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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P廣西壯族自治區工程建設地方標準DB廣西壯族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發布廣西壯族自治區工程建設地方標準批準部門:廣西壯族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主編部門:廣西華藍巖土工程有限公司關于批準發布廣西工程建設地方標準《錨桿土釘試驗規范》的通知桂建標(2017)28號各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局),各有關單位:該標準于2017年11月3日發布,自2018年2月1日起實施。2017年11月3日地方標準及標準設計圖集制(修)訂項目計劃的通知》(桂建標[2015]32號)的要求,由廣西華藍巖土工程有限公司會同廣西瑞制組(以下簡稱編制組)共同編制完成。本規范共分為5章5個附錄。其主要技術內容包括總則、術公司(地址:南寧市望州路北二里38號,郵編:530001),以便本規范主要起草人員:陳道松盧玉南歐孝奪(以下按姓氏筆畫排列)陸曉清楊桂英陳孫文陳建文李結全李俊華李曉鵬張學臣范鑒坤林平均侯福昌姜廣占莫繼軍唐迎春唐敏吾黃磊群蔣達澧蔣仕清曾憲龍雷德江1 2術語和符號 2 22.2符號 43基本規定 63.1一般規定 6 7 9 93.5檢測結果評價和檢測報告 4.1一般規定 4.2儀器設備及其安裝 5基礎錨桿抗拔試驗 225.1一般規定 5.2儀器設備及其安裝 225.3現場檢測 23 252 附錄C錨桿蠕變試驗曲線 34 本規范用詞說明 引用標準名錄 條文說明 1 2 2 43Basicrequireme 6 6 73.3MethodsandNumberofTest 9 93.5TestResultsAssessment 4TestofRetainingAnchorsandSoilNail 5.1Generalrequir 22 22 23 254AppendixACalculationofFredictedFailureLoadofAnchorand 26AppendixBBasicTestCurveofAnchorandSoilNail AppendixCCreeptestCurveofAnc 33AppendixDAcceptancetestCurveofAnchorandSoilNail 34AppendixEAcceptancetestCurveofFoundation 35ExplanationofWordinginThisCode ListofQuotedStandards ExplanationofProvisions 3711.0.1為提高基坑支護工程、邊坡支護工程及地基基礎工程的錨做到安全可靠、技術先進、經濟合理、保護環境,制定本規范。1.0.2本規范適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各類基坑支護工程、邊坡支護工程及地基基礎工程的錨桿、土釘等抗拔承載1.0.3錨桿、土釘抗拔承載力檢測應綜合考慮地質條件、安全等級、地基基礎類型、施工工藝等因素,合理選擇檢測方法、確定1.0.4錨桿、土釘抗拔承載力檢測應根據工程性質、場地條件、設計要求、施工工藝等制定檢測方案。1.0.5錨桿、土釘抗拔承載力檢測除應執行本規范外,尚應符合國家、行業和地方現行的相關標準規定。232.1.8錨固段anchorfixedlength2.1.9自由段anchorfreelength2.1.11臨時性錨桿temporaryanchor2.1.12預應力錨桿prestressedanchor2.1.13非預應力錨桿non-prestressedanchor2.1.14基本試驗basictest2.1.15驗收試驗acceptancetest2.1.16蠕變試驗creeptest2.1.17拉力設計值designvalueoftensileforce42.1.18鎖定荷載lock-offload2.1.19彈性位移elasticdisplacement2.1.20塑性位移plasticdisplacementD——錨桿、土釘錨固段的鉆孔直徑;d——鋼筋或鋼絞線直徑;fyk——鋼筋抗拉強度標準值;5Se——錨桿或土釘彈性位移;Sp——錨桿或土釘塑性位移;a-錨桿或土釘傾角。63.1一般規定3.1.1錨桿抗拔試驗可分為施工前為設計提供依據的基本試驗、蠕變試驗和施工后為驗收提供依據的錨桿驗收試驗;土釘抗拔試驗可分為施工前為設計提供依據極限抗拔承載力試驗和施工后為驗收提供依據的抗拔承載力檢測試驗。錨桿及土釘抗拔檢測應根據其使用功能及檢測目的合理選擇檢測方法:1建筑基坑支護錨桿抗拔試驗;2建筑基坑支護土釘抗拔試驗;3建筑邊坡支護錨桿抗拔試驗;4建筑地基基礎錨桿抗拔試驗。3.1.2下列情況之一時,施工前應進行錨桿抗拔基本試驗或土釘抗拔極限承載力試驗:1安全等級為一級的建筑基坑、邊坡;2無相關資料的建筑基坑、邊坡;3地質條件復雜、施工質量可靠性低或設計有要求時;4采用新工藝施工的錨桿、土釘。3.1.3對塑性指數大于17的土層、強風化的泥巖層中脹縮性巖土或節理裂隙發育張開且充填有黏性土的巖層中的錨桿,應進行蠕變試驗。3.1.4施工完成后的錨桿、土釘應進行抗拔承載力驗收試驗。73.2檢測工作程序3.2.1檢測工作應按照圖3.2.1的程序進行。3.2.2調查、資料收集宜包括下列內容:1收集巖土工程勘察資料、地基基礎設計及施工資料;了解施工工藝和施工中出現的異常情況;81建筑基坑支護錨桿抗拔試驗應在錨固段注漿固結體強度達到15MPa或達到設計強度的75%后進行;2建筑基坑支護土釘抗拔試驗應在注漿固結體強度達到10MPa或達到設計強度的70%后進行;3建筑邊坡支護錨桿抗拔試驗應在錨桿錨固體強度達到設計強度的90%后進行;4建筑地基基礎錨桿抗拔試驗應在錨固體強度達到設計強93.2.7當發現檢測數據異常或對檢測結果有懷疑時,應查找原因,必要時應重新檢測。3.3檢測方法選擇和檢測數量3.3.1施工前為設計提供依據的試驗錨桿、土釘應根據其使用功能采用相應的基本試驗方法確定其極限抗拔承載力,檢測數量應滿足設計要求,且在同一條件下不應少于3根。3.3.2施工后的錨桿、土釘應進行相應的錨桿、土釘抗拔承載力驗收試驗,抽檢數量應滿足以下規定:1基坑支護錨桿、邊坡支護錨桿及基礎錨桿抽檢數量不應少于錨桿總數的5%,且不得少于5根;2基坑支護土釘抽檢數量應為土釘總數的1%,且不得少于10根。3.4驗證及擴大檢測3.4.1當對檢測結果有異議時,應對原受檢錨桿、土釘進行驗證檢測,原受檢錨桿、土釘不具備驗證檢測條件時應同條件下重新選點進行試驗,驗證檢測的抽檢數量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3.4.2當檢測結果不滿足設計要求時,對于土釘、基坑支護錨桿應按不滿足設計要求時應擴大抽檢;對于邊坡支護錨桿應按錨桿總數的30%重新抽檢,重新抽檢有錨桿不合格時應全數進行檢驗。3.4.3驗證檢測和首次擴大抽檢后,應根據檢測結果,由監理單位或建設單位組織檢測、勘察、設計、施工單位共同研究確定處理方案或進一步抽檢的數量。3.4.4當對檢測結果有懷疑或有爭議但又不具備重新檢測和驗證檢測條件時,應由監理單位或建設單位會同檢測、勘察、設計、施工單位共同研究確定處理方案。3.5檢測結果評價和檢測報告3.5.1錨桿、土釘抗拔承載力驗收檢測應給出每根受檢錨桿、土釘的承載力檢測值,并評價受檢錨桿、土釘承載力是否滿足設計要求。3.5.2檢測報告應結論準確、用詞規范,對容易混淆的術語和概念應以本規范為準。1委托方名稱,工程概況,建設、勘察、設計、監理和施工單位,基礎類型,錨桿類型,設計要求,檢測目的,檢測依據,檢測數量,檢測日期;2主要巖土工程勘察資料;3檢測對象的編號、位置和相關施工記錄;4檢測方法;5受檢錨桿、土釘的檢測數據,實測與計算分析曲線、表格6檢測過程中的異常情況描述(必要時);7檢測結論。4.1一般規定4.1.1試驗錨桿和土釘的參數、材料、施工工藝及其所處的地質條件應與工程錨桿和土釘相同。采用接近于支護錨桿和土釘的實際工作條件的試驗方法,確定支護錨桿和土釘在驗收荷載作用下的工作性狀,為工程驗收提供依據。4.1.2本方法適用于基坑支護工程和邊坡支護工程等中的拉力型錨桿和土釘的基本試驗、蠕變試驗、驗收試驗。4.1.3試驗錨桿宜在自由段設置消除自由段摩阻力的裝置。4.1.4試驗時土釘、支護錨桿應與支撐構件或混凝土面層脫離,處于獨立受力狀態。4.1.5檢測數據宜按表4.1.5的格式進行記錄。工程編號灌漿日期試驗類別灌漿壓力(MPa)軸向拉力設計值(kN)鉆孔直徑(mm)錨固段長度(m)鉆孔傾角(度)自由段長度(m)油壓時間位移計讀數觀測時間12平均累計累計4.2.1試驗加載宜采用油壓千斤頂,千斤頂的作用力方向應與土釘、支護錨桿軸線重合。4.2.2抗拔試驗的加載反力裝置宜采用支座橫梁反力裝置,在下列條件也可采用承壓板式反力裝置。1支護錨桿支撐體系中設置有連續墻、排樁、腰梁、圈梁等支撐構件,支撐構件能提供足夠的加載反力;2土質邊坡、基坑側壁設置有足夠厚度的混凝土面層,或在土釘、支護錨桿周圍為試驗而設置有足夠厚度的混凝土面層,混凝土面層能提供足夠的加載反力。4.2.3支座橫梁反力裝置應符合下列規定:1加載反力裝置能提供的反力不得小于最大試驗荷載的3支座底的壓應力不宜大于支座底的巖土承載力特征值的4土釘、支護錨桿中心與支座邊的距離應不小于B(座邊寬)且大于1.0m。2應對稱安置1~2個位移測量儀表;4基準樁中心與土釘、支護錨桿中心的距離應大于等于6d(d為土釘、錨桿孔直徑)且大于1.0m,基準樁中心與反力支座(承壓板)邊的距離應大于等于反力支座(承壓板)邊寬且大于1壓力傳感器的測量誤差不應大于1%,壓力表精度優于或等于0.4級。作壓力不應超過額定工作壓力的80%。3千斤頂、壓力表或壓力傳感器的量程不應大于試驗要求的最大試驗荷載的2.5倍,也不應小于試驗要求的最大試驗荷載4位移測量儀表的測量誤差不大于0.1%FS,分辨率優于或1錨桿基本試驗的最大試驗荷載不應小于預估破壞荷載,且不應超過錨桿桿體極限強度標準值的0.85倍(計算公式見附最大試驗荷載下土釘桿體應力不應超過屈服強度標準值(計算公分級荷載與最大試驗荷載的百分比(%)觀測時間(min)555554.3.3當錨桿極限抗拔承載力試驗采用單循環加載法時,其加載分級和錨頭位移觀測時間應按表4.3.2中每一循環的最大荷載及相應的觀測時間逐級加載和卸載。4.3.4土釘極限抗拔承載力試驗宜采用單循環加載法,其加載分級和土釘位移觀測時間應按表4.3.4確定。觀測時間(min)5555 一4.3.5錨桿、土釘極限抗拔承載力試驗,其位移測讀和加卸載應符合下列規定:1初始荷載下,應測讀錨頭、土釘位移基準值,當連續32每級荷載施加后按第1、3、5、10min測讀錨頭、土釘60min,并應每隔10min測讀錨頭位移1次,當該60min內的錨量宜取最大試驗荷載的10%。1從第二級加載開始,后一級荷載產生的單位荷載下的錨釘位移增量的5倍;4.3.7檢測數據分析荷載~彈性位移(Q~se)曲線和荷載~塑性位移(Q~sp)曲線2單循環加載試驗應繪制土釘的荷載~位移(Q~超過其平均值的30%時,錨桿、土釘極限抗拔承載力標準值可取平均值;當級差超過其平均值的30%時,應增加試驗錨桿、土釘4.3.9檢測報告除應包括本規范第3.5.3條內容以外,還應包徑、自由段長度和角度),受檢土釘的尺寸(土釘直徑、長度),蠕變試驗。蠕變試驗的錨桿數量不應少于3根。觀測時間t?(min)觀測時間t?(min)5間對數(s~lgt)曲線(附錄C)。蠕變率可由下列公式計算:4.4.5錨桿在最后一級荷載作用下的蠕變率不應大于2.0mm/對4.5.1土釘、支護錨桿驗收試驗的最大試驗荷載,應滿足以下1對于土釘、基坑支護錨桿抗拔承載力檢測值按表4.5.1.1支護結構的安全等級抗拔承載力檢測值與適用范圍一級二級2對于邊坡支護錨桿抗拔承載力檢測值按表4.5.1.2確定;臨時性錨桿3當設計有規定時按設計要求。4.5.2土釘、支護錨桿驗收試驗維持載法,逐級加載,其加載分級和錨頭位移觀測時間應按表4.5.2確定。分級荷載與錨桿軸向拉力標準值Nk的百分比(%) 一一一 一一 一一一一 觀測時間(min)5555554.5.3錨桿抗拔承載力檢測試驗,其錨頭位移測讀和加、卸載應1初始荷載下,應測讀錨頭位移基準值3次,當每間隔5min的讀數相同時,方可作為錨頭位移基準值;2每級荷載施加后按第1、3、5、10min測讀錨頭、土釘位移,每級荷載達到持荷時間并測讀位移后施加下一級荷載;3位移相對穩定標準:最大試驗荷載持荷時,當觀測時間內錨頭、土釘位移增量不大于1.0mm時,可視為位移收斂;否則,觀測時間應延長至60min,并應每隔10min測讀錨頭位移1次;當該60min內錨頭位移增量小于2.0mm時,可視為錨頭位移收斂,否則視為不收斂。4達到相對穩定標準后,卸載至初始荷載并測讀位移,對于預應力支護錨桿,試驗完成后,施工單位應按設計要求加載至鎖定荷載鎖定。4.5.4支護錨桿、土釘試驗時,當達到第4.3.6條規定的終止繼續加載情況時,應終止繼續加載。曲線(附錄D)。支護錨桿、土釘的位移不應包括試驗反力裝置的4.5.6檢測試驗中,符合下列要求的支護錨桿、土釘應判定合格:1對于土釘、邊坡支護錨桿:1)在抗拔承載力檢測值下,土釘、支護錨桿位移穩定或收斂;2)總變形量應滿足設計允許值。2對于基坑支護錨桿:L?——錨桿自由段長度(mm);E——錨桿彈性模量(N/mm2);A——桿體橫截面積(mm2)。4.5.7檢測報告除應包括第3.5.3條內容以外,還應5.2.2基礎錨桿抗拔試驗的加載反力裝置應選用支座橫梁反力裝1加載反力裝置能提供的反力不應小于最大試驗荷載的3施加于支座下的地基應力不大于地基承載力特征值的4基礎錨桿中心與支座邊的距離應不小于2B(B為支座邊寬)且大于2.0m。1位移測量點應選擇在非受力基礎錨桿桿體上或基礎錨桿2應對稱安置2個位移測量儀表;鉆孔直徑)且大于2.0m,基準樁中心與反力支座邊的距離應不小于1.5B(B為反力支座邊寬)且大于2.0m;1壓力傳感器的測量誤差不應大于1%,壓力表精度優于或等于0.4級;作壓力不應超過額定工作壓力的80%;3千斤頂、壓力表或壓力傳感器的量程不應大于試驗要求的最大試驗荷載的2.5倍,也不應小于試驗要求的最大試驗荷載4位移測量儀表的測量誤差不大于0.1%FS,分辨率優于或5.3.1基礎錨桿分為巖石錨桿、土層錨桿。試驗時,基礎錨桿應1加載應分級進行,采用逐級等量加載,荷載分級不得少于8級;2卸載應分級進行,每級卸載量取加載時分級荷載的2倍;3加、卸載時應使荷載傳遞均勻、連續、無沖擊,每級荷載在維持過程中的變化幅度不得超過該級增減量的±10%。5.3.4試驗步驟應符合下列規定:1每級荷載施加完畢后,應立即測讀位移量。巖石錨桿按每間隔5min測讀一次;土層錨桿按第5min、15min、30min、60min測讀位移量,以后每隔30min測讀位移量;2位移相對穩定標準:30min內巖石錨桿的錨頭位移不大于0.05mm,土層錨桿1h內的錨頭位移不大于0.50mm;3錨頭位移達到相對穩定標準時,可繼續施加下一級荷載;4卸載時,每級荷載維持15min,按第5min、10min、15min測讀錨頭位移。5.3.5當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即可終止加載:1在某級荷載作用下,錨頭位移不收斂,巖石錨桿在1h或土層錨桿在3h內未達到位移相對穩定標準;2在某級荷載作用下,荷載無法維持穩定;3在某級荷載作用下,基礎錨桿桿體被拔斷;4已達到最大試驗荷載要求,錨頭位移達到相對穩定標準。5.3.6基礎錨桿抗拔試驗的試驗數據可按表4.1.5的格式進行記錄。5.4檢測數據分析與判定5.4.1確定基礎錨桿抗拔承載力時,應繪制基礎錨桿荷載一位移(Q-s)、位移時間對數曲線(s-lgt)(附錄E),需要時也可繪制其他輔助分析曲線。5.4.2基礎錨桿極限抗拔承載力和抗拔承載力特征值的確定應符1當符合本規范第5.3.5第1、2、3款時,應取終止加載的前一級荷載為該基礎錨桿的極限抗拔力;2當符合本規范第5.3.5第4款時,應取最大試驗荷載為該基礎錨桿的極限抗拔力;3將基礎錨桿極限抗拔力除以安全系數2即為該基礎錨桿抗拔承載力特征值R。5.4.3檢測報告除應包括本規范第3.5.3條內容外,還應包括下列1受檢基礎錨桿的尺寸(錨桿孔徑、錨桿長度和桿體直徑),桿體材料及材料強度,錨桿類型;2加載反力裝置;3加、卸載方法,荷載分級;4本規范第5.4.1條要求繪制的曲線及對應的數據表;5基礎錨桿抗拔承載力特征值。A.0.1錨桿的預估破壞荷載可按式A.0.1計算:Rk=πdZqsk,li式中:Rk——錨桿極限抗拔承載力標準值(kN);d——錨桿的錨固體直徑(m);1;——錨桿的錨固段在第i土層中的長度(m);9sk,;——錨固體與第i土層的極限粘結強度標準值(kPa);應根據工程經驗并結合表A.0.1-1取值。中密中砂中密中密中密、密實5當砂土中的細粒含量超過總質量的30%時,表中數值應乘6對有機質含量為5%~10%的有機質土,應按表取值后適當7當錨桿錨固段長度大于16m時,應對表中數值適當折減。A.0.2土釘的預估破壞荷載可按式A.0.2計算:Rkj=πd;Zqsk,li(A.0式中:Rkj——土釘極限抗拔承載力標準值(kN);dj——第j層土釘的錨固體直徑(m);對成孔注漿土釘,按成孔直徑計算,對打入鋼管土釘,按鋼管直徑應根據工程經驗并結合表A.0.2-1取值。中密fpyk——錨桿桿體材料抗拉強度標準值(kPa),根據表符號設計值(fpy)屈服強度標準值(fpyk)極限強度標準值(fpk)預應力螺紋鋼筋設計值(fy)屈服強度標準值(fpyk)極限強度標準值(fptk)熱軋鋼筋RRB400B.0.1錨桿、土釘基本試驗荷載~位移(Q~s)曲線(圖B.0.1-1)B.0.2錨桿基本試驗荷載~彈性位移(Q~se)曲線和荷載~塑性C.0.1錨桿蠕變試驗蠕變量~時間對數(s~lgt)曲線(圖C.0.1-1)D.0.1錨桿、土釘驗收試驗荷載~位移(Q~s)曲線(圖D.0.1-1)E.0.1基礎錨桿荷載一位移(Q-s)、位移—時間對數曲線(s-lgt)S-lgt曲線1為便于在執行本規范條文時區別對待,對要求嚴格程度不同的用詞,說明如下:1)表示很嚴格,非這樣做不可的用詞:正面詞采用“必須”;2)表示嚴格,在正常情況均應這樣做的用詞:正面詞采用“應”;反面詞采用“不應”或“不得”。3)表示允許稍有選擇,在條件許可時首先應這樣做的用詞:2條文中指定應按其他有關標準、規范執行的寫法為“應按……執行”或“應符合……的要求(或規定)”。非必須按指定的標準、規范執行的寫法為“可參照……執行”。引用標準名錄1《建筑邊坡工程技術規范》GB503302《建筑地基基礎設計規范》GB50073《巖土錨桿與噴射混凝土支護工程技術規范》GB500864《建筑基坑支護技術規程》JGJ1205《建筑基樁檢測技術規范》JGJ1066《巖土錨桿(索)技術規程》(CECS22)7廣東省標準《建筑地基基礎檢測規范》DBJ15廣西壯族自治區工程建設地方標準錨桿土釘試驗規范條文說明 2術語和符號 402.1術語 403基本規定 3.1一般規定 41 3.3檢測方法的選擇和檢測數量 433.4驗證及擴大檢測 443.5檢測結果評價和檢測報告 45 4.1一般規定 46 4.3基本試驗 48 5.1一般規定 5.2儀器設備及其安裝 531.0.1錨桿、土釘作為支護工程或地基基礎工程的重要組成部分,而支護結構、地基基礎工程質量關系到整個建(構)筑物的結構安全,直接關系到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大量事實表明,建筑工程質量問題和重大質量事故多與支護結構、地基基礎工程質量有關,如何確保支護結構、地基基礎施工質量,一直備受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各方以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關注。錨桿、土釘試驗是支護結構、地基基礎工程不可缺少的重要環節,只有提高檢測工作的質量和檢測結果評價的可靠性,才能真正做到確保支護工程或地基基礎工程的安全。1.0.2本規范適用于我區范圍內各類基坑支護工程、邊坡支護工程及地基基礎工程的錨桿、土釘試驗與檢測。具體分為為施工前為設計提供依據的試驗錨桿、土釘檢測和施工后為驗收提供依據的工程錨桿、土釘檢測,重點放在后者,主要檢測參數為錨桿、土釘的承載力。1.0.3由于錨桿、土釘檢測工作需在工地現場開展,因此檢測不僅應滿足現行有關標準的技術性要求,顯然還應符合工地安全生產、防護、環保等有關標準的規定。2.1.1-2.1.6錨桿廣泛應用于支護工程和基礎工程中,有關錨桿設計和試驗的規范很多。為統一錨桿試驗方法,本規范首先將錨桿按使用功能分為基礎錨桿和支護錨桿。基礎錨桿是將基礎承受的向上豎向荷載,通過錨桿的拉結作用傳遞到基礎底部的穩定巖土層中去的錨桿,主要承受地下水浮力或建筑物水平變形產生的上拔力。支護錨桿是將圍護結構所承受的側向荷載,通過錨桿的拉結作用傳遞到周圍穩定巖土層中去的錨桿,主要承受邊坡、擋墻、基坑、地下洞室巖土壓力。在具體條文中將錨桿按巖土性質分為巖石錨桿和土層錨桿,按使用年限分為臨時性錨桿和永久性錨桿,按是否施加預應力分為預應力錨桿和非預應力錨桿。土釘是錨桿技術發展而來的的一種支護技術,在錨桿技術向土釘技術演變過程中存在過渡形態,與錨桿的區別在于土釘沒有自由段,且一般長度較短。或在現場檢測尚未全部完成就已發現質量問題而需要進一步排查,都可能使原檢測方案中的抽檢數量、受檢錨桿、土釘位置、檢測方法發生變化。總之,檢測方案并非一成不變,可根據實際情況動態調整。重新檢測應該從制定檢測方案開始,必要時應對儀器、設備進行校準、率定。驗證檢測及擴大檢測宜重新3.2.4檢測所用計量器具必須送至法定計量檢定單位進行定期檢量器具、配套設備的檢查或模擬測試,有條件時可建立校準裝置進行自校,發現問題后應重新檢定。3.2.5水泥系注漿材料是一種與齡期相關材料,其強度隨時間的增加而增加。在最初幾天內強度快速增加,隨后逐漸變緩,其物理力學、聲學參數變化趨勢亦大體如此。錨桿、土釘施工受季節氣候、周邊環境或工期緊的影響,往往不允許等到全部工程樁施工完并都達到28d齡期強度后再開始檢測。為做到信息化施工,盡早發現錨桿、土釘施工的質量問題并及時處理,應根據錨桿、土釘的支護性質或使用部位合理進行。3.2.6由于檢測成本及周期問題,很難做到對整個工程錨桿、土釘進行檢測。施工后驗收檢測的最終目的是查明隱患、確保安全。為了在有限的檢測數量中更能充分暴露錨桿、土釘存在的質量問題,宜優先考慮本條第1~4款所列的錨桿、土釘,其次再考慮隨3.2.7測試數據異常通常是因測試人員誤操作、儀器設備故障及現場準備不足造成的。用不正確的測試數據進行分析得出的結果必然是不正確的。對此,應及時分析原因,組織重新檢測。3.2.8操作環境要求是按測量儀器設備對使用溫濕度、電壓波動、電磁干擾、振動沖擊等現場環境條件的適應性規定的。3.3檢測方法的選擇和檢測數量3.3.1基本試驗目的是確定錨桿、土釘的極限承載力及其參數的合理性,為錨桿、土釘設計、施工提供依據。同一條件指的是同一規格、同一施工工藝在相近地層條件下的錨桿、土釘。參照樁基的試樁數量,本條規定同一條件下的基本試驗數量不少于3根,是保障合理評價試驗錨桿、土釘的低限要求。若實際中由于某些原因不足以為設計提供可靠依據或設計另有要求時,可根據實際情況增加錨桿、土釘基本試驗數量。3.3.2驗收試驗是對錨桿、土釘施加大于設計軸向拉力值的短期荷載,以驗證工程錨桿、土釘是否具有與設計要求相近的安全系數。目前對錨桿、土釘檢測的現行規范《建筑基坑支護技術規程》(JGJ120-2012)、《建筑邊坡工程技術規范》(GB50330-2013)、《建筑地基基礎設計規范》(GB50007-2011)、《巖土錨桿(索)技術規程》(CECS22:2005)中有關的檢測數量的規定并不一致,本條對支護錨桿、基礎錨桿的檢測數量做了統一規定,抽檢數量不應少于錨桿總數的5%,且不得少于5根。土釘是錨桿技術發展而來的的一種支護技術,在錨桿技術向土釘技術演變過程中存在過渡形態,因此難以將土釘和錨桿截然分開。構造上可以看出:錨桿一般分為錨固段和自由段,而土釘則沒有自由段;錨桿通常較長,其錨固段一般位于滑移線以外的穩定巖土體內;而土釘一般較短(3m-10m),土釘的末端大都置于滑移線以內或附近;錨桿設置間距相對較大,土釘則要密得多,本條對土釘的低限檢測數量相對增加,為土釘總數的1%,且不得少于10根。3.4驗證及擴大檢測3.4.1對檢測結果產生爭議的原因可能有:(1)委托方懷疑檢測單位未嚴格按規范進行檢測,檢測設備、檢測環境、檢測時間等方面可能不滿足規范要求;(2)單位工程的全部檢測結果存在邏輯上的矛盾等。驗證檢測的方法及數量應得到工程建設有關方的3.4.2本條對土釘、基坑支護錨桿、邊坡支護錨桿擴大檢測的數量進行了明確。3.4.3當檢測結果不滿足設計要求時,處理是比較復雜的,目前無法給出統一的處理方案。3.5檢測結果評價和檢測報告3.5.1以目前的技術水平,難以根據少量的承載力試驗結果來對整個工程的錨桿、土釘承載力進行綜合評價,因此,本規范僅要求給出每根受檢錨桿、土釘的承載力是否滿足設計要求的結論。3.5.2-3.5.3檢測報告應根據所采用的檢測方法和相應的檢測內容出具檢測結論。為使報告具有較強的可讀性和內容完整,除眾所周知的要求——報告用詞規范、檢測結論明確、必要的概況描述外,報告中還應包括檢測原始記錄信息或由其直接導出的信息,即檢測報告應包含各受檢錨桿、土釘的原始檢測數據和曲線,并附有相關的計算分析數據和曲線。4.1.1~4.1.2支護錨桿和土釘主要承受基坑、邊坡、擋墻、地下洞室巖土壓力。本規范采用了支護錨桿、基礎錨桿的分類方法進行分章編寫。4.1.3錨桿試驗分為基本試驗、蠕變試驗、驗收試驗。4.1.4當支護錨桿、土釘與支撐體系(支撐構件)、混凝土面層連為一體時,試驗得到的不是單一錨桿或土釘的承載力。4.2儀器設備及其安裝4.2.1為防止加載偏心,千斤頂作用力方向應與土釘、支護錨桿軸線重合。4.2.2本條給出的加載反力裝置有支座橫梁反力裝置和承壓板式反力裝置。支座橫梁反力裝置是將支座設置在離錨桿一定距離處,將橫梁設置于支座上,再在橫梁上安裝穿心千斤頂,由橫梁將荷載反力傳至支座及其周圍巖土層中去的一種加載反力裝置。另一種支座橫梁反力裝置將支座設置在離錨桿一定距離處,將兩個千斤頂分別放在支座上、主梁下,千斤頂頂主梁,通過“抬”的形式對受檢錨桿施加上拔荷載,由橫梁將荷載反力傳至千斤頂、再傳至支座及及周圍巖土層中去的一種加載反力裝置,這種反力裝置適用于大噸位抗拔樁試驗。由于錨桿的最大試驗荷載較小,常用的千斤頂量程較大,對支護錨桿不宜采用此類支座橫梁反力承壓板式反力裝置是將承壓板置于錨桿支撐構件、混凝土面層或錨桿頂部周圍巖土層上,再在承壓板(承壓板中心已開孔)上安裝穿心千斤頂,由承壓板下的支撐構件、混凝土面層或錨桿頂部周圍巖土層提供荷載反力的一種加載反力裝置。與承壓板式反力裝置相比,支座橫梁反力裝置對試驗結果的影響要小些,因此,有條件時宜優先選擇支座橫梁反力裝置。但考慮到支護錨桿試驗采用支座橫梁反力裝置在大多數情況下存在較大的困難,且目前我區承壓板式反力裝置應用廣泛,所以本規范允許采用承壓板式反力裝置,但對應用條件作了規定。4.2.3支座橫梁反力裝置規定的錨桿中心與支座邊的距離應不小于支座邊寬且大于1.0m,與抗壓靜載試驗相比,受檢錨桿與反力支墩之間的距離規定得更嚴了,這是因為抗壓靜載試驗中,受檢樁加載時反力支墩卸載,受檢樁卸載時反力支墩加載,而受檢錨桿在抗拔試驗中,受檢錨桿加載時反力支座也加載,反力支座對受檢錨桿的影響較大。其依據與本規范5.2.2相同。但考慮到在基坑側壁上安裝有關測試設備較困難,與本規范5.2.2條相比,做了一定的調整,要求放寬了一些。4.2.4承壓板須有足夠的剛度,以保證荷載反力能較均勻的傳至其下的支承構件或巖土層中去。當承壓板直接置于錨桿頂部周圍巖土層上時,承壓板下的巖土體應力不宜大于巖土體承載力特征值的1.5倍,且承壓板下的巖土體應力主要影響深度應(3倍的承壓板寬度)小于錨桿自由段長度。當不能滿足此要求時,應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鑒于土釘不存在自由段,也沒有設置連續墻、排樁、腰梁、圈梁等支承構件,因此,對于土釘試驗宜在試驗土釘周圍土層上施工足夠面積和足夠厚度的混凝土面層,或根據實際情況采取其他減小加載反力對土釘抗拔力影響的有效措施。4.2.6本條是關于位移測量系統的的要求。1為方便安裝位移測試儀表,可在錨桿桿體上安裝卡具或焊接小鋼板。2位移測試儀表應安裝在基準梁上,千斤頂不得用作位移測試儀表的支座,將位移測試儀表安裝在千斤頂上時測得的位移為錨桿位移與支座位移的總和,會給位移測試帶來較大誤差。3與本規范第5.2.4條相比,考慮到在基坑側壁上安裝有關測試設備的難度,基準樁中心與錨桿中心的距離及基準樁中心與反力支座邊的距離均做了一定的調整。4.3基本試驗4.3.1基本試驗時最大試驗荷載的規定依據參考了《建筑基坑支護設計規程》JGJ120-2012相應的規定,錨桿、土釘的預估破壞錨桿、土釘桿體強度標準值Re=fpykAp。當設計有規定時按設計規定進行。4.3.2錨桿極限抗拔承載力試驗的加載方法參考了《建筑基坑支護設計規程》JGJ120-2012相應的規定,表中的持荷時間指每級荷載下總的觀測時間。4.3.4土釘極限抗拔承載力試驗采用單循環加載法,因土釘的支護安全等級較低相對錨桿降低了要求,其加載方法參考亦參考了《建筑基坑支護設計規程》JGJ120-2012相應的規定。4.3.5主要針對位移測讀、穩定標準和終止條件做了相應的規定。1基準值作為錨桿、土釘位移計算的基本數值,應在其讀數穩定、3次讀數均相近時采用,準確度才更高;2規定了每級荷載作用下的位移測讀次數不少于3次,最大荷載下的測讀次數不少于4次。4.3.6終止加載條件參考了《建筑基坑支護設計規程》JGJ120-2012相應的規定。4.3.7第1、2款分別對應錨桿、土釘基本試驗應繪制的曲線,錨桿、土釘的位移不應包括試驗裝置的變形,此要求在反力裝置及位移計安裝時予以避免。4.3.8錨桿、土釘的抗拔承載力的取值參考了單樁靜載試驗的取值方法及《建筑基坑支護設計規程》JGJ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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