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版權說明:本文檔由用戶提供并上傳,收益歸屬內容提供方,若內容存在侵權,請進行舉報或認領
文檔簡介
機械制造業人事規章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規則依據機械工業股份組織規程相關條款之要求制訂。
第二條本企業職員任聘、試用、報到、確保、職務派免、遷調、解職、服務、交卸、
給假、出差、值勤、考評、獎懲、待遇、福利、退休、撫恤等事項,除企業章程組織規程及
政府相關法令另有要求外悉依本規則辦理。
第三條本企業除董事、監察人外,自總經理以下各級業務實施人員,均稱為本企業
職員,并依工作性質分管理職、技術職。
第四條本企業除業務實施人員外,可雇用工員(服務員)、特勤人員(司機、守衛、打
字員、電話總機值機員)等,輔助業務實施。其管理悉依本規則實施。
第五條本企業工員分下列二種:
(一)作業員:凡含有專門技能從事技術工作工人。
(二)服務員:凡不含有專門技能非從事技術工作工人。
第六條本企業因業務工作需要可聘用顧問或特約人員,雇用臨時工或包工。其管
理措施另以聘約或協議。
第七條本企業得招收實習生,其措施另定。
第八條本企業職員除本企業章程要求須經董事會同意任用者外可由各部(室、中心)
經理(主任)簽請總經理核,隹招募。
第九條本企業各級職員,均應遵守本規則各項要求及本企業制訂規章及通告。
第二章任聘
第一條本企業任聘用各級職員以思想、學識、品德、能力、經驗、體格適合于所任
職務或工作者為標準,但有特殊需要時不在此限。
第二條新進職員任聘,依據業務需要,由主管人事部門統籌呈報核準。
第三條本企業各級職員應含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給予任聘:
(一)正管理師、正工程師
1.含有博士學位者。
2.含有碩士學位,并含有實際工作經驗2年以上,經試用合格者。
3.中國外大專院校畢業,含有實際工作經驗以上,經試用合格者。
4.任本企業管理師(工程師)3年考評均列優等者。
(二)管理師、工程師
1.含有碩士學位,并含有實際工作經驗十二個月以上,經試用合格者。
2.中國外大學畢業或高考及格,并含有實際工作經驗6年以上,經試用合格者。
3任本企業副管理師(副工程師)兩年零6個月,考評均列優等者。
(三)副管理師、副工程師
1.含有碩士學位者。
2.中國外大學畢業或高考及格,并含有實際工作經驗三年以上,經試用合
格者。
3.中國外專科畢業,并含有實際工作經驗6年以上,經試用合格者。
4.任本企業助理管理師、助理工程師1年零6個月,考評均列優等者。
(四)助理管理師、助理工程師
1.中國外大學畢業或高考及格,并含有實際工作經驗十二個月以上,經試用合
格者。
2.中國外專科畢業,含有3年以上實際工作經驗,經試用合格者。
3.高中(高職)畢業或普考及格,并具以.上實際工作經驗,經試用合
格者。
4.任本企業一級辦事員、業務代表、一級技術員十二個月考評均列優等者。
(五)一級辦事員、業務代表、一級技術員
1.中國外大專院校畢業或高考及格,經試用合格者。
2.高中(高職)畢業或普考及格,并含有實際工作經驗3年以上經試用合
格者。
3.任本企業辦事員、員工、技術員2年考評均列優等者。
(六)辦事員、員工、技術員
1.高中(高職)畢業或初中畢業并在企業團體或生產工廠服務5年以上,經試用合格者。
2.曾任本企業作業員、服務員3年考評均列優等者。
(七)任用要求
1.晉升者,應經考試并由職員考評審議委員會審定。
2.助理管理師、助理工程師以上各級人員任聘資格特準者,不受上列各項
資格限制。
第四條本企業各級職員如有出缺時,應由低一級職員中選定服務成績優異者,按前
條要求優先升任。
第五條本企業特勤人員(司機、守衛、打字員、電話總機值機員)須年滿18歲以.匕具
下列資格并經考試或甄選合格者,才能雇用。
(一)司機:領有汽車駕駛執照,并具實際經驗2年以上者。
(二)守衛:具工廠安全知識或有實際經驗者。
(三)打字員:擅長中英文打字,有相當經驗者。
(四)總機值機員:具電話接線知識,有實際經驗者。
第六條凡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不得任用為本企業職員。
(一)被剝奪公權還未復權者。
(-)曾犯刑事,判決拘役以.匕罪行而刑期未滿者。
(三)受禁治產宣告者。
(四)通緝有案者。
(五)貪污公款有案者。
(六)吸食鴉片或其它毒品者。
(七)身體衰弱不堪從事工作或有傳染性疾病者。
第三章試用及報到
第一條本企業職員依本規則第二章第三條要求錄用時,應由主管安全部門調查,并
確定不抵觸本規則第一章第六條要求力給予錄用。新錄月人員應經試用合格力廣任用。試用
期間定為40天。期滿成績及格者方予正式任用為正式職員。
第二條本企業新進職員試用成績優良者,由服務單位按其工作能力和成績表現填
具試用期滿考評報表,會同人事單位出勤資料呈請正式任用,發給任用書。其服務年資統一
從正式任用之日起算。
第三條試用職員在試用期間如品行欠佳或經試用單位認為不適合或發覺進入企業前曾
有本規則第二章第六條要求等不法事情者,可隨時停止試用,不可請求任何資遣費或旅費
等補助。
第四條本企業職員錄用(試用)前應辦埋報到手續,并填具下列書表(由本企業印發)及
繳驗身份證、畢業證實書、健康檢驗表、最終服務單位離職證實書及繳交2寸半身照片3
張。
第五條本企業職員辦妥報到手續,經企業分配試用工作后,應即赴派定單位工作,不
得借故拖延或請求更換,并由主管人事部門填發工作統計卡根據要求時間到職員作,無故
拖延一星期未到職者即停止試用。但事先以書面呈準者不在此限。
第四章保證
第一條本企業職員均應覓妥確保人,確保其在本企業服務期間遵守本企業一切規章。
新進職員于辦妥確保手續后才能報到。前項確保手續及確保人責任均按確保書及確保規約實
施C
第二條本企業職員確保人(以下簡稱確保人)以含有下列資格之一,經本企業認為合
適者。
(一)鋪保:資本充實經正當登記有案工廠或商號。
(二)個人保:有正當職業,在社會上有相當信譽及地位之人士。但被保人配偶或直系親
屬或本企業董事監察人現職人員均不得為確保人。
第三條本企業職員經管現款、票據、材料、成品等人員,其確保人應為相當之鋪保。
第四條被保人如有下列各款事情之一者,確保人應負一切賠償責任,并負責代被保
人辦理離職手續。
(一)違反本企業一切規章或營私、舞弊、偷竊及其它不法行為致本企業蒙受損害者。
(二)貪污公款挪用公物者。
(三)棄職潛逃者。
第五條確保人職業或住址如有變更時,應由確保人或被保人以書面通知本企業辦理
更正。
第六條本企業職員如因職務變更對原確保人認為不能負擔確保責任時,被保人應隨
時另覓妥確保人。
第七條確保人如因故欲退保或因其它事故喪失其確保資格時,應立即以書面通知本
企業,由被保人另覓新確保人辦妥換保手續,發還原繳確保書后方得解除確保責任。
第八條本企業職員換保或離職后六個月內如發覺有依規約應由原確保人負責事項,
該原確保人不得推卸其確保責任。
第九條本企業對職員確保人如發覺不妥時可隨時通知被保人限期換保,在換保期間
如有必需可暫停其職務,待換保手續辦妥后才準許復職.
第十條本企業職員離職,經辦妥移交手續后6個月內未發覺任何弊端時才發還確保
書解除確保人確保責任。
第五章職務派免
第一條各級主管職務委派分為實授、代理二種。
第二條職務派免去依章程須由董事會核定者外,各單位主管如認為有必需時可填具
調派意見表呈總經理核定派免。
第三條職務派免經核定后由人事部門填發人事派[免)令。
第四條職務委派經核定后準支職務加薪,其數額另行決定。
第六章遷調
第一條本企業基于業務上需要,可隨時調動任一職員職務或服務地點。被調職員如借
故推諉,概以抗命論處。
第二條各單位主管依其管轄內所屬職員個性、學識和能力,努力爭取人盡其才以達成
人和事相互配合,可填具人事異動單呈核派調。
第三條奉調職員接到調任通知后,單位主管人員應于10日內,其它人員應于七日內
辦妥移交手續就任新職。
前項奉調職員因為所管事物尤其繁雜,無法準期辦妥移交手續時,可酌予延長,最長
以5日為限。
第四條奉調職員可比照出差旅費支給措施報支旅究。其隨往直系眷屬得憑乘車證實實
支交通費,但以五口為限,搬運家俱之運費,可檢附單據及單位主管證實報支。
第五條奉調職員離開原職時應辦妥移交手續,才能赴新職單位報到,不能按時辦理
完移交者應呈準延期辦理移交手續,不然以移交不清論處。
第六條調任職員在新任者未到職前,其所遺職務可由直屬主管暫代理。
第七章解職
第一條本企業職員解職分為“當然解職”、“退休”、“辭職”、“停職”、
“資遣”及“免職或解聘”六種。
第二條本企業職員死亡為“當然解職”。“當然解職”得依要求給恤。
第三條本企業職員退休給退休金,其措施另定。
第四條本企業職員自請辭職者,應于請辭日30天前以書面形式申請核準。在未奉核
準前不得離職,私自離職者以曠工論處。
第五條本企業職員停職分為“自請停職”及“命令停職”二種。
(?)職員因服兵役期間超出30天者可自請停職。
(二)職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命令停職。
1.確保人更換期間,所屬一級單位主管認為必需停職者。
2.因病延長假期超出6個月者。
3.觸犯法律嫌疑重大而被羈押或提起公訴者。
第六條自請停職和命令停職,如遇下列情況,酌情給予處理。
(一)自請停職者,于退伍后15天內未申請復職者,給予免職或解聘。
(二)因換保停職者,自停職日起15天內未辦妥換保手續者,給予免職或解聘。
(三)因病命令停職者,自停職日起6個月內未能痊愈申請復職者,資遣或命令退休。
(四)因案命令停職者,經判決為有期徒刑以上者免職或解聘,但偵查處分不起訴或判
決無罪確定后,可予復職,
第七條本企業職員于停職期間,停發一切薪津,其服務年資以中止計。
第八條本企業因實際業務需要可資遣相關職員,其措施另定。
第九條違反本企業規章,經本企業職員考評審議委員會決議免職或解聘者即予免職
或解聘c
第十條本企業職員離職,除“當然解職”及“命令停職”未能辦理交卸手續者外,均
應辦妥交卸手續,經各部門接交人簽準后才能離職。
第八章服務守則
第一條本企業職員應遵守本企業一切規章命令及主管指揮監督,忠實勤勉地實施其
職務。對經辦業務或工作如有建設性意見時,能夠LI頭或書面陳說提議。
第二條本企業職員平日言行應老實、謙讓、廉潔、謹慎、勤勉,同事間要和睦相處以
爭取企業榮譽。
第三條本企業職員上下班均應按要求筌到。簽到均應親自為之,不得托人代為簽到或
代人簽到。違者依本規則要求論處。
第四條本企業職員除要求之放假日及因公出差或因故和其它正當事由外,均應根據
要求時間上下班,不得任意遲到或早退。如有違反者照下列要求處理。(一)每個月遲到或
早退:
7次至10次者以曠工半天論處。
11次至15次者以曠工1天論處。
16次至20次者以曠工2天論處。
超出21次概以曠工3天論處。
(二)遲到或早退除事先請準者外,超出20分鐘起至1小時內,未辦理請假手續者以曠
工半天論處。
第五條各級職員每日應辦事務必需當日辦清,如不能于辦公時間內辦妥應加班趕辦。
如有臨時發生緊要事項奉主管人員通知時,雖非辦公時間亦應遵照辦理,不得借故推諉。加
班發給加班費,其標準另定。
第六條本企業職員對用戶或參觀貴賓應保持謙和禮貌、誠懇友善態度。對用戶委辦事
項應努力爭取周到機敏處理,不得草率敷衍或任意擱置不辦。
第七條各級主管就其監督范圍以內所發命令,其屬下職員有服從義務,但對其命令
有意見時可隨時陳說。
第八條各級職員對于兩級主管同時所發命令或指揮,以直接主管命令為準。
第九條本企業職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除辦理本企、業業務外,不得對外擅用本企業名義。
(二)對于本企業機密不管是否經管,均不得泄漏。
(三)未奉核準不得擅離職守。
(四)對于所辦事項不得收受任何饋贈或向往來行號挪借財物。
(五)非因職務需要不得動用公物或支用公款。
(六)對所保管文書財物及一切公物應善盡保管之責,不得私自攜出或出借。
(七)不得私自經營和本企業業務類似商業或兼任本企業以外職務。但經董事長特準者不
在此限。
(A)不得任意翻閱不屬自己負責文件、帳簿表冊或函件。
(九)不得攜帶違禁品、引火物及非必需物品進入工作場所。
第十條本企業各級職員有違反前條要求,應按情節輕重分別給予懲處,該主管知情
不報者亦應負連帶貢任而受懲處,其包含確保事項確保人應負確保相關責任。
第九章交卸手續
第?條本企業職員交卸分:
(一)主管人員交卸。
(二)經管人員交卸。
第二條稱主管人員者為主管各級單位人員。稱經管人員者為直接經管財物或事務人
員。
第三條主管人員應就下列事項分別造冊辦理移交。
(一)單位人員名冊。
(二)未辦及未了事項6
(二)主管財物及事務。
笫四條經管人員應就下列事項分別造冊辦理移交。
(一)所經管財物事務。
(二)未辦及未了事項。
第五條一級單位主管人員交卸時應由企業責任人派員監交,二級單位以下人員交卸
時可由該單位主管人員監交。
第六條本企業職員交接,如發生爭吵應由監交人述明經過,會同移交人及接收人擬
具處理意見呈報,級主管核定。
第七條主管人員移交應于交卸之日將本章第三條要求事項移交完成。
第八條經管人員移交應于交卸FI將本章第四條要求事項移交完成。
第九條主管人員移交時應由后任會同監交人依移交表冊逐項點收清楚,于前任移交
后3口內接收完成檢齊移交清冊和前任及監交人會簽呈報。
第十條經管人員移交時,應由后任會同監交人依移交表冊逐項點收清楚,于前任移
交后三日內接收完成,檢齊移交清冊和前任及監交人會簽呈報。
第十一條各級人員移交應親自辦理,其因尤其原因,經核準得指定責任人代為辦理
交卸時,全部一切責任仍由原移交人負責。
第十二條各級人員過期不移交或移交不清者得責令于10天內交卸清楚,其缺乏公物
或致企、也受損失者應負賠償責任。
第十三條本企業職員派往中國外實習或考察者其交卸亦適用本規則要求。
第十章給假和出差
第一條本企業以下列日期為例假日(若有變更時得預先公布),但因業務需要可指定
照常上班需以加班計算:
(一)例假日
1.元旦
2.圣誕節
3.感恩節
4.婦女節(限女性)
5.勞動節
(二)每星期六、星期日
(三)其它經企業決定休假日
(四)例假日若適逢星期日,其隔日不予補假。
第二條職員請假分下列七種:
(一)事假:因事必需本身處理者可請事假,每十二個月積計以7天為限。
(二)病假:因病必需診療或休養者應檢具勞保局特約醫院或公立醫院證實申請病假,每
十二個月積計以30天為限;住院者,以1年為限,二者累計不得超出1年。
(三)婚假:
1.職員結婚可請婚假8天(包含例假日).
2.兒女結婚可請假2天(包含例假日)。
3.弟兄姊妹結婚可請假1天。
(四)娩假:
1.職員生育可請假8星期:小產4星期(均包含例假日)。
2.配偶分娩可請假1天。
(五)喪假:
1.父母、翁姑、配偶喪亡可請喪假8天(包含例假E)。
2.祖父母、弟兄姊妹及兒女、岳父母之喪亡可請假6天(包含例假日)。
3.其它直系親屬喪亡可請假1天。
(六)公假:因兵役檢驗或軍政各機關之調訓,期間不滿30天者或應國家考試或擔任各
級民意代表出席會議期間在3天以內者,可請公假。
(七)尤其假:依其服務年資,可分別給尤其假。
第三條前條各款假期內薪津照常支給。
第四條第二條各條款假期核準權限以下:
(一)科長級以下人員,假期3天內由科長核準,3天以上由經理(主任)核準。
(二)科長級人員,假期3天內由經理核準,3天以上由協理或副總經理核準。
(三)經理級人員由協理以上主管核準。
第五條本企業職員因實施職務所生危險致傷病不能工作者,以公假論,期間以年為
限。其假期延至第二年時應合并計算,假期中薪資照給。
過期仍未痊愈者可依退休要求命令退休。
第六條請假逾期,應照下列要求辦理:
(一)事假逾期按日計扣薪津,十二個月內事假積計超出30天者免職或解聘。
(二)病假逾期能夠未請事假假期抵銷,事假不敷抵銷時按IT計扣薪津。但患重大疾病需
要長久療養,經總經理尤其核準者不在此限。
第七條特準病假以六個月為限,其假期延至第二年時應合并計算。特準病假期間薪資
減半發給,逾期者得予命令退休或資遣。
笫八條本企業職員請假除因急病不能自行呈核可由同事或家眷代為之外,應親自辦
理請假手續。未辦妥請假手續,不得先行離職,不然以曠工論處。
第九條本企業職員請假假期屆滿未行續假或雖行續假還未核準而不到職者,除確因
病或臨時發生意外等不可抗力事情外,均以曠工論。
第十條本企業職員曠工在七日以內按日計扣薪津。
第十一條請假理由不充足或有妨礙工作時,可酌情不予給假,或縮短假期或令延期
請假。
第十二條請假者必需將經辦事務交待其它職員代理,并于請假單內注明。
第十三條計算整年可請假日數,均自每十二個月1月1日起到12月31日止,中途
止職者,百分比遞減。特準病假延至第二年銷假者,其第二年事、病假期比照中途到職人員
計算。
第十四條本企業職員依本規則所請各假如發覺有虛偽事情者,除以曠工論處外,
并依情節輕重給予懲處。
第十五條本企業服務1年以上未滿3年者每十二個月給尤其休假7天。服務3
年以上未滿5年者每十二個月給尤其休假10天。服務5年以上未滿者給尤其休假14
天,服務滿者給尤其休假15天,滿以上每增滿1年加給1
天,但至多以30天為限。
第十六條尤其休假按以下手續辦理:
(一)每十二個月初(元月)由各單位在不妨礙工作范圍內,自行排尤其休假日期。尤其休
假日期表一式兩份,一份留存原單位,一份逐層轉呈各部(室)經理(主任)核閱后送人事單
位備查。
(二)尤其假休假時,應按要求辦理請假手續(填職員請假統計卡),并覓妥職務代理人,
辦妥職務交待后才能休假,
(三)基于業務上需要不能休假時,可比照休假天數薪津數額改發獎金。若干休假期間,
因業務需要奉令銷假照常工作而不補休假者,亦得照其未休假天數薪資數額改發獎金。
第十七條職員在休假之前1年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不給尤其假:
(一)事、病假積計逾21天者。
(二)曠工達3天以上者。
第十八條本企業職員因公出差時可支領旅費,其支給措施另定。
第十一章值勤
第一條本企業于休假日及每日辦公時間外應辦一切事務,除由主管人員在各職守內
各負全責外,可另派職員值勤處理下列事項。
(-)臨時發生事件及各項必需方法。
(二)指揮監督警衛人員及值勤工人。
(三)預防災難、偷竊及其它危險事項。
(四)隨時注意清潔衛生安全方法和公務保密.
(五)企業交辦各項事宜。
第二條本企業職員值勤,其時間要求以下:
(-)自星期一至星期六每日下午下班時起至翌日上班時間止。
(二)例假日:日班:早晨八時起至下午五時半止(可隨辦公時間變更而變
更)。
夜班:下午五時半起至翌晨上班時止。
第三條職員值勤輪值表由各分支機構編訂,于上月底公布及通知值勤人員按時值勤,
并應置值日牌,寫明值勤職員姓名懸示于顯著處所。
笫四條值勤職員應照要求時間在指定處所連續實施職務,不得中途間歇或隨意外出,
并須在本企業事務所或工廠內所指定處所膳宿。
第五條值勤職員遇有事故發生時可先行處理,事后分別匯報。如遇其職權不能處理者,
應立即通報并請示主管辦理。
第六條值勤職員收到急要文電應分別依下列方法處理:
(-)屬于職權范圍內者可即時處理。
(二)非職權所及者,視其性質應立即聯絡相關部門主管人員處理。
(三)密件或限時信件應立即原封保管,于上班時呈送相關主管。
第七條值勤職員應將輪值時所處理事項填具匯報表,于交班后送主管部門轉呈核閱,
匯報表另定。
第八條值勤職員如遇臨時緊急事件處理適當,使企業降低損失者,可由服務單位主
管報請核獎,并于每十一個月度終了時,考評其值勤成績作為年底考評參考。
第九條值勤職員在要求值勤時間內,擅離職守者應于記大過處分,如因情節重大誤
及公務者得從重論處。至于處理緊急事件如有失當,可視其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或記過處分。
第十條值勤職員如因病或其它事故不能承值時,應先行請假并自行覓妥代理呈準,
出差時亦同,代理者應負一切責任。
第十i條本企業職員值勤可支領值勤津貼,其標準另定。
第十二章考績
第一條本企業職員考評分為試用考評、平時考評及年中、年底考評等四種。
(一)試用考評依本企業人事規則要求任聘人員,均應試用三個月。試用三個月后應
參與試用人員考評,由試用單位主管負責考評。如試用單位認為必需延長試用時間或改其派
她單位試用亦或解聘,應附試用考評表,注明具體事實情節,呈報經理或主:任核準。延長試
用,不得超出3個月。考評人員應督導被考評人員提具試用期間心得匯報。
(二)平時考評
1.各級主管對于所屬職員應就其工作效率、操行,、態度、學識隨時嚴正考
核,具有特殊功過者、應隨時報請獎懲。
2.主管人事人員,對于職員假勤獎懲應統計詳載于請假統計簿內,并提供考評參考。
(三)年中考評
于每十二個月6月底舉行,但經決議無必需時可予取消年中考評。
(四)年底考評
1.職員于每十二個月12月底舉行總考評1次。
2.考評時,擔任初考各單位主管應參考平時考評統計簿及人事統計假勤統計、填具考評
表密送復審。
第二條考評年度為自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三條有下列情況者不得參與考評:
(一)試用人員。
(二)復職未滿3個月或留職停薪者。
第四條前條不得參與考評人員姓名,免列于考評人員名冊內,但應另附不參與考評
人員名冊報備。
第五條本企業職員年中、年底考評分工作效率、操行、態度、學識、勤惰等項目,并
可各分細目,以各細目分數評定(每項分數考評表另完成)。
第六條考評成績分優、甲、乙、丙等四等級。
第七條年中、年底考評分初考、復考及核定。其程序另定。
第八條辦理考評人員應嚴守秘密,不得營私舞弊成遺誤。
第九條年中、年底考評時,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其考評成績不得列為優等。
(一)所請各假(不包含公假)累計數超出人事規則請假措施要求日數者。
(二)曠工日數達2天以上者。
(三)本年度受記過以上處分未經抵銷者。
笫十條年底獎金加發和減發。
(一)本企業職員于考評年度內如有下列事情之一者可加發年底獎金。
1.嘉獎一次加發年底獎金3天。
2.記功一次加發年底獎金10天。
3.記大功一次加發年底獎金1個月。
4.以上各項嘉獎記功次數依次類推加發年底獎金。
(二)本企業職員于考評年度內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減發年底獎金。
1.所謂各假(不包含公假)累”數超出人事規則請假措施滿一星期者,減發20%,滿兩
星期減發40%,滿三星期者減發60機
2.記過一次者減發20%0
3.記大過一次者減發60機
4.以.上各項請假期限及記過次數依次類推減發年底獎金。
第十一條任職未滿十二個月者,其年底獎金按其服務月數百分比發給。
第十三章獎懲
第一條本企業職員獎勵分為“獎金”“記大功”“記功”“嘉獎”。
(一)職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酌予“獎金”或“記大功”。
1.對主辦業務有重大革新,提出具體方案,經實施確有成效者。
2.辦理關鍵業務成績特優或有特殊功績者。
3.適時消亡意外事件、或重大變故,使企業免遭嚴重損害者。
4.在惡劣環境下,冒生命危險盡力職守者。
5.對于舞弊,或有危害企業權益事情,能事先揭發、阻止者。
6.研究改善生產設備.有特殊功效者。
(二)職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予“記功”。
1.對于主辦業務有重大拓展或改革含有實效者。
2.實施臨時緊急任務能依限完成者。
3.幫助第(一)項1至3款人員達成任務確有貢獻者。
4.利用廢料有較大結果者。
(三)職員含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予“嘉獎二
1.品行優良、技術超群、工作認真、克盡職守者。
2.領導有方,使'業務工作拓展有相當成效者。
3.預防機械發生故障或搶修工程使生產不致中止者。
4.品行端正、遵守規章、服從指導,堪為全體職員標兵者。
5.節省物料,有顯著成績者。
(四)其它對本企、也或公眾有利益行為,含有事實證實者,亦得以獎勵。
第二條職員獎勵,以嘉獎3次等于記功1次,記力3次等于記大功1次。
第三條本企業職員懲處分為“免職或解聘”“降級”“記大過”“記過”“警告”,分別
給予懲處。
(一)職員含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給予“解聘或免職”處分。
1.假借職權,營私舞弊者。
2.偷竊企業財物,或挪用公款,或有意毀損公物者。
3.攜帶違禁品進入工作場所者。
4.在工作場所聚賭或斗毆者。
5.不服從主管指揮調遣,且有威脅行為者。
6.利用工作時間,私自在外兼職者。
7.逾期仍移交不清者。
8.泄漏企業機密、提造謠言或釀成意外災難,致企業受重大損失者。
9.品行不端,嚴重損及企業信譽者。
10.仿效上級主管人員簽字,盜用印信者或擅用企業名義者。
11.連續曠工3天或整年曠工達7日以上者。
12.記大過達2次者。
(二)職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給予“降級”、“記大過”處分。
1.直屬主管對所屬人員明知舞弊有據,而給予隱瞞呵護或不為舉報者。
2.有意浪費企業財物或辦事疏忽使企業受損者。
3.違抗命令,或有威協欺侮主管行為,情節較輕者。
4.泄漏機密或虛報事實者。
5.品行不端有損企業信譽者。
6.在物料倉庫或危險場所違反禁令,或吸煙引火者。
7.在工作場所男女嬉我,有妨害風化行為者。
8.整年曠工達4日以上者。
(三)職員含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給予“記過”處分。
1.疏忽過失致公物損壞者。
2.未經準許,私自帶外人入廠參觀者。
3.工作不力、屢誡不改者。
4.在工作場所酗酒滋事,影響秩序者。
5.在工作場所制造私人物件者。
6.冒替簽到或打卡者(本人及頂替者)。
(四)職員含有下列事情之一者,應給予(警告)處分。
1.遇很事變,有意規避者。
2.在工作場所內喧嘩或口角,不服管教者。
3.辦事不力,于工作時間內偷閑怠眠者。
4.浪費物料者。
5.辦公時間,私自外出者。
6.科長級以上人員,月份內遲到、早退次數累計7次(含7次)以上者。
(五)其它違反本企業各項規章,應予懲誡事項者,應分別給予懲處。
第四條職員之懲處,警告3次等于記過1次,記過3次等于記大過1次,累計記大過
2次,應予免職或解聘。
第五條職員獎懲,應敘明事實以書面通知本人并摘錄事由公布周知。
第六條本章所稱嘉獎、警告、記功和記過、記大功、記大過能夠相互抵消。
第七條本企業為求對職員考。
第七條本企業為求對職員考工考評審議委員會。其組織規程另定。
第十四章待遇
第一.本企業職員待遇分為1.薪資;2.職務加給;3.尤其津貼;4.酬勞金。
第二條各級職員薪水核定標準,依實際需要另定。
第三條本企業顧問及特約人員和臨時職員待遇,視實際需要以聘約或協議給予要求。
第四條本企業職員職務加給應按所任主管職務繁簡及責任輕重分別要求。其標準另
定。
第五條本企業年底決算有盈余時,可根據章程要求提撥獎勵金發給編制內職員。其分
配措施由董事會決定.
第十五章福利
本企業為安定職員生活,促進職員福利起見,可設置職員福利委員會,其組織及措施
另定。
第十六章退休和撫恤
第一條本企業職員因超出要求年紀或因心神喪失或身體殘疾不堪勝任職務者,可予退休。
其措施另定。
第二條本企業職員因實施職務而致傷亡或在職死亡者,給撫恤。其措施另定。
第十七章附則
第一條本規則如有未盡事宜,可由董事會另行補充要求。
第二條本規則經董事會核定后施行,修改時亦同。
二、餐飲業人事管理規章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餐飲業股份(以下簡稱本企業)所屬職員管理,除法令另有要求外,悉依本規
則辦理。
總企業職員管理,比照辦理。
第二條本規則所稱職員,以在本企業核定之職員編制名額內雇用無定時工作契約職
員為限,其區分標準以卜.:
(一職)員:從事管理工作職員。
(二)技工:含有初中畢業以上程度,并有下列技術工作三年以上工作經驗,經技工轉
類考試及格或甄選提升工人:
1.相關生產各項設備操作,運轉、制造及裝修等工作。
2.原物料或產品制造、檢驗、加工、整理及包裝等工作。
3.其它和生產相關專業性工作。
(三)管理工:含有高中畢業以上程度,并有本業二年以上工作經驗方可勝任事務工作,
或其它程度相當非技術性工作經管理工考試及格或甄選提升工人。
(四)服務生:從事迎賓、托盤、擦抹等對客人直接服務職員。
(五)一般工:擔任搬運,事務或簡易事務等無需特殊技能或知識工人。
第三條工人編制名額依據實際需要擬訂,呈報本企業核定。
笫四條為配合工作及人事調度需要,遇有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或特定性工作時,
得依實際需要雇用定時契約工人(以下簡稱定時工)。其雇用及管理措施另定之。
第二章雇用及解聘
第五條雇用職員應由所屬主管單位填具職員采取申請書,送由主管單位簽請責任人
核定。
第六條雇用職員以考試方法錄用為標準C
第七條雇用職員應先行試用,但試用期間不得超出40日,在試用期間內,由所屬主
管單位負責考評,期滿后依據試用成績,簽請正式雇用或解聘。
第八條雇用工人,得就在崗位工作三個月以上工作成績優良定時工中選擇。
前項選擇職員,得不經考試及試用。
第九條雇用工人,以身家清白、身體健壯、年滿18歲以上35歲以下,并含有苞中畢
業或以上學歷者為合格,但雇用特殊性技能工人不在此限。
第十條不得錄用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職員:
(一)曾受刑事處分或宣告禁治產者。
(二)患有傳染病或痼疾者。
(三)曾服務于本企業及所屬單位因案開革者。
第十一條經雇用工人應親至勞務主管單位報到,并填繳下列書表,由雇用單位存查
或核驗發還。
()公立醫院出具肺部透視健康證實,及醫務室健康診疔書各份。
(二)職員調杳表二份。
(三)學歷證實文件及公民身份證。
(四)確保書一份。
(五)聯保切結及個人基礎資料各一份。
(六)2寸半身照片七張。
勞務主管單位對于新雇職員應行填繳前項多種書表須嚴加審核,其不合要求者應拒絕
其到工。
第十二條解聘職員,除依法發給預告期間工資外,并依下列要求加發資遣費:
工作每滿十二個月者給30天工資。
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適用前項要求,即時解聘:
(一)有犯罪行為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準易科罰金者。
(二)無故連續曠工至三日以上,或30天內無故曠工積滿六日者。
(三)十二個月內受記大過處分達三次經主管官署核準者。
(四)確保人退保或通知調換保人后,經二個月仍不能覓人繼續為之確保者。
(五)犯有過失情節重大經會議經過者。
第十三條職員辭雇或解聘時,應將經管及借用公物交還相關單位,并向勞務主管單
位辦理離工手續,不然以移交不清論。
第十四條各業務主管單位將人事變動或工作種類變更,均應送交勞務主管單位統一
登記及通知相關單位。
第十五條各單位應按月造具職員動態月報表二份呈報本企業核備。
第三章確保
第十六條職員確保人以在工作所在地或周圍地域有固定住所、或服務機關便于查對,
并含有下列條件之一者為限。
(一)經當地政府登記并給有營業執照工廠或商號。
(二)現任公教人員或有正當職業之人士二人。
經辦出納、原物料保管及收發工人,以按前項第一款要求取具確保人為標準,由勞務主
管單位簽請主管核定。
第十七條被確保人不得以其直系血親配偶或弟兄姊叔侄及股份企業為確保人。
第十八條職員如有偷竊財物、虧欠款項、或其它不法行為致企業蒙受損失者,確保人
應負完全連帶賠償貨任。
確保書格式另定。
笫十九條凡對經管出納、原物料保管及收發職員,應每六個月辦理對保一次,其它工
人每十二個月辦理對保一次,必需時得隨時對保。
第二十條確保人職業、住址或服務所在地有變更時,被確保人應即匯報主管單位,如
確保人死亡或確保人工廠商號改組或有其它情事時,被確保人應即自動按要求另行更換確
保。
有以上情節確保人,被確保人不予呈報,事后被察知者,得視情節輕重給予議處.
第二十一條職員因故須更換確保人者,應申明理由并另行覓妥新確保人填具確保書
經繳呈核準后方予發還原確保書。
第二十二條各單位對確保人認為有不妥時,應即通知被確保人更換確保。
第二十三條被確保人自離工日起六個月內經查明已無未了事項時,其確保書得予注
銷。
第四章工作時間及加工
第二十四條每日工作時間均以八小時為標準,晝夜輪班工作者,其班次每星期更換
一次,工作起止時間輪番措施,由各單位視工作需要另定并公布。
第二十五條職員不按時到工或退工者,按下列要求處理:
(一)上班時間三分鐘后至十五分鐘以內始行到班者為遲到,超出十五分鐘后到工者,
除請假或公出者外,均以曠工半日論,但因偶發事件呈請準予補假者不在此限。
(二)下班時間前十五分鐘以內私自離工者為早退,超出十五分鐘以前離工者,以曠工
半日論。
三、遲到或早退積計達三次者按曠工半日論。
第二十六條各主管單位,對于所屬職員出勤、請假務須嚴密考評,并隨時和勞務或警
衛主管單位聯絡。
第二十七條工人除奉令加工或有正當理由經核準者外,夜間未到工作時間不得私自
進入工作場所,下工后不得任意滯留。
第二十八條職員因工作需要必需延長工作時間者,得由所屬業務主管經工會或勞工
同意酌令加工,但每日加工時間不得超出二小時,每個月加工總時間最多不得超出46小
時。
第二十九條如遇臨時緊要事故,得由工作場地職員或領班先令職員加工,事后呈報
所屬主管備資。
第三十條職員加工遇有特殊事故無法進行時,應即報由工作場地職員或領班縮短加
工時間,不得有意稽延。
第三十一條職員加工由工作場地之值班職員或領班負責監督進行。工作完成后,由監
督人員于加班命令單證實工作時間后,加班職員應于下工時交由稽查人員,加注出企業時
間,轉送勞務主管單位查核登記。
第三十二條例假日、紀念日及政府臨時要求之假三因工作需要必需職員出勤加工時,
得商經產業工會同意后由所屬主管通知職員照常工作,并填具假日出勤職員名單送勞務主
管單位登記。
第三十三條職員加工時間至40小時時,勞務主管單位應即通知其所屬單位調整控
制。
第五章差假
第三十四條職員出差,由所屬主管單位填具職員出差簽派單,呈經主管核準后,交
勞務主管單位登記。工人為故延長出差時間時,得于原簽派單位注理由呈請補準。
第三十五條職員于星期例假日、國定紀念日及政府臨時要求之假FI,均予給假休息,
工資照給。
第三十六條職員請假依下列要求處理之:
(一)因相關鍵事故必需親自處理者得請事假,每十二個月最多不得超出14日,假期內
不給工資。
(二)因疾病必需診療者得檢具公立醫院或醫務室或指定醫院證實請給病假,每十二個
月不得超出30FI,假期內除予醫療外并給半數工資,住院者,不得超出十二個月。
超出要求病假20日數不再給病假津貼。
(三)因結婚者得請給婚假八口,假期內工資照給。
(四)承重孫祖父母、及父母、翁姑、配偶死亡者,得請給喪假8日,兒女得喪假6日。
假期內工資照給。
(五)女性職員分娩者得給娩假8星期,流產并經公產醫院或醫務室證實懷孕三個月以
上者給假四星期,其不足三個月者每少一月遞減休假一星期。上列假期內工資照給但到工不
足六個月者,工資減半發給。
(六)全月不請假者,給相當一日工資獎工一日。
第三十七條職員請假均應填具請假單,呈經所屬業務主管核準后方得離工,不然以
曠工論,業務主管應將職員請假單即日送交勞務主管單位辦理。
第三十八條請假逾限或確因臨時緊急事故未及請假不到工而于事后補假者,均應提
出確實證實,簽請主管核準。
第三十九條因公傷病經公立醫院或勞保指定醫院或各醫務室證實必需休養者,得呈
請主管給公傷假。
前項休假期間前三口照給工資,第四口起給30豺無恤津貼,休假診療超出六個月者,
超出期間給50%撫恤津貼。
第四卜條職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給公假,但應于事前呈經主管核準:
(一)參與政府舉行考試或訓練。
(二)參與兵役體格檢驗身家調查、或后備軍人教育、動員演練、點名等召集。
(三)擔任村里鄰長民意代表職員參與地方自治或政府機關召開會議或訓練。
(四)產業工會理干事辦理會務或參與依法召開會議。
(五)參與政府或地方自治機關或民防機構活動。
(六)應召入營服役常備兵報到前二日。
前項第一至第五款給假期間應由主管視實際需要酌定。
第四十一條請假未滿半小時以半小時計,累積八小時為一FI。
第四十二條請假期內所遺工作由直接主管指定代理人,以不另派加工為標準,工人
離工前應將經管工作及相關資料、工具、鑰匙等交由直接主管指定人代理。
第四十三條因私事必需外出經業務主管核準給有出企業許可證者,在十分鐘以內不
予統計。其因病至醫務室求診經醫師證實呈請主管核準者,不在此限。
第四十四條因病逾限呈請特準給假或停薪留職期間,除房租津貼外工資一律不發,
但逾限十二個月后還未痊愈無法復工者,得依第十二條要求核給資遣費給予解聘。
第四十五條年中到工職員,其事病假依第三十六條要求百分比核給。
第四十六條職員請假期內不得在外工作,違者從重議處。
第四十七條職員繼續工作滿一定時間者依下列要求給尤其休假:
1年以上未滿三年者7日。
3年以上未滿五年者10日。
5年以上未滿十年者14日。
以上者每十二個月加給1日,其總數不得超出30Eo
第四十八條職員尤其休假,由業務主管擬訂交由勞務主管商同所屬產業工會排定。
前項尤其休假,如職員不愿休假或因工作需要不能給予休假,或給予休假后因生產需
要中途通知銷假者,應加給該未休假期內工資。
第四十九條職員尤其休假時效應繼續累計,凡排定尤其休假日程內,包含星期日及
政府要求紀念日均不補假,
第五十條享受寒暑假子弟學校及幼稚園職員不予尤其休假。
第六章工資
第五十二條職員工資均按口給制支給,工資等給標準依國家要求辦理。
第五十三條新進職員工資,由所屬主管單位按教育、經驗、智識、貢任、技能、體能、
環境、危害、及所擔任工作擬訂,送由勞務主管單位簽請主管核定。
前項工資不得高于同一單位含有相當資格條件原有職員現支工資。
第五十四條職員工作未滿一日應按實際工作時間百分比計算工資。
第五十五條職員加工,得按每小時計給工資。
第七章獎懲
第五十六條職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嘉獎:
(一)整年請假(包含和企業無直接關系公假)積計未超出三日而工作勤奮者。
(二)工作勤慎、效率優良而有具體事實者。
(三)調解較大糾紛所以寧人息事,或勸同仁遵法堪為表率者。
第五十七條職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計功:
(一)整年從未遲到、早退、及請假而工作勤奮者。
(-)技術精進對本位工作有良好貢獻者。
(三)珍惜公物,卓有成績者。
(四)盡忠職守、工作努力、有事實舉證者。
(五)遇有重大災難,救護出力者。
(六)檢舉職員舞弊偷竊,降低或預防企業損失,其價值相當平均日給工資100倍以下
者。
第五十八條職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記大功:
(一)消亡臨時重大災難,降低企業損失者。
(二)防杜未發生重大災難,減免企業損失者。
(三)珍惜公物,顯著效果者。
(四)對于增產及技術改善有重大貢獻者。
(五)檢舉職員舞弊偷竊,所以降低重大損失,其價值超出平均日給工資100倍以上者。
第五十九條職員有卜列情形之一從優晉級,優先轉類并報本企業敘獎:
(一)記大功積計三次者。
(二)合于第五十八條各項情形之一并經會議評議,認為特具功勞者。
第六十條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申誡:
(一)在企業內口角、叫囂、喧華不聽阻止者。
(二)因過失損壞公物,情節輕微其價值在平均日給工資50倍以下者。
(三)在工作時間內偷閑、瞌睡、精神萎靡者。
(四)在工作時間內擅離職守,或集眾談天、嘻笑者。
第六十一條職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記過:
(一)在企業內斗毆者“
(二)因過失致損壞公物,其價值超出平均日給工資50倍以上者。
(三)有意拖延工作時間者。
(四)工作疏忽貽誤工作者,致企業遭受損失者。
(五)不珍惜公物,浪費原物料者。
(六)工作時間內睡覺者。
(七)在指定吸煙處以外之處所吸煙者。
(A)不重視環境衛生隨地便溺者。
第六十二條職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記大過:
(一)在企業內毆人、賭博、或飲酒者。
(二)不服從指揮情節重大者。
(三)發覺機件損壞,既不修理又不匯報者。
(四)欺侮主管負責職員或領班者。
(五)疏忽職務致損壞公物,或傷害她人身體者。
(六)破壞團體聲譽或散布謠言,影響工作秩序者。
(七)利用職務之便利私用企業材料,制造或修理私人物件者。
(八)提名誣控同事者。
(九)疏于檢驗或管理不善,致公物失竊者。
第六十三條職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會議推派代表調查屬實者應予開革:
(一)借端聚眾罷工、怠工煽動工潮者。
(二)有意損壞公物經查明屬實者。
(三)工作疏忽貽誤要務,致使企業蒙受重大損失者。
(四)違抗命令情節重大者。
(五)竊取公物者。
(六)見災不救,釀成大禍者。
(七)有舞弊情形經查明屬實者。
(八)在企業內毆人成傷,情節重大者。
(九)威脅主管及負責職員或領班者。
第六十四條未經列舉而和第五十六條至第六十三條各條情節相當者,比照給予獎勵
或處罰,但比照第六十三條要求應予開革者,應提經會議經過。
第六十五條職員獎懲應由業務主管或警衛主管單位簽擬意見,送經勞務主管單位呈
請主管核定。
第六十六條職員犯有過失情節重大者,在未確定處罰前得先行給予停職。
第六十七條檢舉舞弊及偷竊案件,得向企業安全組長為之。并負責為檢舉人保守秘
密。
第六十八條職員功過積計,均以同十二個月度者為限,在同十二個月度內功過相當
者,得相互抵消。
第八章考績
第六十九條職員考績應于每十二個月年底舉行一次,其在當年六月底以前到工者均
得參與。
第七十條年底考績應由所屬主管單位按職員T作、品行、學識二項秉公考評,送經勞
務主管單位呈請主管核定,考評項目內以工作60分、品行25分、學識15分、累計1D0分
為滿分。
第七十一條職員年底考績等第、分數,要求以下:
(一)特等:90分以上者。
(二)甲等:80分以上未滿90分者。
(三)乙等:70分以上未滿80分者。
(四)丙等:60分以上未滿70分者。
(五)丁等:50分以上未滿60分者。
(六)戊等:未滿50分者。
前項列特等人數不得超出參與考績總人數2%,列甲等以上人數不得超出參與考績總人
數30%。
第七十二條職員在考績年度內,從未請假、遲到、早退者,增加其考績總分數五分;
請假在三口內者增加其總分數二分;整年請假積計超出15口未滿30口者,減總分數二分;
30口以上未滿60口者,減總分數五分;60口以上者考績列特等時,得晉一級,列其它等級
者均不得晉級。
第七十三條職員在考績年度內曠工半日以上者,每滿半日減考績總分數二分。超出二
日者不得晉級。
第七十四條職員在考績年度內曾受獎懲者,依下列要求加減其考績總分數,但依第
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要求按其功過事實加減分數者,不在此限:
(一)記大功一次加15分,記大過一次減15分。
(二)記功一次加5分,記過一次減5分。
(三)嘉獎一次加2分,申誡一次減2分。
第七十五條職員在考績年度內曾受懲誡處分而經獎勵抵消后,仍留存記過一次以上
處分者,不得晉級。
笫七十六條職員年底考績獎懲標準要求以下,但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及第七十
五條要求應予限制獎勵者:從其要求。
(一)特等:晉三級,晉級跨及上一等者照升等級,但原支一等工資職員,晉級跨及年
功級者,晉至一等一?級,晉支年功級者,以晉一級為限,其未晉足之一級數或已支最高年
功級而無級可晉者,其應晉級數,均予改發相當該晉級數整年收入之一次獎金。
(二)甲等:晉二級,晉級跨及上一等者,照計等級,但原支一等工資職員,晉級跨及年
功級者,晉至一等一級,晉支年功級者以晉一級為限,其未晉足級數或已支最高年功級而
無級可晉者,其應晉級數:均予改發相當該晉級數整年收入之一次獎金。
(三)乙等:晉一級,但已支最高年功級者,改發相當晉一級整年收入之一次獎金。
(四)丙等:仍支原級。
(五)丁等:降一級。
(六)戊等:降二級或提工廠會議經過給予開革。
第七十七條職員考績列甲等以上,其晉級后已達最高年功級,或現任領班職務,已
達一等一級工資者,遇高一類有缺得舉行轉類考試,就考試成績70分上者,按成績依序錄
用轉類至額滿為止。
第七十八條前條所列職員至當年年底考績連續三年成績列特等者,得免參與轉類考
試,并優先給予轉類。
第七十九條職員經轉類后,依據原支工資改敘轉開工類等級。
第八十條職員年底考績分數,轉類考試成績分數,或免去參與轉類考試之資格條件
相等,而編制工級不敷分配時,以年資較深者為優先。
第八十一條轉類考試于每十二個月年底考績完成后,視實際需要舉行。
第八十二條舉行職員轉類考試由主管指定五至七人為委員,組織職員轉類
考選委員會,負責辦理。
第八十三條舉行職員轉類考試,應將考試日期、參與考試職員姓名、考試科目及相關
要求事項于考試十口前公告。
第八十四條職員參與轉類考試次序另訂。
第八卜五條職員轉類考試科目以下:
(一)通常學科3()分:分為1.國文。2.數學。3.常識(各占】()分)。
(二)本業智能70分。
前項考試程度,職員按高中畢業,其它按畢業程度為準,但遇有特殊情形時得酌情提
升或降低。
第八十六條轉類考試試題,由職員轉類考試委員會確定。
第八十七條轉類考試成績,由職員轉類考選委員會評定呈經主管核定后公布。
笫八十八條職員應征入伍,整年未在企業工作者,其年底考績俟退伍返企業復職后
補行辦理。
第八十九條職員年底考績和轉類考試成績和其獎懲情形,最遲應于第二年3月15日
前呈報本企業核備,并于當(次)年1月1日起生效。
第九章福利及衛生
第九十條為促進職員技能及知識水準,得視實際需要,在不妨礙工作標準下,舉行
多種講習及教育,職員無故不得拒絕參與。
第九十一條為促進職員福利及提倡職員正當娛樂,企業得由職員福利委員會舉行各
項福利設施及康樂活動。
第九十二條本企業應隨時注意工作環境安全和衛生設施,以維護職員健康。
第九十三條為促進職員健康,企業應設醫務室為職員診療疾病。
第九十四條職員患傳染病者,應予停止工作,依據要求給假診療,經醫師證實確已痊愈
后方準復職。
第十章撫恤退休及保險
第九十五條職員傷亡恤助,依勞動法要求辦理。
第九十六條職員退休,依勞動法要求辦理。
第九十七條職員保給,依勞工保險條例及相關法令要求辦理。
第十一章附則
第九十八條為適應實際需要各部門得另訂單行補充措施,呈報本企業及主管機構核準后
施行。
第九十九條本規則自呈奉核準后施行,修改時亦同。
三、人事作業程序
□前言
第一條依據本企業辦事細則第十九條要求辦理。
第二條為使本企業人事作業正軌化、制度化,能在有序可循情況下,使
本企業人事統一、脈絡一貫,并加強人事部門和各部門間了解,借以更親密配合,提升工作
效率,特制訂本程序。
□主辦
溫馨提示
- 1. 本站所有資源如無特殊說明,都需要本地電腦安裝OFFICE2007和PDF閱讀器。圖紙軟件為CAD,CAXA,PROE,UG,SolidWorks等.壓縮文件請下載最新的WinRAR軟件解壓。
- 2. 本站的文檔不包含任何第三方提供的附件圖紙等,如果需要附件,請聯系上傳者。文件的所有權益歸上傳用戶所有。
- 3. 本站RAR壓縮包中若帶圖紙,網頁內容里面會有圖紙預覽,若沒有圖紙預覽就沒有圖紙。
- 4. 未經權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將文件中的內容挪作商業或盈利用途。
- 5. 人人文庫網僅提供信息存儲空間,僅對用戶上傳內容的表現方式做保護處理,對用戶上傳分享的文檔內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編輯,并不能對任何下載內容負責。
- 6. 下載文件中如有侵權或不適當內容,請與我們聯系,我們立即糾正。
- 7. 本站不保證下載資源的準確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時也不承擔用戶因使用這些下載資源對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傷害或損失。
最新文檔
- 中國短視頻應用項目創業計劃書
- 樂理二級試題及答案
- 窯爐運行指南
- 液氮冷卻系統能耗優化-洞察闡釋
- 2025汽車銷售合同示范文本
- 商務樓場地租用與商務配套服務管理協議
- 創新型企業典當金融服務合同模板
- 彩票店資產轉讓與品牌運營管理合同
- 2025年智能手表購買合同
- 2025授權協議樣書模板
- 普通話期末測試題及答案
- XX學校(幼兒園)食堂管理各崗位廉政(廉潔)風險點及防控措施一覽表
- 2025中國建材集團有限公司總部招聘4人筆試參考題庫附帶答案詳解
- 2025年蕪湖市公共交通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招聘筆試參考題庫附帶答案詳解
- 拆除與清運合同協議書
- 2025年計算機Photoshop排版試題
- 2025屆湖北省武漢市高三五月模擬訓練物理(含答案)
- 外墻腳手架懸挑專項施工方案
- 秀場內外-走進服裝表演藝術知到智慧樹期末考試答案題庫2025年武漢紡織大學
- 2025至2030年中國雞胸行業投資前景及策略咨詢報告
- 煤礦重大危險源評估
評論
0/150
提交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