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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私募股權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章程完整版?第一章總則第一條公司宗旨本公司以誠信、專業、創新為經營理念,致力于為投資者提供優質的私募股權基金管理服務,通過合理的投資策略和嚴格的風險管理,實現基金資產的穩健增值,為股東創造最大價值,同時積極推動所投資企業的發展,促進經濟結構調整和產業升級。

第二條公司名稱與住所1.公司名稱:[私募股權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具體名稱]2.公司住所:[詳細地址]

第三條公司經營范圍發起設立并管理私募股權基金;對未上市企業進行股權投資;投資咨詢服務。(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第四條公司注冊資本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X]萬元。

第五條公司類型有限責任公司

第六條股東姓名(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及出資時間1.股東姓名(名稱):[股東一姓名/名稱]、[股東二姓名/名稱]等2.出資方式:貨幣3.出資額:股東一出資人民幣[X]萬元,占注冊資本的[X]%;股東二出資人民幣[X]萬元,占注冊資本的[X]%等4.出資時間:各股東應在公司設立時或章程規定的時間內足額繳納出資

第七條公司經營期限公司經營期限為[X]年,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經營期限屆滿,經股東會議決議,可以延長經營期限。

第八條章程的修改公司根據法律、法規及監管要求,以及公司經營發展需要,可以修改本章程。章程修改須經股東會議通過,并報相關部門備案。

第二章股東第九條股東資格1.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2.能夠按照本章程規定履行出資義務,具備相應的風險承受能力和投資經驗。3.法律、法規及監管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股東權利1.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2.參加股東會會議,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3.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4.對公司的經營提出建議或者質詢。5.有權轉讓其股權,但應當按照本章程及相關法律規定進行。6.公司終止或者清算時,按其出資比例參加公司剩余財產的分配。7.法律、法規及本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一條股東義務1.遵守法律、法規及本章程的規定。2.按時足額繳納所認繳的出資。3.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4.不得抽逃出資。5.法律、法規及本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二條股東之間股權轉讓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第三章股東會第十三條股東會的組成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

第十四條股東會的職權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2.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3.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4.審議批準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5.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6.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7.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8.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9.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10.修改公司章程。11.對公司聘用、解聘會計師事務所作出決議。12.審議公司在一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超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產30%的事項。13.審議批準本章程規定的對外投資、對外擔保事項。14.審議批準關聯交易事項。15.法律、法規及本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五條股東會會議的召集與主持1.首次股東會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2.以后的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3.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會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六條股東會會議通知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者全體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七條股東會會議的形式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應當按照公司章程規定按時召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八條股東會會議的表決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股東會作出決議,必須經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但是,股東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四章董事會第十九條董事會的組成董事會由[X]名董事組成,其中董事長[X]名,副董事長[X]名。董事由股東會選舉產生,任期[X]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條董事會的職權1.召集股東會會議,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2.執行股東會的決議。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4.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5.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6.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7.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9.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11.本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一條董事會會議的召集與主持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二條董事會會議通知召開董事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日前通知全體董事和監事。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三條董事會會議的形式董事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應當按照公司章程規定按時召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監事會,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

第二十四條董事會會議的表決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

第五章經理第二十五條經理的聘任與職責公司設經理一名,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3.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4.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6.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7.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8.本章程和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六章監事會第二十六條監事會的組成監事會由[X]名監事組成,其中職工代表監事[X]名,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非職工代表監事由股東會選舉產生。監事會設主席一名,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任期每屆為[X]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七條監事會的職權1.檢查公司財務。2.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本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3.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5.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6.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7.本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八條監事會會議的召集與主持監事會會議由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九條監事會會議通知召開監事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日前通知全體監事。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三十條監事會會議的表決監事會決議應當經半數以上監事通過。

第七章財務、會計與利潤分配第三十一條財務、會計制度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并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委托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并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后,送交各股東。

第三十二條利潤分配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稅后利潤,按照股東實繳的出資比例分配,但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配的除外。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公司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后,經股東會決議,還可以從稅后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稅后利潤,按照股東實繳的出資比例分配,但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配的除外。

第八章合并、分立、增資、減資、解散和清算第三十三條合并、分立、增資、減資1.公司合并或者分立,應當由股東會作出決議,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合并或者分立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2.公司需要減少注冊資本時,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減少注冊資本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公司減資后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額。3.公司增加注冊資本,應當由股東會作出決議,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三十四條解散和清算1.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本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本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決議解散。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解散。2.公司因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清算組由股東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該申請,并及時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3.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通知、公告債權人。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清繳所欠稅款以及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4.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債權人申報債權,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并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5.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股東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后的剩余財產,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清算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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