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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嘉應學院章程歡迎來到CN人才網,下面是小編給大家整理收集的廣東嘉應學院,歡迎大家閱讀與收藏。廣東嘉應學院章程序言嘉應學院(簡稱學校)前身是創辦于1913年的梅縣縣立女子師范學校,幾經合并與更名。1949年梅縣縣立女子師范學校與廣東省省立梅州師范學校(1937年創辦)合并,定名為廣東梅州師范學校,1970年更名為梅縣地區師范學校;1982年經教育部批準,在梅縣地區師范學校的基礎上成立嘉應師范專科學校;1988年經廣東省人民政府批準,嘉應師范專科學校與嘉應大學(1924年創辦、1985年復辦)合并,1990年定名為嘉應大學;2000年經教育部批準,嘉應大學與嘉應教育學院(1980年創辦)合并,定名為嘉應學院。2001年梅州師范學校經廣東省人民政府批準并入嘉應學院,定名為嘉應學院梅州師范分院;2003年梅州市衛生學校經廣東省人民政府批準并入嘉應學院,定名為嘉應學院醫學院。學校堅持“立足梅州、面向基層、服務廣東、輻射全國、延伸海外”的辦學宗旨,樹立“育人為本、服務為榮、特色為魂”的辦學理念,具有“植根僑鄉,服務地方,弘揚客家文化”的辦學特色。學校辦學目標是辦好應用型優秀本科教育,建成國內知名特色大學。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促進和保障學校依法自主辦學,推進現代大學建設,發展學校教育事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章程。第二條學校中文名稱:嘉應學院;英文名稱:JiayingUniversity。第三條學校法定住所為廣東省梅州市梅松路100號,設江北、江南、梅州師范分院、醫學院四個校區。江北校區地址:廣東省梅州市梅松路100號;江南校區地址:廣東省梅州市華南大道19號;梅州師范分院校區地址:廣東省梅州市梅縣區師范路10號;醫學院校區地址:廣東省梅州市黃塘路146號。學校經舉辦者及主管部門同意,可根據辦學需要設立和調整校區。第四條學校是由廣東省人民政府舉辦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行政主管部門是廣東省教育廳。2000年教育部批準學校實行廣東省人民政府與梅州市人民政府共建、以省為主的辦學體制。第五條學校是非營利性事業單位法人,校長是學校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國家的有關產生和任命。第六條學校堅持黨的領導,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全面貫徹落實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遵循高等教育規律,培養德、智、體等方面全面發展,具有創新精神和創業能力,適應地方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的高級應用型人才。組織開展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和文化傳承創新等活動,積極開展國際交流與合作。第七條學校實行中國共產黨嘉應學院委員會(簡稱學校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堅持黨委領導、校長負責、教授治學、民主管理的治理結構。第八條學校實行校院、部兩級管理體制,并可在國家相關法律、行政法規許可的范圍內,視情形調整管理模式,學校根據社會需要和辦學條件自主調整學科或專業門類結構。第九條學校主要教育形式為全日制本科學歷教育,兼有全日制高等職業專科學歷教育,適時開展研究生教育。學校依法確定和調整學歷教育修業年限,并根據學校師資及專業情況,開展適應社會需要的成人教育、繼續教育等其他類型教育。第十條學校舉辦者對學校進行宏觀指導、依法監管,為學校提供穩定的辦學資金和相關資源,保障學校辦學的基本條件,支持學校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學校章程自主辦學,保護學校的合法權益。學校根據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及本章程的規定,對學校事務實施自主管理。除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外,不受任何組織或個人的非法干預。學校依法行使下列辦學自主權:(一)依法按照學校章程自主管理學校;(二)依法自主設置和調整學科、專業;(三)根據教學需要,自主制定人才培養方案、選編教材、組織實施教育教學活動,自主學生考試、考核的評判標準;(四)根據社會需求、辦學條件和國家核定的辦學規模,自主制定招生方案,決定錄取學生的標準及程序,調節學科專業招生比例,招收學生、學員;(五)對受教育者進行學籍管理,實施獎勵或者處分;(六)對受教育者頒發相應的學業證書和學位證書;(七)根據學校發展的實際需要,自主設置和調整教學、科學研究、行政職能部門等內部組織機構,自主決定人員配備;自主評聘教師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的職務,調整工資標準,聘任教師及其他職工,實施獎勵或者處分;(八)自主開展科學研究、技術開發、產學研交流合作、社會服務及文化傳承創新活動;(九)依法自主開展與國(境)內外高等學校、科研文化機構和企業等各種主體開展人才培養、科學研究、技術開發、文化交流與合作活動;(十)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舉辦者提供的財產、國家及地方政府財政性資助、受贈財產以及由學校合法占有和使用的資產;(十一)依法收取學費及有關費用;(十二)依法規劃和管理校園基本建設以及其他項目;(十三)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及本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第十一條學校依法履行下列義務:(一)遵守法律、法規、規章,接受學校舉辦者的領導;(二)遵守學校章程;(三)全面貫徹落實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政策,執行國家教育教學標準,保證教育教學質量達到舉辦者的標準和要求,開展學術研究、社會服務和文化傳承創新;(四)維護受教育者和學校教職工的合法權益;(五)公正評價受教育者在校期間的學業及操行;(六)依法實行校務公開,民主管理;(七)依法接受舉辦者、主管部門、受教育者、教職工、學生家長和社會各界的監督;(八)保證舉辦者資產的安全、完整;(九)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及本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第十二條學校主動接受社會監督和評價,依法實行信息公開制度,及時向社會發布辦學信息。設立督學、督導組織及評估組織,對教學質量、教學管理、學生學習狀態進行評估。強化質量意識,加強質量管理和指導,完善教學質量保障體系。第二章領導體制第十三條學校黨委是學校的領導核心,履行黨章等規定的各項職責,把握學校發展方向,決定學校重大問題,監督重大決議執行,支持校長依法獨立負責地行使職權,保證以人才培養為中心的各項任務完成。主要職責是:(一)全面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貫徹執行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立德樹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師生員工推動學校科學發展,培養德智體全面發展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二)討論決定事關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及教學、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項和基本管理制度;(三)堅持黨管干部原則,按照干部管理權限負責干部的選拔、教育、培養、考核和監督,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及其負責人的人選,依照有關程序推薦校級領導干部和后備干部人選。做好老干部工作;(四)堅持黨管人才原則,討論決定學校人才工作規劃和重大人才政策,創新人才工作體制機制,優化人才成長環境,統籌推進學校各類人才隊伍建設;(五)領導學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堅持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武裝師生員工頭腦,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牢牢掌握學校意識形態工作的領導權、管理權、話語權。維護學校安全穩定,促進和諧校園建設;(六)加強大學文化建設,發揮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風、學風、教風;(七)加強對院、系等基層黨組織的領導,做好發展黨員和黨員教育、管理、服務工作,發展黨內基層民主,充分發揮基層黨組織的戰斗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范作用;加強學校黨委自身建設;(八)領導學校黨的紀律檢查工作,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九)領導學校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群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做好統一戰線工作;(十)討論決定其他事關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學校黨委實行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堅持民主集中制,集體討論決定學校重大問題和重要事項,領導班子成員按照分工履行職責。黨委書記主持黨委全面工作,負責組織黨委重要活動,協調黨委領導班子成員工作,督促檢查黨委決議貫徹落實,主動協調黨委與校長之間的工作關系,支持校長開展工作。第十四條學校黨委由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五年。學校黨委對黨員代表大會負責并工作。第十五條學校黨委會在黨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學校工作,主要對事關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和師生員工切身利益及黨的建設等全局性重大問題作出決策,聽取和審議黨委會工作報告、紀委工作報告。會議由黨委會召集,議題由黨委會確定。黨委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到會方能召開。表決事項時,以超過應到會委員人數的半數同意為通過。黨委會主持黨委經常工作,主要對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和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及黨的建設等方面的重要事項作出決定,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和有關程序推薦、提名、決定任免干部。黨委會會議由黨委書記召集并主持。會議議題由學校領導班子成員提出,黨委書記確定。會議必須有半數以上黨委委員到會方能召開;討論決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項時,應有三分之二以上黨委委員到會方能召開。表決事項時,以超過應到會黨委委員的半數同意為通過。不是黨委委員的行政領導班子成員可列席會議。第十六條中國共產黨嘉應學院紀律檢查委員會是學校的黨內監督機構,在學校黨委和上級紀委的領導下,圍繞學校中心工作,按照黨章規定的權力、職責,維護黨的章程和其它黨內法規,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及學校重大決策的執行情況,協助黨委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對黨員領導干部行使權力進行監督,受理黨員的控告和申訴,保障黨員權利,保障和促進學校各項事業健康發展。承擔黨風廉政建設的監督責任。第十七條校長是學校的行政主要負責人,在學校黨委領導下,貫徹黨的教育方針,組織實施學校黨委有關決議,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規定的各項職權,全面負責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校長的主要職責是:(一)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發展規劃、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重大教學科研改革措施、重要辦學資源配置方案。組織制定和實施具體規章制度、年度;(二)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方案。按照國家法律和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規定,推薦副校長人選,任免內部組織機構的負責人;(三)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人才發展規劃、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計劃。負責教師隊伍建設,依據有關規定聘任與解聘教師以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四)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重大基本建設、年度經費預算等方案。加強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管理和保護學校資產;(五)組織開展教學活動和科學研究,創新人才培養機制,提高人才培養質量,推進文化傳承創新,服務國家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把學校辦出特色、爭創一流;(六)組織開展思想品德教育,負責學生學籍管理并實施獎勵或處分,開展招生和就業工作;(七)做好學校安全穩定和后勤保障工作;(八)組織開展學校對外交流與合作,依法代表學校與各級政府、社會各界和境外機構等簽署合作協議,接受社會捐贈;(九)向學校黨委報告重大決議執行情況,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組織處理教職工代表大會、學生代表大會、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和團員代表大會有關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學校各級黨組織、民主黨派基層組織、群眾組織和學術組織開展工作;(十)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權。第十八條學校實行校長辦公會議制度。主要研究提出擬由黨委會討論決定的重要事項方案,具體部署落實黨委會決議的有關措施,研究處理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會議由校長召集并主持。會議成員一般為學校行政領導班子成員及校長辦公室主任。會議議題由學校領導班子成員提出,校長確定。會議必須有半數以上成員到會方能召開。校長應在廣泛聽取與會人員基礎上,對討論研究的事項作出決定。黨委書記、副書記、紀委書記等可視議題情況參加會議。第十九條黨委會和校長辦公會議要堅持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防止個人或少數人專斷和議而不決、決而不行。討論決定學校重大問題,應在調查研究基礎上提出建議方案,經領導班子成員溝通醞釀且無重大分歧后提交會議討論決定。對干部任免建議方案,在提交黨委會議討論決定前,應在黨委書記、校長、分管組織工作的副書記、紀委書記等范圍內進行充分醞釀。對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重要事項,應經過專家評估及技術、政策、法律咨詢。對事關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應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或其他方式,廣泛聽取師生員工的意見建議。對會議決定的事項如需變更、調整,應根據決策程序進行復議。第二十條學校建立健全黨委統一領導、黨政分工合作、協調運行的工作機制。合理確定領導班子成員分工,明確工作職責。領導班子成員要認真執行集體決定,按照分工積極主動開展工作,對職責分工交叉的工作,要注意協調配合。學校黨委書記和校長建立定期溝通制度,及時交流工作情況。黨委會議有關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等議題,在會前聽取校長意見;校長辦公會議的重要議題,在會前聽取學校黨委書記意見。意見不一致的議題暫緩上會,待進一步交換意見、取得共識后再提交會議討論。第三章組織機構第二十一條學校設立學術委員會。學術委員會是學校的最高學術機構,統籌行使學術事務的決策、審議、評定和咨詢等職權。學術委員會設立學科建設、教師聘任、教學指導、科學研究、學術規范和道德建設等專門委員會,具體承擔學術相關事務和職責。學術委員會按《高等學校學術委員會規程》及其章程組建、運行并履行職責。學術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一)學術審議。學校下列事務決策前,應當提交學術委員會審議,或者交由學術委員會審議并直接做出決定:1.學科、專業及教師隊伍建設規劃,以及科學研究、對外學術交流合作等重大學術規劃;2.自主設置或者申請設置學科專業;3.學術機構設置方案,交叉學科、跨學科協同創新機制的建設方案、學科資源的配置方案;4.學校教師職務聘任的學術標準與;5.學術評價、爭議處理規則,學術道德規范;6.學術委員會的專門委員會組織規程,學術分委員會章程;7.學校認為需要提交審議的其他學術事務。(二)學術評定。學校實施以下事項,涉及對學術水平做出評價的,應當由學術委員會或者其授權的學術組織進行評定:1.學校科學研究成果和獎勵,對外推薦科學研究成果獎;2.高層次人才引進崗位人選、榮譽(客座)教授聘任人選,推薦國內外重要學術組織的任職人選、人才選拔培養計劃人選;3.自主設立各類學術、科研基金、科研項目以及科研獎項等;4.需要評價學術水平的其他事項。(三)學術咨詢。學校做出下列決策前,應當學術委員會,由學術委員會提出咨詢意見:1.制訂與學術事務相關的全局性、重大發展規劃和發展戰略;2.學校預算決算中教學、科研經費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3.科研重大項目的申報及資金的分配使用;4.學校認為需要聽取學術委員會意見的其他事項。學術委員會對上述事項提出明確不同意見的,學校應當做出說明、重新協商研究或者暫緩執行。(四)學術裁決。學術委員會按照有關規定及學校委托,受理有關學術不端行為的舉報并進行調查,裁決學術糾紛。學術委員會調查學術不端行為、裁決學術糾紛,應當組織具有權威性和中立性的專家組,從學術角度獨立調查取證,客觀公正地進行調查認定。專家組的認定結論,當事人有異議的,學術委員會應當組織復議,必要的可以舉行聽證。對違反學術道德的行為,學術委員會可以依職權直接撤銷或者建議相關部門撤銷當事人相應的學術稱號、學術待遇,并可以同時向學校、相關部門提出處理建議。學術委員會應當由學校不同學科、專業的正高級職稱的人員組成,并應當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師。學術委員會委員的產生,應當經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薦、公開公正的遴選等方式產生候選人,由民主選舉等程序確定。學術委員會委員由校長聘任,實行任期制,任期為4年,可連選連任,但連任最長不超過2屆。學術委員會設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人選由校長提名,全體委員選舉產生,經校長辦公會和黨委會通過后,由校長聘任。學術委員會委員全體會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方可舉行。學術委員會議事決策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重大事項應當以與會委員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過。第二十二條學校設立學位評定委員會。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是履行與授予學位相關的職責和權限、統籌協調學位管理工作的專門機構。主要職責是:(一)審議學位授予的相關規章制度、實施和辦法;(二)審查通過學士學位獲得者的名單,作出授予學士學位的決定;(三)審定申請各類新增學士學位授權專業;(四)審定學校與學位授予工作相關的其他重大事項。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設主席、副主席各1人,主席由校長擔任,副主席由分管教學副校長擔任。委員會成員由各學院的院長組成,與學位授予工作有關的校領導及教務處等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為委員會職務委員。第二十三條學校建立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教職工代表大會是教職工依法行使權利,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基本形式。教職工代表大會每五年為一屆,每學年至少召開一次。遇有重大事項,經學校、學校工會或三分之一以上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開教職工代表大會。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依照國家有關法律和其章程開展工作,主要職權是:(一)聽取學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訂情況報告,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二)聽取學校發展規劃、教職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改革、校園建設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三)聽取學校年度工作、財務工作、工會工作、學術委員會工作報告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四)討論通過學校提出的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校內分配實施方案以及相應的教職工聘任、考核、獎懲辦法。(五)審議學校上一屆(次)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的辦理情況報告。(六)按照有關工作規定和安排評議學校領導干部。(七)通過多種方式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學校章程、規章制度和決策的落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八)討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以及學校與學校工會商定的其他事項。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意見和建議,以會議決議的方式作出。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由學校各選舉單位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選舉產生。教職工代表大會通過全體代表大會、專門工作委員會會議等形式行使職權。學校工會為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學校教代會全體代表大會召開須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教職工代表大會的選舉和表決,須經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總數半數以上通過方為有效。第二十四條學生代表大會是學生行使民主權利和參與學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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