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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城市應急避難場所建設標準目次總 則 1術 語 2基本規定 5一般規定 5場地選擇 8設防要求 10總體設計 13一般規定 13應急綜合管理區設計 16避難宿住區設計 18應急交通設計 21避難建筑 24一般規定 24建筑設計 25結構設計 27避難設施 300避難設施配置 3006.2電氣 3556.3給水與排水 4006.4通風 422消防與疏散 4336.6標志 444本標準用詞說明 477引用標準名錄 488附:條文說明 49PAGEPAGE11PAGEPAGE10總 則省城市應急避難場所建設,制定本標準。應急避難場所建設,鄉鎮、鄉村及其他地區可參考執行。結合、因地制宜”的原則。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術 語城市應急避難場所urbanemergencyshelter為應對突發性自然災害(如地震、洪澇、臺風等),用于臨災時或災時、災后人員疏散和避難生活,具有應急避難生活服務設施的一定規模的場地和按應急避難防災要求新建或加固的建筑。簡稱避難場所。避難場地emergencycongregateshelteringsite可供應急避難或臨時搭建工程設施的空曠場地。emergencycongregateshelteringstructure為避難人員提供宿住或休息和其他應急保障及使用功能的建筑。避難單元shelteringunit避難場所中,根據避難功能、設施配置和自然分割等要素所劃分的成體系的空間單元。shelteringaccommodationarea避難場所中,用于避難人員宿住,由避難宿住單元和配套設施組成的功能片區,簡稱宿住區。shelteringaccommodationunit避難場所中,采用常態設施和緩沖區分割、用于避難人員宿住的避難單元,簡稱宿住單元。integrationmanagementareaforemergencyresponse避難場所內,用于災時指揮和組織救援、儲備和發放物資等處理各項事務的管理區域。emergencycongregateshelteringstructure為應對突發災害,在避難場所內預先設置的或臨時架(搭)設的應急給排水、電氣、通風、消防疏散和標志等設施設備。有效避難面積effectiveareaofevacuation作為避難場所建設資源的場所面積中減去不適合作為避難場所secondarydisaster由于災害引發的水災、火災、泥石流、建筑倒塌、爆炸等其他災害。fire-mantle應急避難場所周邊栽植的,由防火樹種為主建成的,具有一定寬度和高度的,可以防止大火延燒的林帶。influencerangeofbuildingcollapse由于自然災害或人為災難,建筑物倒塌后瓦礫堆積分布和影響的范圍。設定防御標準settingdefensestandard避難場所設計所需依據的高于一般工程抗災設防標準的設防水準或災害影響水平。一般規定根據場址、設施配置和服務功能,城市應急避難場所分為四類,由高類別到低類別依次為Ⅰ類、Ⅱ類、Ⅲ類和Ⅳ類。30d以上;10d~30d;10d37/1006),可供周邊公眾緊急避險疏散。考慮嬰幼兒、高齡老人、行動困難的殘疾人和傷病員等特定群體,各級城市應急避難場所應滿足無障礙設計要求。城市應急救災根據災后應急反應和處置及恢復重建情況,劃3.1.4。表3.1.4常見災害的應對時間避難階段災害種類災前有效后緊急反應處置期緊急救災期應急評估處置期應急恢復期應急安置期緊急避難臨時避難短期避難中期避難長期避難地震1d3d15d30d100d洪澇災害1d3d7d15d30d地質災害(不包括地震)1d3d7d15d30d氣象災害1d2d3d7d15d火災0.5h~5h1d3d可能采用的避難場所Ⅳ類城市應急避難場所Ⅲ類城市應急避難場所Ⅱ類城市應急避難城市應急避難場所Ⅱ類城市應急避難城市應急避難場所Ⅰ類城市應急避難城市應急避難場所各級城市應急避難場所應滿足避難人員的避難需求,且其有效避難面積、避難疏散距離、短期避難容量和人均有效避難面積等3.1.53.1.5-1項目類型有效避難面積(hm2)避難疏散(km)短期避難容量(萬人)Ⅰ類應急避難場所≥5.0≤2.5≤10.0Ⅱ類應急避難場所≥1.0≤1.5≤2.0Ⅲ類應急避難場所≥0.3≤1.0≤0.6Ⅳ類應急避難場所≥0.1≤0.5≤0.23.1.5-2避難期緊急臨時短期中期長期人均有效避難面積(m2/人)0.51.02.03.04.5場地選擇學校、體育場館等公共建筑與設施,并應符合下列規定:Ⅰ類城市應急避難場所宜選擇在與城市外部有可靠交通連接、易于傷員轉運和物資運送、并與周邊避難場所有疏散道路聯系的地段;散的地段;防、安全村臺和避水臺等形式。GB50011、《巖土工程勘察規范》GB50021、《城市抗震防災規劃標準》GB50413的有關規定,并應符合下列規定:區;避難場地應避開高壓線走廊區域;(構爆炸危險源時,應設防火安全帶;避難場所內的應急功能區與周圍易燃建筑等一般火災危險30m1000m;避難場所內的重要應急功能區不宜設置在穩定年限較短的地下采空區,當無法避開時,應對采空區的穩定性進行評估;照《地震現場工作第2部分:建筑物安全鑒定》GB/T18208.2進行建筑物的安全鑒定,鑒定合格后方可啟用。火燃燒、火災后能夠萌芽的樹種營造。設防要求避難場所設定防御標準所對應的地震影響不應低于本地區抗7城市應急避難場所的設防目標應符合下列規定:設施不發生危及重要避難功能的破壞,滿足災害發生過程中的避難要求。防風避難場所的設定防御標準所對應的風災影響不應低于1003h24h。位于防洪保護區的防洪避難場所的設定防御標準應高于當地防洪標準所確定的淹沒水位,且避洪場地的應急避難區的地面標高0.5m。對于非防洪和非防風避難場所,應根據其范圍內的河、湖水體的最高水位以及水工建筑物、構筑物的進水口、排水口和溢水口及閘門標高等,確定上下游排水能力和措施,保證避難功能區不被水淹。避難場所排水工程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53Ⅰ類應急避難場所及其周邊區域的排水設計重現期不應低于5年,且應按不低于歷史或預估的最大暴雨強度復核;Ⅱ類和Ⅲ類應急避難場所及其周邊區域的排水設計重現期3100一般規定局設計,同時應滿足消防疏散和無障礙設計要求。狀條件分析評估和使用風險評估,并應符合下列規定:避難設計要求評估應評估確定避難應對的突發災害種類及同災害影響規模下和不同應急階段的避難規模等;用地范圍和工程設施;使用風險評估應針對避難場所維護管理過程中和啟動使用理對策,并應符合下列規定:應評估可能遭遇的突發災害種類,確定各類應急設施的設防要求,明確相應的設計和管理對策;防護范圍,設置警告標志,制定防護措施;應評估場所內及周邊現有建(構)并不得用作應急避難;通、避難建筑控制技術要求,避難設施的規模和設置要求,各專業工程管線系統等作出綜合設計。影響避難安全,并應設置警告標志。88%時,宜采用臺階式,且臺階高度宜為1.5m~3.0m,臺階之間應設擋土墻或護坡。避難場所內需要保證車輛和人員通行的應急通道與兩側建(構)筑物之間的安全間距,應大于建(構)筑物倒塌或破壞影響1m1m避難場所內建(構)分析確定。且當一般建筑耐火等級為四級時宜按倒塌對待。4.1.9表4.1.9應急功能分區和應急交通設置應急功能分區和應急交通Ⅰ類城市應急避難場所Ⅱ類城市應急避難場所Ⅲ類城市應急避難場所Ⅳ類城市應急避難場所應急綜合管理區應急指揮區●●●-應急醫療衛生區●○○-應急物資存放和供應區●●○○避難宿住區應急宿住區●●●○公共活動區●●○○應急交通應急出入口●●●●應急道路●●●●應急停機坪●○--應急車輛場地●●○○注:●為應配建的應急功能分區和應急交通設置;○為根據實際情況按需配建的分區和設置。應急綜合管理區設計I域。應急指揮區宜利用原有建筑內的會議室、監控室、值班室、通信值班室及強電和弱電房間,其現狀消防、監控、通信系統作為應急指揮使用。應急醫療衛生區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252;應設置救護車輛的臨時停放場所,且應配置清洗消毒區域;應急醫療衛生區的人均使用面積不宜小于0.m,且使用面00m112%計算;應設單獨的供水點、開水間、公共衛生間和垃圾收集設施;有條件的應急醫療衛生區宜單獨設置醫護人員衛生間和淋浴設施;應急物資儲備和發放區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500m,應設置應急物資儲運車輛的臨時停放場所;應急物資發放可結合應急物資儲備區設置,也可結合避難宿住區設置;可移動設施或設備;應急物資存放和供應區內食品儲存標準應按照每人每日500g~900g2%受傷者比率的需求量儲備;0.12;50m。避難宿住區設計避難宿住區宜包括應急宿住區和公共活動區。設施配套及應急避難場所內人員特點等因素進行。避難場地中可采用帳篷或活動房屋等形式,且符合以下規定:應急避難場地內的應急宿住區應優先選擇地形較平坦空曠、地勢較高、排水暢通和交通便利場地設置;1~31計要求;應在入口設置人員登記處;應急宿住區內的人均宿住面積不宜小于2.00.6m;宜在應急宿住區內安排獨立的救災人員宿住區;3.m;I應急宿住區空間布置應符合下列規定:應急宿住區的空間布置應按宿住區、宿住組團、宿住片區、宿住單元分級控制宿住人數,每個宿住等級之間的間距應符合表的規定;表4.3.4宿住區分級控制規模級別宿住區宿住組團宿住片區宿住單元宿住人數(人)3001500500010000間距要求(m)≥1.5≥3.5≥8.0≥16.0501.m2.0;402的應急醫療衛生點,1個面積不小于502的物資發放點,1402應急宿住區采用帳篷進行布置時,應符合下列規定:4.3.5表4.3.5帳篷之間最小間距帳篷間關系門對門門對墻間距(m)2.01.560m。公共活動區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100(100)以下的公共活動區,人均使用面積為0.01001000.2m2計算;30。應急交通設計避難場所的應急交通設計應根據各避難功能區的避難規模和功能要求,確定主要、次要和專用出入口的位置,以及應急通道、應急停機坪和應急保障車輛停放場地的要求。應急出入口的設置應滿足車輛和避難人員無障礙通行的要1避難場所主要、次要和專用出入口的確定應符合下列規定:42口;人數、救災活動的需要設置集散廣場或緩沖區;5000出入口;10m/萬人。避難場所內的主要通道應具有引導疏散的作用,并應易于識避難場所內的通道可按主通道、次通道、支道和人行道分級7m,次通道4m3.5m,人行道寬度宜不小于1.5m。內部通道應連通避難場所的各應急功能區、主要設施和避難建筑。應急停機坪場地宜包括接地離地區、最終進近和起飛區、安全區。應急避難場所內的應急停機坪場地設計應根據需要起降的直升機型號、數量等要求按照國家現行標準《民用直升機場飛行場地MH5013GJB3502、《建筑結構荷載規范》GB50009應急保障車輛停放場地應符合下列規定:500m(含路邊停放);4.4.9表4.4.9每輛應急保障車停放場地面積標準類別()小型車30~40輕型車40~50中型車50~80大型車80~120一般規定避難建筑的場地應符合下列規定:500m;5.5.1規定;表5.5.1液化判別時采用的地震烈度標準本地地震烈度進行液化判別時,采用的地震烈度6度(0.05g)7度(0.10g)7度(0.10g)7度(0.15g)7度(0.15g)8度(0.20g)8度(0.20g)8度(0.30g)8度(0.30g)9度9度9度注:9度時,應采取全部消除液化沉陷措施。5;2避難建筑不應受其他建筑物的倒塌或破壞影響。3層以上的樓層。當應急醫療衛生救護、應急物資儲備分發等設施設置在避難5001622個安全疏散樓梯。避難建筑宜設置火災自動報警裝置。礙設計規范》GB50763體育場館等作為平災結合的避難建筑應適當預留給排水點位以滿足避難建筑要求。建筑設計對避難宿住、出入口、安全疏散通道、醫療救護室、取水點、應急物資發放處、更衣間、垃圾收集處和管理服務站等設施的位置與規模進行設計。500.6m0.65m。曬和防寒等適合宿住的條件。避難宿住房間室內地面應滿足防水、防潮、防蟲等要求。0.70m應設防護設施,室內樓梯應設防護設施,樓梯踏步應防滑。避難建筑室外坡道坡度應滿足無障礙坡道要求。GB50016避難建筑通往周邊場地防火疏散的安全出口的總凈寬度和0.65m。避難建筑的配套用房應符合下列規定:應設置管理室,并宜設置在主要出入口處;20m;應設置應急醫療設施,且醫療救護室建筑面積不宜小于4m;小于50。結構設計避難建筑的抗震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避難建筑應采用設置多道抗震防線的結構體系;建筑形體應規則,抗側力構件在平面內的布置應規則對稱,結構剛度和承載力沿豎向應均勻分布;GB500115.3.1的避難建筑調整系數后的數值;))表5.3.1避難建筑調整系數))地震影響本地區抗震設防烈度6度7度(0.10g)7度(0.15g8度(0.20g)8度(0.30g9度多遇地震2.001.811.651.461.331.25設防烈度地震1.961.751.551.401.301.18罕遇地震1.771.621.461.331.221.10避難建筑應按比本地區抗震設防烈度高一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措施;單層的避難建筑的抗震要求和抗震措施應按層數為2避難建筑采取;避難建筑的樓梯間應采取加強的抗震措施;性連接的措施,達到與避難建筑相同的抗震設防目標。位于蓄滯洪區的安全樓類的避難場所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近水面安全層樓面板的底面設計高度不應低于安全樓設計0.5m;安全樓設計水位以下的建筑層應采用耐水材料;安全樓設計水位以下的建筑層應采用半透空式或透空式結構型式;安全樓設計水位以下的建筑層的門窗洞口設計應有利于洪0.32;當墻體開洞率不能滿足本款要水流通過。蓄滯洪區的安全樓設計的荷載組合確定應包括洪水荷載與其他荷載的組合,并應符合下列規定:避難建筑位于地面以下部分應按室外水位位于避難建筑出入口標高平面處進行水浮力和壓力荷載驗算。避難建筑的抗風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100.35N/m防風避難建筑的所有洞口均應按一旦破壞不致損傷整體結構體系的安全設計,洞口圍護構件應考慮室內正壓力效應驗算;應對除風災以外的其他災害的避難建筑基本風壓應按不低于100.35N/m。6避難設施配置I6.1.1表6.1.1Ⅰ類城市應急避難場所配置條件序號名稱配置條件1面積避難場所有效面積不小于50000m2;室內避難場所有效面積不小于10000m2。2通達性420m道。3應急帳篷設施應配置應急帳篷或簡易活動房屋,滿足安置避難人員需要。4應急醫療設施15應急衛生防疫設施16應急供水設施150水口。7飲用水設1150施至少設一個飲水處,可配置直接飲用水的凈化設備,也可臨時性配置桶裝、瓶裝飲用水。8應急供電設施照明、應急保障運行等設備的用電需要。9排污系統設施應設置滿足應急生活需要和避免造成環境污染的排污管線、簡易污水處理設施,排污管線應與市政排污管網聯通或設立獨立排污系統。10應急廁所設施應設置暗坑式或移動廁所,廁所蹲位不宜少于安置避難人員的2.0%;廁所排污管線與場所排污系統連接。11應急垃圾儲運設施100300/天垃圾的標準,設立移動式垃圾箱。12標志設施散路線圖等。13應急消防設施應配置消防栓等設施。每個宿住單元在醒目位置放置滅火器,數量不少于2個。14應急物資儲備庫應急物資儲備庫面積宜不小于80m2。15應急通訊設施設置應急通訊網絡設施,實現無線網絡全覆蓋。16應急指揮設施應建設應急指揮中心,配置公共廣播、監控、通訊等設施。17應急停車場選擇場所內或周邊安全位置設置應急車輛停車場。18停機坪設施50m,(構筑物限高應滿足安全起降的要求,應急停機坪中心地面應印有醒目標志。19洗浴設施應設置洗浴點,可結合應急廁所增加洗浴功能或設立移動式洗浴設施。20電子查詢設施場所醒目位置宜設置電子查詢系統,介紹應急避難場所功能設施和相關信息等,方便安置人員了解地震應急避難場所總體情況。II6.1.2表6.1.2Ⅱ類城市應急避難場所配置條件序號名稱配置條件1面積避難場所有效面積不小于10000m2;室內避難場所有效面積不小于5000m2。2通達性320m,疏散通道應設置無障礙坡道。3應急帳篷設施應配置應急帳篷或簡易活動房屋,滿足安置避難人員需要。4應急醫療設施15應急衛生防疫設施應設置2處臨時衛生防疫點。6應急供水設施1507飲用水設施1250至少設一個飲水處,可配置直接飲用水的凈化設備,也可臨時性配置桶裝、瓶裝飲用水。8應急供電設施應急照明、應急保障運行等設備的用電需要。9排污系統設施應設置滿足應急生活需要和避免造成環境污染的排污管網聯通或設立獨立排污系統。10應急廁所設施應設置暗坑式或移動廁所,廁所蹲位不宜少于安置避難人員的2.0%;廁所排污管線與場所排污系統連接。11應急垃圾設施100300/天垃圾的標準,設立移動式垃圾箱。12標志設施散路線圖等。13應急消防設施應配置消防設施,每個宿住單元在醒目位置放置滅火器,數量不少于2個。14應急物資儲備庫應急物資儲備庫面積宜不小于60m2。15應急通訊設施設置應急通訊網絡設施,實現無線網絡全覆蓋。16應急指揮設施應建設應急指揮中心,配置公共廣播、監控、通訊等設施。6.1.3定。表6.1.3Ⅲ類城市應急避難場所配置條件序號名稱配置條件1面積避難場所有效面積不小于3000m2;室內避難場所有效面積不小于3000m2。2通達性23應急帳篷設施應配置應急帳篷或簡易活動房屋,滿足安置避難人員需要。4應急醫療設施應設置至少1處臨時醫療救護站。5應急衛生防疫設施應設置至少1處臨時衛生防疫點。6應急供水設施應設置至少1種供水方式,每個宿住單元供水點不少于1處,每50人應至少設置一個取水口。7飲用水設施可配置直接飲用水的凈化設備,也可臨時性配置桶裝、瓶裝飲用水。8應急供電設施宜采用雙回路電源供電,當無法采用雙回路供電時應配置應急電源,應有市政供電或其他供電設施,滿足應急通訊、應急醫療、應急照明等設備的用電需要。9排污系統設施10應急廁所設施應設置廁所,廁所管道與排污管線聯通。11應急垃應設置垃圾設施或垃圾箱,位置在下風口,每個宿圾設施100300/移動式垃圾箱。12標志設施應設置地震應急避難場所組合標志、圖形符號、場所內道路指示標志,出入口宜設置地震應急避難場所平面圖。13應急消防設施應在醒目位置放置滅火器,數量不少于2個。6.1.4定。表6.1.4Ⅳ類城市應急避難場所配置條件序號名稱配置條件1面積應急避難場所有效面積不小于1000m2。2通達性應有2條以上與外界相通的疏散通道。3標志設施可設置地震應急避難場所組合標志、圖形符號。電氣避難場所電氣設計除應滿足避難用電的需求外,還應滿足平時用電的需求。避難場所的電氣設備應選用便于安裝、更換和防潮性能好的定型產品。避難場所的電力負荷應分別按避難時和平時用電負荷的重要準《供配電系統設計規范》GB50052(消防系統三級負荷:災時必須使用的其他負荷。應急供電系統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避難場所災時應采用電力系統電源作為常用電源;I類避難場所應采用雙重電源供電并應配置應急電源;II類避難場所應采用雙回路電源供電并應配置應急電源;III類避難場所宜采用雙回路電源供電,當無法采用雙回路供電時應配置應急電源;4000㎡以上的避難場所應優先采用柴油發電機組作為應急電源。避難場所供電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每個避難單元應設置電源配電柜或配電箱;通信、防災報警、照明、動力等應分別設置獨立回路;各供電系統電源和應急發電機組應分列運行;不同等級的電力負荷應各有獨立回路。避難場所配電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箱宜設在靠近負荷中心和便于操作維護處;當避難場所內的各種電氣設備采用集中控制或自動控制時,應設置就地控制、就地解除集中控制和自動控制的裝置;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柴油發電機房設置在避難場所的,應符合以下規定:采用固定式柴油發電機應設置柴油發電機房且應符合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機工作點配置滅火器材,預留接地端子;避難場所的避難時照明應有正常照明和應急照明,并應符合下列規定:LED燈等,并應滿足照明場所的照度、顯色度和防眩光等要求;避難建筑宜利用原有照明系統。原有建筑照明照度較高的,災時應采取措施,降低照度,節約能源;應急照明應符合下列規定:5lx;5%;準《防災避難場所設計規范》GB51143的相關規定。避難場所應急指揮區、應急醫療衛生區和專業救災隊伍場地與應急指揮中心之間應設置相互聯絡的直線或專線電話,并應配置應急通信設備,并應符合下列規定:1日內完成安裝和調試;災時擴展和使用信息網絡;避難場所應設置專用無線通信系統(800),并預留電源和設備接口。內部廣播系統應覆蓋應急避難場所及周圍100~200m或廣播;室內廣播線路應暗裝敷設。避難場所均應設置視頻監控系統。宜利用已有視頻監控系要部位。給水與排水避難場所應急供水系統與市政給水管網的接口不宜少于兩個,接口宜位于不同路段。避難場所應急供水系統選擇蓄水池、深種水源串通。活污水集水池。應急醫療衛生區應滿足醫療污水處理要求。避難場所應急階段供水期間的避難人員基本用水量應按表采用。表6.3.3避難人員基本用水量類別基本用水量(L/(人·d))飲用水基本生存生活用水基本生活用水應急醫療傷病員52040~60工作人員3~51010~20其他人員3~5——4~10人2L/(人·d)計,且其水量可計入飲用水量中。避難場所應急儲水裝置的儲水容量不應低于3d基本生存生活用水的水量之和。和基本生活用水量之和,并應滿足消防用水需要。家標準《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5749施。水裝置、變頻給水設備、儲水罐或水池(箱)等方式。避難時供電無保障的避難場所,應有保證避難時供水的措施。避難場所基本生存生活污水集水池的有效容積應大于避難3d1.25平時和災時共用的供水設施應符合下列規定:(箱(箱(箱1d(箱1d50m50015通風10~12/h4~5/h10~15m3/(h·人)。設置。消防與疏散應符合下列規定:210L/s1.0h110L/s1.0h40m20m,當避難場所有可靠的25m。避難場所內消防通道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供消防車取水的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應設置消防取水平臺,并應鏈接車道;4.0m。避難場所內消防通道設置尚應符合下列規定:160m;避難場所內可供消防車通行的盡端式通道的長度不宜大于120m12m3%。避難場所的室外消防設施的服務范圍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新建及改建、擴建的避難場所防煙系統宜采用自然通風,當自然通風不滿足時應設置機械加壓送風裝置,防煙系統的設置應滿足現行國家標準《建筑防煙排煙系統技術標準》GB51251新建及改建、擴建的避難場所排煙系統宜采用自然排煙,當家標準《建筑防煙排煙系統技術標準》GB51251設計規范》GB50116標志東省《地震應急避難場所標志》DB37/1006域。難標志系統,并應符合下列規定:避難場所主出入口處的顯著位置應設置場所功能綜合演示標志牌;應設置警告標志。避難場所標志系統,尚應符合下列規定:場所功能綜合演示標志牌應標明避難場所內部各類設施位置和行走路線,說明避難場所使用規則及注意事項、內部功能區劃圖和周邊居民疏散路線圖;各類設施入口處應設置場所設施標志牌;宿住區入口處應設置說明區內分區編號及位置的綜合性標志;規模較大場所內通道交叉口或路邊應設置引導內部交通的引導性標志。醒目,并應便于夜間辨認。其余相關標志設置應符合現行山東省《地震應急避難場所標志》DB37/1006中的規定。本標準用詞說明表示很嚴格,非這樣做不可的用詞正面詞采用“必須”。反面詞采用“嚴禁”。表示嚴格,在正常情況下均應這樣做的用詞:正面詞采用“應”。反面詞采用“不應”或“不得”。表示允許稍有選擇,在條件許可時,首先應這樣做的用詞:正面詞采用“宜”。反面詞采用“不宜”。表示有選擇,在一定條件下可以這樣做的,采用“可”。引用標準名錄《地震應急避難場所場址及配套設施》GB21734-2008《防災避難場所設計規范》GB51143-2015《城鎮應急避難場所通用技術要求》GBT35624-2017《城市綜合防災規劃標準》GBT51327-2018山東省《地震應急避難場所標志》DB37/1006-2008山東省《地震應急避難場所分類與編碼》DB37/T2838-2016山東省《地震應急避難場所評定》DB37/T3384-2018河南省《應急避難場所建設規范》DB41/T1754-2019上海市《應急避難場所設計規范》DG/TJ08-2188-2015江蘇省《城市應急避難場所建設技術標準》DGJ32/J122-2011城市應急避難場所建設標準條文說明目次1總則 522術語 55基本規定 56一般規定 56場地選擇 59設防要求 61總體設計 64一般規定 64應急綜合管理區設計 67避難宿住區設計 69應急交通設計 71避難建筑 74一般規定 74建筑設計 75結構設計 77避難設施 84避難設施配置 846.2電氣 846.3給水與排水 856.4通風 876.5消防與疏散 886.6標志 891總 則本條規定了本標準制定的目的。為增強地震、洪澇、臺風等突發性自然災害的應對能力,提升城市綜合防災功能,保障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按照國家、省推進城市安全發展的意見、省委防災減災和防汛抗旱專題會議精神,全面加強城市各類應急避難場所規劃建設管理,依據《山東省突發事件應對條例》、《山東省地震應急避難場所管理辦法》、《山東省應急管理三年規劃(2019-2021年)》、《山東省綜合防災減災規劃(2016-2020(2015-2020年)》等,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標準。本條規定了本標準指定的適用范圍。本標準作為山東省工程建設的地方規范,各規劃設計、建設單位在本省行政區內城市地區進行應急避難場所設計、規劃,新建、改建和擴建時應按本標準執行,本省行政區內鄉鎮、農村地區及其本條規定了本標準制定的原則。統籌規劃。國土空間規劃編制要融入安全韌性城市的理念,統籌城市發展和應急避難需求,合理確定應急避難場所布局。加大已有相關應急避難場所規劃實施推進力度,具備條件的建設項目應同步設計建設應急避難設施。(公園、綠地、廣場、操場等)建設地震、洪澇等災害避難場所,利用場館建筑(體育館、展館、校舍等)建設地震、洪澇、臺風等災害避難場所,利用地下工程(防空洞、地下室等)建設臺風等災害避難場所。要,合理控制建設投資。本條規定了本標準的共性要求。應急避難場所的設計,除執行本標準的規定外尚應執行其他相關的建筑、道路橋梁、給水、排水、電力、燃氣、電信、消防、防汛、防水、防洪、抗震、環保、衛生、鐵路、軌道、標志標牌和綠化等規范。術 語2.0.4避難單元是避難場所設計時,用于控制空間分隔,進行各類設施規模配置,方便災后應急管理的基本單位。2.0.11防火林帶的設置是為了避免災難發生時應急避難場所內的人員不受火焰的熏烤,不發生次生災害。一般規定本條規定城市應急避難場所設計與建設的主要內容。設施設計等,保證應急功能的實現,構筑布局合理、系統完整、安全衛生的避難場所。本條規定城市應急避難場所的分級。根據山東省地方標準《地震應急避難場所分類與編碼》DB37/T2838-2016中第4節分類部分:根據地震應急避難場所場址、設施配置和服務功能分為以下四類:30d以上;10d~30d;10d以內;(DB37/1006)考慮到因地制宜、便于銜接的原則,結合本省實際,本標準中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和災害應對經驗及國際上的通用劃分,本標準中所指的災害應對階段劃分說明如下:災害應對階段phasesofemergencydisasterresponse災的特點所劃分的具有時間特征的應對階段。根據風險管理理論,災害應對階段可劃分為首尾相接、循環往復的四個階段:平時、臨災時期、災時和災后。1)平時phaseofdisastermitigation既無災害發生又無災害預警的時期。2)臨災時期predisasterphase自宣布進入災害預警期始至災害發生前的時期。3)災時phasewhendisasteroccurringtoend自災害發生始至災害直接作用影響結束的時期。4)災后post-disasterphase自災害發生后到恢復重建結束的時期。階段:和疏散,對要害系統和重大危險源進行緊急防護處置的階4h~10h內。大危險源進行應急處置,全面安排災后人員應急生活的階3d內。應急評估處置期。災后進行應急安全評估,對破壞工程設施應急處置,緊急恢復功能和消除危險因素的階段。對于地震災害,通常為震后7d~15d內。應急修復期。災后對破壞工程進行應急修復、清理,災10d~30d30d~100d.恢復重建期。災后進行重建規劃和各類設施恢復重建的3.1.5場地選擇人員順暢進入和向外疏散。Ⅰ類城市應急避難場所通常需要承擔城市級應急指揮、醫療衛生救護、物資保障等功能,通常也作為專業救災隊伍駐地,因此,其選址需充分考慮應急交通保障,并考慮與周邊避難場所的聯系。Ⅱ類、Ⅲ類城市應急避難場所的布局和選擇原則建議以居住區為主進行,因為考慮到居民比較熟悉居住區周邊環境,便于災后恢復正常生活,這也是目前國際上比較通行的做法。通常,其服務范Ⅳ類城市應急避難場所通常可充分利用居民住宅區和各單位內的道路以及居民住宅區內的小花園、小游園和專業綠地等,通過安裝照明設備、規劃建設公共衛生間整治而成。程較高且土源豐富的地帶;盡可能避開軟弱地基,確保臺身及臺面基礎設施配套建設。避洪房屋的主要形式是安全樓(避水樓)。根據法律法規要求,3m的區域一般不宜布置安全樓(避水樓)。安全樓室內空間布局突出平汛結合,合理安排人員分,門窗需有利于洪水的進退;安全樓樓頂采用能夠上人的平頂結構。能實現安全避難。避難場地與周圍建(構)筑物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是避免二次傷害的重要措施,安全距離按照建(構)筑物的可能倒塌影響范圍確定。設防要求間可能遭遇的其他突發事件的防災要求。“設定防御標準”是指避難場所設計時,避難場所需考慮的災害的設防標準或災害水平。由于目前國內各種災害的設防標準的表述形式多樣,短期內難以統一,各類災害的防災規定各異,因此設定防御標準的表達形式可以在遵守本標準的原則基礎上根據評價和本條為強制性條文,規定了地震災害的設定防御標準。避難場所地震設定防御標準主要用于確定避難場所的避難人數和應急功能需求,同時避難場所內的應急保障基礎設施的抗震可靠性應滿足設定防御標準的要求,避難場所內避難建筑的抗震設計按照本5洪水設定防御標準的最低要求。防洪避難場所的承擔應急功能區域標準,通常在此基礎上按照現行國家標準《防洪標準》GB50201行國家標準《防洪標準》GB50201100非洪災和臺風內澇型避難場所需要通過各種防洪措施200.5m0.3m。現期參照城市重點區域確定。一般規定規模。本條規定了避難場所設計時綜合防災評估的內容和要求。避難場所設計需要明確應對的災害類型和可能遭遇的風險,需本條規定了避難場所的總體設計中布局設計的主要內式,確定主要功能設施的布局。應急設施損壞為原則。或護坡保證安全。避難場所設計時內部通道需要考慮其內部和周邊建(構)筑物倒塌或破壞影響,確保災后使用時車輛和人員的安全,需劃定潛在危險區,設置警告標志。(構筑物的倒塌或破壞影響范圍是劃定潛在危險區設計規范》GB50011式中:W——倒塌影響寬度(m)即建筑外側至瓦礫邊緣的距離;K——寬度系數,按表3取值;H——建筑高度(m)。防止墜落物安全距離可根據建筑側面和頂部所存在的可能3m。筑物按可能發生倒塌進行評估。列原則簡化分析:側建筑倒塌影響距離較大者與另一側建筑的防止墜落物安兩側建筑倒塌影響距離較大者與另一側建筑的防止墜落物本條規定了避難建筑為滿足防火間距所應設定的耐火等級。應急綜合管理區設計應急綜合管理區是收集、傳達、分析各種信息,處理、組織、指揮應急避難場所內--切行動的區域。有些I的缺陷并及時進行彌補,從而更好地完善并使用應急避難場所。~4.2.3為了符合“平災結合”的原則,應在改建、擴統、消防系統等比較完備設施作為災時使用。應急醫療衛生區的設置應符合因地制宜的原則。(征求意見稿規25/對傷員進行救援;(試行40~5021應急物資儲備和發放區的設置應符合因地制宜的原則。空間儲備救災物資,所以可以利用場所附近的超市、食品售賣機、倉庫等作為應急物資儲備區;避難場所在設計時應考慮應急物資儲運車輛的停放場地。避難宿住區設計場所用地的實際條件,努力創造安置災民的場所。避難宿住區一般可分為應急宿住區和公共活動區,應急宿住區是指為避難人員、救災工作人員提供臨時宿住的區域。公共活動區是為避難人員提供休閑娛樂的區域。自然災害時應利用室內的應急避難場所進行避難。1~4規定了應急宿住區在應急避難場所內的選址要求,因考慮到本標準中應急避難建筑包括體育館、學校教學樓、學校食堂、影劇院、社會旅館、救助站、度假村等公共建筑的室內空間利用,而這些建筑基本很少有電梯,故宜將上述特定人員的專門宿住區設計于建筑1層,便于上述特定人員的進入及疏散;2是一個成人躺下的最小寬度;~4.3.5間距。并在參考了國家標準《防災避難場所設計規范》(征求意見稿)第6.1節的基礎上,調整了相關數據。本條款引用《宿舍建筑設計規范》JGJ36-2016條中規定的數據。應急交通設計應急交通設計需要綜合考慮避難場所外部應急救災與疏散道路連接,根據應急功能區和避難場所內部功能區的要求,進行出入口和應急道路連接設計,確定應急通道的寬度、應急保障要求和建設要求,并滿足消防疏散要求。本條對應急出入口提出了無障礙的要求。本條規定了避難場所出入口設置的技術要求。51.5m25本條規定了避難場所內的通道分級和技術要求。避難場所內的避難通道是供救援車輛、避難人員通行的道路。根據避難場所的規模、功能要求確定場所內道路的分級和布局。其《民用直升機場飛行場地技術標準》MH5013-20142.1.11(供I級性能直升機使用的最終進近和起飛區還包括可用中斷起飛區2.1.142.1.154.4.9應急保障車輛停放場地主要是指,在災時可以停放救災車輛(應急消防、應急醫療、應急救災物資等)的停放場地。車輛停放的位置應方便車輛的進出,且停放的位置不應設置在場地內的救災道路上,不能妨礙正常的救災道路的通行。停放場地面積標準數據參考了《防災避難場所設計規范》(征求意見稿)第6.2.3條的數據。一般規定本條規定了避難建筑的選址和場地條件要求。考慮到避難建筑是災前建設的重要防災工程,從安全保障的重要性出發,要求其場地抗震措施采取更嚴格規定。避難建筑場地存在砂土液化時,按本條規定的抗震要求,根據GB50011避難建筑應選擇在交通方便的地段,場地主要出入口的連接道2從避難時避難人員安全疏散考慮,由于避難人員密度大,除防洪避難外,避難建筑中滿足避難人員的宿住功能應設在建1212儲備等設施相互之間的連接通道需要保障其應急通行要求,考慮避難建筑重要性,按照應急功能保障級別不低于Ⅱ級進行規定。本標準避難建筑防火設計規定的基本原則是按照人員密集場所來確定的,可按照本標準和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本條規定了避難建筑的安全疏散設計要求。5.1.8本條明確作為平災結合的避難建筑應急供水設施設置要求,建筑作為災時使用時可迅速切換。建筑設計規范確定設施配置規模。考慮到避難建筑的重要性,對避難建筑的采光、通風、防曬和防寒的設置提出了要求。5.2.5本條從避難建筑的使用特點,規定了室內外臺階的設置要求。避難建筑啟用時,通常原有建筑功能發生了改變,人員密集程度大大超過了建筑平時功能的設定條件,建筑的火災風險和相應保避難建筑涉及的出入口和通道,包括兩類問題,一是避難建筑本身的防火安全出口及相應通道,二是建筑所在場地的出入口和相4.4.3本條類比劇院、電影院、商場等人員密集場所的要求,規定了避難建筑出入口的最小寬度,并考慮到人員密度大、避難利用只在兩層以下,特別對避難建筑對外出入口的總寬度及相應疏散通道寬度進行了重點要求,需按照最大短期避難容量確定避難建筑出入口和疏散通道寬度,相應的與避難建筑安全出口相連的疏散通道寬度需與此相一致。4.4.3結構設計作為抗震防災規劃設置或指定的避難場所。避難建筑需要比其他重要建筑更多地考慮地震的不確定性;需要最大程度地確保避難建筑在未來可能發生地震或地震后可能發生余震情況下的抗震安全和避難功能使用;避難建筑還應考慮震后用于大規模人群避難時,人們對避難建筑的重要性決定了應采取比一般建筑更高的抗震設防目標。普通建筑的抗震設防標準,決定了地震影響越高,避難建筑的使用幾率越高。避難場所主要是針對超過一般工程抗災設防標準的設定防御標準下的避難需要,考慮避難建筑的設防目標達到“在罕遇地震影響水平的重大地震發生時能迅速啟用”是必要的,也是適當的。因此,參考國內外相關規范標準的規定,本標準考慮的避難建筑的抗震設防目標為:當遭受高于本地區抗震設防烈度的罕遇地震影響時主要結構構件不應屈服,其他結構構件不應嚴重破壞,不應影響使用或通過緊急處置(簡單搶修)即可繼續使用;當遭受超越高于本地區抗震設防烈度的罕遇地震的特大地震影響時,不致倒塌或發生危及生命的嚴重破壞。重要性系數對設計地震動進行調整和釆取更嚴格的抗震措施。美國FEMA450FEMA453《安全屋和避難所設1.501.4。新西蘭抗震規范要10010%的地震設防標準。GB50223將避難建筑的抗震設防類別規定為不低于重點設防類。考慮到避難建筑的特殊性和設防目標要求,適當提高避難建筑的地震作用,減輕地震破壞程度特別是主要結構構件的破壞程度是必要的。為此,10010%的地震動標準考慮。參考有關研究結果,當按照現行國家標準《建筑抗震設GB500115010%的抗震設防標準所確定的各水準地震作用,釆取乘以抗震調整系數的方式提高避難建筑的抗震能力。5010%的抗震設防標準,10010%的設計地震動,其多遇地震作用時的抗震調整系數1.467主要構件的抗震性能是適當的,考慮到抗震等級的調整對承載力驗算和抗震構造措施均有影響,避難建筑已經規定為重點設防類,本716099計算豎向地震作用時,豎向地震動參數應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筑抗震設計規范》GB50011的有關規定確定。7場所設計的基本技術要求。近水面安全層樓面板底面設計高度(方)按下式確定:h≥df+ds+hmax+hsg (2)式中:df——安全樓設計水位(m);ds——風增水高度(m),當其值小于零時,取其值等于零;hmax——波峰在靜水面以上的高度(m);hsg——安全超高(m)。安全樓設計水位、風增水高度和波峰在靜水面以上的高度取值按現行國家標準《蓄滯洪區建筑工程技術規范》GB50181安全樓其他設計要求可以按現行國家標準《蓄滯洪區建筑工程技術規范》GB50181安全樓的設計需要保證在洪水通過和滯留期間建筑結構的安全,設計水位以下部分的建筑結構設計要便于水流通過,在水流沖刷和受水浸泡時保證其穩定性,控制水流沖刷和波浪荷載符合現行有關標準,避免整棟樓被沖倒,依據防洪經驗和已有研究,規定了最低墻體開洞率要求。適宜安全樓的結構形式根據開洞率大小稱為半透空式或透空式。采用局部(半透空式)或全部(透空式)易與結構分離的墻體砌筑和連接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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