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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ICS43.140

CCSY14;T80

1301

石家莊市地方標準

DB1301/T491—2023

電動車和相關產品生產、銷售行為規范

2023-12-28發布2024-01-27實施

石家莊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

DB1301/T491—2023

電動車和相關產品生產、銷售行為規范

1范圍

本文件確立了電動車和相關產品生產、銷售企業行為的產品類型,總體要求,以及生產和銷售行為

要求。

本文件適用于電動車和相關產品生產、銷售企業的經營活動。

2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內容通過文中的規范性引用而構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條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僅該日期對應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

文件。

GB811摩托車、電動自行車乘員頭盔

GB/T5359(所有部分)摩托車和輕便摩托車術語

GB17761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范

GB/T22199.1電動助力車用閥控式鉛酸蓄電池第1部分:技術條件

GB24155電動摩托車和電動輕便摩托車安全要求

GB24545車輛車速限制系統技術要求及試驗方法

GB/T32504民用鉛酸蓄電池安全技術規范

GB/T36972電動自行車用鋰離子蓄電池

GB42295電動自行車電氣安全要求

GB42296電動自行車用充電器安全技術要求

3術語和定義

GB/T5359(所有部分)、GB17761界定的以及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電動自行車electricbicycle

以車載蓄電池作為輔助能源,具有腳踏騎行能力,能實現電助動或/和電驅動功能的兩輪自行車。

[來源:GB17761—2018,3.1]

電動輕便摩托車electricmoped

由電力驅動的輕便摩托車,包括電動兩輪輕便摩托車和電動三輪輕便摩托車。

[來源:GB/T5359.1—2019,2.2.1]

電動摩托車electricmotorcycle

由電力驅動的摩托車,包括電動兩輪摩托車和電動三輪摩托車。

[來源:GB/T5359.1—2019,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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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速電動車lowspeedelectriccar

座位數在4座及以下、低速純電動乘用車。

摩托車、電動自行車乘員頭盔helmetformotorcycleandelectricbicycleusers

摩托車、電動自行車安全頭盔safetyhelmetformotorcycleandelectricbicycle

在事故中降低摩托車、電動自行車乘員頭部傷害的裝具。

[來源:GB811—2022,3.1]

充電器charger

執行電池充電所需功能的電源轉換器。

4產品類型

電動車

4.1.1電動自行車

電動自行車具有腳踏騎行能力,能實現電驅動或/和電助動功能。

電驅動行駛時,最高設計車速不超過25km/h;電助動行駛時,車速超過25km/h,電動機不應提供

動力輸出。

裝配完整的電動自行車的整車質量不大于55kg;電動自行車蓄電池標稱電壓不大于48V;電動機

額定連續輸出功率不大于400W。

4.1.2電動輕便摩托車

電動輕便摩托車由電力驅動的具有兩個或三個車輪的道路車輛,其最高設計車速不大于50km/h,

且滿足其電機的最大連續額定功率總和不大于4kW。

電動輕便摩托車不包括如下類別:

a)最大設計車速、整車整備質量、外廓尺寸等指標符合相關國家標準和規定的,專供殘疾人駕駛

的機動輪椅車;

b)符合電動自行車國家標準規定的車輛。

4.1.3電動摩托車

電動摩托車由電力驅動的具有兩個或三個車輪的道路車輛,其最高設計車速大于50km/h,或滿足

其電機的最大連續額定功率總和大于4kW。

電動摩托車不包括最大設計車速、整車整備質量、外廓尺寸等指標符合相關國家標準和規定的,專

供殘疾人駕駛的機動輪椅車。

4.1.4低速電動車

低速電動車的整車整備質量〔包括車載動力蓄電池、潤滑油、冷卻液、隨車工具、備胎(如果有)、

滅火器、三角警告牌等所有裝置的質量〕不應超過750kg。低速電動車的長度應不大于3500mm,寬度

應不大于1500mm,高度應不大于1700mm。

2

DB1301/T491—2023

主要相關產品

4.2.1蓄電池

蓄電池是將化學能直接轉化成電能的一種裝置,它為電動車提供電源。

電動車蓄電池系統由一個或一個以上蓄電池組及其相應附件構成,是從外部獲得電能并可對

外輸出電能的能量存儲裝置。蓄電池組是將一個以上單體蓄電池按照串聯、并聯或串并聯方式組合,并

作為電源使用的組合體。蓄電池系統附件包括但不限于:保護裝置、管理系統、接口、連接導線、蓄電

池盒等。

蓄電池固定在電池組盒內,蓄電池與電池組盒合理匹配,電池組盒與電池組盒安裝位置合理

匹配,防止改變電池容量或電壓。

4.2.2充電器

電動自行車用充電器包括:Ⅰ類充電器和Ⅱ類充電器。

a)Ⅰ類充電器:電擊防護不僅依靠基本絕緣,且包括一個附加安全措施的充電器。該類充電器的

防護措施是將易觸及的帶電部件連接到其固定部件中的接地保護體上,以使得基本絕緣實效,

易觸及的帶電部件不會帶電。該類充電器有一個保護接地,輸入端通常為單項兩極帶接地插頭。

b)Ⅱ類充電器:電擊防護不僅依靠基本絕緣,而且提供雙重絕緣或加強絕緣等附加安全措施的充

電器。該類充電器沒有保護接地,輸入端通常為單項兩極插頭。

電動摩托車和電動輕便摩托車充電系統包括車載充電系統(包括車載充電器、蓄電池及其與

車輛連接系統)和非車載充電系統(非車載充電器部件)。

4.2.3乘員頭盔

電動車乘員頭盔按適用對象分為A類、B類。A類為摩托車乘員頭盔,適用于摩托車乘員和

電動自動車乘員;B類為電動自行車乘員頭盔,僅適用于電動自行車乘員。

頭盔按形狀分為1型、2型、3型。1型為全盔,2型為3/4半盔,3型為1/2半盔。A類3型

頭盔適用于電機額定功率總和不大于11kW的摩托車乘員、電動自行車乘員。

頭盔根據頭圍尺寸分為特小、小、中、大、特大五個規格。頭盔結構組成包括殼體、緩沖層、

舒適襯墊、佩戴裝置、護目鏡等,不同類型頭盔的組成結構應符合GB811的要求。

5總體要求

電動車和相關產品生產和銷售企業應取得相應的經營執照和生產、銷售許可。

電動車和相關產品生產者、進口商應依法落實產品質量主體責任。生產和進口用于本市銷售的電

動車,其設計最高時速、整車質量、外形尺寸、防火阻燃性能等應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并獲得強制性

產品認證。

不應生產、進口和銷售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的電動車和相關產品。

電動輕便摩托車、電動摩托車、低速電動車企業不應生產和銷售未列入國家工信部《道路機動車

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的電動車。

在本市生產、銷售、維修和更換的電動車充電器、蓄電池、電動機等零部件,以及生產、銷售的

安全頭盔等配件產品,應符合相關質量標準及相關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安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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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動自行車生產者或者銷售者、進口商應委托國家指定的認證機構對其生產、銷售或者進口的電

動自行車進行強制性產品認證。經強制性產品認證并標注認證標志后,方可出廠、進口、銷售。未經過

強制性產品認證的不得銷售。

宜積極申請參加“電動車銷售示范商戶”創建活動。按照“石家莊市電動車銷售示范單位評分細則”

(見附錄A)的評分內容開展經營銷售。

6生產

通用要求

6.1.1電動自行車的設計和生產應符合GB17761、GB42295的要求;電動自行車用充電器的設計和生

產應符合GB42296的要求;電動自行車用鉛酸蓄電池組的設計和生產應符合GB/T32504和GB/T

22199.1的要求,鋰離子蓄電池組的設計和生產應符合GB/T36972的要求。

6.1.2電動摩托車和電動輕便摩托車的設計和生產應符合GB24155的要求。

6.1.3電動車乘員頭盔設計和生產應符合GB811的要求。

6.1.4電動車和相關產品生產企業應建立電動車和相關產品出廠合格證明管理制度,規范合格證明制

作、發放、傳送、追溯、備案等工作,實時填報、傳送合格證明電子信息,在電動車和相關產品檢驗合

格準予出廠后隨車配發合格證明。

6.1.5合格證明載明的信息應與獲得準入的電動車和相關產品技術參數,以及電動車和相關產品實際

的技術參數一致。合格證明不應涂改、復制、出租、出借、買賣、非法轉讓、偽造和抵押。

6.1.6電動自行車和相關產品生產、銷售行為應符合環保、消防、安全等要求。

產品定型

6.2.1產品設計

對于具有限速功能或使用限速裝置使電動車滿足最高車速要求的車輛,限速功能或限速裝置應符

合GB24545的相關要求。

電動車后部應具有方便安裝號牌的位置,其上應有2個安裝孔且中心間距為80mm~100mm。

6.2.2型式檢驗

型式檢驗是對一個或多個具有生產代表性的產品樣品利用檢驗手段進行合格評價。

下列情況之一時,宜進行型式檢驗:

a)新產品或者產品轉廠生產的試制定型鑒定;

b)正式生產后,如結構、材料、工藝有較大改變,可能影響產品性能時;

c)長期停產后恢復生產時;

d)正常生產,按周期進行型式檢驗;

e)出廠檢驗結果與上次型式檢驗有較大差異時;

f)國家質量監督機構提出進行型式檢驗要求時;

g)用戶提出進行型式檢驗的要求時。

電動車和相關產品生產企業應選擇依法取得相關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進行電動車和相關產品

型式檢驗;進行整車檢驗時,應選擇取得國家產品質量檢驗檢測中心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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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檢的電動車和相關產品應由企業自己制造,相關技術參數應與申請準入的電動車和相關產

品一致。

產品生產

6.3.1電動車和相關產品應按照經過規定程序批準的圖樣及設計文件制造。

6.3.2生產企業應做好行業生產基礎技術的積累和創新工作,在細節方面認真做好每一步生產工藝。

應注意每一個監督、檢查數據的變化情況,在生產計劃、組織、指揮、協調、控制諸方面做到細致、細

心、關注細節。

6.3.3生產企業應注重設備功能在細節方面的改進和優化,注重前后流程間相關設備的對接和協同一

致,在引進先進設備的同時也一定要注意設備維護和生產環境維護等工作。提高設備使用率,降低設備

使用成本。

6.3.4生產企業應從點滴的操作規程、設備使用技巧、工藝技術等方面提高員工工作能力,強化員工

的細節意識,并明確細節工作對于產品質量的意義和重要性,努力培育注重細節的工作氛圍和車間生產

環境。充分提高員工素質以提高工作效率。

6.3.5生產企業應嚴格對供貨方進行評價,對原材料進行查驗。

產品出廠

6.4.1出廠檢驗

電動車和相關產品企業應明確負責出廠制成品的檢查、復檢、再檢查的質量管理部門。質量

管理部門應按照產品標準的要求對產品進行出廠檢驗,檢驗合格后方可出廠放行,對出廠檢查情況和改

進措施進行記錄,并建檔留存2年及以上。

電動車和相關產品企業應及時對產品出廠檢查不合格的原因進行分析,并提出實施改進措施,

同時做好記錄上交。

6.4.2產品標志

銘牌應用中文標明:產品名稱、型號、制造商名稱或商標、制造年月等。銘牌上標明的內容

應規范、清晰、耐久,且易于識別。

產品合格證應用中文清晰標明:產品名稱、型號、制造商和商標、生產廠名及地址、產品執

行標準、制造日期、整車編碼、電動機編碼、驅動方式、最高設計車速、整車質量、電動機功率和額定

電壓、電池種類等。

7銷售

通用要求

7.1.1從事電動車和相關產品線上、線下銷售活動,應依法經營、誠實信用、規范服務、公平競爭。

7.1.2應在經營場所明示或告知客戶銷售產品的相關信息,包括:車品牌、制造商名稱、結構配置、

技術性能、產品價格、質量保證、產品認證信息、售后服務和“三包”規定等。

7.1.3電動車銷售企業應建立進貨臺賬和實名制銷售臺賬。宜建立與服務項目相適應的質量管理體系,

以確保銷售的產品和售后服務的質量。

7.1.4銷售時,應向消費者提供產品質量合格證和發票,并告知電動車安全駕駛知識和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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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5應建立與服務環境相適應的符合消防、環保和職業健康安全要求的環境安全管理體系,以確保

員工、顧客和相關方的職業健康安全。

7.1.6向消費者承諾所售電動自行車已經獲得強制性產品認證、符合登記條件。

采購

7.2.1應通過合法途徑采購或獲取電動車和相關產品。

7.2.2應建立合理高效的采購管理制度與進貨驗收制度,應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查驗電動車和相

關產品的質量和相關標志。

7.2.3采購時,應對供貨商的資質單證及產品質量進行查驗和評價。不應采購“三無”產品。查驗

供貨商資質單證和產品質量應包括下列內容:

——經營者營業執照(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工信部備案的目錄信息;

——3C認證證書;

——商標注冊證或使用許可及授權證明;

——產品標準號;

——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

有關單證是復印件時,應驗明其真實可靠。

銷售

7.3.1宜規定銷售接待服務規范,建立顧客接待程序(如銷售核心流程)。

7.3.2銷售人員應配合顧客需求向其提供產品介紹服務,提供產品資料。介紹產品時,應向顧客提供

真實有效的產品和售后服務信息;介紹競爭對手的產品時,也應客觀公正。當遇到銷售人員不能解答的

專業問題時,應及時聯系專業人員進行解答。

7.3.3銷售商應履行進貨檢查驗收義務,建立進貨臺賬和銷售臺賬,驗明產品合格證明和其他標識,

并在銷售場所醒目位置公示所售電動自行車取得強制性產品認證的相關信息。

7.3.4通過電子商務平臺進行銷售的,應在披露的商品信息中包含強制性產品認證的相關信息。

7.3.5銷售的電動車及相關產品應與其產品合格證信息一致。

7.3.6禁止實施下列影響安全性能的行為:

a)拼裝電動車;

b)拆除或者改變電動車的限速裝置;

c)改裝電動機、蓄電池等部件;

d)加裝車篷等影響通行安全的裝置;

e)其他影響安全性能的行為。

7.3.7銷售商銷售的電動摩托車、低速電動車應是列入國家工信部《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

告》的電動車。

7.3.8銷售人員如記錄顧客(含用戶和潛在客戶)的相關信息,應承諾和確保這些信息的私密性。

7.3.9銷售商向顧客提供贈品,應保證贈品符合相應的性能用途與安全要求,并承擔贈品的質量責任。

7.3.10在發布促銷廣告、宣傳推廣活動時,應遵循公開透明的原則,其內容應真實、有效、合法。不

應使用有歧義或易引起誤解的語言、文字,圖片或影像。

7.3.11銷售商發布的促銷活動應明示促銷范圍、促銷規定以及臨時附加性條件等具體信息。不應變更

或拒絕兌現促銷中所做的承諾;不應排除、限制用戶依法請求支付違約金、損害賠償、提起訴訟等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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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不應利用模糊條款掌握最終解釋權。

電動自行車帶牌銷售

7.4.1電動自行車銷售商宜采用“帶牌銷售”方式。銷售商可自愿向當地市場監管部門和交管部門申

請電動自行車代辦登記服務網點。

7.4.2銷售商根據本單位預計月銷售量,提前向轄區公安交警大隊預定、申領電動自行車號牌,并按

照公安交警部門的工作流程對銷售的電動自行車進行登記,核發綠色正式號牌。

7.4.3電動自行車代辦登記服務網點應符合以下要求:

a)經營范圍包括電動自行車銷售,能夠出具電動自行車銷售發票;

b)無違法、違規經營記錄;

c)在售電動自行車符合GB17761要求,獲得“CCC”強制認證。

7.4.4電動自行車代辦登記服務網點建設應符合以下要求:

a)設立車輛核驗區和室內辦公區;

b)車輛核驗區場地平整硬化,照明良好,畫標志線,長度2m、寬度1m的車輛核驗區,車輛核

驗區標志式樣見圖B.1;

c)安裝視頻監控系統,實時監控,監控資料保存6個月以上;

d)室內辦公區配備具有防火、防盜功能,用于放置號牌和資料的專用文件柜;

e)使用統一的服務網點標識,使用“單位名稱(可為簡稱)+電動自行車代辦登記服務網點”的

名稱,服務網點標識式樣見圖B.2;

f)顯著位置設置公開承諾欄,公開內容包括免費辦理、工作人員、工作時間、監督舉報電話(市

場監督管理部門電話12315;公安交警部門電話12123)等信息,電動自行車“帶牌銷售”公

開承諾式樣見圖B.3;

g)顯著位置張貼帶牌銷售工作流程;

h)宜擺放交通安全常識宣傳教育展板,發放宣傳冊。

售后服務

7.5.1應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文件等的要求,以及誰銷售誰負責的原則,做好售后服務工作,

受理解決顧客提出的商品質量問題。由制造商提供的售后服務保證,經營者有責任協助顧客順利享受售

后服務。

7.5.2銷售商應設有專門的服務熱線并公布于商店醒目處,應選配專人受理顧客投訴和負責事后回訪。

7.5.3在售后服務活動中不應降低或破壞原設計方案的安全保護特性及環保特性。不應非法拆解、改

裝和維修電動車,及其電池和充電系統。

7.5.4電動車維修企業應建立維修臺賬,在維修過程中不得擅自改變電動車的外形特征與技術參數。

7.5.5售后服務記錄應清晰、明確、字跡工整,至少包括顧客信息、產品信息、服務信息。顧客信息

應至少包括用戶姓名和有效的聯系方式。產品信息應至少包括整車品牌名稱、規格型號、整車編碼。服

務信息應至少包括服務網點名稱和人員、服務提供日期、故障及處理措施簡述、使用材料和零配件清

單、收費信息、用戶確認。

7.5.6服務方與顧客出現爭議時雙方進行協商,若協商不能達成一致的,顧客可向有關組織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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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附錄A

(規范性)

石家莊市電動車銷售示范單位評分細則

石家莊市電動車銷售示范單位評價按照表A.1的評分細則評分。

表A.1石家莊市電動車銷售示范單位評分細則

序號評分內容要求分數得分

現場檢查,查詢案件處罰公示及投訴舉報

是否存在銷售拼裝、改裝、不符合國家強

1平臺,有相關違法行為的扣2分,沒有的得2

制性標準電動車的違法行為

2分

現場檢查,查詢案件處罰公示及投訴舉報

是否存在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摩托車、電

2平臺,有相關違法行為的扣2分,沒有的得2

動自行車乘員頭盔的違法行為

2分

是否存在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等質量標現場檢查,查詢案件處罰公示及投訴舉報

3志、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等違法平臺,有相關違法行為的扣2分,沒有的得2

行為2分

是否存在對電動車安全、性能、配置、用現場檢查,查詢案件處罰公示及投訴舉報

4途等進行虛假標注、虛假宣傳等誤導欺詐消平臺,有相關違法行為的扣2分,沒有的得2

費者的違法行為2分

經營者是否在經營場所顯目位置公示所售現場檢查,經營者公示了車輛的強制性產

5車輛的強制性產品認證信息,并建立進銷貨品認證信息并建立進銷貨臺賬的得2分,少2

臺賬一項扣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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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B

附錄B

(資料性)

電動車帶牌銷售

車輛核驗區標志示意圖見圖B.1,電動自行車代辦登記服務網點標識示意圖見圖B.2,電動自行車

“帶牌銷售”公開承諾見圖B.3。

1m

1

2

3

2m

8cm

標引序號說明:

1——方正大黑,200PT;

2——方正大黑,260PT;

3——方正大黑,450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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