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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Technicalstandardfostrengtheningofbuilding主編單位:重慶市建筑科學研究院有限公司批準部門:重慶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施行日期:2023年11月01日渝建標2023〕25號重慶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的通知各區縣(自治縣)住房城鄉建委,兩江新區、西部科學城重慶高新現批準《既有建筑抗震鑒定與加固技術標準》為我市工程建設地方標準,編號為DBJ50/T-449-2023,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標準文本可在標準施行后登錄重慶市住房和城鄉建設技術發展中心官網免費下載。本標準由重慶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負責管理,重慶市建筑科學研究院有限公司負責具體技術內容解釋。重慶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2023年7月27日根據重慶市城鄉建設委員會關于印發《2014年工程建設標準制組經廣泛調查研究,認真總結實踐經驗,參考有關國內標準和地、地基和基礎;多層砌體房屋;多層和高層鋼筋混凝土房屋;內框架和底層框架砌體房屋;單層鋼筋混凝土柱廠房;單層磚柱廠本標準由重慶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負責管理,由重慶市建筑科學研究院有限公司負責具體技術內容的解釋。使用過程中的意見或建議,請隨時反饋給重慶市建筑科學研究院有限公司(地址:重慶市渝中區長江二路221號,郵政編碼:400016,電話,以供今后修訂時參考。本標準主編單位、參編單位、主要起草人和審查專家:林亮倫廖新雪華建民周顯毅楊越何世兵張興偉毛斌斌李成芳王超魏奇科張意1總則 12術語和符號 32.1術語 32.2符號 53基本規定 63.1抗震鑒定 63.2抗震加固 9 4.1一般規定 4.2場地的抗震鑒定 4.3地基基礎的抗震鑒定 4.4地基基礎的抗震加固 5多層砌體房屋 5.1一般規定 5.2抗震措施鑒定 5.3抗震承載力鑒定 255.4抗震加固方案選擇 5.5抗震加固設計與施工 306多層和高層鋼筋混凝土房屋 6.1一般規定 6.2抗震措施鑒定 446.3抗震承載力鑒定 6.4抗震加固方案選擇 6.5抗震加固設計與施工 7內框架和底層框架砌體房屋 7.1一般規定 7.2抗震措施鑒定 7.3抗震承載力鑒定 7.4抗震加固方案選擇 7.5抗震加固設計 768單層鋼筋混凝土柱廠房 798.1一般規定 8.2抗震鑒定 8.3抗震加固方案選擇 8.4抗震加固設計 9單層磚柱廠房 9.1一般規定 9.2抗震措施鑒定 909.3抗震承載力鑒定 9.4抗震加固方案選擇 9.5抗震加固設計 10.1一般規定 9810.2抗震措施鑒定 9910.3抗震承載力鑒定 10.4抗震加固 11施工安全規定 11.1一般規定 11.2拆除施工 11.3加固施工 12質量檢查與驗收 12.1質量檢查 11.2工程質量驗收 附錄A樓層綜合能力抗震指數 附錄B磚房抗震墻基準面積率 附錄C建筑結構加固方法和工藝過程劃分 本標準用詞說明 引用標準名錄 121條文說明 1 3 3 5 6 6 9 4.1Generalrequiremen 4.2Seismicappraisal 4.4Seismicretrofitofsubgradeand 5Multi-storymasonrybuil 5.2Appraisalofseismicfortificationmeasures 5.3Appraisalofseismiccapac 255.4Choiceofseismicretrol 275.5Designandconstruction 306Multi-storyandtallreinfo 43 6.2Appraisalofseismicfortificat 446.3Appraisalofseismiccapac 6.4Choiceofseismicretrofitschemes 6.5Designandconstruction 577Multi-storymasonrybuildings 707.2Appraisalofseismicfortificationmeasures 727.3Appraisalofseismiccapacity 7.4Choiceofseismicretrofit 747.5Designofseismicretrolit 8Single-storyfactoryb 79 8.2Appraisalofseismicfor 8.3Choiceofseismi 8.4Designofseismicretrolit 9Single-storyfactorybuildingswith 899.2Appraisalofseismicfortificationmeas 909.3Appraisalofsei 929.5Designofseismicretrof 94 98 98 99 12Checkandacceptanceofconstuctionquality 12.2Acceptanceofconstructionquali AppendixAComprehensive AppendixBCharacteristicratioofseismicwall AppendixCDividingstrengtheningmethodsandconst Wordingofthisstandard ExplanationofProvisionss 11.0.1為貫徹執行國家建筑抗震方面的法規,對既有建筑的抗震能力進行鑒定,為抗震加固或采用其它抗震減災對策提供依1.0.2本標準適用于重慶抗震設防烈度為6度(0.05g)、7度(0.10g)地區既有建筑的抗震鑒定,和既有建筑抗震的加固設計1.0.4既有建筑的抗震鑒定和抗震加固,應根據建筑的重要性1甲類建筑,應專門研究確定。其抗震措施的核查及加固2乙類建筑,其抗震措施的核查及加固應按比本地區抗震4丁類建筑,其抗震措施的核查及加固應允許按比本地區2區設防烈度適當降低要求實施?!督ㄖこ炭拐鹪O防分類標準》GB50223中特殊設防類、重點設防類、標準設防類、適度設防類的簡稱。1.0.5既有建筑抗震鑒定和加固時,應根據實際需要和可能,按下列規定選擇其后續工作年限,且不應低于設計剩余工作年限:1后續工作年限為30年以內(含30年)的建筑,應至少采用后續工作年限30年;2后續工作年限為30年以上40年以內(含40年)的建筑,后續工作年限不應少于40年;3后續工作年限為40年以上50年以內(含50年)的建筑,后續工作年限宜采用50年。1.0.6不同后續工作年限的既有建筑,其抗震鑒定和加固應符合下列規定:1后續工作年限40年或30年,多遇地震的地震作用分別取重現期40年或30年,抗震措施和抗震承載力應滿足本標準要求,且不低于原建造時的抗震要求。當抗震措施不滿足要求而現有抗震承載力較高時,也可考慮構造影響系數或提高地震作用對建筑進行綜合抗震能力評估。2后續工作年限50年,多遇地震的地震作用取重現期50年,抗震措施和抗震承載力應滿足現行國家標準《建筑抗震設計規范》GB50011的要求。當限于技術條件,難以按現行標準執行時,允許調低其后續工作年限,并按后續工作年限40年建筑的要求從嚴進行處理。3抗震加固設計工作年限宜與抗震鑒定的后續工作年限一致,當抗震加固設計工作年限大于抗震鑒定的后續工作年限時,應按抗震加固設計工作年限重新進行抗震鑒定。1.0.7既有建筑的抗震鑒定和加固,除應符合本標準的規定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32.1.1抗震鑒定seismicappraisal通過檢查既有建筑的設計、施工質量和現狀,按規定的抗震設防要求,對其在地震作用下的抗震性能進行評估。2.1.2綜合抗震能力comprehensiveseismiccapability整個建筑結構綜合考慮其抗震措施和承載力等因素所具有的抵抗地震作用的能力。2.1.3結構構件既有承載力existingcapacityofstructuralmember既有結構構件由材料強度標準值、結構構件(包括鋼筋)實有的截面面積和對應于重力荷載代表值的軸向力所確定的結構構件承載力,包括既有受彎承載力和既有受剪承載力等。2.1.4建筑抗震加固seismicretrolitofbuilding使既有建筑達到規定的抗震設防要求而進行的加固設計及施工。2.1.5面層加固法masonrywallstrengtheningwithcement在砌體墻側面增抹一定厚度無筋或帶鋼絲網的水泥砂漿的2.1.6板墻加固法wallstrengtheningwithreinforcedcon-在墻側面設置鋼筋網并澆筑或噴射混凝土的加固方法。2.1.7外加柱加固法masonrywallstrengtheningwithrein-在砌體墻交接處增設鋼筋混凝土構造柱的加固方法。42.1.8壁柱加固法mansonrypillarstrengtheningwithrein-2.1.9混凝土套加固法structurememberstrentheningwith在原有的鋼筋混凝土梁柱或砌體柱外包一定厚度的鋼筋混2.1.10鋼構套加固法structurememberstrentheningwith2.1.11粘貼纖維布加固structuralmemberstrengtheningwithfibrereinforcedpolymer在原有的鋼筋混凝土梁柱板表面用膠粘材料粘貼纖維片材2.1.12外粘型鋼加固法structuralmemberstrengtheningwithexternallybond2.1.13后續工作年限continuousseismicworkinglife,con-2.1.14加固設計工作年限desi2.2.1作用和作用效應:Nc——對應于重力荷載代表值的軸向壓力;Ve——樓層的彈性地震剪力;S——結構構件地震基本組合的作用效應設計值。2.2.2材料性能和抗力:M,——加固后構件受彎承載力;V,——加固后構件或樓層受剪承載力;R——加固后結構構件承載力設計值;K——加固后結構構件剛度;/o、o——材料現有的強度設計值、標準值;2.2.3幾何參數:A,——實有鋼筋截面面積;Amo——原有抗震墻截面面積;A——加固后抗震墻截面面積;b——加固后構件截面寬度;h—一加固后構件截面高度;2.2.4計算系數:——加固后樓層屈服強度系數;山——加固后結構構造的體系影響系數;業——加固后結構構造的局部影響系數。62調查建筑現狀與原始資料相符合的程度、施工質量和維4對既有建筑整體抗震性能做出評價,對符合抗震鑒定要2對重點部位與一般部位,應按不同的要求進行檢查和3對抗震性能有整體影響的構件和僅有局部影響的構件,3.1.3既有建筑的抗震鑒定應包括抗震措施鑒定和抗震承載力1當抗震措施鑒定和抗震承載力鑒定均滿足時,可判定為2當抗震措施不滿足本標準相關要求時,應考慮體系影響系數和局部影響系數進行綜合抗震能力分析,抗震設防烈度為77度(0.10g)地區也可采取下列提高地震作用的方法進行整體結構抗震分析,結構構件的承載力滿足本標準3.1.5條規定時,可不1)對于混凝土結構,地震作用提高系數可取1.3。2)對于砌體結構,地震作用提高系數可取1.5。3當抗震措施鑒定滿足要求,主要抗側力構件的抗震承載力不低于規定的95%、次要抗側力構件的抗震承載力不低于規定4場地、地基和基礎的抗震鑒定及抗震加固按本標準第43.1.4抗震措施鑒定應包括宏觀控制和抗震構造措施的鑒定,1檢查結構體系,應找出其破壞會導致整個體系喪失抗震5檢查結構材料實際達到的強度等級,當低于規定的最低6檢查結構構件的連接構造是否滿足結構整體性的要求;7檢查非結構構件與主體結構的連接構造是否滿足不倒塌3.1.5抗震鑒定時的抗震驗算可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筑抗震設8計規范》GB50011規定的方法,按下式進行式中S結構構件內力(軸向力、剪力、彎矩等)組合的設計震設計規范》GB50011的規定采用;后續工作年限為30年、40年的水平地震影響系數最大值應不低于現行標準相應值的0.8倍、0.9倍。R調整后的結構構件承載力設計值。R結構構件承載力設計值,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筑抗Yea抗震鑒定的承載力抗震調整系數,后續工作年限和地震作用重現期40年、50年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筑抗震設計規范》GB50011的承載力抗震調整系數值采用,后續工作年限和地震作用重現期30年為現行國家標準《建筑抗震設計規范》GB50011的承載力抗震調整系數值的0.85倍,如水平地震影響系數最大值已調整,本系數將不做3.1.6既有建筑的抗震鑒定要求,可根據建筑所在場地、地基和2V類場地、復雜地形、嚴重不均勻土層上的建筑以及同一建筑單元存在不同類型基礎時,可提高抗震鑒定要求;3有全地下室、箱基、筏基和樁基的建筑,可降低上部結構的抗震鑒定要求;4對經過多年使用的既有建筑,抗震鑒定時可考慮基礎土9層被壓密的有利影響。3.1.7對不符合鑒定要求的建筑,可根據其不符合要求的程度、部位對結構整體抗震性能影響的大小,以及有關的非抗震缺陷等實際情況,結合使用要求、城市規劃和加固難易等因素的分析,提3.2抗震加固3.2.1既有建筑抗震加固的設計原則應符合下列規定:1加固方案應根據抗震鑒定結果的綜合分析,分別采用房2對加固過程中可能出現傾斜、失穩、過大變形或坍塌的結構,應在加固設計文件中提出相應的臨時性安全措施;3加固或新增構件的布置,應消除或減少不利因素,防止局部加強導致結構剛度或強度突變;4新增構件與原有構件之間應有可靠連接;新增的抗震墻、柱等豎向構件應有可靠的基礎;5加固所用混凝土強度等級應比原構件的實際強度等級提6對于不符合鑒定要求的女兒墻、門臉、出屋頂煙囪等易倒塌傷人的非結構構件,應拆除或降低高度,需要保持原高度時應加固。3.2.2抗震加固的方案、結構布置和連接構造,應符合下列規定:1不規則的既有建筑,宜使加固后的結構質量和剛度分布2對抗震薄弱部位、易損部位和不同類型結構的連接部位,其承載力或變形能力宜采取比一般部位增強的措施;3抗震加固方案應結合原結構的具體特點和技術、經濟條4有條件時,可考慮采用消能減震技術或隔震技術,提高結構整體抗震性能;5抗震加固方案的選擇宜與既有建筑的維護和改造相結3.2.3既有建筑抗震加固設計時,地震作用和結構抗震驗算應符合下列規定:1抗震加固時的結構抗震驗算按3.1.5條進行;2加固后結構的分析和構件承載力計算,應符合下列規定:1)結構的計算簡圖,應根據加固后的荷載、地震作用和實際受力狀況確定;當加固后結構剛度和重力荷載代表值的變化分別不超過原來的10%和5%時,應允許不計入地震作用變化的影響;在條狀突出的山嘴、高聳孤立的山丘、非巖石的陡坡、河岸和邊坡邊緣等不利地段,水平地震作用應乘以增大系數1.1~1.6;2)結構構件的計算截面面積,應采用實際有效的截面3)結構構件承載力驗算時,應計入實際荷載偏心、結構構件變形等造成的附加內力;并應計入加固后的實際受力程度、新增部分的應變滯后和新舊部分協同工作的程度對承載力的影響。3體系影響系數和局部影響系數應根據房屋加固后的狀態3.2.4建筑抗震加固設計文件應符合國家規定的設計深度要求,設計單位應在施工前向施工單位進行技術交底。3.2.5建筑抗震加固工程施工現場應建立健全質量管理體系;施工現場應配備相應的施工技術標準和規范。3.2.6抗震加固工程施工前,施工單位應編制加固工程施工專項方案并經監理(建設)單位審查批準;對危險性較大的工程,專項施工方案應組織專家進行論證。施工單位應對從事加固工程施工作業的人員進行技術交底。3.2.8加固所用的砌體塊材、砂漿和混凝土的強度等級,鋼筋、鋼材的性能指標,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抗震設計規范》GB50011的有關規定;其他各種加固材料和膠粘劑的性能指標應符合國家現行相關標準、規范的要求,其耐久性尚應滿足主體結構后續工作年限的要求。3.2.9抗震加固的施工應符合下列規定:1應采取措施避免或減少損傷原結構構件;2原結構與抗震鑒定結果和竣工圖不一致,或存在影響結構性能的缺陷時,應會同加固設計單位采取處理措施。3.2.10抗震加固工程的質量驗收應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筑結構加固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550的規定進行。4.1一般規定4.1.1既有建筑抗震鑒定時,應根據建筑抗震鑒定的需要,結合搜集的已有資料和調查的情況進行綜合分析,提出抗震鑒定方4.1.2場地、地基和基礎的抗震鑒定,應包括場地抗震鑒定和地基基礎抗震鑒定。4.1.3建造于對抗震有利地段的建筑,可不進行場地對建筑影響的抗震鑒定。4.1.4對位于危險地段的既有建筑,應結合規劃提出是否需要遷移避險和專門處置的建議。4.1.5地基基礎應先進行有無嚴重靜載缺陷的鑒定,再進行抗4.1.6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既有建筑,可不進行地基基礎的抗26度時各類建筑;37度時地基基礎現狀無嚴重靜載缺陷的乙、丙類建筑;4地基主要受力層范圍內不存在軟弱土、飽和砂土和飽和粉土或嚴重不均勻土層的乙、丙類建筑。4.2場地的抗震鑒定4.2.17度時,建筑場地為條狀突出山嘴、高聳孤立山丘和強風化巖陡坡、河岸和邊坡的邊緣等不利地段,應對其地震穩定性、地基滑移及對建筑的可能危害進行評估;非巖石斜坡的坡度及建筑場地與坡腳的高差均較大時,應估算局部地形導致其地震影響增大的后果。4.2.2山地建筑吊腳、掉層結構應重點檢查吊腳或掉層邊坡的穩定性。4.3地基基礎的抗震鑒定4.3.1地基基礎現狀的鑒定,應著重調查上部結構的不均勻沉降裂縫和傾斜,基礎有無腐蝕、酥堿、松散和剝落,上部結構的裂縫和傾斜,或雖有裂縫、傾斜但不嚴重且無可評為無嚴重靜載缺陷。對靜載下已出現嚴重缺陷的地基基礎,應審核其靜載下的承載力。4.3.2地基基礎鑒定應符合下列規定:1基礎下主要受力層存在軟弱土且厚度不大于5m時,可不進行建筑在地震作用下沉陷的估算。2采用樁基的建筑,對下列情況可不進行樁基的抗震驗算:1)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筑抗震設計規范》GB50011規定可不進行樁基抗震驗算的建筑;2)位于斜坡但地震時土體穩定的建筑。4.3.3抗震鑒定應符合下列規定:1軟弱土地基的高層建筑,應進行地基和基礎的抗震承載力驗算。2既有天然地基的抗震承載力驗算,應符合下列規定:1)天然地基的豎向承載力,可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筑抗震設計規范》GB50011規定的方法驗算。其中,地基承載力特征值應改用長期壓密地基土承載力特征值,其值可按下式計算:地基土抗震承載力調整系數,可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筑抗震設計規范》GB50011采用;fx長期壓密地基土承載力特征值(kPa);J?地基承載力特征值(kPa),其值可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筑地基基礎設計規范》GB50007采用;S地基土承載力長期壓密提高系數,其值可按表4.3.3-1采用。年限與巖土類別注:1Po指基礎底面實際平均壓應力(kPa);2使用期不夠或巖石、碎石土、其他軟弱土,提高系數值可取1.0。2)承受水平力為主的天然地基驗算水平抗滑時,抗滑阻力可采用基礎底面摩擦力和基礎正側面土的水平抗力之和;基礎正側面土的水平抗力,可取其被動土壓力的1/3;抗滑安全系數不宜小于1.1;當剛性地坪的寬度不小于地坪孔口承壓面寬度的3倍時,尚可利用剛性地坪的抗滑能力。4樁基的抗震承載力驗算,可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筑抗震設57度時山區建筑的擋土結構、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外墻的穩定性驗算,可采用現行國家標準《建筑地基基礎設計規范》GB50007規定的方法;抗滑移安全系數不應小于1.1,抗傾覆安全系數不應小于1.2。驗算時,土的重度應除以地震角的余弦,墻背填土的內摩擦角和墻背摩擦角應分別減去地震角和增加地震角。4.3.4土質地基的同一結構單元存在不同類型基礎或基礎埋深不同時,宜根據地震時可能產生的不利影響,估算地震導致兩部分地基的差異沉降,檢查基礎抵抗差異沉降的能力,并檢查上部結構相應部位的構造抵抗附加地震作用和差異沉降的能力。4.4地基基礎的抗震加固4.4.1既有建筑抗震加固時,應按地基基礎實際承受荷載進行地基承載力計算,必要時尚應進行地基沉降變形計算。根據計算結果,確定地基基礎加固的必要性和提出加固方法的建議。4.4.2建筑物的地基沉降變形計算值應不大于地基沉降變形允許值,地基變形計算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筑地基基礎設計規范》GB50007的相關規定。4.4.3當地基豎向承載力不滿足要求時,可作下列處理:1當基礎底面壓力設計值超過地基承載力特征值10%以內時,可采用提高上部結構抵抗不均勻沉降能力的措施。2當基礎底面壓力設計值超過地基承載力特征值10%及以上或建筑已出現不容許的沉降和裂縫時,可采取放大基礎底面4.4.4當地基或樁基的水平承載力不滿足要求時,可采用增設4.4.5受較大水平荷載或位于斜坡上的既有建筑地基基礎加固,以及鄰近新建建筑、深基坑開挖、新建地下工程基礎埋深大于既有建筑基礎埋深并對既有建筑產生影響時,尚應進行地基穩定性驗算。4.4.6地基基礎的加固也可根據抗震鑒定結果采用現行行業標5.1一般規定5.1.1本章適用于燒結普通磚、燒結多孔磚、混凝土中型空心砌塊、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塊、粉煤灰中型實心砌塊砌體承重的多層粉煤灰中砌塊”即“燒結普通磚、燒結多孔磚、混凝土中型空心砌5.1.2既有多層砌體房屋抗震鑒定時,房屋的高度和層數、抗震墻的厚度和間距、墻體實際達到的砂漿強度等級和砌筑質量、墻體交接處的連接以及女兒墻、樓梯間和出屋面煙囪等易引起倒塌傷人的部位應重點檢查;7度時,尚應檢查墻體布置的規則性,檢5.1.3多層砌體房屋的外觀和內在質量應符合下列規定:1墻體無嚴重酥堿和明顯歪閃;2支承大梁、屋架的墻體無豎向裂縫,承重墻、自承重墻及其交接處無明顯裂縫,承重墻無傾斜;4混凝土構件符合本標準第6.1.2條的有關規定。5.1.4既有砌體房屋的抗震鑒定,應按房屋高度和層數、結構體系的合理性、墻體材料的實際強度、房屋整體性連接構造的可靠性、局部易損易倒部位構件自身及其與主體結構連接構造的可靠性以及墻體抗震承載力的綜合分析,對整幢房屋的抗震能力進行5.1.5多層砌體房屋總層數不應超過表5.1.5所列的限值,總高度不宜超出表5.1.5所列的限值,并不應超過該表最大高度的1.2倍。當房屋層數超過最大限值或高度超過最大限值的1.2倍時,應采取改變結構體系等抗震減災措施。對各層橫墻較少的房屋總高度,應比表5.1.5的規定相應降低3m,層數應相應減少一層;對各層橫墻很少的房屋,還應再減少一層。乙類的多層砌體房屋應允許按本地區設防烈度查表,但層數應減小一層且總高度應降低3m。墻體類別高度高度八七多孔磚墻七七七六七六六五六五5.1.6山地砌體房屋抗震鑒定、加固尚應按現行國家標準《山地建筑結構設計標準》JGJ/T472相關規定執行。5.2抗震措施鑒定5.2.1既有多層砌體房屋的結構體系,應符合下列規定:1縱橫墻的布置宜均勻對稱,沿平面內宜對齊,沿豎向應上下連續,同一軸線上的窗間墻的尺寸宜均勻;2房屋總高度與總寬度的最大比值為2.5;3房屋抗震橫墻的間距不應超過表5.2.1-1的要求;中砌塊房屋木74房屋的局部尺寸限值,宜符合表5.2.1-2的要求:內墻陽角至門窗洞邊最小距離5既有普通磚和240mm厚多孔磚房屋的層高,不宜超過4m;190mm厚多孔磚和砌塊房屋的層高,不宜超過3.6m;6在房屋的盡端和轉角處不宜有樓梯間。5.2.2承重墻體的磚、砌塊、砂漿與混凝土實際達到的強度等1普通磚、多孔磚的強度等級不宜低于MU7.5;混凝土砌塊的強度等級,中砌塊不宜低于MU10,小砌塊不宜低于MU5。實測磚、砌塊的強度等級低于上述規定一級以內時,墻體的砂漿強度等級宜按比實際達到的強度等級降低一級采用;2磚墻體的砌筑砂漿強度等級不應低于M2.5,砌塊墻體不應低于M5。實測砂漿強度等級高于磚、砌塊的強度等級時,墻體的砂漿強度等級宜按磚、砌塊的強度等級采用;3構造柱、圈梁、混凝土小砌塊芯柱實際達到的混凝土強度等級不宜低于C15,混凝土中砌塊芯柱混凝土強度等級不宜低于C20。3)不應采用無豎向配筋的附墻煙囪及出屋面的煙囪;4)縱橫墻交接處應咬槎較好;當為馬牙槎砌筑或有鋼筋平灰縫)應有266拉結鋼筋,每邊伸入墻內不宜小于1)現澆鋼筋混凝土樓板或屋面板伸進縱、橫墻內的長2)裝配式鋼筋混凝土樓板或屋面板,當圈梁未設在板的同一標高時,板端伸入外墻的長度不應小于120mm,伸進內墻的長度不宜小于100mm,且不應小于80mm,在梁上不應小于80mm;3)混凝土預制構件應有坐漿;預制板縫應由混凝土填4)木屋架不應為無下弦的人字屋架,隔開間應有一道豎5)樓、屋蓋構件的支承長度不應小于表5.2.3的規定;6)當板的跨度大于4.8m并與外墻平行時,靠外墻的預制板側邊應與墻或圈梁拉結。180且有梁墊5.2.4既有多層燒結磚房中構造柱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1構造柱的設置應符合表5.2.4的要求;2外廊式和單面走廊式的多層磚房,應根據房屋增加一層后的層數,按表5.2.4的要求設置構造柱,且單面走廊兩側的縱墻均應按外墻處理;3教學樓、醫療用房等橫墻較少的房屋,應根據房屋增加一層后的層數,按1項的要求檢查構造柱;當教學樓、醫療用房等橫墻較少的房屋為外廊式或單面走廊式時,應根據房屋增加兩層后的層數,按1項的要求檢查構造柱。隨層數或烈度變化而四、五三、四墻與外縱墻交接處,較大洞口兩側,大房間內外墻交接處,跨度大于7度時,樓、電梯間四角隔開間橫墻(軸線)與外墻交接處;無七內墻(軸線)與外墻交接處;內墻局四角5.2.5既有多層燒結磚房中構造柱的構造應符合下列規定:1構造柱最小截面不應小于240mm×180mm,縱向配筋不宜少于4φ12,箍筋間距不宜大于250mm且在柱上下端宜適當加密;7度時超過六層時,構造柱縱向鋼筋不宜少于4φ14,箍筋間距不宜大于200mm;墻內不宜小于1m;或與埋深小于500mm的基礎圈梁相連。1現澆或裝配整體式鋼筋混凝土樓、屋蓋與墻體有可靠連重時應按表5.2.6的要求設置圈梁,縱墻承重時每層均應設置圈圈梁設置要求內橫墻同上,屋蓋處間距不應大于7m;樓蓋處間距不應大于15m;5.2.7既有多層燒結磚房中鋼筋混凝土圈梁的構造應符合下列2圈梁在本節第5.2.6條要求的間距內無橫墻時,梁或板3圈梁截面高度應不小于120mm,縱筋不應小于4φ8,箍筋面高度不應小于180mm,配筋不應少于4φ12,磚拱樓、屋蓋的圈梁配筋應按計算確定,且不應少于4φ10。5.2.8樓、屋蓋的鋼筋混凝土梁或屋架,應與墻、柱(包括構造柱)或圈梁可靠連接。5.2.9坡屋頂房屋的屋架應與頂層圈梁可靠連接,檁條或屋面板應與墻及屋架可靠連接,房屋出入口處的檐口瓦應與屋面構件錨固。1裝配式樓梯段應與平臺梁可靠連接;不應采用墻中懸挑式踏步或踏步豎肋插入墻體的樓梯,不應采用無筋磚砌欄板。2突出屋頂的樓、電梯間,構造柱應伸到頂部,并與頂部圈梁連接,內外墻交接處應沿墻高每隔600mm設2φ6拉結鋼筋,且每邊伸入墻內不應小于1m。5.2.11房屋中易引起局部倒塌的部件及其連接,應分別符合下列規定:1后砌的非承重砌體隔墻應沿墻高每隔600mm有2φ6鋼筋與承重墻或柱拉結,并每邊伸入墻內不應小于500mm;2下列非結構構件的構造不符合要求時,位于出入口或臨街處應加固或采取相應措施:1)預制陽臺應與圈梁和樓板的現澆板帶有可靠連接;2)鋼筋混凝土預制挑檐應有錨固;3)附墻煙囪及出屋面的煙囪應有豎向配筋。于240mm;4不應采用獨立磚柱承重,對獨立磚柱應加固。5.2.12混凝土小砌塊和中型砌塊房屋鋼筋混凝土芯柱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1混凝土小砌塊房屋的芯柱設置應符合表5.2.12-1要求;2混凝土中砌塊房屋芯柱應設置在外墻四角,樓梯間四角,3外廊式和單面走廊式的多層磚房,應根據房屋增加一層后的層數,按表5.2.12-1和第2條要求設置芯柱,且單面走廊兩四、五三、四間內外墻交接處六五間內外墻交接處,山墻與內七六交接處填實4個孔;內墻交接1混凝土小型砌塊房屋芯柱截面不宜小于120mm2芯柱與墻連接處應設置拉結鋼筋網片,豎向插筋應貫通少于1φ12;混凝土中型砌塊房屋不應少于1614或2φ10;3芯柱應伸入室外地坪以下500mm,或錨入淺于500mm的基礎圈梁內。5.2.14粉煤灰中型砌塊房屋,應根據增加一層后的層數,按照第5.2.4條的要求設置構造柱,最小截面應采用240mm×240mm,并應設置拉結鋼筋網片。5.2.15粉煤灰中型砌塊房屋在外墻四角、樓梯間四角、山墻與內縱墻交接處的部位未設置構造柱或芯柱時,應設置有拉結鋼筋網。5.2.16砌塊房屋墻體交接處或芯柱、構造柱與墻體連接處的拉結鋼筋網片,每邊伸入墻內不宜小于1m,且應符合下列規定:1混凝土小砌塊房屋可采用φ4點焊鋼筋網片,沿墻高每隔600mm設置;2混凝土中砌塊房屋可采用φ6鋼筋網片,并隔皮設置;3粉煤灰中砌塊房屋可采用φ6鋼筋網片,可隔皮設置。5.2.17砌塊房屋的現澆鋼筋混凝土圈梁,應按照第5.2.6和5.2.7條的要求設置,但采用裝配式鋼筋混凝土樓屋蓋時,每層均應設置圈梁。5.3抗震承載力鑒定5.3.1多層砌體房屋的抗震承載力驗算應按照本標準3.1.5條進行,并應根據結構的損傷程度、結構的具體布置情況與構造措施要求的滿足情況,合理確定體系影響系數與局部影響系數。各層層高相當且較規則均勻的多層砌體房屋,尚可按本標準附錄A樓層綜合抗震能力指數法進行綜合抗震能力驗算。5.3.2體系影響系數可根據房屋規則性、非剛性、整體性連接不符合抗震措施鑒定要求的程度,經綜合分析后確定;也可按表5.3.2由下列各項系數的乘積確定。影響范圍總高度超過表5.1.5最大值在20%以內上部1/3樓層上部1/3樓層超過表5.2.1-1最大值在4m以內的樓層的支承長度比規定少15%以內比規定少15%~25%圈梁布置與構造內墻不符樓層不滿足的上下樓層注:1單項不符合的程度超過表內規定或不符合的項目達到或超過3項時,應采取加固或其他處理措施;2磚砌體的砂漿強度為MO.4時,尚應乘以系數0.90,影響范圍為樓層;3體系規則性不滿足5.2.1條第一款時,尚應乘以系數0.90,影響范圍為整體4當構造柱或芯柱的設置不滿足本章要求,體系影響系數尚應根據不滿足程度乘以0.8~0.9的系數;5.3.3局部影響系數可根據易引起局部倒塌各部分不符合抗震措施鑒定要求的程度,經綜合分析確定;也可由表5.3.3各項系數中的最小值確定。影響范圍比規定少10%以內比規定少10~20%的支承長度l出屋面小房間出屋面的小房間房屋盡端設過街樓或樓梯間1對非剛性結構體系的房屋,應選用有利于消除不利因素非剛性結構體系的加固措施時,應控制層間位移和提高其變形能力;2當選用部分墻段加固的方案時,應對樓梯間的墻體采取加強措施;3加固后的房屋抗震承載力應沿樓層比較均勻,防止相鄰載力超過下一層20%時,下一層也需要加固;墻體加固后的抗震能力。5.4.2當既有多層砌體房屋的高度、層數超過規定限值時,應采取下列抗震措施:1當既有多層砌體房屋的總高度超過規定而層數不超過規定的限值時,應采取高于一般房屋的承載力且加強墻體約束的有2當既有多層砌體房屋的層數超過規定限值時,應改變結構體系或減少層數;乙類設防的房屋,也可改變用途按丙類設防使用,并符合丙類設防的層數限值。當采用改變結構體系的方案時,可在兩個方向均勻增設總厚度不小于120mm的鋼筋混凝土雙面夾板墻;3當丙類設防且橫墻較少的房屋超出規定限值一層和3m以內時,應提高墻體承載力且新增構造柱、圈梁等應達到現行國家標準《建筑抗震設計規范》GB50011對橫墻較少房屋不減少層數和高度的相關要求。5.4.3房屋抗震承載力不能滿足要求時,可以選擇如下的加固1拆砌或增加抗震墻:對強度過低或嚴重破壞的原墻體以及抗震性能差的墻體,如空斗墻,采取拆除重砌的辦法,重砌和增設抗震墻的材料可以為磚或砌塊,也可用輕骨料混凝土或普通混凝土,最大限度地減小對下部結構與基礎的影響可靠的支撐和防護措施;2修補或灌漿:對已經開裂的墻體,可采用壓力灌漿修補,對砌筑砂漿飽滿度差或砌筑砂漿強度等級偏低的墻體,可用滿墻灌漿加固;修補后墻體的剛度和抗震能力,可按原砌筑砂漿強度等級計算;滿墻灌漿加固后的墻體,可按原砌筑砂漿強度等級提高一級計算;3增加砂漿面層或板墻加固:在墻板的一側或兩側采用水泥砂漿面層、鋼筋網砂漿面層或噴射混凝土板墻加固;4外加柱加固:在墻體交接處采用現澆鋼筋混凝土構造柱加固,柱應與圈梁、拉桿連成整體,或與現澆5包角或鑲邊加固:在柱、墻角或門窗洞口邊用型鋼或鋼筋混凝土包角或鑲邊;柱、墻垛還可用現澆鋼筋混凝土套加固。5.4.4房屋的整體性不滿足要求時,應選擇下列加固方法:1當墻體布置在平面內不閉合時,可增設墻段或在開口處增設現澆鋼筋混凝土框形成閉合;2當縱橫墻連接較差時,可采用鋼拉桿、長錨桿、外加柱或外加圈梁等加固;3樓、屋蓋構件支承長度不滿足要求時,可增設托梁或采取增強樓、屋蓋整體性等的措施;對腐蝕變質弦的人字屋架應增設下弦拉桿;4當構造柱或芯柱設置不符合鑒定要求時,應增設外加柱;當墻體采用雙面鋼筋網砂漿面層或鋼筋混凝土板墻加固,且在墻體交接處增設相互可靠拉結的配筋加強帶時,可不另設構造柱;5當圈梁設置不符合鑒定要求時,應增設圈梁;外墻圈梁宜采用現澆鋼筋混凝土,內墻圈梁可用鋼拉桿或在進深梁端加錨桿代替;當采用雙面鋼筋網砂漿面層或鋼筋混凝土板墻加固,且在上下兩端增設配筋加強帶時,可不另設圈梁;6當預制樓、屋蓋不滿足抗震鑒定要求時,可增設鋼筋混凝土現澆層或增設托梁加固樓、屋蓋,鋼筋混凝土現澆層做法應符合本標準第7章的規定。5.4.5對房屋中易倒塌的部位,宜選擇下列加固方法:1窗間墻寬度過小或抗震能力不滿足要求時,可增設鋼筋混凝土窗框或采用鋼筋網砂漿面層、板墻等加固;2支承大梁等的墻段抗震能力不滿足要求時,可增設組合3支承懸挑構件的墻體不符合鑒定要求時,宜在懸挑構件端部增設鋼筋混凝土柱或組合柱加固,并對懸挑構件進行復核;4隔墻無拉結或拉結不牢,可采用鑲邊、埋設鋼夾套、錨筋或鋼拉桿加固;當隔墻過長、過高時,可采用鋼筋網砂漿面層進行5出屋面的樓梯間、電梯間和水箱間不符合鑒定要求時,可采用面層或外加柱加固,其上部應與屋蓋構件有可靠連接,下部應與主體結構的加固措施相連;6出屋面的煙囪、無拉結女兒墻、門臉等超過規定的高度7懸挑構件的錨固長度不滿足要求時,可加拉桿或采取減少懸挑長度的措施;8樓梯間四周墻體抗震措施或承載力不滿足時,宜采用雙面夾板墻方法進行加固。5.4.6當具有明顯扭轉效應的多層砌體房屋抗震能力不滿足要求時,可優先在薄弱部位增砌磚墻或現澆鋼筋混凝土墻,或在原墻加面層;也可采取分割平面單元,減少扭轉效應的措施。5.5抗震加固設計與施工I水泥砂漿和鋼筋網砂漿面層加固5.5.1采用水泥砂漿面層和鋼筋網砂漿面層加固墻體時,應符合下列規定:1鋼筋網應采用呈梅花狀布置的錨筋、穿墻筋固定于墻體上;鋼筋網四周應采用錨筋、插入短筋或拉結筋等與樓板、大梁、柱或墻體可靠連接;鋼筋網外保護層厚度不應小于10mm,鋼筋網片與墻面的空隙不應小于5mm;2面層加固驗算時,有關構件支承長度的影響系數應作相應改變,有關墻體局部尺寸的影響系數應取1.0。5.5.2采用水泥砂漿面層和鋼筋網砂漿面層加固墻體的設計,尚應符合下列規定:1)面層的砂漿強度等級宜采用M10;2)水泥砂漿面層的厚度宜為20mm,鋼筋網砂漿面層的厚度宜為35mm;3)鋼筋網的豎向受力鋼筋直徑不應小于8mm,水平分布鋼筋的直徑應為6mm,實心墻網格尺寸宜為300mm×300mm;4)單面加面層的鋼筋網應采用φ6的L形錨筋,雙面加面層的鋼筋網應采用φ6的S形穿墻筋連接;L形錨為500mm;5)鋼筋網的橫向鋼筋遇有門窗洞口時,單面加固宜將鋼6)底層的面層,在室外地面下宜加厚并伸入地面下500mm。3面層加固后,各墻段抗震能力的增強系數可按下列公式ey第i樓層第j墻段面層加固的增強系數;A?第i樓層中驗算方向原有抗震墻在1/2層高處凈截A?o第i樓層中驗算方向面層加固的抗震墻j墻段的1/2層高處凈截面的面積;F原墻體的抗震抗剪強度設計值(MPa)。厚度強度等級單面加固雙面加固原墻體砂漿強度等級間距無筋66強度等級單面加固雙面加固原墻體砂漿強度等級5.5.3墻體加固后,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筑抗震設計規范》GB50011的規定選擇從屬面積較大或豎向應力較小的墻段進行η墻段的加固增強系數,按本標準第5.5.2條的規定本標準第3.1.5條的規定采用;2原墻面堿蝕時,應先清除松散部分并用1:3水泥砂漿抹3在墻面鉆孔時,應按設計要求先畫線標出錨筋(或穿墻2mm,錨筋孔直徑宜采用錨筋直徑的1.5~2.5倍,其孔深宜為100mm~120mm,錨筋插入孔洞后可采用水泥基灌漿料、水泥砂每層厚度不應超過15mm;Ⅱ板墻加固1板墻應采用呈梅花狀布置的錨筋、穿墻筋與原有砌體墻2板墻加固驗算時,有關構件支承長度的影響系數應作相1)混凝土的強度等級不宜低于C25,鋼筋宜采用HPB300級或HRB400級熱軋鋼筋;2)板墻厚度宜采用60mm~100mm;鋼筋可采用φ6,間距宜為150mm~200mm;4)板墻與原有墻體的連接,可沿墻高每隔0.7m~1.0m在兩端各設1根φ12的拉結鋼筋,其一端錨入板墻內的長度不宜小于500mm,另一端應錨固在端部的原有5)單面板墻宜采用φ8的L形錨筋與原砌體墻連接,雙面面板墻宜采用φ8的S形穿墻筋與原墻體筋在砌體內的錨固深度不應小于120mm;錨筋的間距宜為600mm,穿墻筋的間距宜為900mm;2板墻加固后,墻段抗震能力的增強系數可按本標準公式墻體的砌筑砂漿強度等級為M2.5和M5時可取2.5,砌筑砂漿強度等級為M7.5時可取2.0,砌筑砂漿強度等級為M10時可取3雙面板墻加固且總厚度不小于120mm時,可按鋼筋混凝5.5.4條對面層加固的相關規定執行;2板墻可支模澆灌或采用噴射混凝土工藝,應采取措施使1)砌筑砂漿的強度等級應比原墻體實際強度等級高一2)墻厚不應小于190mm;3)墻體中宜設置現澆帶或鋼筋網片加強:可沿墻高每隔0.7m~1.0m可設置與墻等寬、高60mm的細石混凝土現澆帶,其縱向鋼筋可采用3p6,橫向系筋可采用φ6,其間距宜為200mm;當墻厚為240mm或370mm時,可沿墻高每隔300mm~700mm設置一層焊接鋼4)墻頂應設置與墻等寬的現澆鋼筋混凝土壓頂梁,并與設置φ12的錨筋或M12錨栓連接;壓頂梁高不應小于120mm,縱筋可采用4φ12,箍筋可采用φ6,其間距宜為150mm;5)抗震墻應與原有墻體可靠連接:可沿墻體高度每隔600mm設置2φ6且長度不小于1m的鋼筋與原有墻的拉筋,錨入混凝土帶內長度不宜小于500mm,另一6)抗震墻應有基礎,其埋深宜與相鄰抗震墻相同,寬度不應小于計算寬度的1.15倍。第i樓層第j墻段面層加固的增強系數,對普通磚墻,無筋時取1.0,有混凝土帶時取1.2,有鋼筋網片時,240mm厚墻取1.10,370mm厚墻取1.08;A第i樓層中驗算方向增設的抗震墻j墻段的1/2層5.5.9增設砌體抗震墻施工中,配筋的細石混凝土帶可在砌到2原墻體砌筑的砂漿實際強度等級不宜低于M2.凝土墻沿平面宜對稱布置,沿高度應連續布置,其厚度可為140mm~160mm,混凝土強度等級不宜低于C20;可采用構造配筋;抗震墻應設基礎,與原有的砌體墻、柱和梁板均應有可靠原墻體砌筑砂漿強度等級不高于M7.5時可取2.8,M1O時可取1外加柱應在房屋四角、樓梯間和不規則平面的對應轉角4加固后驗算時,圈梁布置和構造的體系影響系數應取1.0;墻體連接的整體構造影響系數和相關墻垛局部尺寸的局部影響系數應取1.0。2)采用鋼拉桿代替內墻圈梁與外加柱形成閉合系統時,鋼拉桿應符合本標準第5.5.14條的要求;3)內廊房屋的內廊在外加柱的軸線處無連系梁時,應在設與原有的梁板可靠連接的現澆鋼筋混凝土梁或4)當采用外加柱增強墻體的受剪承載力時,替代內墻圈梁的鋼拉桿不宜少于2p16。1)柱的混凝土強度等級宜采用C25;2)柱截面可采用240mm×180mm或300mm×150mm;扁柱的截面面積不宜小于36000mm2,寬度不宜大于700mm,厚度可采用70mm;外墻轉角可采用邊長為3)縱向鋼筋不宜少于4+12,并宜雙排布置;箍筋可采用p6,其間距宜為150mm~200mm,在樓、屋蓋上下各500mm范圍內的箍筋間距不應大于100mm;4)外加柱宜在樓層1/3和2/3層高處同時設置拉結鋼筋和銷鍵與墻體連接,亦可沿墻體高度每隔500mm1拉結鋼筋可采用2φ12鋼筋,長度孔洞尺寸宜采用120mm×120mm,拉結鋼筋的錨固長度不應小2銷鍵截面宜采用240mm×180mm,入墻深度可采用180mm,銷鍵應配置4φ18鋼筋和2φ6箍筋,銷鍵與外加柱必須3壓漿錨桿可采用1根φ14的鋼筋,在柱和橫墻內的錨固長度均不應小于錨桿直徑的35倍;錨漿可采用水泥基灌漿料等,4錨筋適用于砌筑砂漿實際強度等級不低于M2.5的實心mm~25mm,錨入深度可采用150mm~200mm。HPB300級或HRB400級熱軋鋼筋;2圈梁截面高度不應小于180mm,寬度不應小于120mm;圈梁的縱向鋼筋可采用4φ10;箍筋可采用φ6,其間距宜為200mm;外加柱和鋼拉桿錨固點兩側各500mm范圍內的箍筋應1)銷鍵的高度宜與圈梁相同,其寬度和錨入墻內的深度均不應小于180mm;銷鍵的主筋可采用4φ8,箍筋可采用φ6;銷鍵宜設在窗口兩側,其水平間距可為1m~2m;2)螺栓和錨筋的直徑不應小于12mm,錨入圈梁內的墊板尺寸可采用60mm×60mm×6mm,螺栓間距可為1當每開間均有橫墻時,應至少隔開間采用2根φ12的鋼筋;當多開間有橫墻時,在橫墻兩側的鋼拉桿直徑不應小于14mm;2沿內縱墻端部布置的鋼拉桿長度不得小于兩開間;沿橫不得直接錨固在外廊柱頭上;單面走廊的鋼拉桿在走廊兩側墻體上都應錨固;3當鋼拉桿在增設圈梁內錨固時,可采用彎鉤或加焊80mm×80mm×8mm的錨板埋入圈梁內;彎鉤的長度不應小于拉桿直徑的35倍;錨板與墻面的間隙不應小于50mm;4鋼拉桿在原墻體錨固時,應采用鋼墊板,拉桿端部應加焊相應的螺栓;鋼拉桿在原墻體錨固的方形鋼錨板的尺寸可按表5.5.15采用:5.5.16圈梁和鋼拉桿的施工應符合下列規定:1增設圈梁處的墻面有酥堿、油污或飾面層時,應清除干凈;圈梁與墻體連接的孔洞應用水沖洗干凈;混凝土澆筑前,應澆水潤濕墻面和木模板;錨筋和錨栓應可靠錨固;2圈梁的混凝土宜連續澆筑,不應在距鋼拉桿(或橫墻)1m3鋼拉桿應張緊,不得彎曲和下垂;外露鐵件應涂刷防銹漆。3增設的鋼梁應與墻體和鋼柱可靠連接;變形縫兩側的鋼4加固后驗算時,圈梁布置和構造的體系影響系數應取1.0;墻體連接的整體構造影響系數和相關墻垛局部尺寸的局部影響系數應取1.0。M14,間距不大于500mm;綴板厚度不小于5mm,間距不大于500mm;角鋼單肢長度不小于200mm。圖5.5.18鋼柱構造M14,間距不大于500mm,角鋼豎向肢長不小于180mm,橫向肢長不小于80mm。高現澆板E高金角鋼除干凈;6.1.1既有鋼筋混凝土房屋的抗震鑒定,應依據其設防烈度重點檢查下列薄弱部位:16度時,應檢查局部易掉落傷人的構件、部件以及樓梯間非結構構件的連接構造;27度時,除檢查上述項目外,尚應檢查梁柱節點的連接方式、框架跨數及不同結構體系之間的連接構造;梯梁、梯柱、梯板的配筋,材料強度,各構件間的連接。6.1.2既有鋼筋混凝土房屋的外觀和內在質量宜符合下列規定:1梁、柱及其節點的混凝土僅有少量微小開裂或局部剝落,鋼筋無露筋、銹蝕;2填充墻無明顯開裂或與框架脫開;3主體結構構件無明顯變形、傾斜或歪扭。6.1.3既有鋼筋混凝土房屋的抗震鑒定,應按結構體系的合理性、結構構件材料的實際強度、結構構件的縱向鋼筋和橫向箍筋的配置和構件連接的可靠性、填充墻等與主體結構的拉接構造以及構件抗震承載力的綜合分析,對整幢房屋的抗震能力進行鑒定。當梁柱節點構造和框架跨數不符合規定時,應評為不滿足抗震鑒定要求;當僅有出入口、人流通道處的填充墻不符合規定時,應評為局部不滿足抗震鑒定要求。1抗震加固時應根據房屋的實際情況選擇加固方案,分別采用主要提高結構構件抗震承載力、主要增強結構變形能力或改變結構體系的方案;2加固后的框架應避免形成短柱、短梁或強梁弱柱;3抗震能力驗算時,體系影響系數和局部影響系數應根據房屋加固后的狀態計算和取值。6.2抗震措施鑒定6.2.1既有鋼筋混凝土房屋應根據烈度、結構類型和房屋高度確定鑒定時所采用的抗震等級,并按其所屬抗震等級的要求核查構造措施。丙類建筑的抗震等級應符合表6.2.1的規定??蚣?抗震墻結構,在基本振型地震作用下,當抗震墻部分承受的結構底部地震傾覆力矩小于結構底部總地震傾覆力矩的50%時,其框架部分的抗震等級應按框架結構劃分。裙房與主樓相連時,裙房的抗震等級除按裙房本身確定外,不應低于主樓的抗震等級;裙房與主樓分離時,應按裙房本身確定抗震等級。結構類型67高度(m)四三三二框架-抗震高度(m)四三三二三二高度(m)四三三二續表6.2.1結構類型67高度(m)三二二三二二 板柱-抗震高度(m)三二二二注:1建筑場地為I類時,可按表內降低一度所對應的抗震等級采取抗震構造措施,但相應的計算要求不應降低;2接近或等于高度分界時,應允許結合房屋不規則程度及場地、地基條件確定抗震等級;3部分框支抗震墻結構中,抗震墻加強部位以上的一般部位,可按抗震墻結構確定其抗震等級。1框架結構不宜為單跨框架,乙類設防時不應為單跨框架2結構布置宜按下列規定檢查其規則性,不規則房屋設置1)平面局部突出部分的長度不宜大于寬度,且不宜大于該方向總長度的30%;2)立面局部縮進的尺寸不宜大于該方向水平總尺寸3)樓層剛度不宜小于其相鄰上層剛度的70%,且連續三層總的剛度降低不宜大于50%;4)無砌體結構相連,且平面內的抗側力構件及質量分布3鋼筋混凝土框架房屋的結構布置應按下列規定檢查:1)框架應雙向布置,框架梁與柱的中線宜重合;2)梁的截面寬度不宜小于200mm,梁截面的高寬比不宜大于4,梁凈跨與截面高度之比不宜小于4;3)柱的截面寬度不宜小于300mm,柱凈高與截面高度(圓柱直徑)之比不宜小于4;4)柱軸壓比不宜超過表6.2.2-1的規定,超過時宜采取措施;柱凈高與截面高度(圓柱直徑)之比小于4,IV類場地上較高的高層建筑的柱軸壓比限值應適當減??;一二三5)框架結構為一級框架和IV類場地的二級框架,或地基主要受力層范圍內存在液化土層時,宜沿兩主軸方向設置基礎系梁。4鋼筋混凝土框架一抗震墻房屋的結構布置應按下列規定1)抗震墻宜雙向設置,框架梁與抗震墻的中線宜重合;2)抗震墻宜貫通房屋全高,且橫向與縱向宜相連;3)房屋較長時,縱向抗震墻不宜設置在端開間;4)抗震墻之間無大洞口的樓、屋蓋的長寬比不宜超過表6.2.2-2的規定,超過時應考慮樓蓋平面內變形的5)抗震墻墻板厚度不應小于160mm且不應小于層高的1/20,在墻板周邊應有梁(或暗梁)和端柱組成的邊框。5鋼筋混凝土抗震墻房屋的結構布置應按下列規定檢查:1)較長的抗震墻宜分成較均勻的若干墻段,各墻段(包括小開洞墻及聯肢墻)的高寬比不宜小于2;2)抗震墻有較大洞口時,洞口位置宜上下對齊;3)一、二級抗震墻和三級抗震墻加強部位的各墻肢應有端柱或暗柱等邊緣構件,暗柱的截面范圍為1.5~2倍的抗震墻厚度;4)兩端有端柱的抗震墻墻板厚度,一級不應小于140mm,且不宜小于層高的1/25。注:加強部位取墻肢總度的1/8和墻肢寬度的較大值,有框支層時尚不小于到框支層上一層的高度。6房屋底部有框支層時,框支層的剛度不應小于相鄰上層剛度的50%,落地抗震墻間距不宜大于四開間和24m的較小值,且落地抗震墻之間的樓蓋長寬比不應超過表6.2.2-2規定的數值;7鋼筋混凝土板柱抗震墻房屋的結構布置應按下列規定檢查:1)抗震墻應雙向設置,板柱的柱網與抗震墻的中線宜重合;200mm,且不應小于層高1/16,其它部位不應小于160mm,且不應小于層高的1/20;3)房屋的周邊應設置框架梁;4)房屋頂層及地下一層頂板宜采用梁板結構,樓電梯間2)填充墻的布置應符合框架一抗震墻結構中對抗震墻不應小于240mm,砂漿強度等級不應低于M5,宜先6.2.3抗震等級為一級的框架梁、柱和節點核心區實際達到的混凝土強度等級不應低于C30,其它各類構件實際達到的混凝土1梁端縱向受拉鋼筋的配筋率不宜大于2.5%,且混凝土受2梁端截面的底面和頂面實際配筋量的比值,除按計算確3梁端箍筋實際加密區的長度、箍筋最大間距和最小直徑應按表6.2.4的要求檢查,當梁端縱向受拉鋼筋配筋率大于2%大于250mm。加密區長度(mm)(采用最大值)箍筋最大間距(mm)(采用較小值)一二8三8四66.2.5既有框架柱的配筋與構造應按下列規定檢查:1柱實際縱向鋼筋的總配筋率不應少于表6.2.5-1的規定,對IV類場地上較高的高層建筑,表中的數值應增加0.1; 二三四2柱箍筋在規定的范圍內應加密,加密區的箍筋間距和直徑,不宜低于表6.2.5-2的要求;箍筋最大間距(mm)(采用較小值)一二8三8四8注:1d為柱縱筋最小直徑;3柱箍筋的加密區范圍,應按下列規定檢查:1)柱端,為截面高度(圓柱直徑)、柱凈高的1/6和500mm三者的較大值;2)底層柱為剛性地面上下各500mm;3)柱凈高與柱截面高度之比小于4的柱(包括因嵌砌填充墻等形成的短柱)、框支柱、一級框架的角柱、支撐樓梯休息平臺梁的柱、需要提高變形能力的柱,為全高。4柱加密區箍筋的最小體積配箍率,不宜少于表6.2.5-3規定。一、二級時,凈高與柱截面高度(圓柱直徑)之比小于4的柱的體積配箍率,不宜小于1.0%;個方向有箍筋約束;6柱非加密區的實際箍筋量不宜小于加密區的50%,且箍筋間距,一、二級不應大于10倍縱向鋼筋直徑,三級不應大于15倍縱向鋼筋直徑。一二三應數。6.2.6框架節點核芯區內箍筋的設置應滿足現行國家標準《建筑抗震設計規范》GB50011的要求。6.2.7抗震墻墻板的配筋與構造應按下列規定檢查:1房屋頂層、樓梯間和抗側力電梯間的抗震墻,端開間的縱向抗震墻和端山墻及其它抗震墻的底部(墻肢總高度的1/8和底部二層二者的較大值,有框支層時尚不小于到框支層上一層的高度),應符合本條有關加強部位的要求;2抗震墻墻板豎向、橫向分布鋼筋的配筋,均應符合表6.2.7-1的要求;IV類場地上三級的較高的高層建筑,其一般部位的分布鋼筋最小配筋率不應小于0.2%??蚣芤豢拐饓Y構中的抗震墻板,其豎向和橫向分布筋最小配筋率均不應小于0.25%;最小配筋率(百分率)一8二三、四3抗震墻邊緣構件的配筋,應符合表6.2.7-2的要求;框架一抗震墻端柱在全高范圍內箍筋,均應符合表6.2.7-2中底部加強部位的要求;(采用較大值(采用較大值)最小最小一88二88三66四66注:A.為邊緣構件的截面面積。4抗震墻的豎向和橫向分布鋼筋,一級的所有部位和二級的加強部位,應為雙排布置,二級的一般部位和三、四級的加強部位宜為雙排布置,雙排分布鋼筋間拉筋的間距不應大于600mm,且直徑不應小于6mm,對底部加強部位,拉接筋間距尚應適當5部分框支抗震墻結構的抗震墻底部加強部位,豎向、橫向分布鋼筋的配筋率不應小于0.3%,鋼筋間距不應大于200mm。6.2.8鋼筋的錨固除滿足表6.2.8的規定外,框架梁、柱和抗震墻連梁中的縱向鋼筋的錨固長度,一、二級時應比表6.2.8中規定的最小錨固長度相應增加5倍縱向鋼筋直徑。混凝土強度等級注:1當月牙紋鋼筋直徑大于25mm時,其錨固長度應按表中數值增加5d采用;2當螺紋鋼筋直徑小于等于25mm時,其錨固長度應按表中數值減少5d采用;3在任何情況下,縱向受拉鋼筋的錨固長度不應小于250mm。6.2.9板柱-抗震墻結構的配筋與構造應按下列規定檢查:1板柱-抗震墻結構的柱內縱向鋼筋最小總配筋率應滿足表6.2.9的要求;柱類別二三中柱和邊柱2板柱-抗震墻結構的柱加密區的箍筋間距和直徑,柱加密區箍筋的體積配箍率應符合第6.2.5條的有關要求;3板柱-抗震墻結構宜在平面縱橫向柱軸上柱上板帶中設構造暗梁,暗梁寬度可取柱寬及柱兩側各不大于1.5倍板厚,暗梁內縱向鋼筋可利用柱上板帶的板底及板面的部分鋼筋,通達全跨,其暗梁中構造箍筋不應小于四肢箍φ8@300,在暗梁梁端≥2.5h范圍內應設箍筋加密區,加密區箍筋間距為h/2與100mm中的較小值;4板柱-抗震墻結構的柱上板帶的跨中區格內的板面鋼筋為柱上板帶支座配筋的1/3,其板底鋼筋在支座錨固,其鋼筋間距不大于400mm;5板柱-抗震墻結構的抗震墻,應符合第6.2.7條的有關要求。6.2.10山地建筑吊腳、掉層結構應按下列重點部位檢查抗震措施:1吊腳柱的箍筋加密區;2上接地柱底部箍筋加密區;3上接地柱與下接地柱的連梁設置。6.2.11填充墻應按下列規定檢查:1砌體填充墻在平面和豎向的布置,宜均勻對稱;2砌體填充墻,宜與框架柱柔性連接,但墻頂應與框架緊密結合;3砌體填充墻與框架為剛性連接時,應符合下列規定:墻內長度,一、二級框架宜沿墻全長拉通;三、四級框架不應小于墻長的1/5且不小于700mm;2)墻長度大于5m時,墻頂部與梁宜有拉結措施;墻高度超過4m時,宜在墻高中部有與柱連接的通長鋼筋混凝土水平系梁。6.3抗震承載力鑒定6.3.1多層和高層鋼筋混凝土房屋的抗震承載力驗算應按照本標準3.1.5條進行,并應根據結構的損傷程度、結構的具體布置情況與構造措施要求的滿足情況,合理確定體系影響系數與局部影響系數。6.3.2結構抗震承載力驗算時,結構體系影響系數和局部影響系數應符合下列規定:1體系影響系數小可根據結構體系、梁柱箍筋、軸壓比等符合抗震措施鑒定要求的程度和部位,也可由下列各項系數的乘積確定:1)對結構整體,當構造均符合抗震措施鑒定的規定時,可取1.0;2)對結構整體,當結構規則性不滿足抗震鑒定要求時,上述數值尚宜乘以0.85~0.95;3)對結構整體,當結構受損傷或發生傾斜已修復糾正,上述數值尚宜乘以0.8~1.0;4)對構造均符合比抗震等級低一級的抗震設計規定的2局部影響系數小可根據局部構造不符合抗震措施鑒定要1)與承重砌體結構相連的框架,取0.8~0.95;2)填充墻等與框架的連接不符合抗震措施鑒定要求,取層框架部分的地震剪力,不應小于結構底部總地震剪力的20%和6.3.4鋼筋混凝土板柱-抗震墻結構應按本標準3.1.5條及以下1板柱-抗震墻結構體系中,板柱在地震作用下可以按等代框架計算,計算時等代梁的高度取板的厚度,等代梁寬度b可取下列二式的較小值;x受力方向柱距(mm);y受力方向柱距(mm)。2板柱-抗震墻結構體系中鋼筋混凝土柱的承載力可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筑抗震設計規范》GB50011中有關框架柱的規定進3板柱-抗震墻結構體系中板的承載力采用柱上板帶和跨中板帶各自分配的彎矩值按單向連續板計算;4板柱-抗震墻結構體系中,板除滿足彎曲強度外,還應以柱或柱帽的周界為樓板沖切面,按現行國家標準《混凝土結構設計6.3.5吊腳及掉層結構應按《山地建筑結構設計標準》JGJ/T472的相關規定進行抗震分析。6.4抗震加固方案選擇6.4.1既有鋼筋混凝土房屋的結構體系、抗震措施和抗震承載力不滿足要求時,可選擇下列加固方法:1框架結構應優先采取加強樓、屋蓋整體性且同時增設抗震墻、抗震支撐等抗側力構件的措施,增強結構整體抗震性能;加固后的框架應避免形成短柱或強梁弱柱;新增抗震墻、抗震支撐宜優先設置在樓梯間四周,以減小樓梯構件地震反應;2單向框架應加固,或改為雙向框架,或采取加強樓、屋蓋整體性且同時增設抗震墻、抗震支撐等抗側力構件的措施;3單跨框架不符合鑒定要求時,可在不大于框架一抗震墻結構的抗震墻最大間距且不大于24m的間距內增設抗震墻、抗震支撐等抗側力構件或將對應軸線的單跨框架改為多跨框架;4房屋剛度不足、明顯不均勻或有明顯的扭轉效應時,可增設鋼筋混凝土抗震墻加固,也可采用增設支撐進行加固;5采用其他方法加固時可能影響其使用功能或其他方法加固的效果難以滿足加固要求,可設置消能支撐或基礎隔震層6.4.2局部鋼筋混凝土承重構件受壓區混凝土強度偏低或有嚴重缺陷時,可選擇采用置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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