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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經濟法學經濟法學題目:淺談協議效力學院:商學院專業:工程管理姓名:陳昌全學號:完成日期:.12.13摘要在當今社會協議利用頻率和要求越來越高,對協議效力了解和認知要求也越來越高,所以必需充足了解協議成立與生效,正確定定和處理二者區分。協議效力,指依法成立受法律保護協議,對協議當事人產生必需推行其協議義務,不得私自變更或解除協議法律拘束力。協議效力問題是協議法中關鍵問題。合理地利用協議效力,這么才能保護協議當事人正當權益,維護交易秩序,促進社會經濟發展。現在,對協議效力認定就成了國家對協議認可、保護與干涉具體內容之一.中國以前頒布<經濟協議法>、<技術協議法>等都沒有以"協議效力"為題設專章和專節要求,而<中國協議法>專設第三章"協議效力",遂從以往一個關鍵限于理論研究中使用概念,轉變為一個現行法律明文要求、且不可回避和逾越現實問題,對其進行探討更具實踐意義.在實踐中,協議效力認定是一個至關關鍵問題,很多協議糾紛處理都要從對協議效力進行認定開始,甚至有部分協議糾紛處理就是以對協議效力所做妥當認定來作為終止。從中國《協議法》第三章相關協議效力要求來看,得到明確定可協議效力類型最少有這么多個:生效協議、效力待定協議、可撤銷協議、絕對無效協議。除了上述四種協議效力類型以外,其她部分相關法律,包含最高法院司法解釋中還存在其她類型協議效力,比如相對特定第三人無效協議以及還未完全生效協議。本文就協議效力涵義以及協議成立和生效,與協議效力之間相互聯絡給予分析。并敘述協議通常生效要件和尤其生效要件,以及附條件和附期限協議特殊內容。并介紹造成協議無效或被撤銷多種行為和情況,對協議無效或被撤銷后法律后果作以說明。關鍵詞:協議效力;有效協議;無效協議;可撤銷協議;效力待定協議AbstractIntoday'ssocialcontractwiththefrequencyandtheincreasinglyhighdemand,theunderstandingandcognitiononthevalidityofthecontractrequirementsareincreasinglyhigh,sowemustfullyunderstandtheestablishmentandeffectivenessofacontract,thedifferencebetweenthecorrectidentificationandtreatmentofthetwo.Thevalidityofthecontract,theestablishmentofprotectedbylawinaccordancewiththelawofcontract,thepartiestothecontractmustfulfilltheirobligationsofthecontract,shallnotunilaterallymodifyorrescindthecontractlegalbindingforce.Thevalidityofcontractisthecoreproblemincontractlaw.Therationaluseofthevalidityofthecontract,soastoprotectthelawfulrightsandinterestsofcontractparties,maintainingtransactionorder,promotingthedevelopmentofeconomyandsociety.Atpresent,theeffectivenessofacontractthathasbecomeoneofthespecificcontentofthecontractstaterecognition,protectionandinterference.Chinapromulgated"economiccontractlaw>,<technologycontractlaw>,notto"contract"inthetitleisaspecialchapterandthespecialprovisionsofsection,and<People'sRepublicChineseContractLaw>specialofthethirdchapter"theeffectivenessofthecontract",andfromthepreviousoneismainlylimitedtotheconceptusedintheoreticalresearch,intoacurrentlegalprovisions,andmaynotberealisticproblemavoidanceandbeyond,todiscussmorepracticalsignificance.Inpractice,theeffectivenessofacontractthatisacrucialissue,dealwithalotofcontractdisputesareidentifiedfromthebeginningofthevalidityofcontract,andevensomecontractdisputetothevalidityofthecontractisdoneproperlyidentifiedastheend.FromChina's"contractlaw"thethirdchapterprovisionsonthevalidityofcontract,clearlyrecognizedthevalidityofcontracttypesatleastseveral:contract,validityofcontract,arevocablecontract,absolutelyvoidcontract.Inadditiontotheabovefourtypesofvalidityofcontract,otherrelevantlaws,thevalidityofanyothertypeofcontractalsohasthejudicialinterpretationincludingSupremeCourt,suchasrelativespecificthirdinvalidcontractandthecontracthasnotyetbeenfullyinforce.Thevalidityofthecontractandthemeaningofthecontractlaw,therelationshipbetweenandthevalidityofthecontractisanalyzed.Andthecontractofthegeneralelementsandspecialelements,aswellasthespecialcontentwithconditionanddeadlineofthecontract.Andthecausethecontractinvalidorrevocableactionsandsituations,toexplainthelegalconsequencesofthecontractisinvalidorrevokedafter.Keywords:thevalidityofthecontract;contract;invalidcontract;contractvoidablecontractwithundeterminedeffect目錄序言 1一、協議效力概述 21.協議效力有廣義和狹義兩種涵義和了解 22.協議效力通常表現 2二、協議效力分類 41.有效協議 42.無效協議 52.1無效協議關鍵特征 52.2無效協議分為類 53.可撤銷協議 64.效力待定協議 6四、協議被確定無效或撤銷后法律后果 6五、結論 7參考文件 8序言協議效力是協議對當事人所含有法律約束力,使協議含有法律效力是當事人簽訂協議最基礎,也是最關鍵要求。協議法對協議成立和協議生效要求了統一要件,同時當事人也能夠約定協議生效特殊要件,只有符正當定條件或約定條件協議才含有法律效力,不符正當定條件協議,被認定為無效協議,未含有約定條件協議成為不生效協議。所以,協議效力問題是協議法中關鍵問題。本文就協議效力涵義以及協議成立和生效,與協議效力之間相互聯絡給予分析。并敘述協議通常生效要件和尤其生效要件,以及附條件和附期限協議特殊內容。并介紹造成協議無效或被撤銷多種行為和情況,對協議無效或被撤銷后法律后果作以說明。一、協議效力概述
中國《協議法》第2條要求:“本法所稱協議是平等主體自然人、法人、其她組織之間設置、變更、終止民事權利、民事義務協議”。在中國,協議本質上是一個合意,它成立就意味著各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當事人各方經過簽訂協議方法來進行交易,才能使協議被法律認可和保護。《協議法》第8條要求:“依法成立協議,對當事人含有法律約束力。”所以,對協議效力認定就成了國家對協議認可、保護與干涉具體內容之一。1.協議效力有廣義和狹義兩種涵義和了解廣義協議效力是指協議通常法律約束力,它存在于協議自成立至終止全過程。狹義協議效力是法律給予協議對當事人強制力,即當事人如違反協議約定內容就會產生對應法律后果,包含負擔對應法律責任。協議有效與無效及協議效力待定中所稱效力均指狹義上協議效力,即協議約定權利義務約束力,它存在于協議自生效至失效全過程。協議效力中約束力是當事人必需為之或不得不為之強制狀態這種約束力或起源于法律或起源于道德規范或起源于大家自覺認識。其中起源于法律約束力,對大家行為含有最強強制力。2.協議效力通常表現(1)協議對當事人含有通常約束力,當事人不得私自變更、解除協議。依法成立協議自成立時生效。協議效力表現為雙方當事人簽訂協議效果意思產生法律效力,每一個協議效力都是特定各個協議之間效力,都是不一樣;(2)當事人應按協議約定推行其協議約定義務;(3)當事人應依法或依老實信用標準推行一定協議義務。協議法對協議效力要求,整體而言,加強了對協議當事人約束力,提升了協議對抗力,擴大了協議效力范圍,完善了協議效力體系。具體表現在以下多個方面:
第一、對協議無效與可撤銷給予限定。新協議法中要求協議無效原因有了較大改變:(1)對于以欺詐、脅迫手段簽訂協議,只有當其損害國家利益時,才屬于無效;(2)只有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強制性要求,協議才能被認定無效。所謂違法協議,并不能因其“違法”而一概視為無效,剝奪其約束力;(3)對于超越代理權限所簽署協議,新協議法不再要求為無效,而要求為“效力待定”。經過這些變動,降低了當事人所據以提出協議無效和法院據以認定協議無效原因,縮小了無效協議范圍,增強了協議對當事人約束力;相關協議可撤銷,新協議法經過兩個方面要求,降低或限制了為擺脫協議約束而對撤銷權濫用:(1)只有受損害方才有權以重大誤解或顯失公平等為由請求撤銷或變更協議,未受損害方只能接收協議約束;(2)行使撤銷權必需在知道或應該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進行,不然無權主張協議可撤銷。這么,能夠避免這種協議效力長久處于可能因被撤銷而造成不穩定狀態。
第二、沒有要求情事變更標準。情事變更直接后果是變更或解除協議,對協議效力影響至巨。同時,情事變更在實踐中又極難正確地給予把握,極有可能被部分不良當事人利用,以出現意外事件、艱苦情形等情勢為由,要求變更或解除協議,規避協議效力。在我們這個協議效力觀念原來就不太強國度里,情事變更負面影響可能會愈加突出。新協議法沒有要求情事變更,盡管并非無一不足,但對于維護協議效力而言,還是含有主動作用。
第三、采納了嚴格責任違約責任標準。協議法采取嚴格責任,其第107條要求:“當事人一方不推行協議義務或者推行協議義務不符合約定,應該負擔繼續推行、采取補救方法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依據該要求,當事人任何一方違約,不管其主觀上是否有過失,除不可抗力之外,均應負擔違約責任。違約責任是協議效力集中表現,它將使當事人對其違約責任再無可推脫,只能根據約定全方面推行自己義務。新協議法嚴格責任標準為協議效力、尤其是對當事人約束性效力,提供了堅強、有力保障。
第四、制約了政府和法院等機構對協議不妥干預。首先,新協議法取消了經濟協議法中“協議管理”,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工商管理部門等政府機構對協議濫行干預。其次,新協議法要求對于重大誤解、顯失公平和因欺詐、脅迫、乘人之危簽訂協議,“當事人請求變更,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不能撤銷。”根據該要求,協議變更或撤銷選擇權歸當事人。法院或仲裁機構無權在當事人請求變更協議時將協議撤銷。最終,新協議法更為明確地要求了協議解除權歸當事人。其第94條明確排除了法院或仲裁機構依職權主動解除協議任何可能。在立法精神上,應該說該要求并未授予法院自行解除協議權力。但因為其用了“許可變更或解除”字樣,卻未指明“許可”誰來變更或解除,就為曲解法律留下了漏洞。一個認識便是,法律既許可當事人變更或解除協議,也許可法院來變更或解除。于是,在實踐中就出現了當事人沒有請求變更或解除協議,而法院主動依職權為當事人變更或解除怪現象。按新協議法要求,這是難以發生;最少在法律條文表述中沒有留下可乘之機,從而為維護協議效力,尤其是對抗力,提供了法律保障。
第五、要求了協議附隨效力。(1)先協議附隨效力,即在協議成立之前簽訂過程中,在締約當事人之間便產生了一定權利義務關系;(2)推行中附隨效力。該法第60條第2款要求:“當事人應該遵照老實信用標準,依據協議性質、目和交易習慣推行通知、幫助、保密等義務。”(3)后協議附隨效力。第92條要求:“協議權利義務終止后,當事人應該遵照老實信用標準,依據交易習慣推行通知、幫助、保密等義務。”協議附隨效力要求,健全了廣義上協議效力體系,有利于加強協議活動中精神文明建設,維護當事人正當權益,改善市場交易秩序。二、協議效力分類協議效力是法律賜予依法成立協議所產生約束力,傳統意義(狹義)上我們把協議效力分為有效協議、無效協議、效力待定協議、可撤銷合相同。1.有效協議
已經成立協議在當事人之間產生了一定法律拘束力,也就是通常所說法律效力。生效要件:(1)行為人含有對應民事行為能力;(2)意思表示真實,意思表示就是行為人將其設置、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內在意思表現于外部行為;(3)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4)協議必需含有法律所要求形式。依法成立協議,自成立時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要求應該辦理同意、登記等手續生效,依據其要求。協議生效后。其效力關鍵表現在以下多個方面:(1)在當事人之間產生法律效力。協議一旦生效成立,當事人應該依協議要求,享受權利、負擔義務;(2)對當事人以外第三人產生法律約束力。協議生效成立后,任何單位或個人都不得侵犯當事人協議權利,不得非法阻撓當事人推行義務。
當事人對協議效力能夠約定附條件,所謂附條件協議,指協議雙方當事人在協議中約定某種事實狀態,并以其未來發生或不發生作為協議生效或不生效限制條件。附生效條件協議,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協議,自條件成就時失效。當事人為自己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視為條件已成就;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視為條件不成就。所附條件必需是由雙方當事人約定,而且作為協議一個條款列入協議中。條件應該是未來可能發生事實。過去、現存、未來肯定發生或肯定不能發生事實都不能作為所附條件,法律要求事實也不能作為所附條件;所附條件是當事人用來限制協議法律效力隸屬意思表示,是協議隸屬內容;所附條件必需是正當事實。2.無效協議
無效協議是指協議已含有成立要件,但欠缺一定生效要件,所以自始確定,當然地不發生法律效力。所謂自始無效是指協議從簽訂之日起就不含有法律效力。《民法通則》第58條要求:“無效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所謂確定無效是指協議無效是確定無疑。所謂當然無效是指它不需要任何人主張即當然不發生法律效力。任何人也都能夠主張認定其無效。無效協議是不含有法律約束力和不發生推行效力協議。無效協議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國家不予認可和保護。
協議無效,與民事行為無效,也分為全部無效和部分無效兩種。《民法通則》第60條要求:協議無效中所稱法律效力是廣義上協議效力,即協議對當事人法律約束力,這種效力是協議本身固有依當事人意思發生法律效果,所謂協議無效就不發生此種法律效果,但并不是沒有任何效果,相反,協議無效后將在當事人之間產生返還財產,損害賠償等締約過失責任。2.1無效協議關鍵特征1、違法性;2、無效協議不得推行性;3、無效協議自始無效;4、無效協議自然無效無須當事人主張而可由法院或仲裁機構主動審查。2.2無效協議分為類依據協議無效程度來劃分,無效協議能夠劃分為兩類;部分無效協議,是指協議部分內容無效,而且無效部分并不影響整個協議法律效力。全部無效協議,是指內容違法協議,自始不含有法律效力。
依據無效協議發生原因劃分,無效協議能夠劃分為五類:一方以欺詐、脅迫手段簽訂協議,損害國家利益;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以正當形式掩蓋非法目;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要求。3.可撤銷協議
可撤銷協議是指因協議當事人簽訂協議時意思表示不真實,經有撤銷權當事人行使撤銷權,使已經生效意思表示歸于無效協議。
可撤銷協議通常含有以下特征:(1)可撤銷協議在未被撤銷前是有效協議;(2)可撤銷協議通常是意思表示不真實協議;(3)可撤銷協議變更或撤銷要由有撤銷權當事人經過行使撤銷權來實現;(4)可撤銷協議變更或撤銷須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做出。《協議法》要求了三種可撤銷協議:(1)因重大誤解簽訂協議。(2)顯失公平協議。(3)一方以欺詐、脅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反真實意思情況下簽訂協議
4.效力待定協議
效力待定協議是指協議雖已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正當律相關生效要件要求,所以,其發生效力是否還未確定通常須經有權人表示認可或追認才能生效。對于一些方面不符合協議生效要件,但并不屬于上述無效協議或可撤銷協議,法律許可依據情況給予補救協議,為效力待定協議。
通常包含以下三種情況:(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簽訂和限制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簽訂協議,必需經其法定代理人認可才能生效;(2)無權代理人以本人名義簽訂協議,必需經過本人追認才能對本人產生法律約束力;(3)是無處分權人處分她人財產權利而簽訂協議,未經權利人追認,協議無效。四、協議被確定無效或撤銷后法律后果
協議被確定無效或撤銷后,財產應該返還給損失一方。有過失一方應該賠償對方,所以所受損失。對方有過失,應該各自負擔對應責任。雙方惡意患通,實施民事行為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應該追繳雙方取得財產,收歸國家、集體全部或返還第三人。《協議法》第58條要求:“協議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協議取得財產,應該給予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需返還,應該折價賠償。有過失一方應該賠償對方所以所受到損失。雙方都有過失應各自負擔對應責任。”第59條要求:“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所以取得財產收歸國家全部或者返還集體,第三人。”由此能夠看出這兩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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