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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ICSxx.xxx.xx

CCSXXX

TSDSES

山東環境科學學會團體標準

T/SDSESXXX—202X

水處理用活性焦吸附再生工藝

Adsorptionregenerationprocessofactivecokeforwatertreatment

(征求意見稿)

在提交反饋意見時,請將您知道的相關專利連同支持性文件一并附上。

202--發布202--實施

山東環境科學學會發布

水處理用活性焦吸附再生工藝

1范圍

本文件規定了水處理用活性焦的要求、檢驗規則、工藝設計及電氣、機械設備控制系統的技術要

求。

本文件適用于新建、改建和擴建的給水微污染水源水或污水預處理、強化處理及深度處理用活性

焦吸附再生系統工藝設計及運營維護。

2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內容通過文中的規范性引用而構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條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僅該日期對應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

用于本文件。

GB/T7701.1-2008煤質顆粒活性炭氣相用煤質顆粒活性炭

GB/T7701.2煤質顆粒活性炭凈化水用煤質顆粒活性炭

GB/T7702.1煤質顆粒活性炭試驗方法水分的測定

GB/T7702.2煤質顆粒活性炭試驗方法粒度的測定

GB/T7702.3煤質顆粒活性炭試驗方法強度的測定

GB/T7702.4煤質顆粒活性炭試驗方法裝填密度的測定

GB/T7702.6煤質顆粒活性炭試驗方法亞甲藍吸附值的測定

GB/T7702.7煤質顆粒活性炭試驗方法碘吸附值的測定

GB/T7702.15煤質顆粒活性炭試驗方法灰分的測定

GB/T7702.16煤質顆粒活性炭試驗方法pH值的測定

GB/T7702.17煤質顆粒活性炭試驗方法漂浮率的測定

GB/T7702.20煤質顆粒活性炭試驗方法孔容積和比表面積的測定

GB50013室外給水設計標準

GB50014室外排水設計標準

GB50016建筑設計防火規范

GB50223建筑工程抗震設防分類標準

GB50788城鎮給水排水技術規范

GB50335城鎮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設計規范

CJ/T345生活飲用水凈水廠用煤質活性炭

CJJ60污水處理廠運行、維護及其安全技術規程

3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3.1

活性焦activecoke

一種以褐煤或者蘭炭等低變質煤為主要原料,經破碎、配比、成型、熱解、活化等多道工序生產

而成的炭質吸附材料。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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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DSESXXX—202X

碘吸附值iodinenumber

每克活性焦吸附碘的質量。單位以毫克每克表示。

3.3

亞甲藍吸附值methyleneblueadsorption

在規定的試驗條件下,活性焦與亞甲藍溶液充分吸附后,亞甲藍溶液剩余濃度達到規定范圍時,

每克活性焦吸附亞甲藍的毫克數。

3.4

吸附adsorption

指水中待去除污染物在活性焦表面積蓄的過程。

3.5

再生regeneration

指通過物理法、化學法、生物法或兩種以上方法聯用將吸附能力達不到工藝要求的活性焦進行處

理,使其吸附能力恢復到工藝要求的過程。

4技術要求與檢驗方法

4.1技術要求

4.1.1外觀

暗黑、灰黑色碳素物質,呈顆粒狀。

4.1.2不純物

活性焦中不得含有水環境中可溶解的足以影響人體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質。

4.1.3技術指標

水處理用活性焦技術指標應符合表1的要求。

表1水處理用活性焦技術指標

項目指標

柱狀≤5.0

漂浮率/(%)

不規則狀≤10.0

強度/(%)≥85.0

裝填密度/(g/L)≥400

pH值6.0~9.0

孔容積/(cm/L)≥450

碘吸附值/(mg/g)500~850

亞甲藍吸附值/(mg/g)≥100

水溶物/%≤0.5

水分/%≤5.0

灰分/%≤15

2

4.2檢驗方法

4.2.1碘吸附值

碘吸附值的測定按GB/T7702.7的規定。

4.2.2亞甲藍吸附值

亞甲藍吸附值的測定按GB/T7702.6的規定。

4.2.3強度

強度的測定按GB/T7702.3的規定。

4.2.4裝填密度

裝填密度的測定按GB/T7702.4的規定。

4.2.5粒度

粒度的測定按GB/T7702.2的規定。

4.2.6水分

水分的測定按GB/T7702.1的規定。

4.2.7pH值

pH值的測定按GB/T7702.16的規定。

4.2.8灰分

灰分的測定按GB/T7702.15的規定。

4.2.9孔容積

孔容積的測定按GB/T7702.20的規定。

4.3檢驗規則

4.3.1抽樣

按GB/T7701.1-2008中4.2.3的規定。

4.3.2判定規則

按GB/T7701.1-2008中4.2.4的規定。

4.4標志、運輸、貯存

4.4.1產品外包裝表面應注明產品名稱、商標、凈重、批號、生產日期、生產廠名。

4.4.2運輸過程中應防止外包裝破損泄漏,嚴禁拋擲,嚴禁與強氧化性化工產品混裝。

4.4.3貯存時應下置墊板,按包裝批件分批存放。不得與氧化性化工產品混放。室外存放時,應設置

防雨措施。

4.4.4活性焦在運輸、貯存過程中嚴禁接觸明火,防火防爆設施配備按國家相關規定執行。

5工藝設計

5.1一般規定

5.1.1活性焦吸附再生工藝設計宜符合下列規定:

3

T/SDSESXXX—202X

a)應選擇具有吸附性能好、中孔發達、機械強度高、化學性能穩定、再生后性能恢復好等特點

的活性焦。

b)采用活性焦吸附工藝時,宜進行靜態或動態試驗,合理確定活性焦的品性、用量、接觸時間、

表面水力負荷和再生周期等設計參數。

c)活性焦使用周期應以目標去除物接近超標時為再生的控制條件,并應定期采集焦樣檢測。

5.1.2活性焦吸附系統應符合下列規定:

a)應根據排放標準、待處理水水質特征、處理后出水用途科學確定處理程度。

b)增設、改建、擴建活性焦吸附再生系統時,不能對已有設施設備的正常運行產生干擾。

c)吸附池(罐)的個(格)數不應少于2個(格),應按并聯設計。根據工藝需求可設置多級

串聯運行。

d)并聯運行的吸附池(罐)間宜設置均勻配水裝置和連通管渠。

e)吸附池(罐)的進出水口應采取整流措施。

f)吸附池(罐)應設排空設施,排出水應回流處理。

5.1.3處理構筑物及附屬電氣、機械設備的設計、安裝、使用應符合國家現行防火防爆標準的有關規

定。

5.1.4吸附池結構設計使用年限不應低于50年,安全等級不應低于二級。抗震設防類別及設防標準

應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筑工程抗震設防分類標準》GB50223確定,并按現行的相關標準設計建設。

5.1.5建設在寒冷地區應設置保溫防凍措施。

5.1.6吸附池(罐)應根據運行維護管理要求在適當位置設置安全護欄、檢修爬梯、防滑梯等安全措

施。

5.1.7活性焦吸附再生工藝中所用化學藥劑在生產、輸送、存儲、使用過程中應建立嚴格管理制度,

相關設備設施應進行有效防腐、防漏、防爆等安全措施。

5.2設計規模與設計水質

5.2.1活性焦吸附系統設計規模應以設計水量附加必要裕度確定,設計水量應根據生產處理工藝要求

確定:

a)應用于給水微污染水源水預處理時,設計水量應以最高日供水量加水廠自用水量確定。

b)應用于生活污水深度處理時,設計水量應按平均日流量確定。

c)應用于工業污水預處理、強化處理、深度處理時,設計水量應按最高日最高時確定。

5.2.2設計水質應根據原水和再生水水質要求,根據試驗資料或結合實際運行資料確定,當無試驗資

料時,宜符合下列規定:

a)用于給水處理系統時,進水濁度宜小于5NTU。

b)用于廢水深度處理時,進水懸浮物濃度宜小于20mg/L。

c)進水未受到嚴重油類污染物污染和大量氧化性化學藥劑。

d)進水不含其它破壞活性焦結構、吸附性能的物質。

5.2.3若進水水質不能滿足相關技術要求,可在吸附工藝前置預處理措施以保障吸附單元正常工作運

行。

5.3吸附單元設計

5.3.1吸附單元的池體與罐體選型應根據具體項目規模、近遠期用地規劃、項目投資,綜合考慮運行

成本和建設施工與維護管理等因素,經技術經濟比較后確定。

5.3.2原水在短時間內含有較高濃度溶解性有機物、具有異常嗅味時,可考慮采用粉末活性焦進行應

急吸附處理。粉末活性焦投加點、投加量、投加方式應根據試驗確定。

5.3.3活性焦吸附池(罐)的設計參數應通過試驗或參照相似條件下的運行經驗確定。

5.3.4活性焦吸附池(罐)的過流方式應根據其在工藝流程中的位置、水頭損失和運行經驗等因素確

定,可采用下向流或上向流。當活性焦吸附池置于系統末端后續無進一步除濁去雜工藝時,可采用下

向流;當吸附池進水渾濁度較高或后續仍有其他除濁去雜工藝時,宜采用上向流。

5.3.5吸附池(罐)內結構高程設計應根據選定的活性焦膨脹曲線校核排(出)水槽底和出水堰頂的

4

高程是否滿足不同設計水溫時,設計水量和沖洗強度下的焦床膨脹高度的要求。

5.3.6活性焦吸附池的池型應根據處理規模確定,可采用普通快濾池、翻板濾池等形式。吸附池上部

空間應具備便于觀察、技術測定、更換活性焦需要的高度。

5.3.7吸附池設計參數應根據試驗資料確定,當無試驗資料時,可按下列規定采用:

a)空床接觸時間宜為25min~35min。

b)焦層厚度宜為3m~6m。

c)空床流速宜為5m/h~12m/h。

d)焦層最終水頭損失應根據活性焦粒徑、焦層厚度和空床流速確定。

5.3.8吸附罐設計參數應根據試驗資料確定,當無試驗資料時,可按下列規定采用:

a)空床接觸時間宜為20min~35min。

b)吸附罐的最小高度和直徑比可為2:1,罐徑為2~5m。

c)最小焦層厚度宜為3m。

d)操作壓力應經試驗確定,可為每0.3m焦層6kPa。

5.3.9活性焦吸附池內壁與活性焦接觸部位應強化防裂防滲措施。

5.3.10采用上向流時,應采取防止進水、配水系統堵塞和出水系統填料流失的措施。

5.3.11墊層、承托層宜選用機械強度和化學穩定性好的卵石,并按級配布置。

5.4再生處置

5.4.1活性焦再生周期、再生程度由處理后的出水水質是否超過水質目標值確定。

5.4.2再生工藝排水應回流至水處理系統前端進行處理并合理處置。

5.4.3活性焦再生方式應通過試驗經技術經濟比較后確定。可采用物理法、化學法、生物法等再生工

藝,一種或幾種工藝聯用。

5.4.4再生工藝應優先選擇能耗低、活性焦再生度高、再生效率高、耗損量少、二次污染小,且對活

性焦吸附能力影響小的工藝。

5.4.5再生后產生的廢氣、廢液應妥善處置。

5.5管道布置

5.5.1管道系統設計應滿足活性焦吸附再生系統設計水量、設計壓力等工藝要求。

5.5.2管道系統布置應保證運行安全及施工、維護方便。

5.5.3管道材質及其接口連接部件的選用應根據管道的運行功能、施工敷設條件、養護條件、運行環

境經技術經濟比較確定。管道系統應做可靠防腐。

5.5.4管道系統應定期巡視、檢查、維護和更新。

5.5.5吸附池(罐)應設溢流和事故排出管,溢流水和事故排水應回流至工藝前端進行處理或其他合

理處置途徑。

5.65.6儀器儀表

5.6.1水量計量儀表配置應根據運行管理需求確定。

5.6.2活性焦吸附再生系統應配備水質監測和報警應急系統。

5.6.3活性焦吸附池(罐)可設置液位計。

5.6.4內設吸附池(罐)的密閉房間或空間應設置H2S、CH4等有毒有害氣體檢測儀和報警裝置。

5.6.5在線監測儀器儀表必須進行定期檢驗和維護,滿足安全、運行要求后方可繼續使用。

5.7通風及除臭

5.7.1對可能產生、泄露、集聚危及健康或安全的各種有害氣體場所應設置安全有效的通風設施、檢

測措施。

5.7.2采用臭氧—生物活性焦聯用工藝時,室內設置的吸附池應采取防止臭氧泄漏和強化通風的措施。

5.7.3除臭系統應與廠區總體除臭工程規劃相協調。

5.7.4臭氣排放應進行環境影響評估,當周邊存在環境敏感區域時,應進行臭氣防護距離計算。

5

T/SDSESXXX—202X

5.7.5當采用活性焦處理時,活性焦吸附單元的空塔停留時間應根據臭氣濃度、處理要求和吸附容量

確定。

6電氣、機械設備與自控系統

6.1一般規定

6.1.1電氣、機械設備及其運行控制系統應能保證吸附再生工藝安全、高效、穩定地運行且便于使用

和維護。

6.1.2電氣、機械設備及其運行控制系統應能滿足工藝運行要求;同時應滿足故障或維修養護時工藝

運行要求。

6.1.3電氣、機械設備的消耗性及易損性部件的備件應保障正常工藝運行和維修養護要求。

6.1.4在可能存在集聚性粉塵、爆炸性氣體存在的環境中運行的電氣、機械設備的配置和使用應符合

國家現行相關標準的規定。

6.1.5電氣、機械設備及其運行控制系統應定期進行專業維護。

6.1.6電氣、機械設備的布置應滿足設備的安裝、運行、維護、檢修要求。

6.1.7電氣、機械設備所處環境應設置可靠的排水系統。

6.2機械設備

6.2.1機械設備及其附屬部件應滿足工藝運行要求,且設備材質應滿足環保、耐腐等要求。

6.2.2起重設備、壓力容器等特種設備必須檢驗合格,取得安全認證。運行期間應按國家現行有關規

定進行定期檢驗維護,復檢滿足安全標準后方可繼續使用。

6.2.3機械設備基礎抗震設防烈度不得低于主體構筑物抗震設防烈度。

6.2.4機械設備有外露運動部件或行走裝置時,應采取安全防護措施并對危險源予以標識示警。

6.2.5機械設備應設機側控制、就地控制等控制方式,可采用遠程控制方式。

6.3電氣系統

6.3.1電源和供電系統應滿足工藝設施運行,并留有擴展裕量。

6.3.2室外電氣設備應按國家現行相關標準做好防雷、防破壞及過電壓保護等防護措施。

6.3.3電氣設備應滿足長期設計期限內安全穩定運行并做可靠工作接地、保護接地。

6.3.4電氣系統設計、使用、維護應滿足國家現行相關規定。

6.4自動化控制系統

6.4.1自動化控制系統的設置與否應根據工藝系統、處理水量、運行維護、系統投資等因素,經技術

經濟比較確定。

6.4.2自動控制系統結構應和電氣、機械設備統一確定。

6.4.3自動控制系統應具備監視和控制工藝運行流程和機電設備實時運行狀態的功能。

6.4.4自動控制系統宜具備數據信息采集處理、控制管理、事故預警、應急處置和安全保護等功能。

7竣工驗收

7.1一般規定

7.1.1活性焦吸附再生系統應按工藝需求配備專業運行、維護人員。

7.1.2活性焦吸附再生系統應建立健全相關運營管理規章制度、崗位操作規程、質量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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