一般情況下,新員工在試用期內不得申請調職。員工轉
崗必須報人力資源部,由人力資源部核準,公司最高管理層批準生
效,并由人力資源部出具調崗通知書。
3.員工接到調崗通知書后,管理人員應于7日內、一般員工應于5日
內辦妥移交手續,前往新崗位報到,具體報到時間以通知為準。調任
員工在接任者到職前,其所任職務由原屬主管指派適合人選暫行代
理。
4.當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公司可調整員工崗位:
(1)連續兩個月無法完成月任務業績指標的;
(2)因公司項目撤銷或完成、機構調整、部門撤銷、崗位合并、設備
更新等發生變化,導致不能安排原崗位工作的;
(3)員工不論何種原因連續一個月以上未到崗上班,公司已安排其它
員工替換員工原崗位,員工重新到崗上班的;
(4)員工的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在公司工作,公司認為不利
于工作需要調崗的;
(5)訂立勞動合同時所依據的法律、行政法規、行政規章發生變化,
導致崗位必須進行調整的;
(6)根據員工的工作表現、身體狀況以及甲方生產經營的需要等情
況,需要調崗的;
(7)績效考核不合格的。
5.調崗后,相應的薪資級別也將隨崗位的變化而變化。
第二十二條勞動合同的變更
1.在薪資、崗位、工作地點等重要條款或條件發生時,人力資源部應
負責與員工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變更協議》。
2.經公司審批與員工簽字認可的調崗手續,等同于書面的勞動合同變
更協議。
第二十三條勞動合同的終止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1.勞動合同期滿不再續簽;
2.員工已達退休年齡或開始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3.員工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4.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5.公司解散、被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責令關閉的。
第二十四條勞動合同到期
1.勞動合同到期40天前,人力資源部門應征詢相關部門及公司領導
意見,確定是否續簽勞動合同,并在勞動合同到期適填充日前書面通
知員工合同終止或續簽,續簽的,應于勞動合同終止前辦妥有關續簽
勞動合同手續。
2.禁止在勞動合同到期后不辦理續簽手續,繼續用工。各部門應配合
人力資源部門辦理續簽手續。
第二十五條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經公司和員工雙方協商一致,可解除勞動合同。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的,人力資源部門應負責與員工簽訂《協商解除勞動關系協議》。
第二十六條員工過錯時解除
1.員工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公司可以即時解除勞動合同且無需給予
員工任何經濟補償: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公司利益造成5000元以上損失的;
(4)員工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公司的工作造成
嚴重影響,或者經公司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公司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
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員工未辦理任何請假或離職手續不再上班者,以曠工處理,在構成
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條件下,公司應以嚴重違反公司規章為由通
知其解除勞動關系。
第二十七條員_L無過錯時解除
員工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公司可以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員工本人
或者額外再支付1個月工資后,解除勞動合同:
1.員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
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員工不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包括但不限于因
公司項目撤銷或完成、機構調整、部門撤銷、崗々合并、設備更新導
致人員編制與崗位調整),致使無法履行本合同,經雙方協商不能就
變更合同達成協議的。客觀情況的。
第二十八條經濟性裁員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公司需要裁減人員人以,或者不裁減不
足人但占據公司職工總數+以上的,公司提
前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
見并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報告后,可以裁減人員:
1.依照用人單位破產法的規定進行重整的;
2.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3.用人單位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
后,仍然需裁減人員的;
4.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的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
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第二十九條員工辭職
員工提前曰以后面形式通知人力資源部門,可以解除勞動合
同,但雙方有服務期約定的除外。
第三十條自動離職
員工未履行請假手續連續曠工超過七天以上,或經公司通知仍不來出
勤的,視為員工自動離職。由此造成公司損失的,公司有權要求賠
償。
第三十一條員工離職工作流程
1.離職事由出現一人力資源部門與員工部門領導組織進行離職面談一
人力資源部門與員工就違約金、經濟補償金、工資結算、競業限制等
相關事宜與員工溝通并達成初步一致一員工填寫人力資源部門制作
《離職審批表》報公司領導批示一人力資源部門與員工簽署有關文件
f員工按《離職交接單》辦理離職手續f人力資源部門出具《解除/終
止勞動合同證明書》及聲明并辦理有關檔案與社,呆轉移手續
2.所有員工的離職均應經過總經理審閱。
第三十二條離職面談
1.對離職員工,該部門領導及人力資源部應與離職員工進行談話,談
話應包括下列內容:
(1)了解員工辭職緣由;
(2)回答員工可能有的問題;
(3)征求對公司的評價及建議。
2.對離職談話內容應做詳細記錄,經員工和談話人共同簽字,并存入
員工檔案。
3.人力資源部應定期對員工離職原因進行統計分析,并撰寫相關報告
交公司最高管理層參考,
第三十三條離職手續
1.離職員工都應當按照《離職交接單》及其相關要求,認真進行工作
移交,向相關部門歸還屬于公司的財物。
2.相關部門(車間或班組)負責人,應當認真查驗離職員工歸還的財
物或者相關資料。發現問題應當及時向離職員工指出,并認真做好記
錄;重大問題需及時報告公司領導。
3.離職員工未按照規定進行工作移交和財物歸還的,或者在移交或歸
還中發現給公司已造成損失的,公司可要求該員工進行合理的賠償。
相關金額由公司從該離職員工的結算工資中扣除:若無工資結算的,
該員工應當以現金一次性賠償給公司,公司應出具相關收據。員工拒
不賠償的,公司可通過法律途徑追索。
4.離職員工移交或者歸還財物或者相關資料無誤,相關部門(車間或
班組)負責人應在《離職交接單》相關位置簽名確認。
5.辦理員工辭職事宜以保密方式處理,并保持工作連貫、順利進行。
第三十四條移交物品
辭職員工應移交物品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物品:
1.公司的文件資料、電腦磁片;
2.公司的項目資料、客戶資料;
3.公司價值在30元以上的辦公用品;
4.公司工作證、名片、識別證、鑰匙;
5.辭職員工負責的電腦設備、電話等;
6.其他屬于公司的財物。
第三十五條款項結算
1.辦妥有關交接手續后,辭職員工可到公司財務結算下列款項:
(1)工資;
(2)應付未付的獎金、傭金;
(3)其他依法應向員工支付的款項。
2.結算上述款項時須扣除以下項目:
(1)員工拖欠未付的公司借款、罰金;
(2)員工未依規定辦理交接手續的賠償金;
(3)員工因其它違反勞動合同約定或規章制度規定而應對公司承擔的
賠償金;
(4)原承諾培訓服務期未滿的違約金。
第三十六條離職文件
1.在任何員工離職時,人力資源部門均應督促辦理下列書面手續,具
體包括如下:
(1)員工自動辭職的,應有書面辭職信;
(2)雙方協商解除的,應有書面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
(3)公司單方面解除的,應有員工簽收《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的書
面記錄。如果員工私自離職或有其它下落不明的情況,應通過郵寄送
達至員工認可的通信地址,且保留郵寄回執(回執上應寫明送達文件
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存入員工檔案;
(4)勞動合同到期終止的,人力資源部應提前30日書面通知員工,
并保留員工簽收通知的書面記錄。
2.員工辭職的,人力資源部門應督促其簽署離職聲明或離職協議。
3.以上書面文件均應存入職工檔案。
第三十七條離職管理部門
1.公司任何部門發生任何形式的用工終止事宜(包括員工私自離職或
下落不明)時,均應由部門主管及時通知人力資源部,并配合人力資
源部辦妥有關離職手續,
2.人力資源部應審查離職風險,確保有關手續完備。人力資源部應盡
量使用員工主動離職以及協商一致離職的方法。
3.全體公司員工均有義務配合人力資源部及相關部門辦理有關離職手
續。
第三十八條離職表示有效性
員工離職時未完全按照規章制度的流程操作,但員工己經提出離職或
者確認離職的,不影響員工離職表示的有效性。
第三章員工行為規范
第三十九條行為準則
員工在工作中應當遵守以下行為準則:
1.嚴格遵守公司一切規章制度及工作守則;
2.工作中盡忠職守,服從領導,團結同事,保守業務秘密;
3.平時愛護公司財物,不浪費,公私分明;
4.不做任何有損公司聲譽的行為。
第四十條行為細則
員工務必仔細閱讀以下行為細則并嚴格遵守:
1.員工應按規定時間上下班,不得無故遲到、早退;
2.員工在工作時間內不得隨意離開工作崗位,如需離開應向主管請
示;
3.員工在工作時間內,未經核準不可接見親友或與來賓談話,如確實
因重要原因必須會客時,應經主管人員核準,在指定時間、指定地點
進行;
4.員工每天應注意保護自身和同事的安全與健康,維持作業、辦公等
區域的清潔和秩序;
5.員工不得攜帶違禁品、危險品或者與工作無關的物品進入工作場
所;
6.員工不得私自攜帶公物離開公司,如因工作原因確須攜帶,須征得
主管人員的同意;
7.員工在工作時應盡忠職守,服從上級安排,口尸從上級的工作批示和
指導;
8.員工對工作的匯報應遵循逐級向上報告的原則,不宜越級呈報,但
緊要或特殊情況不在此限;
9.員工在工作時間應全神貫注,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嚴禁看與工作無
關的書籍、報刊、雜志;
10.員工在上班時間內禁止打電話聊天、上網聊天、玩游戲、看電
影、聽音樂、吃零食或做其他一切與工作無關的事情;
11.員工不得在辦公場所大聲喧嘩,打電話時聲音應盡量不影響其他
人工作;
12.同事之間應通力合作,同舟共濟,不得吵鬧、斗毆,不得聊天閑
談甚至串崗聊天,搬弄是非,以維護正常的工作秩序;
13.員工無論在上班或休息時間都應尊重其他同事,未經許可不得翻
閱或挪用他人的物品和文件(特殊工作、緊急情況除外);
14.未經主管或部門負責人的允許,員工不得進入變電室、質量管理
室、倉庫及其他重地;
15.員工不得經營與本公司類似及職務上有關聯的業務,或兼任其他
同業用人單位的職務;
16.員工應嚴格遵守公司的制度規定、辦事程序,絕不泄露公司的機
密;
17.員工不得借職務之便,貪污舞弊,接受招待,或以公司名義在外
招搖撞騙;
18.員工不得打聽同事的考績結果和薪酬收入;
19.員工應愛惜并節約使用公司的一切財產物品。
第四十一條著裝
1.有公司統一制服的,上班時間應著統一制服;無統一制服的,著裝
應相對正式,不得太花哨或太透太露。
2.男士不得穿背心、無領衫、沙灘褲、涼鞋或拖鞋上班。女士不得穿
背心、吊帶裝、無袖衫、超短裙、休閑短褲或拖鞋上班。
第四十二條員工禮儀
1.員工禮儀應符合通常公共場合之禮儀規范。
2.員工接聽外部電話時,應用普通話主動應答:“您好,某某公
司……”。
3.員工在處理對外事務中,應用普通話,使用“您好、歡迎、請、謝
謝、對不起、再見、請走好》等禮貌用語。
4.對米訪公司的任何客人,每個員工都有接待之職,都必須用主動熱
情的態度做好接待或解釋工作,無論何種原因,都不得與外來客人大
聲爭吵,影響工作秩序,遇到委屈之事,應采取暫時回避態度,并通
過正常渠道向上反映。
第四十三條防盜意識
員工下班時,必須關閉其所使用的電器和門窗,領好抽屜,以防有關
文件及其他物品遺失或被盜。公司不希望員工將貴重的私人物品、錢
財帶入公司,以免發生不必要的麻煩。
第四章工作時間、考勤與休假
第四十四條總則
為了規范公司考勤管理,嚴肅工作紀律,有效提升員工的敬業精神,
并使員工的工資核算做到有法可依,結合我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
規定。
第四十五條適用范圍
1.本制度適用于本公司全體員工。
2.在本公司工作的勞務派遣人員應遵守本制度。
3.在本公司工作的退休返聘人員、實習人員在工作時間、請假流程方
面應遵守本制度。
第四十六條工作時間與打卡
1.工作時間:周一至周五
(1)上午9:00——12:00,下午13:00——18:00。
(2)中間作為午餐、休息時間,不作為工作時間。
2.因工作需要,公司可將正常工作日與公休日調換,員工應予服從。
如果員工未履行請假手續而無故不上班的,作“曠工”處理。
3.因工作需要,公司安排員工在休息日工作,公司可先行安排補休,
員工應當服從公司的補休安排;如無法安排補休的,公司按2倍工資
支付報酬。
4.公司實行上、下班指紋錄入打卡制度。全體員工都必須自覺遵守工
作時間,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員工不必打卡。
5.打卡次數:一日兩次,即早上上班打卡一次,下午下班打卡一次。
(1)打卡時間:打卡時間為上班到崗時間和下班離崗時間;
(2)因公外出不能打卡:因公外出不能打卡應填寫《外勤登記表》,
注明外出口期、事由、外勤起止時間。因公外出需事先申請,如因特
殊情況不能事先申請,應在事畢到崗當日完成申清、審批手續,否則
按曠工處理。因停電、卡鐘(工卡)故障未打卡的員工,上班前、下
班后要及時到行政人事助理處填寫《未打卡補簽申請表》,由直接主
管簽字證明當H的出勤狀況,月底由行政人事助理據此上報考勤。上
述情況考勤由行政人事助理進行管理。
6.行政人事助理負責檢查、復核確認考勤記錄的真實有效性并在每月
5日前匯總交財務部。
7.員工倒休需提前申請,并以不影響部門工作為前提下當月完成,跨
月作廢且以往年度的不再做繼續累計工倒休需填寫《倒休申請表》,
由行政人事助理確認簽字后,部門經理簽批。
8.員工不得自行倒休,未經批準自行倒休的按曠工處理。
第四十七條加班管理
1.對于因工作需要,部門負貢人安排在日常工作時間以外加班的,應
盡量安排員工按實際加班時間在當月補休。因工作原因不能當月安排
補休的,經部門負責人司意可適當推遲。如確實不能安排補休的,公
司根據有關規定支付員工加班工資。
2.公司總部員工因工作需要加班,應通過0A流程進行審批,未經批
準的,不作為加班;總部員工加班由部門負責人進行審批;分支機構
員工需要加班的,由所在分支機構負責人審批。
3.下列情形不視為加班:
(1)未按規定進行加班審批而自愿在正常工作時間之外工作的;
(2)出差時路途上花費的時間;
(3)非工作時間出差在外,但并未安排正常工作或未經加班審批的
的;
(4)公司或部門組織的旅游、娛樂、體育、聚餐及其他娛樂活動;
(5)公司在非工作時間組織的培訓;
(6)在正常工作時間內因個人原因未完成本職工作而延長工作時間
的;
(7)公司在非工作時間安排與本職工作不同的值班的。
第四十八條各類假期規定
1.病假
(1)員工休病假需提供一級以上醫院或社區醫療服務機構(市醫保定
點)開具的病假條或診斷證明;連續休病假三天以上的,須提供個人
醫保定點或三級醫院開具的病假條或診斷證明,否則按事假處理。
(2)員工休病假必須提前申請。如因情況緊急或突發而無法提前請
假,應在休假當天上午8:00前通過電話向部門經理請假,并在上班
后第一天完成請假審批手續,否則按曠工處理。
(3)連續請病假超過5天的,或者當月累計請病假超過10天的,公
司有權要求員工到公司指定的三級甲等醫院進行復查,并以該醫院出
具的假條作為請假依據,
(4)員工休病假期間的工資,按以下標準計發:
a.當月病假累計5日內的,或年度病假在20天以內的,扣發日工資
的50%,但不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80%;
b.病假超過上述天數的,按最低工資標準的80%發放病假工資。
(5)下列情形按曠工史理:
a.員工自稱“病假”,但在事前或事后均不提交有效病假證明的,缺
勤當日按曠工處理。
b.員工制造虛假病假證明或者通過欺詐、威脅、利誘等不當手段騙取
病假證明的,缺勤當日按曠工處理,同時應按公司獎懲辦法處理。
c.員工出現病假期間外出旅游或在外兼職等情形的,視為職工欺詐取
得病假處理。
(6)根據法律規定:員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
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
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醫療期滿后,如職工仍繼續請假或不能到公司
報到的,將視為“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
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公司有權予以解除勞動合同處理,并
依法支付經濟補償。
(7)病假與考核、獎金的關聯:
a.本月內病假超過10個工作日時,月度考核評為C或c以下;
b.本年內病假超過50個工作日時,年度考核評為c或c以下;
c.本月內病假超過10個工作日時,不予發放月度獎金;
d.本年內病假超過50個工作日時,不予發放該年年度獎金。
2.事假
(1)因私事而不能正常出勤的,須請事假,完成審批程序后方可休
假。未辦理請假手續擅自離開崗位、或請假期滿未來上班也未續假
者,按曠工處理。
(2)休事假需按公司規定提前填寫《請假申請單》,員工休事假三天
以上的,需提前三天申請。
(3)員工請事假在3天以內的(含3天),由部門負責人審批。3天
以上的由部門負責人簽字同意后報總經理批準。
(4)每次批準事假原則上不超過3天,全年累計原則上不超過15
天。超過上述標準的,公司原則上不予批準。未達到上述標準,但無
正當事由的,公司亦有權不予批準。
(5)員工請事假時,公司有權優先安排年休假。
(6)事假為無薪假期,每天扣除日工資的100%。
3.婚假
(1)符合法定結婚年齡的職工在本公司入職后結婚的,持有結婚證
明,給予婚假10天。
(2)婚假應在辦理結婚登記后的六個月休完,超期的單位不再批準。
(3)婚假需提前兩周提出書面申請,出具結婚證,部門經理、總經理
批準后交行政人事助理備案并一次性連續休完。
(4)本規定中的婚假天數不包括公休假和法定節假日在內。
(5)婚假應一次性休完。
(6)婚假為有薪假別,休假期間固定工資部分正常發放。但是,與實
際上崗相關的津貼、交通補助、餐飲補助、績效工資、提成工資、獎
金等,休假期間不再享受。
4.喪假
(1)凡與公司簽訂了正式合同的員工,其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子
女、岳父母或公婆)去世的,可休喪假3天。
(2)員工請喪假耍求提供相關證明,應在親屬去世一個月內使用,申
請喪假最遲應于休假當天提出申請。
(3)喪假為有薪假別,休假期間固定工資正常發放。但是,與實際上
崗相關的津貼、交通補助、餐飲補助、績效工資、提成工資、獎金
等,休假期間不再享受,
5.產假及相關生育假期
(1)女職工產假為122天,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
產假15天(需持有醫院開具的證明)。多胞胎生育的,每多1個嬰
兒,增加產假15天。
(2)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
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3)男職工配偶生育的,享受15天陪產假。
(4)女職工生育嬰兒后至嬰兒一周歲內為哺乳期,每天有兩次哺乳時
間,每次30分鐘。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個嬰兒,每次哺乳時間
增加30分鐘。每天的兩次哺乳時間也可以合并使用。女職工哺乳嬰兒
滿一周歲后,一般不得延長哺乳期。
(5)產假天數包括其中的公休假和法定假日天數。
6.孕檢假
懷孕女職工,進行產前檢查的,按公假計算。
7.計劃生育假
(1)女職工放置宮內節育器,憑醫院證明休假算公假。
(2)已婚育齡男女職工,自愿做絕育手術的,憑醫院證明其檢查時間
和休假算公假。
8.產假期間工資、福利待遇
(1)符合領取生育津貼條件的女職工,生育津貼為女職工產假期間的
工資,計入個人賬戶。產假期間停發各項工資補貼獎金,生育津貼低
于本人正常工資標準的,差額部分由公司補足。
(2)不符合領取生育津貼條件的女職工,產假期間的工資待遇按下列
處理:
a.因女職工自身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違反計劃生育規定)不能領取
生育津貼的,公司不予發放產假期間工資或其它補償。
b.非因女職工自身的原因不能領取生育津貼的(如公司未繳納生育保
險),在國家規定的產假期間,公司按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發放工
資。
(3)其它未作說明的產假期間,享受正常工資。
(4)如公司正常給職工發放產假工資,之后又申領了生育津貼的,公
司有權從生育津貼中扣除公司已經發放的工資。
9.年休假
(1)年休假天數按以下標準計算:
a.累計工作年限為1年以上,不滿10年者,假期為5天。
b.累計工作年限為10年以上,不滿20年者,假期為10天。
C.工作年限滿20年者,假期為15天。
(2)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職工請事假累計
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
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
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
4個月以上的。
職工在享受年休假后,出現上述情形的,則下年度不得休年休假。
(3)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4)員工入職本公司后連續工作滿一年的,可開始享受年休假。
(5)公司有權根據經營情況,統籌安排年休假。公司安排職工休年休
假,或發出休假通知,而職工自愿上班的,視為公司已經相應安排年
休假。
(6)員工未申請當年年休假的,可于次年6月30日前申請休完。逾
期仍未休完的,視為員工自動放棄該年休假。
(7)公司給員工的年休假超過法定標準的,超出部分作為福利年假。
福利年假未休的,員工不得要求公司作出補償。
(8)員工所休年假,首先應視為法定年假。年休假為帶薪假期,按正
常工資標準發放。
第四十九條請假制度
1.員工請假,均應在辦公平臺提前提交《請假申請單》。
2.員工休假必須提前申請。如因緊急情況或突發急病而無法提前請假
時,應在休假當天上午8:00通過電話向部門經理請假,并在上班后
第一天完成請假審批手續,否則按曠工處理。
3.請假必須由本人親自辦理有關手續,電話請假或委托他人代理手續
的視為無效,將按曠工或自動離職處理。
4.請假的核決權限
(1)員工請假3天以內的,部門經理核決;3天(含)以上的,總經
理核決。
(2)部門經理以上請假3天以內的,上級核決;3天(含)以上的,
總經理核決。
(3)如因主管/經理外出,無法在規定期限內審批簽字,可在得到主
管本人電話許可后,交由行政人事助理代為處理,事后補齊書面審批
簽字。
5.對病假、產假、計劃生育假、婚假、喪假等需提供相應有效證明的
假別,請假時不能提供有效證明的,可先請事假,但必須在事后2天
內補齊有效證明后再作相應處理。
6.本制度其它條款對請假有特殊規定的,優先執行特殊規定;沒有特
殊規定的,按此一般規定處理。
7.下列情形按曠工處理:
(1)休假超期而未另行辦理請假手續的;
(2)以欺騙方式,或以不真實的請假理山取得批假的;
(3)請假未獲得批準而自行休假的;
(4)制度規定的其它情形。
第五十條違紀處理
1.在規定時間未打卡或未到崗者,視為遲到;超過30分鐘者視為曠
工(最小按曠工半天計算)。未經許可在規定下班時間前離開者,視
為早退;早退超過30分鐘者,視為曠工(最小按曠工半天計算)。
有正當理由且經核實者,或因公外出者,不按遲到、早退或曠工處
理。
2.遲到或早退者,每次扣處全勤獎金或工資50元;曠工者,每次
(一天為一次)扣處全勤獎金或工資200元,同時還應按公司獎懲辦
法進行處理。
3.考勤全勤獎勵:員工在一個自然月里無請假、遲到、早退等事項
者,視為全勤,公司給予全勤獎勵。
4.考勤與績效獎金
有下列情形時,不再享受年度績效獎金:
(1)當年度曠工超過10天的;
(2)病假、事假或其它非正常上崗天數(帶薪假期除外)超過60個
工作日的;
第五章薪酬管理
第五十一條薪酬構成
1.員工的薪酬由五部分組成:
(1)崗位基本工資,實行“以崗定薪”,以員工的學歷、經驗、技能
及其工作性質予以確定,每月固定發放;
(2)績效工資,與績效考核掛鉤;
(3)效益獎金,根據公司經濟效益浮動發放;
(4)計件或提成工資,根據計件或提成辦法發放;
(5)年終獎,由公司依據取得的實際經濟效益決定發放標準及何時發
放。在實際計發時,結合員工全年實際出勤率和考核結果。
2.在發放年終獎金前的任何時候,本人辭職或者因故被公司解除勞動
合同的員工,均不可享受公司當年發放的年終獎。
3.每一位員工的具體工資構成,不必然包括上述項目,應以勞動合同
約定為準。
第五十二條工資發放
1.公司嚴格執行國家和本市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政策規定。只要員工
在當月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其當月應得最低工資不低于本市公布的當
年職工最低工資標準。但因員工本人請假、事假、曠工等個人原因被
扣發工資的,其當月工資收入不受最低標準保護。
2.員工應在每月薪酬發放當時,或之后10個工作日內到人力資源部
領取并簽收當月工資單,如有異議,應及時到人力資源部進行查詢。
逾期未來領取工資單或在上述10個工作日中未提出異議者,視作放棄
領取工資單并認可所收到的薪資。若公司薪資計算有誤多支付給了員
工,公司可在下期的薪資發放中直接作相應扣減.并在工資清單上明
確告知員工。
第五十三條加班
1.公司不鼓勵員工加班,各崗位所安排的工作任務,均可在正常工作
口寸間內完成。
2.員工如需延長工作時間,應填寫加班審批單,并得到部門主管的同
意,否則不視為加班,公司將不予以支付加班工資。僅打卡下班時間
超過了規定時間,不視為加班。
3.實行不定時工時制的崗位員工,公司已在其職位工資標準中考慮了
其工作時間的不確定性,故此類員工不再享受加班工資待遇。
4.非上班時間參加公司組織或外派的培訓、旅游、聚會等活動不計算
為加班。
5.非上班時間在外出差但沒有工作安排、出差途中等不計為加班。
第五十四條出差費用
1.出差員工應對其出差可能產生的費用作出預算,經由部門主管初
審,呈請總經理核準后,由出差員工至公司財務部門預支出差款。各
項出差費用標準如下:
(1)交通費:在出差途中以及出差期間,員工應根據業務需要選擇最
為經濟實惠而又切實可行的交通工作。部門經理以上的員工可乘坐商
務艙及火車軟臥。
(2)住宿費
a.部門經理以上的員工每晚房費應不超過500元。
b.其它員工每晚房費不應超過300元。員工在酒店入住期間,公司僅
承擔基本的每日房費。
c.其他酒店內的額外支出,例如:房間內其他收費食品和飲料,均由
員工本人承擔。
(3)餐費:通常情況下依據不同的城市或地區來選擇餐費標準,即國
內出差日餐費為30-100元/餐;國外出差日餐費為10-30歐元/餐或
15—40美元/餐。
(4)招待費
a.所謂招待費是指員工在出差期間因業務需要而發生的商務應酬的開
支招待費,可與差旅費一起實報實銷。
b.招待費之支出應事先得到批準。招待費的報銷必須提供所有參加招
待者的姓名與身份。
2.員工出差回來后3個工作日內,根據出差實際發生的費用,憑真實
有效發票實報實銷。負責出差批示的部門主管應負責審核每一項差旅
開支是否必要、合理,然后再考慮是否批準。員工憑部門主管簽字的
發票,填制《出差報銷單》至財務部門辦理報銷業務。
第六章績效考核
第五十五條績效管理
1.員工工作績效是指員工在工作崗位上的工作行為表現與工作結果,
它體現了員工對組織的貢獻大小、價值大小。
2.績效管理是指管理者與員工之間在工作目標與如何實現該目標上所
達成共識的過程,以及增強員工成功地達到目標的管理方法和促進員
工取得優異績效的管理過程。績效管理的目的在于提高員工的能力和
素質,改進并提高公司績效水平。
3.績效考核是績效管理的主要環節和手段,是指公司對員工的工作行
為與工作結果全面地、系統地、科學地進行考察、分析、評估與傳遞
的過程。
第五十六條考核方法
1.考核工作必須以客觀事實、行為和數據為依據,以公平、公正、公
開的態度進行,確保考核評估的客觀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2.考核將根據員工的出勤情況、工作態度、工作技能、完成工作任務
的情況以及獎懲情況作出,客觀評價與主觀評價相結合,主觀評價以
同事評價、上級評價為主。
3.公司可按月、季度、年進行考核,并可根據績效管理的需要不定時
的開展考核工作。
第五十七條考核結果
1.考核滿分為100分,得分低于60分者,將被視為不勝任工作,公
司將安排其調整崗位或培訓。調崗或培訓后仍不勝任工作者,公司將
依法解除勞動關系。
2.公司將另行制訂績效工資計發辦法,將考核得分與績效工資掛鉤。
3.公司將以考核結果作為調整崗位、晉升員工、續簽勞動合同的主要
依據。
第五十八條不勝任工作
員工出現下列情形之一,將被認為屬于不勝任工作:
1.績效考核得分低于60分或不合格者;
2.連續的一個月內在本職工作中出現兩次以上錯誤,而該錯誤一般可
以避免者;
3.未完成工作任務,而該工作任務同崗位大部分員工均可完成者;
4.其它表明員工不勝任本職工作的情況。
第七章知識產權和保密義務
第五十九條知識產權
1.員工的職務發明或職務作品,或在業余時間,利用公司提供的資
金、技術、信息或其他條件完成的有關新產品開發研制的產品、論
文、圖紙稿件、書籍、專利等產權都屬于公司所有。員工無權占有,
無權對外提供。
2.在員工與公司勞動合同終止或解除或因其他原因離開公司后,員工
應向公司交還其公司的全部技術文檔、備忘錄、客戶名單、財務報表
或推銷資料等,且不得在其他場合傳播和使用。
第六十條保密義務
由于競爭的存在以及員工對公司的責任,公司任何員工都不應將有關
公司的任何情報泄露給任何人(公司授權者除外)。對于個人的工
資、其他工作伙伴的信息、公司的財務經營數據、人事政策等等,員
工都有義務保密。這既是一種良好的工作作風,同時也是對別人尊重
的道德表現。這種保密的義務,不僅限于員工在公司工作期間內,在
員工離開公司后,都應承擔這種義務。
第六十一條保密范圍
公司商業機密和保密資料如下表:
1.經營信息
(1)公司重大決策中的秘密事項;
(2)公司尚未付諸實施的經營戰略、經營方向、經營規劃、經營項目
及經營決策;
(3)公司內部掌握的合同、協議、意向書及可行性報告、主要會議記
錄。
2.市場信息
(1)供銷情報及客戶信息;
(2)市場及銷售的預測、計劃及其他信息;
(3)公司所掌握的尚未進入巾場或尚未公開的各類信息。
3.財務信息
(1)公司財務預決算報告及各類財務報表、統計報表;
(2)公司的資金籌措渠道和銀行借貸情況。
4.人事信息
(1)公司人力資源管理制度和規劃等等;
(2)公司職員人事檔案、工資、勞務性收入等資料。
第六十二條保密措施
對于公司的商業機密和保密資料?,公司采取保密措施如下:
1.屬于公司商業機密和保密資料的相關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的制
作、收發、傳遞、使用、復制、摘抄、保存和銷毀,由專人負責執
行;
2.公司的商業機密和保密資料應在設備完善的保險裝置中保存,由專
人負責執行;
3.未經總經理或主管副總經理批準,不得復制和摘抄;
4.收發、傳遞和外出攜帶,由指定人員負責,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
施;
5.屬于公司秘密的設備或產品的研制、使用、保管、維修銷毀,由公
司指定專門部門負責執行,并采用相應的保密措施;
6.當公司外部的人員或機構向員工要求提供有關公司資料,對于其中
涉及到商業機密和保密資料的部分,一般情況下員工應告知無授權并
拒絕提供。在對外交往與合作中確需提供公司秘密事項的,應當事先
經總經理批準;
7.不準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泄露公司秘密,不準在公共場所談論公司
秘密,不準通過其他方式傳遞公司秘密;
8.員工發現公司秘密已經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時,應當立即采取補救措
施并及時報告公司;
9.若員工對信息的保密程度無法確定,應先視其為保密信息直至被公
司管理層或上級確定為可以對外透露的信息。
第八章員工檔案
第六十三條人事檔案
1.人事檔案是指員工在進入公司工作前,由國家事業單位、機關、學
校或用人單位辦理的個人歷史記錄材料。基于以下原因,公司可以要
求員工將人事檔案轉入公司:
(1)人事檔案轉入公司屬全職員工,享受全職員工有關待遇;
(2)公司為員工安排有關的養老保險、失業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
險等相關事宜;
(3)公司為員工出國接受培訓做政審、護照及提供有關的擔保和材
料;
(4)為保障員工和公司的雙方利益。
2.對公司要求員工將人事檔案轉入公司的,員工應在被錄用或被通知
后1個月內將人事檔案轉至本公司或公司指定的檔案管理機構。
第六十四條工作檔案
1.在員工進入本公司后,由公司人力資源部負責建立和保管員工的工
作檔案,其主要內容包括:勞動合同、培訓合同、個人資料表、升遷
記錄、工資福利、表彰及處分記錄等。
2.本檔案歸公司所有,當員工離職后,此檔案留存本公司。
第六十五條離職檔案辦理
1.員工應當自離職生效之日起15天內將本人檔案從公司轉出,轉入
新單位、人力交流中心、勞務市場或退回街道等。
2.員工過期不到公司人力資源部辦理檔案轉出手續的,本人將負責檔
案的保存費。
3.公司自員工離職生效之日起將不負責為員工支付任何保險及出具任
何與調動檔案無關的證明。
第九章獎懲規定
第六十六條主旨
為加強公司管理,教育員工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社會公德、職業
道德以及公司各項規章制度,維護正常工作程序,保障公司各項制度
的執行,促進全體員工奮發上進,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并結合公司實際
情況,制訂本獎懲規定,
第六十七條獎懲原則
制訂獎懲規定的原則是:
1.有章可依,有章必依,違章必懲,獎懲嚴明,賞罰有度;
2.精神鼓勵與物質鼓勵相結合,教育與懲罰相結合。
第六十八條負責部門
獎懲規定由公司行政人力資源部負責貫徹并督察實施情況。
第六十九條獎勵種類
本公司員工之獎勵分為嘉獎、記功、晉級、獎金、總經理特別獎勵五
種。
1.員工具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予嘉獎:
(1)品德優良、技術超群、工作認真、恪盡職守者;
(2)領導有方,使業務工作拓展有相當成效者;
(3)品行端正,遵守規章、服從領導,堪為全體員工楷模者;
(4)厲行節約,或利用廢料有顯著成績者;
(5)工作積極、忠于職守、遵紀守法、文明禮貌、模范執行公司各項
規章制度,全年未出現事故者。
2.員工有下述情況之一者,可酌予記功:
(1)超額完成公司利澗計劃指標,經濟效益顯著者;
(2)對于主辦業務有重大拓展或改革并有實效者;
(3)積極向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議,其建議被公司所采納者;
(4)敢于制止、揭發各種侵害公司利益之行為者:
(5)執行臨時緊急任務能依限完成者;
(6)維護公司利益和榮譽,保護公司財產,防止事故發生與挽回經濟
損失有功者;
(7)維護公司的規章制度,對各種違紀行為敢于制止、批評、揭發
者;
(8)對社會做出貢獻,使公司獲得社會榮譽者;
(9)具有其他功績,總經理認為應給予獎勵者。
3.員工有下述情況之一者,可酌予晉級:
(1)對主辦業務有重大革新,提出具體方案,經實行確有成效者;
(2)辦理重要業務成績特優、產生重大利潤或有特殊成績者;
(3)適時消滅意外事件或重大變故,使公司免遭損害者;
(4)在惡劣環境下,不顧個人危險盡力職守者;
(5)堅持業余自學,不斷提高業務水平,在公司任職期間,獲取碩士
以上文憑或其他專業高級以上職稱和證書者;
(6)具有其他功績,總經理認為應給予晉級者。
4.其他維護公司利益和名譽,為公司創造利潤和價值的行為,有事實
證明者,亦予以獎勵。
公司員工具有上述各項情況并取得相應獎勵時,經公司經理辦公會議
批準,可單獨或同時給予100T000元人民幣獎金。
5.總經理特別獎勵,由總經理根據公司員工的功績確定,給予不同程
度獎勵。
第七十條獎勵換算
員工一年內累計嘉獎3次等于記功1次,累計記功3次可獎勵晉級一
檔工資〃
第七十一條獎勵流程
員工的獎勵,由員工所在部門或主管領導向公司行政人力資源部推
薦,并按人事管理權限劃分進行審核批準,由行政人力資源部落實執
行。
第七十二條其它獎勵待遇
事跡突出的員工除給予獎勵外,公司還將在學習、休假等方面給予優
先考慮。
第七十三條違紀處分
1.本公司之處分為下述幾種:警告、記過、解除勞動關系,并配合扣
款措施。
2.警告處分: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警告處分,并從工資中扣
款五十元:
(1)工作上消極怠工者;
(2)因工作失誤導致過失,情節輕微者;
(3)不服從上級安排或指示者(初次);
(4)代人刷卡或委托他人刷卡者(初次);
(5)工作時間內短期110分鐘內)無故脫離工作崗位者,未造成嚴重
后果者;
(6)浪費公物,情節輕微者;
(7)在公司隨地吐痰、亂扔煙頭或其他廢棄物者;
(8)利用公司車輛辦理私人業務者;
(9)值班、檢查、管理或監督人員管理疏忽及不認真履行職務者:
(10)出入廠區時拒絕管理人員檢查、詢問者;
(11)未遵守就餐時間及餐廳秩序者;
(12)品行不端正、謾罵或辱罵他人者;
(13)工作場所喧嘩、嬉戲、吵鬧,妨害他人工作者;
(14)不按公司規定著裝及佩戴勞保用品者;
(15)個人發型不符合公司規定者;
(16)拒絕公司因工作需要為其安排的健康體檢的;
(17)指定受培訓人員無故不參加培訓學習者;
(18)未經組織者批準不參加公司、部門或班組會議者;
(19)在公司組織的會議、活動中不遵守秩序者:
(20)妨害現場工作秩序或違反安全生產規定者:
(21)不履行請假手續而缺勤者;
(22)不按照公司規定使用浴室、足球場、籃球場、體育辭材及各種
生活、體育設施者;
(23)一個月內(從第一次發生之日計算)遲到、早退、不按時到崗
累計3次以上者;
(24)曠工1天者;
(25)其他有上述類似情況行為者。
3.記過處分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記過處分,并從工資中扣款二百元:
(1)對上級指示或有期限之命令,無正當理由未如期完成者;
(2)工作上消極怠工,情節較為嚴重者;
(3)在公司規定的禁煙區內吸煙者;
(4)工作時間內無故脫崗超過10分鐘以上者,或者雖未超過10分
鐘,但造成一定影響或損失者;
(5)在工作時間內從事與本職工作無關活動(包含玩手機或電腦游
戲,看電影、小說,聽音樂等)者;
(6)未經許可擅自帶外人進入公司者;
(7)值班、檢查、管理或監督人員管理疏忽或未認真履行職務,影響
較輕者;
(8)因工作疏忽或失誤,導致機器設備或物品發材遭受損害,或對本
人、他人造成傷害者;
(9)違反安全生產管理操作流程、規定,對本人或他人造成人身傷害
者;
(10)利用職務之便謀取私利(投機取巧)情節較輕者;
(11)攜帶危險物品進入公司者;
(12)中傷、挑撥、誹謗同事者;
(13)未做好上下班次交接工作者;
(14)累計曠工二日者;
(15)代替他人刷卡或委托他人刷卡,超過(并包括)兩次者;
(16)一個月內(從第一次遲到、早退、不按時到崗之日計算)遲
到、早退、不按時到崗累計5次(含5次)以上者;
(17)擅離職守導致發生事故使公司蒙受損失,情節較輕者;
(18)泄露生產經營或業務上機密,影響較輕者:
(19)遺失所管之重要文件、機件、物件或工具者;
(20)惡意撕毀公文或公告文件者(初次);
(21)擅自變更作業方法者;
(22)其他被公司認定為具備上述類似行為者。
4.解除勞動關系
員工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屬于嚴重違反規章制度與勞動紀律,解除勞
動關系并不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金:
(1)有以下利用職務便利謀取私利或未經許可從事和公司利益關聯的
行為之一者:
a.收受他人或其他公司賄賂、以不正當手段謀取私利(包含回扣等)
的;
b.私自占用公司財物或擅自將公司財物授予他人的;
c.貪污、挪用公款的;
d.通過虛假發票或與實際用途不符的發票報銷的;
上述行為,均無論金額大小,且無論是否已經實際取得利益。
(2)擾亂公司秩序或破壞工作風氣的行為:
a.工作時間內睡覺,情節嚴重的;
b.公司內玩牌、賭博的;
c.工作時間內在公司飲酒或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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