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安全技術培訓煤礦安全生產法律與法規_第1頁
煤礦安全技術培訓煤礦安全生產法律與法規_第2頁
煤礦安全技術培訓煤礦安全生產法律與法規_第3頁
煤礦安全技術培訓煤礦安全生產法律與法規_第4頁
煤礦安全技術培訓煤礦安全生產法律與法規_第5頁
已閱讀5頁,還剩150頁未讀 繼續免費閱讀

下載本文檔

版權說明:本文檔由用戶提供并上傳,收益歸屬內容提供方,若內容存在侵權,請進行舉報或認領

文檔簡介

煤礦平安生產法律與法規第一節我國煤礦平安生產特點煤礦總數過多,生產分散、布局不合理

▲煤礦數目巨大,小煤礦數量過多

▲生產能力分散

▲露天開采比例小

▲煤礦所有制結構多樣化

▲煤礦分布區域廣,局部地域分布過密

▲生產布局與經濟興旺程度逆向性分布明顯第一節我國煤礦平安生產特點煤礦地質條件復雜,煤層穩定性差

煤礦地質條件差

▲水文條件復雜

▲煤礦開采深度大,增幅明顯

▲主采煤層條件不夠理想第一節我國煤礦平安生產特點第一節我國煤礦平安生產特點第一節我國煤礦平安生產特點第一節我國煤礦平安生產特點煤礦平安投入缺乏、欠賬巨大

▲平安投入方案實現率低

▲平安投入在銷售收入的比例偏低

▲平安欠賬巨大

▲平安科研投入嚴重缺乏第一節我國煤礦平安生產特點煤礦從業人員多,素質差,結構性矛盾突出

▲煤礦用人過多

▲素質差

▲結構性矛盾突出第一節我國煤礦平安生產特點第一節我國煤礦平安生產特點第一節我國煤礦平安生產特點煤礦平安生產形勢在今后相當長的一個時期仍然比較嚴峻平安生產在國民經濟和社會可持續開展中將起到越來越重要的作用平安生產越來越多地制約煤礦經濟

第一節我國煤礦平安生產特點第一節我國煤礦平安生產特點第二節新頒平安生產法律法規第一條為了及時發現并排除煤礦平安生產隱患,落實煤礦平安生產責任,預防煤礦生產平安事故發生,保障職工的生命平安和煤礦平安生產,制定本規定。第二條煤礦企業是預防煤礦生產平安事故的責任主體。煤礦企業負責人〔包括一些煤礦企業的實際控制人,下同〕對預防煤礦生產平安事故負主要責任。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規定,建立健全平安培訓工作制度。目的15種重大平安隱患第九條煤礦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平安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和報告制度。煤礦企業應當對本規定第八條第二款所列情形定期組織排查,并將排查情況每季度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平安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煤礦平安監察機構寫出書面報告。報告應當經煤礦企業負責人簽字。煤礦企業未依照前款規定排查和報告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平安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或者煤礦平安監察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整頓,并對煤礦企業負責人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罰款。第十條煤礦有本規定第八條第二款所列情形之一,仍然進行生產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平安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或者煤礦平安監察機構責令停產整頓,提出整頓的內容、時間等具體要求,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煤礦企業負責人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3個月內2次或者2次以上發現有重大平安生產隱患,仍然進行生產的煤礦,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平安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煤礦平安監察機構應當提請有關地方人民政府關閉該煤礦,并由頒發證照的部門立即撤消礦長資格證和礦長平安資格證,該煤礦的法定代表人和礦長5年內不得再擔任任何煤礦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礦長。關閉煤礦應當到達以下要求第十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平安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或者煤礦平安監察機構,發現煤礦有本規定第八條第二款所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將情況報送有關地方人民政府。第十六條煤礦企業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對井下作業人員進行平安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井下作業人員具有必要的平安生產知識,熟悉有關平安生產規章制度和平安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平安操作技能,并建立培訓檔案。未進行平安生產教育和培訓或者經教育和培訓不合格的人員不得下井作業。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平安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應當對煤礦井下作業人員的平安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煤礦平安監察機構應當對煤礦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煤礦企業未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對井下作業人員進行平安生產教育和培訓或者特種作業人員無證上崗的,應當責令限期改正,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整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平安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煤礦平安監察機構未履行前款規定的監督檢查職責的,對主要負責人,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的行政處分。第十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平安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煤礦平安監察機構在監督檢查中,1個月內3次或者3次以上發現煤礦企業未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對井下作業人員進行平安生產教育和培訓或者特種作業人員無證上崗的,應當提請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對該煤礦予以關閉。第十九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平安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煤礦平安監察機構對被責令停產整頓或者關閉的煤礦,應當自煤礦被責令停產整頓或者關閉之日起3日內在當地主要媒體公告。被責令停產整頓的煤礦經驗收合格恢復生產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平安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煤礦平安監察機構應當自煤礦驗收合格恢復生產之日起3日內在同一媒體公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平安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煤礦平安監察機構未依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進行公告的,對有關負責人,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或者降級的行政處分。第二十一條煤礦企業負責人和生產經營管理人員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輪流帶班下井,并建立下井登記檔案。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平安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或者煤礦平安監察機構發現煤礦企業在生產過程中,1周內其負責人或者生產經營管理人員沒有按照國家規定帶班下井,或者下井登記檔案虛假的,責令改正,并對該煤礦企業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罰款。第二十四條煤礦有違反本規定的違法行為,法律規定由有關部門查處的,有關部門應當依法進行查處。但是,對同一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分。第二十五條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國有企業負責人有違反本規定的行為,依照本規定應當給予處分的,由監察機關或者任免機關依法作出處分決定。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國有企業負責人對處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申訴。煤礦重大平安生產隱患認定方法〔試行〕

煤礦重大平安生產隱患認定方法〔試行〕目的煤礦重大平安生產隱患認定方法〔試行〕本方法適用于各類煤礦重大平安生產隱患的認定。適用范圍煤礦重大平安生產隱患認定方法〔試行〕"超能力、超強度或者超定員組織生產",是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一)礦井全年產量超過礦井核定生產能力的;(二)礦井月產量超過當月產量方案10%的;(三)一個采區內同一煤層布置3個〔含3個〕以上回采工作面或5個〔含5個〕以上掘進工作面同時作業的;(四)未按規定制定主要采掘設備、提升運輸設備檢修方案或者未按方案檢修的;(五)煤礦企業未制定井下勞動定員或者實際入井人數超過規定人數的。煤礦重大平安生產隱患認定方法〔試行〕"瓦斯超限作業",是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一)瓦斯檢查員配備數量缺乏的;(二)不按規定檢查瓦斯,存在漏檢、假檢的;(三)井下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繼續作業的。煤礦重大平安生產隱患認定方法〔試行〕"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未依照規定實施防突出措施",是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一)未建立防治突出機構并配備相應專業人員的;(二)未裝備礦井平安監控系統和抽放瓦斯系統,未設置采區專用回風巷的;(三)未進行區域突出危險性預測的;(四)未采取防治突出措施的;(五)未進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檢驗的;(六)未采取平安防護措施的;(七)未按規定配備防治突出裝備和儀器的。煤礦重大平安生產隱患認定方法〔試行〕"高瓦斯礦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統和監控系統,或者瓦斯監控系統不能正常運行",是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一)1個采煤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大于5米3/分鐘或1個掘進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3米3/分鐘,用通風方法解決瓦斯問題不合理而未建立抽放瓦斯系統的;〔二〕礦井絕對瓦斯涌出量到達?煤礦平安規程?第145條第(二)項規定而未建立抽放瓦斯系統的;(三)未配備專職人員對礦井平安監控系統進行管理、使用和維護的;(四)傳感器設置數量缺乏、安設位置不當、調校不及時,瓦斯超限后不能斷電并發出聲光報警的。煤礦重大平安生產隱患認定方法〔試行〕"通風系統不完善、不可靠",是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一)礦井總風量缺乏的;(二)主井、回風井同時出煤的;(三)沒有備用主要通風機或者兩臺主要通風機能力不匹配的;(四)違反規定串聯通風的;(五)沒有按正規設計形成通風系統的;(六)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風地點風量缺乏的;(七)采區進〔回〕風巷未貫穿整個采區,或者雖貫穿整個采區但一段進風、一段回風的;(八)風門、風橋、密閉等通風設施構筑質量不符合標準、設置不能滿足通風平安需要的;(九)煤巷、半煤巖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巖巷的掘進工作面未裝備甲烷風電閉鎖裝置或者甲烷斷電儀和風電閉鎖裝置的。煤礦重大平安生產隱患認定方法〔試行〕煤礦重大平安生產隱患認定方法〔試行〕"超層越界開采",是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一)國土資源部門認定為超層越界的;(二)超出采礦許可證規定開采煤層層位進行開采的;(三)超出采礦許可證載明的坐標控制范圍開采的;(四)擅自開采保安煤柱的。煤礦重大平安生產隱患認定方法〔試行〕"有沖擊地壓危險,未采取有效措施",是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一)有沖擊地壓危險的礦井未配備專業人員并編制專門設計的;(二)未進行沖擊地壓預測預報、未采取有效防治措施的。煤礦重大平安生產隱患認定方法〔試行〕煤礦重大平安生產隱患認定方法〔試行〕煤礦重大平安生產隱患認定方法〔試行〕"年產6萬噸以上的煤礦沒有雙回路供電系統",是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一)單回路供電的;(二)有兩個回路但取自一個區域變電所同一母線端的。煤礦重大平安生產隱患認定方法〔試行〕"新建煤礦邊建設邊生產,煤礦改擴建期間,在改擴建的區域生產,或者在其他區域的生產超出平安設計規定的范圍和規模",是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一)建設工程平安設施設計未經審查批準擅自組織施工的;(二)對批準的平安設施設計做出重大變更后未經再次審批并組織施工的;(三)改擴建礦井在改擴建區域生產的;(四)改擴建礦井在非改擴建區域超出平安設計規定范圍和規模生產的;(五)建設工程平安設施未經竣工驗收并批準而擅自組織生產的。煤礦重大平安生產隱患認定方法〔試行〕"煤礦實行整體承包生產經營后,未重新取得煤炭生產許可證和平安生產許可證,從事生產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轉包的,以及煤礦將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維修作業進行勞務承包",是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一)生產經營單位將煤礦〔礦井〕承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平安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的;(二)煤礦〔礦井〕實行承包〔托管〕但未簽訂平安生產管理協議或者載有雙方平安責任與權力內容的承包合同進行生產的;(三)承包方〔承托方〕未重新取得煤炭生產許可證和平安生產許可證進行生產的;(四)承包方〔承托方〕再次轉包的;(五)煤礦將井下采掘工作面或者井巷維修作業對外承包的。煤礦重大平安生產隱患認定方法〔試行〕"煤礦改制期間,未明確平安生產責任人和平安管理機構,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變更采礦許可證、平安生產許可證、煤炭生產許可證和營業執照",是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一)煤礦改制期間,未明確平安生產責任人進行生產的;(二)煤礦改制期間,未明確平安生產管理機構及其管理人員進行生產的;(三)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變更采礦許可證、平安生產許可證、煤炭生產許可證、營業執照以及礦長資格證、礦長平安資格證進行生產的。煤礦重大平安生產隱患認定方法〔試行〕第十七條"有其他重大平安生產隱患",是指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平安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煤礦平安監察機構,根據實際情況認定的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的其他重大平安生產隱患。

平安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

平安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平安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第一章總那么平安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第一條為了建立平安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長效機制,強化平安生產主體責任,加強事故隱患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平安,根據平安生產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目的平安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第二條生產經營單位平安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平安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平安監察機構〔以下統稱平安監管監察部門〕實施監管監察,適用本規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平安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適用范圍平安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第三條本規定所稱平安生產事故隱患〔以下簡稱事故隱患〕,是指生產經營單位違反平安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程和平安生產管理制度的規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存在可能導致事故發生的物的危險狀態、人的不平安行為和管理上的缺陷。事故隱患分為一般事故隱患和重大事故隱患。一般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小,發現后能夠立即整改排除的隱患。重大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大,應當全部或者局部停產停業,并經過一定時間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隱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響致使生產經營單位自身難以排除的隱患。隱患及其分類平安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第四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負責。責任制度平安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第五條各級平安監管監察部門按照職責對所轄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排查治理事故隱患工作依法實施綜合監督管理;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生產經營單位排查治理事故隱患工作依法實施監督管理。監督平安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事故隱患,均有權向平安監管監察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平安監管監察部門接到事故隱患報告后,應當按照職責分工立即組織核實并予以查處;發現所報告事故隱患應當由其他有關部門處理的,應當立即移送有關部門并記錄備查。報告平安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第二章生產經營單位的職責

平安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第七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規程的要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嚴禁非法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合法生產經營獎平安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第八條生產經營單位是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責任主體。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建檔監控等制度,逐級建立并落實從主要負責人到每個從業人員的隱患排查治理和監控責任制。平安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第九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保證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資金,建立資金使用專項制度。平安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平安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平安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第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將生產經營工程、場所、設備發包、出租的,應當與承包、承租單位簽訂平安生產管理協議,并在協議中明確各方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職責。生產經營單位對承包、承租單位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負有統一協調和監督管理的職責。平安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第十三條平安監管監察部門和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事故隱患監督檢查職責時,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積極配合,不得拒絕和阻撓。平安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第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每季、每年對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進行統計分析,并分別于下一季度15日前和下一年1月31日前向平安監管監察部門和有關部門報送書面統計分析表。統計分析表應當由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簽字。對于重大事故隱患,生產經營單位除依照前款規定報送外,應當及時向平安監管監察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重大事故隱患報告內容應當包括:〔一〕隱患的現狀及其產生原因;〔二〕隱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難易程度分析;〔三〕隱患的治理方案。平安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第十五條對于一般事故隱患,由生產經營單位〔車間、分廠、區隊等〕負責人或者有關人員立即組織整改。對于重大事故隱患,由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組織制定并實施事故隱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隱患治理方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一〕治理的目標和任務;〔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三〕經費和物資的落實;〔四〕負責治理的機構和人員;〔五〕治理的時限和要求;〔六〕平安措施和應急預案。平安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第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在事故隱患治理過程中,應當采取相應的平安防范措施,防止事故發生。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平安的,應當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員,設置警戒標志,暫時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對暫時難以停產或者停止使用的相關生產儲存裝置、設施、設備,應當加強維護和保養,防止事故發生。平安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第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加強對自然災害的預防。對于因自然災害可能導致事故災難的隱患,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標準和本規定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預防措施,制定應急預案。在接到有關自然災害預報時,應當及時向下屬單位發出預警通知;發生自然災害可能危及生產經營單位和人員平安的情況時,應當采取撤離人員、停止作業、加強監測等平安措施,并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報告。平安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平安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第三章監督管理

平安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第十九條平安監管監察部門應當指導、監督生產經營單位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規程的要求,建立健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等各項制度。平安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第二十條平安監管監察部門應當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監督檢查制度,定期組織對生產經營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開展監督檢查;應當加強對重點單位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的監督檢查。對檢查過程中發現的重大事故隱患,應當下達整改指令書,并建立信息管理臺賬。必要時,報告同級人民政府并對重大事故隱患實行掛牌督辦。平安監管監察部門應當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對生產經營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開展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非法和違法行為及其責任者。平安監管監察部門發現屬于其他有關部門職責范圍內的重大事故隱患的,應該及時將有關資料移送有管轄權的有關部門,并記錄備查。平安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第二十一條已經取得平安生產許可證的生產經營單位,在其被掛牌督辦的重大事故隱患治理結束前,平安監管監察部門應當加強監督檢查。必要時,可以提請原許可證頒發機關依法暫扣其平安生產許可證。平安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第二十二條平安監管監察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把重大事故隱患整改納入重點行業領域的平安專項整治中加以治理,落實相應責任。平安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平安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平安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第四章罰那么平安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第二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未履行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職責,導致發生生產平安事故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平安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第二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本規定,有以下行為之一的,由平安監管監察部門給予警告,并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一〕未建立平安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等各項制度的;〔二〕未按規定上報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統計分析表的;〔三〕未制定事故隱患治理方案的;〔四〕重大事故隱患不報或者未及時報告的;〔五〕未對事故隱患進行排查治理擅自生產經營的;〔六〕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經平安監管監察部門審查同意擅自恢復生產經營的。平安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第二十七條承擔檢測檢驗、平安評價的中介機構,出具虛假評價證明,尚不夠刑事處分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缺乏五千元的,單處或者并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同時可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與生產經營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對有前款違法行為的機構,撤銷其相應的資質。平安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第二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過程中違反有關平安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規程規定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平安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第二十九條平安監管監察部門的工作人員未依法履行職責的,按照有關規定處理。平安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第五章附那么平安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第三十條省級平安監管監察部門可以根據本規定,制定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監督管理實施細那么。第三十一條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以及其他經濟組織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參照本規定執行。第三十二條本規定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平安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

平安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

政紀處分暫行規定平安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

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目的適用平安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

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三條有平安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的國家行政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及對有平安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的國家行政機關公務員〔以下統稱有關責任人員〕,由監察機關或者任免機關按照管理權限,依法給予處分。

有平安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的企業、事業單位,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及對有平安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的企業、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中由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人員〔以下統稱有關責任人員〕,由監察機關或者任免機關按照管理權限,依法給予處分。平安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

政紀處分暫行規定平安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

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五條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有以下行為之一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向不符合法定平安生產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或者經營者頒發有關證照的;

〔二〕對不具備法定條件機構、人員的平安生產資質、資格予以批準認定的;

〔三〕對經責令整改仍不具備平安生產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不撤銷原行政許可、審批或者不依法查處的;

〔四〕違法委托單位或者個人行使有關平安生產的行政許可權或者審批權的;

〔五〕有其他違反規定實施平安生產行政許可或者審批行為的。平安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

政紀處分暫行規定平安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

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七條國家行政機關公務員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違反規定為個人和親友謀取私利,有以下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干預、插手平安生產裝備、設備、設施采購或者招標投標等活動的;

〔二〕干預、插手平安生產行政許可、審批或者平安生產監督執法的;

〔三〕干預、插手平安生產中介活動的;

〔四〕有其他干預、插手生產經營活動危及平安生產行為的。平安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

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八條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有以下行為之一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未按照有關規定對有關單位申報的新建、改建、擴建工程工程的平安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中組織審查驗收的;

〔二〕發現存在重大平安隱患,未按規定采取措施,導致生產平安事故發生的;

〔三〕對發生的生產平安事故瞞報、謊報、拖延不報,或者組織、參與瞞報、謊報、拖延不報的;

〔四〕生產平安事故發生后,不及時組織搶救的;

〔五〕對生產平安事故的防范、報告、應急救援有其他失職、瀆職行為的。平安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

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九條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有以下行為之一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阻撓、干預生產平安事故調查工作的;

〔二〕阻撓、干預對事故責任人員進行責任追究的;

〔三〕不執行對事故責任人員的處理決定,或者擅自改變上級機關批復的對事故責任人員的處理意見的。平安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

政紀處分暫行規定平安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

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一條國有企業及其工作人員有以下行為之一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撤職或者留用觀察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未取得平安生產行政許可及相關證照或者不具備平安生產條件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

〔二〕弄虛作假,騙取平安生產相關證照的;

〔三〕出借、出租、轉讓或者冒用平安生產相關證照的;

〔四〕未按照有關規定保證平安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導致產生重大平安隱患的;

〔五〕新建、改建、擴建工程工程的平安設施,不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或者未按規定審批、驗收,擅自組織施工和生產的;

〔六〕被依法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撤消證照、關閉的生產經營單位,繼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平安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

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二條國有企業及其工作人員有以下行為之一,導致生產平安事故發生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撤職或者留用觀察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對存在的重大平安隱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二〕違章指揮,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三〕未按規定進行平安生產教育和培訓并經考核合格,允許從業人員上崗,致使違章作業的;

〔四〕制造、銷售、使用國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國家標準的設施、設備、器材或者產品的;

〔五〕超能力、超強度、超定員組織生產經營,拒不執行有關部門整改指令的;

〔六〕拒絕執法人員進行現場檢查或者在被檢查時隱瞞事故隱患,不如實反映情況的;

〔七〕有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平安生產管理職責的。平安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

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三條國有企業及其工作人員有以下行為之一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撤職或者留用觀察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對發生的生產平安事故瞞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

〔二〕組織或者參與破壞事故現場、出具偽證或者隱匿、轉移、篡改、消滅有關證據,阻撓事故調查處理的;

〔三〕生產平安事故發生后,不及時組織搶救或者擅離職守的。

生產平安事故發生后逃匿的,給予開除處分。平安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

政紀處分暫行規定平安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

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十六條承擔平安評價、培訓、認證、資質驗證、設計、檢測、檢驗等工作的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出具虛假報告等與事實不符的文件、材料,造成平安生產隱患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降職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留用觀察或者開除處分。第十七條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及國家行政機關依法委托的組織及其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有平安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應當給予處分的,參照本規定執行。

企業、事業單位中除由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人員外,其他人員有平安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應當給予處分的,由企業、事業單位參照本規定執行。平安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

政紀處分暫行規定關于辦理危害礦山生產平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假設干問題的解釋法釋

關于辦理危害礦山生產平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假設干問題的解釋法釋

關于辦理危害礦山生產平安刑事案件具體

應用法律假設干問題的解釋法釋關于辦理危害礦山生產平安刑事案件具體

應用法律假設干問題的解釋法釋關于辦理危害礦山生產平安刑事案件具體

應用法律假設干問題的解釋法釋關于辦理危害礦山生產平安刑事案件具體

應用法律假設干問題的解釋法釋第四條發生礦山生產平安事故,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的“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的;〔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三〕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情形。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的“情節特別惡劣〞:〔一〕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傷十人以上的;〔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三百萬元以上的;〔三〕其他特別惡劣的情節。關于辦理危害礦山生產平安刑事案件具體

應用法律假設干問題的解釋法釋關于辦理危害礦山生產平安刑事案件具體

應用法律假設干問題的解釋法釋〔一〕導致事故后果擴大,增加死亡一人以上,或者增加重傷三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經濟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二〕實施以下行為之一,致使不能及時有效開展事故搶救的:1.決定不報、謊報事故情況或者指使、串通有關人員不報、謊報事故情況的;2.在事故搶救期間擅離職守或者逃匿的;3.偽造、破壞事故現場,或者轉移、藏匿、消滅遇難人員尸體,或者轉移、藏匿受傷人員的;4.消滅、偽造、隱匿與事故有關的圖紙、記錄、計算機數據等資料以及其他證據的;關于辦理危害礦山生產平安刑事案件具體

應用法律假設干問題的解釋法釋〔三〕、其他嚴重的情節。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一〕導致事故后果擴大,增加死亡三人以上,或者增加重傷十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經濟損失三百萬元以上的;〔二〕采用暴力、脅迫、命令等方式阻止他人報告事故情況導致事故后果擴大的;〔三〕其他特別嚴重的情節。關于辦理危害礦山生產平安刑事案件具體

應用法律假設干問題的解釋法釋關于辦理危害礦山生產平安刑事案件具體

應用法律假設干問題的解釋法釋第九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危害礦山生產平安,具有以下情形之一,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的規定定罪處分:〔一〕對不符合礦山法定平安生產條件的事項予以批準或者驗收通過的;〔二〕對于未依法取得批準、驗收的礦山生產經營單位擅自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不依法予以處理的;關于辦理危害礦山生產平安刑事案件具體

應用法律假設干問題的解釋法釋〔三〕對于已經依法取得批準的礦山生產經營單位不再具備平安生產條件而不撤銷原批準或者發現違反平安生產法律法規的行為不予查處的;〔四〕強令審核、驗收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實施本條第一項行為,或者實施其他阻礙下級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履行礦山平安生產監督管理職責行為的;〔五〕在礦山生產平安事故發生后,負有報告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報或者謊報事故情況,貽誤事故搶救的;〔六〕其他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的行為。關于辦理危害礦山生產平安刑事案件具體

應用法律假設干問題的解釋法釋生產平安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

生產平安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

第一章總那么生產平安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目的適用生產平安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生產平安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四條事故報告應當及時、準確、完整,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事故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

事故調查處理應當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那么,及時、準確地查清事故經過、事故原因和事故損失,查明事故性質,認定事故責任,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整改措施,并對事故責任者依法追究責任。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嚴格履行職責,及時、準確地完成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事故發生地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配合上級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的事故調查處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條件。

參加事故調查處理的部門和單位應當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調查處理工作的效率。生產平安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生產平安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

第二章事故報告第九條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于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平安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平安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平安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平安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生產平安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生產平安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生產平安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十一條平安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平安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逐級上報事故情況,每級上報的時間不得超過2小時。

第十二條報告事故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溫馨提示

  • 1. 本站所有資源如無特殊說明,都需要本地電腦安裝OFFICE2007和PDF閱讀器。圖紙軟件為CAD,CAXA,PROE,UG,SolidWorks等.壓縮文件請下載最新的WinRAR軟件解壓。
  • 2. 本站的文檔不包含任何第三方提供的附件圖紙等,如果需要附件,請聯系上傳者。文件的所有權益歸上傳用戶所有。
  • 3. 本站RAR壓縮包中若帶圖紙,網頁內容里面會有圖紙預覽,若沒有圖紙預覽就沒有圖紙。
  • 4. 未經權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將文件中的內容挪作商業或盈利用途。
  • 5. 人人文庫網僅提供信息存儲空間,僅對用戶上傳內容的表現方式做保護處理,對用戶上傳分享的文檔內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編輯,并不能對任何下載內容負責。
  • 6. 下載文件中如有侵權或不適當內容,請與我們聯系,我們立即糾正。
  • 7. 本站不保證下載資源的準確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時也不承擔用戶因使用這些下載資源對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傷害或損失。

評論

0/150

提交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