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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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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體標準
T/DGEVBIA0001—2023
深圳市電動自行車銷售單位管理規范
ManagementstandardofShenzhenelectricbicyclesalesunits
(工作組討論稿)
XXXX-XX-XX發布XXXX-XX-XX實施
深圳市電動車自行車行業協會發布
T/DGEVBIA0001—2023
深圳市電動自行車銷售單位管理規范
1范圍
本文件規定了電動自行車銷售單位通用要求、產品質量要求、消防安全要求、售后服務等內容。
本文件適用于深圳市行政區域內電動自行車的銷售及其安全管理活動。
2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內容通過文中的規范性引用而構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條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
文件,僅該日期對應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
適用于本文件。
GB17761-2018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范
GB42295-2022電動自行車電氣安全要求
GB42296-2022電動自行車用充電器安全技術要求
GB811-2022摩托車、電動自行車乘員頭盔
GB15552.2-1995環境保護圖形標志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
GB/T36972-2018電動自行車用鋰離子蓄電池
GB/T37281-2019廢鉛酸蓄電池回收技術規范
GB2894-2008安全標志及其使用導則
GB20517-2006獨立式感煙火災探測報警器
GB50140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
GB50016-2014(2018)建筑設計防火規范(2018年局部修訂)
GB50222-2017建筑內部裝修設計防火規范
GB51251建筑防煙排煙系統技術標準
GB50084-2017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設計規范
T/GDBIA02—2023電動自行車用鋰離子蓄電池使用和維護規范
T/SIPAQLHH0001-2023鋰電池安全管理規程
QB/T2947.1-2008電動自行車用蓄電池及充電器第1部分:密封鉛酸蓄電池及充電器
3術語和定義
GB17761-2018、GB42295-2022、GB42296-2022、GB811-2022中界定的以及下列術語和定義
適用于本文件。
電動自行車electricbicycle
以車載電池作為輔助電源,具有腳踏騎行能力,能實現電助動或/和電驅動功能的兩輪自行車。
電動自行車銷售單位(以下簡稱銷售單位)electricbicyclesalesunit
具有電動自行車經營資質的銷售網點/門店。
裝配完整的電動自行車fullyassembledelectricbicycle
為達到使用目的,配備有所必需的全部部件(含蓄電池及使用說明書中明示的所有配件,但不
含非車載充電器)的電動自行車。
電動自行車乘員頭盔(以下簡稱頭盔)helmetforelectricbicycleusers
在事故中降低電動自行車乘員頭部傷害的裝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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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回路maincircuit
傳輸蓄電池系統輸出端動力電能驅動電動機的電路。
次回路secondarycircuit
除主回路外的其他電路,包括控制電路、聲光電路等。
蓄電池組battery
將一個以上單體蓄電池按照串聯、并聯或串并聯方式組合,并作為電源使用的組合體。
注:也稱作蓄電池模塊。
蓄電池系統batterysystem
一個或一個以上蓄電池組及相應附件(如:保護裝置、管理系統、接口、連接導線、蓄電池盒等)
構成的具有從外部獲得電能并可對外輸出電能的能量存儲裝置。
銷售單位星級評價starratingofelectricbicyclesalesunit
對電動自行車銷售單位是否滿足本文件附錄A附表要求所開展的評價活動。
4通用要求
基本要求
4.1.1銷售單位應具備有效的營業執照,合法合規從事經營活動。
4.1.2營業執照經營范圍應覆蓋實際從事的經營內容。
4.1.3銷售單位應當履行進貨查驗義務,建立進貨和銷售臺賬,應向供貨商索要資質材料并保留進
貨票據憑證。
4.1.4銷售單位應通過“粵品通-電動自行車質量信用溯源系統”對電動自行車整車及其電池、充
電器進行賦碼管理。
4.1.5鼓勵銷售單位主動向協會、相關政府部門反映銷售過程中遇到的電動自行車質量、標準符合
性等問題。
4.1.6鼓勵銷售單位積極主動宣傳新標準、新政策的條例內容,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張貼條例詳細
要求,助力新標準、新政策落地實施。
4.1.7鼓勵銷售單位通過發放安全騎行宣傳資料、播放宣傳視頻等方式,對駕駛人進行道路交通安
全和消防安全常識教育。
4.1.8鼓勵銷售單位參與包括公益安檢、“重質量,守信用”承諾活動或其他電動自行車安全志愿
服務,協助做好電動自行車安全管理法律、法規宣傳和違法行為勸導、制止等工作。
4.1.9鼓勵銷售單位參與銷售單位星級評價(具體評價規則見附錄A),銷售單位星級達五星的由
相關行政管理部門予以帶牌銷售資格,已具備帶牌銷售資格的銷售單位必須參與星級評價,未達五
星的撤銷帶牌銷售資格。
質量安全主體責任
4.2.1銷售單位應建立健全產品質量安全管理制度,落實產品質量安全責任制。
4.2.2銷售單位應依法配備與單位規模、產品類別、風險等級相適應的質量安全總監和質量安全員,
明確銷售單位主要負責人、質量安全總監和質量安全員的崗位職責。
4.2.3銷售單位應當組織對質量安全總監和質量安全員進行法律法規、標準和專業知識培訓、考核,
同時對培訓、考核情況予以記錄并存檔備查。未通過考核的人員不得擔任相應崗位的質量安全管理
人員。
4.2.4銷售單位應制定包括進貨查驗、索證索票、建立臺賬、核對產品質量信息等內容的《工業產
品質量安全風險管控清單》,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調度工作制度。
4.2.5銷售單位應當將主要負責人、質量安全總監、質量安全員的設立、調整和履職情況,《質量
安全總監職責》《質量安全員守則》《工業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管控清單》《每日工業產品質量安全
檢查記錄》《每周工業產品質量安全排查治理報告》《每月工業產品質量安全調度會議紀要》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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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量安全總監、質量安全員提出的意見建議予以記錄并存檔備查。
人員要求
4.3.1主要負責人
銷售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應符合如下要求:
a)無不良誠信記錄;
b)對本單位的產品質量安全工作全面負責,建立并落實產品質量安全主體責任的長效機制;
c)支持和保障質量安全總監、質量安全員依法開展產品質量安全管理工作;
d)有及時處理日常服務、投訴等問題的能力;
e)有維護企業信譽,與其他協作部門或單位配合的能力;
f)有調查研究、改進工作方法、處理與其他管理人員矛盾的能力;
g)服從政府各級管理部門的監督和檢查。
4.3.2質量安全總監和質量安全員
銷售單位的質量安全總監和質量安全員應符合如下要求:
a)熟悉工業產品質量安全相關法律法規、強制性國家標準和本單位質量管理制度;
b)具備與所負責工作相關的專業教育背景和工作經驗,熟悉任職崗位的工作任務和要求,具
有識別和防控相應工業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的專業知識和技能;
c)參加本單位組織的質量安全管理人員培訓并通過考核;
d)其他應當具備的工業產品質量安全管理能力。
場地要求
4.4.1銷售單位經營場所宜設置在建筑首層,不應設置在地下室及半地下建筑內。
4.4.2銷售單位應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公示營業執照、登記上牌的法律法規、所售電動自行車符合
強制性國家標準并獲得強制性產品認證的證書、電動自行車銷售(維修)單位承諾書等有關信息。
4.4.3蓄電池存放位置應與經營場所內的其他區域明顯分隔,貯存條件符合本文件第5章的有關
規定。
4.4.4銷售單位經營場所的消防設計、消防系統的配置情況除了符合本文件第6章的規定,還應
符合法律法規、國家強制性標準的有關要求。
4.4.5銷售單位應保持場所門口道路暢通,銷售產品擺放規范,不得私自占用公共區域,妨礙交通
安全。
4.4.6鼓勵銷售單位在經營場所劃分商品展示銷售區、蓄電池存放區、服務區等,各區域之間采用
醒目的標識線分隔。
5產品質量要求
總體要求
5.1.1銷售符合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的產品,應具備對應的3C認證證書;不在強制認證范圍的產
品,應具備擁有相關產品資質的第三方檢測機構出具的符合標準要求的檢測報告。
5.1.23C認證證書的產品參數信息與實際銷售產品信息應保持一致(制造商、型號、規格等信息)。
5.1.33C認證證書應在有效期內,注銷、撤銷或暫停期間,產品不得繼續銷售。
5.1.4銷售單位銷售的產品其產品合格證/合格標識、產品使用說明書及其相關3C認證證書和檢測
報告信息應一致。
5.1.5不得有偽造、變造、出租、出借、冒用、買賣或者轉讓銷售產品認證證書的情形。
5.1.6經銷的每款電動自行車及相關產品都應具備型式試驗報告、出廠檢驗報告,檢驗項目符合國
家強制性標準的要求且檢驗合格。
5.1.7銷售的每款電動自行車及相關產品都應配備產品合格證和使用說明書。
5.1.8銷售的每款電動自行車及相關產品應標注有廠家名稱、地址。
5.1.9銷售單位不得為消費者提供篡改車速、改裝電池、加裝護欄、拆除車速提示音等妨礙交通安
全的后臺、技術支持和配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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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0銷售單位不得存在電動自行車元器件、電池、充電器、頭盔翻新回用再售等行為。
5.1.11銷售單位應定期檢查待售產品(如電池有膨脹、電解質漏出等情況),并做好相應的應急
處置和記錄。
5.1.12銷售單位不得將電動自行車裸車(未配備電池、充電器)、拼裝售賣。
5.1.13鼓勵銷售單位采取以舊換新、折價回購等方式回收廢舊的電動自行車及其相關產品。
5.1.14針對回收的廢舊電動自行車、蓄電池、充電器等產品,銷售單位應建立回收臺賬,回收品
的處理符合有關規定。廢舊蓄電池應按照固體廢物污染防治有關規定依法處置,不得隨意丟棄。
電動自行車
5.2.1銷售的電動自行車應具備銘牌(銘牌應當用中文標明以下信息:產品名稱、型號、制造商名
稱或商標、制造年月等)。
5.2.2銷售的電動自行車應具備整車編碼(15位全數字代碼)。
5.2.3銷售的電動自行車應具備電動機編碼(包括電動機功率和電壓的信息,并永久性地刻制在電
動機外殼上)。
5.2.4銷售的電動自行車應具有腳踏騎行能力(必須有曲柄和腳蹬)。
5.2.5電動自行車的充電線路和電池輸出端中應當裝有熔斷器或斷路器保護裝置,其規格、參數應
當符合使用說明書或其他明示的規定。
5.2.6銷售單位不得對出廠后的電動自行車實施下列行為:
a)加裝、改裝電動機和蓄電池等動力裝置,或者更換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機和蓄電池等動
力裝置;
b)加裝、改裝車篷或其他妨礙交通安全的裝置;
c)拆除或者改動限速處理裝置;
d)私自改動電動自行車編碼信息;
e)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5.2.7銷售單位銷售的電動自行車自銷售之日或電動自行車上牌注冊之日起使用期滿五年的,應上
報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并通知客戶不得使用。
蓄電池
5.3.1銷售配備的蓄電池必須與整車合格證上蓄電池信息相符(不得隨意更換其他蓄電池)。
5.3.2銷售單位自行采購的蓄電池,應保留采購記錄及蓄電池安裝記錄。
5.3.3蓄電池的標稱電壓應小于或等于48V。
5.3.4蓄電池系統的外表面應有醒目的“非專業人士禁止打開”警示語句。
5.3.5蓄電池系統的外表面應清晰可見地注明其充電和放電的工作溫度范圍、最大充電和放電的電
流、放電最低終止電壓、充電最高終止電壓等參數以便識別。
5.3.6蓄電池產品實際容量應與標稱額定容量相符。
5.3.7車輛蓄電池系統應具備溫度保護、溫度異常報警功能。
5.3.8蓄電池應具有不燃燒標識,當電池發生燃燒后,其殘骸能夠識別廠商的信息。
5.3.9禁止私自維修、改裝、拆解蓄電池,禁止在門店內給蓄電池充電,蓄電池應送至指定區域充
電。
5.3.10鋰離子蓄電池貯存應符合以下要求:
a)產品應貯存環境溫度為-5℃~35℃,相對濕度不大于75%的清潔、干燥、通風的室內,不應
與酸、堿等腐蝕性物質或起塵物品存放在一起。不應受陽光直射,離火源和熱源(暖氣設備
等)不得少于2米;
b)裝有產品的箱體應放妥墊起,距地面不應小于100mm,堆垛高度不應超過2m;
c)鋰電池存儲區域必須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按丙類火災風險標準執行,建筑防火等級不低于
二級,宜磚墻實體相隔,區域必須采用封閉、防爆或其他相應的安全電氣照明設備,存放
區應有6米的安全間隔距離或阻燃墻壁隔離;
d)電池正負極應做好絕緣防護,不應將電池與金屬物體混放,以免金屬物體觸碰到電池正負
極,造成短路;
e)不應將電池倒置或橫放,不應重壓蓄電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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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電池需長時間(超過2個月)儲存時,應將電池充電至半飽和(電池放完電后,用充電器充
電2-3小時)狀態。儲存期間,每2個月用充電器對電池補充電2小時。若電池使用說
明書(或技術協議)中有關于電池儲存或運輸時荷電狀態和補充電周期、補電量等相關要求,
則優先按使用說明書(或技術協議)中的要求執行。電池不應在低電量狀態下長時間放置;
g)儲存或運輸過程中應避免與腐蝕性物質接觸,遠離火源、熱源及易燃易爆物質;
h)廢舊鋰電池、鋰電池組應單獨存放,存放區域需獨立布置,在符合正常鋰電池存放安全要
求基礎上采用防爆電氣和甲級防火門,同時設置警示標識,禁止隨意丟棄;
i)產品的貯存期通常為2年;
j)法律法規、行業標準、地方條例規定的其他要求。
5.3.11存儲5組以上鋰電池宜配備防爆箱體,且新舊分開存儲。防爆箱內部體積不大于1m3,鐵
質板材制厚度1.5mm及以上。
5.3.12其他類型的蓄電池貯存應符合以下要求:
a)產品應存放在干燥、通風,并能防雨、雪的室內,不應與活性化學物品或起塵物品存放在
一起;箱體應放妥墊起,距地面不小于100mm;
b)產品應避免受陽光直射,距離熱源(暖氣設備等)不應少于2m;
c)產品不應倒置及臥放,不應受任何機械沖擊或重壓;
d)回收的廢舊蓄電池應分開存儲;
e)法律法規、行業標準、地方條例規定的其他要求。
5.3.13電動自行車蓄電池的更換應符合以下要求:
a)更換廢鉛酸電池時,應遵守GB/T37281-2019第4章的規定進行處理;
b)更換鋰離子蓄電池時,應按“換一收一”的方式對退役電池進行更換,核實車主信息并記
錄電池的置換信息;
c)更換的蓄電池參數應適配對應車輛。
5.3.14廢舊蓄電池回收應由具有回收資質的且在蓄電池回收企業白名單中的單位統一處理,鋰電
池處理周期不超過每半年1次。
5.3.15銷售單位參與廢舊蓄電池回收的,應與具有蓄電池回收經營資質且在蓄電池回收企業白名
單中的企業簽訂蓄電池回收協議或得到授權。
充電器
5.4.1銷售單位不得售賣、贈送不符合國家標準的充電器。
5.4.2銷售的電動自行車應配備廠家配套的充電器(不得擅自更換為其他充電器)。
5.4.3充電器與被充電電池組(系統)應有互認協同協議。鋰離子蓄電池組充電器或其他蓄電池組充
電器應先與被充電電池組(系統)互認協同,確認蓄電池組的技術參數,再開始充電。
頭盔
5.5.1銷售單位不得售賣、贈送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頭盔。
5.5.2佩戴裝置的部件應永久與佩戴裝置或頭盔連接。
5.5.3每頂頭盔上應有以下永久性標志:
a)產品名稱(“摩托車乘員頭盔”或者“電動自行車乘員頭盔”);
b)制造商/生產廠名稱和地址;
c)商標或廠牌;
d)類型(“A1”“A2”“A3”“B1”“B2”“B3”);
e)限制使用標識;
f)產品型號、規格(“特小”“小”“中”“大”“特大”);
g)生產日期、產品批號或編號;
h)產品執行標準編號;
i)認證產品的認證標志(如有);
j)頭盔質量(kg);
k)合格標志。
6消防安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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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單位經營場所不得減少原建筑已設置消防設施或降低消防技術標準設置要求。
銷售單位經營場所建筑防火設計、消防系統配置情況應符合GB50016-2014(2018)《建筑設
計防火規范》的有關規定。
銷售單位經營場所應設有符合緊急疏散要求、標志明顯、保持暢通的出口。
銷售單位經營場所電線應采取穿金屬管、密封槽盒等保護措施。
銷售單位經營場所電氣線路應布局合理、整齊有序,不得私自亂拉電線,嚴禁超負荷用電。
銷售單位經營場所應安裝保護線路安全的斷電保護裝置。
銷售單位經營場所不得采用木質材料搭建閣樓;不使用彩鋼板、聚氨酯泡沫等易燃材料。
銷售單位經營場所內有維修點的,應設置在獨立劃分區域,區域內及周邊無易燃物品,同時要
配備滅火器等消防器材。
銷售單位經營場所設置在公共建筑內時,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h的防火隔墻與其他部分實
現完全分隔,防火隔墻上不宜開設門、窗、洞口;當必須開設時,應設置甲級防火門、窗。
銷售單位經營場所設置在住宅建筑內時,住宅部分與非住宅部分之間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
2h且無開口的防火隔墻和耐火極限不低于2h的不燃性樓板完全分隔。住宅部分與非住宅部分的安
全出口和疏散樓梯應分別獨立設置,不應與建筑內其他場所共用疏散樓梯。
銷售單位經營場所內不應設置住宿場所。如確需設置時,住宿與非住宿部分之間的防火分隔
及安全疏散應按以上6.9、6.10條規定設置。
銷售單位經營場所應符合GB50016-2014(2018)表3.1.1對于火災危險性的要求,不與火災
危險性為甲、乙類的廠房庫房和易燃、可燃材料堆場貼鄰設置。
銷售單位經營場所不應與托兒所、幼兒園,老年人照料設施,學校教學樓及其集體宿舍,醫
院病房樓、門診樓等貼鄰設置。
銷售單位經營場所安全出口不應少于2個且出口設置符合相關規定。安全出口應為平開門,
且應向疏散方向開啟,其凈寬不應小于1.40m,不宜設置門檻。建筑面積不大于120m2且不位于道路
盡端的門店可設1個安全出口。
銷售單位經營場所內應合理布置商品區域和疏散通道,疏散走道和疏散樓梯的凈寬度不應小
于1.10m。
銷售單位經營場所裝修設計,應采用不燃或難燃裝修材料,并應符合GB50222-2017《建筑
內部裝修設計防火規范》中第4章的規定。
銷售單位戶外電致發光廣告牌不應直接設置在可燃、難燃材料的墻體上。戶外廣告牌的設置
不應遮擋建筑的外窗,不應影響外部滅火救援行動。
夜間整車存放,應斷開電池連接線,采用阻燃材料隔離,如無阻燃材料的,整車應去除電池,
單獨放置。
銷售單位應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警示標志符合GB
2894-2008《安全標志及其使用導則》中第4章的要求。
銷售單位經營場所應設置排煙設施,采用自然排煙系統的場所應設置自然排煙窗(口),可開
啟外窗面積小于地面面積5%的;如無法設置自然排煙系統的,應設置機械排煙設施,設置要求應符
合GB51251《建筑防煙排煙系統技術標準》第4章的規定。
銷售單位經營場所按中危險等級配置滅火器,并符合GB50140《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
中第5章、第6章的要求。
電動自行車經營場所應按GB50084—2017《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設計規范》的要求設置自動噴
水滅火系統。確有困難的,可安裝簡易噴淋系統;無消防水條件的場所,可安裝其它符合國家消防
技術文件的滅火設施。
如銷售單位經營場所所在建筑未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應設置獨立式感煙火災探測報警
器。
銷售單位經營場所應配置高清監控設備,配備數量及設置滿足有效覆蓋各主要功能區的要求,
監控數據能夠有效保存30天。
銷售單位負責其經營場所內的消防安全,應對消防設施、器材、消防安全標志等進行統一管
理,保證其完好有效;還建立日常消防管理和防火巡查制度,明確專人負責,定期組織開展防火巡
查和消防演練。
7售后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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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單位應建立健全的產品售后服務保障制度。
售后服務人員應經過專業、系統的培訓和專業的技術理論指導,具備崗位工作需要的專業技能,
獲得上崗資格。
售后服務人員應熟悉有關產品質量、消費者權益保護等方面的法律法規,掌握售后服務領域的
基礎技術知識。
售后服務人員不得私自改裝電動自行車,改變電動自行車性能要求。
為完成預定工作,需拆下固定、絕緣、隔離和屏蔽等裝置,在完成售后服務工作時應恢復到原
始狀態。
在售后服務工作中,不得拆、換與服務無關的零部件。
在售后服務工作中,不得降低具有安全保護和環保特性的原有設計方案和相關的零部件。
在售后服務工作中,如發現電線束、電源軟線或導線破裂、損壞,插頭插座和開關等電氣裝
置損壞時,應及時通知用戶并由專業人員進行修理。
銷售單位應積極處理消費者投訴事宜,保障消費者權益;如發現存在缺陷產品,應及時召回。
鼓勵銷售單位通過電話、短信等方式主動聯系消費者對電動自行車定期維護保養。
具備上牌資格的門店有配置電子秤,實時上傳稱重信息,并將整車、蓄電池、充電器集中拍
照留存,留存照片中保留三者粵品碼信息。
鼓勵銷售單位對消費者進行電動自行車安全使用指導,嚴禁車輛、電池入戶充電。
鼓勵包括銷售單位、消費者在內的主體購買第三者責任險、人身意外傷害險等保險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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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附錄A
(規范性)
銷售單位星級評價
A.1評價依據
銷售單位星級評價的依據是本文件涉及的所有內容。
A.2評價小組
評價小組成員由深圳市電動車自行車行業協會根據各領域聯合相關行業、協會或第三方專業技
術機構專業選拔人員組成,形成評價專家庫,并對專家庫人員名單進行公示。
A.3評價方法及流程
評價小組按照本規范要求對申請單位進行審核,確認申請單位均符合本規范要求后按照附錄A
附表內容進行打分,按計分法進行評價。申請單位具備一次整改機會,整改完成后可申請復核。
具體評價流程見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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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4評價程序
A.4.1評價的提出
銷售單位向深圳市電動車自行車行業協會書面提出銷售單位星級評價的申請,申報材料包括:
a)星級銷售單位申報表,見附錄B;
b)營業執照復印件1份(加蓋紅章);
c)與有資質回收廢舊蓄電池企業簽訂的蓄電池回收協議(鉛酸、鋰電各1份);
d)銷售單位整體、商品展示銷售區、蓄電池存放區、充電區等服務區域照片各1張。
A.4.2評價的實施
銷售單位星級評價流程如下:
a)收到銷售單位提供的申報材料后,由深圳市電動車自行車行業協會組織對申報材料進行初
審;
b)對初審符合要求的銷售單位,由深圳市電動車自行車行業協會組建評價小組;
c)評價小組通過線上視頻和走訪的形式進行初步評價,銷售單位根據初步評價情況具備一次
自行排查整改機會;
d)評價小組在不通知銷售單位的情況下,進行1-2次現場評價;
e)評價小組針對評價結果出具評價報告;
f)評價小組根據評價報告決定銷售單位評價的結果。
A.4.3證書授予
通過銷售單位星級評價,獲得星級評價的銷售單位將按照以下流程授予相應星級的稱號(牌匾):
a)對評價符合要求的銷售單位在有關網站和微信公眾號上進行15天的公示;
b)對在公示期間未收到異議的銷售單位,由深圳市電動車自行車行業協會授予相應星級銷售
單位的稱號;
c)對于在公示期間存在異議的銷售單位,深圳市電動車自行車行業協會組織評價小組將根據
異議作進一步核實。如所提異議屬實,則終止該銷售單位此次申報;如所提異議不屬實,
將授予該銷售單位相應星級的稱號;
d)銷售單位首次申報評價未達標,經整改6個月后可以再次申報。
A.4.4證書吊銷
對已被授予星級稱號的銷售單位,深圳市電動車自行車行業協會組織評價小組將進行定期和不
定期監督:
a)定期監督,1年內進行不少于1次的監督核查。在監督核查中發現不達標的銷售單位,評
價機構將提出整改要求;
b)不定期監督,被授予星級稱號的銷售單位如出現不符合本規范以及附錄A附表內容的問題,
經核實后提出整改要求;
c)銷售單位收到整改要求應在1個月內完成整改。如監督核查仍然不達標的銷售單位將吊銷
星級稱號,1年內不接受重新評價的申請。
A.5星級條件
星級銷售單位采用評價分級,共分為三星、四星、五星三個等級,五星為最高等級。
本規范條款為星級評價基礎條件,經評審組審核滿足要求合議申請單位是否具備評價資格。評
價項目合計12分,并按照以下得分進行分級:
a)五星:得分大于或等于10分;
b)四星:得分大于或等于6分;
c)三星:得分大于或等于4分。
A.6評價報告
對評價材料應進行匯總分析,形成銷售單位星級評價報告,評價報告應包含以下內容:
a)說明評價的時間、參加評價的人員,評價的依據和方法;
9
T/DGEVBIA0001—2023
b)給出評價結果的依據,如進行書面抽樣調查的有抽樣統計表;
c)對評價結果提出整改建議、整改期限及預防措施方法。
A.7評價結果
評價結果以及后續工作要求如下:
a)評為五星銷售單位需要更加努力,保持榮譽;
b)評為四星銷售單位及時找出評價不足的原因,在7個工作日內提出整改報告;
c)評為三星銷售單位及時找出評價不足的原因,主動接受消費者及社會的各種監督,改善銷
售環境,提高服務質量;
d)評為三星級、四星級銷售單位,1年內不能提出再評價的申請。
A.8改進和提高
A.8.1改進要求
進行星級評價的銷售單位應明確責任人,按照評價報告提出改進的目標、措施、時限的整改計
劃,計劃應做到但不限于以下幾點:
a)對評價報告提出的問題制定整改計劃并落實,確保整改措施的合理性和實用性;
b)建立改進跟蹤機制,實時發現問題;
c)建立長效機制,防止已經整改的問題發生反彈。
A.8.2總結提高
進行星級評價的銷售單位應對評價過程進行最后總結,總結應做到但不限于以下幾點:
a)評價結果對本銷售單位負責人和員工及相關人員進行公開;
b)評價結果適時向社會公開;
c)提出新的方向和更高的目標,確保產品質量、消防安全的持續提高。
A.9星級評價考核評分細則
表A.1規定了星級評價考核活動的考評內容和分值。
表A.1星級評價考核內容及評分
序號考評內容分值
已具備車輛上牌服務的銷售單位,上牌流程符合有關部門的規定,不得偽造產品信息和購買者
11分
信息辦理電動自行車注冊登記
門店有配置電子秤,實時上傳稱重信息,并將整車、蓄電池、充電器集中拍照留存,留存照片
21分
中保留三者粵品碼信息
銷售單位主動向協會、相關政府部門反映銷售過程中遇到的電動自行車質量、標準符合性等問
31分
題2次以上,并經證實,具備相應佐證材料
銷售單位積極主動宣傳新標準、新政策的條例內容,主要負責人熟悉法律法規、相關標準要求,
40.5分
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張貼條例詳細要求,助力新標準、新政策落地實施
5銷售電動自行車時,對消費者進行安全使用指導0.5分
6保持銷售單位經營場所周邊環境衛生(如定期打掃商店門前5m內人行道、場地)0.5分
銷售單位劃分為商品展示銷售區、蓄電池存放區、服務區等,各區域之間采用醒目的標識線分
71分
隔
銷售單位采取以舊換新、折價回購等方式置換廢舊的電動自行車、電池、充電器、頭盔等,且
81分
回收品的處理方式符合有關規定
9鼓勵、引導包括銷售單位、消費者在內的主體購買第三者責任險、人身意外傷害險等保險產品0.5分
10銷售單位通過電話、短信等方式主動聯系消費者對電動自行車定期維護保養1分
11通過發放安全騎行宣傳資料、播放宣傳視頻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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