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黨員干部黨紀法規知識競賽經典題庫及答案(共210題)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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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2025年黨員干部黨紀法規知識競賽經典題庫及答案(共210題)1、《監察法》規定,各級監察委員會派駐或者派出監察機構、監察專員的范圍是什么?答:各級監察委員會可以向本級中國共產黨機關、國家機關、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委托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和單位以及所管轄的行政區域、國有企業等派駐或者派出監察機構、監察專員。2、《監察法》規定,派駐或者派出的監察機構、監察專員的職責是什么?答:根據授權,按照管理權限依法對公職人員進行監督,提出監察建議,依法對公職人員進行調查、處置。3、《監察法》對監察官制度作了哪些規定?答:國家實行監察官制度,依法確定監察官的等級設置、任免、考評和晉升等制度。4、《監察法》規定,監察委員會的職責是什么?答:監察委員會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規定履行監督、調查、處置職責:(一)對公職人員開展廉政教育,對其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政從業以及道德操守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二)對涉嫌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費國家資財等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進行調查;(三)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依法作出政務處分決定;對履行職責不力、失職失責的領導人員進行問責;對涉嫌職務犯罪的,將調查結果移送人民檢察院依法審查、提起公訴;向監察對象所在單位提出監察建議。5、《監察法》規定,監察對象的范圍有哪些?答:監察機關對下列公職人員和有關人員進行監察:(一)中國共產黨機關、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機關、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各級委員會機關、民主黨派機關和工商業聯合會機關的公務員,以及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二)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受國家機關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三)國有企業管理人員;(四)公辦的教育、科研、文化、醫療衛生、體育等單位中從事管理的人員;(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管理的人員;(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6、《監察法》列舉了哪7類公職人員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行為?答:涉嫌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浪費國家資財等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行為。7、監察委員會的處置職責包括哪四個方面?答: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依法作出政務處分決定;對履行職責不力、失職失責的領導人員進行問責;對涉嫌職務犯罪的,將調查結果移送人民檢察院依法審查、提起公訴;向監察對象所在單位提出監察建議。8、《監察法》規定,監察機關管轄原則是什么?答:各級監察機關按照管理權限管轄本轄區內本法第十五條規定的人員所涉監察事項。上級監察機關可以辦理下一級監察機關管轄范圍內的監察事項,必要時也可以辦理所轄各級監察機關管轄范圍內的監察事項。監察機關之間對監察事項的管轄有爭議的,由其共同的上級監察機關確定。9、《監察法》指定管轄和報請提級管轄的原則是什么?答:上級監察機關可以將其所管轄的監察事項指定下級監察機關管轄,也可以將下級監察機關有管轄權的監察事項指定給其他監察機關管轄。監察機關認為所管轄的監察事項重大、復雜,需要由上級監察機關管轄的,可以報請上級監察機關管轄。10、《監察法》對監察機關收集證、調取證據是如何規定的?答:監察機關行使監督、調查職權,有權依法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情況,收集、調取證據。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監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監督、調查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應當保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隱匿或者毀滅證據。11、監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監督、調查過程中知悉的哪些內容,應當保密?答:監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監督、調查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應當保密。12、《監察法》對監察機關采取談話措施是如何規定的?答:對可能發生職務違法的監察對象,監察機關按照管理權限,可以直接或者委托有關機關、人員進行談話或者要求說明情況。13、《監察法》對監察機關要求被調查人陳述,訊問被調查人是如何規定的?答:在調查過程中,對涉嫌職務違法的被調查人,監察機關可以要求其就涉嫌違法行為作出陳述,必要時向被調查人出具書面通知。對涉嫌貪污賄賂、失職瀆職等職務犯罪的被調查人,監察機關可以進行訊問,要求其如實供述涉嫌犯罪的情況。14、監察機關對被調查人采取留置措施的情形有哪些?答:被調查人涉嫌貪污賄賂、失職瀆職等嚴重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監察機關已經掌握其部分違法犯罪事實及證據,仍有重要問題需要進一步調查,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監察機關依法審批,可以將其留置在特定場所:(一)涉及案情重大、復雜的;(二)可能逃跑、自殺的;(三)可能串供或者偽造、隱匿、毀滅證據的;(四)可能有其他妨礙調查行為的。對涉嫌行賄犯罪或者共同職務犯罪的涉案人員,監察機關可以依照前款規定采取留置措施。15、對涉嫌行賄犯罪或者共同職務犯罪的涉案人員,監察機關應采取什么措施?答:留置。16、《監察法》對監察機關采取查詢、凍結措施是怎樣規定的?答:監察機關調查涉嫌貪污賄賂、失職瀆職等嚴重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根據工作需要,可以依照規定查詢、凍結涉案單位和個人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凍結的財產經查明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查明后三日內解除凍結,予以退還。17、《監察法》對監察機關采取搜查措施是怎樣規定的?答:監察機關可以對涉嫌職務犯罪的被調查人以及可能隱藏被調查人或者犯罪證據的人的身體、物品、住處和其他有關地方進行搜查。在搜查時,應當出示搜查證,并有被搜查人或者其家屬等見證人在場。搜查女性身體,應當由女性工作人員進行。監察機關進行搜查時,可以根據工作需要提請公安機關配合。公安機關應當依法予以協助。18、《監察法》對監察機關采取調取、查封、扣押措施是怎樣規定的?答:監察機關在調查過程中,可以調取、查封、扣押用以證明被調查人涉嫌違法犯罪的財物、文件和電子數據等信息。采取調取、查封、扣押措施,應當收集原物原件,會同持有人或者保管人、見證人,當面逐一拍照、登記、編號,開列清單,由在場人員當場核對、簽名,并將清單副本交財物、文件的持有人或者保管人。對調取、查封、扣押的財物、文件,監察機關應當設立專用賬戶、專門場所,確定專門人員妥善保管,嚴格履行交接、調取手續,定期對賬核實,不得毀損或者用于其他目的。對價值不明物品應當及時鑒定,專門封存保管。查封、扣押的財物、文件經查明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查明后三日內解除查封、扣押,予以退還。19、《監察法》規定,監察機關查封、扣押的財物、文件經查明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查明后多長時間內解除查封、扣押,予以退還。答:三日。20、《監察法》對監察機關采取勘驗檢查措施是怎樣規定的?答:監察機關在調查過程中,可以直接或者指派、聘請具有專門知識、資格的人員在調查人員主持下進行勘驗檢查。勘驗檢查情況應當制作筆錄,由參加勘驗檢查的人員和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21、監察委員會對公職人員開展廉政教育,對其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政從業以及()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答:道德操守22、監察委員會對涉嫌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以及()等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進行調查。答:浪費國家資財23、監察委員會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依法作出()處分決定。答:政務24、監察委員會對()的領導人員進行問責。答:履行職責不力、失職失責25、監察委員會對涉嫌職務犯罪的,將調查結果移送()依法審查、提起公訴。答:人民檢察院26、監察委員會向監察對象所在單位提出()建議。答:監察27、監察機構、監察專員對()負責。答:派駐或者派出它的監察委員會28、上級監察機關可以辦理下一級監察機關管轄范圍內的監察事項,必要時也可以辦理()監察事項。答:所轄各級監察機關管轄范圍內的29、監察機關之間對監察事項的管轄有爭議的,由()確定。答:其共同的上級監察機關30、監察機關行使監督、調查職權,有權依法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情況,收集、調取證據。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答:如實提供31、《黨章》規定,如何發展黨員?答:發展黨員,必須把政治標準放在首位,經過黨的支部,堅持個別吸收的原則。申請入黨的人,要填寫入黨志愿書,要有兩名正式黨員作介紹人,要經過支部大會通過和上級黨組織批準,并且經過預備期的考察,才能成為正式黨員。介紹人要認真了解申請人的思想、品質、經歷和工作表現,向他解釋黨的綱領和黨的章程,說明黨員的條件、義務和權利,并向黨組織作出負責的報告。黨的支部委員會對申請入黨的人,要注意征求黨內外有關群眾的意見,進行嚴格的審查,認為合格后再提交支部大會討論。上級黨組織在批準申請人入黨以前,要派人同他談話,作進一步的了解,并幫助他提高對黨的認識。在特殊情況下,黨的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委員會可以直接接收黨員。32、《黨章》規定,預備黨員轉為正式黨員有哪些要求?答:預備黨員預備期滿,黨的支部應當及時討論他能否轉為正式黨員。認真履行黨員義務,具備黨員條件的,應當按期轉為正式黨員;需要繼續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長預備期,但不能超過一年;不履行黨員義務,不具備黨員條件的,應當取消預備黨員資格。預備黨員轉為正式黨員,或延長預備期,或取消預備黨員資格,都應當經支部大會討論通過和上級黨組織批準。33、《黨章》規定,如何計算黨員的黨齡?答:黨員的黨齡,從預備期滿轉為正式黨員之日算起。34、《黨章》規定,什么是黨的紀律?答:黨的紀律是黨的各級組織和全體黨員必須遵守的行為規則,是維護黨的團結統一、完成黨的任務的保證。35、《黨章》規定,黨組織對違犯黨的紀律的黨員處理原則是什么?答:堅持懲前毖后、治病救人,執紀必嚴、違紀必究,抓早抓小、防微杜漸,按照錯誤性質和情節輕重,給以批評教育直至紀律處分。運用監督執紀“四種形態”,讓“紅紅臉、出出汗”成為常態,黨紀處分、組織調整成為管黨治黨的重要手段,嚴重違紀、嚴重觸犯刑律的黨員必須開除黨籍。36、《黨章》規定,黨的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的主要任務是什么?答:黨的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是黨內監督專責機關,主要任務是: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的執行情況,協助黨的委員會推進全面從嚴治黨、加強黨風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37、《黨章》規定,黨組的主要任務是什么?答:在中央和地方國家機關、人民團體、經濟組織、文化組織和其他非黨組織的領導機關中,可以成立黨組。黨組發揮領導核心作用。黨組的任務,主要是負責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加強對本單位黨的建設的領導,履行全面從嚴治黨責任;討論和決定本單位的重大問題;做好干部管理工作;討論和決定基層黨組織設置調整和發展黨員、處分黨員等重要事項;團結黨外干部和群眾,完成黨和國家交給的任務;領導機關和直屬單位黨組織的工作。38、《黨章》規定,共產主義青年團的性質是什么?答: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先進青年的群團組織,是廣大青年在實踐中學習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和共產主義的學校,是黨的助手和后備軍。共青團中央委員會受黨中央委員會領導。共青團的地方各級組織受同級黨的委員會領導,同時受共青團上級組織領導。39、《黨章》規定,黨的最高理想和最終目標是什么?答:黨的最高理想和最終目標是實現共產主義。40、中國共產黨的行動指南是什么?答:中國共產黨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作為自己的行動指南。41、我們黨的最大政治優勢是什么?答:我們黨的最大政治優勢密切聯系群眾。42、《黨章》對留黨察看是怎樣規定的?答:留黨察看最長不超過兩年。黨員在留黨察看期間沒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黨員經過留黨察看,確已改正錯誤的,應當恢復其黨員的權利;堅持錯誤不改的,應當開除黨籍。43、現階段我國社會的主要矛盾是什么?答:在現階段,我國社會的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發展之間的需要。44、我國社會主義建設的根本任務是什么?答:我國社會主義建設的根本任務,是進一步解放生產力,發展生產力,逐步實現社會主義現代化,并且為此而改革生產關系和上層建筑中不適應生產力發展的方面和環節。45、《憲法》規定,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征是什么?答:中國共產黨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征。46、《憲法》規定,哪些機構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答:國家行政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47、《憲法》規定,監察委員會由哪些人員組成?答:監察委員會由下列人員組成: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員若干人。48、《憲法》規定,監察委員會上下級的領導關系是怎樣的?答:國家監察委員會領導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的工作,上級監察委員會領導下級監察委員會的工作。49、《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于何時進行了最新一次修正?答:2018年3月11日。50、《憲法》對監察委員會獨立行使監察權,具體做了哪些規定?答:監察委員會獨立行使監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51、2018年8月,中共中央新修訂并印發了《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與2015年修訂印發的《條例》相比新增、修改、整合了多少條?答:修訂后條例共142條,新增11條,修改65條,整合了2條。52、2018年8月,中共中央修訂《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的必要性是什么?答:堅決維護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的必然要求。貫徹落實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的具體行動。對黨章和《關于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等黨內法規的細化具體化。堅持問題導向,解決管黨治黨突出問題的現實需要。總結黨的建設實踐經驗、實現制度與時俱進的具體體現。53、概述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主要內容?答:共3編、11章、142條、19000余字。第一編總則,即第1~5章,包括:指導思想、原則和適用范圍,違紀與紀律處分,紀律處分運用規則,對違法犯罪黨員的紀律處分,其他規定。第二編分則,即第6~11章,規定了6類違反黨的紀律行為:對違反政治紀律行為的處分,對違反組織紀律行為的處分,對違反廉潔紀律行為的處分,對違反群眾紀律行為的處分,對違反工作紀律行為的處分,對違反生活紀律行為的處分。第三編附則,即第139~142條,明確了制定補充規定的權限,條例的解釋機關,以及條例的實施時間和溯及力等內容。54、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總則的修訂主要內容有哪些?答:總則共5章43條,新增1條,修改25條,整合了2條。一是在指導思想中寫入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黨的全面領導,堅決維護習近平總書記黨中央的核心、全黨的核心地位,堅決維護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落實新時代黨的建設總要求和全面從嚴治黨戰略部署,全面加強黨的紀律建設。二是在總體要求上增加黨組織和黨員牢固樹立“四個意識”的規定。三是將實踐中普遍運用的監督執紀“四種形態”充實到《條例》中。四是將十八大以來不收斂、不收手等情況作為重點查處的案件類型。五是充實完善了對違反黨紀的黨組織的處理方式。六是體現從嚴要求,完善了從重加重處分的情形。七是與監察法規定的職務犯罪情形相銜接,完善紀法銜接條款。55、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政治紀律的修訂主要內容有哪些?答:共26條,新增5條,修改12條。一是落實《中共中央政治局關于加強和維護黨中央集中統一領導的若干規定》,增加對在重大原則問題上不同黨中央保持一致行為的處分規定。二是增加對搞山頭主義、制造傳播政治謠言等危害黨的團結統一行為的處分規定。三是增加對搞兩面派、做兩面人等對黨不忠誠不老實行為的處分規定。四是為發揮巡視利劍作用,增加干擾巡視巡察工作或者不落實巡視巡察整改要求的處分規定。五是為維護民族團結穩定,對組織、利用宗教活動破壞民族團結的首要分子從嚴處理。六是堅定理想信念,增加對信仰宗教黨員的處理規定。七是將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失職、不按照有關規定向組織請示報告重大事項、誣告陷害由其他紀律調整到政治紀律。56、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組織紀律的修訂主要內容有哪些?答:共15條,修改5條。一是對故意規避集體決策、借集體決策名義集體違規等違反民主集中制原則行為作出明確規定。二是對拉票賄選等非組織活動作出細化規定。三是對干部選任工作中搞任人唯親、排斥異己、跑官要官、突擊提拔或調整干部等行為作出補充規定。57、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廉潔紀律的修訂主要內容有哪些?答:共27條,新增2條,修改12條。一是針對“四風”隱形變異,對以學習培訓、考察調研為名變相公款旅游等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新表現作出處分規定。二是強化對黨員干部從事營利活動的監督,增加對利用決策、審批過程中掌握的未公開信息買賣股票行為的處分決定。三是增寫借用管理和服務對象錢款、通過民間借貸等金融活動獲取大額回報等影響公正執行公務行為的處分條款。58、2018年8月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群眾紀律的修訂主要內容有哪些?答:共9條,新增1條,修改5條。一是聚焦整治群眾身邊腐敗問題,對扶貧領域侵害群眾利益的行為從重加重處分,增加利用黑惡勢力欺壓群眾、充當黑惡勢力“保護傘”行為的處分規定。二是完善對不作為、亂作為等破壞黨群、干群關系行為的處分規定。三是增加對搞勞民傷財的“形象工程”、“政績工程”等損害群眾利益行為的處分規定。59、2018年8月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工作紀律的修訂主要內容有哪些?答:共13條,新增1條,修改4條。主要是增加對貫徹黨中央決策部署只表態不落實、熱衷于搞輿論造勢等形式主義、官僚主義行為的處分規定。60、2018年8月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生活紀律的修訂主要內容有哪些?答:共5條,新增1條,修改1條。主要是(增加)引導廣大黨員干部增強自律意識,嚴格約束操守,增加不重視家風建設,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失管失教等行為的處分規定,以更好落實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要求。61、《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的指導思想是什么?答:黨的紀律建設必須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堅決維護習近平總書記黨中央的核心、全黨的核心地位,堅決維護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落實新時代黨的建設總要求和全面從嚴治黨戰略部署,全面加強黨的紀律建設。62、《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規定,黨組織和黨員必須牢固樹立“四個意識”,是哪四個意識?答:黨組織和黨員必須牢固樹立政治意識、大局意識、核心意識、看齊意識。63、《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規定,黨的紀律處分工作應當堅持的原則是什么?答:(一)堅持黨要管黨、全面從嚴治黨。加強對黨的各級組織和全體黨員的教育、管理和監督,把紀律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防微杜漸。(二)黨紀面前一律平等。對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必須嚴肅、公正執行紀律,黨內不允許有任何不受紀律約束的黨組織和黨員。(三)實事求是。對黨組織和黨員違犯黨紀的行為,應當以事實為依據,以黨章、其他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法規為準繩,準確認定違紀性質,區別不同情況,恰當予以處理。(四)民主集中制。實施黨紀處分,應當按照規定程序經黨組織集體討論決定,不允許任何個人或者少數人擅自決定和批準。上級黨組織對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作出的處理決定,下級黨組織必須執行。(五)懲前毖后、治病救人。處理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應當實行懲戒與教育相結合,做到寬嚴相濟。64、運用監督執紀四種形態的具體內容是什么?答:經常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約談函詢,讓“紅紅臉、出出汗”成為常態;黨紀輕處分、組織調整成為違紀處理的大多數;黨紀重處分、重大職務調整的成為少數;嚴重違紀涉嫌違法立案審查的成為極少數。65、《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的適用范圍是什么?答:適用于違犯黨紀應當受到黨紀責任追究的黨組織和黨員。66、《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七條指出,要重點查處哪些違法違紀問題?答:重點查處黨的十八大以來不收斂、不收手,問題線索反映集中、群眾反映強烈,政治問題和經濟問題交織的腐敗案件,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的問題。67、《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規定,對黨員的紀律處分有哪幾種?答:五種,分別是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68、《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對違犯黨紀的黨組織的紀律處理措施是怎樣規定的?答:對于違犯黨的紀律的黨組織,上級黨組織應當責令其作出檢查或者進行通報批評。對于嚴重違犯黨的紀律、本身又不能糾正的黨組織,上一級黨的委員會在查明核實后,根據情節嚴重的程度,可以予以:(一)改組;(二)解散。69、《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十條,黨員受到警告處分和嚴重警告處分是怎樣規定的?答:黨員受到警告處分一年內、受到嚴重警告處分一年半內,不得在黨內提升職務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高于其原任職務的黨外職務。70、《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十一條,黨員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是怎樣規定的?答: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是指撤銷受處分黨員由黨內選舉或者組織任命的黨內職務。對于在黨內擔任兩個以上職務的,黨組織在作處分決定時,應當明確是撤銷其一切職務還是一個或者幾個職務。如果決定撤銷其一個職務,必須撤銷其擔任的最高職務。如果決定撤銷其兩個以上職務,則必須從其擔任的最高職務開始依次撤銷。對于在黨外組織擔任職務的,應當建議黨外組織依照規定作出相應處理。對于應當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處分,但是本人沒有擔任黨內職務的,應當給予其嚴重警告處分。同時,在黨外組織擔任職務的,應當建議黨外組織撤銷其黨外職務。黨員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或者依照前款規定受到嚴重警告處分的,二年內不得在黨內擔任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于其原任職務的職務。71、《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十二條,留黨察看處分有幾種,具體規定有哪些?答:有兩種,分別為留黨察看一年、留黨察看二年。對于受到留黨察看處分一年的黨員,期滿后仍不符合恢復黨員權利條件的,應當延長一年留黨察看期限。留黨察看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年。黨員受留黨察看處分期間,沒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留黨察看期間,確有悔改表現的,期滿后恢復其黨員權利;堅持不改或者又發現其他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違紀行為的,應當開除黨籍。黨員受到留黨察看處分,其黨內職務自然撤銷。對于擔任黨外職務的,應當建議黨外組織撤銷其黨外職務。受到留黨察看處分的黨員,恢復黨員權利后二年內,不得在黨內擔任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于其原任職務的職務。72、《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十三條,對黨員受到開除黨籍處分是怎樣規定的?答:黨員受到開除黨籍處分,五年內不得重新入黨,也不得推薦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于其原任職務的黨外職務。另有規定不準重新入黨的,依照規定。73、《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黨員受到什么處分,黨組織應當終止其黨的各級代表大會的代表資格?答:黨員受到留黨察看以上(含留黨察看)處分的,黨組織應當終止其代表資格。74、《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對于受到改組處理的黨組織領導機構成員應當怎么處理?答:對于受到改組處理的黨組織領導機構成員,除應當受到撤銷黨內職務以上(含撤銷黨內職務)處分的外,均自然免職。75、《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對于受到解散處理的黨組織中的黨員應當怎么處理?答:對于受到解散處理的黨組織中的黨員,應當逐個審查。其中,符合黨員條件的,應當重新登記,并參加新的組織過黨的生活;不符合黨員條件的,應當對其進行教育、限期改正,經教育仍無轉變的,予以勸退或者除名;有違紀行為的,依照規定予以追究。76、《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哪些情形可以從輕和減輕處分?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分:(一)主動交代本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問題的;(二)在組織核實、立案審查過程中,能夠配合核實審查工作,如實說明本人違紀違法事實的;(三)檢舉同案人或者其他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或者法律追究的問題,經查證屬實的;(四)主動挽回損失、消除不良影響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結果發生的;(五)主動上交違紀所得的;(六)有其他立功表現的。77、《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二十條規定,哪些情形應當從重或者加重處分?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或者加重處分:(一)強迫、唆使他人違紀的;(二)拒不上交或者退賠違紀所得的;(三)違紀受處分后又因故意違紀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四)違紀受到黨紀處分后,又被發現其受處分前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五)本條例另有規定的。78、《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什么是從輕處分?答、從輕處分,是指在本條例規定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的處分幅度以內,給予較輕的處分。79、《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什么是從重處分?答:從重處分,是指在本條例規定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的處分幅度以內,給予較重的處分。80、《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什么是減輕處分?答:減輕處分,是指在本條例規定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的處分幅度以外,減輕一檔給予處分。81、《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什么是加重處分?答:加重處分,是指在本條例規定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的處分幅度以外,加重一檔給予處分。82、《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規定,一人有兩種以上(含兩種)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違紀行為,怎樣處理?答:應當合并處理,按其數種違紀行為中應當受到的最高處分加重一檔給予處分;其中一種違紀行為應當受到開除黨籍處分的,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83、《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規定,一個違紀行為同時觸犯本條例兩個以上(含兩個)條款的怎么處理?答:依照處分較重的條款定性處理。84、《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規定,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違紀的怎么處理?答:對為首者,從重處分,本條例另有規定的除外;對其他成員,按照其在共同違紀中所起的作用和應負的責任,分別給予處分。85、《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規定,對于經濟方面共同違紀的怎么處理?答:按照個人所得數額及其所起作用,分別給予處分。對違紀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違紀的總數額處分;對其他共同違紀的為首者,情節嚴重的,按照共同違紀的總數額處分。86、《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規定,黨組織領導機構集體作出違犯黨紀的決定或者實施其他違犯黨紀的行為怎么處理?答:對具有共同故意的成員,按共同違紀處理;對過失違紀的成員,按照各自在集體違紀中所起的作用和應負的責任分別給予處分。87、《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二十七規定,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員有違反法律涉嫌犯罪行為的應如何處置?答: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員有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浪費國家資財等違反法律涉嫌犯罪行為的,應當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88、《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規定,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員嚴重違紀涉嫌違法犯罪的,各類處分的先后順序是怎樣的?答: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員嚴重違紀涉嫌違法犯罪的,原則上先作出黨紀處分決定,并按照規定給予政務處分后,再移送有關國家機關依法處理。89、《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規定,黨員被依法留置、逮捕的,黨組織應作出怎樣的處理?答:黨員被依法留置、逮捕的,黨組織應當按照管理權限中止其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等黨員權利。根據監察機關、司法機關處理結果,可以恢復其黨員權利的,應當及時予以恢復。90、《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黨員犯罪情節輕微,應當給予什么處理?答:黨員犯罪情節輕微,人民檢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決并免予刑事處罰的,應當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黨員犯罪,被單處罰金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91、《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黨員犯罪有哪些情形的,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答:1、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處刑法規定的主刑(含宣告緩刑)的;2、被單處或者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3、因過失犯罪,被依法判處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4、因過失犯罪被判處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處管制、拘役的,一般應當開除黨籍。對于個別可以不開除黨籍的,應當對照處分黨員批準權限的規定,報請再上一級黨組織批準。92、《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黨員依法受到刑事責任追究的,應當給予什么處分?答:黨員依法受到刑事責任追究的,黨組織應當根據司法機關的生效判決、裁定、決定及其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黨紀處分,是公職人員的由監察機關給予相應政務處分。93、《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黨員依法受到政務處分、行政處罰,應當追究黨紀責任的,黨組織應當如何處理?答:黨員依法受到政務處分、行政處罰,應當追究黨紀責任的,黨組織可以根據生效的政務處分、行政處罰決定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經核實后依照規定給予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94、《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規定,黨員違反國家法律法規,違反企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社會組織的規章制度受到其他紀律處分,應當追究黨紀責任的,黨組織應當如何處理?答:黨組織在對有關方面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進行核實后,依照規定給予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95、《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規定,預備黨員違犯黨紀,黨組織應當如何處理?答:預備黨員違犯黨紀,情節較輕,可以保留預備黨員資格的,黨組織應當對其批評教育或者延長預備期;情節較重的,應當取消其預備黨員資格。96、《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規定,對違紀后下落不明的黨員,應當如何處理?答:(一)對有嚴重違紀行為,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的,黨組織應當作出決定,開除其黨籍;(二)除前項規定的情況外,下落不明時間超過六個月的,黨組織應當按照黨章規定對其予以除名。97、《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規定,違紀黨員在黨組織作出處分決定前死亡,或者在死亡之后發現其曾有嚴重違紀行為,應如何處理?答:違紀黨員在黨組織作出處分決定前死亡,或者在死亡之后發現其曾有嚴重違紀行為,對于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的,開除其黨籍;對于應當給予留黨察看以下(含留黨察看)處分的,作出違犯黨紀的書面結論和相應處理。98、《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規定,違紀行為有關責任人是如何區分和定義的?答:1、直接責任者,是指在其職責范圍內,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自己的職責,對造成的損失或者后果起決定性作用的黨員或者黨員領導干部。2、主要領導責任者,是指在其職責范圍內,對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對造成的損失或者后果負直接領導責任的黨員領導干部。3、重要領導責任者,是指在其職責范圍內,對應管的工作或者參與決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對造成的損失或者后果負次要領導責任的黨員領導干部。99、《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對“主動交代”的定義是什么?答:本條例所稱主動交代,是指涉嫌違紀的黨員在組織初核前向有關組織交代自己的問題,或者在初核和立案審查其問題期間交代組織未掌握的問題。100、《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對“計算經濟損失”是怎樣定義的?答:計算經濟損失主要計算直接經濟損失。直接經濟損失,是指與違紀行為有直接因果關系而造成財產損失的實際價值。101、《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規定,對于違紀所獲得的各種利益,應如何處理?答:對于違紀行為所獲得的經濟利益,應當收繳或者責令退賠。對于違紀行為所獲得的職務、職稱、學歷、學位、獎勵、資格等其他利益,應當由承辦案件的紀檢機關或者由其上級紀檢機關建議有關組織、部門、單位按照規定予以糾正。102、《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規定,黨紀處分決定作出后,應如何宣布和辦理相關手續?答:黨紀處分決定作出后,應當在一個月內向受處分黨員所在黨的基層組織中的全體黨員及其本人宣布,是領導班子成員的還應當向所在黨組織領導班子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和組織關系將處分決定材料歸入受處分者檔案;對于受到撤銷黨內職務以上(含撤銷黨內職務)處分的,還應當在一個月內辦理職務、工資、工作及其他有關待遇等相應變更手續;涉及撤銷或者調整其黨外職務的,應當建議黨外組織及時撤銷或者調整其黨外職務。特殊情況下,經作出或者批準作出處分決定的組織批準,可以適當延長辦理期限。辦理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103、《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規定,執行黨紀處分決定的機關或者受處分黨員所在單位,應當在多長時間內將處分決定的執行情況向作出或者批準處分決定的機關報告?答:六個月104、《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規定,在重大原則問題上不同黨中央保持一致且有實際言論、行為或者造成不良后果的,,違反了什么紀律?答:違反了政治紀律。105、《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規定,黨員領導干部在本人主政的地方或者分管的部門自行其是,搞山頭主義,拒不執行黨中央確定的大政方針,甚至背著黨中央另搞一套的,違反了什么紀律?答:違反了政治紀律。106、《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規定,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不堅決,打折扣、搞變通,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嚴重后果的,違反了什么紀律?答:違反了政治紀律。107、《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規定,制造、散布、傳播政治謠言,破壞黨的團結統一的,違反了什么紀律?答:違反了政治紀律。108、《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規定,政治品行惡劣,匿名誣告,有意陷害或者制造其他謠言,造成損害或者不良影響的,違反了什么紀律?答:違反了政治紀律。109、《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規定,對黨不忠誠不老實,表里不一,陽奉陰違,欺上瞞下,搞兩面派,做兩面人,違反了什么紀律?答:違反了政治紀律。110、《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規定,干擾巡視巡察工作或者不落實巡視巡察整改要求,違反了什么紀律?答:違反了政治紀律。111、《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規定,不按照有關規定向組織請示、報告重大事項的,違反了什么紀律?答:違反了政治紀律。112、《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規定,不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監督責任或者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監督責任不力,給黨組織造成嚴重損害或者嚴重不良影響的,違反了什么紀律?答:違反了政治紀律。113、《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五十六條,對“對抗組織審查”的行為列出了哪些情形?答:(一)串供或者偽造、銷毀、轉移、隱匿證據的;(二)阻止他人揭發檢舉、提供證據材料的;(三)包庇同案人員的;(四)向組織提供虛假情況,掩蓋事實的;(五)有其他對抗組織審查行為的。114、《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對信仰宗教的黨員,應如何處理?答:對信仰宗教的黨員,應當加強思想教育,經黨組織幫助教育仍沒有轉變的,應當勸其退黨;勸而不退的,予以除名;參與利用宗教搞煽動活動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115、信仰宗教的黨員,違反了什么紀律?答:違反了政治紀律。116、《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七十條,對“違反民主集中制原則”的行為列出了哪些情形?答:(一)拒不執行或者擅自改變黨組織作出的重大決定的;(二)違反議事規則,個人或者少數人決定重大問題的;(三)故意規避集體決策,決定重大事項、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項目安排和大額資金使用的;(四)借集體決策名義集體違規的。117、《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規定,隱瞞入黨前嚴重錯誤的,違反了什么紀律?答:違反了組織紀律。118、《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七十五條,對拉票賄選等行為列出了哪些情形?答:(一)在民主推薦、民主測評、組織考察和黨內選舉中搞拉票、助選等非組織活動的;(二)在法律規定的投票、選舉活動中違背組織原則搞非組織活動,組織、慫恿、誘使他人投票、表決的;(三)在選舉中進行其他違反黨章、其他黨內法規和有關章程活動的。搞有組織的拉票賄選,或者用公款拉票賄選的,從重或者加重處分。119、《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七十六條,對處理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的違紀行為是怎樣規定的?答:在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有任人唯親、排斥異己、封官許愿、說情干預、跑官要官、突擊提拔或者調整干部等違反干部選拔任用規定行為,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用人失察失誤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依照前款規定處理。120、《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規定,用人失察失誤造成嚴重后果的,違反了什么紀律?答:違反了組織紀律。121、《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規定,在干部、職工的錄用、考核、職務晉升、職稱評定和征兵、安置復轉軍人等工作中,隱瞞、歪曲事實真相,違反了什么紀律?答:違反了組織紀律。122、《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規定,弄虛作假,騙取職務、職級、職稱、待遇、資格、學歷、學位、榮譽或者其他利益的,違反了什么紀律?答:違反了組織紀律。123、《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規定,對批評、檢舉、控告進行阻撓、壓制,或者將批評、檢舉、控告材料私自扣壓、銷毀,違反了什么紀律?答:違反了組織紀律。124、《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規定,故意將批評、檢舉、控告材料泄露給他人的,違反了什么紀律?答:違反了組織紀律。125、《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八十五條,對黨員干部行使權力提出了哪些要求?答:黨員干部必須正確行使人民賦予的權力,清正廉潔,反對任何濫用職權、謀求私利的行為。126、《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規定,借用管理和服務對象的錢款、住房、車輛等,影響公正執行公務,違反了什么紀律?答:違反了廉潔紀律。127、《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規定,通過民間借貸等金融活動獲取大額回報,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違反了什么紀律?答:違反了廉潔紀律。128、《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九十四條,對“違反有關規定從事營利活動”列出了哪些情形?答:(一)經商辦企業的;(二)擁有非上市公司(企業)的股份或者證券的;(三)買賣股票或者進行其他證券投資的;(四)從事有償中介活動的;(五)在國(境)外注冊公司或者投資入股的;(六)有其他違反有關規定從事營利活動的。129、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強化對黨員干部從事營利活動的監督,增加了對利用參與決策、審批過程中掌握的未公開信息買賣股票等行為的處分規定。具體體現在第九十四條第二款,請回答都有哪些內容。答:利用參與企業重組改制、定向增發、兼并投資、土地使用權出讓等決策、審批過程中掌握的信息買賣股票,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通過購買信托產品、基金等方式非正常獲利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130、《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九十五條規定,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在哪些方面謀取利益,將給予處分?給予怎樣的處分?答: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在審批監管、資源開發、金融信貸、大宗采購、土地使用權出讓、房地產開發、工程招投標以及公共財政支出等方面謀取利益,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吸收存款、推銷金融產品等提供幫助謀取利益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131、《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零五條,對“違規公款旅游”的行為列出了哪些情形?答:(一)公款旅游或者以學習培訓、考察調研、職工療養等為名變相公款旅游的;(二)改變公務行程,借機旅游的;(三)參加所管理企業、下屬單位組織的考察活動,借機旅游的。以考察、學習、培訓、研討、招商、參展等名義變相用公款出國(境)旅游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132、《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零八條,對“違反會議活動管理規定”的行為列出了哪些情形?答:(一)到禁止召開會議的風景名勝區開會的;(二)決定或者批準舉辦各類節會、慶典活動的。擅自舉辦評比達標表彰活動或者借評比達標表彰活動收取費用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133、《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零九條,對“違反辦公用房管理等規定”的行為列出了哪些情形?答:(一)決定或者批準興建、裝修辦公樓、培訓中心等樓堂館所的;(二)超標準配備、使用辦公用房的;(三)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或者其他場所供個人使用的。134、《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一十五條,對利用黑惡勢力欺壓群眾等行為作了哪些具體規定?答:利用宗族或者黑惡勢力等欺壓群眾,或者縱容涉黑涉惡活動、為黑惡勢力充當“保護傘”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135、《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一十六條,對“不作為、亂作為”的違紀行為,列出了哪些情形?答:(一)對涉及群眾生產、生活等切身利益的問題依照政策或者有關規定能解決而不及時解決,庸懶無為、效率低下,造成不良影響的;(二)對符合政策的群眾訴求消極應付、推諉扯皮,損害黨群、干群關系的;(三)對待群眾態度惡劣、簡單粗暴,造成不良影響的;(四)弄虛作假,欺上瞞下,損害群眾利益的;(五)有其他不作為、亂作為等損害群眾利益行為的。136、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增加了對搞勞民傷財的“形象工程”、“政績工程”等損害群眾利益行為的處分規定。具體體現在第一百一十七條,請回答具體內容?答:盲目舉債、鋪攤子、上項目,搞勞民傷財的“形象工程”、“政績工程”,致使國家、集體或者群眾財產和利益遭受較大損失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137、工作中不負責任或者疏于管理,貫徹執行、檢查督促落實上級決策部署不力,給黨、國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財產造成較大損失的,違反了什么紀律?答:違反了工作紀律。138、貫徹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不力,對職責范圍內的問題失察失責,造成較大損失或者重大損失的,違反了什么紀律?答:違反了工作紀律。139、《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二條,對“形式主義、官僚主義”的違紀行為,列出了哪些情形?答:(一)貫徹黨中央決策部署只表態不落實的;(二)熱衷于搞輿論造勢、浮在表面的;(三)單純以會議貫徹會議、以文件落實文件,在實際工作中不見諸行動的;(四)工作中有其他形式主義、官僚主義行為的。140、黨組織在黨員被依法判處刑罰后,不按照規定給予黨紀處分,或者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行為,應當給予黨紀處分而不處分的;違反了什么紀律?答:違反了工作紀律。141、黨組織在黨紀處分決定或者申訴復查決定作出后,不按照規定落實決定中關于被處分人黨籍、職務、職級、待遇等事項的;違反了什么紀律?答:違反了工作紀律。142、黨組織在黨員受到黨紀處分后,不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和組織關系對受處分黨員開展日常教育、管理和監督工作的。違反了什么紀律?答:違反了工作紀律。143、在上級單位檢查、視察工作或者向上級單位匯報、報告工作時對應當報告的事項不報告或者不如實報告的,違反了什么紀律?答:違反了工作紀律。144、在上級檢查、視察工作或者向上級匯報、報告工作時縱容、唆使、暗示、強迫下級說假話、報假情的,違反了什么紀律?答:違反了工作紀律。145、《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六條,對“黨員領導干部違反有關規定干預和插手市場經濟活動”列出了哪些具體行為?答:(一)干預和插手建設工程項目承發包、土地使用權出讓、政府采購、房地產開發與經營、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介機構服務等活動的;(二)干預和插手國有企業重組改制、兼并、破產、產權交易、清產核資、資產評估、資產轉讓、重大項目投資以及其他重大經營活動等事項的;(三)干預和插手批辦各類行政許可和資金借貸等事項的;(四)干預和插手經濟糾紛的;(五)干預和插手集體資金、資產和資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賃等事項的。146、《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一款,對“黨員領導干部違反有關規定干預和插手司法、執紀執法活動”等行為做出了哪些具體規定?答:黨員領導干部違反有關規定干預和插手司法活動、執紀執法活動,向有關地方或者部門打聽案情、打招呼、說情,或者以其他方式對司法活動、執紀執法活動施加影響,情節較輕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147、臨時出國(境)團(組)或者人員中的黨員,擅自延長在國(境)外期限,或者擅自變更路線的,違反了什么紀律?答:違反了工作紀律。148、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增加了不重視家風建設,失管失教等行為的處分規定,具體體現在第一百三十六條,請回答具體內容?答:黨員領導干部不重視家風建設,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失管失教,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嚴重后果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149、最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自何時起開始施行?答:2018年10月1日150、《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對違紀行為分類為六大紀律,請問是哪六種?答: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群眾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151、()是最根本的黨內法規,是管黨治黨的總規矩。答:《中國共產黨章程》152、加強對黨的各級組織和全體黨員的教育、管理和監督,把紀律挺在前面,注重()、防微杜漸。答:抓早抓小153、對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必須()執行紀律,黨內不允許有任何不受紀律約束的黨組織和黨員。答:嚴肅、公正154、實施黨紀處分,應當按照規定程序經()決定,不允許任何個人或者少數人擅自決定和批準。答:黨組織集體討論155、上級黨組織對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作出的處理決定,下級黨組織()。答:必須執行156、處理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應當實行懲戒與教育相結合,做到()。答:寬嚴相濟157、經常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約談函詢,讓()成為常態。答:“紅紅臉、出出汗”158、運用監督執紀“四種形態”,黨紀輕處分、()成為違紀處理的大多數。答:組織調整159、運用監督執紀“四種形態”,黨紀重處分、()成為少數。答:重大職務調整的160、運用監督執紀“四種形態”,()成為極少數。答:嚴重違紀涉嫌違法立案審查的161、對黨員的紀律處分種類包括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和()。答:留黨察看、開除黨籍162、對于違犯黨的紀律的黨組織,上級黨組織應當責令其作出()。答:檢查或者通報批評163、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是指撤銷受處分黨員由黨內選舉或者()的黨內職務。答:組織任命164、撤銷黨內職務處分,如果決定撤銷其一個職務,必須撤銷其擔任的()職務。答:最高165、對于應當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處分,但是本人沒有擔任黨內職務的,應當給予其()處分。答:嚴重警告166、對于受到留黨察看處分一年的黨員,期滿后仍不符合恢復黨員權利條件的,應當延長(多長時間)留黨察看期限。答:一年167、黨員受留黨察看處分期間,沒有()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答:表決權168、黨員受到留黨察看處分,其黨內職務自然撤銷。對于擔任黨外職務的,應當()。答:建議黨外組織撤銷其黨外職務169、黨的各級代表大會的代表受到()處分的,黨組織應當終止其代表資格。答:留黨察看以上(含留黨察看)170、對于受到改組處理的黨組織領導機構成員,除應當受到()處分的外,均自然免職。答:撤銷黨內職務以上(含撤銷黨內職務)171、在組織核實、立案審查過程中,能夠配合核實審查工作,如實說明()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分。答:本人違紀違法事實172、對違紀黨員免予處分,應當作出()結論。答:書面173、從輕處分,是指在本條例規定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的處分幅度以內,()處分。答:給予較輕的174、減輕處分,是指在本條例規定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的處分幅度以外,()給予處分。答:減輕一檔175、一個違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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