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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制度和規定?一、引言農民工是我國改革開放和工業化、城鎮化進程中涌現的一支新型勞動大軍,他們為城市繁榮、經濟發展和新農村建設作出了重大貢獻。然而,長期以來,農民工工資被拖欠問題時有發生,嚴重損害了農民工的合法權益,影響了社會穩定。為切實解決這一問題,保障農民工按時足額獲得工資,國家建立了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制度。

二、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制度概述

(一)定義農民工工資保證金,是指在工程建設領域,施工總承包單位(包括直接承包建設單位發包工程的專業承包企業)在銀行設立賬戶并按照工程合同價款的一定比例存儲,專項用于支付該工程建設項目農民工被拖欠工資的專項資金。

(二)目的建立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制度的主要目的在于,通過預先存儲一定資金,在出現農民工工資拖欠情況時,能夠及時動用保證金支付工資,有效預防和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維護農民工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三)適用范圍1.各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建設項目:包括新建、改建、擴建的建筑工程,市政道路、橋梁、隧道、軌道交通等基礎設施工程。2.交通、水利、能源等其他工程建設項目:根據各地實際情況,可將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制度逐步推廣到這些領域的工程項目。

(四)相關主體責任1.建設單位建設單位是工程建設項目農民工工資支付的首要責任人,應督促施工總承包單位按時足額支付農民工工資。建設單位不得將工程違法發包、轉包或違法分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個人。建設單位應按照合同約定及時足額向施工總承包單位支付工程款,確保施工總承包單位有足夠資金支付農民工工資。2.施工總承包單位施工總承包單位對所承包工程的農民工工資支付負總責,應當依法與招用的農民工訂立勞動合同,并嚴格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各項義務。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建立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專項用于支付該工程建設項目農民工工資,并按照規定存儲工資保證金。施工總承包單位應加強對分包單位勞動用工和工資支付的監督管理,督促分包單位依法支付農民工工資。3.分包單位分包單位對所招用農民工的工資支付負直接責任,應當依法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并向施工總承包單位提供農民工工資發放清單。分包單位應配合施工總承包單位做好農民工工資支付相關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或克扣農民工工資。

三、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的存儲

(一)存儲比例1.不同地區根據本地實際情況確定工資保證金的存儲比例,一般為工程合同價款的一定比例,如2%5%。2.對于工程合同額較小、工期較短、信用良好的施工總承包單位,經建設單位同意,可適當降低存儲比例,但不得低于工程合同價款的1%。

(二)存儲方式1.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自工程取得施工許可證(開工報告批復)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持營業執照副本、與建設單位簽訂的施工合同、中標通知書等資料,到項目所在地銀行設立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專用賬戶,并足額存儲工資保證金。2.工資保證金原則上實行銀行專戶存儲,專款專用。銀行應按照規定為施工總承包單位開具資金存儲證明,并對工資保證金的存儲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3.有條件的地區,可以探索采用銀行保函、工程擔保公司保函等第三方擔保方式替代現金存儲工資保證金。采用銀行保函、工程擔保公司保函方式的,保函金額不得低于規定的工資保證金存儲金額,且保函有效期應當覆蓋工程項目施工全過程。

(三)賬戶管理1.施工總承包單位應在工資保證金專用賬戶開戶銀行設立農民工工資支付專用子賬戶,專項用于支付農民工工資。2.專用子賬戶應與施工總承包單位的基本賬戶、其他資金賬戶相互獨立,除用于支付農民工工資外,不得發生其他資金往來。3.建設單位、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將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信息報項目所在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和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備案,并向農民工公示。

四、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的使用

(一)使用情形1.施工總承包單位拖欠農民工工資,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而逾期未支付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法作出行政處理決定,責令施工總承包單位動用工資保證金支付農民工工資。2.施工總承包單位因破產、倒閉、被吊銷營業執照等原因無法履行支付農民工工資義務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法作出行政處理決定,動用工資保證金支付農民工工資。3.建設單位未按照合同約定及時足額向施工總承包單位支付工程款,致使施工總承包單位無法按時足額支付農民工工資的,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調查核實后,可先行從工資保證金中劃撥部分資金用于支付農民工工資,不足部分由建設單位補足。

(二)使用程序1.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在作出動用工資保證金的決定后,應書面通知開戶銀行和施工總承包單位。2.開戶銀行接到通知后,應在2個工作日內將相應資金從工資保證金專用賬戶支付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指定的賬戶,并監督資金發放。3.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按照有關規定,將工資保證金用于支付農民工工資,并將支付情況及時告知建設單位、施工總承包單位和相關農民工。

(三)后續處理1.動用工資保證金支付農民工工資后,施工總承包單位應在10個工作日內補足工資保證金。2.對于因建設單位未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導致施工總承包單位拖欠農民工工資,動用工資保證金支付農民工工資的,建設單位應在規定時間內將所欠工程款支付給施工總承包單位,施工總承包單位應及時補足工資保證金。3.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對動用工資保證金支付農民工工資的情況進行跟蹤管理,督促相關單位履行責任,確保農民工工資得到妥善解決。

五、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的退還

(一)退還條件1.工程建設項目完工且施工總承包單位在施工現場顯著位置公示農民工工資支付情況30日后,未發生拖欠農民工工資情形的,施工總承包單位可以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申請退還工資保證金。2.對于采用銀行保函、工程擔保公司保函等第三方擔保方式替代現金存儲工資保證金的,工程建設項目完工且未發生拖欠農民工工資情形的,保函出具機構應按照保函約定及時解除保函。

(二)退還程序1.施工總承包單位申請退還工資保證金時,應提交書面申請,并附建設單位、監理單位出具的施工總承包單位已按照合同約定支付農民工工資的證明材料。2.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收到申請后,應在10個工作日內進行核實。經核實無拖欠農民工工資情形的,應向施工總承包單位出具工資保證金退還證明。3.施工總承包單位持工資保證金退還證明到工資保證金專用賬戶開戶銀行辦理工資保證金退還手續,開戶銀行應在5個工作日內將工資保證金本息一次性退還施工總承包單位。

(三)特殊情況處理1.工程建設項目因故未完工且需要提前終止的,施工總承包單位應在工程終止前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申請退還工資保證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在收到申請后進行核實,如無拖欠農民工工資情形,應按照規定辦理退還手續。2.對于已完工但因工程質量等問題引發糾紛,導致農民工工資支付存在爭議的,在爭議未解決前,工資保證金暫不退還。待爭議解決后,按照規定辦理退還手續。

六、監督管理

(一)部門職責分工1.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工程建設項目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制度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受理農民工工資拖欠投訴舉報,依法查處拖欠農民工工資違法行為。對施工總承包單位工資保證金的存儲、使用和退還情況進行監督管理。2.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按照行業管理職責,督促本行業工程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施工總承包單位等落實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制度。將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制度執行情況納入工程建設項目招投標、施工許可、竣工驗收等環節的監督管理內容。3.銀行按照規定為施工總承包單位開設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專用賬戶,對工資保證金的存儲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配合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做好工資保證金的動用和退還工作。

(二)監督檢查措施1.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和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有權對工程建設項目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檢查。檢查內容包括工資保證金的存儲、使用、退還情況,農民工工資支付情況等。2.檢查人員有權查閱、復制與農民工工資支付相關的資料,詢問有關人員,要求建設單位、施工總承包單位等提供相關文件和資料。3.對于違反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制度的行為,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和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應依法責令改正,并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三)信用管理1.建立農民工工資保證金信用管理制度,對施工總承包單位工資保證金的存儲、使用和退還情況進行信用記錄。2.對于存在拖欠農民工工資行為,動用工資保證金支付農民工工資的施工總承包單位,記入信用檔案,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失信聯合懲戒。3.對信用良好、按時足額支付農民工工資且未發生工資保證金動用情形的施工總承包單位,可在工程建設項目招投標、市場準入等方面給予一定激勵措施。

七、法律責任

(一)建設單位違法責任1.建設單位將工程違法發包、轉包或違法分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個人,導致農民工工資拖欠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2.建設單位未按照合同約定及時足額向施工總承包單位支付工程款,致使施工總承包單位無法按時足額支付農民工工資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建設單位先行墊付農民工被拖欠的工資,先行墊付的工資數額以未結清的工程款為限。

(二)施工總承包單位違法責任1.施工總承包單位未按照規定存儲工資保證金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2.施工總承包單位拖欠農民工工資,經責令限期支付而逾期未支付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法作出行政處理決定,責令施工總承包單位支付農民工工資,并按照應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向農民工加付賠償金。3.施工總承包單位以欺騙、隱瞞等手段少存、漏存工資保證金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補足工資保證金,并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三)其他違法責任1.分包單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依法作出行政處理決定,責令分包單位支付農民工工資,并按照應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向農民工加付賠償金。2.對在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制度執行過程中,有關單位和個人拒絕、阻礙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和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依法進行監督檢查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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