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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業(yè)二十年的老會計經驗之談,如果覺得有幫助請您打賞支持,謝謝!20個匯算清繳預防后遺癥,來自前線的非編理論的問題知曉2017年5月31日,所有企業(yè)、還有大多數的稅務服務機構們,正忙著最后的收官,幾多悲歡,新的涉稅服務辦法的發(fā)布,讓我們看到了拼知識的時代終于到來,匯算做好,或許才是服務機構下一步起碼的生存之道,但這更是知識的曙光,大力稅手將更加堅定的支持專業(yè)的服務人士與機構的成長!回到議題當中來,我們來聊一下哪些是我們容易忽略或者是我們沒有提前說到,而被質疑或被擔責任的問題出來,這兒包括我們的辦稅人員也是一樣的。

問題一:不要盲目以開具發(fā)票的金額來作為所得稅的收入

增值稅與企業(yè)所得稅遵照各自的規(guī)則運行,比如增值稅主要是從收款的角度考慮的更多,而企業(yè)所得稅是從權利轉移的角度考慮更多,基本上不考慮收款是不是主要的確認前提,有幾項特例我們后續(xù)說明。

比如2016年12月甲企業(yè)提供建筑服務,收款1000萬元(價稅),但是當年度還沒有進行施工,依照國稅函[2008]875號文件規(guī)定,沒有完工進度,不需要確認收入,因此當年的增值稅申報收入價稅1000萬元,企業(yè)所得稅是0元,會計處理上也是0元,后兩者的判斷規(guī)則一致(除了經濟利益流入的差異)。

問題二:不要以發(fā)票論英雄,作為稅前扣除的條件

大家首先可以看到,國稅函[2008]875號文件對于勞務的提供,是需要考慮完工百分比的計算收入,并同時計算成本的,此時的計算方式是按完工百分比進行的,特別是建筑企業(yè),沒有發(fā)票仍是可以估計的,此時還跟人家要發(fā)票作扣除?

另外還有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依據國稅發(fā)[2009]31號文件:出包工程未最終辦理結算而未取得全額發(fā)票的,在證明資料充分的前提下,其發(fā)票不足金額可以預提,但最高不得超過合同總金額的10%。

不過我們還是要注意一下,有一些服務,企業(yè)就是按照開具發(fā)票來核算收入,并不是按照完工百分比,基本上關注的人少,比如軟件開發(fā)之類,關于此我們就可以好好查了!沒有按照勞務的收入確認完工比,是按發(fā)票,除非兩者恰好一樣,這兒以票來作收入就是不對的!

問題三:次年5月31日前未取得發(fā)票的扣除

這兒要明確是不是涉及稅前扣除的發(fā)票取得,并不是所有的未取得發(fā)票的就需要調整,比如在建工程之中的發(fā)票未取得,那還沒有進入損益,要也是折騰。但千萬別給人家調增了,要區(qū)分是不是進入損益表中來看。

這兒估計會有打架,有人士認為沒有發(fā)票照樣扣除,因為無法取得發(fā)票,那可以大膽扣除,只是征管層面需要抵抗,復議與訴訟環(huán)節(jié)估計都要折騰,做好這個準備,又不想不扣計稅,那就心里有數做吧。但是給出審核意見的機構可是要注意了,一定多備個錄,方便將來對方拿來說沒有把風險做好服務,就不妙了。

還有一些你是明確可能難以取得所謂的發(fā)票的,比如外部勞務工,比如銀行的利息單,同業(yè)拆借的利息單,還有金融商品買賣的發(fā)票,發(fā)行債券的發(fā)票,這些有難度或大家沒有關注好的取得,是不是面臨著被調整的風險呢?但小編認為這些是靠譜的支出,真要以沒有票去調整,是不是真有些那個了。

問題四:轉讓金融商品損失或變賣非貨幣性資產的虧本業(yè)務

嚴格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資產損失的清單申報規(guī)定,那是需要清單申報的,有能做的最好做上,不能做的,考慮好這個要求純是有一些對市場經濟的不相信啊,未來也是可能得到溝通的,畢竟虧本做生意的事兒現在多了去了。

問題五:權責發(fā)生制的例外事項

主要涉及如下幾個方面:利息、特許權使用費,這是按照約定支付確認的,對于財政補貼、接受捐贈,這是按照實際收到確認的,對于租金收入,這是可以選擇約定收到,也是可以選擇權責發(fā)生制的方法的。

對于利息,特許權使用費,其融資成本、無形資產攤銷是不是也要配比收付扣除的呢?這并不強制這樣調整,只要符合稅前扣除的條件,小編認為就是可以扣除的。

對于財政補貼、接受捐贈,不要光看賬上的,要看是不是收到,如果光說沒有落地,可以作納稅調減處理的,因為沒有收到。對于財政補貼,收到時會計上掛賬,也是需要進行納稅調增的,比如上市的地方政府獎勵,那是收到時就需要作收入的,除非約定說不上市你們就退回來的約定。

對于分期收款銷售商品,收入可以分期確認的,那成本也需要分期扣除,這個是對應的,小編認為跟利息、特許權使用費還是不同的,后者是持有的成本必須要發(fā)生的,前者是轉讓的成本并不隨時間發(fā)生的。

問題六:匯兌收益與損失,是虛的,同樣需要作收入與支出

實施條例規(guī)定:企業(yè)在貨幣交易中,以及納稅年度終了時將人民幣以外的貨幣性資產、負債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幣匯率中間價折算為人民幣時產生的匯兌損失,除已經計入有關資產成本以及與向所有者進行利潤分配相關的部分外,準予扣除。

對于走出去的企業(yè),借的錢可能產生相應的收益或損失,這一點也要納入計稅。

問題七:未處置資產作損失

沒有處置的資產估計損失,那相當于未達到損失扣除條件,我們應不予認可此損失的稅前扣除。可以直接考慮認為是無價值的,出具一個無價的說明或技術驗證,直接作0處理,畢竟抵稅的交易可能比變賣的錢更有利一些。

問題八:2017年報銷的16年的支出作納稅調減

這主要是涉及權責發(fā)生制的扣除問題,比如你非要問說15年的發(fā)票開具日期,15年未入賬報銷,16年度能不能稅前扣除,這直接回絕了不行,通常是這樣的結果,但現實當中基本上難以杜絕,以致我們在這兒只能說看地方的稅收征管環(huán)境,以及自己能不能減少這樣的處理。

對于16年度未及入賬,17年入賬報銷了,能否計入16年度稅前扣除,小編認為是可以的,只是人們感覺不大對勁,只是感覺。

問題九:追溯調整的因難及變通,需要提前說清楚責任

這種情形除上問題八中的,比如是計提費用性質,比如16年12月發(fā)生的廣告費,沒有在次年5月31日前取得發(fā)票,結果納稅調增了,第二年6月取得發(fā)票理論上要追溯重新申報,此時有人士認為就以取得發(fā)票作為稅前扣除的條件,這是不對的。但現實當中這種變賣處理也較多,畢竟是給國家早繳稅了,這個前提大家多是理解的。

問題十:稅前扣除并不是必須支付

經常聽到有的人士解釋次年5月31日前支付就可以稅前扣除,這是對于工資薪金是這樣規(guī)定的,對于交易事項,只是說要取得合規(guī)票據,并沒有規(guī)定要付款,這個付款是商業(yè)信用的問題。只是付款往往跟增值稅發(fā)票開具相關,以致經常在這兒理想的5月31日前取得發(fā)票是所得稅空想的要求。于此想說的是并沒有規(guī)定發(fā)生業(yè)務交易時支付款項是扣除的一個條件。

事項11:利息支出

利息支出到底如何扣?理論與現實總是差的很遠,有人理解是權責發(fā)生制的計提扣除,有人認為是支付,有人認為是取得發(fā)票,不一而足,但是我們不得不說,種種意見是我們稅法沒有規(guī)定清楚嗎,還是我們的理解就是本來差距這么大呢?

(1)一筆利息,當年計提50萬元,次年5月31日前未付出!調增?

這是明顯違背權責發(fā)生制的原則,認為沒有發(fā)票?增值稅規(guī)定清楚,在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開具發(fā)票,即收息日,所得稅非逼著人家在5月31日前取得發(fā)票?這是明顯是不合邏輯融通的,但有合同有計算標準,不是一樣可以嗎?小編認為應是當年度稅前扣除!小編寄語:不要指望一張證書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巔峰。考試只是檢測知識掌握的一個手段,不是目的。千萬不要再考試通過之后,放松學習。財務人員需要學習的有很多,人際溝通,實務經驗,excel等等等等,都要學,都要積累。要正確看待考證,證考出來,可以在工作上助你一臂之力,但是絕對不是說有了證,就有了一切。有證書知識比別人多了一個選擇。會計學的學習,必須力求總結和應用相關技巧,使之更加便于理解和掌握。學習時應充分利用知識的關聯性,通過分析實質,找出核心要點。

(2)承上,如果次年6月1日后付,那是追溯上年度還是支付年度?

權責發(fā)生制,當然要追溯了,這又強調權責發(fā)生制了,因為啥,支付了,舉證了之前年度的真實性,難道之前年度計提就沒有真實性嗎?

因此小編是非常的反對這種理解,比如去問一下哪家銀行在次年5月31日前未支付的計提利息是不能稅前扣除的?記賬的成本難道不是成本?當然,人在屋檐下,那適當的看看是不是適當的放手也減少爭議不是。

上面的情形更有人搬出利息收入是根據約定的付息時間確定的,與此相匹配,利息支出也要在收入對應的期間才合理!小編試問題,匹配是自己的匹配,還是要跟第三方納稅人的匹配,利息的匹配是對應于自己的經營收入,跟對方作不作收入有毛關系?利息支出的其他限制情形也很多,小編就不展開其他的事項了。

事項12:總分機構的涉稅檢查事項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7號規(guī)定:

(1)對于分支機構的檢查

二級分支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自行對其主管二級分支機構實施稅務檢查,可對查實項目按照《企業(yè)所得稅法》的規(guī)定自行計算查增的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納稅額。

計算查增的應納稅所得額時,應減除允許彌補的匯總納稅企業(yè)以前年度虧損;對于需由總機構統(tǒng)一計算的稅前扣除項目,不得由分支機構自行計算調整。

二級分支機構應將查補所得稅款的50%分攤給總機構繳納,其中25%就地辦理繳庫,25%就地全額繳入中央國庫;50%分攤給該二級分支機構就地辦理繳庫。

(2)對于總機構的檢查

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應對查實項目按照《企業(yè)所得稅法》》的規(guī)定統(tǒng)一計算查增的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納稅額。

總機構應將查補所得稅款(包括滯納金、罰款,下同)的50%按照本辦法第十五條規(guī)定計算的分攤比例,分攤給各分支機構(不包括本辦法第五條規(guī)定的分支機構)繳納,各分支機構根據分攤查補稅款就地辦理繳庫;50%分攤給總機構繳納,其中25%就地辦理繳庫,25%就地全額繳入中央國庫。

不過這個事兒跟匯算清繳關系到不大,但是對于總分機構之間的分攤卻是有財政利益分配關系的。匯算清繳期間,稅務機關也可以對此進行檢查,因為稅務檢查可能嫌麻煩,更多的稅款是直接有可能全部結算當地了。

事項13:計提的稅金及附加

營改增之前,2016年5月1日前,我們知道,建筑業(yè)的會計核算收入是按完工百分比,同時是計提營業(yè)稅金及附加的,這部分計提,由于不在匯算期間繳納,因此不讓稅前扣除。這兒的收入是可以直接認到所得稅完工百分比同樣方法的上面的,由于未支付當然不能稅前扣除。估計2016年度仍會有計提的稅金及附加。如果有根據建筑業(yè)營業(yè)稅或增值稅納稅義務發(fā)生繳納的,那是允許扣除稅金及附加的。

對于房地產企業(yè)來講,預售收入是屬于所得稅的收入的,營改增前其繳納的稅金及附加是可以稅前扣除的,因為人家都繳納了,也有收入配比。只是有企業(yè)可能已做到了稅金及附加中,有的企業(yè)是記在應交稅費的借方中,此時都允許扣除,看情形是不是納稅調整。對于房開企業(yè)計提未繳納的土地增值稅,那是不允許稅前扣除的。

但是營改增之后,由于增值稅并不存在于收入組成中,而是價外稅了,那此時完全不需要加計回來按營業(yè)稅的路子來處理,就是不含稅金額(并不是扣除預征稅款的不含稅,很多人在盤這個小九九)。對于計提的附加稅費,如果是繳納了,那就是可以扣除的。只是納稅人如果是簡易的這是能夠對上的。如果是一般計稅方法,這個進銷混一起了,如何知道附加是哪一個銷項誰的呢?按照比例分攤?小編認為由于其屬于發(fā)生制的方式了,未達納稅義務的計提是放在待轉銷項稅額中,根本不納入計算附加稅費,反正收入砍掉了,那是不能再拿回來讓計算所得稅的,所以營改增也是一個好事兒!

事項14:匯總納稅企業(yè)的費用額度

這個是給大家提示一下,匯總納稅并不是屬于各個機構調整數據的加總,是一體化的計算,但有一些是不能享受共同額度的,比如福利費、業(yè)務宣傳費和廣告費、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補充醫(yī)療保險與補充養(yǎng)老保險等,這些是由大口徑的基數計算的,不要以每一家的調整加總,這樣可能就多調整數據了。對于社保與公積金,這是各地都是要求的屬于個人的口徑,這個是可以加總的。例如住房公積金是按照每個人的標準計算的,并不是全體人員工資薪金的比例算總額度的。

事項15:補充醫(yī)療保險的混水摸魚

現在的補充醫(yī)療變得越來越不純潔了,被保險公司開發(fā)成萬能保險包了,里面有壽險,甚至子女險,意外險,這些是必須要調整出來的,分不清也是要找個比例拆出來調增的。

事項16:商業(yè)健康險,很熱鬧,但企業(yè)所得稅沒有整明白

個人承擔的商業(yè)健康險購買,跟企業(yè)不貼邊兒,不聊這個。對于企業(yè)為員工購買的,那如果認為是工資薪金,就按工資薪金來作管理制度,并且最重要的還要做什么?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先,以后月份每月最多扣200元。

事項17:固定資產加速折舊

對于<=5000元的一次性扣除,并不是解釋為不是固定資產直接費用化了,而是固定資產先,再加速折舊,這個意思是要做加速折舊表的填寫,這樣的話,就有保障了,不做備案,小編認為那可以不讓加速折舊,盡管備案只是一個小事兒,但先把稅補一下是不是就不妙了。

事項18:預提費用沖減,一樣需要作納稅調減,別帶來利益損失

15年度計提費用1000萬元,16年沖減了500萬元,15年度作納稅調增1000萬元,16年度匯算清繳時需要作納稅調減500萬元,有時因為沒有體現預提性質,有時我們的同志們會想不到沖減的調減。

事項19:高新技術企業(yè)的收入口徑與研發(fā)費用的口徑關系

如果是高新技術企業(yè),主要有兩個收入指標:

(1)近一年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yè)同期總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總收入是指收入總額減去不征稅收入。收入總額與不征稅收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所得稅法》(以下稱《企業(yè)所得稅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以下稱《實施條例》)的規(guī)定計算。這里我們要關注的是股權轉讓收入,并不是投資收益的收入口徑。

(2)企業(yè)近三個會計年度(實際經營期不滿三年的按實際經營時間計算,下同)的研究開發(fā)費用總額占同期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1.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小于5,000萬元(含)的企業(yè),比例不低于5%;2.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在5,000萬元至2億元(含)的企業(yè),比例不低于4%;3.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在2億元以上的企業(yè),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業(yè)在中國境內發(fā)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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