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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幼兒園租賃四家分園教學場所合同編號:__________一、合同主體1.1出租方信息出租方為(公司/個人名稱),其注冊地址為(地址),聯系電話為(聯系方式),是四家分園教學場所的合法所有者或有權出租者。1.2承租方信息承租方為(幼兒園名稱),地址位于(地址),聯系電話為(聯系方式),具備合法辦學資格,有權租賃相關教學場所用于開展幼兒園教學業務。二、租賃物描述2.1四家分園教學場所基本情況(1)第一家分園教學場所位于(具體地址),建筑面積為(X)平方米,場地內包含(X)間教室、(X)間活動室、(X)間辦公室等基本空間布局。(2)第二家分園教學場所位于(具體地址),建筑面積(X)平方米,有適合幼兒活動的室外場地(X)平方米,園內建筑結構穩固,具備良好的采光和通風條件。(3)第三家分園教學場所位于(具體地址),該場所為(X)層建筑,每層的功能分區明確,總共可容納(X)名幼兒就讀,且周邊環境安全、安靜,適宜幼兒學習與生活。(4)第四家分園教學場所位于(具體地址),場地內配備有獨立的幼兒衛生間(數量),廚房設施(簡單描述設施情況),且消防設施齊全,符合當地教育部門及消防部門對于幼兒園場所的要求。2.2附屬設施與設備(1)四家分園教學場所內均配備基本的教學設備,如桌椅、黑板、多媒體教學設備(如投影儀、電視等),這些設備在租賃開始時應處于可正常使用狀態。(2)照明設備、空調系統、消防設備等公共設施也一并提供給承租方使用,出租方有義務保證這些設施的正常運行。(3)場所內的游樂設施,如滑梯、秋千等,出租方應保證其安全性,在租賃期間,承租方有維護和合理使用的責任。三、租賃用途3.1明確用于幼兒園教學活動(1)承租方租賃該四家分園教學場所僅用于開展幼兒園的正常教學活動,包括但不限于幼兒的課程教學、游戲活動、藝術創作等。(2)不得將租賃場所用于任何非法活動或與幼兒園教學無關的商業活動,如未經許可的產品推銷、成人培訓等。(3)承租方應按照當地教育部門的規定和要求,合理規劃教學場地的使用,保證幼兒的學習和生活環境符合相關標準。四、租賃期限4.1起始日期本租賃合同的起始日期為(具體日期),自該日起,承租方有權合法使用租賃的四家分園教學場所。4.2終止日期租賃終止日期為(具體日期),在終止日期到達時,承租方應按照合同約定歸還租賃場所。4.3續租條款(1)在租賃期限屆滿前(X)個月,承租方有權向出租方提出續租請求。(2)出租方應在收到續租請求后的(X)個工作日內給予答復。如果出租方同意續租,雙方應在原租賃合同基礎上,重新協商租金及其他相關條款,并簽訂續租協議。(3)如果出租方不同意續租,承租方應在租賃期限屆滿時,按時騰空并歸還租賃場所。五、租金及支付方式5.1租金金額(每家分園)(1)第一家分園的月租金為(X)元,此租金金額根據該分園的地理位置、建筑面積、設施設備等因素綜合確定。(2)第二家分園的月租金為(X)元,考慮到其周邊環境及園內的特殊設施等情況。(3)第三家分園的月租金為(X)元,租金定價依據當地的市場行情以及該分園的規模和設施狀況。(4)第四家分園的月租金為(X)元,綜合其場地條件和配套設施確定。5.2租金遞增方式(1)租金每(X)年遞增(X)%。遞增的目的在于適應市場物價上漲和租賃場所可能的增值情況。(2)租金遞增的計算基礎為上一年度的租金金額,例如,若第一年租金為10000元,按照每兩年遞增5%的方式,第三年的租金則為10000×(15%)=10500元。5.3支付周期與日期(1)租金的支付周期為(月/季/半年/年)。(2)如果支付周期為月付,承租方應在每個月的(具體日期)前支付當月租金;若為季付,則應在每個季度開始前的(具體日期)支付當季租金;半年付或年付以此類推。5.4支付方式承租方可以通過(銀行轉賬/支票等方式)支付租金。在采用銀行轉賬方式時,應將租金轉至出租方指定的銀行賬戶。出租方在收到租金后,應及時向承租方提供租金收據。六、保證金6.1保證金金額(每家分園)(1)第一家分園的保證金金額為(X)元,此金額相當于(X)個月的租金,用于保障出租方的權益,防止承租方在租賃期間出現違約行為。(2)第二家分園的保證金為(X)元,計算方式與第一家分園相同。(3)第三家分園的保證金為(X)元,根據其租金水平和租賃風險等因素確定。(4)第四家分園的保證金為(X)元,旨在保證承租方在租賃期間遵守合同約定。6.2保證金的退還條件(1)在租賃期滿,承租方按照合同約定歸還租賃場所,且無任何違約行為(包括但不限于拖欠租金、損壞租賃場所及其附屬設施等)的情況下,出租方應在(X)個工作日內將保證金全額退還給承租方。(2)如果承租方在租賃期間有輕微違約行為,如逾期支付租金但在合理期限內補齊,出租方可以在扣除相應的違約金(違約金金額應根據實際造成的損失確定)后,將剩余保證金退還給承租方。(3)若承租方存在嚴重違約行為,如擅自改變租賃場所用途、對租賃場所造成重大損壞等,出租方有權沒收全部保證金,并追究承租方的違約責任。七、場所的使用與維護7.1承租方的使用權利與限制(1)承租方在租賃期間享有對四家分園教學場所的合法使用權,包括但不限于合理安排教學活動、使用附屬設施設備等權利。(2)但是承租方不得擅自改變場所的結構和用途。如需進行小規模的布局調整,應事先書面通知出租方,并在得到出租方書面同意后方可實施。(3)承租方應合理使用場所內的設施設備,不得故意損壞或過度使用。對于因正常損耗而需要維修或更換的設備,應及時通知出租方。(4)在租賃期間,承租方不得將租賃場所轉租給第三方,除非經過出租方的書面同意。7.2出租方的維護義務(1)出租方有義務保證租賃場所及其附屬設施設備在租賃開始時處于正常的可使用狀態。如果存在潛在的安全隱患或設施設備故障,應在承租方入住前進行修復或更換。(2)在租賃期間,出租方應負責租賃場所的主體結構(如房屋建筑的承重墻、地基等)的維護和修繕工作,保證其安全性。(3)對于因不可抗力(如自然災害)導致的租賃場所損壞,出租方應在合理時間內進行修復,以保證承租方的正常使用,但修復費用應根據合同約定或相關法律規定確定承擔方。7.3承租方的維護責任(1)承租方應負責租賃場所內除主體結構之外的日常維護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室內裝修、家具設備的保養等。(2)對于在使用過程中發覺的非主體結構的損壞或故障,如水電設備故障、門窗損壞等,承租方應及時進行維修或通知出租方安排維修,并承擔相應的維修費用(如果合同約定由承租方承擔)。(3)在租賃期滿時,承租方應將租賃場所及其附屬設施設備以良好的狀態(正常損耗除外)歸還給出租方。如果存在損壞或丟失的情況,承租方應負責修復或賠償。八、裝修與改造8.1裝修與改造的許可(1)承租方如需對租賃場所進行裝修或改造,必須事先向出租方提交書面的裝修或改造方案,包括但不限于裝修風格、改造內容、預計工期等詳細信息。(2)出租方應在收到方案后的(X)個工作日內給予答復。如果出租方同意裝修或改造方案,雙方應簽訂補充協議,明確裝修或改造過程中的相關權利和義務。(3)未經出租方書面同意,承租方不得擅自進行任何裝修或改造活動。8.2裝修與改造的范圍(1)裝修與改造的范圍應僅限于滿足幼兒園教學活動的需要,如教室的美化、創設適合幼兒活動的功能區等。(2)不得對租賃場所的主體結構進行破壞或改變,如拆除承重墻、改變建筑外立面等。(3)對于涉及到消防、水電等安全設施的裝修或改造,必須符合相關的安全規范和標準,并在施工前取得相關部門的批準(如有需要)。8.3裝修與改造的歸屬(1)在租賃期間,由承租方出資進行的裝修或改造部分,在租賃期滿時,若不影響租賃場所的正常使用且出租方不需要恢復原狀的情況下,可由雙方協商處理。(2)如果出租方要求承租方恢復租賃場所原狀,承租方應承擔恢復原狀的費用。(3)若因承租方的裝修或改造行為導致租賃場所價值提升,在雙方協商一致的情況下,出租方可以給予承租方適當的補償,但補償金額應根據實際提升的價值確定。九、保險9.1保險責任的劃分(1)出租方應負責購買租賃場所的財產保險,以保障租賃場所及其附屬設施設備因自然災害、意外等原因造成的損失。(2)承租方應負責為其在租賃場所內的自有財產(如教學設備、辦公用品等)購買保險,以防范可能的風險。(3)對于因承租方的過錯導致租賃場所及其附屬設施設備受損的情況,承租方應承擔賠償責任,若涉及保險理賠,承租方應積極配合出租方辦理相關手續。9.2保險種類與要求(1)出租方購買的財產保險應包括但不限于火災險、水災險、盜竊險等常見險種,保險金額應足以覆蓋租賃場所及其附屬設施設備的重置價值。(2)承租方購買的保險應根據其自有財產的性質和價值選擇合適的險種,如財產綜合險、設備損壞險等,并保證保險金額能夠保障其財產的損失補償。(3)雙方應在合同簽訂后的(X)個工作日內,向對方提供保險單的副本,以供對方查閱和存檔。十、合同的解除與終止10.1解除與終止的條件(1)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本租賃合同。在協商解除時,雙方應簽訂解除協議,明確解除后的相關事宜,如租金的結算、保證金的退還等。(2)如果承租方未按照合同約定支付租金,逾期超過(X)天,出租方有權解除合同,并要求承租方承擔違約責任。(3)若承租方擅自改變租賃場所用途、轉租租賃場所或者對租賃場所及其附屬設施設備造成重大損壞,出租方有權解除合同,沒收保證金,并要求承租方賠償損失。(4)當出租方未能按照合同約定提供可正常使用的租賃場所,或者出租方的違約行為嚴重影響承租方的正常教學活動,承租方有權解除合同,并要求出租方承擔違約責任。(5)在租賃期限屆滿時,本合同自然終止。10.2解除與終止的程序(1)無論是哪一方提出解除合同,均應提前(X)天書面通知對方。通知中應明確解除合同的原因、解除的日期以及相關的要求。(2)在接到解除通知后,雙方應在(X)個工作日內進行協商,確定解除合同后的具體事宜,如財產的清點、交接等。(3)如果雙方無法就解除合同后的事宜達成一致意見,可以通過法律途徑解決。10.3解除與終止后的財產處理(1)在合同解除或終止后,承租方應在(X)天內騰空并歸還租賃場所及其附屬設施設備。(2)對于承租方在租賃場所內的自有財產,應在合理期限內自行搬走。如果逾期未搬走,出租方有權按照遺棄物處理,但應事先通知承租方。(3)如果租賃場所及其附屬設施設備在租賃期間存在損壞的情況,承租方應按照合同約定進行修復或賠償。十一、違約責任11.1出租方的違約責任(1)若出租方未能按照合同約定提供可正常使用的租賃場所,應按照承租方已支付的租金金額的(X)%向承租方支付違約金,并盡快修復租賃場所,以保證承租方的正常使用。(2)如果出租方擅自解除合同,除應退還承租方已支付的租金和保證金外,還應按照剩余租賃期限內租金總額的(X)%向承租方支付違約金,并賠償承租方因此遭受的損失,包括但不限于尋找新場地的費用、搬遷費用等。(3)出租方未履行其應盡的維護義務,導致租賃場所及其附屬設施設備損壞,影響承租方的正常使用,應承擔相應的維修費用,并按照給承租方造成的實際損失進行賠償。11.2承租方的違約責任(1)若承租方未按照合同約定支付租金,每逾期一天,應按照未支付租金金額的(X)%向出租方支付滯納金。逾期超過(X)天的,除支付滯納金外,出租方有權解除合同,沒收保證金,并要求承租方支付剩余租賃期限內租金總額的(X)%作為違約金。(2)承租方擅自改變租賃場所用途或轉租租賃場所,出租方有權解除合同,沒收保證金,并要求承租方按照剩余租賃期限內租金總額的(X)%向出租方支付違約金,同時承租方應恢復租賃場所原狀或賠償出租方因此遭受的損失。(3)如果承租方對租賃場所及其附屬設施設備造成損壞,應負責修復或按照實際損失進行賠償。若因承租方的過錯導致第三方索賠,承租方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11.3違約賠償計算方式(1)違約賠償的計算應根據實際造成的損失為基礎,包括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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