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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工程監理細則
常平鎮新橋排澇站改建擴容工程
盥理實施細則
東莞市東水工程監理有限公司
年月
工程名稱:常平鎮新橋排澇站改建擴容工程
批準:馬榮軍
總監:曾凡銀
審核:石武漢
編寫:徐智勛
校對:戴聲震
1
使用說明
1、為使工程建設監理工作標準化、制度化,根據國家有關規程、標
準、技術標準及強制性條文、監理委托合同等,針對本標段工程的具
體情況編寫了監理實施細那么。在工程建設過程中,便于對工程的工
程質量、進度、投資、信息合同管理的控制目的,起到標準的作用。
2、在工程建設過程中希望發包人、承包人對細那么提出珍貴意見,
不斷地完善,使工程建設不斷標準化,過程控制得到完善的管理,為
工程建設作出努力。
2
目錄
一、施工測量監理實施細那么
二、根底清理工程監理實施細那么
三、土石方明挖工程監理實施細那么
四、土石方回填監理實施細那么
五、混凝土工程監理實施細那么
六、金屬設備及電氣安裝工程監理實施細那
七、施工進度方案監理實施細那么
八、工程質量與平安生產監理實施細那么
3
一、施工測量監理工作細那么
1總那么
1.1本細那么依據設計文件、?水利水電工程施工測量標準?(SL52-93)、水利水電
工程施工現行有關標準及工程承包施工合同文件等編制。
1.2本細那么適用于監理工程范圍內所有工程工程的施工測量(除工程承包合同另
有規定外)。
1.3用于施測的起算數據、技術設計書和觀測大綱等關鍵性文件均須事先報經監理
人批準。
2施工過程監理
2.1承包人應在施測前14天將有關反映其施測能力、水平和施測進度安排的報告一
式四份報送監理人審核,報告至少應包括以下內容:
⑴施測工程概述;
⑵施測技術方案要點(施測方法、操作規程和引用技術標準目錄);
⑶觀測儀器、設備設置(含計算機和儀器檢驗設備等等
⑷測量專業人員設置;
⑸施測進度方案;
(6)測點埋設保護措施;
⑺監理人要求報送的其它資料。
以上報告須經承包人技術負責人簽署后遞交。監理人審閱后提出書面審批意見,原件
不退回。監理人的審核意見為“照此執行〃、“按意見修改后執行〃、“已審閱〃、“按意
見修改后重新報送〃。
2.2施工區范圍內有關控制點的基準數據由勘測設計單位通過發包人或監理人在開
工通知發出前7天向承包人(施測單位)提供,以作為承包人施測工作的根底。承包人在
收到上述基準數據后應進行復測驗算。如對該數據有異議,應在收到數據后10天內以書
面形式報量監理工程師,共同進行核實。核實后的數據由監理工程師重新以書面形式提供。
2.3承包人應根據經批準的施測進度日程安排方案,在階段性測量工作完成后的一定
時間內,按本條有關要求向監理人報送業以完成的階段性測量成果資料,以便監理人進行
過程審議和質量監督(參見下頁“表1”)。
2.4根本控制測量各階段報告內容要求:
⑴平面、高程控制網設計:
①已有的控制點成果及略圖、測區地形圖、工程布置圖和建筑物設計圖文號等。
②設計書(含標石類型、聯測方案、引用技術標準)。
4
表1:階段性測量成果資料報送時間安排
測量工程階段性測量成果資料報送時間安排
根本控制測量階段性測量工作完成后的7天以內報送
局部地形測量階段性測量工作完成后的7天以內報送
放樣測量每間隔7—14天報送一次
斷面測量每間隔7—14天報送一次
收方測量每月月底報送
⑵
控制測量的選點、埋石、觀測大綱:
①
控制網點布置圖、水準路線圖、導線路線圖、點之記。
②
觀測大綱(含觀測時各種限差標準)。
③
儀器檢驗資料。
④
外業觀測資料檢驗計算成果觀測。
⑶
內業計算和成果驗收,
①
內業成果計算資料。
②
成果表(含坐標系統、投影面和高程系統)。
③
質量評價、技術總結、驗收報告。
⑷
監理人要求報送的其它資料(包括相應的計算程序使用說明)。
2
放樣測量各階段一般報送主要輪廓點(軸線)和重要部位的放樣數據及資料。
報告內容包括:
⑴放樣數據、放樣略圖。
⑵放樣方法、程序及點位精度估算。
⑶放樣計算資料。
⑷建設監理要求報送的其它資料。
2.6斷面測量各階段報告內容要求:
⑴斷面軸線點或中心樁放樣圖、斷面點測量方法。
⑵斷面施測記錄、計算和斷面點成果表。
⑶各種斷面圖及編號。
⑷建設監理要求報送的其它資料。
2.7收方測量各階段報告內容要求:
(1)施工前的原始地形圖、斷面圖或其它業已報監理工程師簽發或確認的資料或收方
測量資料。
⑵工程量計算資料。
⑶建設監理要求報送的其它資料。
2.8局部地形測量各階段報告內容要求:
(1)測圖控制、地形圖測繪:
5
①根本控制、圖根控制測量設計。
②儀器、工具檢驗資料。
③圖根點平面坐標和高程的測定方法、坐標及相應的計算程序使用說明。成果表
及展點圖。
④地形圖比例尺、等高距、圖式。
⑤測點計算資料、地形原圖、索引圖。
⑥質量評價、技術總結、驗收報告。
⑵監理人要求報送的其它資料。
2.9承包人應依照有關測繪成果質量評定執行標準對其業已完成的測量成果進行質
量評定,并報送監理工程師確認。被認定為不合格的測量產品,承包人應及時安排予以復
測,并承當由此而產生的一切費用。
2.10以上測量成果資料經承包人技術負責人檢查簽署后遞交監理人。監理人審閱后
將限時退回原承包人,并就工序管理中的關鍵點簽發審查意見以便下道工序的順利進行。
2.11如果承包人擁有某種新儀器設備或掌握某種新技術方法,相應地在施測過程中
執行了現行標準尚未規定的技術要求,那么該技術要求須事先報送監理人批準。
2.12承包人未能按期向監理人報送以上報告資料,因此造成的直接或間接損失均由
承包人承當全部責任。假設承包人在限時內未收到監理人退回的審查意見,可視為己通過
審閱。
2.13所有測量和放樣的有關參數都應事先報監理人檢查。但監理人對承包人報送文
件的審批決不意味著可以減輕承包人對施測成果與精確性所應負的合同責任。
3質量標準及其它
3.1施工測量質量控制標準的主要精度指標參見表2。
表2:施工測量質量主要精度指標
精度指標
序項平面位高程中
說明
號目內容置中誤誤差
差(mm)(mm)
混凝土輪廓點±20-±20-相對于鄰近
1
建筑物放樣3030根本控制點
2土石料輪廓點±30-±30相對于鄰近
6
建筑物放樣50根本控制點
機電與相對于建筑
金屬±1—±0.2物安裝軸線
3安裝點
結構安10-10和相對水平
裝度
±50—
土石方輪廓點±50相對于鄰近
4100
開挖放樣-100根本控制點
±
相對于鄰近
地物點0.75(在
測站點
局部地圖上)
5
形測量1/3根
高程注相對于鄰近
本等高
記點高程控制點
距
3.2各分項工程工程施測質量控制標準按相應監理實施細那么要求執行。
3.3當承包人由于各種原因,需要修改已報經監理人批準的作業措施和方案,并致使施測技
術條件發生實質變化時,承包人應于此類修改方案蝴施的7天以前另行報監理人批準。
二、根底清理工程監理實施細那么
1總那么
依據招、投標文件和發包人與承包人簽訂的施工承建合同(以下簡稱“合同文件〃)
以及工程設計文件和有關工程施工技術規程、標準編制本細那么。
本細那么適用于東莞市掛影洲大堤達標整治工程石碣三期工程根底清理工程。
2開工申請控制
2.1根底清理工程開始施工前,承包人應按設計文件、合同文件和有關技術標準及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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場地形條件,編制根底清理工程施工組織方案,報監理人審批。包括以下,內容:
(1)工程概況(包括清理區域平、剖面圖等)。
(2J施工布置、運輸方式及場內道路規劃。
(3)清理方法、程序和施工作業措施。
(4)出渣、棄渣措施,渣料場堆置地點。
(5)施工進度方案,施工設備、輔助設施及配置方案。
(6)施工組織管理機構與質量保證措施。
(7)施工平安措施。
2.2上述文件經承包人工程負責人簽署并加蓋公章后報送監理人,監理人審閱后限時
返回審簽意見。
2.3監理人對施工組織方案審核批準后,承包人可即時向監理人申請開工許可證,監
理人將于接受承包人申請后的24h內開出相應工程的開工許可證或開工批復文件。
2.4監理人對施工所進行的任何對照檢查、檢驗和審核,并不意味著可以減輕承包人
所應負的合同責任。
2.5如果承包人未能按期向監理人報送開工申請所必須的文件和資料,因而造成施工
工期延誤和其他損失,均由承包人承當全部合同責任。假設承包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未收到
監理人應返回的審簽意見單或批復文件,可視為己通過審議。
3施工過程監理
3.1測量放樣
3.1.1施工過程中,承包人應根據監理人批準的施工組織方案,按章作業、文明施工,
加強質量和技術管理,做好原始資料的記錄、整理和工程總結工作。如需調整或修訂施工
組織方案,應報經監理人批準后才能執行。
3.1.2施工過程中,承包人應注意做好測量工作。施工中的測量工作包括以下內容:
(1)根據設計圖紙和施工控制網點對清基工作區域進行測量放線,在施工過程中,
及時測放、檢查清理的工作面。
(2)測繪和收集地形、斷面資料以及用來計量清理工作面面積的控制網點資料。
(3)按合同文件規定和監理工程師要求進行的其他測量工作。
3.1.3為確保放樣質量,防止造成重大失誤和不應有的損失,必要時,監理人可要
求承包人測量工作在監理工程師直接監督下進行對照檢查和校測。但監理工程師所進
行的任何對照檢查和校測,并不意味著可以減輕承包人對保證放樣質量所應負的合同
責任。
3.2根底清理
3.2.1根底清理工作應遵循先坡頂后坡面、自上而下的原那么,當采用其他方法進
行施工時,應采取有效的質量保證措施,并事先報經監理人批準。
3.2.2進行根底清理時,應將清基范圍內的各種建筑物全部撤除。對跨魚塘的路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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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填筑,應對其清理干凈后,經監理工程師驗收完成方可進行填筑。
323清基過程中,可將可用之物按不同用途分別堆置適當位置,嚴禁將清理出的
草坪翻面堆放在清基范圍之內,以免造成質量事故。清基開挖、去除的棄土、雜物、
廢渣等,應運至指定的地點堆放。
3.2.4當根底清理過程中發現裂縫、滑動面等地質缺陷時,承包人應采取以下措施:
(1)作好現場記錄并及時向監理人報告。
(2)檢索和收集汛期險情資料,并與現場情況進行對照,盡可能查出該部位事故
產生的原因和開展的經過,了解當時處理險情時所采用的方法,查明汛期臨時處理
時填筑和灌注的材料。
(3)會同發包人、設計、地質、監理工程師查明原因,及時提出處理措施報監理
人審批后執行。
3.2.5清基過程中要認真做好排水工作,保證清基工作面上無積水;并要求做好水
井和泉眼的堵塞工作。
3.2.6根底清理的坡度應滿足設計要求,一般粘性土及濕陷性黃土岸坡清理,坡度
建議不陡于1:15坡面去除后,其物理學性質應符合設計要求。
3.2.7根底清理工作面的范圍,一般要求應大于設計清基邊線30?50cm。根底清
理的深度應嚴格按設計要求控制,監理工程師有權根據現場的具體情況確定根底清理
的深度。
3.2.8清理過程中堤身上的淋溝、沖溝及坑洞等應及時進行處理,對于延伸較深的
堤身缺陷應及時進行回填。
3.2.9對淤泥、均勻中細砂、砂礫、濕陷性黃土及節理裂隙發育透水性較大的根底,
其處理方式應根據設計要求進行。
3.2.10清理過程中揭露出的裂縫等地質缺陷以及堤身上出現的滑坡應及時向監理
工程師匯報,并有責任會同監理工程師作出處理決定。
3.2.11施工過程中,承包人假設出現以下情況時,監理人有權采取相應措施予以制
止:
(1)不按批準的施工組織方案施工。
(2)違反國家有關技術標準、規程和勞動保護條例施工。
(3)不按規定的路線、區域出硝、棄硝。
(4)出現重大平安、質量事故等情況。
(5)其他違反工程承建合同文件的情況。
(6)監理工程師有權采取口頭警告、書面違規警告,直至返工、停工整改等方式
予以制止。由此而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和合同責任,均由承包人承當。
3.2.12當施工進度拖延時,監理工程師有權按合同文件規定,要求承包人采取趕工
行動,增加設備、人員、材料等資源投入或調整施工措施方案,并重新報監
理人審批后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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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3根底清理完畢后,承包人應及時進行施工測量,主動配合監理工程師進行地
形測量復核和驗收工作。并應提供以下資料:
(1)根底清理工作的平面圖、剖面圖等。
(2)根底清理單元工程質量評定資料。
(3)根底清理施工報告(主要包括施工過程,施工技術,施工機械及人員安排情況,
工程變更,施工違規、違約情況,工期、質量、投資目標控制情況等)。
(4)施工原始記錄資料。
(5)監理人要求報送的其他資料。
3.2.14根底清理工作中,監理工程師的質量檢驗工作均應在承包人三級自檢合格的
根底上進行,且不減輕承包人應承當的任何合同責任。
4其他
4.1根底清理工程按100m長劃分為一個單元工程。
4.2每根底清理單元工程結束后,承包人應填報?堤防工程堤基清理單元工程質量
評定表?,組織質檢員進行自檢,自檢合格后,報經監理工程師確認,以作為評定本分部
工程質量等級的依據。分部工程驗收、階段驗收、單位工程驗收和工程竣工驗收按有關規
程、標準和有關監理文件執行。
4.3工程計量支付按合同文件和有關監理工作規程中的規定執行。
4.4本細那么未列之施工技術要求、質量檢驗標準,按合同文件、設計文件和有關施
工技術規程、規劃及質量評定標準執行。
三、土石方明挖工程監理實施細那么
1總那么
1.1本細那么依據:?水工建筑物巖石根底開挖工程施工技術標準?(SL47-94)、?
水利水電工程施工測量標準?(SL52-93)、有關驗收規程、標準及設計圖紙和發包人與承
包人簽訂的施工承建合同。
1.2本細那么適用于本工程監理范圍內所有工程工程的土石方明挖工程(除工程承包
合同另有規定外)。
2開工許可證的申請程序
2.1承包人應在施工放樣前28天,完成施工控制網的建立工作,并向監理人報送下
述成果資料:
⑴首級施工控制網布置圖,測量技術設計書;
10
⑵首級施工控制網測量成果平差計算(包括成果表)及測量技術總結;
⑶施工控制網加密測量技術設計書,加密測量技術總結及成果表。
2.2施工放樣應在現場放樣前21天,根據設計文件要求及施工條件完成放樣措施方
案并報送監理人,放樣措施方案包括下述內容:
⑴開挖場區周圍平面和高程控制點的設置、校測、編號情況及平面圖;
⑵計算的放樣數據;
⑶放樣方法及其點位精度估算;
(4)放樣程序、技術措施及要求;
⑸測量專業人員的設置、使用的儀器、設備配置以及儀器設備檢驗和校正情況;
(6)數據記錄及資料整理制度;
⑺質量控制和驗收措施。
2.3土石方明挖工程開挖前14天,承包人必須根據設計要求、現場地形地質條件和
施工水平,完成土石方開挖工程施工組織設計,并報送監理人審核。
施工組織設計報告一般包括下述內容:
⑴開挖施工布置圖;
⑵開挖方法、程序和施工作業措施;
⑶開挖施工設備和輔助設施;
(4)一般爆破、齒槽開挖或必須進行的控制爆破試驗成果和爆破參數選定;
⑸坡面(岸坡)和坑槽開挖邊坡及壁面的防護;
(6)出磴、棄磴措施及稽料利用方案與硝場堆置設計;
⑺施工排水措施;
(8)平安作業措施;
(9)預留保護層的設置和開挖措施;
00)爆破施工中對臨近建筑物及澆筑的混凝土工程的保護措施;
OD施工進度方案報告;
?質量保證措施與施工組織管理機構。
2.4任一單項工程開工前7天,承包人應完成開挖區地形的實測和開挖面的實地放樣
并將實測和放樣成果報送監理人審核。為確保放樣質量,防止造成重大失誤和不應有的損
失,必要時監理人可以派測量監理工程師對承包人進行直接監督和對照檢查,但監理工程
師所進行的任何對照檢驗和審核,并不意味著可以減輕承包人對保證放樣準確性所應負有
的責任。
2.5上述報告、文件均一式四份。當監理人對承包人的上述報告、文件提出修改意見
時,承包人應予執行;當監理人批準上述報告及文件后,承包人即可提出開挖工程開工申
請,監理人將適時發出開工許可證。
2.6如果承包人未能按期向監理人報送上述文件,由此而造成施工工期延誤和其它損
失,均由承包人承當全部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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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施工過程監理
3.1施工過程中承包人應做好施工測量工作,包括下述內容:
(1)根據施工圖紙和施工控制網、點進行測量放線,按實際地形測放開口輪廓位置;
(2)測放、檢查開挖斷面及高程;
(3)測繪或搜集開挖前后的原始資料,如覆蓋層、竣工建基面等縱、橫斷面圖及地形
圖;
(4)測繪開挖部位的開挖施工場地布置圖及各階段的開挖面貌圖;
(5)做好各階段的土石方測量工作;
(6)有關根底處理的測量工作。
3.2根底開挖斷面及地形圖規格
(1)原始地面地形圖比例為1:200-1:1000;
(2)用于工程量計算的斷面圖比例為1:100~1:500;
(3)竣工建基面地形圖比例為1:100-1:200o
3.3在整個施工期間,承包人應做好監測和施工原始記錄及其整理工作,并妥善保管,
以備建設監理人隨時查閱。
施工原始記錄包括如下內容:
⑴鉆孔爆破試驗及觀測資料;
⑵采用的施工方法、機械化水平以及勞動力組合;
⑶機械生產效率及主要材料消耗量;
(4)施工中發生重大問題的處理過程及處理措施;
⑸各階段的施工進度及所完成的工程量;
(6)質量檢查原始資料。
3.4明挖完成后,承包人應主動配合地質工程師做好開挖部位的地質描繪。并向監理
人報告竣工測繪圖及工程地質與水文地質說明。
3.5施工過程中,承承包人應按報批的施工措施方案文明施工,加強技術管理和工程
總結工作。當發現作業效果不符合設計或施工技術規程標準要求時,應隨時調整或修訂施
工措施方案并報送監理人審核。
3.6施工中,發現工程地質、水文地質條件變化或其它實際條件與設計條件不符時,
應及時將有關資料報送監理人,由監理人轉給設計單位,供設計單位修改設計時參考。
4施工質量控制
4.1開口輪廓位置和開挖斷面的放樣應保證開挖規格,除非設計另有規定,否那么應
滿足以下精度要求:
(1)覆蓋層放樣,平面位置點位誤差不大于20cm,高程點位誤差不大于20cm;
(2)巖基放樣,平面位置點誤差不大于10cm,高程點位誤差不大于10cm;
4.2對于堅硬或中等堅硬巖石部位,除非設計另有規定,否那么實際開挖輪廓允許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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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應符合以下規定:
(1)平面、高程一般不大于20cm;
(2)邊坡規格:在一次鉆孔深度條件下開挖時,開挖偏差不應大于開挖高度的62%;
分臺階開挖時,其最下部一個臺階坡腳位置的偏差以及整體邊坡的平均坡度均應符合設計
要求。
4.3經監理工程師認可的適用植料必須堆放至設計文件標明或監理人指定的儲植場。
嚴禁將適用植料與廢棄喳料混雜。
5單元工程劃分及驗收
5.1根據設計和施工檢查驗收的區(段)和澆筑倉塊,每區(段)塊為一單元工程。
5.2整個驗收過程中,承包人應及時做好以下主要竣工資料:
(1)根底竣工地形圖。圖上應標有建筑物實際基面的平面位置、分塊線和重要的根底
埋件位置。
(2)與施工詳圖同位置、同比例的根底竣工縱、橫剖面圖,在開挖中有變化處,應增
測剖面圖。
(3)根底竣工地質報告,地質素描圖及主要工程照片。
(4)根底施工測量技術報告(應包括:建筑物實測坐標、高程與設計坐標高程比擬表
等有關資料的說明)。
(5)根底竣工報告(主要反映與施工質量有關的開挖爆破、根底處理局部及其質量評
價)。
(6)開挖設計圖及設計文件,包括修改圖、修改通知和設計變更文件。
(7)根底驗收證書應整理成冊。
(8)原始記錄資料整理歸檔。
5.3有關明挖根底工程驗收和評定表包括:?建筑物根底開挖單元工程質量檢查評定
表?和?隱蔽工程驗收簽證?。根底開挖工程的單元工程驗收和質量評定方法見有關監理工
作規程。
5.4本細那么未盡事項,按有關設計要求和施工技術規程標準執行。
6工程計量
6.1為便于按不同的單價收方結算,承包人對開挖料應根據以下規定進行分類:
(1)石方開挖:是指需要楔劈或爆破才能松動的巖體或單個體積大于0.7m3的堅硬孤
石。
(2)土方開挖:是指直接使用手工操作或土方機械進行施工開挖的全部開挖料。
(3)巖石開挖工程分級:假設必須進行時,應按設計指標或者有關石方工程分級劃分
指標確定。
6.2在施工期間至最終工程驗收,如果沿開挖邊坡發生滑坡或塌方,承包人應對堆渣
13
進行去除并對滑坡進行處理。如果產生這類滑坡或者塌方不是由于承包人采用不恰當的施
工方法所引起,并經承包人質檢人員確認,監理人審核,可列入支付工程計量。
6.3除非承包人和發包人簽訂的合同另有規定,否那么場地清理(包括原有設施撤除,
植被、廢硝清理,表土開挖、運輸和堆放,樹木砍伐和樹根挖除等)工程量,應認為己包
括在相應開挖單價和其它有關工程中,不再單獨進行計量。
6.4土方開挖作業開始前,承包人應對開挖區域的原地形進行復測。按設計圖紙或設
計修改通知的邊坡要求,并經監理人確認的開挖線和坡度進行工程計量。
6.5石方開挖作業開始前,承包人應對土方開挖后的地形進行測量。按施工復測詳圖
或設計修改通知,并經監理人確認的開挖線和坡度進行工程計量。
四、土石方回填監理實施細那么
1總那么
1.1本細那么的依據:?堤防工程施工標準?(SL260—98)、?土工試驗規程?(SL237
—1996)、?碾壓式土石壩施工標準?(DL/T5129—2001)、?水利水電工程施工測量標準?
(SL52-93)等規程標準和設計圖紙及發包人與承包人簽訂的施工承建合同。
1.2本細那么用于本工程監理范圍內所有工程工程的土石方填筑工程。
2工程開工申請程序
2.1土石方填筑施工之前,承包人應按合同文件、技術標準和設計文件要求完成現場
生產性碾壓試驗及土料土力學試驗。在滿足設計要求的條件下,模擬實際施工條件,通過
碾壓試驗調整、優化和確定主要填筑區的碾壓參數和碾壓施工工藝。試驗結束后,承包人
應將碾壓試驗成果及碾壓設備的詳細資料報送監理人審批。
2.2土石方填筑工程開始施工前,承包人應將土石方填筑工程施工組織方案報送監理
人審批。施工組織方案包括以下內容:
(1)工程概況。
(2)施工布置、運輸方式及場內外道路規劃。
(3)分區填筑料及其堆存與供料平衡方案。
(4)施工程序(包括填筑區、段劃分,反濾排水設施及護坡工程等施工作業程序)。
(5)通過碾壓試驗擬定的分層碾壓參數(包括壓實機具,行車速度、鋪筑厚度、碾
壓方式及遍數、灑水量等)。
(6)施工進度(包括工期安排、典型作業循環時間、分期填筑形象、填筑強度與分
區累積填筑工程量等)。
(7)施工方法(包括卸料、鋪料及碾壓方式,岸坡和分區接頭、接縫與結合面等特
殊部位處理,邊角部位的鋪填、壓實方法與機械設備,壓實層間結合處理措施,必要時還
應報送特殊條件下的填筑措施)。
14
(8)填筑質量檢測方案。
(9)施工機械的配置與勞動力組合。
(10)質量保證和平安生產漕施。
2.3上述文件夾經承包人工程負責人簽署并加蓋公章后報送監理人,監理人審閱后限
時返回審簽意見。監理人的審核意見有“照此執行〃、“按意見修改后執行〃、“已審閱〃、
“按意見修改后重新報送〃等形式。
2.4監理人審核批準施工組織方案后,承包人可即時向監理人申請開工許可證,監理
人將于接受承包人申請后的24h內開出相應工程的開工許可證或開工批復文件。
2.5監理人對施工人所進行的任何對照檢查、檢驗和審核,并不意味著可以減輕承包
人所應負的合同責任。
2.6如果承包人未能按期向監理人報送開工申請所必須的材料樣品、文件和資料,因
而造成施工工期延誤和其他損失,均由承包人承當全部合同責任。假設承包人在限期內未
收到監理人應退回的審簽意見單或批復文件,可視已通過審議。
3施工過程監理
3.1土石方填筑施工過程中,承包人應根據報經批準的施工組織方案按章作業、文明
施工,加強質量和技術管理,做好原始資料的記錄、整理和工程總結工作。如需調整或修
訂施工組織方案,應報經監理人批準后才能執行。
3.2土石方填筑施工過程中,承包人應做好測量工作。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1)根據設計圖紙和施工控制網點對填筑區域進行測量放線,在施工過程中,及時
測放、檢查土方填筑橫斷面。
(2)測繪和收集地形、斷面資料以及用來計算土方填筑方量的控制網點資料。
(3)按合同文件規定和監理工程師要求進行的其他測量工作。
3.3土石方填筑施工過程中,為確保放樣質量,防止造成重大失誤和不應有的損失,
必要時,監理人可要求承包人在測量監理工程師直接監督下進行對照檢查和校測。但監理
工程師所進行的任何對照檢查和校測,并不意味著可以免除承包人對保證放樣質量所應負
的合同責任。
3.4土石方填筑必須在根底清理(開挖)和岸坡處理以及隱蔽工程完成、經質量檢驗
合格并報監理工程師認證后進行。填筑第一層時對局部的低洼處,要按技術標準和碾壓試
驗的要求進行處理和補平。
對于根底內的地質缺陷,承包人應根據設計要求或監理工程師的指示,用適當的填筑
料覆蓋;或根據監理工程師的指示將其挖除后進行回填處理;或另行報經發包人、設計單
位研究決定。
3.5土石方填筑質量控制應以工序控制為主要手段,重點控制以下工程:
(1)各填筑部位的填料質量,包括土料的土性參數及含水量。
(2)鋪料厚度、碾壓遍數、灑水量和外表平整度。
(3)碾壓機規格、型號等。
15
(4)有無漏碾、欠碾或過碾現象。
(5)堤身及其他填筑部位填筑時,各部位接頭及縱橫向接縫的處理與結合部位質量。
(6J堤身填筑斷面控制情況。
(7)堤身及坡面平整度。
(8)反濾料的顆粒級配與施工斷面控制。
(9)新舊堤段結合的填筑質量。
鋪料應分層平行攤鋪,層面如出現明顯的凹凸不平整,必須進行整平,才允許進行碾
壓。構造邊角部位或碾壓不到的地方,應通過碾壓試驗采用其他有效壓實機具壓實。
3.6填筑土料的土質參數必須符合設計要求,不符合設計要求的土料不允許進入施工
作業面。對于已運至填筑地點的不合格料,承包人必須挖除并運出施工作業面,由此而出
現的質量問題并承當相應的合同責任。
3.7施工中應嚴格控制填筑層厚度,通常每層鋪料厚度為30cm,并按設計要求進行
填筑。卸料前應有層厚標尺,以控制鋪料厚度,每一填層碾壓后,應按20mx20m方格布
網進行高程測量,據此檢查填筑厚度,并作為質量、計量認證依據的附件。
3.8對于含水量低于最優含水量范圍的土料,應按設計要求對填料加水,填筑中的加
水必須充足均勻,并隨碾壓作業保持連續不間斷。承包人應配備能進行現場含水量快速測
定的設備,以便進行土料填筑的過程控制。
3.9碾壓宜采用進退錯距法,在進退方向上一次延伸至整個單元,錯距不應大于碾輪
寬除以碾壓遍數,碾壓速度進退必須符合設計要求。當采用分段碾壓時,相臨兩段交接帶
碾跡應彼此搭接,順碾壓方向搭接長度及垂直碾壓方向搭接寬度應不小于設計文件要求,
設計文件未明確規定的,順碾壓方向搭接長度不小于0?3?0.5m,垂直碾壓方向搭接寬度
不小于1?0?l.5m。相臨各層的填筑,原那么上應均衡上升,當不能均衡上升時,相臨各
層的填筑高差應嚴格按設計文件執行,并應采取放坡搭接措施。
3.10假設發現局部“彈簧土〃、層間光面、層間中空、松土層或剪切破壞等質量問
題時,應及時進行處理,并經檢驗合格后,方準鋪填新土。
3.11承包人應按國家相關規程、標準,以及合同文件、設計文件和監理人批準的檢測
方案進行自檢,并應在上一工序完成并報監理工程師質量檢驗合格后,進行下一步工序施
工。監理工程師應對填筑區域進行抽檢,抽檢不合格時(如土質不符合要求,土塊過多、
過大,土料中草皮、樹根等雜質未去除干凈,或填筑區出現彈簧土、填土面凹凸超標、干
密度或壓實度達不到設計要求等),監理工程師將提出處理意見,包括以下內容:
(1)擴大抽檢范圍。
(2)對不合格部位進行返工處理。
(3)對抽檢范圍內的填筑工程全部返工。
(4)其它處理措施。
承包人必須按監理工程師的指令組織實施,并承當相應的合同責任,監理工程師的抽
檢均在承包人“三檢〃合格根底上進行。但并不減輕承包人應承當的合同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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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土石方填筑質量控制應符合以下要求:
(1)填筑施工參數應與碾壓試驗參數相符。
(2J壓實質量檢測的環刀容積:對細粒土,不宜小于lOOcmS(內徑50mm),對礫質
土和砂礫料,不宜小于200cm3(內徑70mm),含礫量多環刀不能取樣時,應采用灌砂法
或灌水法測試。
(3)取樣部位應具有代表性,且應在填筑面上均勻分布,不得隨意挑選,特殊情況
下取樣須加注明。
(4)應在壓實層厚的下部1/3處取樣,假設下部1/3的厚度缺乏環刀高度時,以環刀
底面達下層頂面時環刀取滿土樣為準,并記錄壓實層厚度。
(5)每次檢測的施工作業面不宜過小,機械填筑時不宜小于600m2,人工填筑或老
堤加高培厚時不宜小于300m2o
(6)每層取樣數量:自檢時可控制在填筑量每100n??1500?取樣1個,監理抽檢
量可為自檢量的1/3,但至少應有3個。
(7)特別狹長的作業面,取樣時可按20?30m一段取樣1個。
(8)假設作業面或返工部位按填筑量取樣的數量缺乏3個時,也應取樣3個。
3.13承包人對外委托的檢測單位必須經國家或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認證
合格,且具有產品質量檢驗的資格。
3.14凡涉及隱蔽工程或預埋工程的填筑作業,在施工前和施工后,均應報經監理工
程師進行質量、計量認證。監理工程師認為有必要時,將對施工過程實施全過程旁站監理,
承包人應在施工前24h通知監理工程師。
3.15監理工程師有權檢查承包人質檢原始記錄和施工原始記錄,當認為承包人提出
的質檢資料及測試成果不充分或有疑問時,有權要求承包人作出補充、解釋、甚至返工,
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
3.16在土石方填筑施工過程中,承包人假設出現以下情況時,監理人有權采取相應
措施予以制止:
(1)不按批準的施工組織方案施工。
(2)違反國家有關技術標準、規程和勞動保護條例施工。
(3)出現重大平安、質量事故等情況。
(4)其他違反工程承建合同文件的情況。
(5)監理工程師有權采取口頭警告、書面違規警告,直至返工、停工整改等方式予
以制止。由此而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和合同責任,均由承包人承當。
4其他
4.1土石方填筑工程對于碾壓式土堤按層、段分單元工程,新筑堤按堤軸線長200?
500m、老堤加高培厚按堤段填筑量1000?13-20()01113劃分為一個單元工程;對于吹填工程
按一個吹填圍堰區段(倉)或按提軸線長100?500m劃分為一個單元工程。
4.2土石方填筑施工過程中,中途更換土源或土源至填筑區的距離發生變化引起土石
17
方填筑單價的變化時,應報經發包人代表和監理工程師核準,按工程變更原那么進行處理,
工程量需并經確認前方能作為工程的計量依據。
4.3每一土石方填筑單元工程結束后,承包人應填報?堤防工程土料碾壓筑堤單元工
程質量評定表?,組織質檢員進行自檢,自檢合格后,報經監理工程師確認,以作為評定
本分部工程質量等級的依據。分部工程驗收、階段驗收、單位工程驗收和工程竣工驗收按
有關規程、標準和有關監理文件執行。
4.4工程計量支付按合同文件和監理工作規程中的有關規定執行。
4.5本細那么未列之施工技術要求、質量檢驗標準、按設計文件、合同文件和有關施
工技術規程、標準及質量評定標準執行。
五、混凝土工程監理實施細那么
1總那么
1.1本細那么依據:設計技術要求、部頒?水工混凝土施工標準?(DT/L5144-2001)、?
水電水利工程模板施工標準?(DL/T5110—2000)>?水利水電工程施工測量標準?(SL52
一93)、?水工混凝土摻用粉煤灰技術標準?(DT/L5055—1996)和有關水利水電驗收規程
標準要求及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要求編制。
1.2本細那么適用于本工程水工建筑物和其它永久建筑構造物等所有的常態混凝土
工程工程(除工程承包合同另有規定外)。
2開工審批程序
2.1承包人應在現場施工放樣施測前21天,將有關放樣施測報告報送監理人,報告
內容應包括:
⑴施工放樣技術說明書(包括施測方案、要求、計算方法和操作規程、設計精度等);
⑵觀測儀器、設備的配置;
⑶測量專業人員的設置。
2.2碎分部工程開工28天以前,承包人應按設計要求的砂特性(強度、抗滲等)完
成擬使用的各種等級的校配合比試驗,提供具有7天、14天、28天或可能更長齡期的試
驗或推算試驗資料,報送監理人審核。
2.3在進行碎配合比試驗的7天前,承包人應將險配比試驗方案通知監理人,以便監
理工程師能對碎配合比試驗進行全過程的跟蹤、檢查和見證。
2.4混凝土工程開工前,承包人必須根據設計文件、技術要求及施工規程標準和單元
工程質量等級評定標準、綜合施工機械設備、人員配備情況,于開工前14天將徐工程施
工措施方案報送監理人。該項措施方案應包括以下內容:
(1)工程概況(包括:申請開工部位、設計工程量、混凝土溫控要求、澆筑部位的平、
剖面圖以及必要的混凝土澆筑布置與工藝流程圖);
18
⑵澆筑程序(包括:澆筑作業工序、分縫、分層、分塊和止水安裝詳圖、需要的觀
測儀器埋設詳圖等);
⑶澆筑進度(包括:工期安排、循環進度及澆筑強度);
⑷原材料品質;
⑸混凝土生產(包括:級配、配合比、拌和時間、坍落度、澆筑過程的允許間歇時
間及外加劑量);
(6)施工方法(包括:縫面處理、模板、鋼筋、止水設施、預埋件及觀測儀器埋設、
混凝土運輸、入倉、平倉振搗、構件保護與混凝土養護等內容,有溫控要求的部位應有溫
控措施);
⑺人員與設備配置;
(8)質量控制和平安措施。
2.5對于特殊部位的特種混凝土施工、雨季碎施工、摻粉煤灰混凝土施工、特殊的澆
筑工序以及采用的特種模板、保溫材料及工藝等,承包人均須制定專項施工措施方案報送
監理人審核批準。
2.6上述報告及文件均一式四份。監理人審核后將以書面形式提出審核意見,承包人
應執行監理的審核意見。監理人審核的意見有“照此執行〃、“按意見修改后執行〃、“已
審閱〃、“按意見修改后重新報送〃等幾種。
2.7當上述報告及文件獲得監理人的書面批準或同意后,承包人即可向監理人申請開
工許可證,監理人將于接受承包人申請后的合理時間內下達工程工程的開工許可證或開工
批復文件。
2.8監理人對施工所進行的任何對照、檢查、檢驗和審核,并不意味著可以減輕承包
人對保證放樣準確性和施工質量所應負的責任。
2.9如果承包人未能按期向監理人報送開工申請所必須的材料樣品、文件和資料,因
此而造成施工工期延誤和其他損失,均由承包人承當全部責任。
3施工過程監理
3.1混凝土工程施工過程中,承包人應辦理單元工程開倉簽證手續。
3.2首倉砂開倉前5天,承包人應對澆筑倉面的邊線、模板安裝、實地放線成果進行
復核并將放樣成果報監理人審核。必要時監理人可以要求承包人在監理工程師直接監督下
進行對照檢查。
3.3混凝土澆筑開倉6至18小時前,承包人應在自檢合格前提下通知監理工程師進
行檢查。檢查內容包括:
⑴根底檢查和縫面處理;
⑵模板安裝和鋼筋敷設;
⑶冷卻、灌漿與排水系統布設;
(4)止水設施安裝;
19
⑸觀測儀器、設備及預埋件安裝;
(6)其他必須的檢查工程的內容。
承包人應執行監理工程帥的檢查意見。當監理工程師檢查合格后,應簽發“稅單元工
程準備工序檢查合格證〃,即開倉簽證。
3.4承包人應按規程標準對拌和稅的各種原材料進行取樣檢測,定期(一般為每月)
向監理人提供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⑴所用的各種材料及其試驗數據的詳細描述;
⑵試驗方法、程序及設備情況;
⑶試驗結果及結論。
3.5承包人的施工措施方案如有實質性的變更,應事先征得監理人同意并有簽證手續
后才能在施工中實施。
承包人的技術人員、質檢人員和調度人員應對碎工程實行跟蹤作業,進行現場指導、
檢查和作業調度。
3.6混凝土澆筑質量缺陷應在拆模后24小時內修補完畢。任何有蜂窩、凹陷、其他
缺陷或損壞的混凝土,應及時通知監理人,并提出修補處理措施,經監理人同意前方能進
行處理,承包人不能擅自進行處理。處理過程須有詳細的記錄。
3.7回填預留孔混凝土或砂漿之前,均必須事先有作業措施并征得監理人同意前方可
實施。
3.8施工期間,承包人必須每月向監理人報送詳細的原始施工記錄復制件。其內容包
括:
⑴每一構件、塊體混凝土數量、所用原材料的品種、質量、混凝土等級及配合比;
⑵各構件、塊體的實際澆筑順序、起迄時間、養護時間、方式、模板和鋼筋以及止
水設施、預埋件的情況;
⑶澆筑地點的氣溫、各種原材料的溫度、混凝土的澆筑溫度,各部位的模板撤除日
期;
⑷混凝土裂縫的部位、長、寬、深度、條數、發現的日期、原因和開展的情況;
⑸混凝土試件的試驗結果及其分析;
(6)施工中發生的質量、平安事故及處理措施;
⑺其它有關事項。
本條第3?4款和3.8款所列內容應屬于“質量月報〃的重要組成局部。
3.9預制構件安裝校正、完成焊接作業,經監理人檢查認可簽證后,方可澆灌接頭的
混凝土。
4施工質量控制
4.1運至工地的每一批水泥,應有生產廠家的出廠合格證和品質報告。承包人試驗室
必須進行復驗,必要時還應進行化學分析。
20
試驗內容包括:水泥標號、凝結時間、體積安定性。必要時增加稠度、細度、比重、
水化熱等。
4.2袋裝水泥貯運時間超過3個月、散裝水泥超過6個月,使用前應重新檢驗。選用
的水泥標號及品種應與混凝土的設計強度等級及使用部位相適應。
4.3混凝土的坍落度應根據結構部位的性質、含筋率、混凝土的運輸和澆筑方法、氣
候條件等決定,并盡可能采用小的坍落度。混凝土的坍落度除設計規定外,均按部頒?水
工混凝土施工標準?(DT/I.5144-2001)規定執行。
4.4鋼筋的材料、加工、接頭(冷接方法由監理人認可)、安裝均按有關標準要求執
行。
4.5以另一種鋼號或直徑的鋼筋代替設計文件規定的鋼筋時,必須事先征得設計單位
的書面同意。
當對鋼筋沒有出廠證明和合格證時,應對其進行檢驗,合格方能使用,并不能在結構
的關鍵部位使用。
4.6混凝土的材料、拌和、運輸、澆筑、雨季施工、養護等,按?水工混凝土施工標
準?(DT/L5144-2001)規定要求執行。配合比方設計沒有規定,也可參考標準要求執行,
但必須征得監理人同意。
4.7混凝土模板的材料、設計、制作、安裝與撤除,均按(DT/L5144—2001)規定
要求執行。
4.8混凝土施工縫的處理,應遵守以下規定:
⑴己澆筑的混凝土,在強度未到達2.5Mpa前,不得進行上一層混凝土澆筑的準備
工作;
⑵混凝土外表應加工成毛面并去除干凈、排除積水、鋪設水泥砂漿(厚度按設計要
求)前方可澆筑新混凝土。
4.9質量檢測
(1)同廠家、同品種、同強度等級的水泥以200?400t為一取樣單位(缺乏200t仍作
一取樣單位),取樣數量至少10kg,應進行標號、凝結時間、體積安定性試驗。必要時增
加稠度、細度、比重和水化熱試驗。
(2)拌和及養護碎所用的水每季度檢查一次,在水源改變或對水質有疑心時應隨時進
行檢驗。
(3)砂石骨料每季度進行一次全分析檢查。班檢按?水工研施工標準?(DT/L5144—
2001)執行。
(4)混合材連續供給200t為一批作為一取樣單位,檢查細度、需水量比、燒失量、
摻混合材的標準水泥砂漿強度等。細度和需水量比應每天至少檢查一次。
(5)外加劑質量檢驗,減水劑以5t為一取樣單位,加氣劑以200kg為一取樣單位。
配制的外加劑溶液濃度每班檢查一次。
(6)碎拌和均勻性檢查,每種配合比每月檢查一次。
21
磴坍落度檢查:機口每班4次,倉面每班2次,此外,取樣成型時,應同時測定坍落
度。
含氣量檢查:每班檢查2次。
(7)稅試件
抗壓試件(除另有規定外):大體積碎,28天齡期,每500m3成型一組;設計齡期,
每lOOOnP成型一組。非大體積砂,28天齡期,每lOOn?成型一組;設計齡期,每200m3
成型一組。
抗拉試件:28天齡期,每2000m3成型試件一組。
其它性能試驗,由設計另行規定。
(8)碎試驗系統質量檢查,每季一次。
(9)鋼筋應分批試驗,同一批(爐)號、同一截面的鋼筋為一批,重量不大于60t,
(缺乏60t仍按一批進行)取樣進行抗拉和冷彎試驗(直徑不大于12mm的熱軋I級鋼筋,
有出廠合格證或出廠試驗報告單時可以不再進行試驗)。
5單元工程劃分原那么及其它
5.1單元工程的劃分,主要依據混凝土工程的設計結構,結合施工部署和質量考核要
求,把建筑物劃分為假設干個層、塊、段來確定。原那么上,每個澆筑倉面的每層砂作為
一個單元。公路路面稅單元工程按每50米為一單元工程,
5.2磅工程開工前,承包人可根據工程具體情況提出砂單元工程劃分意見,經監理人
批準后在工程中執行,執行過程中還可以根據施工部署的變化而酌情調整。
5.3本細那么未涉及的局部,除設計另有要求外,均按?水工混凝土施工標準?
(DT/L5144-2001)的規定進行。
5.4碎工程量按工程構筑物外形幾何尺寸進行計算,以n?為單位進行計量,在砂質
量評定合格的根底上進行支付。
5.5鋼筋以實際完成的情況并按圖紙規定計入損耗進行計量,以L為單位進行計量。
六、機電設備安裝工程監理實施細那么
1總那么
1.1本細那么依據工程設計的技術要求,國標“水輪發電機組安裝技術標準〃
(GB8564-88)和“水利水電根本建設工程單元工程質量等級評定標準〃(SDJ249—88)
及其它現行有關機電安裝標準、標準、規程等編制。
1.2本細那么適用于機電設備安裝工程(除工程承包合同另有規定外)。
2進貨檢驗
2.1每批機電設備運達工地現場后,在有關合同規定的時間內,建設監理應會同甲
22
方合同執行單位代表、設備制造廠代表,對到貨設備進行檢驗。
2.2檢驗的工程和內容,依據合同有關規定的條款進行。
(1)按提貨單、發貨票、裝箱單等逐件核對合同號、標記、箱號、名稱、數量、
重量、貨源廠等標識。
(2)根據合同中有關包裝的規定檢查包裝是否符合規定要求,如有包裝破損、變
形、開啟、水漬、油污等情況,嚴格分清原殘和工殘,做好記錄并拍照,及時辦理有關手
續。
(3)殘損物資,在現場查明原因和責任,及時向業主匯報,并將殘損物資隔離存
放。
2.3開箱檢驗
(1)設備、材料、構件到達現場后,應在規定的時間內組織有關人員進行開箱檢
驗。
(2)開箱檢驗按合同及有關技術標準和技術標準進行。
(3)開箱檢驗結果要加以記錄,各方參加檢驗的代表應在檢驗記錄表上簽字。必
要時附有文字說明及簡圖示意。
(4)檢驗記錄表一式四份,業主一份,代表單位各一份。
(5)開箱檢驗后,不合格品應加以標識、處置、隔離存放,不得投入使用,應及
時提出處理方案。
(6)對設備、材料、構件進行外觀檢查。
2.4設備制造竣工資料提供
設備(產品)運到工地后,甲方合同執行代表應向建設監理提供產品制造竣工資料,
主要包括:
(1)產品質量合格證書;
(2)材料的材質證明文件和試驗報告;
(3)焊縫質量檢查記錄與無損探傷報告;
(4)鑄鍛件的探傷檢查報告;
(5)重大缺陷處理記錄和有關技術會議紀要:
(6)制造過程和最終組裝狀態的檢測記錄;
(7)金結外表防腐記錄和質量檢查報告;
(8)產品制造竣工圖及使用維護說明書。
3開工審批程序
3.1機電設備安裝工程開工前至少28天,安裝單位應向建設監理報送機電設備安裝
工程總體施工方案,主要內容包括:
(1)與設備安裝有關的土建工程部位情況(土建工程何時可允許設備開始安裝,
以及設備安裝所需的場地、道路等);
23
(2)擬安裝設備的保管情況一有無缺損、喪失(主要指零配件)、受潮、銹蝕、變
形等。如發現問題,那么需提出處理方案,并作出方案安排;
(3)設備從倉儲地運到安裝現場的方案及必要的平安措施;
(4)設備安裝現場測量、放樣(中心線、高程)的準備情況,以及方案完成時間
安排;
(5)設備安裝用的起重設備狀態一是否平安可行,或檢查維修方案;
(6)安裝力量的組織情況,及質檢、平安負責人(人身平安、設備平安)人員名
單;
(7)關于平安、質量標準的交底方案(含設計交底,廠家代表關于安裝方法、質
量標準的交底、現行有關規程、標準、標準的質量標準交底,建設監理制定的驗收、檢驗
標準等);
(8)供安裝調試、質檢用的各種材料、設備、儀器、儀表及運輸工具情況;
(9)安裝程序、方法及總體進度方案;
(10)質量保證措施;
(11)安裝現場的風、水、電準備情況。
3.2主機及其主要設備正式安裝前7天,安裝單位應將3,1中各項完成情況書面報
告建設監理。
3.3任一分部工程開工前14天,安裝單位應將該分部工程的詳細安裝作業方案報送
建設監理,主要內容有:
(1)擬就位安裝的設備是否完好,有無損傷、受潮、銹蝕,零部件有無缺少;
(2)安裝場地情況,設備安裝高程、中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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