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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繼承編解讀目錄CONTENTS《民法典》繼承編概述死亡順序推定規則的理解與適用遺產的范圍:網絡虛擬財產的繼承規則繼承權的喪失與恢復01020304目錄CONTENTS代位繼承制度的調整共同遺囑、遺囑信托的法律適用遺囑形式的更新遺產管理人05060708遺產債務的清償規則09《民法典》繼承編概述01繼承編編纂的指導思想:適應新時代發展,保護私主體權益一、《繼承法》的歷史背景和局限(一)時代背景1.1984年黨的十二屆三中全會通過《中共中央關于經濟體制改革的決定》,提出計劃經濟是公有制基礎上的有計劃的商品經濟。2.八二憲法恢復“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和繼承權”,私有財產法律制度尚不健全,民眾私有財產有限,繼承法律關系簡單(二)特定歷史環境在《繼承法》中的典型體現1.遺產范圍上的限制:生產資料例外屬于遺產、2.遺產保管和分割規定相對簡單,沒有遺產管理人、遺囑執行人、遺產清單、遺產清算等制度設計3.以“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的繼承權”

為立法目的,較少兼顧非親屬的第三人(債權人)利益(二)繼承編作出的回應1、尊重被繼承人遺囑自由,保障私人主體權益(1)遺產范圍的概括式規定(2)擴大法定繼承人范圍:擴大代位繼承人(3)完善繼承權喪失與恢復制度(4)增加遺囑形式,完善遺囑修改規則,增設遺囑信托(5)完善遺贈撫養協議(6)正式確立轉繼承制度2、平衡兼顧繼承人與遺產債權人利益(1)增設遺產管理人制度(2)完善遺產債務清償及繳納稅款規則繼承編立法過程中的爭議焦點1、遺產的范圍:消極財產、死亡賠償金、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等2、增設歸扣制度3、法定繼承人范圍的調整:三親等繼承人、喪偶兒媳女婿、繼子女4、法定繼承順序的調整:父母與配偶5、遺囑自由的擴張與限制:后位繼承、遺囑繼承協議、特留份直接繼承間接繼承遺產范圍積極財產+消極財產積極財產遺產權屬繼承開始后遺產所有權轉移清償債務后轉移遺產所有權債務清償有條件的限定繼承、無限繼承限定繼承遺產范圍:是否包括消極財產1.消極財產:被繼承人生前所負債務2.直接繼承與間接繼承直接繼承:指繼承開始后,被繼承人的財產權利和財產義務直接轉歸于繼承人的制度間接基礎:繼承開始后,遺產不直接歸屬于繼承人,而是由遺產管理人或者其他法定清算機關清算,然后將剩余的凈財產分配給繼承人3.我國現行法:直接繼承+僅限積極財產+無條件的限定繼承10歸扣制度1.歸扣制度,是指被繼承人生前對繼承人的贈與或應繼承份預付,在遺產分割時應計入遺產,作為應繼份的基數,并從其應繼份中扣除的制度2.

歸扣制度的起源“倘父給予其妾所生之女嫁妝,并為之擇配,立有蓋章的文書,則父死之后,她不得再從父之家產中取得其份額”——《漢謨拉比法典》3.歸扣制度的目的:維持子股平衡4.歸扣的范圍:生前對法定繼承人所作的特種贈與,視為遺產預支特種贈與。典型:結婚、分居、營業、超標準的職業培訓費用等所為的贈與法定繼承人的范圍1.現行法規定存在的問題:范圍過窄,無法定繼承人的情況增多(1)法定繼承人只包括兩個親等以內的血親,在比較法上范圍最小(2)計劃生育政策導致家庭親屬數量減少2.建議:增加三親等以內的親屬為第三順位繼承人3.爭論:喪偶兒媳、女婿是否可以作為法定繼承人?反對:及無血親有無殷勤;違反子股平衡;遺產外流建議:通過遺產酌給請求權解決法定繼承的順序爭論:父母調整至第二順序繼承人,同時將配偶設置為無固定順序繼承人反對:不利于遺產向本支的晚輩進行傳遞,可能流向旁支;應區分贍養義務和遺產繼承的關系。支持:與我國國情不符,父母向子女輸送財產成為常態;老齡化社會下,指望孫子女和配偶盡贍養義務過于理想化遺囑自由的擴張與限制(一)后位繼承1、概念:后位繼承是遺囑繼承人(前位繼承人)在按遺囑繼承遺產后按照被繼承人的指定應于某時刻將遺產移交給另外的人(后位繼承人)的繼承制度。2、目的:擴大被繼承人的遺囑自由,限制繼承人處置遺產的自由例:再婚老年夫妻,在保障身后配偶生存權益的同時,在本家族內傳承遺產3、爭議:被繼承人對于遺產的控制力能延續至何時?肯定說:后位繼承屬于遺囑自由范疇(如實現隔代傳承),類似于附條件的遺囑否定說:與物權理論相悖;不利于交易安全和效率遺囑自由的擴張與限制(二)遺囑繼承協議1、概念:指繼承人與被繼承人達成的關于贍養被繼承人以及遺產繼承的協議。類似于繼承人與被繼承人之間的“遺贈撫養協議”2、爭議:是否影響法定贍養義務否定說:繼承協議可能破壞法定贍養義務的履行肯定說:尊重私人主體之間的意思自治;有助于調動撫養義務人的積極性,促使其實際履行撫養義務(三)特留份制度1、遺囑自由的必要限制“不能把死亡者赤裸裸的直接任性建立為立遺囑權的原則,尤其如果這種人性違反了家庭的實體性的法。”——黑格爾(1)平衡遺囑人意愿與近親屬利益的保護:如保障法定撫養義務的履行(2)維護社會公共道德和公序良俗2、特留份的性質與目的(1)特留份為遺產的法定繼承份,非繼承人不得享有(2)通過對遺囑自由的限制達到對法定繼承人的保護目的。特留份不得以遺囑方式取消,但仍可能喪失或拋棄。3、特留份的理論基礎(1)遺產構成說:遺產的取得得益于社會、家庭和個人三方面的因素,在處分方面分別對應遺產稅、特留份和遺囑自由的制度安排(2)撫養義務說:家庭成員之間有相互撫養的義務,轉化為特留份(3)遺囑自由的必要限制:平衡遺囑人與近親屬的利益;法定義務、社會公共道德等4、特留份的制度安排(1)特留份權利人的范圍:僅限于兩親等范圍內的親屬(2)特留份的份額:個別特留主義:以各法定繼承人的法定應繼份為基數,按其應繼份的一定比例確定特留份全體特留主義:以被繼承人的遺產總值為基數,將一定比例的遺產確定為特留份死亡順序推定規則的理解與適用02民法典

繼承法&司法解釋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條

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繼承法》第二條

繼承的開始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相互有繼承關系的數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難《繼承法解釋》以確定死亡時間的,推定沒有其他繼承人的人2.相互有繼承關系的幾個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先死亡。都有其他繼承人,輩份不同的,推定如不能確定死亡先后時間的,推定沒有繼承人長輩先死亡;輩份相同的,推定同時死亡,相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繼承人的,如幾互不發生繼承。個死亡人輩份不同,推定長輩先死亡;幾個死亡人輩份相同,推定同時死亡,彼此不發生繼承,由他們各自的繼承人分別繼承。規范目的:確定死亡(繼承開始)的時間1、確定遺產范圍2、確定繼承人和受遺贈人范圍3、確定遺產繼承規則4、遺產的歸屬因繼承發生變動5、遺囑執行人開始履行遺產管理人職責確定死亡時間的一般規則1、自然人的死亡時間:以死亡證明記載的時間為準;沒有死亡證明的,以戶籍登記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記記載的時間為準;有其他證據足以推翻以上記載時間的,以該證據證明的時間為準。2、自然死亡:應結合呼吸斷絕、脈搏消失、心跳停止等因素,綜合判斷自然人的死亡時間。2、宣告死亡:以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判決作出之日為準;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發生之日視為死亡的日期。遺產的范圍:網絡虛擬財產的繼承規則03民法典繼承法&司法解釋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繼承法》第三條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五)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六)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繼承法解釋》公民可繼承的其他合法財產包括有價證券和履行標的為財物的債權等。承包人死亡時尚未取得承包收益的,可把死者生前對承包所投入的資金和所付出的勞動及其增值和孳息,由發包單位或者接續承包合同的人合理折價、補償,其價額作為遺產。遺產范圍的劃定方式從列舉式改為了“一般規定+除外規則”的概括式,可以更好的適應因經濟發展、技術進步以及法律制度調整而不斷涌現的新型財產類型消除了《繼承法》在遺產范圍界定上遺留的計劃經濟色彩遺產范圍的界定標準財產性:遺產僅指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財產權利,不涉及對身份權和人身權的繼承私有性:能夠作為遺產的財產,應是被繼承人的個人財產,不能將其與他人共有的財產全部當成遺時間性:遺產的范圍以被繼承人的死亡為劃分時點,凡是被繼承人死亡時尚未獲得,或者已經作出處分的財產,均不屬于遺產之列合法性:能夠作為遺產的個人財產必須是來源合法的財產,被繼承人通過非法手段取得的財產,不能通過繼承發生權利變動的效果27網絡虛擬財產的繼承規則(一)如何理解《民法典》第127條中的網絡虛擬財產?(二)網絡虛擬財產的類型劃分:以法律關系為標準序號典型形態法律關系繼承規制1比特幣權利人與比特幣是“人對物”的法律關系比特幣具有可支配性類物權繼承2網店、網游裝備、社交賬號產生于權利人與網絡服務提供者的合同關系不能脫離特定網絡服務提供者獨立存在例:封號法律糾紛類債權繼承具有人身專屬性的不能繼承網絡服務提供者應提供技術和程序保障3電子郵件、云盤中存儲的文件不產生于權利人與網絡服務提供者的合同關系依托于網絡服務提供者提供的服務存在可以通過復制等技術手段,脫離特定網絡服務提供者獨立存在類物權繼承網絡服務提供者應提供技術和程序保障(三)保護隱私是否構成影響繼承的理由?案例:2012年,德國一名15歲的少女因鐵路事故死亡。鐵路司機認為,事故是少女自殺所導致的,給其造成了嚴重的精神創傷,因此向死者的父母提起精神損害賠償。死者的父母希望通過訪問女兒的Facebook賬號,從中了解女兒是否有自殺傾向,作為應訴的證據。但當其使用賬號密碼登陸時,發現該賬號已無法查看通訊內容。死者的父母請求Facebook恢復賬號。Facebook以保護死者及其社交好友的隱私為由,拒絕恢復賬號。死者的父母以繼承人的身份,向法院提起訴訟。分析:(1)允許繼承人訪問隱私信息是否構成對逝者隱私權的侵害?逝者無民事權利能力,不享有隱私權(第13條)保護死者人格利益的目的,是保護生者的人格尊嚴和社會公共利益(第994條)(2)允許繼承人訪問隱私信息是否構成對其他網絡用戶(如發信方)隱私權的侵害?收件人的繼承人看到信件內容,屬于發信人的合理預期(第1032條)隱私權并非是絕對的,當出現權利沖突時,需要承受必要的克減(3)區分社交賬號與社交賬號內存儲的信息,適用不同的繼承規則繼承權的喪失與恢復04民法典繼承法&司法解釋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

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三)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四)偽造、篡改、隱匿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五)以欺詐、脅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者撤回遺囑,情節嚴重。繼承人有前款第三項至第五項行為,確有悔改表現,被繼承人表示寬恕或者事后在遺囑中將其列為繼承人的,該繼承人不喪失繼承權。受遺贈人有本條第一款規定行為的,喪失受遺贈權。《繼承法》第七條

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三)遺棄被繼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四)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的。《繼承法解釋》繼承人有繼承法第七條第(一)項或第(二)項所列之行為,而被繼承人以遺囑將遺產指定由該繼承人繼承的,可確認遺囑無效,并按繼承法第七條的規定處理。繼承人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或者遺棄被繼承人的,如以后確有悔改表現,而且被虐待人、被遺棄人生前又表示寬恕,可不確認其喪失繼承權。繼承權的喪失(一)繼承權喪事制度的規范目的1、維持社會最基本的公平正義和人倫道德2、保護其他繼承人,避免遺產繼承秩序發生混亂3、保障被繼承人的遺囑自由不受侵犯(二)繼承權喪失的法定事由1、故意殺害被繼承人主觀上具有剝奪被繼承人生命的故意,且在客觀上實施了加害行為不論出于何種目的,不論既遂還是未遂,不論是主犯還是從犯,均應確認其喪失繼承權2、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只有以爭奪遺產為目的殺害其他繼承人時,才產生喪失繼承權的法律效果,故適用范圍有所限縮“其他繼承人”的范圍:是否包括繼承順序在后的繼承人?3、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遺棄:繼承人有扶養能力和扶養條件而對于缺乏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的被繼承人拒不履行扶養義務,導致其生活陷入危難或困境之中,并不一定需要達到構成犯罪的程度。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虐待,指對被繼承人的身體或精神進行摧殘或折磨,如打罵、凍餓、限制人身自由、不提供基本醫療條件、強迫從事體力勞動等。情節是否嚴重,需要根據遺棄和虐待行為的時間、手段、后果和社會影響等多方面因素綜合判斷,并不一定需要達到構成犯罪的程度。被繼承人主觀上對于遺棄、虐待行為的認定,是否是繼承權喪失的必要條件?4、偽造、篡改、隱匿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主觀上故意為之,在客觀上造成了對真實遺囑發生效力的影響;繼承人變造、隱匿、篡改或銷毀的遺囑,應是被繼承人合法設立的遺囑,不包括繼承人已經撤銷或無效的遺囑。情節嚴重,應主要考慮對遺產分配結果的改變,是否嚴重違背被繼承人的意愿,以及是否給其他繼承人的合法權益造成嚴重損害。如侵害了缺乏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難,即應構成情節嚴重。5、以欺詐、脅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者撤回遺囑,情節嚴重繼承人實施欺詐、脅迫等行為的對象是被繼承人,通過對被繼承人的行為進行干涉,達到侵害其遺囑自由的目的。繼承人實施上述行為的目的,不以圖利自己為限,為他人牟利或者單純為損害被繼承人的利益亦均有可能情節嚴重,首先應考察欺詐、脅迫行為本身的惡劣程度,以及該行為對被繼承人造成影響的持續性;若被繼承人在生前沒有機會改變遺囑,還應考察欺詐、脅迫行為對遺產分配結果造成的實際影響。(二)繼承權喪失的法律效力1、當然喪失。一旦喪失繼承權的法定事由發生,繼承人即當然喪失繼承權,無需被繼承人單獨提出主張或經司法確認。2、自始喪失。無論法定事由發生在繼承開始前還是開始后,承權喪失的法律效力均應溯及至繼承開始之時。3、只針對特定被繼承人喪失繼承權,不妨礙對其他被繼承人所享有的繼承權4、絕對喪失和相對喪失:以是否可恢復為區分標準立法爭議:繼承權絕對喪失對于遺囑自由的限制支持:第一,殺害被繼承人或其他繼承人的行為,不僅嚴重違背倫理道德,也對社會公共秩序和公序良俗造成嚴重威脅第二,可能引發其他繼承人的強烈不滿與擔憂反對:第一,繼承法作為私法規則,應最大程度尊重和保障被繼承人對于私有財產的處分自由;第二,現實生活具有復雜性,即便是故意殺人也有不同情節,一律絕對喪失過于僵硬第三,可能造成遺產無人繼承繼承權的恢復(繼承寬宥制度)(一)設置繼承寬宥制度的理由:尊重被繼承人的自主意愿;促使家庭關系重歸和諧(二)恢復繼承權的構成要件1、確有悔改表現。指繼承人既在主觀上意識到了自己行為的錯誤,也在客觀上有后悔改正的行為,主動糾正過往錯誤行為造成的后果。對確有悔改表現存留的爭議2、被繼承人作出寬恕繼承人的有效意思表示性質:寬恕繼承人是單方法律行為,不需要相對方做出任何意思表示便可發生法律效力形式1:針對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法定事由,作出寬恕繼承人的意思表示,口頭或書面形式均可形式2:在發生繼承權喪失的法定事由后,再次設立遺囑,將喪失繼承權的繼承人列為繼承人。(三)恢復繼承權的法律效果:自始恢復繼承權代位繼承制度的調整05民法典繼承法&司法解釋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代位繼承。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繼承法》第十一條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被代位繼承人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繼承法解釋》被繼承人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曾孫子女、外曾孫子女都可以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不受輩數的限制。被繼承人的養子女、已形成扶養關系的繼子女的生子女可代位繼承;被繼承人親生子女的養子女可代位繼承;被繼承人養子女的養子女可代位繼承;與被繼承人已形成扶養關系的繼子女的養子女也可以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或者對被繼承人盡過主要贍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其晚輩直系血親不得代位繼承。如該代位繼承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或對被繼承人盡贍養義務較多的,可適當分給遺產。代位繼承制度的核心功能維持被繼承人家族各子股之間的利益平衡符合按支繼承的基本原則,保障遺產在直系血親范圍內向下傳遞代位繼承的性質代表權說固有權說性質區別代位繼承人享有的是被代位人對被繼承人享有的繼承權代位繼承人對于被繼承人遺產的繼承,是基于其自己固有的繼承權直觀表現被代位人喪失繼承的,不產生代位繼承權被代位人喪失繼承的,不影響代位繼承人行使繼承權)固有權說更符合權利義務對等原則(孫子女與祖父母之間的撫養和繼承關系);更有利于實現子股之間的利益平衡我國立法和司法實踐長期采納代表權說代位繼承的發生原因被代位人先于被繼承人死亡是代位繼承發生的唯一原因(代表權說)爭議:被繼承人與被代位人同時死亡時,是否發生代位繼承?被代位人放棄繼承權的,不發生代位繼承的法律效果代位繼承人的范圍被代位人是被繼承人的子女的,代位繼承人包括被代位人的所有直系晚輩血親,不受代數限制,但應由與被代位人親等較近者行使代位繼承權。與被代位人的親生子女形成撫養關系的繼子女,不屬于代位繼承人被代位人是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代位繼承人是被代位人的子女(侄子女、外甥子女),僅此一代。代位繼承人的應繼份額代位人享有的應繼份額,應與被代位人在世時享有的繼承權相同當代位繼承人有數人,共同繼承被代位人的應繼份額如果代位繼承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或者對被繼承人盡過主要贍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對應第三款中的“一般”)代位繼承人的應繼份只能根據法定繼承規則確定(第1154條第(三)項)討論:如果被繼承人的子女全部先于被繼承人死亡,孫子女之間如何分配遺產?共同遺囑、遺囑信托的法律適用06民法典繼承法&司法解釋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并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托。《繼承法》第十六條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并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信托法》第八條 設立信托,應當采取書面形式。書面形式包括信托合同、遺囑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書面文件等。……第十三條 設立遺囑信托,應當遵守繼承法關于遺囑的規定。遺囑指定的人拒絕或者無能力擔任受托人的,由受益人另行選任受托人;受益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依法由其監護人代行選任。遺囑對選任受托人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共同遺囑(一)共同遺囑的概念與類型1、共同遺囑,是指兩個以上的遺囑人共同設立的一份遺囑,在遺囑中同時處分共同遺囑人各自的或共同的財產。2、共同遺囑的分類:形式上的共同遺囑,又稱單純的共同遺囑,是指當事人將多個內容上互相獨立的遺囑記載于同一文件,而不作出相互有關聯的處分(兩份遺囑的簡單疊加)實質上的共同遺囑,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遺囑人在同一份文件中表現出來的、在內容上具有關聯性的死因處分,即當事人的處分具有相互依賴性(相互約束遺囑自由)3、實質上的共同遺囑的類型(1)互相指定對方為自己的遺產繼承人典型:夫妻雙方約定先以后去世一方為繼承人(2)共同指定第三人為遺產繼承人典型:在共同遺囑中指定兒子為雙方的唯一繼承人。(3)相互指定對方為繼承人并約定后去世方將遺產留給第三人典型:夫妻雙方約定先以后去世一方為繼承人,后去世一方去世后將遺產留給雙方的兒子(二)共同遺囑的效力支持:法不禁止即可為,共同遺囑是遺囑自由的體現,且符合我國社會習慣,有利于維護家庭穩定反對:限制了當事人的遺囑自由、違反繼承法原理,且結構復雜,難以執行,容易發生糾紛。(三)共同遺囑的撤回關鍵在基于“關聯性”產生的信賴利益和約束力1、夫妻均在世:雙方均可以隨時撤回自己部分的遺囑。2、夫妻一方先死亡的:在世一方有權撤銷、變更遺囑中涉及其財產部分的內容;但該共同遺囑中存在不可分割的共同意思表示,上述撤銷、變更遺囑行為違背該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3、夫妻一方先死亡的:在世一方可以放棄接受繼承為代價免受共同遺囑的約束。遺囑信托(一)遺囑信托是指通過遺囑方式設立的信托遺囑信托的生效,既要符合繼承編關于設立遺囑的規定,又要符合《信托法》的規定:遺囑信托中的遺囑必須采取書面形式(《信托法》第8條)遺囑中應載明信托目的、委托人及受托人姓名、受益人范圍、信托財產范圍、受益人取得信托利益的形式和方法等內容(《信托法》第9條)?(商事信托

vs民事信托)沒有導致信托無效的情形(《信托法》第11條)(二)遺囑信托作用與優勢

——“死者之手”1、穩定性:實現財富穩定傳承,保護沒有財產管理能力的繼承人(隔代傳承)2、靈活性:實現對遺產用途的更長期控制;設計更為復雜的受益權制度(如將未來的晚輩血親設定受益人)3、安全性:通過信托財產隔離制度,保障財產安全,實現遺產穩定增值(三)遺囑信托生效的時間矛盾:遺囑(單方死因行為)vs

信托

(自受托人承諾時成立)為體現對被繼承人遺囑自由的尊重,使繼承開始時,遺產應即轉化為信托財產,遺囑信托自繼承開始時生效。遺囑信托的受托人拒絕或無能力擔任受托人時,遺囑另有安排的,從其安排;沒有安排的,由受益人或其監護人另行選任受托人,新受托人承諾時,溯及既往的發生信托效力遺囑形式的更新07民法典繼承法&司法解釋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條

打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注明年、月、日。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條

以錄音錄像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像中記錄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條

遺囑人可以撤回、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遺囑后,遺囑人實施與遺囑內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為的,視為對遺囑相關內容的撤回。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繼承法》第十七條 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后,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第二十條

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

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

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新增打印遺囑1、《民法典》前對打印遺囑的態度:實質重于形式,反映當事人真意優先,有條件承認打印遺囑2、打印遺囑的形式:遺囑內容由打印機打印(可親自、可委托操作),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3、有效的打印遺囑的構成要件(1)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打印遺囑比自書遺囑易于偽造)(2)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注明年、月、日4、防偽措施(1)遺囑人自己打印也需要見證人(2)見證內容:根據被繼承人意愿形成打印遺囑,并由繼承人簽字在錄音的遺囑基礎上添加錄像遺囑1、錄像遺囑與錄音遺囑一樣,都是技術發展的產物2、有效的錄像遺囑的構成要件(1)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2)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像中記錄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3、防偽措施(1)遺囑人和見證人分別口述自己的身份信息以及錄音遺囑的制作地點、時間。(2)為防偽造,建議當場封存錄音錄像的原件載體,處由遺囑人、全體見證人簽名并注明年、月、日。刪除公證遺囑效力優先的規定最大程度尊重被繼承人的遺囑自由公證遺囑的證明力依然較高遺產管理人08民法典繼承法&司法解釋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條

繼承開始后,遺囑執行人為遺產管理人;沒有遺囑執行人的,繼承人應當及時推選遺產管理人;繼承人未推選的,由繼承人共同擔任遺產管理人;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均放棄繼承的,由被繼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門或者村民委員會擔任遺產管理人。《繼承法》第十六條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并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條

對遺產管理人的確定有爭議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遺產管理人。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條

遺產管理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一)清理遺產并制作遺產清單;(二)向繼承人報告遺產情況;(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遺產毀損、滅失;(四)處理被繼承人的債權債務;(五)按照遺囑或者依照法律規定分割遺產;(六)實施與管理遺產有關的其他必要行為。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條

遺產管理人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繼承人、受遺贈人、債權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第一千一百四十九條

遺產管理人可以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約定獲得報酬。遺產管理人的法律地位:明確遺產管理、處分行為的法律效果歸屬遺囑執行人擔任遺產管理人的:基于法律的直接規定,遺產管理人應視為全體繼承人的法定代理人(不能任意解除

)遺產管理人是繼承人推選的:應視為全體繼承人的委托代理人(可以任意解除)繼承人共同擔任遺產管理的:形類似于合伙企業由全體合伙人擔任清算人,每個人的行為視為得到了其他人的共同授權由民政部門或者村委會擔任遺產管理人的:因為無人繼承遺產屬于國家,遺產管理人應被視為國家或者集體組織的法定代理人遺產管理人的職責:管理人的地位可類比企業清算義務人職責目的(一)清理遺產并制作遺產清單實現查清被繼承人遺產狀況、防止他人侵吞遺產、提示利害關系人的效果(二)向繼承人報告遺產情況信息公開,尊重繼承人意愿,妥善處理遺產(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遺產毀損、滅失保護繼承人合法權益(如變賣不宜保存的遺產)(四)處理被繼承人的債權債務催告債權人申報債權,妥善分割剩余遺產(五)按照遺囑或者依照法律規定分割遺產實現被繼承人的意志(六)實施與管理遺產有關的其他必要行為其他遺產管理人的報酬請求權與被繼承人有約定的,報酬請求權屬于遺產債務遺產管理人的法律責任1、遺產管理人應當盡到善良管理人的義務,忠實、勤勉的保護和管理遺產。違反該義務應承擔民事責任。2、遺產管理人法律責任的類型(1)受托人責任:因受托人過錯造成委托人損失的(2)代理人責任:代理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職責,造成被代理人損害的(3)侵權責任:毀損、轉移藏匿遺產等3、遺產管理人法律責任的構成和承擔(1)歸責原則:過錯原則。主觀上具有故意或重大過失(2)責任構成:第一,實施了違約行為或者侵權行為。對繼承人:遺產清點錯誤、毀損滅失;對受遺贈人:受遺贈財產毀損滅失;對債權人:怠于履行遺產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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