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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混合銷售及兼營的異同及會計處理稅法是國家制定的用以調整國家與納稅人之間在征納稅方面的權利及義務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我國的稅法體系依職能作用的不同可分為稅收實體法和稅收程序法。稅收實體法的主要內容包括納稅主體、征稅客體、計稅依據、稅目、稅率、減稅免稅等。我國稅收實體法內容主要包括:流轉稅法,所得稅法、財產稅法和行為稅法。其中流轉稅法是調整以流轉額為課稅對象的稅收法律規范的總稱,包括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關稅等。

而其中增值稅和營業稅是我國流轉稅法中最主要的兩個稅種。

增值稅法是國家制定的用以調整增值稅征收與繳納之間權利及義務關系的法律規范,它是對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金額計算稅款,并實行稅款抵扣制的一種流轉稅;它是對單位和個人在生產經營過程中取得的增值額為課稅對象征收的一種稅。據統計,我國財政收入的30至40于增值稅,是我國財政收入的一個最大的稅種,其征稅范圍包括生產、批發、零售、加工和修理、進口環節。

營業稅法是指國家制定的用以調整營業稅征收與繳納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法律規范。它是對在我國境內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銷售不動產的單位或個人所取得的營業額征收的一種商品與勞務稅,包括交通運輸業、建筑業、金融保險業、郵電通訊業、文化體育業、娛樂業等除加工和修理修配外的服務勞務以及轉讓無形資產和銷售不動產等業務。我國營業稅與增值稅收入占全部稅收收入的60左右,是國家財政收入的主要。

在實際生產經營過程中,常常存在混合銷售的行為。所謂混合銷售行為,是指現實生活中有些銷售行為同時涉及貨物和非加工和修理勞務(指屬于營業稅征稅范圍的勞務活動)。混合銷售的特點是:銷售貨物與提供非應稅勞務是由同一納稅人實現,價款是同時從一個購買方取得的。增值稅實施細則中規定:對于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及個體經營者的混合銷售行為,均為銷售貨物,征收增值稅,對于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不征收增值稅,而征收營業稅。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混合銷售行為屬于應當征收增值稅的,其銷售額應是貨物銷售額與勞務提供額的的合計,該提供勞務的銷售額應視同含稅銷售額處理,且該混合銷售行為涉及的勞務所用購進貨物的進項稅額,凡符合規定的,在計算該混合銷售行為增值稅時,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而兼營行為是指納稅人既經營貨物銷售,又提供營業稅應稅勞務,且但是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不同時發生在同一購買者身上,且從事的勞務與某一項銷售貨物或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并無直接的聯系和從屬關系。對于納稅人的兼營行為,應分別核算應稅勞務的營業額和應納增值稅的銷售額,即應當將不同稅種范圍的經營項目分別核算、分別申報納稅。當納稅人兼營行為不分別核算或不能準確核算的,其應稅勞務一并征收增值稅,不征收營業稅。

混合銷售與兼營,兩者有相同的方面,又有明顯的區別。相同點是:兩種行為的經營范圍都有銷售貨物和提供勞務這兩類經營項目。區別是:混合銷售強調的是在同一銷售行為中存在兩類經營項目的混合,銷售貨款及勞務價款是同時從一個購買方取得的;兼營強調的是在同一納稅人的經營活動中存在著兩類經營項目,但是這兩類經營項目不是在同一銷售行為中發生,即銷售貨物和應稅勞務不是同時發生在同一購買者身上。

從稅務處理上來說,混合銷售的納稅原則是按“經營主業”劃分(經營主業的認定為年營業額或貨物銷售額超過50),只征收一種稅,經營主業如納增值稅則混合銷售則納增值稅,經營主業如納營業稅則混合銷售則納營業稅。而兼營的納稅原則為:分別核算、分別征稅,即對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的銷售額,征收增值稅;對提供非增值稅的服務業務征收營業稅。

混合銷售行為的幾項特殊規定:

1、從事運輸業務的單位或個人,發生銷售貨物并負責運輸,所售貨物的混合銷售行為,征收增值稅。

2、電信單位自己銷售無線尋呼機、移動電話,并為客戶提供有關的電信服務的,屬于混合銷售,征收營業稅,對單純銷售無線尋呼機、移動電話,不提供有關的電信勞務服務的,征收增值稅。

例1:塑鋼門窗銷售商店甲為一般納稅人,甲銷售產品給乙的同時又為客戶提供安裝服務,收取價款為2000元,另外又收取234元的安裝費。

這是屬于混合銷售行為,塑鋼門銷售商店經營主業是銷售貨物,納增值稅,因此混合銷售行為同樣征收增值稅的業務。其會計處理為:

甲企業:

借:銀行存款2574

貸:主營業務收入2000

其他業務收入2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374

如果安裝業務耗用的購進商品或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帶進的進項稅額,符合規定條件的可以在銷項稅額中抵扣。

例2:某市一家餐飲公司10月餐飲收入為500萬元,其中包括銷售自制的180噸啤酒所取得的收入。

這是屬于混合銷售行為,餐飲公司的餐飲主業是營業稅勞務,因此此混合銷售行為應納營業稅。其會計處理為:

借:庫存現金(等)5000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5000000

計提營業稅時:

借:營業稅金及附加250000

貸:應交稅費應交營業稅250000

例3、某大型百貨商場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08年5月發生如下的業務:銷售商品取得零售收入468萬元,分別核算的飲食服務部取得營業收入150萬元。

這是屬于兼營行為。對于銷售業務其會計處理為:

借:庫存現金(等)4680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400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680000

對于飲食服務部收入,其會計處理為:

借:庫存現金(等)1500000

貸:其他業務收入1500000

計提營業稅為:

借:其他業務成本75000

貸:應交稅費應交營業稅75000

例4、宏偉集團運輸隊是專門為本廠產品銷售送貨上門并收取運輸費的統一核算單位,當月銷售商品600萬元,收取運輸費為17.55萬元。

這是屬于特殊規定中混合銷售征收增值稅業務,對于收取的運輸費,其會計處理為:

借:應收賬款(等)175500

貸:其他業務收入15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25500

例5:某電信公司銷售手機帶話費2000元,共收取顧客3000元現金。

這是屬于特殊規定中混合銷售行為征收營業稅的業務,其會計處理為:

借:庫存現金5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5000

借:營業稅金及附加1500

貸:應交稅費應交營業稅1500

從以上的會計處理可以看出,營業稅的計提形成企業的費用,形成當期損益,從而減少企業的利潤,而增值稅的計提不形成費用,不影響企業的利潤,因而增值稅是價外稅,而營業稅則是一種價內稅,他們都是一種以間接稅為主體的稅種,最終的消費者是真正的稅負承擔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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