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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盤錦市促進公共資源交易創新發展的實施方案

(盤政辦發〔2019〕21號)

為進一步加強全市公共資源交易工作的監督管理,繼續深化公共資源交易制度改革,創新公共資源交易市場化

配置方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堅持人民利益至上,推動公共資源交易市場化

公共資源配置權是最大的公權力,公共資源交易是社會主義市場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具有市場經濟的一

般屬性,也是政府宏觀調控市場經濟的重要工具。因此,必須高站位處理好市場與政府的關系,畫好人民利益

的“同心圓”.

(一)各級領導要牢記公共資源姓"公",要以市場化眼光”公平、公開、公正"審視公共資源配置,行使好

手中的公共權力.

(二)公共資源交易系統干部要時刻以人民利益為中心,務必為政府當家理財”看好門”,為市場經濟"守好

夜",為源頭治腐“站好崗”.

二、堅持問題導向,創新交易監管體制

新一輪機構改革形成了公共資源初始形態管理的格局,而交易監管體制尚處在真空地帶,難以解決公共資源交

易的歷史性問題,難以阻滯公共資源交易"流失"。

(三)政府設置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局,整合分散在各行政部門的公共資源交易管理、監督、執法職能,解

決管理碎片化、同體監督、監管缺位、責任推脫等問題。在未成立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局之前,由市公共資

源交易監督管理委員會召開部門聯席會議,協調解決重大問題。

(四)創新信用監管,加快構建以信用為核心的新型市場監管機制.建立“紅、黑"獎懲制度,探索交易市場

與履約現場“兩場聯動”機制,營造“一地失信、處處受限”的市場環境。

(五)依托"互聯網+公共資源交易“建立"五位一體”的聯防、聯控立體監督體系.

三、堅持應進必進,實現交易全領域、全鏈條覆蓋

公共資源具有公共屬性,其配置必須進入統一平臺,實現平臺之外無交易.

(六)各部門要嚴格按照《中共盤錦市委辦公室盤錦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盤錦市創新政府配置公共資

源方式的實施意見)的通知》(盤委辦改發(2018)21號)要求,全面清查資源底數,建立資源申報、登記、調

整、交易報告制度.

(七)公共資源配置要循序漸進進入統一交易平臺、分類推進.統一平臺是公共資源配置的“賽場”和"曬場”.

對于適宜由市場化配置的自然類、經濟類資源,要充分發揮市場競爭機制作用;對于不完全適宜市場化配置的公共

資源,要引入競爭機制,發揮政府配置資源的引導作用,實現政府與市場作用有效結合;對于確需行政方式配置的

公共資源,也要注重運用市場機制,實現更有效率、更加公平和更加均等化。

四、堅持統f范,完善分類統一的交易制度規則、技術標準和規范

我國公共資源交易制度是由行政分配向市場配置的漸進過程,要勇于改革與創新,從以下五個方面推進公共資

源交易市場化.

(八)監管法治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以及相關法規,形成

切合我市實際的、配套管用的公共資源交易制度和規則體系。

(九)流程規范化.堅持管理與執行相分離的運行原則,豐富和完善“四段式”管理、"五位一體"監督、"十

統一”運行模式.

(十)執行標準化.堅持市、縣(區)市場f化,形成場地標準、文本標準、技術規范統一的標準化模板.

(十一)項目精細化.以“重強抓”專項行動為指導,落實采購交易項目管家機制,抓好項目"精、細、嚴",

兼顧效率和公平,重點考核項目績效。

(十二)隊伍職業化,把培養和造就一支忠誠、干凈、擔當的公共采購交易隊伍當作一項長期工程.委托大連

理工大學進行專業培訓,堅持走出去、請進來,開展業務大練兵,全面提升從業人員的專業理論、專業素養、職業

精神。

五、堅持公開透明、服務高效,打造陽光交易平臺

把權力裝進制度的籠子里,營造更加公平、公開、公正的公共資源交易市場環境,為市場主體提供便利化服務.

(十三)依托“互聯網+公共資源交易"加快推進"一網、三平臺、五庫、三超市”建設.

1.完善公共資源交易"一張網"全覆蓋,實現采購e網通全程業務辦理。

2.搭建“服務、監管、交易"三個平臺.服務平臺要實現“縱橫”貫通、數據共享;監管平臺要在2020年6

月底前完成行業管理部門直通車,特別是要與行業審批機構聯通;交易平臺要實現“不見面""零跑腿",交易全

程網上辦理,開通遠程評審等業務.

3.以基礎數據為中心建立“五庫”,即市場主體信息庫、地方主要產品價格信息庫、采購(招標)人數據庫、

中介服務機構數據庫、公共資源交易信用庫。

4.開通"三超市",即政府購買服務中介超市、采購交易貨金融超市、辦公用品超市。

(十四)營造一流的公共資源交易市場環境.

1.堅持“三降",即交易環節要降低準入門檻,寬進嚴出;降低投標、履約保證金繳存比例;降低中介服務交

易制度成本,取消電子標書費用。

2.開展"四個便利",即對緊急采購、重大民生項目、市政府特殊項目特事特辦,“容缺后補”;中介服務項

目馬上辦;咨詢,受理項目隨時辦;質疑投訴項目限時辦.

3健全"三個救濟機制",即對重大項目,市采購交易中心要依法依規進行復核;對問題項目,要即時報告、

暫停;對線索問題,要采取督查督辦、案件移交的方式,最大限度滿足當事人合理訴求。

附件:1.盤錦市公共資源交易信用管理暫行辦法

2.盤錦市政府購買服務超市管理暫行辦法

3.關于加強工程建設招標投標管理暫行規定

4.盤錦市公共采購交易領域助力民營經濟發展暫行規定

5.盤錦市公共采購交易項目專家評審勞務報酬管理暫行規定

盤錦市公共資源交易信用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目的依據

為加強全市公共資源交易信用管理,建立健全公共資源交易領域信用激勵和懲戒機制,維護統一開放和健康有

序的公共資源交易市場,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公共資源交易信用信息的記錄、歸集、公開、共享、應用和監督管理.

本辦法所稱公共資源交易是指涉及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具有公共性、公益性的資源交易活動.

本辦法所稱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當事人包括參與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的招標人、采購人、委托人、出讓(轉讓)人

等項目發起方,招標代理機構、拍賣機構等中介代理機構或服務機構,投標人、供應商、競買人、受讓人等項目響

應方,評審專家以及相關從業人員等。

本辦法所稱信用信息是指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當事人在公共資源交易活動過程中形成或行政監督管理部門、司法

機關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機構在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和服務過程中產生或獲得的能夠反映

相關組織或個人信用狀況的信息。

第三條基本原則

公共資源交易信用管理要遵循依法實施、公開透明、互認共享的原則,確保信用信息客觀、真實、及時、準確.

除涉及國冢秘密,國家安全和依法應受保護的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外,公共資源交易信用信息要向社會公開。

第四條職責分工

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統籌協調和指導公共資源交易信用管理相關工作.

公共采購交易中心要協助配合監督管理部門,具體做好信用信息的歸集、記錄、共享和應用工作,按要求實現

與上級、本級公共信用信息平臺的互聯互通和信息共享.

第五條平臺摳紐

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是公共資源交易信用信息記錄、歸集、共享、更新、應用的樞紐。公共資源交易電子服務系

統要與同級公共資源交易電子監管系統、公共信用平臺、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系統、稅務管理系統、政府采購信

息公開平臺等互聯互通,動態交互更新和共享相關信用信息.

第二章信用信息記錄和歸集

第六條信息分類

公共資源交易信用信息包括基本信息、懲戒信息、獎勵信息和承諾信息。

第七條基本信息

基本信息是指可識分析和判斷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當事人基本情況的信息.主要包括:

(-)自然人在公安部門登記的個人身份識別信息、職業信息,法人和其他組織在登記機關的登記注刪言息、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等;

(二)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獲得的資質、資格等行政許可信息、行政備案信息及其他非負面行政決定信息;

(三)其他基本信息.

第八條懲戒信息

懲戒信息是指由行政監督管理部門、司法機關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機構依法認定的,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在各類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中存在違法違規、未依法履行約定義務等失信信息。

第九條獎勵信息

獎勵信息是指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當事人獲得與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相關,并由國務院或省級政府批準保留的評比

達標表彰項目的獲獎信息.

第十條承諾信息

承諾信息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在參與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中以規范格式向社會公開承諾的信用信息.

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當事人在參與公共資源交易活動前,要主動向公共采購交易中心提供規范格式的信用承諾書,通

過公共資源交易共享平臺、"信用盤錦"網站和政府網站向社會公開,并納入當事人信用記錄。承諾信息主要包括:

(一)所提交的材料真實、合法、有效;

(二)守法誠信、公平競爭;

(三)嚴格履行合同;

(四)未兌現承諾自愿接受的懲戒措施;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和交易主體認為需要承諾的其他事項.

第十一條信息填報

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當事人要在首次注冊交易時按要求填報相關信用信息,并對其真實性負責;已注冊的,要及時

補充填報。

第十二條部門記錄

受理登記注冊單位要對填報信息進行核對,經核對無誤后,由公共采購交易中心在7個工作日內將公共資源交

易信用信息及時共享至公共資源交易平臺.

第十三條信息發布

公共采購交易中心要依托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及時發布各類信用信息,及時更新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當事人信用信

息庫。

第十四條信息歸集

公共采購交易中心要按照全國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系統數據規范,建立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庫,及時準確匯

集各類信用信息,實現市場主體信用信息交換共享。

第三章信用信息公開和共享

第十五條主動公開

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當事人的基本信息,獎勵信息名稱及獎勵確認文件,失信信息名稱、處理決定書、處理時間,

承諾信息和懲戒執行情況等,行政監督管理部門要按規定主動向社會公開.

第十六條公開期限

公共資源交易信用信息要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期限進行公開.對于懲戒信息,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公開期限原

則上為一年,公開期限屆滿的轉為檔案保存.

第十七條共享責任

公共采購交易中心要公開相關信用信息的來源、記錄責任主體和登記交互時間等內容.未按本辦法規定記錄、生

成、交互的信息,不得在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公開和應用.

第十八條信息安全

公共采購交易中心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安全規章制度,采取必要技術措施,做好:居安全

防護工作。

建立完善信息登記、直詢、使用、審直、核驗制度,防止信息泄露.

第四章信用激勵和懲戒

第十九條懲戒措施

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當事人有第八條規定的,在參與公共資源交易活動時,相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要指導、監督

項目發起方及有關機構,采取以下懲戒措施:

(一)項目發起方通過采購交易文件約定,依法限制其參與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以聯合體形式申請交易的,聯

合體任一成員有懲戒信息的,要將該聯合體視為被懲戒對象;

(二)項目發起方在委托相關代理機構開展交易事宜前,要杳詢其信用信息,依法限制失信代理機構從事代理

業務;

(三)評審專家庫管理部門不得聘用有法律法規禁止的懲戒信息的自然人為評標、評審專家.在聘用期間產生

相應懲戒信息的,要及時清退或作出處理;

(四)中介代理或服務機構要通過聘用文件中的聘用和解聘條件作出約定,依法限制有失信信息的從業人員參

與公共資源交易活動;

(五)行政監督管理部門要將其列為重點監督檢查對象,在日常監督和專項檢查中增加檢查頻次.

第二十條激勵措施

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當事人有第九條規定的,可以采取以下激勵措施:

(-)公共采購交易中心可提供優先辦理、簡化程序等便利服務措施;

(二)鼓勵項目發起方通過招標文件等交易文件約定,在評標辦法中進行信用加分;

(三)鼓勵項目發起方同等條件下優先選擇信用較好的中介代理和服務機構;

(四)對評審專家年度考核予以加分,到期優先續聘.

第二十一條措施時限

懲戒措施自失信信息公開有效期滿或依法依規撤銷時起終止.

第二十二條聯合獎懲

對在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中產生懲戒信息的當事人,各級行政監督管理部門及相關行政部門在稅收、市場監管、

融資授信、土地出讓劃撥、檢驗檢疫、海關認證、政府性資金支持、企業債券發行、榮譽資質評定、關稅配額申請

等領域依法實施聯合懲戒.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部門監督

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部門加強對公共資源交易信用信息的歸集、公開、共享和應用等進行指導及檢查督促,

健全公共資源交易當事人違法違規行為記錄量化考核機制,保障公共資源交易信用信息得到及時、準確的公開共享.

充分運用大數據技術,定期做好信息情況分析,對異常情況作出信用預警.

第二十四條社會監督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公共采購交易中心公開的公共資源交易信用信息失實或虛假的,可以向公共資源交易監管

部門反映,或直接向相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反映。經調有核實反映情況屬實的,要如實糾正信息并公告調有處理結

果。

第二十五條權益保障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發現行政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公共資源交易信用管理活動中不依法履行義務,

或者在信用管理活動中侵其合法權益等違法行為,可以要求其依法予以糾正.

第二十六條異議處理

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當事人或利害關系人認為公開的信用信息與事實不符的,可以書面形式向公共采購交易中心

提出異議申請。公共采購交易中心要在收到異議申請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將異議申請轉至信息提供主體.信息提供

主體要在收到轉來的異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核實及提出處理意見,并告知異議提出人。相關信息與事實確實

不符的,信息提供主體要及時更正并進行公告。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虛假信息責任

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當事人提供虛假公共資源交易信用信息的,由相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

理。處理信息通過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向社會公開.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八條評價應用責任

任何單位和個人濫用公共資源交易信用信息或將未公開的公共資源交易信用信息非法提供給第三方使用的,由

其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予以通報批評.涉嫌違紀違法的,依法追究直接責任人和相關領導責任.涉嫌A廊的,依

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九條維護單位責任

公共資源交易信用信息發布、維護、管理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信用信息的歸集、公開、共享?口應用過程中存

在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予以通報批評.涉嫌連紀違法的,依法追究直接責任人和相

關領導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條部門責任

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公共資源交易信用信息的記錄、公開、共享和應用等工作中弄虛作

假、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予以通報批評.涉嫌違紀違法的,依法追究直接責任

人和相關領導責任。涉嫌9巳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盤錦市公共資源交易當事人違法違規行為記錄量化考核細則

2.盤錦市公共資源交易當事人違法違規行為記錄量化記分標準

附件1

盤錦市公共資源交易當事人違法違規行為記錄量化考核細則

第一條為規范公共資源招標投標市場各方主體和從業人員行為,鼓勵守法、誠信經營,促進行業自律,引導

招標投標市場健康有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

及其實施條例、《盤錦市公共資源交易信用管理暫行辦法》及相關法衢檄,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所稱公共資源交易當事人違法違規行為記錄量化管理,是指對公共資源招標投標市場各方主體

和從業人員受到行政處罰(處理)的違法違規行為記錄,進行量化記分管理和應用。

公共資源招標投標違法違規行為記錄量化記分管理信息作為對失信主體招標投標信用評價的重要內容.

本細則所稱公共資源招標投標市場各方主體和從業人員是指招標人、采購人、投標人、供應商、招標代理機構

及其從業人員、評標委員會成員。

第三條公共資源招標投標違法違規行為記錄量化管理要遵循客觀公正、分級管理、誰處罰(處理)誰記分誰

負責的原則。量化管理要根據行政處罰(處理)文書中認定的違法違規行為,按照《盤錦市公共資源交易當事人違

法違規行為記錄量化記分標準》(以下簡稱《量化記分標準》,詳見附件2)對應迸行量化記分.《量化記分標準》

不得作為行政處罰(處理)的依據.

第四條《量化記分標準》根據公共資源招標投標違法違規行為的情節輕重及造成不良影響的程度,分為"一

般違法違規行為"記1分、”較重違法違規行為“記4分、”嚴重違法違規行為"記8分、”特別嚴重違法違規行

為"記12分四個量化記分等級.

第五條量化記分周期為12個月,每個周期從當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最多記至12分,期滿清零。

第六條當事人在一個記分周期內,累積4分的,由市公共采購交易監督管理部門予以警示誡勉。

當事人在一個記分周期內,累積8分的,暫停交易當事人參與公共資源交易活動資格3個月;一次記8分的,

暫停交易當事人參與公共資源交易活動資格6個月。

當事人在一個記分周期內,一次性或累積記分達到12分的,暫停交易當事人參與公共資源交易活動資格12

個月,并將該市場主體或從業人員列入“公共資源交易當事人違法違規行為記錄黑名單"(以下簡稱"黑名單")?

"黑名單”信息公告期和量化記分周期為從列入"黑名單"之日起12個月.

第七條處于公告期的當事人違法違規行為記錄信息及其量化記分和“黑名單”信息,將在盤錦市公共采購交

易平臺上公告。

附件2

盤錦市公共資源交易當事人違法違規行為記錄量化記分標準

序號違法違規行為描述量化分值

一、招標人、中介機構及其相關人員

(一)一般違法違規行為

1依法公開招標的項目,不按照規定在指定媒介發布資格預審公告或招標公告1

2在不同媒介發布的同一招標項目的資格預審公告或招標公告的內容不一致1

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不按規定使用相關行政監督部門制定的標準文本或K范文本來編制資

31

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

4設有最曷投標限價,然而不在招標文件中明確最曷投標限價或最曷投標限價的計算方法1

5在招標文件中設置最低限價1

以投標報價是否接近標底作為中標條件,或以投標報價超過標底上下浮動范圍作為否決投標

61

的條件

7不按資格預審公告、招標公告或投標邀請書規定的時間、地點發放資格預審文件或招標文件1

8組織單個或部分潛在投標人踏勘項目現場1

對已發出的資格預審文件或招標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澄清或修改的內容可能影響資

9格預審申請文件或投標文件編制、距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截止時間不足3日或距投標截止1

時間不足15日,不對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或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延期

10不在法定時限內對投標人或其他利害關系人提出的“異議"作出答復1

11對已接受的投標文件開標時不當眾拆封,宣讀1

12未完整記錄開標情況影響投訴調置處理或案件查辦1

13不按規定提前抽取評標專家,或將投標人名單及評標項目提前告知評標委員會成員1

14未向評標委員會提供評標所必需的信息1

15資格預審結束后,不按法律法規的規定及時向資格預審申請人發出資格預審結果通知書1

16收到評標報告后未在法律法規規定的時限內公示評標結果1

當終止招標時,不及時發布公告,或未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被邀請的或已經獲取資格預審文

17件、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已經發售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不及時退還所收取的資格1

預審文件、招標文件費用

18對招標采購;舌動的相關文件,未盡到依法妥善保存責任1

19招標代理機構辦理招標人委托的違規事項1

20其他依法應列為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的一般違法違規行為1

(二)較重違法違規行為

1列入公共資源招標投標目錄的項目,未進入公共資源交易平臺交易4

向他人透露已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名稱、數量或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有關招標投標的

24

其他情況

3強制要求投標人組成聯合體共同投標4

4接受與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有利害關系(如:隸屬關系、合作經營關系以及其他利益關系4

等)可能影響招標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組織、個人參加投標

5就同一招標項目向潛在投標人或投標人提供有差別的項目信息4

6設定的資格、技術、商務條件與招標項目的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不相適應或與合同履行無關4

7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以特定行政區域或特定行業的業績、獎項作為加分條件或中標條件4

8對潛在投標人或投標人采取不同的資格審查或評標標準4

9限定或指定特定的專商標、品牌、原產地或供應商4

10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非法限定潛在投標人或投標人的所有制形式或組織形式4

11以其他不合理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投標人4

12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不按規定擅自提高投標保證金或履約保證金額度4

13對投標人或其他利害關系人提出的“異議"不答復、不理睬,繼續進行招標投標后續活動4

14接受了依法應當拒收的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投標文件4

15招標人評委超過評標委員會成員的三分之一4

評標委員會的專家成員不從依法組建的評標專家庫內相關專業的專家中以隨機抽取方式確

164

17以明示、暗示等由可方式指定或變相指定參加評標委員會的專家成員4

18非因法定的事由,更換依法確定的評標委員會成員4

19更換評標委員會的專家成員不從評標專家庫內相關專業的專家中以隨機抽取方式確定4

在所代理的招標項目中,投標、代理投標或向該項目投標人提供咨詢的,接受委托編制標底

204

的中介機構參加受托編制標底助目的投標或為該項目的投標人編制投標文件、提供咨詢

21不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時間、地點開標4

22未能在投標有效期內完成定標,且沒有通知所有投標人延長投標有效期4

23評標結果公示期少于規定的時限4

24不配合投訴調直處理或案件直辦4

25其他依法應列為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的較重違法違規行為4

(三)嚴重違法違規行為

1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而不招標8

2不按項目審批、核準部門審批、核準所確定的招標范圍、招標方式、招標組織形式進行招標8

3為適用”可以不招標"法定條款的規定而弄虛作假8

4化整為零或以其他方式規避招標8

依法應當公開招標而擅自采用邀請招標,或將應當公開招標的政府采購項目擅自采用其他方

58

式采購

以暫估價形式包含在總承包范圍內的工程、貨物、服務,屬于依法必須招標的范圍且達到國

68

家規定的規模標準,不依法進行招標

7通過資格預審的申請人少于3個或投標人少于3個時,不按法律i去規的規定重新招標8

8無正當理由不發出中標通知書8

在評標委員會依法推薦的中標候選人以夕隨定中標人,或在所有投標被評標委員會否決后自

98

行確定中標人

10中標通知書發出后無正當理由改變中標結果8

11拒絕簽訂合同8

12在簽訂合同時提出額外附加條件8

13擅自中止,終止招標8

14招標代理機構配合、幫助招標人實施本標準中序號1至13所列舉違法違規行為8

15招標出機構采取行賄、提供回扣、分成或給予其他不正當利益等手段承接招標代理業務8

16招標代理機構在代理過程中接受賄賂或獲取其他不正當利益8

招標彳鋌機構擅自轉讓招標代理業務,或未經招標人書面同意,據自修改資格預審文件、招

178

標文件、工程量清單、中標通知書

18在相關部門處理投訴、查辦案件調查有關情況時,提供虛假情況或作偽證8

19招標代理機構與招標人、投標人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權益8

招標代理機構泄露應當保密的信息以及隱匿、銷毀應當保存的文件資料或偽造、變造文件資

208

21其他依法應列為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的嚴重違法違規行為8

(四)特別嚴重違法違規行為

1在開標前開啟投標文件并將有關信息泄露給其他投標人12

2直接或間接向投標人泄露標底、評標委員會成員等信息12

3明示或暗示投標人壓低或抬高投標報價12

4授意投標人撤換、修改投標文件12

5明示或暗示投標人為特定投標人中標提供方便12

6與投標人為謀求特定投標人中標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為12

已選定中標人、或已簽合同、甚至合同已開始實施或工程已進場施工,后補辦招標過程及手

712

8向評標委員會成員明示或暗示其傾向或排斥特定投標人的意向12

9透露對投標文件的評審和比較、中標候選人的推薦情況以及與評標有關的其他情況12

10在公告期內再次被行政處罰(處理)12

11觸犯刑法受到司法部門處罰12

12其他依法應列為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的特別嚴重違法違規行為12

二、投標人及其相關人員

(-)規行為

1與招標人存在利害關系可能影響招標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組織或個人,參加投標1

單位負責人為同一人或存在控股、管理關系的不同單位,參加同一標段投標或未劃分標段的

21

同一招標項目投標

3發生合并、分立、破產等重大變化后不及時書面告知招標人1

依法必須招標項目的境內投標單位,其投標保證金雖是由本單位賬戶轉出、提取,但不是從

41

其基本賬戶轉出

5評標委員會認為投標人應作出必要澄清、說明,投標人不按規定進行澄清、說明1

6中標后不及時、足額按招標文件要求提交履約保證金1

7其他依法應列為投標人的一般違法違規行為1

(二)較重違法違規行為

1資格預審合格后,投標人的項目管理機構組成出現調整不及時書面告知招標人4

2以低于成本的報價競標4

3在開標前與招標人進行協商談判4

4在開標現場用不正當手段干擾開標工作4

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提交截止時間前未對資格預審文件內容提出異議,資格預審結果出來后又

5對資格預審文件內容進行質疑投訴;投標文件遞交截止時間前未對招標文件內容提出異議,4

評標結果出來后又對招標文件內容、甚至資格預審文件內容進行質疑投訴

對開標的程序或內容未在開標現場提出過異議,卻在中標人確定后對開標的程序或內容進行

6質疑投訴;對評標結果未在公示期內提出過異議,卻在中標人確定后對評標結果進行質疑投4

7投標人無效質疑投訴6個月之內累計超過2次(含)、一年之內累計超過3次(含)4

8不配合質疑投訴調查處理或案件查辦4

9其他依法應列為投標人的較重違法違規行為4

(三)嚴重違法違規行為

1使用偽造、變造的許可證件8

2提供虛假的財務狀況8

3提供虛假的業績8

4提供虛假的項目負責人或主要技術人員簡歷、勞動關系證明、社保證明8

5提供虛假的信用狀況8

6存在其他弄虛作假的行為8

7配合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實施虛假招標8

8以行賄等違法手段謀取中標8

9用威脅、恐嚇或其他^法手段阻止他人投標8

10擾亂或破壞開標秩序,阻止開標或使開標不能正常進行8

11威脅、恐嚇評標專家,惡意干擾或破壞評標工作8

12捏造事實、偽造材料,或以非法手段獲取證明材料進行投訴8

13對已查明的事實不接受,反復投訴、多處投訴,阻礙招標投標活動的正常進行8

14在相關部門處理搦凡查辦案件調查有關情況時,提演假情況或作偽證8

15中標后無正當理由放棄中標項目8

16中標后拒絕簽訂合同8

17中標后向招標人提出額外附加條件8

18中標后將中標項目的全部或部分工作轉讓給他人或將中標項目肢解后分別轉讓給他人8

19中標后在施工現場不履行投標承諾和合■同內谷8

20其他依法應列為投標人的嚴重違法違規行為8

(四)特別嚴重違法違規行為

1通過出借或出租資格、資質證書等方式允許他人以本單位名義參加資格預審或投標12

2以他人名義、借用資質參加資格預審或投標12

3投標人之間協商投標報價等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12

4投標人之間約定中標人12

5投標人之間約定部分投標人放棄投標或中標12

6屬于同一集團、協會、商會等組織成員的投標人按照該組織要求協同投標12

7投標人之間為謀取中標或排斥特定投標人而采取的其他聯合行動12

8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由同一單位或個人編制12

9不同投標人委托同一單位或個人辦理投標事宜12

10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載明的項目管理成員為同一人12

11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異常一致或投標報價呈規律性差異12

12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相互混裝12

13不同投標人的投標保證金從同一單位或個人的賬戶轉出12

14圍標串標活動的發起者、組織者(包括企業、個人)12

15在公告期內再次被行政處罰(處理)12

16受到相關部門限制從業資格、限制投標的行政處罰12

17觸32刑法受到司法部門處罰12

18其他依法應列為投標人的特別嚴重違法違規行為12

三、評標委員會成員

(一)一般違法違規行為

1應當回避向不回避1

2擅離職守1

3接受投標人主動提出的澄清、說明1

4不能嚴格遵守保密紀律,泄露評標有關信息1

5非因不可克服的原因在評標時遲到半小時以上1

6其他依法應列為評標專家的一般違法違規行為1

(二)較重違法違規行為

1承諾來評標但沒有來且未通知公共采購交易中心或通知較晚影響評標正常進行4

2與投標人存在利害關系應當回避而不回避,并造成造去違規后果4

3擅離職守造成違法違規后果4

4暗示或誘導投標人作出澄清、說明4

5不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標準和方法進行評標(評審)4

6拒絕在評審委員會的評審結論上簽字,且不以書面形式說明不同意見和理由4

7評標不認真或嚴重失誤,造成有效投訴4

向特定投標人透露或泄露對投標文件的評審和比較、中標候選人的推薦以及與評標有關的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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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情況,造成異議或投訴

9不配合投訴調直處理或案件有辦4

10在評標現場對專家費的數額不滿而干擾評標工作或罷評4

11不服從現場依法進行的監督與管理4

12其他依法應列為評標專家的較重違法違規行為4

(三)嚴重違法違規行為

1對應當否決的投標不提出否決意見8

2與投標人存在利害關系應當回避而不回避或私下接觸投標人,且人為抬高或壓低投標人評分8

3向招標人征詢確定中標人的意向8

4接受單位、個人提出的傾向性意見或排斥特定投標人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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