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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國際經濟法第三版第一篇導論第一章國際經濟法概述第二章國際經濟法的主體第一章國際經濟法概述第一節國際經濟法的概念與體系第二節國際經濟法的歷史發展第三節國際經濟法的淵源第四節國際經濟法的基本原則第五節國際經濟法學及其研究方法第一節國際經濟法的概念與體系一、國際經濟法的有關學說國際經濟法是國際公法的分支說獨立的綜合性的法律部門說第一節國際經濟法的概念與體系二、國際經濟法的概念與特征國際經濟法是調整國家、國際組織、不同國家的法人與個人間經濟關系的國際法規范和國內法規范的總稱。簡言之,國際經濟法是調整國際(或跨國)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二、國際經濟法的概念與特征(一)國際經濟法的對象(二)國際經濟法的范圍(三)國際經濟法的特征(四)國際經濟法的體系第二節國際經濟法的歷史發展一、國際商事法律規范的發展二、國家經濟公法的產生與國際協調三、普遍性國際組織的產生與國際經濟立法的發展第三節國際經濟法的淵源一、國際經濟條約二、國際慣例三、聯大規范性決議四、國內立法五、其他輔助性淵源判例學說第四節國際經濟法的基本原則一、國家經濟主權原則二、公平互利原則三、國際合作以謀發展原則第五節國際經濟法學及其研究方法一、國際經濟法學是一門獨立的法律學科二、國際經濟法學的研究方法理論聯系實際的方法綜合的與比較的方法法律與經濟分析相結合等跨學科研究的方法第二章國際經濟法的主體第一節概述第二節跨國公司第三節國際經濟組織第一節概述一、自然人二、法人三、國家第二節跨國公司一、跨國公司的概念與特征二、跨國公司的法律地位(一)跨國公司在國內法上的地位(二)跨國公司的國際法律地位三、跨國公司母公司對其子公司的債務責任四、對跨國公司的國際管制第三節國際經濟組織一、國際經濟組織作為國際經濟法主體的資格(一)國際經濟組織的法律人格(二)國際經濟組織的特權與豁免二、幾種主要的國際經濟組織(一)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二)世界銀行集團(三)世界貿易組織第二篇國際貿易法律制度第三章國際貿易法概述第四章國際貨物貿易法第五章國際貨物運輸與保險第六章國際技術貿易法第七章國際服務貿易法第八章政府管理貿易的法律與制度第三章國際貿易法概述第一節國際貿易法的概念、調整范圍、淵源和發展第二節施米托夫與國際貿易法學(略)第一節國際貿易法的概念、

調整范圍、淵源和發展一、國際貿易法的概念、調整范圍和淵源概念調整范圍淵源二、國際貿易法的產生與發展(一)中世紀的商人法(二)國際貿易法的編纂和統一(三)國際貿易法的新發展第四章國際貨物貿易法第一節國際貨物買賣的法律第二節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第三節賣方和買方的義務第四節違反合同的補救方法第五節貨物所有權與風險的轉移第一節國際貨物買賣的法律一、國際貨物買賣的國際公約(一)國際貨物買賣統一法公約(二)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我國在核準加入該公約時,對其第1條第1款b項和第11條的規定作了保留。

第一節國際貨物買賣的法律二、國際貨物買賣的國際商業慣例國際商會編纂的200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E組:EXW,意思是工廠交貨(指定地點)F組:FAS意思是船邊交貨(指定裝運港)FOB意思是船上交貨(指定裝運港)FCA意思是貨交承運人(指定地點)

二、國際貨物買賣的國際商業慣例C組:CFR:意思是成本加運費(指定目的港)CIF:意思是成本、保險費加運費(指定目的港)CPT:意思是運費付至(指定目的地)CIP:意思是運費、保險費付至(指定目的地)D組:DAF:意思是邊境交貨(指定地點)DES:意思是目的港船上交貨(指定目的港)DEQ:意思是目的港碼頭交貨(指定目的港)DDU:意思是未完稅交貨(指定目的地)DDP:意思是完稅后交貨(指定目的地)

第一節國際貨物買賣的法律三、國際貨物買賣的國內立法大陸法系英美法系我國情況第二節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一、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當事人二、要約與承諾(一)要約與要約邀請的區別(二)要約發出后可否撤回和撤銷的問題(三)承諾的效力第二節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三、有關電子單證的法律問題(一)電子單證(EDI)概念當事人依照法律和協議用電子計算機對約定的信息和數據標準化、格式化,通過計算機網絡進行自動交換和處理。

(二)電子單證標準的國際化(三)增值網絡(四)有關電子單證的法律問題第二節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四、合同的形式與內容(一)合同的形式——書面形式(二)合同的內容1貨物的品質規格條款2數量條款3包裝條款4價格條款5裝運條款6保險條款7支付條款8檢驗條款9不可抗力條款10仲裁條款11法律適用條款

第三節賣方和買方的義務一、賣方的義務(一)提交貨物與單據(二)賣方的擔保義務二、買方的義務(一)支付價金的義務(二)收取貨物的義務第四節違反合同的補救方法一、賣方違約的補救方法二、買方違約的補救方法三、先期違約的補救方法第五節貨物所有權與風險的轉移一、貨物所有權的轉移(一)國際貿易慣例的規定(二)各國國內法的有關規定二、風險的轉移(一)風險分擔的原則(二)風險轉移的時間涉及運輸的交貨在途貨物的交貨不涉及運輸的交貨第五章國際貨物運輸與保險第一節國際海上貨物運輸第二節國際航空貨物運輸第三節國際鐵路貨物運輸第四節國際多式聯運第五節國際貨物運輸保險第一節國際海上貨物運輸一、提單(一)提單的定義和作用提單是一種用以證明海上運輸合同和貨物已由承運人接管或裝船,以及承運人保證憑以交付貨物的單據。運輸合同的憑證提單是承運人從托運人處收到貨物的憑證。提單是代表貨物權利的憑證。第一節國際海上貨物運輸(二)提單的種類已裝船提單和收貨待運提單清潔提單和不清潔提單記名提單、不記名提單和指示提單直達提單、轉船提單或聯運提單和多式聯運單據(或提單)或聯合運輸單據運費預付提單和運費到付提單租船提單。第一節國際海上貨物運輸(三)承運人和托運人的權利義務(四)關于提單運輸的三個國際公約《海牙規則》(HagueRules)《維斯比規則》(VisbyRules)《漢堡規則》(HamburgRules)(五)國際運輸法公約草案第一節國際海上貨物運輸二、租船合同(一)航次租船合同為完成特定航次運輸,由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船舶或船舶的部分艙位,裝運約定的貨物,從一港運至另一港,由承租人支付約定運費的合同。

(二)定期租船合同出租人在一定期限內把配備船員的船舶出租給承租人供其按約定的用途使用的書面協議。

第二節國際航空貨物運輸一、有關國際航空貨物運輸的國際公約《華沙公約》《海牙議定書》《瓜達拉哈拉公約》《蒙特利爾公約》第二節國際航空貨物運輸二、有關國際航空貨物運輸合同(一)航空貨運單(二)托運人責任(三)承運人的責任與免責(四)索賠與訴訟時效第三節國際鐵路貨物運輸一、國際鐵路貨物運輸公約二、《國際貨協》的主要內容(一)合同的訂立(二)托運人的權利義務(三)承運人的權利義務(四)賠償請求與訴訟時效第四節國際多式聯運一、國際貨物多式聯運的發展及其法律問題多式聯運是指以至少兩種不同的運輸方式將貨物從一國接管貨物的地點運至另一國境內指定交付貨物的地點。

二、《聯合國國際貨物多式聯運公約》(一)多式聯運單據(二)聯運經營人的賠償責任(三)發貨人的賠償責任(四)索賠與訴訟第五節國際貨物運輸保險一、國際貨物運輸保險合同(一)合同的訂立(二)保險單種類(三)承保風險與損失(四)代位與委付(五)保險責任起訖(六)被保險人義務(七)索賠期限第五節國際貨物運輸保險二、國際海上貨物運輸保險條款(一)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海洋運輸貨物保險條款一般保險條款:平安險、水漬險和一切險特殊保險條款:一般附加險、特別附加險和特殊附加險(二)倫敦保險業協會貨物保險條款第六章國際技術貿易法第一節國際技術貿易概述第二節國際許可協議第三節知識產權的國際保護第一節國際技術貿易概述一、“技術”的含義及其分類(一)“技術”的含義(二)“技術”的分類二、國際技術貿易與國際技術貿易法第二節國際許可協議一、國際許可協議的概念、特征與種類(一)概念:許可協議指出讓方將其技術使用權在一定條件下讓渡給受讓方,而由受讓方支付使用費的合同。(二)特征(三)種類根據許可協議許可使用地域范圍以及使用權范圍的大小進行分類第二節國際許可協議二、許可協議的基本內容(一)基本條款(二)特殊條款專利許可協議商標許可協議版權許可協議專有技術許可協議第二節國際許可協議三、許可協議與限制性商業條款(一)限制性商業條款的含義及其后果(二)對許可協議中限制性商業條款的國際管制(三)我國對技術轉讓中限制性商業條款的法律管制第三節知識產權的國際保護一、概述二、《建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三、《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四、《專利合作條約》五、《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六、《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七、《世界版權公約》八、《保護表演者、錄音制品制作者和廣播組織國際公約》九、《保護錄音制品制作者禁止未經授權復制其錄音制品公約》十、《關于集成電路知識產權條約》十一、《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一)工業產權的范圍(二)國民待遇原則(三)優先權原則(四)專利權、商標權獨立性原則(五)對專利權的特別規定(六)對商標權的特別規定(七)權利維持費的繳納(八)對廠商名稱、假標記、不正當競爭的規定(九)臨時性保護的規定《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一)接受申請的機構(二)對非成員國的國民待遇原則(三)申請國際注冊的內容及注冊(四)國際注冊的效力(五)國際注冊的有效期(六)國際注冊的獨立性(七)國際保護的放棄(八)所有人國家變更引起的國際商標的轉讓《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一)文學和藝術作品的含義及公約的保護范圍(二)公約保護的權利主體(三)國民待遇原則(四)限制性原則(五)作者權利及其保護期(六)追溯力《保護表演者、錄音制品制作者和廣播組織國際公約》(一)與其他公約的關系(二)公約的保護對象(三)國民待遇(四)鄰接權保護內容(五)例外(六)鄰接權保護期限(七)爭議解決《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一)總則和基本原則(二)關于知識產權的效力、范圍及使用標(三)知識產權的實施(四)知識產權的取得和保持及相關程序(五)爭端的防止和解決(六)過渡協議與機構安排第七章國際服務貿易法第一節國際服務貿易的概念與特征第二節烏拉圭回合與《服務貿易總協定》第一節國際服務貿易的概念與特征(一)概念國際服務貿易是指各種類型服務的跨國交易,它們既可以發生在不同國家國民之間,也可以發生在不同的國土之間。(二)特征無形性、同步性貿易主體的國際性政策問題多于法律問題法律調整的國內傾向第二節烏拉圭回合與《服務貿易總協定》一、《服務貿易總協定》的產生二、《服務貿易總協定》的主要內容(一)GATS的宗旨(二)一般義務和原則(三)一般例外(四)具體的自由化承諾(五)爭端的解決(六)附件第八章政府管理貿易的法律與制度第一節政府管理貿易的法律與制度概述第二節政府管理貿易的法律與制度的經濟學思考第三節無條件最惠國待遇與有條件最惠國待遇原則的歷史分析第四節政府管理貿易的國內法制度第五節世界貿易組織多邊貿易管理的法律制度第一節政府管理貿易的法律

與制度概述政府管理貿易的法律制度分為兩種:一種是對進口貿易的管理;另一種是對出口貿易的管理。其具體范圍包括:關稅制度、許可證制度、配額制度、外匯管理制度、商品檢驗制度、原產地規則以及有關保護競爭、限制壟斷及不公平貿易做法的法律與制度等。第二節政府管理貿易的法律

與制度的經濟學思考一、市場經濟與計劃經濟之辯二、政府的經濟職能三、自由貿易與貿易保護主義之辯(一)古羅馬帝國經濟立法中的管制性質(二)重商主義時代(三)自由貿易時代(四)現代貿易保護主義(五)新貿易保護主義第三節無條件最惠國待遇與

有條件最惠國待遇原則的歷史分析一、英國的無條件最惠國待遇原則二、美國的有條件的最惠國待遇原則三、GATT與WTO多邊貿易體制下的無條件最惠國待遇第四節政府管理貿易的國內法制度一、關稅制度(一)關稅的分類(二)關稅的稽征方法(三)關稅稅則(四)保稅制度二、許可證制度(一)許可證的分類(二)許可證的內容第四節政府管理貿易的國內法制度三、配額制度(一)進口配額(二)出口配額四、外匯管理制度(一)貿易項下外匯的管理(二)匯率管理五、商品檢驗制度第五節世界貿易組織多邊貿易

管理的法律制度一、多邊貿易管理法律的基本原則與例外(一)最惠國待遇原則(二)國民待遇原則(三)普遍的例外世界貿易組織多邊貿易體系的例外最惠國待遇和國民待遇原則的例外1994年《貨物貿易總協定》的例外一般禁止數量限制的例外第五節世界貿易組織多邊貿易

管理的法律制度二、關于貨物貿易的多邊協定(一)農產品協定(二)紡織品和服裝協定(三)反傾銷與反補貼協定(四)原產地規則協定(五)裝船前檢驗協定(六)技術性貿易壁壘協定(七)實施衛生與植物衛生措施協定(八)進口許可證程序協定(九)海關估價協定(十)世界貿易組織體制下貨物貿易的關稅減讓第三篇國際投資法律制度第九章國際投資法概述第十章國際投資的法律形式第十一章資本輸入國外國投資法第十二章資本輸出國海外投資法制第十三章促進與保護投資的國際法制第九章國際投資法概述第一節國際投資與投資環境第二節國際投資法的概念、體系與作用第三節建立國際投資新秩序的若干法律紛爭問題第一節國際投資與投資環境一、國際投資的概念與類型國際投資是國際間資金流動的一種重要形式,是投資者為獲得一定經濟效益而將其資本投向國外的一種經濟活動。外國投資是指外國投資者在資本輸入國進行的投資,而境外投資或海外投資則是指資本輸出國的投資者在國外進行的投資。直接投資與國際間接投資二、投資環境

第二節國際投資法的概念、體系與作用一、國際投資法的概念指調整國際私人直接投資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是國際經濟法的一個重要分支。

二、國際投資法的體系(一)國內立法(二)國際條約(三)其他法律淵源三、國際投資法的作用第三節建立國際投資新秩序

的若干法律紛爭問題一、關于外國投資者的待遇標準問題二、特許協議的法律問題三、國有化及補償問題四、投資爭議解決與卡爾沃主義第十章國際投資的法律形式第一節合資經營企業第二節合作經營企業第三節外資企業第四節國際合作開發與建設第一節合資經營企業一、合資經營企業的概念和特征(一)概念合營企業,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當事人,為實現特定的商業目的,共同投資、共同經營、共擔風險、共負盈虧的一種企業形式。(二)特征內外合營者共同舉辦、共同投資、共同經營管理、共擔風險、共負盈虧。第一節合資經營企業二、合資經營企業的法律性質和組織形式(一)合資經營企業的法律性質(二)合資經營企業的組織形式(三)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法律性質與組織形式第二節合作經營企業一、合作經營與合作經營企業的概念(一)沒有組成實體的合作經營(二)合作經營企業二、合作經營企業的法律性質三、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的法律特征依法以合同約定投資或者合作條件依企業性質采取不同的管理方式依合同約定分配收益與回收投資,承擔風險和虧損第三節外資企業一、外資企業的概念和特征外資企業主要是指根據東道國法律在東道國境內設立的全部或大部分資本由外國投資者投資的企業。

二、外資企業的法律性質和組織形式(一)我國外資企業的法律性質(二)我國外資企業的組織形式第四節國際合作開發與建設一、國際合作開發自然資源二、外商投資成片開發土地三、BOT合作方式BOT(英文Build-Operate-Transfer的縮寫)即建設——經營——轉讓,指政府(通過契約)授予私營企業(包括外國企業)以一定期限的特許專營權,許可其融資建設和經營特定的公用基礎設施,并準許其通過向用戶收取費用或出售產品以清償貸款、回收投資并賺取利潤;特許權期限屆滿時,該基礎設施無償移交給政府。第十一章資本輸入國外國投資法第一節外國投資法概述第二節外資進入的條件第三節對外資經營活動的管理第四節對外資的保護與鼓勵第一節外國投資法概述一、外資法的概念與體系外資法是指資本輸入國制定的關于調整外國私人直接投資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大致可分為三種立法體制和形式:

1.制定比較系統的統一的外國投資法或投資法典

2.制定一個或幾個專門法律或特別法規、法令

3.通過一般國內法律、法規來調整第一節外國投資法概述二、幾種不同類型國家外資立法的特點(一)發達國家的外資立法(二)發展中國家的外資政策與立法(三)俄羅斯及中東歐國家外資政策與立法(四)我國的外資政策與立法第二節外資進入的條件一、投資范圍與投資比例(一)外國投資范圍禁止外資進入的行業限制外國投資的部門允許或鼓勵外國投資的部門(二)外國投資比例二、外國投資的審查與批準(一)審批的目的與作用(二)審批機構(三)審批范圍(四)審批標準第三節對外資經營活動的管理一、購銷業務管理(一)物資采購(二)產品銷售二、勞動雇傭與管理(一)雇傭外國人員的限制(二)當地職工的雇傭第四節對外資的保護與鼓勵一、關于國有化與補償方面的保證二、關于外國投資利潤及原本匯出的保證(一)投資利潤的匯出(二)投資原本的匯出(三)外籍職工工資的匯出三、對外國投資的鼓勵與優惠(一)稅收優惠(二)經濟特區的投資鼓勵與優惠第十二章資本輸出國海外投資法制第一節海外投資的鼓勵與管理第二節海外投資保險制度第三節中國對境外投資的管理與保護第一節海外投資的鼓勵與管理一、海外投資的鼓勵措施(一)稅收方面的優惠措施(二)投資信息及促進投資的措施(三)資金與技術援助措施(四)海外投資保險制度二、海外投資的管理措施(一)要求海外投資企業披露信息(二)防止海外投資企業逃避稅(三)其他法律措施第二節海外投資保險制度一、海外投資保險制的概念與特征海外投資保險制是資本輸出國政府或公營機構對本國海外投資者在國外可能遇到的政治風險,提供保證或保險,若承保的政治風險發生,致使投資者遭受損失,則由國內保險機構補償其損失的一種制度。二、保險人政府公司作為保險人政府機構作為保險人政府與國營公司共同實施保險業務

第二節海外投資保險制度三、保險范圍征收險、外匯險、戰爭與內亂險等政治風險四、保險對象五、投保人本國國民;或本國公司、合伙或其他社團;或外國公司、合伙、社團六、投保程序七、賠償與救濟第三節中國對境外投資的管理與保護一、境外投資的核準二、境外投資的外匯管理(一)外匯來源及外匯風險的事先審查(二)登記與投資外匯資金的匯出(三)外匯利潤和資產的調回(四)外匯監管第三節中國對境外投資的管理與保護三、境外投資國有資產的管理(一)實行境外國有資產產權登記制度(二)投資單位對境外國有資產管理的相應職責(三)嚴格控制將國有資產以個人名義進行產權注冊四、建立海外投資保險制度第十三章促進與保護投資的

國際法制第一節雙邊投資條約與區域性自由貿易協定第二節多邊投資擔保機構公約第三節世界貿易組織有關投資的協議第一節雙邊投資條約與區域性

自由貿易協定一、雙邊投資協定的類型與作用(一)雙邊投資條約的類型(二)雙邊投資協定的作用二、雙邊投資協定的內容(一)受保護的投資者和投資(二)關于外國投資的待遇(三)關于政治風險的保證(四)代位權三、區域性自由貿易協定中的投資規定第二節多邊投資擔保機構公約一、多邊投資擔保機構的法律地位與組織機構二、多邊投資擔保機構的業務(一)承保險別(二)合格投資(三)合格投資者(四)代位(五)投資促進業務三、多邊投資擔保機構的作用第三節世界貿易組織有關投資的協議一、《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協議》(一)《TRIMS協議》的內容僅適用于與貨物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國民待遇原則和取消數量限制原則例外規定(二)《TRIMS協議》的意義二、《服務貿易總協定》市場準入國民待遇第四篇國際金融法律制度第十四章國際金融法概述第十五章國際商業銀行貸款與法律第十六章國際項目融資與國際債券的法律問題第十七章國際股票法律制度第十八章國際支付與結算法律制度第十九章國際金融監管第十四章國際金融法概述第一節國際金融法的概念第二節國際金融新秩序與國際金融法第三節國際金融法的課程體系與重要性第一節國際金融法的概念一、什么是國際金融法(一)國際金融法的概念(二)國際金融法的特點二、國際金融法的研究特點(一)從法律角度的研究特點(二)從社會科學史方面的研究特點三、國際金融法的淵源(一)國際公法、本國法與外國法(二)典型案例第二節國際金融新秩序與國際金融法一、國際金融新秩序概述(一)什么是國際金融新秩序(二)國際金融新秩序與中國人民幣貨幣政策二、國際金融新秩序的理論(一)匯率的目標區控制理論(二)托賓外匯交易稅理論

三、國際金融新秩序與國際金融法(一)國際金融交易與國際法規范(二)國際金融法觀念的轉變第三節國際金融法的課程體系與重要性一、國際金融法課程二、學習國際金融法的重要性三、主要學術流派與參考著作四、主要相關信息資源第十五章國際商業銀行貸款與法律第一節國際商業銀行定期貸款與法律第二節國際銀團貸款及其法律第一節國際商業銀行定期貸款與法律一、國際商業銀行定期貸款概述(一)實例(二)國際商業銀行定期貸款的概念(三)國際商業銀行定期貸款利率與貸款方式(四)貸款期限和收費二、定期貸款合同(一)我國對國際商業銀行貸款的管理辦法(二)定期貸款合同的法律問題第一節國際商業銀行定期貸款與法律三、合同術語解釋(一)貸款的提取(二)提款的先決條件四、合同生效的法律問題(一)合同的簽訂地(二)貸款合同簽字地的法律意義五、貸款操作中的法律問題(一)貸款的提取(二)提款的意外情況第一節國際商業銀行定期貸款與法律六、貸款的使用(一)貸款禁止用于非法目的(二)貸款支出管理七、還款的法律問題(一)還款方式(二)提前還款(三)逾期還款八、其他相關法律問題九、本票在貸款中使用的法律問題(一)本票(二)貸款具體安排第二節國際銀團貸款及其法律一、國際銀團貸款(一)國際銀團貸款概述(二)美國銀團貸款的發展(三)亞洲銀團貸款市場(四)中國沿海城市的銀團貸款二、國際銀團貸款法律文件(一)法律文件的種類(二)法律文件的性質(三)過錯責任(四)保密與利益沖突的處理第二節國際銀團貸款及其法律三、代理銀行(一)代理銀行的概念(二)代理付款四、銀團成員的權利義務(一)貸款的分擔(二)加速還款五、參加銀團的方法第十六章國際項目融資與

國際債券的法律問題第一節國際項目融資與法律第二節國際債券發行與法律第一節國際項目融資與法律一、國際項目融資概述項目融資是一種投資者對投資項目無追索權或具有有限追索權的融資方式。項目融資的最大特點是投資的風險比較大。二、研究項目融資規則的重要性第一節國際項目融資與法律三、國際項目融資的風險(一)外匯管理風險(二)完工風險與原料供應風險(三)操作風險與市場風險(四)政策風險四、國際項目融資結構五、國際項目融資的法律問題(一)國際項目融資合同(二)國際項目融資的法律問題(三)特許權與債權人協議第二節國際債券發行與法律一、國際債券的概念與發行(一)國際債券的概念國際債券是指發行人、債券購買人分別處于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分別采用債券發行地國家的貨幣或第三國的貨幣標價的債券。(二)國際債券市場發行二、國際債券上市利弊三、國際債券的流通國際債券必須是可以流通的。

第二節國際債券發行與法律四、國際債券的募集文件五、國際債券的信托(一)債券信托(二)受托人對發行人的好處(三)受托人相關的法律六、國際債券相關的法律問題(一)適用法律的選擇(二)民事賠償與債券持有人契約第十七章國際股票法律制度第一節國際股票發行制度第二節國際股票上市與交易法律制度第一節國際股票發行制度一、國際股票的概念與法律(一)國際股票的概念國際股票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股票(二)國際股票的法律(1)股票上市地的法律(2)發行人本國調整股票境外發行的法律(3)國際證券監管合作方面的規定第一節國際股票發行制度二、國際股票發行審核制度三、中國股票發行審核制度(一)發行審核機構(二)發審委的組成與職責(三)發行審核程序四、中國對國際股票發行條件的規定(一)境內上市外資股的發行條件(二)境外上市外資股的發行條件第一節國際股票發行制度五、國際股票發行的注冊(一)國際股票發行的注冊要求(二)國際股票發行中的注冊程序(三)注冊申報材料的審查(四)證券交易委員會宣布生效六、國際股票發行的注冊豁免(一)發行注冊豁免的概述(二)私募發行的注冊豁免(三)離岸發行注冊豁免與換股發行注冊豁免七、國際股票發行的信息披露第二節國際股票上市與交易法律制度一、國際股票的上市條件(一)股票上市條件概述(二)美國紐約證券交易所的上市條件(三)美國全國證券交易商自動報價系統的上市條件(四)香港證券交易所的上市條件第二節國際股票上市與交易法律制度二、國際股票上市交易規則(一)股票上市的程序(二)股票上市公告書(三)股票上市協議(四)股票交易規則(五)股票上市交易的持續信息披露(六)股票上市交易的暫停與終止第二節國際股票上市與交易法律制度三、禁止內幕交易制度(一)禁止內幕交易概述(二)內幕交易的法律界定內幕人員的界定內幕信息的界定內幕交易行為的界定內幕交易的主觀狀態(三)內幕交易的法律責任第二節國際股票上市與交易法律制度四、國際股票的收購制度(一)國際股票收購的概述(二)要約收購前的預先收購(三)要約收購(四)要約收購結束后和被收購公司的合并(五)國際股票收購中的特別規定五、《薩班斯法案》第十八章國際支付與結算法律制度第一節國際支付系統第二節票據支付與法律第三節銀行信用證融資付款與法律第四節國際網上支付系統第一節國際支付系統一、國際支付系統的概念國際支付系統指一國居民或機構將貨幣轉移到另一個國家的居民或機構賬戶上的銀行清算系統。

二、國際支付系統的種類聯邦資金轉賬系統清算所同業支付系統自動清算所系統三、國際支付系統的法律第二節票據支付與法律一、票據支付的信用與擔保作用票據的種類:匯票、本票、支票票據的信用作用票據的便利作用二、支付方式與法律支付方式:匯付、托收托收的法律三、我國《票據法》與外國同類法律的比較第三節銀行信用證融資付款與法律一、銀行信用證的概念與操作(一)銀行信用證的概念(二)銀行信用證的操作(三)銀行信用證的作用(四)銀行信用證的擔保作用二、信用證的法律問題(一)國際商會的600號出版物(二)主要法律問題:法律適用問題與管轄權問題

第四節國際網上支付系統(一)國際網上支付的概念國際網上支付是通過國際銀行網絡支付系統完成的支付業務。

(二)網絡銀行支付的問題(三)我國網絡支付的相關法律《電子簽名法》我國參加的國際示范法:《電子商務示范法》第十九章國際金融監管第一節國際銀行監管第二節國際證券市場監管第三節國際金融交易中的外匯管理第四節次貸引發的金融危機與金融監管第一節國際銀行監管一、國際銀行資本充足率原則二、國際銀行資本充足率監管(一)統一資本充足率標準(二)資本充足率的計算方法(三)我國《商業銀行法》的規定第一節國際銀行監管三、國際銀行信用管理原則(一)信用風險管理(二)大額貸款披露制度(三)利率風險監管四、國際銀行監管的核心原則(一)國際銀行監管核心原則的必要性(二)國際銀行核心原則的主要內容(三)國際銀行跨國監管第二節國際證券市場監管一、證監會國際組織義務證券監管的目標

二、監管機構及監管原則三、發行人、市場中介機構和二級市場的監管(一)發行人(二)集體投資組合(三)市場中介機構(四)二級市場監管四、各國及雙邊股票監管體制第三節國際金融交易中的外匯管理一、外匯管理的概念外匯管理是指一個國家制定法律限制外匯進出該國國境的制度。

二、國際組織關于外匯管理的法律(一)《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協定》的有關規定(二)關于《基金協議》有關條款的解釋第三節國際金融交易中的外匯管理三、國際金融交易實務中的外匯管理慣例(一)國際金融交易實務慣例(二)國際金融交易慣例與法律的關系四、我國的外匯管理制度(一)我國外匯管理法律(二)我國外匯管理的具體方法經常項目外匯管理資本項目外匯管理金融機構的外匯管理人民幣匯率和外匯市場管理對違反外匯管理法律行為的處罰第四節次貸引發的金融危機與金融監管一、2008年全球金融危機(一)次貸引發金融危機(二)經營模式的風險二、各政府救市(一)政府出資救市(二)市場自然調整三、金融危機與法律(一)實體經濟與虛擬經濟(二)法律失靈第四節次貸引發的金融危機與金融監管四、金融監管失靈(一)法律不適應之一:有限責任公司形式是否適合高杠桿比金融公司(二)法律不適應之二:高管與投行之間的關系是否適用代理關系(三)法律不適應之三:為何沒有補償機制五、信用評級的誤導六、初步的反思第五篇國際稅收法律制度第二十章國際稅法概述第二十一章稅收管轄權與所得稅法律制度第二十二章國際重復征稅與國際稅收協定第二十三章跨國所得和財產價值課稅沖突協調第二十四章避免國際重復征稅的方法第二十五章國際逃稅與避稅

第二十章國際稅法概述第一節國際稅法的產生和發展第二節國際稅法的概念和國際稅收法律關系的特征第三節國際稅法的宗旨和原則第一節國際稅法的產生和發展一、國際經濟交往的發展和國際稅收關系的產生二、國際稅法的形成和發展第二節國際稅法的概念和國際稅收法律關系的特征一、國際稅法的概念國際稅法是適用于調整在跨國征稅對象(跨國所得和跨國財產價值)上存在的國際稅收分配關系的各種法律規范的總稱。

二、國際稅收法律關系的特征(一)國際稅收關系的主體(二)國際稅收關系的客體:納稅人的跨國所得或跨國財產價值(三)國際稅收關系的內容

三、關于國際稅法概念的認識分歧第三節國際稅法的宗旨和原則一、國際稅法的宗旨實現對跨國征稅對象的公平合理的稅收分配關系,促進國際貿易和投資的正常發展。

二、國際稅法的原則稅收管轄權獨立自主原則避免國際重復征稅原則消除對外國人的稅收歧視原則防止國際逃稅和避稅原則第二十一章稅收管轄權與所得稅法律制度第一節稅收管轄權概述第二節個人所得稅法律制度第三節企業所得稅法律制度第一節稅收管轄權概述一、居民稅收管轄權居民稅收管轄權是征稅國基于納稅人與征稅國存在著居民身份關系的法律事實而主張行使的征稅權。

(一)自然人的居民身份的確認

(二)法人的居民身份的確認二、國籍稅收管轄權國籍稅收管轄權是征稅國依據納稅人與征稅國之間存在國籍這樣的身份隸屬關系事實所主張的征稅權。

第一節稅收管轄權概述三、所得來源地(財產所在地)稅收管轄權(一)營業所得來源地的確定(二)勞務所得來源地的確定(三)投資所得來源地的確認(四)財產收益來源地的認定第二節個人所得稅法律制度一、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人及其納稅義務范圍(一)居民納稅人及其納稅義務范圍(二)非居民納稅人及其納稅義務范圍二、個人所得稅征稅對象的范圍和所得來源地認定(一)征稅對象的范圍(二)所得來源地認定第二節個人所得稅法律制度三、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額的確定與稅率(一)工資、薪金應稅所得額的確定和適用稅率(二)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應稅所得額的確定與適用稅率(三)承包、承租經營應稅所得額的確定和適用稅率(四)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和財產租賃收入的應稅所得額確定和適用稅率(五)財產轉讓應稅所得額的確定(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的應稅所得額的確定四、個人所得稅應納稅額的計算與征收第三節企業所得稅法律制度一、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及其納稅義務范圍(一)居民企業及其納稅義務范圍(二)非居民企業及其納稅義務范圍

二、企業應稅所得額的確定(一)確定應稅所得額的基本原則(二)應稅收入的確定(三)有關成本費用和損失的扣除(四)各類資產的稅務處理(五)虧損的扣除(六)非居民企業取得的與境內機構、場所無實際聯系的收入的應稅所得額確定第三節企業所得稅法律制度三、應納稅額的計算與征收管理(一)應納稅額的計算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減免稅額-抵免稅額(二)應納稅款的征收管理第二十二章國際重復征稅與

國際稅收協定第一節稅收管轄權沖突——國際重復征稅第二節國際稅收協定第一節稅收管轄權沖突——國際重復征稅一、國際重復征稅產生的原因(一)居民稅收管轄權與來源地稅收管轄權之間的沖突(二)居民稅收管轄權與居民稅收管轄權之間的沖突(三)兩個國家的來源地稅收管轄權之間的沖突第一節稅收管轄權沖突——國際重復征稅二、法律意義的國際重復征稅和經濟意義的國際重復征稅(一)法律意義的國際重復征稅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國家,對同一納稅人就同一征稅對象,在同一時期內課征相同或類似的稅收。(二)經濟意義的國際重復征稅兩個以上的國家對不同的納稅人就同一課稅對象或同一稅源在同一期間內課征相同或類似性質的稅收。三、國際重復征稅的危害第二節國際稅收協定一、雙重征稅協定的歷史發展二、雙重征稅協定的主要內容(一)協定的適用范圍(二)對各類跨國所得和財產價值的征稅權劃分(三)避免和消除國際重復征稅的方法(四)實行稅收無差別待遇(五)相互協商程序與情報交換制度三、雙重征稅協定的解釋及其與締約國國內稅法的關系第二十三章跨國所得和財產價值

課稅沖突協調第一節跨國營業所得征稅權沖突的協調第二節跨國勞務所得征稅權沖突的協調第三節跨國投資所得征稅權沖突的協調第四節跨國不動產所得、財產收益以及財產價值的征稅協調第一節跨國營業所得征稅權沖突的協調一、協調跨國營業所得征稅權沖突的基本原則——常設機構原則締約國一方居民經營的企業取得的營業利潤應僅在該國征稅,但該企業通過設在締約國另一方境內的常設機構所獲得的營業利潤除外。

二、常設機構的概念和范圍(一)構成常設機構的固定營業場所(二)構成常設機構的營業代理人活動(三)電子商務交易條件下的常設機構認定第一節跨國營業所得征稅權沖突的協調三、可歸屬于常設機構的利潤范圍的確定“引力原則”“有實際聯系原則”四、常設機構應稅所得額的核定“獨立企業原則”協定要求應貫徹“費用扣除與合理分攤”原則第二節跨國勞務所得征稅權沖突

的協調一、關于跨國獨立勞務所得課稅協調的一般原則“固定基地原則”二、關于跨國非獨立勞務所得的一般課稅協調原則締約國一方居民在締約國另一方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和其他類似的非獨立勞務收入,可以在締約國另一方征稅,但有例外。三、對有關特定人員的跨國勞務所得的征稅規定第三節跨國投資所得征稅權沖突

的協調為了協調在跨國股息、利息和特許權使用費征稅問題上納稅人的居住國和收入來源地國之間的矛盾,通過稅收分享的協調原則,即規定對跨國股息、利息和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可以在受益人的居住國征稅,也可以在收入來源地國一方征稅(但經合組織范本對跨國特許權使用費主張應由居住國獨占征稅)。第四節跨國不動產所得、財產收益以及財產價值的征稅協調一、對跨國不動產所得的征稅協調二、對跨國財產收益的征稅協調三、對跨國財產價值的征稅權沖突的協調第二十四章避免國際重復征稅

的方法第一節概述第二節免稅方法第三節抵免方法第四節稅收饒讓抵免第一節概述各國國內稅法采用的解決國際重復征稅問題的措施而言,具體可分為免稅法、抵免法、扣除法和減稅法四種。兩個范本建議各國在雙重征稅協定中選擇確定適當的消除雙重征稅的方法分別為免稅法和抵免法第二節免稅方法免稅方法,亦稱豁免法,是指居住國一方對本國居民來源于來源地國的已向來源地國納稅了的跨國所得,在一定條件下放棄居民稅收管轄權,允許不計入該居民納稅人的應稅所得額內免予征稅的方法。全額免稅法和累進免稅法免稅法的主要優點與缺點第三節抵免方法一、概述抵免法,就是居住國按照居民納稅人的境內外所得或一般財產價值的全額為基數計算其應納稅額,但對居民納稅人已在來源地國繳納的所得稅或財產稅額,允許從向居住國應納稅額中扣除。第三節抵免方法二、直接抵免法直接抵免法,就是居住國對同一個居民納稅人在來源地國繳納的稅額,如同一居民個人就其境外來源的工資薪金所得在來源地國已繳納的所得稅額,或同一個法人企業的境外分支機構在所在地國繳納的所得稅額,允許用來直接抵免該居民個人或企業的總機構所應匯總繳納居住國的相應稅額的方法。應納居住國稅額=(居住國境內所得額+來源地國所得額)×居住國稅率-允許抵扣的來源地國稅額抵免限額=納稅人來源于居住國境內外應稅所得總額×居住國稅率×來源于居住國境外應稅所得來源于居住國境內和境外應稅所得總額第三節抵免方法三、直接抵免法下的分國限額抵免、綜合限額抵免與專項限額抵免分國抵免限額=納稅人來源于居住國境內外應稅所得總額×居住國稅率×來源于某個非居住國的應稅所得來源于居住國境內外應稅所得總額綜合抵免限額=納稅人來源于居住國境內外應稅所得總額×居住國稅率×來源于各個非居住國的應稅所得之和來源于居住國境內外應稅所得總額專項抵免限額=來源于居住國境內外應稅所得總額×居住國稅率×來源于非居住國的專項所得額來源于居住國境內外應稅所得總額第三節抵免方法四、間接抵免法間接抵免法是適用于解決跨國母子公司之間股息分配存在的經濟性重復征稅的方法。母公司承擔的外國子公司所得稅額=外國子公司向所在國繳納的所得稅×母公司分得的股息/外國子公司的稅后利潤母公司來自外國子公司所得額=母公司分得的股息÷(1-外國子公司所得稅稅率)第四節稅收饒讓抵免稅收饒讓抵免,即居住國對其居民因來源地國實行減免稅優惠而未實際繳納的那部分稅額,應視同已經繳納同樣給予抵免。稅收饒讓抵免的主要意義是為了配合所得來源地國吸引外資的稅收優惠政策的實施,鼓勵對來源地國的投資。

第二十五章國際逃稅與避稅第一節國際逃稅與避稅概述第二節國際逃稅與避稅的主要方式第三節管制國際逃稅與避稅的國內法措施第四節防止國際逃稅與避稅的國際合作第一節國際逃稅與避稅概述國際逃稅,一般是指跨國納稅人采取某種違反稅法的手段或措施,減少或逃避就其跨國所得或財產價值本應承擔的納稅義務的行為。國際避稅,則是納稅人利用某種形式上并不違法的方式,減少或規避其就跨國征稅對象本應承擔的納稅義務的行為。第二節國際逃稅與避稅的主要方式一、納稅人從事國際逃稅的主要手段(一)不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資料(二)謊報所得和虛構扣除(三)偽造賬冊和收付憑證

二、納稅人進行國際避稅的主要方式(一)通過納稅主體的跨國移動進行國際避稅(二)通過征稅對象的跨國移動進行國際避稅(三)跨國投資人有意弱化股份投資進行國際避稅(四)跨國納稅人濫用稅收協定進行國際避稅第三節管制國際逃稅與避稅的

國內法措施一、管制國際逃稅和避稅的一般國內法措施(一)加強國際稅務申報制度(二)強化稅務審查制度(三)實行評估所得制度二、管制國際逃稅和避稅的特別國內法措施(一)防止跨國聯屬企業利用轉移定價逃避納稅的法律措施(二)防止利用避稅港進行國際避稅的法律措施(三)防止跨國投資人弱化公司股份資本逃避稅收的法律措施(四)防止跨國納稅人濫用稅收協定逃避納稅的法律措施第四節防止國際逃稅與避稅

的國際合作一、建立國際稅收情報交換制度二、在避免雙重征稅協定中增設反濫用協定條款三、在稅款征收方面的相互協助第六篇國際經濟爭議解決法律制度第二十六章國際經濟爭議解決法律制度概述第二十七章國際商事仲裁第二十八章世界貿易組織的爭議解決機制第二十九章國家與他國國民間投資爭議的解決第二十六章國際經濟爭議解決法律制度概述第一節國際經濟爭議的種類及其解決方法第二節解決國際商事爭議的司法方法第三節解決國際商事爭議的非司法方法第一節國際經濟爭議的種類及其

解決方法一、國際經濟貿易爭議的種類及其特點(一)不同國家的國民之間的國際經濟貿易爭議(二)國家與本國或外國國民之間的國際經濟貿易爭議(三)國家之間的經濟貿易爭議二、解決不同國家國民之間的國際經濟貿易爭議的方法(一)司法方法(二)非司法方法第二節解決國際商事爭議的

司法方法一、法院對國際商事爭議案件的管轄(一)管轄權的確定與平行訴訟(二)通過選擇法院的條款避免平行訴訟(三)通過國際條約解決平行訴訟的問題二、國際商事案件的訴訟程序三、解決爭議應當適用的法律規則四、法院判決的效力及其執行第二節解決國際商事爭議的

司法方法五、我國法院對涉外案件的處理(一)我國法院對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轄(二)有權受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法院(三)國際商事爭議案件的適用法律(四)我國法院對外國法院判決的承認與執行六、結論第三節解決國際商事爭議的非司法方法一、ADR的法律特征(一)當事人之間達成的自愿的解決爭議的方法(二)通過ADR達成的解決爭議的方案沒有法律上強制執行的效力(三)既可單獨適用,也可適用于訴訟程序和仲裁程序二、ADR的主要表現形式(一)雙方當事人協商談判(二)由雙方當事人共同選擇的第三者調解(三)模擬法庭三、ADR在解決我國國際商事爭議中的應用第二十七章國際商事仲裁第一節概述第二節國際商事常設仲裁機構及其作用第三節國際商事仲裁協議第四節仲裁庭及其管轄權限第五節國際商事仲裁的適用法律第六節仲裁裁決及其效力第七節外國仲裁裁決的承認與執行第一節概述一、國際商事仲裁的起源與發展二、國際商事仲裁的概念和法律特征三、國際商事仲裁的種類不同國家的國民之間和國家與他國國民之間的商事仲裁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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