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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加框和陰影部分為刪除內容,黑體部分為修改或者增加內容)現行規定修訂草案備注《海關對長江駁運船舶轉運進出口貨物的管理規定》實施細則([85]署貨字第1097號)《海關對長江駁運船舶轉運進出口貨物的管理規定》實施細則([85]署貨字第1097號)第十二條轉運貨物,如屬國家限制進口商品,貨主還應向入境地海關交驗進口許可證或經所在地海關簽證的許可證正本復印件。如不能交驗的,不得轉運,由入境地海關依法進行處理。第十二條屬國家限制進口商品的沒有取得的,不得轉運,由境地海關依法進行處理。海關關于超期未報關進口貨物、誤卸或者溢卸的進境貨物和放棄進口貨物的處理辦法(海關總署令第91號)海關關于超期未報關進口貨物、誤卸或者溢卸的進境貨物和放棄進口貨物的處理辦法(海關總署令第91號)第九條按照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申請發還余款的,申請人應當提供證明其為該進口貨物收貨人的相關資料。經海關審核同意后,申請人應當按照海關對進口貨物的申報規定,補辦進口申報手續,并提交有關進口許可證件和其他有關單證。不能提交有效進口許可證件的,由海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的規定處理。第九條按照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申請發還余款的,申請人應當提供證明其為該進口貨物收貨人的相關資料。經海關審核同意后,申請人應當按照海關對進口貨物的申報規定,有關進口許可證件和其他有關單證。不能提交有效進口許可證件的,由海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的規定處理。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申報管理規定(海關總署令第103號)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申報管理規定(海關總署令第103號)第二十五條進出口貨物的收發貨人、受委托的報關企業到海關現場辦理接單審核、征收稅費及驗放手續時,應當遞交國家實行進出口管理的許可證件以及海關要求的隨附單證等。第二十五條進出口貨物的收發貨人、受委托的報關企業應當到海關現場辦理接單審核、征收稅費及驗放手續。第二十七條進、出口貨物報關單應當隨附的單證包括:(一)合同;(二)發票;(三)裝箱清單;(四)載貨清單(艙單);(五)提(運)單;(六)代理報關授權委托協議;(七)進出口許可證件;(八)海關總署規定的其他進出口單證。海關應當留存進出口許可證件的正本,其余單證可以留存副本或者復印件。第二十七條進、出口貨物報關單應當隨附的單證包括:(一)合同;(二)發票;(三)裝箱清單;(四)載貨清單(艙單);(五)提(運)單;(六)代理報關授權委托協議;(七)進出口許可證件;(八)海關總署規定的其他進出口單證。海關留存進出口許可證件的正本,其余單證可以留存副本或者復印件。海關關于加工貿易邊角料、剩余料件、殘次品、副產品和受災保稅貨物的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第111號)海關關于加工貿易邊角料、剩余料件、殘次品、副產品和受災保稅貨物的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第111號)加工貿易企業申請內銷剩余料件或者內銷用剩余料件生產的制成品,按照下列情況辦理:(一)剩余料件金額占該加工貿易合同項下實際進口料件總額3%以內(含3%),并且總值在人民幣1萬元以下(含1萬元)的,由主管海關對剩余料件按照規定計征稅款和稅款緩稅利息后予以核銷。剩余料件屬于發展改革委、商務部、環保總局及其授權部門進口許可證件管理范圍的,免于提交許可證件。(二)剩余料件金額占該加工貿易合同項下實際進口料件總額3%以上或者總值在人民幣1萬元以上的,海關對合同內銷的全部剩余料件按照規定計征稅款和緩稅利息。剩余料件屬于進口許可證件管理的,企業還應當按照規定向海關提交有關進口許可證件。(三)使用剩余料件生產的制成品需要內銷的,海關根據其對應的進口料件價值,按照本條第(一)項或者第(二)項的規定辦理。加工貿易企業申請內銷剩余料件或者內銷用剩余料件生產的制成品,按照下列情況辦理:(一)剩余料件金額占該加工貿易合同項下實際進口料件總額3%以內(含3%),并且總值在人民幣1萬元以下(含1萬元)的,由主管海關對剩余料件按照規定計征稅款和稅款緩稅利息后予以核銷。剩余料件屬于發展改革委、商務部、環保總局及其授權部門進口許可證件管理范圍的,免于提交許可證件。(二)剩余料件金額占該加工貿易合同項下實際進口料件總額3%以上或者總值在人民幣1萬元以上的,海關對合同內銷的全部剩余料件按照規定計征稅款和緩稅利息。剩余料件屬于進口許可證件管理的,企業還應當按照規定憑進口許可證件辦理有關手續。(三)使用剩余料件生產的制成品需要內銷的,海關根據其對應的進口料件價值,按照本條第(一)項或者第(二)項的規定辦理。加工貿易企業在加工生產過程中產生或者經回收能夠提取的副產品,未復出口的,加工貿易企業在向海關辦理手冊設立或者核銷手續時應當如實申報。對于需要內銷的副產品,海關按照加工貿易企業向海關申請內銷副產品的報驗狀態歸類后的適用稅率和審定的價格,計征稅款和緩稅利息。海關按照加工貿易企業向海關申請內銷副產品的報驗狀態歸類后,如果屬于進口許可證件管理的,企業還應當按照規定向海關提交有關進口許可證件。加工貿易企業在加工生產過程中產生或者經回收能夠提取的副產品,未復出口的,加工貿易企業在向海關辦理手冊設立或者核銷手續時應當如實申報。對于需要內銷的副產品,海關按照加工貿易企業向海關申請內銷副產品的報驗狀態歸類后的適用稅率和審定的價格,計征稅款和緩稅利息。海關按照加工貿易企業向海關申請內銷副產品的報驗狀態歸類后,屬于進口許可證件管理的,企業還應當按照規定憑進口許可證件辦理有關手續。加工貿易受災保稅貨物(包括邊角料、剩余料件、殘次品、副產品)在運輸、倉儲、加工期間發生滅失、短少、損毀等情事的,加工貿易企業應當及時向主管海關報告,海關可以視情派員核查取證。(一)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加工貿易受災保稅貨物,經海關核實,對受災保稅貨物滅失或者雖未滅失,但是完全失去使用價值且無法再利用的,海關予以免稅核銷;對受災保稅貨物雖失去原使用價值,但是可以再利用的,海關按照審定的受災保稅貨物價格、其對應進口料件適用的稅率計征稅款和稅款緩稅利息后核銷。受災保稅貨物對應的原進口料件,屬于發展改革委、商務部、環保總局及其授權部門進口許可證件管理范圍的,免于提交許可證件。企業在規定的核銷期內報核時,應當提供下列證明材料:1.商務主管部門的簽注意見;2.有關檢驗檢疫證明文件或者保險公司出具的保險賠款通知書;3.海關認可的其他有效證明文件。(二)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加工貿易企業因其他經海關審核認可的正當理由導致加工貿易保稅貨物在運輸、倉儲、加工期間發生滅失、短少、損毀等情事的,海關憑商務主管部門的簽注意見、有關主管部門出具的證明文件和有關檢驗檢疫證明文件或者保險公司出具的保險賠款通知書,按照規定予以計征稅款和緩稅利息后辦理核銷手續。本款所規定的受災保稅貨物對應的原進口料件,如果屬于進口許可證件管理范圍的,企業應當按照規定向海關提交有關進口許可證件。本辦法第四條、第六條、第七條規定免于提交進口許可證件的除外。加工貿易受災保稅貨物(包括邊角料、剩余料件、殘次品、副產品)在運輸、倉儲、加工期間發生滅失、短少、損毀等情事的,加工貿易企業應當及時向主管海關報告,海關可以視情派員核查取證。(一)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加工貿易受災保稅貨物,經海關核實,對受災保稅貨物滅失或者雖未滅失,但是完全失去使用價值且無法再利用的,海關予以免稅核銷;對受災保稅貨物雖失去原使用價值,但是可以再利用的,海關按照審定的受災保稅貨物價格、其對應進口料件適用的稅率計征稅款和稅款緩稅利息后核銷。受災保稅貨物對應的原進口料件,屬于發展改革委、商務部、環保總局及其授權部門進口許可證件管理范圍的,免于提交許可證件。企業在規定的核銷期內報核時,應當提供下列證明材料:1.商務主管部門的簽注意見;2.有關檢驗檢疫證明文件或者保險公司出具的保險賠款通知書;3.海關認可的其他有效證明文件。(二)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加工貿易企業因其他經海關審核認可的正當理由導致加工貿易保稅貨物在運輸、倉儲、加工期間發生滅失、短少、損毀等情事的,海關憑商務主管部門的簽注意見、有關主管部門出具的證明文件和有關檢驗檢疫證明文件或者保險公司出具的保險賠款通知書,按照規定予以計征稅款和緩稅利息后辦理核銷手續。本款所規定的受災保稅貨物對應的原進口料件,屬于進口許可證件管理范圍的,企業應當按照規定憑進口許可證件辦理有關手續。本辦法第四條、第六條、第七條規定免于提交進口許可證件的除外。海關出口加工區貨物出區深加工結轉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第126號)海關出口加工區貨物出區深加工結轉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第126號)對結轉至其他出口加工區、保稅區等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外的加工貿易企業的貨物,海關按照對加工貿易進口貨物的有關規定辦理手續,結轉產品如果屬于加工貿易項下進口許可證件管理商品的,企業應當向海關提供相應的有效進口許可證件。第七條對結轉至其他出口加工區、保稅區等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外的加工貿易企業的貨物,海關按照對加工貿易進口貨物的有關規定辦理手續,結轉產品屬于加工貿易項下進口許可證件管理商品的,企業應當憑相應的有效進口許可證件辦理有關手續。海關對保稅物流中心(A型)的暫行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第129號)海關對保稅物流中心(A型)的暫行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第129號)第二十七條物流中心貨物進入境內視同進口,按照貨物實際貿易方式和實際狀態辦理進口報關手續;貨物屬許可證件管理商品的,企業還應當向海關出具有效的許可證件;實行集中申報的進出口貨物,應當適用每次貨物進出口時海關接受申報之日實施的稅率、匯率。第二十七條物流中心貨物進入境內視同進口,按照貨物實際貿易方式和實際狀態辦理進口報關手續;貨物屬許可證件管理商品的,企業還應當憑有效的許可證件辦理有關手續;實行集中申報的進出口貨物,應當適用每次貨物進出口時海關接受申報之日實施的稅率、匯率。第二十八條貨物從境內進入物流中心視同出口,辦理出口報關手續。如需繳納出口關稅的,應當按照規定納稅;屬許可證件管理商品,還應當向海關出具有效的出口許可證件。從境內運入物流中心的原進口貨物,境內發貨人應當向海關辦理出口報關手續,經主管海關驗放;已經繳納的關稅和進口環節海關代征稅,不予退還。第二十八條貨物從境內進入物流中心視同出口,辦理出口報關手續。如需繳納出口關稅的,應當按照規定納稅;屬許可證件管理商品,還應當憑有效的出口許可證件辦理有關手續。從境內運入物流中心的原進口貨物,境內發貨人應當向海關辦理出口報關手續,經主管海關驗放;已經繳納的關稅和進口環節海關代征稅,不予退還。海關對保稅物流中心(B型)的暫行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第130號)海關對保稅物流中心(B型)的暫行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第130號)第三十條物流中心貨物進入境內視同進口,按照貨物實際貿易方式和實際狀態辦理進口報關手續;貨物屬許可證件管理商品的,企業還應當向海關出具有效的許可證件;實行集中申報的進出口貨物,應當適用每次貨物進出口時海關接受申報之日實施的稅率、匯率。第三十條物流中心貨物進入境內視同進口,按照貨物實際貿易方式和實際狀態辦理進口報關手續;貨物屬許可證件管理商品的,企業還應當憑有效的許可證件辦理有關手續;實行集中申報的進出口貨物,應當適用每次貨物進出口時海關接受申報之日實施的稅率、匯率。第三十一條除另有規定外,貨物從境內進入物流中心視同出口,辦理出口報關手續,享受出口退稅。如需繳納出口關稅的,應當按照規定納稅;屬許可證件管理商品,還應當向海關出具有效的出口許可證件。從境內運入物流中心的原進口貨物,境內發貨人應當向海關辦理出口報關手續,經主管海關驗放;已經繳納的關稅和進口環節海關代征稅,不予退還。第三十一條除另有規定外,貨物從境內進入物流中心視同出口,辦理出口報關手續,享受出口退稅。如需繳納出口關稅的,應當按照規定納稅;屬許可證件管理商品,還應當憑有效的出口許可證件辦理有關手續。從境內運入物流中心的原進口貨物,境內發貨人應當向海關辦理出口報關手續,經主管海關驗放;已經繳納的關稅和進口環節海關代征稅,不予退還。海關對出口監管倉庫及所存貨物的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第133號)海關對出口監管倉庫及所存貨物的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第133號)第二十五條存入出口監管倉庫的出口貨物,按照國家規定應當提交許可證件或者繳納出口關稅的,發貨人或者其代理人應當提交許可證件或者繳納稅款。第二十五條存入出口監管倉庫的出口貨物,按照國家規定應當提交許可證件或者繳納出口關稅的,發貨人或者其代理人應當憑許可證件辦理手續或者繳納稅款。海關對保稅物流園區的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第134號)海關對保稅物流園區的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第134號)第二十九條區外貨物運入園區視同出口,由園區企業或者區外發貨人(或者其代理人)按照規定向海關辦理相關手續。屬于應當征收出口關稅的商品,海關按照有關規定征收出口關稅;屬于許可證件管理的商品,應當同時向海關出具有效的出口許可證件,但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另有規定在出境申報環節提交出口許可證件的除外。境內區外貨物、設備以出口報關方式進入園區的,其出口退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境內區外貨物、設備屬于原進口貨物、設備的,原已繳納的關稅、進口環節海關代征稅海關不予退還。第二十九條區外貨物運入園區視同出口,由園區企業或者區外發貨人(或者其代理人)按照規定向海關辦理相關手續。屬于應當征收出口關稅的商品,海關按照有關規定征收出口關稅;屬于許可證件管理的商品,應當憑有效的出口許可證件辦理有關手續,但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另有規定在出境申報環節驗核出口許可證件的除外。境內區外貨物、設備以出口報關方式進入園區的,其出口退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境內區外貨物、設備屬于原進口貨物、設備的,原已繳納的關稅、進口環節海關代征稅海關不予退還。海關加工貿易單耗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第155號)海關加工貿易單耗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第155號)第二十五條單耗核定前,加工貿易企業繳納保證金或者提供銀行擔保,并經海關同意的,可以先行辦理加工貿易料件和成品的進出口、深加工結轉或者內銷等海關手續;加工貿易企業實行銀行保證金臺賬實轉,且臺賬實轉金額不低于應繳稅款金額的,可以免予提供擔保。第二十五條單耗核定前,加工貿易企業繳納保證金或者提供銀行擔保,并經海關同意的,可以先行辦理加工貿易料件和成品的進出口、深加工結轉或者內銷等海關手續。海關珠澳跨境工業區珠海園區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第160號)海關珠澳跨境工業區珠海園區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第160號)第十五條從境外進入珠海園區的貨物,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按照以下規定征收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稅:(一)珠海園區生產性的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所需的機器、設備和其他物資,予以免稅;(二)區內企業自用的生產、管理設備和自用合理數量的辦公用品及其所需的維修零配件,建設生產廠房、倉儲設施所需的物資、設備,予以免稅;(三)珠海園區行政管理機構自用合理數量的管理設備和辦公用品及其所需的維修零配件,予以免稅;(四)區內企業為加工出口產品所需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裝物料,予以保稅;(五)轉口貨物、在珠海園區儲存的貨物和展覽品、樣品,予以保稅;(六)上述規定范圍外的貨物或者物品從境外進入珠海園區,應當依法納稅。本條前款規定的從境外免稅進入珠海園區的貨物出區進入區外的,海關按照貨物進口的有關規定辦理手續;需要征稅的,按照貨物出區時的實際狀態征稅;屬于配額、許可證件管理商品的,區內企業或者區外收貨人還應當向海關出具進口配額、許可證件。第十五條從境外進入珠海園區的貨物,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按照以下規定征收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稅:(一)珠海園區生產性的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所需的機器、設備和其他物資,予以免稅;(二)區內企業自用的生產、管理設備和自用合理數量的辦公用品及其所需的維修零配件,建設生產廠房、倉儲設施所需的物資、設備,予以免稅;(三)珠海園區行政管理機構自用合理數量的管理設備和辦公用品及其所需的維修零配件,予以免稅;(四)區內企業為加工出口產品所需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裝物料,予以保稅;(五)轉口貨物、在珠海園區儲存的貨物和展覽品、樣品,予以保稅;(六)上述規定范圍外的貨物或者物品從境外進入珠海園區,應當依法納稅。本條前款規定的從境外免稅進入珠海園區的貨物出區進入區外的,海關按照貨物進口的有關規定辦理手續;需要征稅的,按照貨物出區時的實際狀態征稅;屬于配額、許可證件管理商品的,區內企業或者區外收貨人還應當憑進口配額、許可證件辦理有關手續。第十六條珠海園區內貨物運往區外視同進口,海關按照貨物進口的有關規定辦理手續。需要征稅的,按照貨物出區時的實際狀態征稅;屬于配額、許可證件管理商品的,區內企業或者區外收貨人還應當向海關出具進口配額、許可證件。以一般貿易方式經珠海園區進入區外,并且獲得香港或者澳門簽證機構簽發的CEPA優惠原產地證書的貨物,可以按照規定享受CEPA零關稅優惠。第十六條珠海園區內貨物運往區外視同進口,海關按照貨物進口的有關規定辦理手續。需要征稅的,按照貨物出區時的實際狀態征稅;屬于配額、許可證件管理商品的,區內企業或者區外收貨人還應當憑進口配額、許可證件辦理有關手續。以一般貿易方式經珠海園區進入區外,并且獲得香港或者澳門簽證機構簽發的CEPA優惠原產地證書的貨物,可以按照規定享受CEPA零關稅優惠。第十七條區內企業在加工生產過程中產生的邊角料、廢品,以及加工生產、儲存、運輸等過程中產生的包裝物料,區內企業提出書面申請并且經海關批準的,可以運往區外,海關按出區時的實際狀態征稅。屬于進口配額、許可證件管理商品的,免領進口配額、許可證件;屬于列入《禁止進口廢物目錄》的廢物以及其他危險廢物需出區進行處置的,有關企業憑珠海園區行政管理機構以及所在地的市級環保部門批件等材料,向海關辦理出區手續。區內企業在加工生產過程中產生的殘次品內銷出區的,海關按內銷時的實際狀態征稅。屬于進口配額、許可證件管理的,企業應當向海關出具進口配額、許可證件。第十七條區內企業在加工生產過程中產生的邊角料、廢品,以及加工生產、儲存、運輸等過程中產生的包裝物料,區內企業提出書面申請并且經海關批準的,可以運往區外,海關按出區時的實際狀態征稅。屬于進口配額、許可證件管理商品的,免領進口配額、許可證件;屬于列入《禁止進口廢物目錄》的廢物以及其他危險廢物需出區進行處置的,有關企業憑珠海園區行政管理機構以及所在地的市級環保部門批件等材料,向海關辦理出區手續。區內企業在加工生產過程中產生的殘次品內銷出區的,海關按內銷時的實際狀態征稅。屬于進口配額、許可證件管理的,企業應當憑進口配額、許可證件辦理有關手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監管辦法(海關總署令第161號)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監管辦法(海關總署令第161號)第十六條境外贈送進口的印刷品及音像制品,受贈單位應當向海關提交贈送方出具的贈送函和受贈單位的接受證明及有關清單。接受境外贈送的印刷品超過100冊或者音像制品超過200盤的,受贈單位除向海關提交上述單證外,還應當提交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第十六條境外贈送進口的印刷品及音像制品,受贈單位應當向海關提交贈送方出具的贈送函和受贈單位的接受證明及有關清單。接受境外贈送的印刷品超過100冊或者音像制品超過200盤的,受贈單位除向海關提交上述單證外,還應當憑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辦理有關手續。海關保稅港區管理暫行辦法(海關總署令第164號)海關保稅港區管理暫行辦法(海關總署令第164號)第二十條保稅港區與境外之間進出的貨物,不實行進出口配額、許可證件管理,但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對于同一配額、許可證件項下的貨物,海關在進區環節已經驗核配額、許可證件的,在出境環節不再要求企業出具配額、許可證件原件。第二十條保稅港區與境外之間進出的貨物,不實行進出口配額、許可證件管理,但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對于同一配額、許可證件項下的貨物,海關在進區環節已經驗核配額、許可證件的,在出境環節不再驗核配額、許可證件。第二十一條保稅港區與區外之間進出的貨物,區內企業或者區外收發貨人按照規定向海關辦理相關手續。需要征稅的,除另有規定外,區內企業或者區外收發貨人按照貨物進出區時的實際狀態繳納稅款;屬于配額、許可證件管理商品的,區內企業或者區外收貨人還應當向海關出具配額、許可證件。對于同一配額、許可證件項下的貨物,海關在進境環節已經驗核配額、許可證件的,在出區環節不再要求企業出具配額、許可證件原件。第二十一條保稅港區與區外之間進出的貨物,區內企業或者區外收發貨人按照規定向海關辦理相關手續。需要征稅的,除另有規定外,區內企業或者區外收發貨人按照貨物進出區時的實際狀態繳納稅款;屬于配額、許可證件管理商品的,區內企業或者區外收貨人還應當憑配額、許可證件辦理有關手續。對于同一配額、許可證件項下的貨物,海關在進境環節已經驗核配額、許可證件的,在出區環節不再驗核配額、許可證件。第二十三條區內企業在加工生產過程中產生的邊角料、廢品,以及加工生產、儲存、運輸等過程中產生的包裝物料,區內企業提出書面申請并且經海關批準的,可以運往區外,海關按出區時的實際狀態征稅。屬于進口配額、許可證件管理商品的,免領進口配額、許可證件;屬于列入《禁止進口廢物目錄》的廢物以及其他危險廢物需出區進行處置的,有關企業憑保稅港區行政管理機構以及所在地的市級環保部門批件等材料,向海關辦理出區手續。區內企業在加工生產過程中產生的殘次品、副產品出區內銷的,海關按內銷時的實際狀態征稅。屬于進口配額、許可證件管理的,企業應當向海關出具進口配額、許可證件。第二十三條區內企業在加工生產過程中產生的邊角料、廢品,以及加工生產、儲存、運輸等過程中產生的包裝物料,區內企業提出書面申請并且經海關批準的,可以運往區外,海關按出區時的實際狀態征稅。屬于進口配額、許可證件管理商品的,免領進口配額、許可證件;屬于列入《禁止進口廢物目錄》的廢物以及其他危險廢物需出區進行處置的,有關企業憑保稅港區行政管理機構以及所在地的市級環保部門批件等材料,向海關辦理出區手續。區內企業在加工生產過程中產生的殘次品、副產品出區內銷的,海關按內銷時的實際狀態征稅。屬于進口配額、許可證件管理的,企業應當憑進口配額、許可證件辦理有關手續。海關進出口貨物集中申報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第169號)海關進出口貨物集中申報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第169號)第十一條收發貨人應當自海關審結《集中申報清單》電子數據之日起3日內,持《集中申報清單》及隨附單證到貨物所在地海關辦理交單驗放手續。屬于許可證件管理的,收發貨人還應當提交相應的許可證件,海關應當在相關證件上批注并留存復印件。收發貨人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期限辦理相關海關手續的,海關刪除集中申報清單電子數據,收發貨人應當重新向海關申報。重新申報日期超過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起14日的,應當以報關單申報。第十一條收發貨人應當自海關審結《集中申報清單》電子數據之日起3日內,持《集中申報清單》及隨附單證到貨物所在地海關辦理交單驗放手續。屬于許可證件管理的,收發貨人還應當相應的許可證件,海關應當在相關證件上批注并留存復印件。收發貨人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期限辦理相關海關手續的,海關刪除集中申報清單電子數據,收發貨人應當重新向海關申報。重新申報日期超過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起14日的,應當以報關單申報。第十五條收發貨人對《集中申報清單》申報的貨物以報關單方式辦理海關手續時,應當按照海關規定對涉稅的貨物辦理稅款繳納手續。涉及許可證件管理的,應當提交海關批注過的相應許可證件。第十五條收發貨人對《集中申報清單》申報的貨物以報關單方式辦理海關手續時,應當按照海關規定對涉稅的貨物辦理稅款繳納手續。涉及許可證件管理的,應當海關批注過的相應許可證件。海關管道運輸進口能源監管辦法(海關總署令第204號)海關管道運輸進口能源監管辦法(海關總署令第204號)第十一條第十一條海關對平潭綜合實驗區監管辦法(試行)(海關總署令第208號)海關對平潭綜合實驗區監管辦法(試行)(海關總署令第208號)第二十七條因保管不善等非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海關監管貨物損壞、損毀、滅失的,按照以下規定辦理:(一)對于從境外進入平潭的保稅貨物,平潭內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按照海關審定的貨物損毀或滅失前的完稅價格,以海關接受損壞、損毀、滅失貨物申報之日適用的稅率、匯率,依法向海關繳納進口稅款;屬于進口配額、許可證件管理的,應當交驗相關進口配額、許可證件。(二)對于從境外進入平潭的減免稅貨物,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減免稅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審定補稅的完稅價格;屬于進口配額、許可證件管理的,應當交驗相關進口配額、許可證件。(三)對于從區外進入平潭的退稅貨物,按照進口貨物的有關規定辦理報關手續。第二十七條因保管不善等非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海關監管貨物損壞、損毀、滅失的,按照以下規定辦理:(一)對于從境外進入平潭的保稅貨物,平潭內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按照海關審定的貨物損毀或滅失前的完稅價格,以海關接受損壞、損毀、滅失貨物申報之日適用的稅率、匯率,依法向海關繳納進口稅款;屬于進口配額、許可證件管理的,應當憑相關進口配額、許可證件辦理有關手續。(二)對于從境外進入平潭的減免稅貨物,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減免稅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審定補稅的完稅價格;屬于進口配額、許可證件管理的,應當憑相關進口配額、許可證件辦理有關手續。(三)對于從區外進入平潭的退稅貨物,按照進口貨物的有關規定辦理報關手續。海關對橫琴新區監管辦法(試行)(海關總署令第209號)海關對橫琴新區監管辦法(試行)(海關總署令第209號)第二十六條因保管不善等非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海關監管貨物損壞、損毀、滅失的,按照以下規定辦理:(一)對于從境外進入橫琴的保稅貨物,橫琴內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按照海關審定的貨物損毀或滅失前的完稅價格,以海關接受損壞、損毀、滅失貨物申報之日適用的稅率、匯率,依法向海關繳納進口稅款;屬于進口配額、許可證件管理的,應當交驗相關進口配額、許可證件。(二)對于從境外進入橫琴的減免稅貨物,橫琴內企業應當按照一般貿易進口貨物的規定,按照海關審定的貨物損毀或滅失前的完稅價格,以海關接受損壞、損毀、滅失貨物申報之日適用的稅率、匯率,依法向海關繳納進口稅款;屬于進口配額、許可證件管理的,應當交驗相關進口配額、許可證件。(三)對于從區外進入橫琴的退稅貨物,按照進口貨物的有關規定辦理報關手續。第二十六條因保管不善等非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海關監管貨物損壞、損毀、滅失的,按照以下規定辦理:(一)對于從境外進入橫琴的保稅貨物,橫琴內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按照海關審定的貨物損毀或滅失前的完稅價格,以海關接受損壞、損毀、滅失貨物申報之日適用的稅率、匯率,依法向海關繳納進口稅款;屬于進口配額、許可證件管理的,應當憑相關進口配額、許可證件辦理有關手續。(二)對于從境外進入橫琴的減免稅貨物,橫琴內企業應當按照一般貿易進口貨物的規定,按照海關審定的貨物損毀或滅失前的完稅價格,以海關接受損壞、損毀、滅失貨物申報之日適用的稅率、匯率,依法向海關繳納進口稅款;屬于進口配額、許可證件管理的,應當憑相關進口配額、許可證件辦理有關手續。(三)對于從區外進入橫琴的退稅貨物,按照進口貨物的有關規定辦理報關手續。海關加工貿易貨物監管辦法(海關總署令第219號)海關加工貿易貨物監管辦法(海關總署令第219號)第四條除國家另有規定外,加工貿易進口料件屬于國家對進口有限制性規定的,經營企業免于向海關提交進口許可證件。加工貿易出口制成品屬于國家對出口有限制性規定的,經營企業應當向海關提交出口許可證件。第四條除國家另有規定外,加工貿易進口料件屬于國家對進口有限制性規定的,經營企業免于向海關提交進口許可證件。加工貿易出口制成品屬于國家對出口有限制性規定的,經營企業應當憑出口許可證件辦理有關手續。第十一條除另有規定外,經營企業辦理加工貿易貨物的手冊設立,應當向海關如實申報貿易方式、單耗、進出口口岸,以及進口料件和出口成品的商品名稱、商品編號、規格型號、價格和原產地等情況,并且提交下列單證:(一)經營企業自身有加工能力的,應當提交主管部門簽發的《加工貿易加工企業生產能力證明》;(二)經營企業委托加工的,應當提交經營企業與加工企業簽訂的委托加工合同、主管部門簽發的加工企業《加工貿易加工企業生產能力證明》;(三)經營企業對外簽訂的合同。第十一條除另有規定外,經營企業辦理加工貿易貨物的手冊設立,應當向海關如實申報貿易方式、單耗、進出口口岸,以及進口料件和出口成品的商品名稱、商品編號、規格型號、價格和原產地等情況,并且提交經營企業對外簽訂的合同。經營企業委托加工的,還應當提交與加工企業簽訂的委托加工合同。經營企業自身有加工能力的,應當憑主管部門簽發的《加工貿易加工企業生產能力證明》辦理加工貿易貨物的手冊設立。經營企業委托加工的,應當主管部門簽發的加工企業《加工貿易加工企業生產能力證明》辦理加工貿易貨物的手冊設立。海關進出口貨物報關單修改和撤銷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第220號)海關進出口貨物報關單修改和撤銷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第220號)第十二條由于修改或者撤銷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導致需要變更、補辦進出口許可證件的,當事人應當向海關提交相應的進出口許可證件。第十二條由于修改或者撤銷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導致需要變更、補辦進出口許可證件的,當事人應當相應的進出口許可證件。第八條輸入栽培介質的貨主或者其代理人,應當在進境前取得檢疫審批單,向進境口岸海關報檢時應當提供輸出國官方植物檢疫證書、貿易合同和發票等單證。檢疫證書上必須注明栽培介質經檢疫符合中國的檢疫要求。第八條輸入栽培介質的貨主或者其代理人,應當在進境前取得檢疫審批,向進境口岸海關報檢時應當提供輸出國官方植物檢疫證書、貿易合同和發票等單證。檢疫證書上必須注明栽培介質經檢疫符合中國的檢疫要求。第十條入境報檢時除按第九條規定辦理外,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一)國家實施許可制度管理的貨物,應提供有關證明。(二)品質檢驗的還應提供國外品質證書或質量保證書、產品使用說明書及有關標準和技術資料;憑樣成交的,須加附成交樣品;以品級或公量計價結算的,應同時申請重量鑒定。(三)報檢入境廢物原料時,還應當取得裝運前檢驗證書;屬于限制類廢物原料的,應當提供進口許可證明。(四)申請殘損鑒定的還應提供理貨殘損單、鐵路商務記錄、空運事故記錄或海事報告等證明貨損情況的有關單證。(五)申請重(數)量鑒定的還應提供重量明細單,理貨清單等。(六)貨物經收、用貨部門驗收或其他單位檢測的,應隨附驗收報告或檢測結果以及重量明細單等。(七)入境的國際旅行者,國內外發生重大傳染病疫情時,應當填寫《出入境檢疫健康申明卡》。(八)入境的動植物及其產品,在提供貿易合同、發票、產地證書的同時,還必須提供輸出國家或地區官方的檢疫證書;需辦理入境檢疫審批手續的,還應當取得入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九)過境動植物及其產品報檢時,應持貨運單和輸出國家或地區官方出具的檢疫證書;運輸動物過境時,還應當取得海關總署簽發的動植物過境許可證。(十)報檢入境運輸工具、集裝箱時,應提供檢疫證明,并申報有關人員健康狀況。(十一)入境旅客、交通員工攜帶伴侶動物的,應提供入境動物檢疫證書及預防接種證明。(十二)因科研等特殊需要,輸入禁止入境物的,應當取得海關總署簽發的特許審批證明。(十三)入境特殊物品的,應提供有關的批件或規定的文件。第十條入境報檢時除按第九條規定辦理外,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一)國家實施許可制度管理的貨物,應提供有關證明。(二)品質檢驗的還應提供國外品質證書或質量保證書、產品使用說明書及有關標準和技術資料;憑樣成交的,須加附成交樣品;以品級或公量計價結算的,應同時申請重量鑒定。(三)報檢入境廢物原料時,還應當取得裝運前檢驗證書;屬于限制類廢物原料的,應當取得進口許可證明。(四)申請殘損鑒定的還應提供理貨殘損單、鐵路商務記錄、空運事故記錄或海事報告等證明貨損情況的有關單證。(五)申請重(數)量鑒定的還應提供重量明細單,理貨清單等。(六)貨物經收、用貨部門驗收或其他單位檢測的,應隨附驗收報告或檢測結果以及重量明細單等。(七)入境的國際旅行者,國內外發生重大傳染病疫情時,應當填寫《出入境檢疫健康申明卡》。(八)入境的動植物及其產品,在提供貿易合同、發票、產地證書的同時,還必須提供輸出國家或地區官方的檢疫證書;需辦理入境檢疫審批手續的,還應當取得入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九)過境動植物及其產品報檢時,應持貨運單和輸出國家或地區官方出具的檢疫證書;運輸動物過境時,還應當取得海關總署簽發的動植物過境許可證。(十)報檢入境運輸工具、集裝箱時,應提供檢疫證明,并申報有關人員健康狀況。(十一)入境旅客、交通員工攜帶伴侶動物的,應提供入境動物檢疫證書及預防接種證明。(十二)因科研等特殊需要,輸入禁止入境物的,應當取得海關總署簽發的特許審批證明。(十三)入境特殊物品的,應提供有關的批件或規定的文件。第八條快件運營人在申請辦理出入境快件報檢時,應提供報檢單、總運單、每一快件的分運單、發票等有關單證,并應當符合下列要求:(一)輸入動物、動物產品、植物種子、種苗及其他繁殖材料的,應當取得相應的檢疫審批許可證和檢疫證明;(二)因科研等特殊需要,輸入禁止進境物的,應當取得海關總署簽發的特許審批證明;(三)屬于微生物、人體組織、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的,應提供有關部門的審批文件;(四)屬于實施進口安全質量許可制度、出口質量許可證制度和衛生注冊登記制度管理的,應提供有關證明。快件運營人在申請辦理出入境快件報檢時,應提供報檢單、總運單、每一快件的分運單、發票等有關單證,并應當符合下列要求:(一)輸入動物、動物產品、植物種子、種苗及其他繁殖材料的,應當取得相應的檢疫審批許可證和檢疫證明;(二)因科研等特殊需要,輸入禁止進境物的,應當取得海關總署簽發的特許審批證明;(三)屬于微生物、人體組織、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的,應當取得相關審批;(四)屬于實施進口安全質量許可制度、出口質量許可證制度和衛生注冊登記制度管理的,應提供有關證明。貨主或者其代理人在辦理進境報檢手續時,應當在《入境貨物報檢單》的貨物名稱欄中注明是否為轉基因產品。申報為轉基因產品的,除按規定提供有關單證外,還應當提供法律法規規定的主管部門簽發的《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證書》(或者相關批準文件,以下簡稱批準文件)和《農業轉基因生物標識審查認可批準文件》。貨主或者其代理人在辦理進境報檢手續時,應當在《入境貨物報檢單》的貨物名稱欄中注明是否為轉基因產品。申報為轉基因產品的,除按規定提供有關單證外,還應當憑法律法規規定的主管部門簽發的《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證書》(或者相關批準文件,以下簡稱批準文件)和《農業轉基因生物標識審查認可批準文件》辦理相關手續。第六條《檢疫許可證》(正本)、輸出國或地區官方檢驗檢疫部門出具的植物檢疫證書(以下簡稱植物檢疫證書)(正本),應當在報檢時由貨主或其代理人向海關提供。第六條輸出國或地區官方檢驗檢疫部門出具的植物檢疫證書(以下簡稱植物檢疫證書)(正本),應當在報檢時由貨主或其代理人向海關提供。第十五條從保稅區輸往非保稅區的應檢物,列入強制性產品認證目錄的,應當提供相應的認證證書,其產品上應當加貼強制性產品認證標志。十五條從保稅區輸往非保稅區的應檢物,列入強制性產品認證目錄的,應當取得相應的認證證書,其產品上應當加貼強制性產品認證標志。第二十條出境野生捕撈水生動物的貨主或者其代理人應當在水生動物出境3天前向出境口岸海關報檢,并提供下列資料:(一)所在地縣級以上漁業主管部門出具的捕撈船舶登記證和捕撈許可證;(二)捕撈漁船與出口企業的供貨協議(含捕撈船只負責人簽字)。進口國家或者地區對捕撈海域有特定要求的,報檢時應當申明捕撈海域。第二十條出境野生捕撈水生動物的貨主或者其代理人應當在水生動物出境3天前向出境口岸海關報檢,并提供捕撈漁船與出口企業的供貨協議(含捕撈船只負責人簽字)。進口國家或者地區對捕撈海域有特定要求的,報檢時應當申明捕撈海域。第六條進口玩具的收貨人或者其代理人在辦理報檢時,應當按照《出入境檢驗檢疫報檢規定》如實填寫入境貨物報檢單,提供有關單證。對列入強制性產品認證目錄的進口玩具還應當提供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復印件。第六條進口玩具的收貨人或者其代理人在辦理報檢時,應當按照《出入境檢驗檢疫報檢規定》如實填寫入境貨物報檢單,提供有關單證。對列入強制性產品認證目錄的進口玩具還應當取得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第十六條貨主或者其代理人應當在飼料入境前或者入境時向海關報檢,報檢時應當提供原產地證書、貿易合同、提單、發票等,并根據對產品的不同要求提供輸出國家或者地區檢驗檢疫證書、飼料和飼料添加劑進口登記證。第十六條貨主或者其代理人應當在飼料入境前或者入境時向海關報檢,報檢時應當提供原產地證書、貿易合同、提單、發票等,并根據對產品的不同要求提供輸出國家或者地區檢驗檢疫證書。第四條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主管全國進出口水產品檢驗檢疫及監督管理工作。國家質檢總局設在各地的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以下簡稱檢驗檢疫機構)負責所轄區域進出口水產品檢驗檢疫及監督管理工作。第四條海關總署主管全國進出口水產品檢驗檢疫及監督管理工作。主管海關負責所轄區域進出口水產品檢驗檢疫及監督管理工作。第五條檢驗檢疫機構依法對進出口水產品進行檢驗檢疫、監督抽查,對進出口水產品生產加工企業(以下簡稱生產企業)根據監管需要和國家質檢總局相關規定實施信用管理及分類管理制度。第五條海關依法對進出口水產品進行檢驗檢疫、監督抽查,對進出口水產品生產加工企業(以下簡稱生產企業)根據監管需要和海關總署相關規定實施信用管理及分類管理制度。第七條國家質檢總局對檢驗檢疫機構簽發進出口水產品檢驗檢疫證明的人員實行備案管理制度,未經備案的人員不得簽發證書。第七條海關總署對簽發進出口水產品檢驗檢疫證明的人員實行備案管理制度,未經備案的人員不得簽發證書。第八條進口水產品應當符合中國法律、行政法規、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要求,以及中國與輸出國家或者地區簽訂的相關協議、議定書、備忘錄等規定的檢驗檢疫要求和貿易合同注明的檢疫要求。進口尚無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水產品,收貨人應當向檢驗檢疫機構提交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出具的許可證明文件。第八條進口水產品應當符合中國法律、行政法規、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要求,以及中國與輸出國家或者地區簽訂的相關協議、議定書、備忘錄等規定的檢驗檢疫要求和貿易合同注明的檢疫要求。首次進口尚無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水產品,海關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決定暫予適用的標準進行檢驗。第九條國家質檢總局根據中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要求、國內外水產品疫情疫病和有毒有害物質風險分析結果,結合對擬向中國出口水產品國家或者地區的質量安全管理體系的有效性評估情況,制定并公布中國進口水產品的檢驗檢疫要求;或者與擬向中國出口水產品國家或者地區簽訂檢驗檢疫協定,確定檢驗檢疫要求和相關證書。第九條海關總署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要求、國內外水產品疫情疫病和有毒有害物質風險分析結果,結合對擬向中國出口水產品國家或者地區的質量安全管理體系的有效性評估情況,制定并公布中國進口水產品的檢驗檢疫要求;或者與擬向中國出口水產品國家或者地區簽訂檢驗檢疫協定,確定檢驗檢疫要求和相關證書。第十條國家質檢總局對向中國境內出口水產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實施備案管理,并定期公布已獲準入資質的境外生產企業和已經備案的出口商、代理商名單。進口水產品的境外生產企業的注冊管理按照國家質檢總局相關規定執行。第十條海關總署對向中國境內出口水產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實施備案管理,并定期公布已獲準入資質的境外生產企業和已經備案的出口商、代理商名單。進口水產品的境外生產企業的注冊管理按照海關總署相關規定執行。第十一條檢驗檢疫機構對進口水產品收貨人實施備案管理。已經實施備案管理的收貨人,方可辦理水產品進口手續。第十一條海關對進口水產品收貨人實施備案管理。已經實施備案管理的收貨人,方可辦理水產品進口手續。第十三條國家質檢總局對安全衛生風險較高的進口兩棲類、爬行類、水生哺乳類動物以及其他養殖水產品等實行檢疫審批制度。上述產品的收貨人應當在簽訂貿易合同前辦理檢疫審批手續,取得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國家質檢總局根據需要,按照有關規定,可以派員到輸出國家或者地區進行進口水產品預檢。第十三條海關總署對安全衛生風險較高的進口兩棲類、爬行類、水生哺乳類動物以及其他養殖水產品等實行檢疫審批制度。上述產品的收貨人應當在簽訂貿易合同前辦理檢疫審批手續,取得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海關總署根據需要,按照有關規定,可以派員到輸出國家或者地區進行進口水產品預檢。第十四條水產品進口前或者進口時,收貨人或者其代理人應當持輸出國家或者地區官方簽發的檢驗檢疫證書正本原件、原產地證書、貿易合同、提單、裝箱單、發票等單證向進口口岸檢驗檢疫機構報檢。進口水產品隨附的輸出國家或者地區官方檢驗檢疫證書,應當符合國家質檢總局對該證書的要求。第十四條水產品進口前或者進口時,收貨人或者其代理人應當憑輸出國家或者地區官方簽發的檢驗檢疫證書正本、原產地證書、貿易合同、提單、裝箱單、發票等單證,向進口口岸海關報檢。進口水產品隨附的輸出國家或者地區官方檢驗檢疫證書,應當符合海關總署對該證書的要求。第十五條檢驗檢疫機構對收貨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相關單證進行審核,符合要求的,受理報檢,對檢疫審批數量進行核銷,出具入境貨物通關證明。第十五條海關對收貨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相關單證進行審核,符合要求的,受理報檢,對檢疫審批數量進行核銷。第十六條進口水產品應當存儲在檢驗檢疫機構指定的存儲冷庫或者其他場所。進口口岸應當具備與進口水產品數量相適應的存儲冷庫。存儲冷庫應當符合進口水產品存儲冷庫檢驗檢疫要求。第十六條進口水產品應當存儲在海關指定的存儲冷庫或者其他場所。進口口岸應當具備與進口水產品數量相適應的存儲冷庫。存儲冷庫應當符合進口水產品存儲冷庫檢驗檢疫要求。第十七條裝運進口水產品的運輸工具和集裝箱,應當在進口口岸檢驗檢疫機構的監督下實施防疫消毒處理。未經檢驗檢疫機構許可,不得擅自將進口水產品卸離運輸工具和集裝箱。第十七條裝運進口水產品的運輸工具和集裝箱,應當在進口口岸海關的監督下實施防疫消毒處理。未經海關許可,不得擅自將進口水產品卸離運輸工具和集裝箱。第十八條進口口岸檢驗檢疫機構依照規定對進口水產品實施現場檢驗檢疫。現場檢驗檢疫包括以下內容:(一)核對單證并查驗貨物;(二)查驗包裝是否符合進口水產品包裝基本要求;(三)對易滋生植物性害蟲的進口鹽漬或者干制水產品實施植物檢疫,必要時進行除害處理;(四)查驗貨物是否腐敗變質,是否含有異物,是否有干枯,是否存在血冰、冰霜過多。第十八條進口口岸海關依照規定對進口水產品實施現場檢驗檢疫。現場檢驗檢疫包括以下內容:(一)核對單證并查驗貨物;(二)查驗包裝是否符合進口水產品包裝基本要求;(三)對易滋生植物性害蟲的進口鹽漬或者干制水產品實施植物檢疫,必要時進行除害處理;(四)查驗貨物是否腐敗變質,是否含有異物,是否有干枯,是否存在血冰、冰霜過多。第十九條進口預包裝水產品的中文標簽應當符合中國食品標簽的相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以及國家技術規范的強制性要求。檢驗檢疫機構依照規定對預包裝水產品的標簽進行檢驗。第十九條進口預包裝水產品的中文標簽應當符合中國食品標簽的相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以及國家技術規范的強制性要求。海關依照規定對預包裝水產品的標簽進行檢驗。第二十條檢驗檢疫機構依照規定對進口水產品采樣,按照有關標準、監控計劃和警示通報等要求對下列項目進行檢驗或者監測:(一)致病性微生物、重金屬、農獸藥殘留等有毒有害物質;(二)疫病、寄生蟲;(三)其他要求的項目。第二十條海關依照規定對進口水產品采樣,按照有關標準、監控計劃和警示通報等要求對下列項目進行檢驗或者監測:(一)致病性微生物、重金屬、農獸藥殘留等有毒有害物質;(二)疫病、寄生蟲;(三)其他要求的項目。第二十一條進口水產品經檢驗檢疫合格的,由進口口岸檢驗檢疫機構簽發《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準予生產、加工、銷售、使用。《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應當注明進口水產品的集裝箱號、生產批次號、生產廠家及嘜頭等追溯信息。進口水產品經檢驗檢疫不合格的,由檢驗檢疫機構出具《檢驗檢疫處理通知書》。涉及人身安全、健康和環境保護以外項目不合格的,可以在檢驗檢疫機構的監督下進行技術處理,經重新檢驗檢疫合格的,方可銷售或者使用。當事人申請需要出具索賠證明等其他證明的,檢驗檢疫機構簽發相關證明。第二十一條進口水產品經檢驗檢疫合格的,由進口口岸海關簽發《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準予生產、加工、銷售、使用。《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應當注明進口水產品的集裝箱號、生產批次號、生產廠家及嘜頭等追溯信息。進口水產品經檢驗檢疫不合格的,由海關出具《檢驗檢疫處理通知書》。涉及人身安全、健康和環境保護以外項目不合格的,可以在海關的監督下進行技術處理,經重新檢驗檢疫合格的,方可銷售或者使用。當事人申請需要出具索賠證明等其他證明的,海關簽發相關證明。第二十三條出口水產品由檢驗檢疫機構進行監督、抽檢,海關憑檢驗檢疫機構簽發的通關證明放行。第二十三條出口水產品由海關進行監督、抽檢。第二十四條檢驗檢疫機構按照下列要求對出口水產品及其包裝實施檢驗檢疫:(一)輸入國家或者地區檢驗檢疫要求;(二)中國政府與輸入國家或者地區政府簽訂的檢驗檢疫協議、議定書、備忘錄等規定的檢驗檢疫要求;(三)中國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質檢總局規定的檢驗檢疫要求;(四)輸入國家或者地區官方關于品質、數量、重量、包裝等要求;(五)貿易合同注明的檢疫要求。第二十四條海關按照下列要求對出口水產品及其包裝實施檢驗檢疫:(一)輸入國家或者地區檢驗檢疫要求;(二)中國政府與輸入國家或者地區政府簽訂的檢驗檢疫協議、議定書、備忘錄等規定的檢驗檢疫要求;(三)中國法律、行政法規和海關總署規定的檢驗檢疫要求;(四)輸入國家或者地區官方關于品質、數量、重量、包裝等要求;(五)貿易合同注明的檢疫要求。第二十五條檢驗檢疫機構對出口水產品養殖場實施備案管理。出口水產品生產企業所用的原料應當來自于備案的養殖場、經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捕撈水域或者捕撈漁船,并符合擬輸入國家或者地區的檢驗檢疫要求。第二十五條海關對出口水產品養殖場實施備案管理。出口水產品生產企業所用的原料應當來自于備案的養殖場、經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捕撈水域或者捕撈漁船,并符合擬輸入國家或者地區的檢驗檢疫要求。第二十六條備案的出口水產品養殖場應當滿足以下基本條件和衛生要求:(一)取得漁業行政主管部門養殖許可;(二)具有一定的養殖規模:土塘或者開放性海域養殖的水面總面積50畝以上,水泥池養殖的水面總面積10畝以上,場區內養殖池有規范的編號;(三)水源充足,養殖用水水質符合《漁業水質標準》;(四)周圍無畜禽養殖場、醫院、化工廠、垃圾場等污染源,具有與外界環境隔離的設施,內部環境衛生良好;(五)布局合理,符合衛生防疫要求,避免進排水交叉污染;(六)具有獨立分設的藥物和飼料倉庫,倉庫保持清潔干燥,通風良好,有專人負責記錄入出庫登記;(七)養殖密度適當,配備與養殖密度相適應的增氧設施;(八)投喂的飼料來自經檢驗檢疫機構備案的飼料加工廠,符合《出口食用動物飼用飼料檢驗檢疫管理辦法》的要求;(九)不存放和使用中國、輸入國家或者地區禁止使用的藥物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使用的藥物應當標注有效成份,有用藥記錄,并嚴格遵守停藥期規定;(十)有完善的組織管理機構和書面的水產養殖管理制度(包括種苗收購、養殖生產、衛生防疫、藥物飼料使用等);(十一)配備具有相應資質的養殖技術員和質量監督員,養殖技術員和質量監督員應當由不同人員擔任,養殖技術員須憑處方用藥,藥品由質量監督員發放。養殖技術員和質量監督員應當具備以下條件:1.熟悉并遵守檢驗檢疫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等規定;2.熟悉并遵守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有關水生動物疫病和獸藥管理規定;3.熟悉輸入國家或者地區相關藥殘控制法規和標準;4.有一定養殖工作經驗或者具有養殖專業中專以上學歷。(十二)建立重要疫病和重要事項及時報告制度。第二十六條備案的出口水產品養殖場應當滿足以下基本條件和衛生要求:(一)取得漁業行政主管部門養殖許可;(二)具有一定的養殖規模:土塘或者開放性海域養殖的水面總面積50畝以上,水泥池養殖的水面總面積10畝以上,場區內養殖池有規范的編號;(三)水源充足,養殖用水水質符合《漁業水質標準》;(四)周圍無畜禽養殖場、醫院、化工廠、垃圾場等污染源,具有與外界環境隔離的設施,內部環境衛生良好;(五)布局合理,符合衛生防疫要求,避免進排水交叉污染;(六)具有獨立分設的藥物和飼料倉庫,倉庫保持清潔干燥,通風良好,有專人負責記錄入出庫登記;(七)養殖密度適當,配備與養殖密度相適應的增氧設施;(八)投喂的飼料來自經海關備案的飼料加工廠,符合《出口食用動物飼用飼料檢驗檢疫管理辦法》的要求;(九)不存放和使用中國、輸入國家或者地區禁止使用的藥物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使用的藥物應當標注有效成份,有用藥記錄,并嚴格遵守停藥期規定;(十)有完善的組織管理機構和書面的水產養殖管理制度(包括種苗收購、養殖生產、衛生防疫、藥物飼料使用等);(十一)配備具有相應資質的養殖技術員和質量監督員,養殖技術員和質量監督員應當由不同人員擔任,養殖技術員須憑處方用藥,藥品由質量監督員發放。養殖技術員和質量監督員應當具備以下條件:1.熟悉并遵守檢驗檢疫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等規定;2.熟悉并遵守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有關水生動物疫病和獸藥管理規定;3.熟悉輸入國家或者地區相關藥殘控制法規和標準;4.有一定養殖工作經驗或者具有養殖專業中專以上學歷。(十二)建立重要疫病和重要事項及時報告制度。第二十七條出口水產品養殖場按照以下程序進行備案:(一)出口水產品養殖場向所在地檢驗檢疫機構提出備案申請,并提供相關材料;(二)檢驗檢疫機構按照本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的基本條件和衛生要求,對申請備案的出口水產品養殖場進行審核。符合基本條件和衛生要求的,由直屬檢驗檢疫局審查批準頒發備案證明;(三)備案證明自頒發之日起生效,有效期四年。出口水產品養殖場應當在有效期屆滿三個月前提出延續申請;(四)備案的出口水產品養殖場地址、名稱、養殖規模、所有權、法定代表人等發生變更的,應當及時向所在地檢驗檢疫機構重新申請備案或者辦理變更手續。第二十七條出口水產品養殖場按照以下程序進行備案:(一)出口水產品養殖場向所在地主管海關提出備案申請,并提供相關材料;(二)海關按照本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的基本條件和衛生要求,對申請備案的出口水產品養殖場進行審核。符合基本條件和衛生要求的,由直屬海關審查批準頒發備案證明;(三)備案證明自頒發之日起生效,有效期四年。出口水產品養殖場應當在有效期屆滿三個月前提出延續申請;(四)備案的出口水產品養殖場地址、名稱、養殖規模、所有權、法定代表人等發生變更的,應當及時向所在地主管海關重新申請備案或者辦理變更手續。第三十條檢驗檢疫機構對出口水產品備案養殖場實施監督管理,組織監督檢查,并做好相關記錄。監督檢查包括日常監督檢查和年度審核等形式。檢驗檢疫機構應當在風險分析的基礎上對備案的出口水產品養殖場實施水生動物疫病、農獸藥殘留、環境污染物、水質狀況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監測,建立完善出口水產品安全風險信息管理制度。第三十條海關對出口水產品備案養殖場實施監督管理,組織監督檢查,并做好相關記錄。監督檢查包括日常監督檢查和年度審核等形式。海關應當在風險分析的基礎上對備案的出口水產品養殖場實施水生動物疫病、農獸藥殘留、環境污染物、水質狀況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監測,建立完善出口水產品安全風險信息管理制度。第三十一條檢驗檢疫機構按照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管理規定對出口水產品生產企業實施備案管理。第三十一條海關按照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管理規定對出口水產品生產企業實施備案管理。第三十六條出口水產品生產企業或者其代理人應當按照國家質檢總局報檢規定,憑貿易合同、生產企業檢驗報告(出廠合格證明)、出貨清單等有關單證向產地檢驗檢疫機構報檢。出口水產品出口報檢時,需提供所用原料中藥物殘留、重金屬、微生物等有毒有害物質含量符合輸入國家或者地區以及我國要求的書面證明。第三十六條出口水產品生產企業或者其代理人應當按照海關總署報檢規定,憑貿易合同、生產企業檢驗報告(出廠合格證明)、出貨清單等有關單證向產地海關報檢。出口水產品出口報檢時,需提供所用原料中藥物殘留、重金屬、微生物等有毒有害物質含量符合輸入國家或者地區以及我國要求的書面證明。第三十七條檢驗檢疫機構應當對出口水產品中致病性微生物、農獸藥殘留和環境污染物等有毒有害物質在風險分析的基礎上進行抽樣檢驗,并對出口水產品生產加工全過程的質量安全控制體系進行驗證和監督。第三十七條海關應當對出口水產品中致病性微生物、農獸藥殘留和環境污染物等有毒有害物質在風險分析的基礎上進行抽樣檢驗,并對出口水產品生產加工全過程的質量安全控制體系進行驗證和監督。第三十八條沒有經過抽樣檢驗的出口水產品,檢驗檢疫機構應當根據輸入國家或者地區的要求對出口水產品的檢驗報告、裝運記錄等進行審核,結合日常監管、監測和抽查檢驗等情況進行綜合評定。符合規定要求的,簽發有關檢驗檢疫證單;不符合規定要求的,簽發不合格通知單。第三十八條沒有經過抽樣檢驗的出口水產品,海關應當根據輸入國家或者地區的要求對出口水產品的檢驗報告、裝運記錄等進行審核,結合日常監管、監測和抽查檢驗等情況進行綜合評定。符合規定要求的,簽發有關檢驗檢疫證單;不符合規定要求的,簽發不合格通知單。第四十條出口水產品生產企業應當保證貨證相符,并做好裝運記錄。檢驗檢疫機構應當隨機抽查。經產地檢驗檢疫合格的出口水產品,口岸檢驗檢疫機構在口岸查驗時發現單證不符的,不予放行。第四十條出口水產品生產企業應當保證貨證相符,并做好裝運記錄。海關應當隨機抽查。經產地檢驗檢疫合格的出口水產品,口岸海關在查驗時發現單證不符的,不予放行。第四十二條國家質檢總局對進出口水產品實行安全監控制度,依據風險分析和檢驗檢疫實際情況制定重點監控計劃,確定重點監控的國家或者地區的進出口水產品種類和檢驗項目。檢驗檢疫機構應當根據國家質檢總局年度進出口水產品安全風險監控計劃,制定并實施所轄區域內進出口水產品風險管理的實施方案。第四十二條海關總署對進出口水產品實行安全監控制度,依據風險分析和檢驗檢疫實際情況制定重點監控計劃,確定重點監控的國家或者地區的進出口水產品種類和檢驗項目。主管海關應當根據海關總署年度進出口水產品安全風險監控計劃,制定并實施所轄區域內進出口水產品風險管理的實施方案。第四十三條國家質檢總局和檢驗檢疫機構對進出口水產品實施風險管理。具體措施,按照有關規定執行。第四十三條海關對進出口水產品實施風險管理。 第四十四條進出口水產品的生產企業、收貨人、發貨人應當合法生產和經營。檢驗檢疫機構應當建立進出口水產品生產企業、收貨人、發貨人不良記錄制度,對有違法行為并受到行政處罰的,可以將其列入違法企業名單并對外公布。 第四十四條進出口水產品的生產企業、收貨人、發貨人應當合法生產和經營。海關應當建立進出口水產品生產企業、收貨人、發貨人不良記錄制度,對有違法行為并受到行政處罰的,可以將其列入違法企業名單并對外公布。第四十五條國家質檢總局和檢驗檢疫機構應當按照食品安全風險信息管理的有關規定及時向有關部門、機構和企業通報進出口水產品安全風險信息,并按照有關規定上報。第四十五條海關應當按照食品安全風險信息管理的有關規定及時向有關部門、機構和企業通報進出口水產品安全風險信息,并按照有關規定上報。第四十六條出口水產品備案養殖場所在地檢驗檢疫機構和出口水產品生產企業所在地檢驗檢疫機構應當加強協作。備案養殖場所在地檢驗檢疫機構應當將養殖場監管情況定期通報出口水產品生產企業所在地檢驗檢疫機構;出口水產品生產企業所在地檢驗檢疫機構應當將生產企業對供貨證明核查情況、原料和成品質量安全情況等定期通報備案養殖場所在地檢驗檢疫機構。第四十六條出口水產品備案養殖場所在地海關和出口水產品生產企業所在地海關應當加強協作。備案養殖場所在地海關應當將養殖場監管情況定期通報出口水產品生產企業所在地海關;出口水產品生產企業所在地海關應當將生產企業對供貨證明核查情況、原料和成品質量安全情況等定期通報備案養殖場所在地海關。第四十七條進口水產品存在安全問題,可能或者已經對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損害的,收貨人應當主動召回并立即向所在地檢驗檢疫機構報告。收貨人不主動召回的,檢驗檢疫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責令召回。出口水產品存在安全問題,可能或者已經對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損害的,出口水產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采取措施避免和減少損害的發生,并立即向所在地檢驗檢疫機構報告。有前二款規定情形的,檢驗檢疫機構應當及時向國家質檢總局報告。第四十七條進口水產品存在安全問題,可能或者已經對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損害的,收貨人應當主動召回并立即向所在地海關報告。收貨人不主動召回的,海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責令召回。出口水產品存在安全問題,可能或者已經對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損害的,出口水產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采取措施避免和減少損害的發生,并立即向所在地海關報告。有前二款規定情形的,收貨人所在地直屬海關應當及時向海關總署報告。第四十八條出口水產品備案養殖場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取消備案:(一)存放或者使用中國、擬輸入國家或者地區禁止使用的藥物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使用的藥物未標明有效成份或者使用含有禁用藥物的藥物添加劑,未按規定在休藥期停藥的;(二)提供虛假供貨證明、轉讓或者變相轉讓備案號的;(三)隱瞞重大養殖水產品疫病或者未及時向檢驗檢疫機構報告的;(四)拒不接受檢驗檢疫機構監督管理的;(五)備案養殖場的名稱、法定代表人發生變化后30日內未申請變更的;(六)養殖規模擴大、使用新藥或者新飼料,或者質量安全體系發生重大變化后30日內未向檢驗檢疫機構報告的;(七)一年內沒有出口供貨的;(八)逾期未申請備案延續的;(九)年度審核不合格的。第四十八條出口水產品備案養殖場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取消備案:(一)存放或者使用中國、擬輸入國家或者地區禁止使用的藥物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使用的藥物未標明有效成份或者使用含有禁用藥物的藥物添加劑,未按規定在休藥期停藥的;(二)提供虛假供貨證明、轉讓或者變相轉讓備案號的;(三)隱瞞重大養殖水產品疫病或者未及時向海關報告的;(四)拒不接受海關監督管理的;(五)備案養殖場的名稱、法定代表人發生變化后30日內未申請變更的;(六)養殖規模擴大、使用新藥或者新飼料,或者質量安全體系發生重大變化后30日內未向海關報告的;(七)一年內沒有出口供貨的;(八)逾期未申請備案延續的;(九)年度審核不合格的。第四十九條出口水產品生產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檢驗檢疫機構可以責令整改以符合要求:(一)首次因致病性微生物、環境污染物、農獸藥殘留等安全衛生項目不合格,遭到輸入國家或者地區退貨的;(二)連續抽檢三個報檢批次的產品出現安全衛生項目不合格的;(三)原料來源不清,批次管理混亂的;(四)一年內日常監督檢查中發現同一不符合項達到三次的;(五)未建立產品追溯制度的。第四十九條出口水產品生產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海關可以責令整改以符合要求:(一)首次因致病性微生物、環境污染物、農獸藥殘留等安全衛生項目不合格,遭到輸入國家或者地區退貨的;(二)連續抽檢三個報檢批次的產品出現安全衛生項目不合格的;(三)原料來源不清,批次管理混亂的;(四)一年內日常監督檢查中發現同一不符合項達到三次的;(五)未建立產品追溯制度的。第五十一條檢驗檢疫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對進出口水產品實施檢驗檢疫和監督管理工作中,違反法律法規及本辦法規定的,按照規定查處。第五十一條海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對進出口水產品實施檢驗檢疫和監督管理工作中,違反法律法規及本辦法規定的,按照規定查處。第五十二條本辦法由國家質檢總局負責解釋。第五十二條本辦法由海關總署負責解釋。第五十三條本辦法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國家質檢總局2002年11月6日公布的《進出境水產品檢驗檢疫管理辦法》(國家質檢總局令第31號)同時廢止。第五十三條本辦法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原國家質檢總局2002年11月6日公布的《進出境水產品檢驗檢疫管理辦法》(國家質檢總局令第31號)同時廢止。進出口肉類產品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進出口肉類產品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第四條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主管全國進出口肉類產品檢驗檢疫及監督管理工作。國家質檢總局設在各地的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以下簡稱檢驗檢疫機構)負責所轄區域進出口肉類產品檢驗檢疫及監督管理。第四條海關總署主管全國進出口肉類產品檢驗檢疫及監督管理工作。主管海關負責所轄區域進出口肉類產品檢驗檢疫及監督管理。第五條檢驗檢疫機構依法對進出口肉類產品進行檢驗檢疫及監督抽查,對進出口肉類產品生產加工企業(以下簡稱生產企業)、收貨人、發貨人根據監管需要實施信用管理及分類管理制度。第五條海關依法對進出口肉類產品進行檢驗檢疫及監督抽查,對進出口肉類產品生產加工企業(以下簡稱生產企業)、收貨人、發貨人根據監管需要實施信用管理及分類管理制度。第七條進口肉類產品應當符合中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要求,以及中國與輸出國家或者地區簽訂的相關協議、議定書、備忘錄等規定的檢驗檢疫要求以及貿易合同注明的檢疫要求。進口尚無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肉類產品,收貨人應當向檢驗檢疫機構提交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出具的許可證明文件。第七條進口肉類產品應當符合中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要求,以及中國與輸出國家或者地區簽訂的相關協議、議定書、備忘錄等規定的檢驗檢疫要求以及貿易合同注明的檢疫要求。進口尚無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肉類產品,海關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決定暫予適用的標準進行檢驗。第八條國家質檢總局根據中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要求、國內外肉類產品疫情疫病和有毒有害物質風險分析結果,結合對擬向中國出口肉類產品國家或者地區的質量安全管理體系的有效性評估情況,制定并公布中國進口肉類產品的檢驗檢疫要求;或者與擬向中國出口肉類產品國家或者地區簽訂檢驗檢疫協定,確定檢驗檢疫要求和相關證書。第八條海關總署根據中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要求、國內外肉類產品疫情疫病和有毒有害物質風險分析結果,結合對擬向中國出口肉類產品國家或者地區的質量安全管理體系的有效性評估情況,制定并公布中國進口肉類產品的檢驗檢疫要求;或者與擬向中國出口肉類產品國家或者地區簽訂檢驗檢疫協定,確定檢驗檢疫要求和相關證書。第九條國家質檢總局對向中國境內出口肉類產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實施備案管理,并定期公布已經備案的出口商、代理商名單。進口肉類產品境外生產企業的注冊管理按照國家質檢總局相關規定執行。第九條海關總署對向中國境內出口肉類產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實施備案管理,并定期公布已經備案的出口商、代理商名單。進口肉類產品境外生產企業的注冊管理按照海關總署相關規定執行。第十條檢驗檢疫機構對進口肉類產品收貨人實施備案管理。已經實施備案管理的收貨人,方可辦理肉類產品進口手續。第十條海關對進口肉類產品收貨人實施備案管理。已經實施備案管理的收貨人,方可辦理肉類產品進口手續。第十二條國家質檢總局對進口肉類產品實行檢疫審批制度。進口肉類產品的收貨人應當在簽訂貿易合同前辦理檢疫審批手續,取得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國家質檢總局根據需要,按照有關規定,可以派員到輸出國家或者地區進行進口肉類產品預檢。第十二條海關總署對進口肉類產品實行檢疫審批制度。進口肉類產品的收貨人應當在簽訂貿易合同前辦理檢疫審批手續,取得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海關總署根據需要,按照有關規定,可以派員到輸出國家或者地區進行進口肉類產品預檢。第十三條進口肉類產品應當從國家質檢總局指定的口岸進口。進口口岸的檢驗檢疫機構應當具備進口肉類產品現場查驗和實驗室檢驗檢疫的設備設施和相應的專業技術人員。進口肉類產品應當存儲在檢驗檢疫機構認可并報國家質檢總局備案的存儲冷庫或者其他場所。肉類產品進口口岸應當具備與進口肉類產品數量相適應的存儲冷庫。存儲冷庫應當符合進口肉類產品存儲冷庫檢驗檢疫要求。第十三條進口肉類產品應當從海關總署指定的口岸進口。進口口岸的主管海關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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