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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農民專業合作章程(2010 年 3 月 5 日召開設立 , 由全體設立人一致通過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保護成員的合法權益 , 增加成員收入 , 促進本社發展 , 依照中華人 民共和國農發專業合作社法 和有關法律、 法規、政策, 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社由柯陳飛 .柯永齊.柯永智.柯永國.柯永全 5 人發起,于 3 月 5 日召開設立大會 .本社名稱 : 合作社, 成員出資總額壹萬元 .本社法定代表人 : 柯陳飛本社住所 : 屏南縣路下鄉富塘村 061號 郵政編碼 :352307第三條 本社以服務成員、謀求全體成員的共同利益為宗旨 . 成員入社自愿 , 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實行自

2、主經營 ,自負盈虧,利益共享, 風險共擔 ,盈余主要按照成員與本社的交易量 (額)比例返還 .第四條 本社以成員為主要服務對象 , 依法成為成員提供農業生產資料的購 買,農產品的銷售、 加工、運輸、貯藏以及與農業生產經營有關的技 術、信息等服務 . 主要業務范圍如下 :( 一 ) 農產品的生產與栽培 .( 二 ) 組織采購、供應成員所需的生產資料 .( 三 ) 組織收購、銷售成員生產的產品 .( 四 ) 開展成員所需的運輸、貯藏、加工、包裝等服務 .(五)引進新技術、新品種,開展技術培訓、技術交流和咨詢服務等.第五條 本社對由成員出資、公積金、國家財政直接補助、他人捐贈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資產所

3、形成的財產,享有占有、使用和處分的權利,并 以上述財產對債務承擔責任 .第六條 本社每年提取的公積金 , 按照成員與本社業務交易額依比例量化為 每個成員所有的份額 . 由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和他人捐贈形成的財產 平均量化為每個成員的份額 , 作為可分配的依據之一 .本社為每個成員設立個人賬戶 , 主要記載該成員的出資額、量化 為該成員的公積金份額以及該成員與本社的業務交易額 . 本社成員以其個人賬戶內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為本社承擔 責任.第七條 經成員大會討論通過 , 本社投資興辦與本社業務內容相關的經濟實 體; 接受與本社業務有關的單位委托 , 辦理代購代銷等中介服務 ; 向 政府有關部門申

4、請或者接受政府有關部門委托 , 組織實施國家支持 發展農村農業和農村經濟的建設項目 ; 按決定的數額和方式參加社 會公益捐贈 .第八條 本社及全體成員遵守社會公德和商業道德 , 依法開展生產經營活動 .第二章 成員第九條 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 , 從事農產品的栽培生產經營 , 能夠利用并 接受本社提供的服務 , 承認并遵守本章程 , 履行本章程規定的入社手 續的, 可申請成為本社成員 . 本社吸收從事與本社業務直接有關的生 產經營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 . 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單位不得 加入本社.本社成員中,農民成員至少占成員總數的百分之八十 .第十條 凡符合前條規定 ,向本社理事長提交書面

5、入社申請 , 經成員大會審核 并討論通過者 , 即成為本社成員 .第十一條 本社成員的權利 :(一)參加成員大會,并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 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務和生產經營設施 ;( 三) 按照本章程規定或者成員大會決議分享本社盈余 ;( 四) 查閱本社章程、成員名冊、成員大會記錄、理事會會議、監事會會議、財務會計報告和會計賬簿 ;( 五) 對本社的工作提出質詢、批評和建議 ;( 六) 提議召開臨時成員大會 ;( 七 ) 自由提出退社聲明 , 依照本章程規定退出本社 ;第十二條 成員大會或者成員代表選舉和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制 , 成員各享有 一票基本表決權 .出資額或者與本社交易額是

6、成員平均量一倍以上的 ,可以 享有一票附加表決權 , 表決范圍限定在具體經營項目上 , 并且本社的附加表 決總票數不得超過本社成員基本表決權票數的百分之二十 , 超過百分之二十 的部分 , 重新分配附加表決權 , 享有附加表決權的成員及其享有的附加表決 權數、理事會負責在通知中告知本社成員 , 并置放于辦公場所 , 以備查閱 . 第十三條 本社成員的義務 :( 一) 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 , 執行成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 ;( 二 ) 按照章程規定向社出資 ;( 三 ) 積極參加本社各項業務活動 , 接受本社提供的技術指導 , 按照本社規定的質量標準和生產技術規程從事生產 , 履行與本社簽

7、訂的業務合 同,發揚互助協作精神 , 謀求共同發展 ;(四) 維護本社利益 ,愛護生產經營設施 , 保護本社成員共有財產 ;( 五) 不從事損害本社成員共同利益的活動 ;(六) 不得以其對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員所擁有的債權 , 抵銷已認購或 已認購但尚未繳清的出資額 ; 不得以已繳納的出資額 , 抵銷其對本社 或者本社其他成員的債務 ;( 七) 承擔本社的虧損 ;第十四條 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終止其成員資格 ;( 一) 主動要求退社的 ;( 二) 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 ;(三) 死亡的 ;(四)團體成員所屬企業或組織破產、解散的;( 五 ) 被本社除名的。第十五條 成員要求退社的 , 須在會

8、計年度終了的三個月前向理事會提 出書面聲明 ,方可辦理退社手續 ; 其中, 團體成員退社的 ,須在會計年度終 了 的六個月前提出。退社成員的成員資格于該會計年度結束時終止。資 格終止的成員須分攤資格終止前本社的虧損及債務。成員資格終止的 ,在該會計年度決算后三個月內【注 :不應超過三個月】 , 退還記載在該成員賬戶內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 . 如本社經營盈余 ,按照 本章程規定返還其相應的盈余所得 ; 如經營虧損 ,扣除其應分攤的虧損金 額。成員在其資格終止前與本社已訂立的業務合同應當繼續履行 【注: 也可以第十六條 成員死亡的 , 其法定繼承人符合法律及本章程規定的條件的 , 在三個月內提出入

9、社申請 , 經成員大會討論通過后辦理放社手續 , 并承繼 被繼承人與本社的債權債務。否則 , 按照第十五條的規定辦理退社手續 . 第十七條 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經成員大會【注 :或者理事會】討論通 過予以除名 :(一)不履行成員義務 , 經教育無效的 ;(二) 給本社名譽或者利益帶來嚴重損害的 ;( 六 ) 本社對被除名成員 , 退還記載在該成員賬戶內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 結清其應承擔的債務 , 返還其相應的盈余所得。因前款第二項被除名的 , 須對本社作出相應賠償。第三章 組織機構第十八條 成員大會是本社的最高權力機構 , 由全體成員組成 . 成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 一 ) 審議、修改

10、本社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 ;( 二 ) 選 舉和罷免理事長、理事、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成員 ;( 三 ) 決 定成員入社、退社、繼承、除名、獎勵、處分等事項 ;( 四 ) 決定成員出資標準及增加或者減少出資 ;( 五 ) 審議本社的發展規劃和年度業務經營計劃 ;( 六 ) 審議批準年度財務預算和決算方案 ;( 七 ) 審 議批準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虧損處理方案 ;( 八 ) 審議批準理事會、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提交的年度業務報告 ;( 九 ) 決定重大財產處置、對外投資、對外擔保和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其他重大事項;( 十) 對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對外聯合等作出決議 ;( 十一 ) 決定聘用經營管理人員

11、和專業技術人員的數量、資格、報酬和任 期;( 十二 ) 聽取理事長或者理事會關于成員變動情況的報告 ;第二十條 本社每年召開一次成員大會 . 成員大會由理事長負責召集 , 并提前 十五日向全體成員通報會議內容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本社在二十日內召開臨時成員大會 :( 一 ) 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員提議 ;( 二 ) 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提議 ;( 三 ) 理事會提議 ;( 四 ) 理事長不能履行或者在規定期限內沒有正當理由不履行職責召集臨 時成員大會的 , 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在 日內召集并主持臨時成員大會 .第二十二條 成員大會須有本社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開 . 成 員

12、內故不能參加成員大會 , 可以書面委托其他成員代理 . 一名成員最多只能 代理 1 名成員表決 .成員大會選舉或者做出決議 , 須經本社成員表決權總數過半數通過 ; 對修改 本社章程 , 改變成員出資標準 , 增加或者減少成員出資 , 合并、分立、解散、 清算和對外聯合等重大事項做出決議的 , 須經成員表決權總數三分二以上的 半數通過 .成員代表大會的代表以其受成員書面委托的意見及表決權數, 在成員代表大會上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三條 本社設理事長一名 , 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 . 理事長任期三年 , 可 連選連任 .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成員大會 , 召集并主持理事會會議 ;( 二 )

13、 簽署本社成員出資證明 ;( 三 ) 簽署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經理、財務會計人員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聘書 ;( 四 ) 組 織實施成員大會和理事會決議 , 檢查決議實施情況 ;( 五 ) 代表本社簽訂合同等 .第二十四條 本社設理事會 , 對成員大會負責 , 理事成員由成員大會產生 . 設 副理事長二人 . 理事會成員任期三年 , 可連選連任 .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 一 ) 組織召開成員大會并報告工作 , 執行成員大會決議 ;( 二 ) 制訂本社發展規劃、年度業務經營計劃、內部管理規章制度等 , 提交成 員大會審議 ;( 三 ) 制定年度財務預決算、盈余分配和虧損彌補方案 , 提交成員大會審議

14、;( 四 ) 組織開展成員培訓和各種協作活動 ;( 五 ) 管理本社的資產和財務 , 保障本社的財產安全 ;( 六) 接受、答復、處理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提出的有關質詢和建議 ;( 七 ) 決 定成員入社、退社、繼承、除名、獎勵、處分等事項 ;( 八 ) 決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經理、財務會計人員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 ;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的表決 , 實行一人一票 .重大事項集體討論 ,并經三 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決定 . 理事個人對某項決議有不同意見時 , 其 意見記入會議記錄并簽名 . 理事會會議邀請執行監事或者監事長、經理和 5名成員代表列席 , 列席者無表決權 .第二十六條 本社執行

15、監事一名 , 代表全體成員監督檢查理事會和工作人員 的工作 . 執行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 .第二十七條 本社設監事會 , 由 名監事組成 ,設監事長一人 , 監事長和監事會 成員任期三年 , 可連選連任 . 監事長列席理事會會議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 一) 監事理事會對成員大會決議和本社章程的執行情況 ;( 二 ) 監督檢查本社的生產經營業務情況 , 負責本社財務審核監察工作 ;( 三 ) 監督理事長或者理事會成員和經理履行職責情況 ;( 四 ) 向成員大會提出年度監察報告 ;( 五) 向理事長或者理事會提出工作質詢和改進工作的建議 ;( 六 ) 提議召開臨時成員大會 ;( 七) 代表本社

16、負責記錄理事與本社發生業務交易時的業務交易量 ( 額)情況; 卸任理事須待卸任三年后【注 : 填寫本章程第二十三條規定的理事長任期】 方能當選監事 .第二十八條 監事會會議由監事長召集 , 會議決議以書面形式通知理事會 . 理 事會在接到通知后 日內就有關質詢作出答復 .第二十九條 監事會會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 監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 上的監事出席方能召開 . 重大事項的決議須經三分之二以上監事同間方能生 效. 監事個人對某項決議有不同意見時 , 其意見記入會議記錄并簽名 . 第三十條 本社經理由理事長聘任或者解聘 , 對理事長負責 , 行使下列職權 :( 一 ) 主持本社的生產經營工作

17、 , 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 二 ) 組織實施年度生產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 三 ) 擬訂經營管理制度 ;( 四 ) 提請聘任或者解聘財務會計人員和其他經營管理人員 ;( 五 ) 聘 任或者解聘除應由理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之外的經營管理和其他工作 人員;本社理事長或者理事可以兼任經理 .第三十一條 本社現任理事長、理事、經理和財務會計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 第三十二條 本社理事長、理事和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 一 ) 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資產 ;(二)違反章程規定或者未經成員大會同意 , 將本社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本 社資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 三 ) 接受他人與本社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

18、;( 四 ) 從事損害本社經濟利益的其他活動 ;( 五) 兼任業務性質相同的其他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理事長、 理事、監事、經理 . 理事長、理事和管理人員違反前款第 (一)項至第 (四)項規定所得收入 ,歸本 社所有;給本社造成損失,須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章 財務管理第三十三條 本社實行獨立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 , 嚴格按照國務院財政部 門制定的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制度和會計制度核定生產經營和管理服務過 程中的成本和費用 .第三十四條 本社依照有關法律、 行政法規和政府有關主管部門的規定 , 建立 健全財務和會計制度 ,實行每季度第 2 月5日財務定期公開制度 . 本社財會人員應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19、 , 會計和出納互不兼任 . 理事會、監事 會成員及其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本社的財會人員 .第三十五條 成員與本社的所有業務交易 , 實名記載于各該成員的個人賬戶 中,作為交易量 (額)進行分配盈余返還分配的依據 .利用本社提供服務的非 成員與本社的所有業務交易 , 實行單獨記賬 , 分別核算 .第三十六條 會計年度終了時 , 由理事長按照本章程規定 , 組織編制本社年度 業務報告、盈余分配方案、虧損處理方案以及財務會計報告 , 經執行監事或 者監事會審核后 ,于成員大會召開十五日前 , 置備于辦公地點 , 供成員查閱并 接受成員的質詢 .第三十七條 本社資金來源包括以下幾項 :( 一)成員出資

20、;( 二 ) 每個會計年度從盈余中提取的公積金、公益金 ;( 三 ) 未分配收益 ;( 四 ) 國家扶持補助資金 ;(五)他人捐贈款 ;( 六 ) 其他資金 .第三十八條 本社成員可以用貨幣出資 , 也可以用庫房、加工設備、運輸設備、 農機具、農產品等實物、技術、知識產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作價出資, 但不得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者設定擔保的財產等作 價出資. 成員以非貨幣方式出資的 ,由全體成員評估作價 .第三十九條 本社成員認繳的出資額 , 須在兩個月內繳清 .第四十條 以非貨幣方式作價出資的成員與貨幣方式出資的成員享受同等權 利 , 承擔相同義務 .經理事長審核 , 成

21、員大會討論通過 , 成員出資可以轉讓給本社其他成員 . 第四十一條 為實現本社及全體成員的發展目標需要調整成員出資時, 經成員大會討論通過 , 形成決議 , 每個成員須按照成員大會決議的方式和金額調 整成員出資 .第四十二條 本社向成員頒發成員證書 , 并載明成員的出資額 . 成員證書同時 加蓋本社財務印章和理事長印鑒 .第四十三條 本社從當年盈余中提取百分十的公積金 , 用于擴大生產經營、 彌 補虧損或者轉為成員出資 .第四十四條 本社從當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五的公益金 , 用于成員的技術培 訓、合作社知識教育以及文化、福利事業和生活上的互助互濟 . 其中, 用于成 員技術培訓與合作社知識教育

22、的比例不少于公益金數額的百分之五 . 第四十五條 本社接受的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和他人捐贈 , 均按本章程規定的 方法確定的金額入賬 , 作為本社的資金 ( 產 ), 按照規定用途和捐贈者意愿用 于本社的發展 . 在解散、破產清算時 , 由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形成的財產 , 不得 作為可分配剩余資產分配給成員 , 處置辦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接受他 人的捐贈, 與捐贈者另約定的 ,按約定辦法處置 .第四十六條 當年扣除生產經營和管理服務成本 , 彌補虧損、 提取公積金和公 益金后的可分配盈余 , 經成員大會決議 ,按照下列順序分配 ;(一) 按成員與本社的業務交易量 (額)比例返還 ,返還總額不低

23、于可分配盈 余的百分之六 ;( 二 ) 按前項規定返還后的剩余部分 , 以成員賬戶中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 份額, 以入本社接受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和他人捐贈形成的財產平均量 化到成員的份額 , 按比例分配給本社成員 , 并記載在成員個人賬戶中 .第四十七條 本社如有虧損 ,經成員大會討論通過 ,用公積金彌補 ,不足部分 也可以用以后年度盈余彌補 .本社的債務用本社公積金或者盈余清償 , 不足部分依照成員個人賬戶中記載 的財產份額 ,按比例分擔 ,但不超過成員賬戶中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 . 第四十八條 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負責本社的日常財務審核監督 . 根據成員 大會的決定 , 本社委托審計機構對本社財務進行年度審計、 專項審計和換屆、 離任審計 .第五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第四十九條 本社與他社合并 , 須經成員大會決議 , 自合并決議作出之日十日 內通知債權人 . 合并與的債權、債務由合并后存續或者新設的組織承接 . 第五十條 經成員大會會議分立時 ,本社的財產作相應分割 , 并自分立決議作 出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 . 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后的組織承擔連帶責任 . 但是 , 在分立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 第五十一條 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 , 經成員大會決議 , 報登記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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