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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納稅擔保時限問題分析納稅擔保時限問題分析
納稅擔保是指納稅人為保證按時足額繳納稅款及滯納金,由納稅人或第三人向稅務機關提出申請,以其未設置擔保物權或未全部設置擔保物權的財產向稅務機關提供擔保,或由稅務機關認可的納稅保證人為納稅人提供納稅保證的法律行為。在納稅擔保過程中,需要重點關注擔保期限、解除期限、責任期限和履行期限四個方面的時限。
一、擔保繳納期限
擔保期限與納稅人選擇的擔保方式無關,但是與納稅人納稅擔保的稅款、滯納金的繳款期限有著密切的關系。
現行的稅收征管法律中,一般在三種情況下,納稅人可以選擇提供納稅擔保。一是責成納稅人對納稅期限未到的稅款提供納稅擔保。依據《稅收征管法》第38條:稅務機關有根據認為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在規定的納稅期之前經責令其限期繳納應納稅款,在限期內發現納稅人有明顯的轉移、隱匿其應納稅的商品、貨物以及其他財產或者應納稅收入的跡象,責成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的。二是對欠繳稅款、滯納金提供擔保。《稅收征管法》第44條規定:欠繳稅款的納稅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應當在出境前向稅務機關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或者提供擔保。三是對爭議未繳清稅款提供納稅擔保。《稅收征管法》第88條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生爭議時,必須先依照稅務機關的納稅決定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
對于三類不同的稅款、滯納金,納稅擔保期限也不相同:
對于稅務機關依法責成納稅人對納稅期限未到的稅款提供納稅擔保的,其擔保稅款的繳納期限不得超過該稅款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繳納期限。如2015年12月7日,稅務機關依法責成納稅人對2015年12月份的應繳納營業稅款提供納稅擔保,其擔保的稅款繳納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016年1月15日(不考慮法定延期)。
對于納稅人因法律行為對欠繳稅款、滯納金提供納稅擔保的,以及爭議未繳清稅款提供擔保的,其擔保的稅款繳納期限在《稅收征管法》、《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以及《納稅擔保試行辦法》中,均沒有明確的規定,一般情況下,應當依據納稅人法律行為的時限來確定。納稅人出境擔保,以納稅人預期的入境日期繳納期限。爭議未繳稅款擔保,以納稅人預期的行政復議決定期限為繳納期限,一般不超過120日(按復議申請60日和復議決定60日計)。
二、擔保解除期限
納稅人或納稅擔保人在規定的期限內繳納稅款及滯納金或復議決定撤銷原具體行政行為后,稅務機關應當予以解除納稅擔保。解除納稅擔保期限與納稅擔保的形式有關。納稅擔保一般有保證、抵押和質押三種形式,對于不同的擔保形式,其解除期限不盡相同。
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人為其應納稅款繳納提供保證的,在規定的期限內繳納稅款、滯納金的,擔保法律關系即時終結。
納稅人采取抵押形式提供納稅擔保的,在規定的期限內繳納稅款、滯納金的,擔保法律關系即時終結,稅務機關應立即解除抵押關系。
納稅人采取質押形式提供納稅擔保的,在規定的期限內繳納稅款、滯納金的,擔保法律關系即時終結,稅務機關應在三個工作日內返還質物,解除質押關系。
三、擔保責任期限
擔保責任期限是納稅擔保中最重要的期限,必須引起高度重視。納稅人在規定的期限屆滿未繳清稅款及滯納金,稅務機關必須在法定的責任期限內行使擔保權,否則會帶來納稅擔保責任的免除。對于不同的擔保形式,其責任期限也不同。
保證的擔保責任期限為60日。納稅人在規定期限屆滿未繳清稅款及滯納金的,稅務機關應當在期限屆滿之日起60日內要求納稅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繳納稅款、滯納金。納稅保證期間內稅務機關未通知納稅保證人繳納稅款及滯納金以承擔擔保責任的,納稅保證人免除擔保責任。(《納稅擔保暫行辦法》第12條規定)
抵押、質押的擔保責任期限為15日。納稅人在規定期限屆滿未繳清稅款及滯納金的,稅務機關應當在期限屆滿之日起15日內書面通知納稅擔保人自收到納稅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繳納擔保的稅款、滯納金。(《納稅擔保暫行辦法》第24條、第30條規定)
四、擔保履行期限
擔保履行期限是納稅人在規定期限屆滿未繳清稅款及滯納金的,稅務機關在責任期限內通知納稅擔保人履行擔保義務的期限。履行期限一般為15日但是對于不同的擔保形式,其履行期限也有一定的差別。
采取保證形式的納稅擔保人,在納稅人未按期繳清稅款及滯納金時,稅務機關在責任期限內依法書面通知納稅保證人履行擔保義務,納稅保證人應按照納稅擔保書約定的范圍,自收到納稅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繳納稅款及滯納金,履行擔保責任。對于納稅保證人未按照規定的履行保證責任的期限繳納稅款及滯納金的,由稅務機關發出責令限期繳納通知書,責令納稅保證人在限期15日內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可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依法采取強制執行措施。
采取抵押和質押形式的納稅擔保人,在納稅人未按期繳清稅款及滯納金時,稅務機關在責任期限內書面通知納稅擔保人自收到納稅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履行擔保義務,繳納擔保的稅款、滯納金。納稅擔保人坑坑洼洼在規定期限繳納所擔保的稅款、滯納金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在15日內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稅務機關依法拍賣、變賣抵押物,抵繳稅款、滯納金
小編寄語:會計學是一個細節致命的學科,以前總是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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