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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注:本匯編僅供行政相對人參考,最新海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解讀詳見海關總署和各直屬海關門戶網站。1一、政策法規 1(一)海關公告 海關總署公告2015年第67號(關于市場采購貿易方式擴大試點的公告) 海關總署公告2016年第63號(關于市場采購貿易方式擴大試點的公告) 2海關總署公告2018年第167號(關于擴大市場采購貿易方式試點的公告) 3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221號(關于修訂市場采購貿易監管辦法及其監管方式有關事宜的公告) 4海關總署公告2020年第114號(關于擴大市場采購貿易方式試點的公告) 6海關總署公告2022年第101號(關于擴大市場采購貿易方式試點的公告) 8廈門海關公告2018年第8號(關于泉州石獅服裝城開展市場采購貿易方式試點的公告) 9廈門海關公告2020年第2號(關于福建晉江鞋紡城開展市場采購貿易方式試點的公告) 9(二)延伸閱讀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市場采購貿易方式出口貨物免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89號發布,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1號修訂)2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支持貿易新業態發展的通知(匯發〔2020〕11號節選) 二、政策解讀 三、案例分析 (一)市場采購環節常見違法違規行為 (二)具體案例 1.A公司出口數量申報不實影響海關統計案 2.B公司貿易方式申報不實影響海關監管秩序案 3.C公司出口珍珠米等商品未報檢案 201一、政策法規(一)海關公告海關總署公告2015年第67號(關于市場采購貿易方式擴大試點的公告)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進出口穩定增長的若干意到江蘇省海門疊石橋國際家紡城和浙江省海寧皮革城。為進一步促進市場采購貿易的健康穩定發展,規范對市場采購貿易的管理,根據《海關總署關于市場采購貿易監管辦法及其監管方式有關事宜的公告》(海關總署公告〔2014〕54號,碼:1039)適用范圍擴大到江蘇省海門疊石橋國際家紡城和浙江省海寧皮革城內采購的出口商品,海關監管相關事宜按照54號公告第一項到第十項規定辦理。上述公告內容在江蘇省海門疊石橋國際家紡城、浙江省海寧皮革城市場采購商品認定體系、涵蓋市場采購貿易各方經營主體和貿易全流程的市場綜合管理系統驗收合格后正式實施,具體實施日期由南京海關、杭州海關另行發布。市場采購貿易海關監管辦法具體實施細則由南京海關、月后,實施地區不再使用“旅游購物”(0139)監管方式。特此公告。2海關總署海關總署公告2016年第63號(關于市場采購貿易方式擴大試點的公告)根據《國務院關于促進外貿回穩向好的若干意見》(國發〔2016〕27號為加快推進外貿新業態試點工作,促進外貿創新發展,市場采購貿易試點范圍已擴大至江蘇常熟服裝城、廣州花都皮革皮具市場、山東臨沂商城工程物資市場、武漢漢口北國際商品交易中心、河北白溝箱包市場。為促進市場采購貿易的健康穩定發展,規范對市場采購貿易的管理,根據《海關總署關于市場采購貿易監管辦法及其監管方式有關事宜的公告》(海關總署公告2014年54號,以下簡適用范圍擴大到上述市場內采購的出口商品,海關監管相關事宜按照54號公告第一項到第十項規定辦理。上述公告內容在試點地區市場采購商品認定體系、涵蓋市場采購貿易各方經營主體和貿易全流程的市場綜合管理系統驗收合格后正式實施,具體實施日期由南京、廣州、青島、武漢、石家莊海關另行發布。市場采購貿易海關監管辦法具體實施細則由試點地區直屬海關負責制定實施。月后,實施地區不再使用“旅游購物”(0139)監管方式。3特此公告。海關總署海關總署公告2018年第167號(關于擴大市場采購貿易方式試點的公告)根據2018年政府工作報告要求,為加快培育貿易新業態新模式,促進外貿創新發展,市場采購貿易試點范圍已擴大至溫州(鹿城)輕工產品交易中心、泉州石獅服裝城、湖南高橋大市場、亞洲國際家具材料交易中心、中山市利和燈博中心、成都國際商貿城等6家市場。為促進市場采購貿易的健康穩定發展,規范對市場采購貿易的管理,根據《海關總署關于市場采購貿易監管辦法及其監管方式有關事宜的范圍擴大到上述市場內采購的出口商品,海關監管相關事宜按照54號公告第一項到第十項規定辦理。上述公告內容在試點地區市場采購商品認定體系、涵蓋市場采購貿易各方經營主體和貿易全流程的市場綜合管理系統驗收合格后正式實施,具體實施日期由杭州、廈門、長沙、廣州、拱北、成都海關另行發布。市場采購貿易海關監管辦法具體實施細則由試點地區直屬海關負責制定、公告并組織實施。特此公告。4海關總署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221號(關于修訂市場采購貿易監管辦法及其監管方式有關事宜的公告)為促進市場采購貿易的健康穩定發展,規范對市場采購貿易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現就市場采購貿易方式出口商品海關監管有關事宜公告如下:一、市場采購貿易方式,是指在經認定的市場集聚區采購商品,由符合條件的經營者辦理出口通關手續的貿易方市場采購貿易方式單票報關單的貨值最高限額為15萬以下出口商品不適用市場采購貿易方式:(一)國家禁止或限制出口的商品;(二)未經市場采購商品認定體系確認的商品;(三)貿易管制主管部門確定的其他不適用市場采購貿易方式的商品。二、從事市場采購貿易的對外貿易經營者,應當向市場集聚區所在地商務主管部門辦理市場采購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并按照海關相關規定在海關辦理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5三、對外貿易經營者對其代理出口商品的真實性、合法性承擔責任。經市場采購商品認定體系確認的商品信息應當通過市場綜合管理系統與海關實現數據聯網共享。對市場綜合管理系統確認的商品,海關按照市場采購貿易方式實施監四、每票報關單所對應的商品清單所列品種在5種以上的可以按以下方式實行簡化申報:(一)貨值最大的前5種商品,按貨值從高到低在出口報關單上逐項申報;為單位進行歸并,每“章”按價值最大商品的稅號作為歸并后的稅號,貨值、數量等也相應歸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品不適用簡化申報:1.需征收出口關稅的;2.實施檢驗檢疫的;3.海關另有規定不適用簡化申報的。五、市場采購貿易出口商品應當在采購地海關申報,對于轉關運輸的市場采購貿易出口商品,由出境地海關負責轉關運輸的途中監管。六、需在采購地實施檢驗檢疫的市場采購貿易出口商并在出口申報前向采購地海關提出檢驗檢疫申請。6七、對外貿易經營者應履行產品質量主體責任,對出口市場在生產、加工、存放過程等方面有監管或官方證書要求的農產品、食品、化妝品,應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或雙邊協議要求。八、本公告中的采購地海關是指市場集聚區所在地的主本公告中的市場集聚區是指經國家商務主管等部門認定的各類從事專業經營的商品城、專業市場和專業街。九、市場采購海關監管方式代碼為“1039”,全(簡)稱“市場采購”。十、市場采購出口商品實施海關統計。本公告事宜自發布之日起執行,海關總署2014年第54號公告、原國家質檢總局2012年第31號公告同時廢止。特此公告。海關總署海關總署公告2020年第114號(關于擴大市場采購貿易方式試點的公告)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穩外貿穩外資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20〕28號)要求,加快培育貿易新業態新模式,促進外貿創新發展,市場采購貿易試點范圍已擴大至遼寧西柳服裝城、浙江紹興柯橋中國輕紡城、浙江臺州路橋日用品及塑料制品交易中心、浙江湖州(織里)7童裝及日用消費品交易管理中心、安徽蚌埠中恒商貿城、福建晉江國際鞋紡城、山東青島即墨國際商貿城、山東煙臺三站批發交易市場、河南中國(許昌)國際發制品交易市場、湖北宜昌三峽物流園、廣東汕頭市寶奧國際玩具城、廣東東莞市大朗毛織貿易中心、云南昆明俊發·新螺螄灣國際商貿云南瑞麗國際商品交易市場(邊貿商品市場)等17家市場。為規范對市場采購貿易的管理,根據《海關總署關于修訂市場采購貿易監管辦法及其監管方式有關事宜的公告》(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221號現將海關監管方式“市場采購”(代碼:1039)適用范圍擴大到上述市場內采購的出口商品,海關監管相關事宜按照第221號公告規定辦理。上述內容,在試點地區市場采購商品認定體系、涵蓋市場采購貿易各方經營主體和貿易全流程的市場綜合管理系廈門、青島、鄭州、武漢、汕頭、黃埔、昆明、深圳、滿洲里、南寧海關另行發布。市場采購貿易海關監管辦法具體實施細則由試點地區直屬海關負責制定并組織實施。特此公告。海關總署8海關總署公告2022年第101號(關于擴大市場采購貿易方式試點的公告)為貫徹落實國務院常務會議部署,加快培育貿易新業態將市場采購貿易方式試點范圍擴大至天津王蘭莊國際商貿城、河北唐山國際商貿交易中心、吉林琿春東北亞國際商品城、黑龍江綏芬河市青云市場、江西景德鎮陶瓷交易市場、重慶市大足龍水五金市場、新疆阿拉山口亞歐商品城、新疆烏魯木齊邊疆賓館商貿市場等8家市場。為規范對市場采購貿易的管理,根據海關總署2019年第221號公告(關于修訂市場采購貿易監管辦法及其監管方式有關事宜的公告以下簡稱221號公告現將海關監管方式“市場采購”(代碼:1039)適用范圍擴大到上述市場內采購的出口商品,海關監管相關事宜按照221號公告規定上述內容,在試點地區市場采購商品認定體系、涵蓋市場采購貿易各方經營主體和貿易全流程的市場綜合管理系統驗收合格后正式實施,具體實施日期由天津、石家莊、長春、哈爾濱、南昌、重慶、烏魯木齊海關另行發布。市場采購貿易海關監管辦法具體實施細則由試點地區直屬海關負責制定并組織實施。特此公告。海關總署9廈門海關公告2018年第8號(關于泉州石獅服裝城開展市場采購貿易方式試點的公告)根據《海關總署關于擴大市場采購貿易方式試點的公告》(海關總署公告2018年第167號泉州石獅服裝城已列入1039)適用于泉州石獅服裝城內采購的出口商品。易各方經營主體和貿易全流程的市場綜合管理系統已驗收合廈門海關公告2020年第2號(關于福建晉江鞋紡城開展市場采購貿易方式試點的公告)根據《海關總署關于擴大市場采購貿易方式試點的公告》福建晉江國際鞋紡城市場采購貿易試點正式實施。署關于修訂市場采購貿易監管辦法及其監管方式有關事宜的(二)延伸閱讀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市場采購貿易方式出口貨物免89號發布,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1號修訂)【注: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改部分稅收規范性文為規范統一市場采購貿易方式出口貨物免稅管理,國家稅務總局制定了《市場采購貿易方式出口貨物免稅管理辦法特此公告。市場采購貿易方式出口貨物免稅管理辦法(試行)第一條為規范市場采購貿易方式出口貨物的免稅管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以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39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24號)等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市場采購貿易方式出口貨物,是指經國家批準的專業市場集聚區內的市場經營戶(以下簡稱市場經營戶)自營或委托從事市場采購貿易經營的單位(以下簡稱市場采購貿易經營者按照海關總署規定的市場采購貿易監管辦法辦理通關手續,并納入涵蓋市場采購貿易各方經營主體和貿易全流程的市場采購貿易綜合管理系統管理的第三條市場經營戶自營或委托市場采購貿易經營者以市場采購貿易方式出口的貨物免征增值稅。第四條委托出口的市場經營戶應與市場采購貿易經營者簽訂《委托代理出口貨物協議》。受托出口的市場采購貿易經營者在貨物報關出口后,應在規定的期限內向主管國稅機關申請開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第五條市場經營戶或市場采購貿易經營者應按以下要求時限,在市場采購貿易綜合管理系統中準確、及時錄入商品名稱、規格型號、計量單位、數量、單價和金額等相關內容形成交易清單。(一)自營出口,市場經營戶應當于同外商簽訂采購合(二)委托出口,市場經營戶將貨物交付市場采購貿易經營者時自行錄入,或由市場采購貿易經營者錄入。第六條市場經營戶應在貨物報關出口次月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按規定向主管國稅機關辦理市場采購貿易出口貨物免稅申報;委托出口的,市場采購貿易經營者可以代為辦理免稅申報手續。第七條稅務機關應當利用海關相關數據和市場采購貿易綜合管理系統相關信息,結合實際情況,加強市場采購貿易方式出口貨物免稅管理工作。第八條市場經營戶未按本辦法規定在市場采購貿易綜合管理系統中錄入商品名稱等相關內容、辦理免稅申報或簽訂《委托代理出口貨物協議》或者存在其他違反稅收管理行為的,主管國稅機關可以告知有關主管部門停止其使用市場采購貿易綜合管理系統。第九條市場采購貿易經營者未按規定申請開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或未按本辦法規定在市場采購貿易綜合管理系統中錄入商品名稱等相關內容,或者存在其他違反稅收管理行為的,主管國稅機關除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規定進行處理外,可告知有關主管部門停止其使用市場采購貿易綜合管理系統。第十條未納入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貨物出口事項,依照相關規定執行。第十一條經國務院批準開展市場采購貿易方式試點的市場集聚區,其市場采購貿易綜合管理系統的免稅管理系統經國家稅務總局驗收后,出口貨物免稅管理事項執行本辦法規定,不實行免稅資料備查管理和備案單證管理。第十二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浙江省義烏市市場采購貿易方式出口貨物免稅管理試行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支持貿易新業態發展的通知(匯發〔2020〕11號節選)五、市場采購貿易項下委托第三方報關出口的市場主體,具備以下條件的,可以自身名義辦理收匯:(一)從事市場采購貿易的市場主體已在地方政府市場采購貿易聯網平臺(以下簡稱市場采購貿易平臺)備案。市場采購貿易平臺應能采集交易、出口全流程信息,并提供與企業、個體工商戶對應的出口明細數據。(二)經辦銀行具備接收、存儲交易信息的技術條件,系統與市場采購貿易平臺對接,采取必要的技術手段,識別六、從事市場采購貿易的境內和境外個人,可通過個人外匯賬戶辦理符合本《通知》第五條要求的市場采購貿易外匯結算。個人辦理市場采購貿易項下結匯,提供有交易額的證明材料或交易電子信息的,不占用個人年度便利化額度。二、政策解讀市場采購貿易方式是國務院大力推廣的有效拓展外貿增長空間、聯動國內國際兩個市場的外貿新業態。該方式具有申報簡便、通關速度快、允許多個主體收匯等優勢,可以很好地滿足小單化、小批量和多批次的外貿需求,實實在在解決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難以通過一般貿易方式出口的(一)什么是市場采購貿易。根據《關于修訂市場采購貿易監管辦法及其監管方式有關事宜的公告》(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221號市場采購貿易方式是指在經認定的市場集聚區采購商品,單票報關單的貨值最高限額為15萬美元,由符合條件的經營者在采購地海關辦理出口通關手續的貿易方式。市場采購海關監管(二)市場采購貿易有什么優勢。一是免征增值稅,市場集聚區內經營戶以市場采購貿易出口的貨物,實行增值稅免稅政策。小批量的無票貨物以市場采購方式出口,為廣大小微企業和個體商戶解決了多批量雜貨“無票”難出口的痛點,激發了市場活力。三是提升貿易便利化。市場采購實行簡易申報,極大簡化了海關申報手續;實現便利通關,市場經營戶可根據自身需求,靈活選用轉關或全國一體化通關模式,降低了企業物流成本。簡易流程:主體備案——交易登記——組貨裝箱——出1.怎樣進行經營主體備案?從事市場采購貿易的對外貿易經營者,應當向市場集聚區所在商務主管部門辦理市場采購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并向海關辦理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備案。對外貿易經營者對其申報商品的真實性、合法性承擔責任。2.報關單簡化申報怎樣操作?每票報關單所對應的商品清單所列品種在5種以上的可按以下方式實行簡化申報:(1)貨值最大的前5種商品,按貨值從高到低在出口報關單上逐項申報,報關單填制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填制規范》(海關總署2018年第60號公告,根據海關總署2019年第18號修訂)的要求。為單位進行歸并,每“章”按貨值最大商品的稅號作為歸并后的稅號,貨值、數量也相應歸并。(3)采用簡化申報,應在商品清單中列明與歸并項的對應關系。但有以下情形的商品不適用簡化申報:①需征收出口關稅的;②實施出口檢驗檢疫的;③海關另有規定不適用簡化申報的。(四)如何解決風險溯源管理難題?市場采購依托于地方政府聯網信息平臺建立了商品溯代理商、采購商)以及出口貨物流通環節(備案、交易、組貨、報關、稅管、收匯)實行聯網信息平臺全流程操作和監管,確保出口商品“源頭可溯、風險可控、責任可究”,解決了以往雜貨類商品出口溯源難、管理難的詬病。(五)不適用于市場采購貿易的商品。根據《關于修訂市場采購貿易監管辦法及其監管方式有關事宜的公告》(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221號以下出口商品不適用市場采購貿易方式:1.國家禁止或限制出口的商品;2.未經市場采購商品認定體系確認的商品;3.貿易管制主管部門確定的其他不適用市場采購貿易方式的商品。不適用市場采購貿易方式出口的商品目錄范圍詳見商務部相關通知。三、案例分析(一)市場采購環節常見違法違規行為因市場采購一體化通關中,貨代或報關行對商戶出口的真實貨物了解較少,或因企業對海關業務不甚了解,容易出現查驗異常的現象,影響企業正常出口通關時間,嚴重的會被立案處罰,甚至會對企業信用造成一定影響。常見類型如1.報關單填制錯誤,影響海關統計。主要易錯申報項目為商品品名稅號、數量、規格型號、毛凈重、目的國等。出錯原因其一是企業對海關業務不甚了解,對出口貨物信息對應報關單中的申報要素缺少正確認知,造成申報不符的現象;其二是根據《關于修訂市場采購貿易監管辦法及其監管方式有關事宜的公告》(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221號對商品清單所列品種在5種以上的可以實行簡化申報,但實際操作中,因小商品品類繁多、數量較難統計,合并歸類后極易出現填制錯誤的現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規定,最高會處罰款1萬元。2.多報少出,影響海關監管秩序。出錯原因其一為商戶或企業提供發票或合同出現制單錯誤,在幣值、幣種、小數點位數上出現錯誤,造成價格與申報不符;其二為部分采購試點存在政府獎勵政策,而獎勵幅度又與單票商品貨值成正比,部分企業申報貨值時,虛報商品價格,套取更多獎勵。出口貨物高報價格行為構成影響海關監管秩序的,最高會處罰款3萬元。3.未經權利人許可,侵犯他人知識產權。出錯原因多為企業法治觀念不強,比如,在市場采購出口小商品中,事先未經權利人許可,印有如LV、迪士尼、福特等國內外知名商標侵犯商標所有人專用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的相關規定,會處罰款及沒收侵權貨物。(二)具體案例1.A公司出口數量申報不實影響海關統計案簡要案情:2024年3月,A公司以市場采購貿易方式申報出口一批鋼化玻璃等,經海關查驗,發現實際商品數量與申報數量不符。報關單項下第1項商品大理石制品少報多出3544KG,第2項商品現代花崗巖石制品少報多出1160KG,第3項商品鋼化玻璃多報少出4544KG。此外還發現未申報貨物玻璃固件6箱、鋼管30根。涉案貨值累計約25萬元。違法行為分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進口貨物的收貨人、出口貨物的發貨人應當向海關如實申報,交驗進出口許可證件和有關單證。A公司未履行如實申報義務,出口大理石制品、現代花崗巖石制品、鋼化玻璃等商品數量申報不實影響海關統計準確性,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進行處罰。相關法律條文:(1)《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進口貨物的收貨人、出口貨物的發貨人應當向海關如實申報,交驗進出口許可證件和有關單證。國家限制進出口的貨物,沒有進出口許可證件的,不予放行,具體處理辦法由條第(一)項進出口貨物的品名、稅則號列、數量、規格、價格、貿易方式、原產地、啟運地、運抵地、最終目的地或者其他應當申報的項目未申報或者申報不實的,分別依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一)影響海關統計準確性的,予以警告或者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2.B公司貿易方式申報不實影響海關監管秩序案具,報關單申報監管方式為市場采購。經海關核查發現,該報關單項下的貨物實際是以現金支付方式結算。違法行為分析:根據市場采購貿易監管規定,使用現金結算的,不適用市場采購貿易方式。B公司未履行如實申報義務,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B公司出口貨物監管方式申報不實影響海關監管秩序,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五條第(二)項之規定進行處罰。相關法律條文:(1)《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進口貨物的收貨人、出口貨物的發貨人應當向海關如實申報,交驗進出口許可證件和有關單證。國家限制進出口的貨物,沒有進出口許可證件的,不予放行,具體處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進出口貨物的品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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