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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尹文子·大道上》全文譯解《尹文子》是一部先秦時期的重要著作,相傳由戰國時期的尹文及其弟子所著。尹文為稷下名家代表人物,與鄧析、公孫龍并稱為“名家三子”。該書今本僅一卷,分《大道》上下兩篇。其思想融合多家,以道家為基礎,提出“大道無形,稱器有名”,認為“道”是萬物本原。在名學方面,強調形名有別,探討名實關系,提出“形以定名”“以名定事”。政治上主張名法治國,“正名”是“法行于世”的關鍵,通過確立名分維護秩序,還推崇道家的無事而治,讓各行各業各盡其責。《尹文子》在思想史上影響深遠,對形名關系的探討推動了思辨哲學發展,其治國理念和名分觀念對后世政治有潛在影響。圖片【原文】大道無形,稱器有名。名也者,正形者也。形正由名,則名不可差。故仲尼曰:“必也正名乎?名不正,則言不順也。”大道不稱,眾有必名,生于不稱,則群形自得其方圓。名主于方圓,則眾名得其所稱也。大道治者,則名、法、儒、墨自廢。以名、法、儒、墨治者,則不得離道。老子曰:“道者,萬物之奧,善人之寶,不善人之所寶。”不善人之所寶,是道治者,謂之善人;借名、法、儒、墨者,謂之不善人。善人之與不善人,名分日離,不待審察而得也。【譯文】大道是無形的,而具體的事物都有名稱。名稱是用來確定事物形態的,形態的正確性依賴于名稱的準確性,因此名稱不能有差錯。孔子說:“一定要正名啊!名不正,則言語不順。”大道本身沒有名稱,但具體事物必須有名稱,因為事物產生于無名的狀態,所以各種形態自然有其方圓。名稱主要用來區分事物的方圓,這樣各種名稱就能準確地指代它們所代表的事物。以大道治理天下,那么名、法、儒、墨等學說自然會廢棄。而用名、法、儒、墨等學說治理天下,則不能脫離大道。老子說:“道是萬物的奧秘,是善人的珍寶,也是不善人所依賴的。”不善人所依賴的道,是治理者所推崇的善人;而依賴名、法、儒、墨等學說的人,則被稱為不善人。善人與不善人之間的區別,隨著時間的推移會越來越明顯,無需仔細考察就能看出。【解讀】這段話強調了“道”作為萬物本源的無形與超越性,指出具體事物通過名稱來界定和區分,而名稱的準確性對于事物的正確理解至關重要。同時,它批評了過分依賴名、法、儒、墨等具體學說來治理天下的做法,認為真正的治理應回歸到“道”的本源,超越具體的學說和名稱,達到一種自然而然的和諧狀態。善人與不善人的區別在于是否能夠順應“道”的規律,而不是依賴于外在的學說和名稱。【原文】道不足以治,則用法;法不足以治,則用術;木不足以治,則用權;權不足以治,則用勢。勢用,則反權;權用,則反術;術用,則反法;法用,則反道;道用,則無為而自治。故窮則徼終,徼終則反始,始終相襲,無窮極也。有形者必有名,有名者未必有形。形而不名,未必失其方圓、白黑之實。名而不可不尋,名以檢其差,故亦有名以檢形。形以定名,名以定事,事以檢名,察其所以然,則形名之與事物,無所隱其理矣。【譯文】如果“道”不足以治理,就用“法”;“法”不足以治理,就用“術”;“術”不足以治理,就用“權”;“權”不足以治理,就用“勢”。當“勢”被運用時,就會回歸到“權”;“權”被運用時,就會回歸到“術”;“術”被運用時,就會回歸到“法”;“法”被運用時,就會回歸到“道”;“道”被運用時,就會達到“無為而自治”的境界。因此,事物發展到極致就會回歸原點,始終循環往復,無窮無盡。有形的物體必定有名稱,但有名稱的未必有形。有形而無名稱,并不影響其本質(如形狀、顏色等)。名稱不可不追尋,因為名稱用來檢驗事物的差異,所以名稱也用來規范事物的形態。形態決定名稱,名稱決定事務,事務又用來檢驗名稱。通過考察事物的本質,形名與事物之間的關系就不會隱藏其內在規律了。【解讀】這段話揭示了治理的層次性與循環性,強調從“道”到“勢”的逐級遞進,最終回歸“無為而治”的理想狀態。同時,它闡述了“形名關系”的重要性,認為名稱與事物形態相互依存,名稱不僅是事物的標識,更是規范與檢驗事物的工具。通過“形名相參”,可以揭示事物的本質與規律,從而實現有效的治理。【原文】名有三科,法有四呈:一曰命物之名,方圓、白黑是也;二曰毀譽之名,善惡,貴賤是也;三曰況謂之名,賢愚、愛憎是也。一曰不變之法,君臣、上下是也:二曰齊俗之法,能鄙、同異是也;三曰治眾之法,慶賞、刑罰是也:四曰平準之法,律度、權量是也。術者,人君之所密用,群下不可妄窺;勢者,制法之利器,群下不可妄為。人君有術而使群下得窺,非術之奧者;有勢使群下得為,非勢之重者。大要在乎先正名分,使不相侵雜,然后術可秘。勢可專。【譯文】名稱分為三類:一是“命物之名”,如“方圓”“白黑”,指具體事物的名稱;二是“毀譽之名”,如“善惡”“貴賤”,指評價性的名稱;三是“況謂之名”,如“賢愚”“愛憎”,指描述狀態或情感的名稱。法則分為四種:一是“不變之法”,如“君臣”“上下”,指社會等級與秩序;二是“齊俗之法”,如“能鄙”“同異”,指規范風俗與行為的法則;三是“治眾之法”,如“慶賞”“刑罰”,指治理民眾的獎懲手段;四是“平準之法”,如“律度”“權量”,指統一標準的法則。“術”是君主秘密運用的統治手段,臣下不可窺探;“勢”是制定法律的利器,臣下不可妄為。如果君主運用“術”卻讓臣下窺見,就不是高深的“術”;如果君主擁有“勢”卻讓臣下干預,就不是強大的“勢”。關鍵在于先正名分,使名分界限清晰、不相混淆,然后“術”才能隱秘,“勢”才能專斷。【解讀】這段話系統闡述了“名”“法”“術”“勢”四者的關系與作用,強調“正名分”是治理的核心。名稱分為三類,分別對應事物的本質、評價與狀態;法則分為四種,涵蓋社會秩序、風俗規范、治理手段與統一標準。“術”與“勢”則是君主專有的統治工具,強調隱秘性與專斷性。只有名分清晰,才能確保“術”與“勢”的有效運用,從而實現穩定的統治。【原文】名者,名形者也;形者,應名者也。然形非正名也,名非正形也,則形之與名,居然別矣,不可相亂,亦不可相無。無名,故大道無稱;有名,故名以正形。今萬物具存,不以名正之則亂;萬名俱列,不以形應之則乖。故形名者,不可不正也。【譯文】“名”是用來命名“形”的,“形”則是與“名”相對應的。然而,“形”并不完全依賴于“名”來定義,“名”也不完全依賴于“形”來確立,因此“形”與“名”本質上是不同的,既不能混淆,也不能割裂。如果沒有名稱,大道就無法被表述;有了名稱,才能通過名稱來規范“形”。如今萬物存在,若不以名稱來規范,就會混亂;眾多名稱并列,若不以“形”來對應,就會產生偏差。因此,“形”與“名”的關系必須得到正確的處理。【解讀】這段話強調了“形”與“名”的相互依存與區別,指出名稱是規范事物形態的工具,而事物形態則是名稱的基礎。二者雖不同,但不可分割,也不能混淆。通過正名,可以避免混亂與偏差,從而實現對事物的清晰認知與有效管理。這體現了“形名相參”的思想,即通過名稱與形態的對應關系,揭示事物的本質與規律。【原文】善名命善,惡名命惡。故善有善名:惡有惡名。圣賢仁智,命善者也;頑兇愚,命惡者也。今即圣賢仁智之名,以求圣賢仁智之實,未之或盡也:即頑兇愚之實,亦未或盡也。使善惡盡然有分,雖未能盡物之實,猶不患其差也。故曰:名不可不辯也。【譯文】好的名稱用來命名善的事物,壞的名稱用來命名惡的事物。因此,善有善名,惡有惡名。圣賢、仁愛、智慧屬于善的名稱;頑劣、兇惡、愚昧屬于惡的名稱。如今,即使以圣賢、仁愛、智慧的名稱去追求其實質,也未必能完全把握;同樣,以頑劣、兇惡、愚昧的名稱去對應其實質,也未必能完全涵蓋。即便如此,只要善惡的名稱能夠明確區分,即使不能完全涵蓋事物的實質,也不必擔心產生偏差。所以說,名稱不可不加以辨析。【解讀】這段話強調了名稱與實質的關系,指出名稱是區分善惡的工具,但名稱并不能完全涵蓋事物的實質。盡管如此,只要名稱能夠明確區分善惡,就能避免認知上的偏差。因此,辨析名稱的重要性在于通過明確的命名來規范認知與行為,從而減少混亂與誤解。這體現了“正名”思想的核心,即通過名稱的規范來實現對事物的清晰理解與有效管理。【原文】名稱者別?彼此而檢虛實者也。自古至今,莫不用此而得,用彼而失。失者,由名分混;得者,由名分察。今親賢而疏不肖,賞善而罰惡,賢不肖、善惡之名宜在彼,親疏、賞罰之稱宜屬我。我之與彼,又復一名,名之察者也。名賢不肖為親疏,名善惡為賞罰,合彼我之一稱而不別之,名之混者也。故曰:名稱者,不可不察也。【譯文】名稱的作用是什么?是用來區分彼此、檢驗虛實的。從古至今,凡是正確運用名稱的就能成功,錯誤運用名稱的就會失敗。失敗的原因在于名分混淆,成功的原因在于名分清晰。如今,親近賢能而疏遠不肖,獎賞善行而懲罰惡行,賢能與不肖、善與惡的名稱應當歸于客觀事物,而親近疏遠、獎賞懲罰的稱謂應當歸于主觀判斷。主觀的“我”與客觀的“彼”又形成一個新的名稱,這是名稱的明晰運用。如果將賢能與不肖的名稱等同于親近疏遠,將善惡的名稱等同于獎賞懲罰,混淆了“彼”與“我”的界限而不加以區分,這就是名稱的混淆。所以說,名稱的運用不可不加以審察。【解讀】這段話進一步闡述了名稱的作用,強調名稱是區分主客觀、檢驗虛實的關鍵工具。成功在于名分清晰,失敗在于名分混淆。尹文子以“親賢疏不肖”“賞善罰惡”為例,說明名稱應明確區分客觀事實(彼)與主觀判斷(我),避免將二者混為一談。只有通過審察名稱,才能實現名實相符,避免認知與行為的偏差。這體現了“正名”思想的核心,即通過名稱的明晰運用來規范社會秩序與治理實踐。【原文】語曰:“好牛。”又曰:“不可不察也。”好,則物之通稱;牛,則物之定形。以通稱隨定形,不可窮極者也。設復言“好馬”,則復連于馬矣,則好,所通無方也。設復言“好人”,則彼屬于人也,則好非人,人非好也。則好牛、好馬、好人之名自離矣。故曰:名分不可相亂也。【譯文】有人說:“好牛。”又說:“不可不加以審察。”“好”是事物的通用評價,“牛”是事物的具體形態。將通用評價與具體形態結合,是無法窮盡的。如果再說“好馬”,那么“好”又與“馬”相連;可見“好”是通用的,沒有固定對象。如果再說“好人”,那么“好”又與“人”相連;但“好”并不等同于“人”,“人”也不等同于“好”。因此,“好牛”“好馬”“好人”這些名稱自然就區分開了。所以說,名分不可混淆。【解讀】這段話通過“好牛”“好馬”“好人”的例子,說明通用評價(如“好”)與具體事物(如“牛”“馬”“人”)之間的關系。尹文子指出,“好”是通用的評價,可以應用于不同事物,但它并不等同于具體事物本身。名稱的明晰性在于區分通用評價與具體形態,避免混淆。只有明確名分,才能正確理解事物的本質與屬性,從而避免認知上的混亂與偏差。這進一步強調了“正名”的重要性,即通過名稱的清晰界定來實現對事物的準確理解與有效管理。【原文】五色、五聲、五臭、五味,凡四類,自然存焉天地之間,而不期為人用,人必用之。終身各有好惡,而不能辯其名分,名宜屬彼,分宜屬我,我愛白而憎黑,韻商而舍徵,好膻而惡焦,嗜甘而逆苦。白、黑,商、徵,膻、焦,甘、苦,彼之名也,愛、憎,韻、舍,好、惡,嗜、逆,我之分也。定此名分,則萬事不亂也。故人以度審長短,以量受少多,以衡平輕重,以律均清濁,以名稽虛實,以法定治亂,以簡治煩惑,以易御險難,以萬事皆歸于一,百度皆準于法。歸一者,簡之至;準法者,易之極。如此,頑嚚聾瞽,可與察慧聰明同其治也。【譯文】五色、五聲、五臭、五味,這四類事物自然存在于天地之間,并非為人所設,但人必然會使用它們。每個人終其一生都有自己的好惡,卻未必能辨明它們的名分。名稱應當歸于客觀事物(彼),而好惡應當歸于主觀判斷(我)。比如,我喜歡白色而厭惡黑色,偏好商音而舍棄徵音,喜歡膻味而厭惡焦味,嗜好甜味而排斥苦味。白、黑,商、徵,膻、焦,甜、苦,這些是客觀事物的名稱;愛、憎,韻、舍,好、惡,嗜、逆,這些是主觀判斷的分屬。明確了這種名分關系,萬事就不會混亂。因此,人們用尺度衡量長短,用容器計量多少,用秤平衡輕重,用音律調節清濁,用名稱檢驗虛實,用法度判定治亂,用簡易治理繁雜,用平易駕馭險難,使萬事歸于統一,百事皆以法度為準則。歸于統一,是簡化的極致;以法度為準則,是平易的極致。這樣一來,即使是愚鈍、奸詐、耳聾、目盲之人,也能與聰慧明智者共同治理天下。【解讀】這段話通過五色、五聲、五臭、五味等自然現象,闡明了“名”與“分”的關系:名稱屬于客觀事物,好惡屬于主觀判斷。尹文子強調,只有明確區分名分,才能避免混亂,實現有效的治理。通過尺度、容器、秤、音律等工具,人們可以衡量事物的屬性;通過名稱、法度、簡易、平易的原則,可以規范認知與行為。最終,萬事歸于統一,百事以法度為準則,即使是能力有限的人也能參與治理。這體現了“正名”與“法治”思想的結合,強調通過明晰的名分與統一的法度,實現社會的秩序與和諧。【原文】天下萬事不可備能,責其備能于一人,則賢圣其猶病諸?設一人能備天下之事,能左右前后之宜,遠近遲疾之間,必有不兼者焉。茍有不兼,于治闕矣。全治而無闕者,大小多少,各當其分,農工商仕,不易其業。老農長商,習工舊仕,莫不存焉,則處上者何事哉!故有理而無益于治者,君于弗言;有能而無益于事者,君子弗為。君子非樂有言,有益千治,不得不言;君子非樂有為,有益于事,不得不為。故所言者,不出于名法權術;所為者,不出于農稼軍陣。周務而已。故明主不為治外之理,小人必言事外之能。小人亦知言損于治,而不能不言;小人亦知能損于事,而不能不為。故所言者,極于儒墨是非之辯;所為者,極于堅偽偏抗之行,求名而已,故明主誅之。【譯文】天下萬事不可能由一人全部掌握,如果要求一人具備所有的能力,即使是圣賢也難以做到。假設一個人能處理天下所有事務,能協調前后左右的關系,把握遠近快慢的節奏,也必然會有無法兼顧的地方。如果有無法兼顧的地方,治理就會出現缺陷。要實現全面治理而無缺陷,必須使大小事務各得其所,農、工、商、仕各安其業。老農、長商、熟練工匠、資深官員各司其職,那么居于上位的人還需要做什么呢?因此,君子不會談論那些雖有理卻無益于治理的言論,也不會做那些雖有能力卻無益于事務的行為。君子并非喜歡多言,而是因為有益于治理,不得不言;君子并非喜歡多行,而是因為有益于事務,不得不為。所以,君子所言不超出名法權術的范圍,所行不超出農耕、軍陣的領域,專注于實際事務而已。因此,明智的君主不會追求治理之外的道理,而小人卻必定談論事務之外的能力。小人也知道自己的言論有損于治理,卻不能不談;小人也知道自己的行為有損于事務,卻不能不為之。因此,小人所談論的,無非是儒墨是非的爭辯;所做的,無非是固執、虛偽、偏激的行為,只是為了追求名聲而已。所以,明智的君主會誅殺這樣的人。【解讀】這段話強調了治理的務實性與分工的重要性。尹文子指出,天下事務繁雜,不可能由一人全盤掌握,必須依靠各司其職、分工協作。君子專注于名法權術與農耕軍陣等實際事務,避免空談與無益的行為。而小人則熱衷于爭辯與虛名,損害治理的實效。因此,明智的君主會摒棄小人的空談與偏激行為,專注于實際事務,確保治理的有效性與社會的穩定。這體現了務實治理的思想,強調名實相符與分工協作的重要性。【原文】古語曰:不知,無害于君子;知之,無損于小人。工匠不能,無害于巧;君子不知,無害于治。此信矣。【譯文】古語說:“不知道,對君子并無妨礙;知道了,對小人也無益處。工匠沒有某種技能,并不妨礙其精巧;君子不知道某些事情,并不妨礙其治理。”這是確實可信的。【解讀】這段話強調了知識與能力的局限性,指出君子不必無所不知,工匠也不必無所不能。君子的價值在于治理的實際效果,而非知識的廣博;工匠的價值在于技藝的精巧,而非技能的全面。尹文子通過這一觀點,進一步闡明了務實治理的思想,即專注于核心能力與實際效用,而非追求表面的全知全能。這體現了對名實關系的深刻理解,強調名分與實際能力的匹配,避免因過度追求虛名而偏離治理的本質。【原文】為善,使人不能得從,此獨善也;為巧,使人不能得從,此獨巧也,未盡善、巧之理。為善,與眾行之;為巧,與眾能之,此善之善者、巧之巧者也。所貴圣人之治,不貴其獨治,貴其能與眾共治;貴工倕之巧,不貴其獨巧,貴其能與眾共巧也。今世之人,行欲獨賢,事欲獨能,辯放出群,勇欲絕眾。獨行之賢,不足以成化;獨能之事,不足以周務;出群之辯,不可為戶說;絕眾之勇,不可與征陣。凡此四者,亂之所由生。是以圣人任道以夷其險,文法以理其差,使賢愚不相棄,能鄙不相遺。能鄙不相遺,則能鄙齊功;賢愚不相棄,則賢愚等慮。此至治之術也。【譯文】行善,卻使他人無法效仿,這只是獨善;展現巧技,卻使他人無法學習,這只是獨巧,并未達到善與巧的真正境界。行善,應與眾人共同實踐;展現巧技,應與眾人共同掌握,這才是善中之善、巧中之巧。圣人之治的可貴之處,不在于其獨自治理,而在于能與眾人共同治理;工匠巧技的可貴之處,不在于其獨自精巧,而在于能與眾人共同精巧。如今的人,行為追求獨顯賢能,做事追求獨攬能力,辯才力求超群,勇力力求絕眾。然而,獨行的賢能不足以成就教化,獨攬的事務不足以周全實務,超群的辯才無法說服所有人,絕眾的勇力無法勝任征戰。這四種行為,正是混亂產生的根源。因此,圣人依靠道來化解險阻,依靠文法來理順差異,使賢者與愚者不相拋棄,能者與鄙者不相遺棄。能者與鄙者不相遺棄,則能者與鄙者可以共同成就功業;賢者與愚者不相拋棄,則賢者與愚者可以共同謀劃。這才是至高的治理之術。【解讀】這段話批判了獨善獨巧的行為,強調善與巧的真正價值在于與眾人共享與實踐。尹文子指出,圣人治理的可貴之處在于與眾人共治,工匠巧技的可貴之處在于與眾人共巧。獨顯賢能、獨攬能力、超群辯才、絕眾勇力,不僅無法成就教化與實務,反而會成為混亂的根源。因此,圣人通過道與文法化解差異,使賢愚能鄙各盡其用,共同成就功業與謀劃。這體現了“共治”與“共享”的思想,強調治理的核心在于協作與包容,而非個人的獨斷與孤立。【原文】名定,則物不競;分明,則私不行,物不競非無心,由名定故無所措其心;私不行非無欲,由分明故無所措其欲。然則心欲,人人有之,而得同于無心。心無欲者,制之有道也。【譯文】名稱確定,則事物不會爭競;名分明確,則私欲無法橫行。事物不爭競,并非因為沒有競爭之心,而是因為名稱確定,所以無從施展其心;私欲無法橫行,并非因為沒有欲望,而是因為名分明確,所以無從施展其欲。然而,競爭之心與私欲人人皆有,卻能通過名分的規范達到無爭無欲的境界。使人心無欲,是因為有道的制約。【解讀】這段話通過“名定”與“分明”闡述了名分對人心與行為的規范作用。尹文子指出,名稱的確定與名分的明確可以抑制競爭之心與私欲的泛濫,并非消除這些心理,而是通過制度與規范使其無從施展。最終,通過“道”的制約,人們可以達到無爭無欲的境界。這體現了“正名”與“法治”思想的結合,強調通過明確的制度與規范,引導人心向善,實現社會的秩序與和諧。【原文】田駢曰:“天下之士,莫肯處其門庭,臣其妻子,必游宦諸侯之朝者,利引之也。”游于諸侯之朝,皆志為卿大夫,而不擬于諸侯者,名限之也。彭蒙曰:“雉兔在野,眾人逐之,分未定也:雞豕滿市,莫有志者,分定故也。”物奢,則仁智相屈;分定,則貪鄙不爭。【譯文】田駢說:“天下的士人,沒有人愿意待在家中,侍奉妻子兒女,而一定要游歷諸侯的朝廷,是因為利益的驅使。”游歷諸侯朝廷的人,都立志成為卿大夫,而不覬覦諸侯之位,是因為名分的限制。彭蒙說:“野外的雉雞和兔子,眾人爭相追逐,是因為名分未定;市場上的雞和豬,卻無人爭奪,是因為名分已定。”過度追求物質,則仁智之人也會屈服;名分確定,則貪婪鄙陋之人也不會爭搶。【解讀】這段話通過田駢與彭蒙的言論,闡明了名分對行為與欲望的規范作用。田駢指出,士人游歷諸侯朝廷是為了追求利益,但名分限制了他們的野心,使其只求卿大夫之位而非諸侯之位。彭蒙則以雉兔與雞豕為例,說明名分未定時人們會爭搶,名分已定時則不會爭奪。尹文子進一步指出,名分確定可以抑制貪婪與爭競,使社會秩序得以維持。這體現了“正名”思想的核心,即通過明確的名分規范行為,減少混亂與沖突,實現社會的穩定與和諧。【原文】圓者之轉,非能轉而轉,不得不轉也;方者之止,非能止而止,不得不止也。因圓之自轉,使不得正;方之自止,使不得轉,何苦物之失分?故因賢者之有用,使不得不用;因愚著之無用,使不得用。用與不用,皆非我用,因彼所用與不可用,而自得其用,奚患物之亂乎?【譯文】圓形的物體轉動,并非因為它能轉動而轉動,而是不得不轉動;方形的物體靜止,并非因為它能靜止而靜止,而是不得不靜止。因為圓形物體自身的特性使其無法靜止,方形物體自身的特性使其無法轉動,何必擔心事物失去其本分呢?因此,因賢者有用,所以不得不任用;因愚者無用,所以不得不棄用。用與不用,并非由我決定,而是根據他們自身的可用與不可用,從而自然實現其作用,何必擔心事物的混亂呢?【解讀】這段話通過圓形與方形的比喻,說明事物的特性決定了其行為與作用。尹文子指出,賢者與愚者的用與不用,并非由主觀意志決定,而是由其自身的能力與特性決定。只要順應事物的本性與規律,就能自然實現其作用,避免混亂。這體現了“因勢利導”的思想,強調治理應順應事物的本質,而非強行干預。【原文】物皆不能自能,不知自知,智非能智而智,愚非能愚而愚,好非能好而好,丑非能丑而丑。夫不能自能,不知自知,則智好何所貴?愚丑何所賤?則智不能得夸愚,好不能得嗤丑,此為得之道也。道行于世,則貧賤者不怨,富貴者不驕,愚弱者不懾,智勇者不陵,定于分也。法行于世,則貧賤者不敢怨富貴,富貴者不敢陵貧賤,愚弱者不敢冀智勇,智勇者不敢鄙愚弱,此法之不及道也。世之所貴,同而貴之,謂之俗;世之所用,同而用之,謂之物。茍違于人,俗所不與;茍忮于眾,俗所共去。故心皆殊,而為行若一;所好各異,而資用必同,此俗之所齊,物之所飾。故所齊不可不慎,所飾不可不擇。【譯文】事物都不能自我成就,不能自知其本質。智者并非因為能智而智,愚者并非因為能愚而愚;美者并非因為能美而美,丑者并非因為能丑而丑。既然事物不能自我成就,不能自知其本質,那么智與美又有什么可貴的?愚與丑又有什么可賤的?因此,智者不能夸耀愚者,美者不能嘲笑丑者,這才是真正的“得道”。道行于世間,貧賤者不會怨恨,富貴者不會驕橫,愚弱者不會畏懼,智勇者不會欺凌,這是因為名分已定。法行于世間,貧賤者不敢怨恨富貴者,富貴者不敢欺凌貧賤者,愚弱者不敢覬覦智勇者,智勇者不敢鄙視愚弱者,這是法的作用,但法不及道。世人所共同推崇的,稱為“俗”;世人所共同使用的,稱為“物”。如果違背了人的本性,世俗不會認同;如果與眾人相逆,世俗會共同排斥。因此,人心雖各異,但行為卻趨于一致;喜好雖不同,但資源的使用卻必然相同,這是世俗的齊同與事物的修飾。所以,齊同不可不慎,修飾不可不擇。【解讀】這段話通過“道”與“法”的對比,闡明了名分與規范對社會秩序的作用。尹文子指出,事物的本質并非自我決定,智愚美丑也無貴賤之分,真正的“得道”在于順應自然,不夸耀、不嘲笑。道行于世時,名分已定,社會自然和諧;法行于世時,雖能約束行為,但不及道的境界。世俗的齊同與事物的修飾雖能統一行為與資源使用,但也需謹慎選擇,避免違背人性與自然規律。這體現了“道法結合”的思想,強調治理應順應自然與人性,同時通過規范實現秩序。【原文】昔齊桓公好衣紫,闔境不鬻異彩;楚莊愛細腰,一國皆有饑色。上之所以率下,乃治亂之所由也。故俗茍,必為治以矯之;物茍溢,必立制以檢之。累于俗、飾于物者,不可與為治矣。昔晉國苦奢,文公以儉矯之,乃衣不重帛,食不兼肉;無幾時,人皆大布之衣,脫粟之飯。越王句踐謀報吳,欲人士勇,路逢怒蛙而軾之;比及數年,民無長幼,臨敵,雖湯火不避。居上者之難,如此之驗。【譯文】從前,齊桓公喜歡穿紫色衣服,于是全國都不賣其他顏色的布料;楚莊王喜愛細腰,于是全國的人都餓得面黃肌瘦。上位者的喜好是引導下位者的關鍵,也是治亂的根本原因。因此,如果風俗敗壞,必須通過治理來糾正;如果物質過度泛濫,必須建立制度來約束。那些被世俗拖累、被物質迷惑的人,無法參與治理。從前,晉國苦于奢侈,晉文公用節儉來糾正,于是自己不穿雙層絲綢,不吃兩種肉食;沒過多久,全國人都穿粗布衣服,吃糙米飯。越王勾踐謀劃報復吳國,想要激勵士兵的勇氣,路上遇到一只憤怒的青蛙,便扶軾致敬;幾年后,百姓無論長幼,面對敵人時,即使赴湯蹈火也不退縮。居于上位者的艱難,由此可見一斑。【解讀】這段話通過齊桓公、楚莊王、晉文公和越王勾踐的例子,說明上位者的行為對下位者的深遠影響。尹文子指出,風俗的敗壞與物質的泛濫需要通過治理與制度來糾正,而上位者的表率作用至關重要。晉文公用節儉糾正奢侈,越王勾踐用行動激勵勇氣,都體現了上位者的示范作用對社會風氣的塑造。這強調了“上行下效”的道理,說明治理的核心在于上位者的自律與引導,以及通過制度規范來實現社會的秩序與和諧。注:“路逢怒蛙”是出自《韓非子·內儲說上》的一個典故,用來比喻上位者的行為對下位者的深遠影響。這個典故的具體背景是越王勾踐為了復仇吳國,采取了一系列激勵士氣的措施,其中之一就是“路逢怒蛙而軾之”。越王勾踐在謀劃報復吳國時,為了激勵士兵的勇氣,采取了非常獨特的方式。有一次,他在路上遇到一只憤怒的青蛙(“怒蛙”),青蛙鼓起肚子,表現出一種勇敢無畏的姿態。勾踐看到后,立即下車向青蛙致敬(“軾之”,軾是古代車前的橫木,這里表示下車行禮)。他的隨從不解,問他為什么要對一只青蛙行禮。勾踐解釋說,這只青蛙雖然弱小,但它敢于表現出憤怒和勇氣,這種精神值得尊敬。勾踐通過這一行為,向全國傳遞了一個信號:即使是微小的生物,只要表現出勇敢的精神,就值得尊重。這種態度激勵了越國的士兵和百姓,幾年之后,越國的百姓無論長幼,面對敵人時都表現出極大的勇氣,甚至愿意赴湯蹈火,不畏生死。【原文】圣王知民情之易動,故作樂以和之,制禮以節之。在下者不得用其私,故禮樂獨行。禮樂獨行,則私欲寢廢;私欲寢廢,則遭賢之與遭愚均矣。若使遭賢則治,遭愚則亂,是治亂續于賢愚,不系千禮樂。是圣人之術,與圣主而俱沒;治世之法,逮易世而莫用,則亂多而治寡。亂多而治寡,則賢無所貴,愚無所賤矣。【譯文】圣王深知民情容易波動,因此制作音樂來調和民心,制定禮儀來節制行為。在下位者不得放縱私欲,所以禮樂得以獨行。禮樂獨行,則私欲逐漸消退;私欲消退,則無論遇到賢者還是愚者,治理效果都相同。如果遇到賢者則國家得治,遇到愚者則國家混亂,那么治亂就取決于賢愚,而與禮樂無關。這樣一來,圣人的治國之術會隨著圣主的去世而消失;治世之法也會隨著時代的更替而被廢棄,導致亂世多而治世少。亂世多而治世少,則賢者不再被看重,愚者也不再被輕視。【解讀】這段話強調了禮樂制度對治理的重要性。尹文子指出,圣王通過禮樂調和民心、節制私欲,使治理不依賴于個人的賢愚,而是依靠制度的力量。如果治亂完全取決于賢愚,那么圣人的治國之術將難以傳承,治世之法也會隨時代更替而失效,導致亂世多于治世。因此,禮樂制度的核心在于通過規范與教化,使社會秩序不依賴于個人能力,從而實現長治久安。這體現了“制度優先”的思想,強調治理的根本在于建立穩定的制度,而非依賴個人的賢能。【原文】處名位雖不肖下愚,物不疏已。親疏親乎勢利,不系于不肖與仁賢,吾亦不敢據以為天理,以為地勢之自然者爾。今天地之間,不肖實眾,仁賢實寡。趨利之情,不肖特厚;廉恥之情,仁賢偏多。今以禮義招仁賢,所得仁賢者,乃不一焉;以名利招不肖,所得不肖者,觸地是焉。故曰:禮義成君子,君子未必須禮義;名利治小人,小人不可無名利。【譯文】即使身處名位的是不賢德的愚鈍之人,他們也不會被外物疏遠。親疏關系取決于權勢利益,而不取決于個人的賢愚或仁德。我不敢將此視為天理,只認為是社會現實的自然狀態。如今天下間,不賢者眾多,仁德賢能者稀少。趨利之心在不賢者中尤為強烈,而廉恥之心在仁賢者中更為突出。若用禮義招攬仁賢,所得仁賢者萬中無一;若以名利招攬不賢者,所得不賢者遍地皆是。因此說:禮義能成就君子,但君子未必需要禮義;名利能約束小人,但小人不能沒有名利。【解讀】這段話是批判社會現實中權勢利益主導人際關系的現象,揭示人性中趨利避害的本質。尹文子指出,禮義雖能培養君子,但君子本身未必依賴禮義行事;而治理小人則必須利用名利,因為小人本性難改。這種對人性與社會規則的冷靜觀察,既承認道德理想的局限,也強調現實治理需因勢利導,體現了戰國時期法家與道家思想的融合。其觀點融合了黃老學派“道法自然”與法家“以名稽虛實”的實踐主張,反映了稷下學宮兼容并蓄的學術特色。【原文】慶賞刑罰,君事也;守職效能,臣業也。君科功黜陟,故有慶賞刑罰;臣務慎所任,故有守職效能。君不可與臣業,臣不可侵君事。上下不相侵與,謂之名正,名正而法順也,接萬物使分,別海內使不雜。見侮不辱,見推不矜,禁暴息兵,救世之斗。此仁君之德,可以為主矣。守職分使不亂,慎所任而無私,饑飽一心,毀譽同慮,賞亦不忘,罰亦不怨。此居下之節,可為人臣矣。【譯文】慶賞刑罰,是君主的事務;恪守職責、發揮才能,是臣子的本分。君主考核功績、升降職位,因此有慶賞刑罰;臣子致力于謹慎履職,因此有恪守職責、發揮才能。君主不可干預臣子的本分,臣子不可侵犯君主的事務。上下互不侵擾,稱為“名正”,名正則法順,從而區分萬物、使天下秩序井然。遇到侮辱而不覺恥辱,受到推崇而不驕傲,禁止暴行、平息戰爭,解救世間的爭斗。這是仁君的德行,可以成為君主。恪守職責、安守本分而不亂,謹慎履職而無私,無論饑飽都一心為國,無論毀譽都同樣思慮,受賞時不驕縱,受罰時不怨恨。這是臣子的節操,可以成為人臣。【解讀】這段話通過“君”與“臣”的職責劃分,闡明了“名正法順”的重要性。尹文子指出,君主與臣子各有其職,上下互不侵擾,才能實現名正法順,使萬物各得其所、天下秩序井然。仁君以德行治國,禁暴止爭;臣子以節操履職,無私無怨。這體現了“名分”與“職責”的核心思想,強調上下各司其職、互不越界,是實現社會秩序與和諧的基礎。【原文】世有因名以得實,亦有因名以失實。宣王好射,說人之謂已能用強也,其實所用不過三石,以示左右,左右皆引試之,中闕而止,皆曰:“不下九石,非大王,孰能用是?”宣王悅之。然則宣王用不過三石,而終身自以為九石。三石,實也;九石,名也。宣王悅其名而喪其實。【譯文】世上有因名而得實的情況,也有因名而失實的情況。齊宣王喜歡射箭,喜歡別人說自己能拉強弓,實際上他用的弓不過三石力,卻拿來給左右侍從看,左右侍從都拉弓試力,拉到一半就停下來,都說:“這弓不下九石力,除了大王,誰能拉得動?”宣王因此很高興。然而,宣王用的弓不過三石力,卻終身自以為能拉九石力。三石力是實,九石力是名。宣王因喜好虛名而失去了真實。【解讀】這段話通過齊宣王的例子,揭示了“名”與“實”的關系。尹文子指出,追求虛名可能導致失去真實,齊宣王因左右侍從的奉承而誤以為自己能拉九石力的弓,實際上只能拉三石力。這體現了“名實不符”的危害,強調名分應與實際相符,否則會導致認知偏差與行為失誤。這進一步強調了“正名”的重要性,即通過名實相符來實現對事物的準確理解與有效管理。【原文】齊有黃公者,好謙卑。有二女皆國色,以其美也,常謙辭毀之以為丑惡,丑惡之名遠布,年過而一國無聘者。衛有鰥夫,時冒娶之,果國色,然后曰:“黃公好謙,故毀其子不姝美。”于是爭禮之,亦國色也。國色,實也;丑惡,名也。此違名而得其實矣。【譯文】齊國有一位黃公,喜歡謙卑。他有兩個女兒,都是國色天香,但因為她們太美,黃公常常用謙辭貶低她們,說她們丑陋,于是“丑陋”的名聲遠播,過了適婚年齡,全國無人來聘娶。衛國有一個鰥夫,當時貿然娶了其中一個女兒,發現她果然是國色天香,于是說:“黃公喜歡謙卑,所以貶低自己的女兒,說她們不美。”于是人們爭相以禮相待,發現她們確實是國色天香。國色天香是實,“丑陋”是名。這是違背虛名而得到了真實。【解讀】這段話通過黃公的例子,揭示了“名”與“實”的背離。黃公因過度謙卑而貶低女兒的美貌,導致她們因“丑陋”的虛名而無人問津,直到有人發現真相,才得以正名。尹文子借此說明,虛名可能掩蓋真實,但真實終會顯現。這體現了“名實相符”的重要性,強調名分應與實際一致,否則會導致誤解與不公。同時,也提醒人們不要被虛名所迷惑,應追求真實的價值。【原文】楚人擔山雉者,路人問:“何鳥也?”擔雉者欺之曰:“鳳凰也。”路人曰,“我聞有鳳凰,今直見之。汝販之乎?”曰:“然。”則十金,弗與;請加倍,乃與之。將欲獻楚王,經宿而鳥死,路人不遑惜金,惟恨不得以獻楚王。國人傳之,咸以為真鳳凰,貴欲以獻之,遂聞楚王,感其欲獻于已,召而厚賜之,過于買鳥之金十倍。【譯文】楚國有個挑著山雉的人,路人問他:“這是什么鳥?”挑山雉的人騙他說:“這是鳳凰。”路人說:“我聽說過鳳凰,今天終于見到了。你賣嗎?”挑山雉的人說:“賣。”路人出價十金,挑山雉的人不賣;路人請求加倍,才賣給了他。路人想將“鳳凰”獻給楚王,但過了一夜,鳥死了。路人顧不上心疼錢,只遺憾沒能獻給楚王。國人紛紛傳言,都以為那是真鳳凰,覺得珍貴,想獻給楚王,于是消息傳到楚王耳中。楚王被路人想獻鳳凰的心意感動,召見他并厚厚賞賜,賞金超過買鳥的十倍。【解讀】這段話通過“山雉冒充鳳凰”的故事,揭示了虛名與真實的關系。挑山雉的人用虛名欺騙路人,路人因迷信“鳳凰”的名聲而高價購買,最終雖未獻成,卻因虛名獲得厚賞。尹文子借此說明,虛名可能掩蓋真實,甚至帶來意外的好處,但也可能導致誤解與浪費。這體現了“名實不符”的危害,提醒人們不要被虛名迷惑,應注重事物的真實價值。【原文】魏田父有耕于野者,得寶玉徑尺,弗知其玉也,以告鄰人。鄰人陰欲圖之,謂之曰:“怪石也。畜之,弗利其家,弗如一復之。”田父雖疑,猶錄以歸,置于廡下。其夜玉明,光照一室,田父稱家大怖,復以告鄰人。曰:“此怪之征,遄棄,殃可銷。”于是遽而弁于遠野。鄰人無何盜之,以獻魏王。魏王召玉工相之。玉工望之再拜而立:“敢賀王得此天下之寶,臣未嘗見!”王問價,玉工曰:“此玉無價以當之。五城之都,僅可一觀。”魏王立賜獻玉者千金,長食上大夫祿。【譯文】魏國有個農夫在田野耕作時,發現了一塊直徑一尺的寶玉,但他不知道這是玉,便告訴了鄰居。鄰居暗中想占有這塊玉,對他說:“這是塊怪石,留著對家里不利,不如放回原處。”農夫雖然懷疑,但還是把玉帶回家,放在屋檐下。當晚,玉發出光芒,照亮了整個房間,農夫一家非常害怕,又去告訴鄰居。鄰居說:“這是怪異的征兆,趕緊扔掉,災禍才能消除。”于是農夫急忙把玉扔到了遠處的荒野。鄰居不久后偷偷把玉撿走,獻給了魏王。魏王召來玉工鑒定,玉工一看到玉,立刻拜了兩拜,站起來說:“恭喜大王得到這件天下至寶,我從未見過這樣的玉!”魏王問玉的價值,玉工說:“這塊玉無價,即使用五座城池也只能看一眼。”魏王立刻賞賜獻玉的鄰居千金,并讓他長期享受上大夫的俸祿。【解讀】這段話通過“農夫得玉”的故事,揭示了名實關系與人性貪婪。農夫因不識寶玉而輕信鄰居的謊言,鄰居則利用虛名與欺騙占有了寶玉,最終因獻玉獲得厚賞。尹文子借此說明,虛名與欺騙可能掩蓋真實價值,甚至帶來不義之財,但也暴露了人性的貪婪與不公。這體現了“名實不符”的危害,提醒人們應注重事物的真實價值,避免被虛名與欺騙所迷惑。【原文】幾天下萬里,皆有是非,吾所不敢誣。是者常是,非者常非,亦吾所信。然是雖常是,有時而下用,非雖常非,有時而必行。故用是而失有矣,行非而得有矣,是非之理不同,而更興廢,翻為我用,則是非焉在哉?【譯文】天下萬事萬物,皆有是非對錯,我不敢妄加歪曲。對的通常是對的,錯的通常是錯的,這也是我所相信的。然而,對的雖然通常是對的,但有時卻不被采用;錯的雖然通常是錯的,但有時卻必須實行。因此,采用對的卻可能失敗,實行錯的卻可能成功。是非的道理雖然不同,但興衰交替,反而為我所用,那么是非究竟在哪里呢?【解讀】這段話探討了“是非”的相對性與復雜性。尹文子指出,雖然是非對錯有其普遍標準,但在實際運用中,對的未必被采用,錯的未必被摒棄,甚至有時實行錯的反而成功,采用對的卻失敗。這說明是非并非絕對,而是隨著情境與時機變化而變化。關鍵在于靈活運用是非之理,適應實際需求,而非拘泥于固定的標準。這體現了對“是非”的辯證思考,強調實踐中的靈活性與變通性。【原文】觀堯、舜、湯、武之成,或順或逆,得時則昌;桀、紂、幽、厲之敗,或是或非,失時則亡。五伯之主亦然。宋公以楚人戰于泓,公子目夷曰:“楚眾我寡,請其未悉濟而擊之。”宋公曰:“不可。吾聞不鼓不成列,寡人雖亡國之余,不敢行也。”戰敗,楚人執宋公。【譯文】觀察堯、舜、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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