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版權說明:本文檔由用戶提供并上傳,收益歸屬內容提供方,若內容存在侵權,請進行舉報或認領
文檔簡介
安全管理的規章制度
最新安全管理的規章制度第1篇
1.高處墜落范圍
由于并非所有的墜落都是沿垂直方向筆直地下墜,因此就有一個可能墜落范
圍的半徑問題。國家標準規定可能墜落范圍半徑R值與墜落垂直距離h值的關系是:
(l)h=2-5m時,R為2m;(2)h=5-15m時,R為3m;(3)h=15-30m時,R為
4m;(4)h>30m時,R為5m。
2.高處作業分級
按照不同的墜落高度,可分為四個等級,即:高度h在2-5m時,稱為一級高
處作業;高度h在5m以上至15m時,稱為二級高處作業;高度h在15m以上至30m
時,稱為三級高處作業;高度h在30m以上時,稱為四級或特級高處作業。
3.高處墜落主要類型和原因
(1)主要類型有:
因被蹬踏物材質強度不夠,突然斷裂;
高處作業移動位置時,踏空、失穩;
高處作業時,由于站位不當或操作失誤被移動的物體碰撞墜落等。
(2)主要原因是:
作業人員缺乏高處作業的安全技術知識;
防高處墜落的安全設施、設備不健全。
4、預防高處墜落事故的主要措施
防止發生高處墜落事故,首先要做好作業現場的科學管理,明確崗位職責,
熟悉作業方法,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和勞動紀律,杜絕違章操作,正確使用防
護用品,加強日常的檢查。其次要采取周密的防護措施。
(1)正確使用防護用品,用好安全“三寶
1、安全帽。按規定進入危險場所,必須戴好安全帽,并系好帽帶。
2、安全帶。凡在2關以上懸空作用人員,必須配帶合格的安全帶,安全帶要
高掛低用。沒有系安全帶的條件時,應制定措施,為作業人員設置掛安全帶的安
全拉繩,安全欄桿等。
3、安全網。凡無外架防護作用點,必須設置安全網。另外,必須穿軟底防滑
鞋,不能穿拖鞋、硬底鞋和帶釘易滑的靴鞋作業。
(2)做好“四口”防護。“四口”指:樓梯口、電梯井口、預留洞口和出入口
(也稱通道口)。對''四口”的防護應設置圍欄、蓋板、防護門、架網和防護棚等。
(3)做好高處作業現場無防護邊沿的防護。對無防護措施的邊沿要設置1.2米
高雙層圍欄或搭設安全立網,既防人員墜落,也防物料墜落傷人。
(4)從事高處作業的人員要定期進行體檢。嚴防患有無適于從事高處作業的人
員從事高處作業。
(5)登高時禁止使用沒有防滑或梯檔缺損的梯子。梯腳和梯頂端應放置牢固或
福專人扶梯。
(6)登高時用的腳手板要符合規定。使用前要檢查是否有斷裂傷痕,擱置必須
平行牢靠,兩端要用繩索扎牢。
(7)注意腳手架是否堅固、結實、平穩。
(8)在天棚和輕型屋面上操作或行走前,必須在上面搭設跳板或下方滿搭安全
網。
(9)高處作業要做到“四個不踏”。未經檢查的搭建不準踏;玻璃柵天窗不準
踏;涼棚石棉瓦屋面不準踏;屋檐口不準踏。
(10)冬季在寒冷地區從事高處作業時,要防止踏冰滑倒,不準在走道、腳手
架上到水。
(11)在高處作業遇有雷電或陰云密布將有大雷雨時,腳手架上的作業人員必
須立即離開。
(12)登高架設屬于特種作業,從事登高架設的人員必須經過培訓,考核合格
并取得操作證后方能從事登高作業。
(13)使用依賴登高設施如馬凳、人字梯、斜梯等作業時,必須要保證設施的
安全性能,并按安全規定使用。
(14)高處作業過程中,傳遞物件時不能拋擲。
(15)使用登高設備的單位,要定期檢查設備的維護保養情況,確保其使用安
全。
(16)嚴格遵守各項安全操作規程和紀律。
最新安全管理的規章制度第2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障壓力管道安全運行,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
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協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指壓力管道是在生產、生活中使用的可能引起燃爆或中毒等
危險性較大的特種設備。
壓力管道按其用途劃分為工業管道、公用管道和長輸管道。
第三條本規定適用于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管道及其附屬設施:
(一)輸送GB5044《職業性接觸毒物危害程度分級》口規定的毒性程度為極度
危害介質的管道;
(二)輸送GB50160《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及GBJ16《建筑設計防火規
范》中規定的火災危險性為甲、乙類介質的管道;
(三)最高工作壓力大于等于O.IMpa(表壓、下同),輸送介質為氣(汽)體、液
化氣體的管道;
(四)最高工作壓力大于等于0.IMpa,輸送介質為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蝕
性的或最高工作溫度膏腴等于沸點的液體的管道;
(五)前四項規定的管遒的附屬設施及安全保護裝置等。
第四條本規定不適用于下述管道;
(一)設備本體所屬管道;
(二)交通工具上和核裝置中的管道;
(三)輸送無毒、不可燃、無腐蝕性氣體,其管道公稱直徑小于150mm且其最
高工作壓力小于L6Mpa的管道;
(四)入戶(居民樓、庭院)前的最后一道閥門之后的生活用燃氣管道及熱力點
(不含熱力點)之后的熱力管道。
第五條壓力管道的設計、制造、安裝、使用、檢察和修理改造單位必須執行
本規定。
壓力管道的設計、制造、安裝、使用、檢察和修理改造單位的主管部門應負
責所屬企業的壓力管道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條勞動部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負責安全壓力管道安全監察工作。
縣級以上勞動行政部門主管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的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
的壓力管道安全監察工作。
第二章安全管理
第七條有關主管部門應履行以下職責:
(一)貫徹執行有關安全法律、法規和壓力管道的技術規程、標準,建立、健
全本部門各項壓力管道安全管理制度;
(二)按有關規定組織審定本部門新建、改建、擴建壓力管理公稱項目設計,
督促檢查施工質量,并組織竣工驗收;
(三)制定本部門壓力管理安全管理的年度計劃和長期規劃,組織并幫助有關
單位對壓力管道重大事故鬼患進行檢查、安全評估和整改,消除隱患,保障安全;
(四)按有關規定及時報告壓力管道事故,并參加或組織事故調查和處理;
(五)負責組織本部門壓力管道安全檢查、評比和考核工作,表彰先進,總結
和交流壓力管道安全工作經驗;
(六)組織研究并推廣壓力管道先進的安全科學技術及安全生產管理方法;
(七)開展壓力管道安全宣傳教育工作,負責組織對壓力管道安全管理人員的
培訓;
(八)按有有關規定應負責的其它壓力管道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條壓力管道使用單位負責本單位的壓力管道安全管理工作,并應履行以
下職責。
(一)貫徹執行有關安全法律、法規和壓力管道的技術規程、標準,建立、健
全本單位的壓力管道安全管理制度;
(二)應有專職或兼職專業技術人員負責壓力管道安全管理工作;
(三)壓力管道及其安全設施必須符合國家的有關規定;
新建、改建、擴建的壓力管道及其安全設施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時,有權拒
絕驗收;
(四)建立技術檔案,并到企業所在地的地(市)級或其委托的縣級勞動行政部
門登記;
(五)對壓力管道操作人員和壓力管道檢查人員進行安全技術培訓;
(六)制定壓力管道定期檢驗計劃,安排附屬儀器儀表、安全保護裝置、測量
調控裝置的定期校驗和檢修工作;
(七)對事故隱患應及時采取措施進行整改,重大事故隱患應以書面行使報告
省級以上(含省級,同下)主管部門和省級以上勞動行政部門;
(八)對輸送可燃、易爆或有毒介質的壓力管道應建立巡線檢查制度,制定應
急措施和救援方案,根據需要建立搶險隊伍,并定期演練;
(九)按有關規定及時如實向主管部門和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壓力管道事故,
并協助做好事故調查和善后處理認真總結經驗教訓,防止事故的發生;
(十)按有關規定應負責的其它壓力管道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條壓力管道管理人員、檢查人員和操作人員應嚴格遵守有關安全法律、
法規、技術規程、標準和企業的安全生產制度。
第三章安全監察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十條壓力管道的設計單位應取得省級以上有關主管部門頒發的設計資格證,
并報省級以上勞動行政部門備案。
壓力管道設計單位應對所設計的壓力管道安全技術性能負責。
第十一條壓力管道用管子、管件、閥門、法攔、補償器、安全保護裝置等產
品制造單位(以下簡稱制造單位)應向省級以上勞動行政部門或省級勞動行政部門
授權的地(市)級勞動行政部門申請安全注冊。
安全注冊的審查工作由勞動部會同同級有關主管部門認可的評查機構進行。
制造單位應對其產品安全質量負責。產品投產前應進行型式試驗。
勞動部負責型式試驗單位的資格審查與批準,并頒發型式試驗單位資格證書。
第十二條壓力管道安全單位必須蚩尤勞動行政部門頒發的壓力管道安裝許可
證。
壓力管道安裝單位資格認可的評審工作,由勞動行政部門會同有關主管部門
認可的評審機構進行。
壓力管遒安裝認可證由勞動部統一印制,并分別由克動部和省級勞動行政部
門頒發。
壓力管道安裝單位應對其所安裝施工的壓力管道工程安全質量負責。
第十三條新建、擴建、改建的壓力管道應由有資格的檢驗單位對其安裝質量
進行監督檢驗;在用壓力管遒應由有資格的檢驗單位進行定期檢驗。
檢驗單位的資格審查按本規定第二十五、二十八條的規定進行。
第十四條壓力管道修理改造單位具備一定的條件,刻壓力管道進行重大改造
時,其技術和管理要求應與新建壓力管道的要求一致。
第十五條從事壓力管道焊接的焊工和無損失檢測的檢測人員,必須按有關規
定取得勞動行政部門頒發的特種作業人員資格證書。
第十六條勞動行政部門應按本規定對壓力管道的設片、制造、安裝、使用、
檢臉、修理改造單位進行安全監察,并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確定現場安全監察。
第十七條勞動行政部門應按有關規定對事故進行統計、報告和處理。
第二節工業管道的安全監察
第十八條工業管道按其危害程度進行分級,根據分級實施安全監察。
第十九條使用單位自行設計工業管道須經其省級主管部門同意,并到省級勞
動行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條使用單位自行安裝工業管道須經其省級主管部門批準,并到省級勞
動行政部門備案。
第三節公用管道的安全監察
第二十一條公用管道的建設必須符合城市規劃、消防和安全的要求。在選線
的審查時,應征得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得同意。
第二十二條公用管道工程得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應由當地勞動行政部門派出
得安全監察員參加。
第二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公用管道上修筑建筑物、構筑物和堆放物
品O
第二十四條長輸管道安全監察工作由勞動部負責。
從事長輸管道安全監察工作的人員由勞動部培訓、考核、發證,其工作對勞
動部負責。
第二十五條長輸管道得檢驗單位應具備相應得條件,其資格審查由勞動部會
同同級有關主管部門共同進行,檢驗資格證書由勞動部頒發。
第二十六條新建、擴建、改建的長輸管道安裝施工前,建設單位應向勞動部
備案。工程竣工驗收應有勞動部派出的安全監察員參加。
第四章檢驗單位
第二十七條從事工業管道和公用管道檢臉的單位應具備一定的條金,并按本
規定要求取得相應的檢驗資格。
第二十八條省級以上有關部門所屬的工業管道和公用管道檢驗單位的資格,
由勞動部會同同級有關主觀部門進行審查。
第二十九條壓力管道檢驗員必須經省級以上勞動行政部門組織考核,并取得
相應的資格證書。
第三十條檢駿單位和檢駿員必須在檢驗單位資格證書和檢軫員資格證書允許
的范圍內從事檢險工作。
檢驗單位應對其所出具的檢驗結果的正確性負責。
第三十一條承擔壓力管道安全監督監察和進出口檢驗的檢驗單位,應具有公
正的第三方地位。
從事監督檢驗工作的檢驗單位及其人員,不得從事壓力管道的設計、制造、
安裝、修理改造工作及有關的經銷活動。
第三十二條檢驗單位和檢驗員應保守被檢驗單位的商業秘密。
第三十三條檢驗單位和檢驗人員應接受勞動行政部門的監督檢查和業務指導。
第三十四條從事壓力管道檢驗的檢驗單位按有關收費辦法收取檢驗費。
第五章罰則
第三十五條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勞動性鎮部門責令改正,并可處以費款:
(一)未申辦備案手續的壓力管道設計單位設計壓力管道的;
(二)未申辦安全注冊手續的制造單位制造壓力管道用管子、管件、閥門、法
蘭、補償器和安全保護裝置的;
(三)未申辦壓力管道安裝許可證的安裝單位安裝壓力管道的;
(四)新建、擴建、改建壓力管道未經監督檢驗和竣工驗收合格而擅自投入運
行的;
(五)未辦理壓力管道登記的使用單位使用壓力管遒的;
(六)未取得壓力管道檢驗資格的單位從事壓力管道檢瞼工作的;
(七)使用單位未按有關規定對壓力管道進行定期檢驗的。
第三十六條屬于下列情況之一的壓力管道檢驗員、無損檢測人員和焊工,由
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可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可暫扣或吊銷有關人員的資
格證書;
(一)無證上崗的
(二)超出資格證書允許范圍從事壓力管道檢驗、焊接或無損探傷工作的。
第三十七條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整改,并可處以罰
款,情節嚴重的可暫扣或吊銷其資格證書。給使用單位或其它單位造成經濟損失
的應承擔相應的經濟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型式責任;
(一)由于壓力管道設計、制造、安裝單位的原因致使壓力管道出現安全質量
問題導致事故的;
(二)由于壓力管道檢臉單位漏檢、錯檢、誤判的原因嚼聲事故的;
(三)因使用單位管理不善致使壓力管道發生事故的。
第三十八條以上各項罰款數額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九條本規定用語:
(一)工業管道系指企業、事業單位所屬的用于輸送工藝介質的工藝管道、公
用工程管道及其他輔助管道。
(二)公用管道系指城市或鄉鎮范圍內的用于公用事業或民用的燃氣管道和熱
力管道。
(三)長輸管道系指產地、儲存庫、使用單位間的用于輸送商品介質的管道。
第四十條國外引進裝置中壓力管道的設計和驗收可按協議規定的規范或標準
執行,其中重要的安全技術指標不得抵于我國有關規定。
第四十一條用于壓力管道的管子、管件、閥門、法蘭、補償器、附屬儀器儀
表和安全保護裝置的進出口監督管理辦法,由勞動部另行制定。
第四十二條入戶(居民樓、庭院)前的最后一道閥門之后的生活用燃氣管道的
安全管理與監察另行規定.
第四十三條本規定自一九九六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最新安全管理的規章制度第3篇
1、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生產區域內的交道路上進行施工及吊裝吊運物體等影響正
常交通的作業。
2、職責
本制度的實施由安全、保衛部門負責。
3、斷路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3.1凡在廠區內進行斷路作業必須辦理《斷路安全作業證》,
3.2斷路申請單位負責管理現場,在斷路路口設置交通檔桿、斷路標識,并
為來往的車輛提示繞行線路。
3.3施工作業人員接到《斷路安全作業證》檢查確認元誤后,即可開始作業。
3.4斷路后,施工單位負責在施工現場設置圍欄,交通警告牌,夜間應懸掛
紅燈。
3.5斷路作業結束后,施工單位應負責清理現場,揄除現場和路口設置的欄
桿、斷路標識、圍欄、警告牌、紅燈等。
3.6斷路作業應按《斷路安全作業證》得內容進行,嚴禁涂改、轉借《斷路安
全作業證》,變更作業內容,擴大作業范圍,轉移作業部位應重新辦理《斷路安全
作業證》。
3.7對《斷路安全作業證》審批手續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實、作業環境不符合
安全要求的,作業人員有權拒絕作業。
3.8在《斷路安全作業證》規定的時間內未完成作業時,斷路申請應重新辦理
《斷路安全作業證》。
4、《斷路安全作業證》的管理
4.1《斷路安全作業證》由申請斷路作業單位指定專人辦理。
4.2《斷路安全作業記》由保衛處審批。
4.3斷路申請單位從保衛部門領取《新路安全作業證》后,認真填寫各項內容
后交施工單位。
4.4施工單位接到《斷路安全作業證》后,填寫本單位應填寫內容后交回申請
單位。由申請單位送保衛部門審批。
4.5《斷路安全作業證》一式三份,申請單位、施工單位、保衛部門各執一份。
5,檢查考核
本制度由保衛部門組織實施,安全管理部檢查。如發現違反上述管理制度情
況時,安全管理部有權根據情節嚴肅處理。
最新安全管理的規章制度第4篇
連鎖酒店的安全管理非常重要,那么有什么適合的規章制度可以管理好呢?下
面是連鎖酒店安全管理規章制度,為大家提供參考。
保安人員管理制度
1、上崗前進行自我檢查,做到按規定著裝,個人儀表儀容端莊整潔。
2、有高度的政治責任性和敬業愛崗的精神,嚴格遵守酒店的勞動紀律,維
護酒店的正常經營秩序。
3、按規定區域立崗,對進出酒店的旅客應主動拉門迎送,協助運送行李,
扶老攜幼。注意大堂內特別是總臺周圍可疑情況。
4、嚴格遵守工作規范和要求,安全、正確地指揮住宿旅客的自備車輛有序
停放,提醒車主保管好車內的物品,保證酒店大門前的暢通,阻止衣冠不整者、
醉酒者和精神病患者進入酒店。
5、嚴格按工作流程和制定的巡邏路線,按時進行安全巡邏和檢查,一般每
小時必須巡查一次,按酒店巡更點布局依點巡視檢查并做好打更記錄,每日巡邏
為21時至次日6時止,發現不安全的問題及可疑的人和事,應加強盤問,及時報
告,做好現場監護和控制工作并做好情況記錄。
6、對超過規定時間的訪客(按公安規定的訪客時間為7:00—23:00)要及
時匯報夜班經理,做好記錄,妥善做好勸導工作。
7、熟悉酒店各類應急預案,在發生突發性情況時,按預案和領導的指令,
進行及時的處置。
8、為住店旅客寄存行李,嚴格按照行李房寄存制度,提醒旅客貴重物品應
寄存在總臺。認真做好存取記錄和交接班手續,防止錯失事故。
9,按規定使用各類配備的保安器材(對講機,手電筒等)不準人為損壞。
10、在工作時間內違反公司員工手冊及店紀店規,依據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造成酒店損失的應承擔必要的經濟損失,違法者追究法律責任。
11、工作中不得擅離職守,巡邏檢查時應精神飽滿,攜帶對講機,保持信息
暢通,按規定路線和間隔時間執行巡邏打更任務。
12、嚴格執行以防為主的工作原則,發現可疑的人和事要妥善處置并及時報
告領導。
13,巡邏中一旦接到案情指令應按工作預案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態擴大,
不得無故拖延時間,處置情況應及時報告值班經理。
14、保安人員必須全面了解和掌握酒店的各類應急預案,熟悉安全疏散的通
道,消防設備和各類滅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15、檢查中應及時關閉應關閉的門窗。
16、日常巡檢中注意觀察安全設施的運轉情況,發現故障及時報修。
17、做好交接班工作記錄。
連鎖酒店行李房安全管理制度
(1)行李房鑰匙由總臺保管,不得隨意放置或帶走,交接班時應做好鑰匙交接
記錄。
(2)領用鑰匙開啟行李房門,應在總臺記錄本上登記記錄。
行李房嚴禁吸煙,不得存放員工私人物品,非住店客人的行李一般不予寄存。
在行李房內工作必須敞開房門,人離即將門上鎖,要及時交回總服務臺,并簽名
注銷鑰匙領用手續。
(3)行李房應張貼:“公安局規定:嚴禁寄放存放危險物品和違禁物品。”
(4)行李卡一式二聯,可請客人自行填寫寄存卡。行李掛卡應詳細填寫客人姓
名、房號、寄存件數、寄存日期,客戶聯則無須詳細填寫。客人領取行李時應仔
細核對。
(5)行李寄存收件應問清是否有貴重物品,發現接收寄存行李開口、損壞,應
當面向客人指出說明記錄備案。
(6)行李房管理人員在交接班時,應清點庫存行李完整無損情況,并在交接班
記錄簿上簽字,一旦發現缺損,由當班人員負責。
客人領取行李必須一次取清,若有部分領取,部分寄存,則應先領清,在重
新辦理寄存手續。
連鎖酒店客房安全管理制度
(1)客房服務員、清潔員同時也是保安人員,要掌握旅客情況,在作好服務
和清潔的同時要保障安全。
(2)客房內必須標有安全疏散指示圖,并在房內擺設公安部門頒布的《賓館、
旅館旅客須知》。
(3)嚴格執行進房清潔時將房門敞開,并用工作車擋住房門,嚴禁翻動客人
的物品,做完清潔離房時必須關閉房門,進出客房分別填寫進出時間。
(4)旅客退房離店時,及時進房檢查,發現遺留物品及時歸還旅客,客人已
離店應將遺留物品上交,并登記備查。
(5)掌握旅客情況,發現長時間掛有“請勿打擾”牌的客房和旅客住宿不登
記及時查明情況,并及時上報酒店的領導。
(6)客房區域工作人員必須熟悉崗位環境,明確安全出口的方位和消防滅火
器材的設置,以及正確地使用方法,并保持安全信息暢通,發現安全疏散指示燈
故障及時保修。不得擅自挪用消防滅火器材。
(7)一旦發生火災事故,首先要保持鎮靜,迅速報告,講明地點,燃燒物及
火勢情況,并及時疏散周圍旅客,就近取用滅火器進行撲救,有人被困采取先救
人再救火。
(8)嚴格執行公安消防部門關于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制度,煙花爆竹等各類
危險物品不準帶入酒店。
(9)客房內嚴禁私接電源,嚴禁使用電爐和電加熱器具。
連鎖酒店餐廳安全管理制度
(1)餐廳的桌位應保持適當的間距,對正在用餐的客人,服務員要照看好客
人攜帶的物品,并及時提醒客人保管好自己的物品,對掛在椅背上的衣物及時套
上衣套,以防他人順手牽羊,偷盜財務。
(2)認真維護餐廳內治安秩序的人和事,應及時報告并妥善處理。
(3)客人用餐完畢應注意客人使用的煙缸煙蒂是否熄滅,不能將火種卷入布
件中。
(4)就餐客人離席后,服務員應及時檢查餐桌周圍,發現客人遺留物品,應
及時歸還客人或上交。
(5)營業結束時,要認真進行安全檢查,確保安全。
連鎖酒店廚房安全管理制度
(1)安全第一,以防為主。廚房內配備與廚房規模相適應的消防滅火器材,
從業人員必須了解使用方法和滅火安全知識。
(2)廚房工作間間隙期間,應有專人值班。
(3)煤氣灶點火時要火等氣,下班時要關閉煤氣閥,熄滅火種。
(4)開油鍋過程中,注意控制油溫,廚師不得離開工作灶臺,防止油鍋著火,
確保安全。
(5)廚房內嚴禁吸煙,嚴禁存放易燃、易爆和有毒的危險物品,液化氣卡式
爐和酒精備用的小氣瓶和固定酒精,應有專人保管,指定在安全的地方存放,隨
用隨領。
(6)發現事故苗子或有異味、異聲,必需立即查明原因,切實消除隱患,防
患于未然。
(7)進行日常清潔時,嚴防將水噴灑到電源插座,電器開關處,以防電線短
路起火。脫排油煙機和排煙管道要定期清洗。
(8)每日營業結束,要認真檢查水、電、煤和蒸汽,關緊開關,關閉門窗。
連鎖酒店財務室安全管理
(I)財務室門窗應裝置安全柵欄,門窗堅固。有條件的應安裝與110聯接的
防盜紅外線報警裝置,嚴格按規定進行布防,防止撬竊。
(2)存放現金必須使用保險箱,并專人保管,保險箱的鑰匙與密碼同時使用,
下班時撥亂密碼,鑰匙隨身攜帶。財務人員調離崗位密碼應及時調換。
(3)現金存放不得超出銀行核定限額。解款、提款必須二人同時,金額大時
應專車接送。
(4)支票、票證和憑證的管理,堅持檢驗復核,支票和印章應分開放置在保
險箱內,嚴禁使用空白支票。
(5)財務室配備適當的滅火器材,嚴禁煙火,防止火災。
連鎖酒店倉庫安全管理制度
(1)倉庫門、窗應有可靠的防護裝置。房頂和地下管道層不得于其他的房間
相通,防止火災和小動物侵害。
(2)倉庫內敷設的電線應有鐵質護套管。
(3)嚴禁使用熒光照明,一般物品物料倉庫使用白幟燈加防護罩,危險品使
用防爆燈,倉庫內無人時應關閉電源。
(4)倉庫嚴禁煙火,并配置適當的滅火器材。存放物品按防火要求堆放整齊。
(5)倉庫存放的各類物品應建立帳冊,定期盤點,做到帳、卡、物相符。
(6)倉庫應有專人負責,門鑰匙專人保管,無關人員嚴禁進入倉庫。
(7)有危險品的倉庫應保持干干燥、陰涼、通風,并做好防曬、防潮、防高
溫等各項措施。
(8)各種易燃、易爆物品出入倉庫必須嚴格執行驗收和發放手續和嚴格控制
存量。
連鎖酒店住宿登記安全管理制度
1、總臺接待員負責接待旅客住宿登記工作,每天24小時當班服務。
2、所有中、外旅客必須憑有效身份證件如實填寫旅客住宿登記單,登記合
格率100機
3、對零散旅客實施登記時必須做到“三清,三核對”。
“三清”即:字跡清、登記項目清、證件檢驗清。
“三核對”即:核對旅客本人和證件照片是否相符,核對登記年齡和證件的
年齡是否相符,核對證件印章和使用年限是否有效。
4、旅行團體客人的住宿登記可由旅行社陪同或銷售代表代辦填報。
5、VIP客人可先領進房,在房內辦理登記手續或由省、市接待部門代為登
記。
6、接待員在實施住宿登記時,應負責協助公安機關切實做好有關通緝協查
核對工作,發現可疑人員采取內緊外松,先安排入住,后設法報警,避免打草驚
蛇。
7、旅客資料和公安機關下發的有關通緝協查對象應及時輸入電腦準確無誤,
以便核查。
8、接待員在辦理住宿登記的同時,應提醒旅客貴重錢財,證件可免費保管。
9、按照公安部門規定:訪客須登記,訪客時間不超過23點。
連鎖酒店貴重物品保磴安全管理制度
1、貴重物品保險箱由專人保管。
2、旅館需使用保險箱時,必須是住店旅客方可辦理使用手續,填寫保險箱
使用卡,并在卡上親筆簽名,然后將使用箱號的鑰匙交給旅客,由旅客親自將需
保管的貴重物品放入箱內后上鎖,保管人鎖另一遒鎖。
3、旅客領取被保管物品時必須驗證,親自領取。
4、旅館丟失保險箱鑰匙,應立即報告酒店店長,按規定請旅客填寫打開保
險箱委托書,在旅客面前當面撬開,損失請旅客賠償。
5、嚴禁私自配制保險箱鑰匙,空的保險箱鑰匙應集中存放妥善保管,并做
好保險箱的使用說明。
6、嚴禁存放危險品和違禁物品。
7、嚴禁總臺私用放置私人物品。
最新安全管理的規章制度第5篇
為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各項安全方針、政策、法令、規定和落實省、市
各項安全措施的指示、決議,結合單位實際情況,制定本安全制度,并檢查執行
情況。
一、單位要不定期舉行防火、防盜等日常性安全教育和法規性安全知識教育,
真正做好安全防范工作,使單位各項安全工作真正做到防患于未然。
二、全體工作人員應有高度的安全防范意識、提高警惕,嚴格遵守各項安全
規章制度,以確保單位財產及單位全體工作人員的安全。
三、各辦公室門與辦公桌的鑰匙應隨身攜帶,不得轉交他人使用。嚴禁將鑰
匙交給親友使用。
四、嚴禁在辦公室內使用電爐、酒精爐、熱得快等有隱患性的工具,確因工
作需要使用的,應符合安全操作使用要求。
五、冬季取暖應注意安全、小心謹慎,積極消除一切安全隱患,防止煤氣中
毒、火災、觸電等事故發生。
六、各辦公室應安排好節假日值班,注意及時關好門窗,檢查關閉各處電源、
及時開關電燈、電扇、電腦、飲水機等。平時下班也要加強檢查。
七、辦公室人員離開辦公室時,應將保管的柜子與辦公桌抽屋鎖上,每天下
班最后離開者應關好門、窗、櫥、柜,并關閉所有電器電源。
八、妥善保管好公、私現金及貴重物品,白天不得將貴重物品及存有現金的
包、袋等隨意置放在無關鎖的地方,謹防失竊。
九、嚴禁攜帶易燃、易爆等相關物品到辦公場地。
最新安全管理的規章制度第6篇
一、目的:
為對本公司生產經營活動中產生的危險廢物進行規范化管理,有效儲存、處
置,促進廢棄物的再生利用,改善環境衛生;控制和消除危險廢棄物引起的事故,
特制定本管理制度危險廢物規章制度危險廢物規章制度。
二、適用范圍:
本規程適用于公司在生產中所產生的危險廢棄物(報廢藥品、實驗室廢液、甲
醇空瓶)從產生至處置完畢為止的管理。
三、職責:
3.1各部門做好本部門廢棄物的收集、分類工作,并送達指定的儲存場所。
3.2工程部、綜合辦負責危險廢棄物處置監督管理。
3.3凡我公司從事與危險物品有關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制度和國家有
關規定。
四、管理制度
1.各部門應在各工序或場所設置必要數量的臨時廢物回收設施,將危險廢物
行分類收集,然后運到指定存放場所存放。
2.接觸危險廢棄物人員,需穿戴規定勞保用品,做好自身防護.
3.危險廢物儲存場所各分類標示應清楚,嚴禁將危險廢物混存。
4.危險廢物存放區應設置危險識別標志,由指定人員負責存放管理,并建立
臺賬,明確廢棄物種類或名稱、來源、進出量、管理者簽名等
5.危險廢物存放區域應放置消防設施,以防止發生緊急事件危險廢物規章制度
百科。
6.毒性危險廢物廢物儲存設施應有防止地面水、地下水、滲透水流的措施。
7.危險廢物儲存場所應定期進行清掃、清潔。
8.管理責任者要對危險廢物存放場所進行經常性的整理、整頓,避免老鼠、
蚊子、蠅螂和其他害蟲滋生。
9.任何單位及個人不得擅自轉移,處置危險廢物,特別是有害廢棄物。
10.危險廢物倉庫嚴禁閑人進入,如確需進入庫區,須經批準后在了解倉庫有
關管理規定的前提下,由倉庫工作人員帶領進入,保管員離開必須鎖好門。
11.欠置單位應具備廢物回收、處置相應的資質,并有相關證明文件。本公司
與之簽訂廢物委托處理合同并將廢物委托其處理。
12.設立專用空間并由專人負責保管以防止被錯誤取月發生危險或造成污染,
當危險廢物達到一定存放量后,由工程部與綜合辦負責聯絡合同廠商處理。
13.廢棄物的清運處理應填寫《危險廢物轉移聯單》,臼工程部與綜合辦保存。
五、應急措施
危險廢物在收集、運送、貯存、和處置過程中發生污染事故或者其他突發性
污染事故時,有關部門和個人應當立即采取防止或者減輕污染危害的措施,及時
向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居民通報情況,同時向事故發生地環保部門報告。
最新安全管理的規章制度第7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危險化學品事故,保障人民群
眾生命財產安全,保護環境,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經營和運輸的安全管理,適用本條例。
廢棄危險化學品的處置,依照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
定執行。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危險化學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蝕、爆炸、燃燒、助燃等性質,
對人體、設施、環境具有危害的劇毒化學品和其他化學品。
危險化學品目錄,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
公安、環境保護、衛生、質量監督檢驗檢疫、交通運輸、鐵路、民用航空、農業
主管部門,根據化學品危殮特性的鑒別和分類標準確定、公布,并適時調整。
第四條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應當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強
化和落實企業的主體責任。
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危險化學品的單位(以下統稱危險化學品單位)
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負責。
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具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要求的
安全條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和崗位安全責任制度,對從業人員進行
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崗位技術培訓。從業人員應當接受教育和培訓,考核合格
后上崗作業;對有資格要求的崗位,應當配備依法取得相應資格的人員。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生產、經營、使用國家禁止生產、經營、使用的危險化
學品。
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的使用有限制性規定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限制性
規定使用危險化學品。
第六條
對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實施安全監督管理的有關部
門(以下統稱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照下列規定履行職責:
(一)安監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組織確定、公布、調
整危險化學品目錄,對新建、改建、擴建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包括使用長輸管
道輸送危險化學品,下同)的建設項目進行安全條件審查,核發危險化學品安全生
產許可證、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和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并負責危險化
學品登記工作。
(二)公安機關負責危險化學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發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
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并負責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三)質檢部門負責核發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物、容器(不包括儲存危險化學
品的固定式大型儲罐,下同)生產企業的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并依法對其產品質
量實施監督,負責對進出口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實施檢驗。
(四)環保部門負責廢棄危險化學品處置的監督管理,組織危險化學品的環境
危害性鑒定和環境風險程度評估,確定實施重點環境管理的危險化學品,負責危
險化學品環境管理登記和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依照職責分工調查相關危險
化學品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負責危險化學品事故現場的應急環境監測。
(五)交通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水路運輸的許可以及運輸工具的安
全管理,對危險化學品水路運輸安全實施監督,負責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
水路運輸企業駕駛人員、船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申報人員、集裝箱裝
箱現場檢查員的資格認定。鐵路監管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鐵路運輸及其運輸工具
的安全管理。民航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航空運輸以及航空運輸企業及其運輸工具
的安全管理。
(六)衛生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毒性鑒定的管理,負責組織、協調危險化學品
事故受傷人員的醫療衛生救援工作。
(七)工商行政部門依據有關部門的許可證件,核發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
經營、運輸企業營業執照,查處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違法采購危險化學品的行為。
(A)郵政部門負責依法查處寄遞危險化學品的行為。
第七條
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進行監督檢查,可以采取下列
措施:
(一)進入危險化學品作業場所實施現場檢查,向有關單位和人員了解情況,
查閱、復制有關文件、資料;
(二)發現危險化學品事故隱患,責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
(三)對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或者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要求的設
施、設備、裝置、器材、運輸工具,責令立即停止使用;
(四)經本部門主要負責人批準,查封違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危險化學
品的場所,扣押違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的危險化學品以及用于違法
生產、使用、運輸危險化學品的原材料、設備、運輸工具;
(五)發現影響危險化學品安全的違法行為,當場予以糾正或者責令限期改正。
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進行監督檢查,監督檢查人員
不得少于2人,并應當出示執法證件;有關單位和個人對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應
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礙。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協調機制,支持、
督促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履行職責,協調、解決危險化
學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相互配合、密切協作,依法加
強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監督管理。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有權向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
管理職責的部門舉報。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接到舉報,應當
及時依法處理;對不屬于本部門職責的,應當及時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第十條
國家鼓勵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和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企業采用有利于
提高安全保障水平的先進技術、工藝、設備以及自動控制系統,鼓勵對危險化學
品實行專門儲存、統一配送、集中銷售。[1]
第二章生產、儲存安全
第十一條
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實行統籌規劃、合理布局。
國務院工信部門以及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負責危險化學品生
產、儲存的行業規劃和布局。
地方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城鄉規劃,應當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按照確保安
全的原則,規劃適當區域專門用于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
第十二條
新建、改建、擴建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建設項目(以下簡稱建設項目),
應當由安監部門進行安全條件審查。
建設單位應當對建設項目進行安全條件論證,委托具備國家規定的資質條件
的機構對建設項目進行安全評價,并將安全條件論證和安全評價的情況報告報建
設項目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安監部門;安監部門應當自收到報告之日
起45日內作出審查決定,并書面通知建設單位。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安監部門制定。
新建、改建、擴建儲存、裝卸危險化學品的港口建汲項目,由港口部門按照
國務院交通部門的規定進行安全條件審查。
第十三條
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對其鋪設的危險化學品管道設置明顯標
志,并對危險化學品管道定期檢查、檢測。
進行可能危及危險化學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業,施工單位應當在開工的7日
前書面通知管道所屬單位,并與管道所屬單位共同制定應急預案,采取相應的安
全防護措施。管道所屬單位應當指派專門人員到現場進行管道安全保護指導。
第十四條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進行生產前,應當依照《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的規定,
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
生產列入國家實行生產許可證制度的工業產品目錄的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應
當依照《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的規定,取得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
負責頒發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的部門,應當將
其頒發許可證的情況及時向同級工信部門、環保部門和公安機關通報。
第十五條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應當提供與其生產的危險化學品相符的化學品安全技術
說明書,并在危險化學品包裝(包括外包裝件)上粘貼或者拴掛與包裝內危險化學
品相符的化學品安全標簽。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化學品安全標簽所載明的內
容應當符合國家標準的要求。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發現其生產的危險化學品有新的危險特性的,應當立即
公告,并及時修訂其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化學品安全標簽。
第十六條
生產實施重點環境管理的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應當按照國務院環保部門的規
定,將該危險化學品向環境中釋放等相關信息向環保部門報告。環保部門可以根
據情況采取相應的環境風險控制措施。
第十七條
危險化學品的包裝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以及國家標準、行
業標準的要求。
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的材質以及危險化學品包裝的型式、規格、方法和
單件質量(重量),應當與所包裝的危險化學品的性質和用途相適應。
第十八條
生產列入國家實行生產許可證制度的工業產品目錄的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
器的企業,應當依照《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的規定,取得工業產品生產
許可證;其生產的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經國務院質槍部門認定的檢驗機構檢
驗合格,方可出廠銷售。
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船舶及其配載的容器,應當按照國家船舶檢驗規范進行生
產,并經海事機構認定的船舶檢驗機構檢驗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對重復使用的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使用單位在重復使用前應當進行檢
查;發現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維修或者更換。使用單位應當對檢查情況作出記
錄,記錄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九條
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或者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品儲存設施(運
輸工具加油站、加氣站除外),與下列場所、設施、區域的距離應當符合國家有關
規定:
(一)居住區以及商業中心、公園等人員密集場所;
(二)學校、醫院、影劇院、體育場(館)等公共設施;
(三)飲用水源、水廠以及水源保護區;
(四)車站、碼頭(依法經許可從事危險化學品裝卸作業的除外)、機場以及
通信干線、通信樞紐、鐵路線路、道路交通干線、水路交通干線、地鐵風亭以及
地鐵站出入口;
(五)基本農田保護區、基本草原、畜禽遺傳資源保護區、畜禽規模化養殖場
(養殖小區)、漁業水域以及種子、種畜禽、水產苗種生產基地;
(六)河流、湖泊、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
(七)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
(A)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場所、設施、區域。
已建的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或者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品儲存
設施不符合前款規定的,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監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監
督其所屬單位在規定期限內進行整改;需要轉產、停產、搬遷、關閉的,由本級
人民政府決定并組織實施。
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品儲存設施的選址,應當避開地震活動
斷層和容易發生洪災、地質災害的區域。
本條例所稱重大危險源,是指生產、儲存、使用或者搬運危險化學品,且危
險化學品的數量等于或者超過臨界量的單元(包括場所和設施)。
第二十條
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根據其生產、儲存的危險化學品的種類
和危險特性,在作業場所設置相應的監測、監控、通風、防曬、調溫、防火、滅
火、防爆、泄壓、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靜電、防腐、防泄漏以及防護圍
堤或者隔離操作等安全設施、設備,并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
定對安全設施、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保證安全設施、設備的正常使用。
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在其作業場所和安全設施、設備上設置
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第二十一條
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在其作業場所設置通信、報警裝置,并
保證處于適用狀態。
第二十二條
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應當委托具備國家規定的資質條件的機構,
對本企業的安全生產條件每3年進行一次安全評價,提出安全評價報告。安全評
價報告的內容應當包括對安全生產條件存在的問題進行整改的方案。
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應當將安全評價報售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實情
況報所在地縣級安監部門備案。在港區內儲存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應當將安全評
價報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實情況報港口部門備案。
第二十三條
生產、儲存劇毒化學品或者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的可用于制造爆炸物品的危
險化學品(以下簡稱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如實記錄其生產、儲存的劇
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數量、流向,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
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丟失或者被盜;發現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
學品丟失或者被盜的,應當立即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
生產、儲存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設置治安保衛機構,
配備專職治安保衛人員。
第二十四條
危險化學品應當儲存在專用倉庫、專用場地或者專用儲存室(以下統稱專用倉
庫)內,并由專人負責管理;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
化學品,應當在專用倉庫內單獨存放,并實行雙人收發、雙人保管制度。
危險化學品的儲存方式、方法以及儲存數量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國家有關
規定。
第二十五條
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建立危險化學品出入庫核查、登記制度。
對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儲存單位應
當將其儲存數量、儲存地點以及管理人員的情況,報所在地縣級安監部門(在港區
內儲存的,報港口部門)和公安機關備案。
第二十六條
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應當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要求,并設置明顯的標
志。儲存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專用倉庫,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
置相應的技術防范設施。
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對其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的安全設施、設備定期
進行檢測、檢驗。
第二十七條
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轉產、停產、停業或者解散的,應當采取有效
措施,及時、妥善處置其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儲存設施以及庫存的危險化學品,
不得去弁危險化學品;處置方案應當報所在地縣級安監部門、工信部門、環保部
門和公安機關備案。安監部門應當會同環保部門和公安機關對處置情況進行監督
檢查,發現未依照規定處置的,應當責令其立即處置。【1】
第三章使用安全
第二十八條
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其使用條件(包括工藝)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
規定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要求,并根據所使用的危險化學品的種類、危險特
性以及使用量和使用方式,建立、健全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和安
全操作規程,保證危險化學品的安全使用。
第二十九條
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并且使用量達到規定數量的化工企業(.屬于危險化學
品生產企業的除外,下同),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
可證。
前款規定的危險化學品使用量的數量標準,由國務院安監部門會同國務院公
安部門、農業部門確定并公布。
第三十條
申請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的化工企業,除應當符合本條例第二十八條
的規定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所使用的危險化學品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
(二)有安全管理機構和專職安全管理人員;
(三)有符合國家規定的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和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
備;
(四)依法進行了安全評價。
第三十一條
申請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的化工企業,應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
政府安監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其符合本條例第三十條規定條件的證明材料。設
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監部門應當依法進行審查,自收到證明材料之日起45日內作
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予以批準的,頒發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不
予批準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安監部門應當將其頒發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的情況及時向同級環保部
門和公安機關通報。
第三十二條
本條例第十六條關于生產實施重點環境管理的危險化學品的企業的規定,適
用于使用實施重點環境管理的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企業;第二十條、第二十一
條、笫二十三條笫一款、第二十七條關于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的規定,
適用于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第二十二條關于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企業的
規定,適用于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企業。[1]
第四章經營安全
第三十三條
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經營(包括倉儲經營,下同)實行許可制度。未經許可,任
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危險化學品。
依法設立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在其廠區范圍內銷售本企業生產的危險化學
品,不需要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
依照《港口法》的規定取得港口經營許可證的港口經營人,在港區內從事危險
化學品倉儲經營,不需要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
第三十四條
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經營場所,儲存危險化學品的,還應當有
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儲存設施;
(二)從業人員經過專業技術培訓并經考核合格;
(三)有健全的安全管理規章制度;
(四)有專職安全管理人員;
(五)有符合國家規定的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和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
備;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十五條
從事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經營的企業,應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
人民政府安監部門提出申請,從事其他危險化學品經營的企業,應當向所在地縣
級安監部門提出申請(有儲存設施的,應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監部門
提出申請)。申請人應當提交其符合本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條件的證明材料。設區
的市級人民政府安監部門或者縣級安監部門應當依法進行審查,并對申請人的經
營場所、儲存設施進行現場核查,自收到證明材料之日起3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
予批準的決定。予以批準的,頒發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正;不予批準的,書面通
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監部門和縣級安監部門應當將其頒發危險化學品經營
許可證的情況及時向同級環保部門和公安機關通報。
申請人持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向工商行政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后,方可從事
危險化學品經營活動。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經營危險化學品還需要經
其他有關部門許可的,申請人向工商行政部門辦理登記手續時還應當持相應的許
可證件。
第三十六條
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儲存危險化學品的,應當遵守本條例笫二章關于儲存危
險化學品的規定。危險化學品商店內只能存放民用小包裝的危險化學品。
第三十七條
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不得向未經許可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
采購危險化學品,不得經營沒有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或者化學品安全標簽的危
險化學品。
第三十八條
依法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危險化
學品經營許可證的企業,憑相應的許可證件購買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
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憑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證購買易制爆危險化學品。
前款規定以外的單位購買劇毒化學品的,應當向所在地縣級公安機關申請取
得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購買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應當持本單位出具的合法
用途說明。
個人不得購買劇毒化學品(屬于劇毒化學品的農藥除外)和易制爆危險化學品。
第三十九條
申請取得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申請人應當向所在地縣級公安機關提交下
列材料:
(一)營業執照或者法人證書(登記證書)的復印件;
(二)擬購買的劇毒化學品品種、數量的說明;
(三)購買劇毒化學品用途的說明;
(四)經辦人的身份證明。
縣級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前款規定的材料之日起3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于
批準的決定。予以批準的,頒發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不予批準的,書面通知
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制定。
第四十條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經營企業銷售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
學品,應當查驗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相關許可證件或者證明
文件,不得向不具有相關許可證件或者證明文件的單位銅售劇毒化學品、易制爆
危險化學品。對持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購買劇毒化學品的,應當按照許可證載
明的品種、數量銷售。
禁止向個人銷售劇毒化學品(屬于劇毒化學品的農藥除外)和易制爆危險化學
品。
第四十一條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經營企業銷售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應當
如實記錄購買單位的名稱、地址、經辦人的姓名、身份正號碼以及所購買的劇毒
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品種、數量、用途。銷售記錄以及經辦人的身份證
明復印件、相關許可證件復印件或者證明文件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年。
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銷售企業、購買單位應當在銷售、購買后
5日內,將所銷售、購買的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品種、數量以及流
向信息報所在地縣級公安機關備案,并輸入計算機系統。
第四十二條
使用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單位不得出借、轉讓其購買的劇毒化
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因轉產、停產、搬遷、關閉等確需轉讓的,應當向具
有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相關許可證件或者證明文件的單位轉
讓,并在轉讓后將南關情況及時向所在地縣級公安機關報告。[1]
第五章運輸安全
第四十三條
從事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水路運輸的,應當分別依照有關道路運輸、水路
運輸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取得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許可、危險貨物水路運輸
許可,并向工商行政部門辦理登記手續。
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水路運輸企業應當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
第四十四條
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水路運輸企業的駕駛人員、船員、裝卸管理人員、
押運人員、申報人員、集裝箱裝箱現場檢查員應當經交通部門考核合格,取得從
業資格。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交通部門制定。
危險化學品的裝卸作業應當遵守安全作業標準、規程和制度,并在裝卸管理
人員的現場指揮或者監控下進行。水路運輸危險化學品的集裝箱裝箱作業應當在
集裝箱裝箱現場檢查員的指揮或者監控下進行,并符合積載、隔離的規范和要求;
裝箱作業完畢后,集裝箱裝箱現場檢查員應當簽署裝箱證明書。
第四十五條
運輸危險化學品,應當根據危險化學品的危險特性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
并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和應急救援器材。
用于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應當封口嚴密,能夠防止危險化學
品在運輸過程中因溫度、濕度或者壓力的變化發生滲漏、灑漏;槽罐以及其他容
器的溢流和泄壓裝置應當設置準確、起閉靈活。
運輸危險化學品的駕駛人員、船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申報人員、
集裝箱裝箱現場檢查員,應當了解所運輸的危險化學品的危險特性及其包裝物、
容器的使用要求和出現危卷情況時的應急處置方法。
第四十六條
通過道路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托運人應當委托依法取得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許
可的企業承運。
第四十七條
通過道路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應當按照運輸車輛的核定載質量裝載危險化學
品,不得超教。
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應當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安全技術條件,并按照國家有
關規定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應當懸掛或者噴涂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警示標志。
第四十八條
通過道路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應當配備押運人員,弁保證所運輸的危險化學
品處于押運人員的監控之下。
運輸危險化學品途中因住宿或
溫馨提示
- 1. 本站所有資源如無特殊說明,都需要本地電腦安裝OFFICE2007和PDF閱讀器。圖紙軟件為CAD,CAXA,PROE,UG,SolidWorks等.壓縮文件請下載最新的WinRAR軟件解壓。
- 2. 本站的文檔不包含任何第三方提供的附件圖紙等,如果需要附件,請聯系上傳者。文件的所有權益歸上傳用戶所有。
- 3. 本站RAR壓縮包中若帶圖紙,網頁內容里面會有圖紙預覽,若沒有圖紙預覽就沒有圖紙。
- 4. 未經權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將文件中的內容挪作商業或盈利用途。
- 5. 人人文庫網僅提供信息存儲空間,僅對用戶上傳內容的表現方式做保護處理,對用戶上傳分享的文檔內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編輯,并不能對任何下載內容負責。
- 6. 下載文件中如有侵權或不適當內容,請與我們聯系,我們立即糾正。
- 7. 本站不保證下載資源的準確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時也不承擔用戶因使用這些下載資源對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傷害或損失。
最新文檔
- 計算機四級軟件測試中的核心問題分析試題及答案
- 公司大廈食堂管理制度
- 公司債券債務管理制度
- 培訓機構鑒定管理制度
- 數據庫數據分析報告撰寫試題及答案
- 嵌入式系統開發與應用試題及答案
- 學校文具倉庫管理制度
- 信息系統監理師考試內容解析試題及答案
- 軟件項目中的測試溝通試題及答案
- 公司財務用章管理制度
- 英語定位紙模板
- IPQC巡檢知識課件
- eras在婦科圍手術
- 價格認定規定培訓課件
- 創業計劃書九大要素
- 《肺癌的診治指南》課件
- 機關干部反邪教知識講座
- 2024年新興際華投資有限公司招聘筆試參考題庫含答案解析
- (決勝小升初)北京市六年級下冊數學重點學校分班考試卷(通用版 )
- MSOP(測量標準作業規范)測量SOP
- 資產評估學教程(第八版)習題及答案 喬志敏
評論
0/150
提交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