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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消費稅分開稅率巧籌劃消費稅稅率是根據(jù)具體課稅對象的情況確定的。對一些供求平衡,價格差異不大,計量單位規(guī)范的消費品實行固定稅率,采用從量定額方法征收;而對一些供求矛盾突出,價格差異較大,計量單位又不是十分規(guī)范的消費品則采取比例稅率,實行從價定率的方法征收,稅率從3%-50%共10個檔次。

現(xiàn)行消費稅稅法中,對稅率有如下三個方面的規(guī)定:

(1)凡生產(chǎn)、進口、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口的單位和個人,均應根據(jù)產(chǎn)品所對應的稅目,按照消費稅稅目稅率表所規(guī)定的稅率(稅額),計算繳納消費稅。

(2)納稅人兼營不同稅率的應稅消費品,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稅率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銷售數(shù)量,按不同稅率分別征稅。未分別核算銷售額、銷售數(shù)量的,從高適用稅率。

納稅人兼營不同稅率的應稅消費品,是指納稅人生產(chǎn)銷售兩種稅率以上的應稅消費品。所謂“從高適用稅率”,就是對兼營高低不同稅率的應稅消費品,當不能分別核算銷售額、銷售數(shù)量時,就以應稅消費品中適用的最高稅率與混合在一起的銷售額或銷售數(shù)量相乘,得出應納消費稅額。

(3)納稅人將不同稅率的應稅消費者品組成成套消費品銷售的,從高適用稅率。

[案例]

[案情說明]特爾美化妝品廠既生產(chǎn)化妝品,又生產(chǎn)護膚護發(fā)品,并且出售化妝品和護膚品組成的成套化妝品。該企業(yè)沒有分別核算不同稅率產(chǎn)品的銷售額,2002年8月共取得不含增值稅的銷售收入45萬元。

[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分析解答]

根據(jù)稅目稅率表,化妝品適用稅率為30%,護膚護發(fā)品適用稅率為8%。由于該廠沒有分別核算,而是將化妝品、護膚護發(fā)品以及成套化妝品取得的銷售收入合并計稅,那么,依稅法規(guī)定,全部銷售額就必須都按高稅率,即30%計算應納消費稅,而不能以8%的低稅率計算其中任何一部分的應納稅額,因此,該企業(yè)8月應納消費稅為:

450000×30%=135000(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簡稱《消費稅暫行條例》對此企業(yè)兼營不同稅率應稅消費品的稅務處理作了明確規(guī)定。

所謂“兼營”,就是指納稅人經(jīng)營的是適用多種不同稅率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銷售數(shù)量,并分別納稅,如企業(yè)未分別核算銷售額和銷售數(shù)量,或者將不同稅率的應稅消費品組成成套消費品銷售的,應從高適用適用稅率。也就是說,對兼營高低不同稅率的應稅消費品,當不能分別核算銷售的,就以應稅消費品中適用的高稅率與混合在一起的銷售額、銷售數(shù)量相乘,得出應納消費稅稅額。

我國現(xiàn)行消費稅稅法根據(jù)制酒工藝的不同,在“酒和酒精”這一稅目下分設了糧食白酒、薯類白酒、黃酒、啤酒、其他酒和酒精六個子稅目,分別適用不同的稅率。具體來說,糧食白酒、薯類白酒和其他酒及酒精采用比例稅率,糧食白酒為25%,薯類白酒為15%,其他酒為10%,酒精為5%;而黃酒、啤酒適用定額稅率,黃酒為240元/噸,啤酒220元/噸。

[案例]

[案情說明]藍天酒業(yè)有限公司生產(chǎn)各類品種的酒,以適應不同消費者的需求,其經(jīng)營范圍主要包括糧食白酒、薯類白酒、黃酒、啤酒、果汁酒等。春節(jié)臨近,大部分消費者以酒作為饋贈親友的禮品,針對這種市場情況,公司于2月初推出了“組合裝禮品酒”的促銷活動,將糧食白酒、薯類白酒和果木酒組成成套的禮品酒銷售,該月共取得不含增值稅的銷售收入45萬元,與上月銷售收入大體相同,但是,2月份公司應納消費稅稅款卻比上月明顯增加,公司財務部門認為稅務機關核算錯了,但稅務機關堅持認為核算沒有錯誤。

[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分析說明]藍天酒業(yè)有限公司生產(chǎn)銷售不同稅率的產(chǎn)品、糧食白酒適用稅率為25%,薯類白酒適用稅率為15%,果木酒屬其他酒,適用稅率為10%,因此,屬于“兼營”行為。

同時,該公司將這些適用不同稅率的應稅消費品組成成套消費品銷售。不能分別核算銷售額,因此,應從高適用稅率,即適用糧食白酒25%的稅率,其應納消費稅稅額為:

45萬元×25%=11.25萬元。

[籌劃思路]如果藍天公司不將各種類型的酒組成成套的禮品酒且分別核算銷售額,則只需將各種類型的酒各自的銷售額與其所適用的稅率相乘,計算出該類酒應納消費稅稅額;再將各類酒應納消費稅匯總相加得到公司總共應納的消費稅稅額。

[籌劃結果]在這種情況下,如2月份藍天公司銷售糧食白酒15萬元,薯類白酒15萬元,果木酒15萬元,則其應納消費稅稅額為:

15萬元×25%+15萬元×15%+15萬元×10%

=(3.75+2.25+1.5)萬元

=7.5萬元。

比組成成套禮品酒銷售節(jié)約稅款3.75萬元。

[特別提示]通過對上述不同種類應稅消費品,且這些消費品適用不同稅率時,要注意稅法中有關兼營的規(guī)定:

納稅人兼營不同稅率的應稅消費品,應分別核算不同稅率的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和銷售數(shù)量。不分別核算銷售額和銷售數(shù)量,或者將不同稅率的應稅消費品組成成套消費品銷售的,從高適用稅率。因此,從節(jié)稅的角度考慮,當企業(yè)兼營適用不同稅率的應稅消費品時,應分別核算其銷售額、銷售數(shù)量,且盡量避免這些消費品組成成套產(chǎn)品銷售。如果一定要將適用不同稅率的版稅消費品組合銷售,則企業(yè)也應采用一定辦法規(guī)避。如在此例中,藍天酒業(yè)有限公司可以在銷售柜臺設置禮品盒,將消費品購買的不同種類的酒臨時組合成禮品酒,公司依然分別核算不同種類酒的銷售額和銷售數(shù)量,這樣,既銷售了“組合裝禮品酒”,又達到了節(jié)稅的目的。

小編寄語:會計學是一個細節(jié)致命的學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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