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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第一篇總則

第二篇施工現場

第三篇施工風、水、電供應及通訊

第四篇工地運輸

第五篇爆破器材與爆破作業

第六篇土石方工程

第七篇基礎處理工程

第八篇砂石料生產

第九篇混凝土工程

第十篇房屋建筑工程

第十一篇土建工人安全技術操作部分

第十二篇焊接與切割

第十三篇金屬結構安裝

第十四篇水輪發電機組安裝

第十五篇鍋爐及壓力容器

第十六篇機電工人安全技術操作部分

第一章一般規定

第二章金屬冶煉、加工各工種

第三章起重、運輸各工種

第四章機械維修各工種

第五章施工機械設備運轉個、各工種

第六章永久設備安裝各工種

第七章電氣及通訊各工種

第八章監測及試驗各工種

第十七篇常見危險物品

附加說明

主要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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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篇鍋爐及壓力容器

第一章一般規定

第1.0.1條本篇適用于承壓的以水為介質的固定式鍋爐和各種常用壓力容器。對于發電鍋爐交通運

輸車、船上的鍋爐及核能鍋爐和容器等,應遵守各自專門的安全規程。

第1.0.2條鍋爐、壓力容器的設計、制造、安裝、使用、修理、改造等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程、條

例,并遵守本篇有關章節的規定。經主管部門和國家勞動人事部(或當地勞動部門)批準生產的產品,方準

購置、使用。

第1.0.3條購置的鍋爐、壓力容器及其安全附件,必須有出廠合格證、當地檢驗部門證明、安裝使

用說明書和必要的結構圖紙等資料;鍋爐、壓力容器的設計總圖上必須有勞動部門審查批準字樣。

第1.0.4條鍋爐、壓力容器的安裝,必須由當地勞動部門審查批準的單位承擔。安裝單位應保證安

裝質量,在安裝過程中應由安裝單位和使用單位分段驗收,在做水壓試驗和總體驗收時,應有當地勞動部

門參加。驗收合格后,應向當地勞動部門辦理登記,取得使用證,方準投入運行。

第1.0.5條使用鍋爐、壓力容器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局長或總工程師),必須負責領導鍋爐、壓力容

器的安全技術管理工作,并指定專職技術人員負責日常的安全技術管理工作。

鍋爐、壓力容器應按規定進行定期檢驗。定期檢驗人員,應經勞動部門考核批準,或由當地檢驗機構

進行。

第1.0.6條鍋爐、壓力容器的操作人員,必須進行培訓和考核,經考核合格并按規定取得合格證后,

才準獨立操作.

第1.0.7條鍋爐、壓力容器發生事故,應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調查、分析、統計、上報。

第1.0.8條使用鍋爐、壓力容器的單位,對每臺鍋爐和壓力容器必須進行編號、登記,建立技術檔

案。

第1.0.9條技術檔案應包括產品合格證,質量證明書,登記卡片,運行、維護保養、修理改造和技

術檢驗記錄等;對鍋爐和中壓以上的反應、貯運容器,還應有總圖和主要受壓元件圖,強度計算書等資料。

第1.0.10條鍋爐、壓力容器的安全附件及其他附屬設備的型號、規格、產品合格證、使用、維護及

檢驗情況等都必須記入檔案.

第1.0.11條鍋爐和各種壓力容器設備經技術檢驗,需要修理和改造時,修理改造的單位必須具備必

要的工藝設備、技術力量和檢驗手段。并經當地勞動部門審查批準。

第1.0.12條對鍋爐、壓力容器設備和受壓元件需進行重大修理和改造,應符合有關規程規定的標準

和要求,并將修理和改造方案報當地勞動部門審查同意,方可施工。

第1.0.13條鍋爐、壓力容器內有壓力時,嚴禁對受壓元件進行捻絳、焊接、緊固螺栓等任何修理工

作.

第二章鍋爐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2.1.1條本章適用于承壓的以水為介質的固定式蒸汽和熱水鍋爐。一般系指蒸發量小于或等于

65t/h,表壓力42.45MPa的蒸汽鍋爐和額定供熱量6167.48kJ/h熱水鍋爐。

第2.1.2條使用鍋爐的單位,必須進行登記,取得使用證,才能將設備投入運行。

第2.1.3條鍋爐經檢查、檢驗發現有缺陷和各種不安全因素時,必須及時采取措施或修理。

報廢的鍋爐,不得再做蒸汽鍋爐使用.

第二節鍋爐房

第2.2.1條鍋爐房位置的選擇,應考慮以下要求:

1.靠近熱負荷比較集中的地區。

2.便于燃料貯運和灰硅的排除。

3.避免煙塵和有害氣體對周圍環境的污染。

4.有較好的朝向,并有利于自然通風和采光。

5.充分利用地形,在技術和經濟上合理。

第2.2.2條鍋爐一般應裝在單獨建造的鍋爐房內。在浴池、教室、餐廳、觀眾廳、候車室、托兒所、

醫院等人口眾多的房屋內,或其上面、下面及主要出口的兩旁,不得設置鍋爐房。

鍋爐房不得與甲、乙類及使用可燃液體的丙類火災危險性廠房相連。如與住宅相連時,其任何一臺鍋

爐容量應符合下式要求:

(7-100)K<5

式中T--一鍋爐工作壓力時的飽和溫度,。C;

V--一鍋爐水容量,

第2.2.3條鍋爐房應為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建筑。但每小時總蒸發量不超過4t,以煤為燃料的鍋爐

房可采用三級耐火等級建筑,并應采用輕型屋頂或布置一定面積的天窗,及符合下列要求:

1.鍋爐房內應有足夠的光線和良好的通風以及必要的降溫、防凍措施。

2.鍋爐房內地面應平整、無臺階、并應防止積水。

3.鍋爐房承重梁構件與鍋爐應有一定距離,或采取其他措施防止受高溫損壞.

4.鍋爐房至少應有兩個出口,分別設在兩側。鍋爐前端的總寬度不超過12m,且面積不超過200m2的單

層鍋爐房,可只開一個出口。

5.鍋爐房的操作點,以及水位表、壓力表、溫度計、流量計等處,應有足夠的照明。

6.鍋爐房應有足夠的防火設施和備用的照明設備或工具。

7.鍋爐房通向室外的門應向外開,鍋爐運行期間不能鎖住或閂住。

第2.2.4條鍋爐房內設備布置,應便于操作、通行、檢修和安全運行。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鍋爐的操作點和通道的凈空高度,不應小于2m。

2.鍋爐前端距墻凈寬應不小于3m。

3.鍋爐側面和后端距墻凈寬應不小于0.8m,如側面安有除渣或風機等附屬設備,應酌情加寬.

4.化驗室應布置在采光較好,噪聲和振動影響較小的地方并應盡量考慮取樣操作方便。

第2.2.5條布置送、引風機,水泵,除塵器和油泵等輔機時,應盡量采取措施,防止振動、噪聲、

煤塵等對操作人員和儀表的影響。

第三節安(移)裝

第2.3.1條鍋爐安裝前,安裝單位應首先檢查必要的技術資料和鍋爐各部件質量,如發現資料不全

或質量差,不能保證安裝質量時,不得安裝,并報告當地勞動部門。

第2.3.2條安裝鍋爐應按TJ23M六)一78有關《工業鍋爐安裝》的規定進行施工,并應遵守本章規

定.

第2.3.3條鍋爐安裝應按設計圖紙施工,安裝質量應符合要求。設計方案如與現場不符難以施工時,

應向設計部門提出,如需修改必須經設計部門同意。

第2.3.4條運輸和起吊鍋爐及附件設備時,應配備好設備和人力,要專人指揮。運輸整裝鍋爐時,

應防止震動、撞擊、傾倒,以免爐體損壞。

第2.3.5條鍋爐必須裝有安全閥、水位表、壓力表、防爆門和排污裝置等,熱水鍋爐還應裝有溫度

計、放氣閥和超溫報警器等安全裝置,水位表距離操作地面大于6m時,應加裝低地位水位表.蒸發量大于

或等于2t/h的鍋爐,必須裝設高低水位警報器,低水位聯鎖保護裝置。蒸發量大于4t/h鍋爐,應裝設給

水自動調節器。蒸發量大于或等于6t/h的鍋爐,還應裝設蒸汽超壓的報警和聯鎖保護裝置,如果上述安全

附件缺少或失靈的鍋爐,應禁止安裝使用。

第2.3.6條鍋爐裝設的安全閥、水位表、溫度計等安全附件。在使用過程中應加強維護和定期檢驗。

經常保持安全附件動作靈敏、可靠。

第2.3.7條安全閥的排汽能力,必須大于鍋爐最大連續蒸發量.

第2.3.8條安全閥上必須有下列裝置:

1.杠桿式安全閥應有防止重錘自行移動的裝置和限制杠桿越出的導架。

2.彈簧式安全閥應有提升手把和防止隨意擰動調整螺絲的裝置。

第2.3.9條蒸發量大于0.5t/h的鍋爐至少裝設兩個安全閥。兩個安全閥應按表15-1的規定進行調

整和校驗,校驗后應加鎖或鉛封.安全閥校驗時,必須有主管安全技術人員在場。

表15-1

鍋爐工作壓力(kPa)安全閥的開啟壓力

工作壓力+19.6kPa

<1274

工作壓力+49kPa

1.04倍工作壓力

1274-2842

1.06倍工作壓力

1.05倍工作壓力

>3822

1.08倍工作壓力

第2.3.10條熱水鍋爐額定供熱量大于1256.04MJ/h的鍋爐,至少應裝設兩個安全閥,鍋爐設有水封

安全裝置時,可不裝安全閥。

熱水鍋爐安全閥應按表15-2規定的壓力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整定和校驗。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表15-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安全閥的起座壓力(kPa)

第一個:1.12倍工作壓力,但不小于工作壓力+68.6

第二個:1.14倍工作壓力,但不小于工作壓力+98

第2.3.11條安全閥的整定和校驗、試驗結果,開啟壓力等,應記入設備技術檔案。

第2.3.12條壓力表的校驗和維護應符合國家計量部門的規定。壓力表在裝用前應核驗,裝用后每半

年至少校驗一次。校驗后應鉛封。

第2.3.13條未經校驗合格和無鉛封的壓力表均不準使用。

壓力表如發現指示失靈、刻度不清、表盤玻璃破碎、泄壓后指針不回零位,鉛封損壞或超過校驗期等,

均應立即更換。

第2.3.14條壓力表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要求:

1.應裝在便于觀察的位置,且應避免受到高溫、凍結及震動的影響。

2.壓力表與鍋爐或容器之間應裝設三通旋塞和存水彎管。

3.表盤刻度值為最高工作壓力的1.5~3倍,最好選用2倍。

4.壓力表盤直徑不得小于100mm。安裝高度越高,表盤直徑應越大,以保證操作者能清楚地看到指示

值。

第2.3.15條壓力表的精度應符合下列要求:

1.工作壓力小于2.45MPa的鍋爐壓力表精度不應低于2.5級。

2.工作壓力大于或等于2.45MPa的鍋爐壓力表精度不應低于1.5級。

第2.3.16條安裝水位表應符合下列要求:

1.蒸發量大于0.2t/h的鍋爐,應裝兩個彼此獨立的水位表。

2.水位表應有指示最高、最低安全水位的明顯標志。

3.低地位水位表單獨接到鍋筒上的連接管以及水位表和鍋筒之間的汽水連接管,內徑都不得小于

18mm。

4.水位表應有放水旋塞和接到安全地點的放水管。

5.旋塞和玻璃管的內徑,都不得小于8mm。

第2.3.17條安裝鍋爐排污裝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1.每臺鍋爐應裝獨立的排污管,排污管應盡量減少彎頭,保證排污暢通.

2.排污裝置應裝在鍋筒、下集箱、過熱器和省煤器等的最低處。

3.有過熱器的鍋爐,一般應裝設連續排污裝置.

4.幾臺鍋爐的定期排污,如合用一個總排污管時,必須有妥善的安全措施.

5.排污閥的公稱通徑為20~65mm,臥式火管鍋爐鍋筒上的排污閥公稱通徑不得小于40mm.排污管應接

到室外安全地點或排污膨脹箱。

第2.3.18條蒸發量大于或等于lt/h或工作壓力》784kPa的鍋爐,熱水鍋爐大于或等于12(TC的熱

水鍋爐,排污管應裝有兩個串連的排污閥.

第2.3.19條鍋爐給水系統的安裝,要保證供水安全可靠,鍋爐房應裝設因停電而停止供水的備用給

水設備。

第2.3.20條管道和設備安裝前,必須清除內部污垢和雜物,安裝中斷或完畢的敞口處,應臨時封閉。

第2.3.21條管子的螺紋應規整.如有斷絲或缺絲,不得大于螺紋全扣的10%。

第2.3.22條管路采用法蘭連接時,法蘭應垂直于管子中心線,其表面應相互平行。法蘭中間不得放

置斜面墊或幾個襯墊。連接法蘭的螺栓,螺桿突出螺母長度不宜大于螺桿直徑的1/2。

第2.3.23條彎制鋼管,彎曲半徑應符合下列規定:

1.熱彎:不宜小于管子外徑的3.5倍。

2.冷彎:應不小于管子外徑的4倍。

3.焊接彎頭:應不小于管子外徑的1.5倍。

4.沖壓彎頭:應不小于管子外徑。

折皺不平度:管徑小于或等于125mln,不得超過3mm;

管徑小于或等于200nim,不得超過4m嘰

第2.3.24條各種附屬設備安裝完畢后,如爐排、給水設備、風機、上煤和出硅設備、除塵器等,在

投入運行前必須進行單機試運轉。

第四節點火、升壓

第2.4.1條新裝或大修后的鍋爐,必須經過專業技術人員進行內部和外部檢驗合格后,方可批準使

用,點火前有關人員應進行一次全面檢查,并將檢查情況作詳細記錄。

第2.4.2條鍋爐在點火以前必須詳細檢查以下項目:

L爐內外檢查:檢查鍋筒、集箱、爐管、儀表的連接管、爐膛、風管或煙道內有無遺留工具、雜物或

堵塞等;檢查爐墻、爐門、灰門、風門等是否完整無缺;檢查各閥門、管路是否完好;方可關閉所有火孔、

手孔、出灰門等;人孔、手孔等封閉后應檢查封閉是否嚴密。

2.安全附件檢查:按著對安全附件安裝的各項要求的規定,對安全閥、壓力表、水位表、排污閥和防

爆門等附件進行檢查。

3.附屬設備檢查:檢查送、引風機,爐排,給水設備,水處理設備,上煤和出罐設備、除塵器、管道

等是否完整,經過試運是否正常。

4.檢查機械設備及其電器裝置有無異聲、發熱、卡住等現象,工作是否正常,絕緣是否良好。

第2.4.3條鍋爐點火前,爐膛和煙道必須徹底通風,自然通風時間不少于15min、機械通風不少于

5min。

第2.4.4條新裝、移裝或大修后的鍋爐,應按規定進行烘爐、煮爐后才可投入正常運行,烘爐、煮

爐時間及操作方法詳見本規程“鍋爐工安全技術操作規程”的規定進行。

第2.4.5條對火管鍋爐,從點火到升壓時間一般為5~6h;對水管鍋爐一般為3~4h,快裝鍋爐一般

為l~2h,避免鍋爐受熱膨脹不均勻。

第2.4.6條鍋爐從開始升壓至達到工作壓力的過程中,應依次進行沖洗壓力表,檢查手孔、人孔等

處是否漏汽、漏水,試開排污閥和給水設備。

第2.4.7條當鍋爐達到工作壓力時,應進一步升高汽壓,核對安全閥的開啟壓力,然后再將汽壓降

至工作壓力。

第2.4.8條鍋爐并爐供汽(水)應緩慢進行,供汽(水)前應先做好暖管和排盡汽缸、管路內積水和空

氣。

第五節正常運行

第2.5.1條鍋爐運行應經常保持正常水位。正常水位一般在水位表(計)的1/2處。正常變動范圍一

般不得超過40mm,最大不超過80mm,水位表應經常保持清晰、暢通每班至少沖洗一次。

第2.5.2條保持正常的供汽壓力和溫度,在任何情況下,絕不允許超過規定的汽壓和溫度,即不得

超過調整的壓力(在表盤上應畫紅線),一旦超過時,安全閥必須自動排汽(水)安全閥每周至少試拉放汽(水)

一次。

第2.5.3條為達到鍋爐安全經濟運行,應均勻供給燃料,合理送風。

第2.5.4條鍋爐運行應定期清灰。按規定做好排污工作,一般小型鍋爐每班排污一次,鍋爐運行在

高負荷時不允許排污。

第2.5.5條鍋爐運行必須做好水處理工作,使鍋爐水質達到GB1576-79《低壓鍋爐水質標準》的要

求。

第六節停爐

第2.6.1條鍋爐停爐應緩慢進行.首先應逐漸降低負荷,減少供煤量和風量,并加高水位,使鍋爐

水位稍高于正常水位。

第2.6.2條鍋爐暫時停爐(一般不超過12小時)壓火時應排灰,沖洗水位表,并經常進行檢查,保持

水位在正常水位,防止爐火復燃。

第2.6.3條鍋爐正常停爐,當爐內水溫降到7(TC以下時,才可將爐內水完全放出。

第2.6.4條鍋爐運行中,遇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立即緊急停爐:

1.鍋爐水位低于水位表的下部可見邊緣。

2.不斷加大給水及采取其它措施,水位仍繼續下降.

3.鍋爐水位超過最高可見水位(滿水)雖經加強放水,仍不能見到水位時.

4.給水設備全部失效。

5.水位表、壓力表或安全閥全部失效。

6.設備損壞,爐膛倒塌,或鍋爐構件被燒等,嚴重威脅安全運行時。

7.熱水鍋爐,因水循環不良造成爐水汽化,或鍋爐出口熱水溫度上升到出口壓力下相應飽和溫度的差

小于20c.

8.熱水鍋爐,爐水溫度急劇上升失過控制。

9.發生其他異常運行情況威脅鍋爐和司爐人員的安全。

第2.6.5條進入鍋爐內工作時,應采取以下措施:

1.鍋爐內通風良好。

2.照明電壓不超過12V。

3.與鍋爐相連接的有關閥門、氣包等系統,必須關閉,必要時加裝堵板,被關閉(堵)的閥門上,并掛

有“內部有人工作禁止開啟”的標志牌,外面有人監護。

4.進入鍋筒工作的溫度,應在35℃以下。

5.攜帶工具必須裝在工具袋內,進、出應核對數量。衣袋內的物品如硬幣、鋼筆、鑰匙等,不得帶進

爐內。

進入煙道、爐膛內工作前,必須進行通風、防毒、防爆、防火等措施,并將與其他運行(使用)的設備、

煙道、管路、閥門等全部可靠的隔開。

第2.6.6條對備用或停用的鍋爐,必須采取防腐措施。做好保養工作。

第2.6.7條鍋爐停爐不超過一周,一般可采用壓力保養法;停爐不超過一個月可采用濕式保養;停

爐超過一個月或備用的鍋爐應采用干式保養法進行保養。

第七節消煙除塵

第2.7.1條為減少空氣污染,鍋爐必須有消煙除塵設備,除塵器的容量必須與鍋爐排煙量相適應。

第2.7.2條工業和取暖鍋爐煙囪出口含塵量,必須達到國家允許的200mg/m,以下。

第2.7.3條除塵設備的質量必須符合要求,各部的接縫和煙道接口一定要嚴密,防止漏風。

第2.7.4條設置除塵器,排煙阻力加大,應配備相適應的風機.

第2.7.5條在除塵器運行期間,要經常檢查貯灰斗的存灰,并定期清除;檢查排灰裝置是否正常、

靈活。

第2.7.6條在定期檢修鍋爐設備時,必須及時檢修除塵設備。

第八節檢驗

第2.8.1條鍋爐檢驗工作,包括外部檢查、內外部檢驗、水壓試驗等。

第2.8.2條運行的鍋爐每兩年應進行一次停爐內外部檢驗.新鍋爐運行的頭兩年及實際運行時間超

過10年的鍋爐,汽改水的臥式鍋殼式鍋爐,每年應進行一次內外部檢驗。水壓試驗一般每六年進行一次.

1.新裝、移裝和停止運行一年以上,需投入或恢復運行時。

2.受壓元件經重大修理或改造后(還應進行水壓試驗)。

3.對使用中的鍋爐狀況有懷疑,必須進行檢驗時。

第2.8.3條鍋爐停爐定期檢驗的重點應是:

1.上次檢驗有缺陷的地方。

2.鍋爐的內、外表面,特別是在開孔、斜縫、焊縫、刨邊等處,有無裂紋、裂口、腐蝕、變形、彎曲、

鼓包和過熱。

3.管壁有無磨損減薄和腐蝕。

4.鐘縫是否嚴密,有無苛性脆化.

5.脹口是否嚴密,管端的受脹部位有無環形裂紋。

6.鍋爐的拉撐及被拉元件結合處,有無斷裂和腐蝕。

7.受壓元件或鍋爐構架,有無因爐墻或煙道墻損壞發生過熱變形。

8.鍋筒和磚砌接觸處,有無腐蝕.

9.給、出水管、出氣管和排污管等與鍋筒的接口處,有無腐蝕、裂紋,連接是否牢固。

10.安全附件、自動控制、訊號系統及儀表等,是否齊全、可靠、靈敏、合理。

第2.8.4條鍋爐運行期間,應經常進行巡回檢查,發現隱患應及時處理。檢查重點是鍋爐外部的可

見部位和運行情況,具體內容包括:

1.安全附件、控制儀表等是否完好、靈敏和指示正確。

2.鍋爐本體可見部位的鉀、焊縫、人孔、手孔、法蘭的結合處是否良好,有無滲漏和腐蝕。

3.汽、水管道閥門、給水、上煤、通風、除灰、除塵和水處理等附屬設備是否完好、正常。

4.爐膛(燃燒室)內受壓元件和爐墻是否完好,有無變形、裂縫、滲漏和松落、倒塌等現象。

5.檢查燃燒設備情況,鍋爐汽壓、水位和供汽量是否穩定、正常。

第2.8.5條水壓試驗前,應進行內外部檢驗,必要時作強度核算。不得用水壓試驗的方法確定鍋爐

的工作壓力。

表15-3

名稱鍋爐工作壓力p(98kPa)試驗壓力(98kPa)

鍋爐本體<61.5P但不小于2

鍋爐本體6-12加3

鍋爐本體>121.25夕

過熱器任何壓力與鍋爐試驗壓力同

可分式省煤器任何壓力1.25^5

再熱器工作壓力的1.5倍

直流式鍋爐本體為介質出口壓力的1.25倍,且不小于省煤

器進口壓力的L1倍

第2.8.6條水壓試驗壓力應符合表15-3的規定。試驗壓力不得超過元件材料在試驗溫度下屈服強度

的90%.

第2.8.7條水壓試驗方法按“鍋爐工安全技術操作規程”的規定進行。

第2.8.8條水壓試驗,符合下列情況為合格:

1.在受壓元件金屬壁和焊縫上沒有水珠和水霧。

2.焊鉀縫和脹口處,在降到工作壓力后不滴水珠。

3.水壓試驗后,用肉眼觀察,沒有發現殘余變形。

第三章壓力容器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3.1.1條同時具備以下三個條件的壓力容器,均應遵守本章規定:

1.最高工作壓力(曲)》98kPa(不包括液體靜壓力)。

2.容積(O>25L,且RX/》19.6L?MPa。

3.介質為氣體,液化氣體和最高工作溫度高于標準沸點的液體。

第3.1.2條壓力容器類別劃分。

一、按容器的壓力3分類。

1.低壓容器:0.098<p<l.57(MPa).

2.中壓容器:1.57”<9.8(MPa).

3.高壓容器:9.8<p<98(MPa).

4.超高壓容器:98(MPa)。

二、按作用原理分類

按作用原理分為反應容器、換熱容器、分離容器和貯運容器。

三、按本規程適用范圍分類

1.一類容器:①非易燃或無毒介質的低壓容器;②易燃或有毒介質的低壓分離容器和換熱容器。

2.二類容器:①中壓容器;②劇毒介質的低壓容器;③易燃或有毒介質的低壓反應容器和貯運容器;

④內徑小于1m的低壓廢熱鍋爐。

3.三類容器:①高壓、超高壓容器;②劇毒介質且Hx『》196L-MPa的低壓容器或劇毒介質的中壓容

器;③易燃或有毒介質且A*『》490L?MPa的中壓反應容器,或A,x4900L?MPa的中壓貯運容器;④

中壓廢熱鍋爐或內徑大于1m的低壓廢熱鍋爐。

第二節制造與安裝

第3.2.1條壓力容器的制造、安裝必須符合國家勞動總局(81)勞總鍋字7號《壓力容器安全監察規

程》的規定。但一、二類壓力容器使用單位自制自用時,必須向主管部門和當地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

構提出書面申請,經審查批準后,才允許施工。

第3.2.2條壓力容器制造、組裝單位,必須嚴格按照經審查批準的圖紙和技術要求施工,如改變受

壓元件材料、結構、強度時,必須征得原設計單位的同意并取得證明文件,方可改變。改動的部位應作詳

細記載。

第3.2.3條制造、安裝壓力容器的有關工種,應分別遵守各工種安全技術操作規程進行施工。

第3.2.4條壓力容器制成后,必須進行耐壓試驗。在耐壓試驗壓力下,任何人不得接近容器,待降

到設計壓力后,方可進行各項檢查。除設計規定外,不得用氣體代替液體進行耐壓試驗。

第3.2.5條需要進行氣密性試驗的壓力容器,要在液壓試驗合格后進行。

第3.2.6條壓力容器耐壓試驗和氣密試驗的壓力應符合設計要求,且不小于表15-4規定。

表15-4

耐壓試驗工工力P產nP

容器名稱壓力等級氣密試驗壓力

液(水)壓氣壓

低壓1.25尸1.20P1.OOP

中壓1.2521.15/71.OOP

非鑄造容器

高壓1.15P1.OOP

超高壓1.25P1.OOP

注:1.低壓容器做耐壓試驗時,對不是按內壓強度計算公式決定壁厚的容器,應適當提高耐壓試驗的壓力;

2.對壁溫大于或等于200℃的壓力容器,耐壓試驗壓力為△再乘以比值〔。〕/〔。〕',

即P產PT-CaJ/Co]'=r)-P-Caj/Ca3'

式中〔。〕一一試驗溫度7材料的許用應力;

〔o〕'一一設計溫度7材料的許用應力;

巴一一耐壓試驗壓力(大于或等于200℃);

P,—耐壓試驗壓力(常溫下);

P一—容器的設計壓力,〔。〕/〔。〕'比值大于1.8時取1.8;

n一—耐壓試驗系數(按表15-4的規定)。

第3.2.7條壓力容器耐壓試驗符合下列情況時合格:

1.容器和各部焊縫無滲漏.

2.容器無可見的異常變形。

3.經返修、焊補深度大于9mm或大于壁厚一半的高強鋼制容器,焊補部位按原探傷方法進行,復查無

超過原定標準的缺陷。

4.設計要求進行殘余變形測定的容器,在耐壓試驗同時應作殘余變形測定,其合格標準為徑向殘余變

形率不超過0.03%或容積殘余變形率不超過10%.

第三節使用管理

第3.3.1條凡使用的壓力容器,均必須有安全技術操作規程,操作規程至少應包括:

1.操作工藝指標、最高工作壓力,最高或最低工作溫度.

2.操作方法程序注意事項。

3.運行中重點檢查項目和部位,可能出現的異常現象和防止措施.

4.停用時檢修、封存和保養方法.

第3.3.2條使用單位不得任意修改壓力容器的工藝條件。嚴禁超壓、超溫運行。

第3.3.3條壓力容器運行使用時,發生下列異常現象之一時,操作人員有權立即采取緊急措施,并

及時報告有關部門。

1.工作壓力、介質溫度或壁溫超過許用值。雖經采取各種措施仍不能使之下降時。

2.主要受壓元件發生裂縫、鼓包、變形、泄漏等缺陷,危及安全時。

3.安全附件失效,接管端斷裂,緊固件損壞,難以保證安全運行時。

4.發生其他異常情況如火災等,直接威脅安全運行時。

第3.3.4條壓力容器內部有壓力時,不得對主要受壓元件進行任何修理或緊固工作,進入壓力容器

內工作時,要通風良好,照明電壓不超過12V,并將與其他使用的設備隔開,采取防火、防毒、防爆等措

施。

第3.3.5條壓力容器的修理或技術改造,必須保證受壓元件的原有強度和制造質量要求。并應按規

定報有關主管部門或勞動部門同意。

第3.3.6條使用壓力容器的單位,對容器必須定期進行檢驗,檢驗時除執行國家有關規定外,并應

由主管設備的技術人員、主管容器的安全技術人員和檢驗人員共同負責進行.第三類容器的全面檢驗,應

有當地勞動部門或由勞動部門授權的單位代表參加。

第3.3.7條壓力容器有嚴重缺陷,難以保證安全運行時,操作人員應及時向單位領導報告。如單位

領導不及時采取安全措施,則操作人員或主管容器安全技術人員有權越級上報。

第3.3.8條有關安全裝置的要求應按照本篇規定執行。

第3.3.9條低壓容器上裝設的壓力表精度應不低于2.5級,中壓以上容器應不低于1.5級。

第3.3.10條壓力表盤刻度極限值應為容器最高工作壓力的1.5~3.0倍,最好取2倍。在刻度盤上

應劃有紅線,指出容器最高工作壓力.

第3.3.11條裝設壓力表位置應便于操作人員觀察,且應避免受到輻射熱,凍結及震動的影響。

第3.3.12條壓力容器最高工作壓力低于壓源處壓力時,在通向容器進口的管通上應裝置減壓閥.并

在低壓側應裝安全閥和壓力表。

第3.3.13條壓力表與容器間應裝設三通旋塞式針型閥,盛裝蒸氣的壓力容器,其間應有存水彎管。

盛裝高溫、強腐蝕性介質的容器,其間應有隔離緩沖裝置。

第3.3.14條壓力表的裝設、校驗和維護應符合有關規定。未經校驗合格和鉛封的壓力表不得使用。

在使用過程中發現失靈、刻度不清、表盤玻璃破裂、泄壓后指針不回零位、鉛封損壞等情況,均應立即更

換,壓力表應定期檢驗,每半年至少一次。

第四節檢驗

第3.4.1條壓力容器的檢驗周期應根據使用情況確定,但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外部檢查,每三年進行

一次內外部檢驗,每六年進行一次全面檢驗,但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投入使用前,應作內、外部檢驗,必

要時作全面檢驗。

1.新裝、移裝或停止使用二年以上,需恢復使用的。

2.由外單位拆卸調入準備安裝使用的.

3.改變或修理容器主體結構,而影響強度的。

4.更換容器襯里的.

5.對容器狀況有懷疑,必須進行檢驗時。

第3.4.2條壓力容器外部檢查的項目:

L容器的防腐、保溫層及設備銘牌是否完好。

2.容器表面有無裂紋、變形、局部過熱等不正常現象。

3.容器的連接焊縫、封頭過渡區、受壓元件等有無斷裂,裂紋和泄漏現象.

4.各種安全附件、儀表是否齊全、靈敏、可靠、指示是否正常.

5.緊固螺栓是否完好,基礎有無下沉、傾斜等異常現象。

第3.4.3條容器內、外部檢驗的項目:

1.外部檢查的全部項目。

2.容器內外表面、開孔接管處有無介質腐蝕或沖刷磨損等現象.

3.所有焊縫、封頭過渡區和其他應力集中的部位有無斷裂和裂紋.

4.有襯里的容器,襯里是否有凸起、開裂及其它損壞現象。

5.發現筒體、封頭等處有腐蝕等現象時,應測壁厚,必要時做強度核算.

6.容器內壁如由于溫度、壓力、介質腐蝕作用而可能引起金屬材料金相組織或連續性破壞時,在必要

時還應作金相檢驗和硬度測定。

7.高壓、超高壓容器的主要緊固螺栓,應逐個進行外形宏觀觀查,并檢查有無裂紋。

第3.4.4條容器全面檢查的項目:

1.外部檢查和內、外部檢驗的全部項目。

2.對主要焊縫進行無損探傷抽查。

3.超聲波或射線探傷抽查合格標準及耐壓試驗要求,應符合國家勞動總局制定的《壓力容器安全監察

規程》有關規定。

第3.4.5條屬于下列情況的壓力容器,定期檢驗期限應予縮短。

1.有強烈腐蝕介質和運行中發現有嚴重缺陷的壓力容器,每年至少應進行一次內部檢驗。

2.由于結構的原因,確認無法進行內部檢驗的壓力容器,每三年甚少應進行一次耐壓試驗。

3.使用期達15年的壓力容器,每兩年至少進行一次內外部檢驗;使用期達20年的壓力容器,每年至

少進行一次內外部檢驗。

4.介質對壓力容器材料的腐蝕情況不明、材料焊接性能差或制造時曾產生過多次裂紋的壓力容器,投

產使用滿一年的,應進行第一次內部檢驗。

第3.4.6條經過定期檢驗的壓力容器檢驗人員應作出檢驗報告,指明壓力容器可否繼續操作使用或

需要采取降壓操作特殊監測等措施。

第四章氧氣站與乙塊站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4.1.1條氧氣站(制氧站)、乙炊站的設計、安全防護裝置、檢修保養、建筑物防火應符合《氧氣

站設計規范》、《乙煥站設計規范》、《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等的規定。

第4.1.2條氧氣站和乙烘站必須設專人負責安全技術管理,并建立嚴格的安全運行操作規程、維護

保養制度、防火規程和進出登記制度等。

第4.1.3條氧氣站、乙塊站10m范圍內,嚴禁煙火。車間、庫房內嚴禁吸煙、動用明火和明火取暖,

并應備有足夠的消防設備,所有工作人員均應會使用各種滅火用具。

第4.1.4條氧氣站、乙烘站有爆炸危險的車間應全部采用防爆型電器設備及導除靜電的措施。

第4.1.5條氧氣站、乙烘站應用防火材料建造,采用輕型屋頂,但不得使用油毛氈。門窗應向外開。

第4.1.6條氧氣站和乙族站應設圍墻或柵欄,圍墻距有爆炸物車間的距離不應小于規定,無關人員

不得隨便進入。

第二節氧氣站

第4.2.1條氧氣站的設備布置,應緊湊合理,便于安裝維修和操作。設備之間的凈距,一般為1.5m,

設備與墻壁之間的凈距,一般為1m,設備雙排布置時,兩排之間的凈距,一般為2m。

第4.2.2條灌瓶間、空瓶間和實瓶間的通道凈寬度,應根據氣瓶運輸方式確定,一般為1.5m。

第4.2.3條貯氣罐宜布置在室外,如需布置在室內時,應設在單獨的房間內。在寒冷地區,貯氣罐

的水槽和放水管,應采取防凍措施。

第4.2.4條氧氣壓縮機間、凈化間、氫氣瓶和貯氣罐間,均必須設有安全出口。

第4.2.5條空瓶間、實瓶間應設置氣瓶的裝卸平臺。平臺的寬度不小于2m,平臺的高度視運輸工具

確定,一般高出室外地坪0.4~l.ini。室外裝卸平臺應搭設雨棚,所用材料應為非易燃物,灌瓶臺應設置

高度不小于2m的鋼筋混凝土防護堤。

第4.2.6條灌瓶間、空瓶間和實瓶間,應有防止倒瓶的措施。

第4.2.7條氧氣站內氮氣、氧氣放散管和液氮、液氧排放管,均應引出室外。堿液間、凈化間、氫

氣瓶間、氮氣貯氣囊間每小時換氣應不少于三次。

第4.2.8條氧氣貯氣囊間、氧氣壓縮機間、灌瓶間、實瓶間、貯氣罐間、凈化間、氫氣瓶間等房間

相互之間,以及與其他毗連房間之間.應采用耐火級限不低于L5小時的墻隔開.

第4.2.9條氧氣站的主要生產間,所有門、窗均應向外開。灌瓶間、實瓶間和貯氣囊間的門窗玻璃

宜用涂白漆等措施,以防止陽光直射。

第4.2.10條氧氣站的生產車間,禁止用明火取暖。集中采暖時,室內氣溫,貯氣囊間、貯氣罐間為

5℃,空瓶間、實瓶間為10'C范圍內,散熱器應采取隔熱措施,防止中,高壓貯氣罐、貯氣囊、氣瓶局部

受熱。

第4.2.11條氧氣站及管道的各種閥門開和關閉時,應緩慢進行。

當排放或設備泄漏液氮、液氧、液體堿空氣及其他低溫氣體時,應防止凍傷。

第4.2.12條一切易燒物(如潤滑油、煤油等)均應存入專用庫房。廢油和廢堿液應收集裝置.

第4.2.13條液氧應排放入專用的器皿內,不可隨地排放。操作時應戴防護用具,嚴禁徒手接觸。

第4.2.14條氧氣站工作時,車間內嚴禁存放有毒物質及易燃易爆物品。保證道路暢通。

第4.2.15條灌氧間、氧壓機附近嚴禁沾染油污,與氧接觸的管道、儀表等必須脫脂。

第4.2.16條使用二氧化乙烷、四氯化碳、苯等脫脂清洗設備和零部件時,應在露天或通風良好的地

點進行.操作人員應戴多層口罩和膠皮手套,濃度大時必須戴防毒面具。

第4.2.17條設備的安全附件,如壓力表、安全閥必須符合有關規定.

第4.2.18條運轉中的機械轉動部分,不準進行任何調整修理工作。帶壓力的設備及管道,絕對禁止

緊固修理.

第4.2.19條機械設備在停機進行清掃、加油、檢查修理時,應把電源開關拉開,并掛“禁止合閘”

等標志牌,防止發生意外.

第4.2.20條灌氧工作中,只許用氧氣瓶充裝,氧閥不準漏氣,超過檢驗期限的氧氣瓶不準灌充。

第三節乙煥站

第4.3.1條總容積不超過5m,的固定容積式貯氣罐或總容積不超過20ms的水槽式貯氣罐的外壁與制

氣站房之間的間距,不宜小于5m。

第4.3.2條乙煥灌瓶臺應符合以下要求:

1.灌瓶臺一般由三組灌瓶總管組成。

2.在炎熱地區的灌平臺上.應設置噴淋氣瓶的冷卻水管。

3.在每組灌瓶總管的始端必須裝設截止閥和止回閥,末端裝設排放閥,截止閥后應裝壓力表;排放管

應接至水槽式貯氣罐。

第4.3.3條乙旋站的下列部位應設置安全裝置:

1?多臺乙煥發生器的匯氣總管與每臺乙煥發生器之間,必須設有回火防止器.

2.接至廠區的乙煥管道,必須設有回火防止器。

3.電石入水式乙煥發生器,應有防止真空措施。

第4.3.4條電石入水式乙煥發生器,必須設有含氧量不超過3%的氮氣或二氧化碳的吹掃裝置。

第4.3.5條乙煥的放散管,應高出乙煥站屋脊1m以上,乙塊設備的排污管,應接至室外。

第4.3.7條乙烘貯氣罐應布置在室外,如總容積不超過去5n「的固定容積式貯氣罐或總容積不超過

20/的水槽式貯氣罐,可布置在室內單獨的房間內。在寒冷地區,貯氣罐的水槽和排水管應采取防凍措施。

第4.3.8條灌瓶間、空瓶和實瓶間,均應設有防止倒瓶的設施。

第4.3.9條乙快站的設備布置,應緊湊合理,便于安裝,維修和操作。設備之間的凈距不宜小于1.5m,

設備與墻之間的凈距不宜小于1m。灌瓶乙塊壓縮機雙排布置時,兩排之間的通道和發生器間的主要通道凈

寬不宜小于2m,灌瓶間、空瓶間和實瓶間的通道凈寬不宜小于1.5m。

第4.3.10條空瓶間、實瓶間和電石庫,應設置氣瓶或電石桶的裝卸平臺。平臺的高度應視運輸工具

確定,一般高出室外地坪0.4~l.ini;平臺的寬度不宜小于2m。室外裝卸平臺應搭設雨蓬,所用材料應為

非易燃物。

第4.3.11條乙煥站有爆炸危險的房間和乙族發生器的操作平臺,均應有安全出口。所有門窗應向外

開。

第4.3.12條電石庫、電石破碎間和中間電石庫,嚴禁敷設蒸汽、凝結水、給水、排水等管道。

第4.3.13條灌瓶間和實瓶間的窗玻璃,宜用涂白漆等措施,防止陽光直射.

第4.3.14條發生器間、乙烘壓縮機間的給水總管上,應裝設壓力表,在每臺發生器、水環式乙烘壓

縮機的給水管上,應裝設止回閥。

第4.3.15條采暖、通風按下列規定:

1.有爆炸危險的建筑物,嚴禁,明火取暖.

2.電石庫、中間電石庫和電石破碎間不應取暖。

3.集中取暖時,室內溫度規定:①發生器、乙烘壓縮機間灌瓶間等生產間為+15℃;②空瓶間、實瓶間

為+10℃;③貯氣罐間、電氣設備間、通風機間為+5℃。

4.發生器間應選用容易清除灰塵的散熱器.

5.灌瓶間、空瓶間和實瓶間的散熱器,應采取隔熱措施,以防氣瓶局部受熱。

6.有爆炸危險的房間,應有良好的通風和除塵措施,每小時換氣次數不應少于三次。

7.通風帽應設有防止雨、雪侵入的措施,電石庫、中間電石庫和電石破碎間的通風帽,還應有防止凝

結水滴落的措施。

第4.3.16條乙煥管道的設計、安裝使用必須按照《乙煥站設計規范》的規定進行。

第4.3.17條乙烘站的發生器間不得存放電石,電石應存放在與乙旋發生器隔開的專用倉庫內。

第4.3.18條凡與乙煥接觸的計器、測溫筒、自動控制設備等,應用含銅量70%以下的銅合金制成,

不得使用純銅和鐵件。

第4.3.19條乙煥發生器中電石灰渣的清除,應在電石完全分解后進行。清除出來的電石灰渣應立即

送入石渣坑。

第4.3.20條檢修乙煥站管道時,必須在乙煥站停運、乙煥發生器與管道連接的閥門關嚴和管內的乙

怏排凈后,方可進行.

第五章氣瓶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5.1.1條凡表壓力為0.098~29.4MPa,容積不大于1m,、盛裝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的鋼質氣瓶,

應遵守本章規定。但不適用于盛裝溶解乙烘的氣瓶、滅火用的氣瓶、民用液化石油氣體氣瓶和機器設備的

附屬瓶式容器。

第5.1.2條氣瓶的防護裝置,如瓶帽、瓶帽上的泄氣孔及氣瓶上應戴的兩個防震圈,必須齊全、可

靠.

第5.1.3條氣瓶的制造要求和涂漆顏色,應符合現行的《氣瓶安全監察規程》的規定。應有出廠合

格證。

第5.1.4條氣瓶內外表面不得有裂紋和重皮等影響強度的缺陷。

第5.1.5條氣瓶必須經過逐個水壓試驗和氣密性試驗,逐個測定實際重量和容積。

第二節充裝

第5.2.1條充氣單位在充裝前,必須有專人對氣瓶進行檢查。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事先進行妥善

處理,否則嚴禁充裝氣體:

1.漆色、字樣和所裝氣體不符合規定的,或漆色、字樣脫落不易識別氣瓶種類的.

2.安全附件不全、損壞或不符合規定的.

3.未判明裝過何種氣體或瓶內沒有余壓的。

4.鋼印標記不全或不能識別的。

5.超過檢驗期限的。

6.瓶體經外觀檢查缺陷,不能保證安全使用的。

7.氧氣瓶或強氧化劑氣瓶的瓶體或瓶閥沾有油脂的。

第5.2.2條氣瓶在充裝壓縮氣體時,充裝終了時壓力不得超過設計壓力。

第5.2.3條液化氣體的充裝系數,必須符合《氣瓶安全監察規程》第22條的規定。并應遵守下列充

裝規定:

1.嚴禁過量充裝。

2.認真填寫充裝記錄。

3.稱重衡器要準確。

4.操作人員相對穩定,并定期進行教育和考核。

第三節運輸、貯存

第5.3.1條運輸氣瓶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1.旋緊瓶帽,輕裝,輕卸,嚴禁拋、滑或碰擊。

2.氣瓶裝在車上應妥善加以固定。汽車裝運氣瓶一般應橫向放置,頭部朝向一方。裝車高度不得超過

車廂高度。

3.夏季要有遮陽設施,防止曝曬。

4.車上禁止煙火.運輸可燃、有毒氣體氣瓶時,車上應備有滅火器材或防毒用具.

5.易燃品、油脂和帶有油污的物品,不得與氧氣瓶或強氧化劑氣瓶同車運輸.

6.所裝介質相互接觸后,能引起燃燒、爆炸的氣瓶,不得同車運輸。

第5.3.2條貯存氣瓶應符合下列規定:

1.旋緊瓶帽,放置整齊,留有通道,妥善固定;氣瓶臥放應防止滾動,頭部朝向一方,高壓氣瓶堆放

不應超過五層。

2.盛裝有毒氣體的氣瓶,或所裝介質互相接觸后能引起燃燒爆炸的氣瓶,必須分室貯存,并在附近設

有防毒用具或滅火器材。

3.盛裝易于起聚合反應的氣體氣瓶,必須規定儲存期限。

第5.3.3條貯存氣瓶的倉庫建筑,應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規定。

第四節使用

第5.4.1條使用氣瓶應遵守下列規定:

1.禁止敲擊、碰撞。

2.瓶閥凍結時,不得用火烘烤。

3.氣瓶不得靠近熱源.可燃、助燃性氣體氣瓶,與明火的距離一般不得小于10m。

4.不得用電磁起重機搬運。

5.夏季要防止日光曝曬。

6.瓶內氣體不能用盡,必須留有剩余壓力.

7.盛裝易起聚合反應的氣體氣瓶,不得置于有放射性射線的場所。

第5.4.2條氣瓶的漆色必須經常保持完好,且不得任意涂改.

第5.4.3條未裝減壓器的氧氣瓶,嚴禁使用。

第5.4.4條對氣瓶附件的要求:

1.瓶閥材料,必須根據氣瓶所裝氣體的性質選用。

2.氧氣瓶和強氧化劑氣瓶的瓶閥密封填料,必須采用不燃燒和無油脂的材料。

3.瓶閥應有防護裝置,如氣瓶配戴瓶帽,瓶帽上必須有泄氣孔。

4.氣瓶上應配戴兩個防震圈.

第5.4.5條使用氣瓶的單位應根據本規程及氣體性質制定具體的管理制度。

第五節檢驗

第5.5.1條氣瓶應做到專用和定期進行檢驗。定期檢驗的期限為:盛裝一般氣體的氣瓶,每三年檢

驗一次;盛裝惰性氣體的氣瓶,每五年檢驗一次;盛裝腐蝕介質的氣瓶,每二年檢驗一次。但在使用過程

中發現有嚴重腐蝕或損壞時,應提前檢驗。盛裝劇毒或高毒介質的氣瓶,技術檢驗時應同時做氣密性試驗.

第5.5.2條氣瓶定期檢驗的項目:

1.內、外表面檢查。

2.水壓試驗,容積大于12L的高壓氣瓶,同時做容積殘余變形測定。

3.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測定氣瓶最小壁厚:①高壓氣瓶的容積殘余變形率大于6%;②大于12L的高

壓氣瓶,重量損失超過5%的;③氣瓶有嚴重腐蝕或其他影響強度的缺陷時。

第5.5.3條氣瓶水壓試驗壓力為設計壓力的1.25倍。試驗方法要求和容積殘余變形率的計算,應符

合《氣瓶安全監察規程》的要求。

第5.5.4條氣瓶經技術檢驗,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降壓使用或報廢。

L瓶壁有裂紋、滲漏或明顯變形的應報廢.

2.經測得最小壁厚,進行強度校核,不能按原設計壓力使用的.

3.高壓氣瓶的容積殘余變形率大于10%的。

第六章溶解乙烘氣瓶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6.1.1條本章適用于移動式、可重復充氣的澆注有多孔性填料的鋼質溶解乙塊氣瓶(以下簡稱乙怏

瓶).

第6.1.2條乙快瓶是由鋼質氣瓶、多孔性填料、溶劑、溶解乙塊及附件等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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