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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上海市工程建設規范
城市綜合體消防技術標準
Technicalstandardforfireprotectionof
urbancomplexes
(上篇)
征求意見稿
2021上海
0
1總則
1.0.1為切實加強城市綜合體的消防安全工作,預防火災發生和減少火災危害,
保護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制定本標準。
1.0.2本標準適用于本市新建、擴建的城市綜合體建筑的防火設計。改建的城
市綜合體建筑和其他類型建筑的防火設計在技術條件相同時也可適用。
1.0.3城市綜合體建筑應結合其建筑特征、使用功能組合,合理進行防火設計,
統籌兼顧,做到安全合理、技術先進。
1.0.4城市綜合體建筑防火設計除應符合本標準的規定外,尚應符合國家、上
海市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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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術語
2.0.1城市綜合體
建筑面積大于50000㎡,集兩種或兩種以上功能于一體的單體建筑和通過地
下連片車庫、地下連片商業空間、下沉式廣場、連廊等方式連接的多棟建筑組合
體(不包含住宅、獨立設置的辦公建筑部分)。
【條文說明】
本條明確了城市綜合體的含義。在建筑中包含商店、旅館、展覽、餐飲、文娛、交通樞紐等兩種或兩
種以上功能融合為一體的建筑或建筑群,均為城市綜合體建筑。這種在同一棟建筑或建筑群內多種功能并
存的綜合性運作模式,對建筑內的人員安全疏散、滅火救援等消防設計產生直接影響。
2.0.2超大城市綜合體
建筑面積大于100000㎡城市綜合體。
2.0.3中庭
貫通三層或三層以上且短邊距離不小于6m、貫通空間的最小投影面積大于
100㎡的室內空間,且二層或二層以上周邊設有與其連通的使用場所或回廊。
2.0.4下沉式空間
周邊圍合、頂部開敞、有利于防火分隔和人員疏散的開敞公共空間。按其頂
部開敞部位、距離、面積不同可分為下沉庭院、下沉廣場、下沉平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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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一般規定
3.1城市綜合體建筑的耐火等級應為一級。
3.2防火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等國家和本
市地方標準的相關規定。
3.3防排煙系統的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
《建筑防排煙系統技術標準》GB51251和現行上海市工程建設規范《建筑防排
煙系統設計標準》DG/TJ08-88的要求。
3.4消火栓系統設計應按現行國家標準《消防給水及消火栓系統技術規范》GB
50974執行,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設計應按現行國家標準《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設計
規范》GB50084執行。
3.5電氣消防系統的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
GB50116、《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GB17945、現行上海市工程建設規
范《民用建筑電氣防火設計規程》DGJ08-2048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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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總平面布局和滅火救援設施
4.1一般規定
4.1.1城市綜合體建筑的消防車道與周邊市政道路的連通口不應少于2個。
【條文說明】
與市政道路的連通口數量,是考慮從城市的不同道路快速進入場地內進行救援,同時還
需要滿足從場地內向外疏散的需求。
4.1.2城市綜合體建筑與其他建筑水平貼鄰建造時,應采用無門、窗、洞口的
防火墻分隔。
【條文說明】
考慮到城市綜合體建筑本身就是多功能的大型人員密集場所,所以不宜與其他建筑貼鄰
建造,必須貼鄰時,需要采取嚴格的防火分隔措施。
4.2消防車道和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
4.2.1城市綜合體建筑應設置環形消防車道,確有困難時,可沿建筑物的兩個
長邊設置消防車道。消防車道靠建筑外墻一側的邊緣距離建筑外墻不宜小于5m,
且不應大于30m,距離最遠的建筑疏散出入口不應大于60m。
【條文說明】
環形道路便于消防車從不同方向迅速接近火場,并有利于消防車的調度。消防車道考慮
到救援時的實際操作,規定了其與建筑和建筑出入口的距離,具體數值參考了《浙江省消防
技術規范難點問題操作技術指南(2020版)》。
4.2.2城市綜合體建筑的消防車道或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應在基地內設置,當
消防車道或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受基地條件限制而必須借用周圍市政道路時,除
滿足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的相關規定外,還應符合下
列規定:
1宜選擇城市次干路、支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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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市政道路靠近基地一側應設有市政消火栓。
3應確保消防車道或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與城市綜合體建筑之間沒有妨礙
消防車操作的高大樹木、架空管線等障礙物。
【條文說明】
城市綜合體由于面積較大且功能多樣,消防救援應首選在基地內,避免利用城市道路進
行救援時受市政設施的影響和阻礙;當場地內救援條件無法滿足,只能利用市政道路設置消
防車道和救援場地時,此時需要對市政道路上的相鄰被救援的城市綜合體一側的市政設施提
出一些要求,以確保在火宅情況下救援能順利展開,并應取得相關主管部門的書面認可(規
劃、市政、城管、交通、綠化等部門)。對于高大樹木的定義,一般指高度大于5m的樹木。
4.2.3城市綜合體建筑消防車道的凈寬度不應小于7.0m,轉彎半徑(內徑)不
應小于12m。
【條文說明】
城市綜合體建筑體量大,往往過火面積也大,發生火災時需要調集的消防車和消防救援
人員數量較多,如根據應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下發的《消防救援局關于印發大型商業綜合體
滅火救援工作指南的通知》應急消〔2021〕73號文件要求,城市綜合體建筑面積在10-50萬
平方米的,支隊至少組建1個滅火救援編隊;建筑面積在50萬平方米以上的,支隊至少組
建2個滅火救援編隊,滅火救援編隊包括通信指揮、火情偵察、疏散救人、設施應用、滅
火攻堅、舉高噴射、破拆排煙、安全管控、戰勤保障等9個基本作戰單元,配備有登高平
臺消防車(云梯消防車)、舉高噴射消防車、排煙消防車、搶險救援消防車等22輛各型消防
車和1套遠程供水系統,提高消防車道的寬度,有利于眾多消防車輛和消防救援人員到場后
有足夠的場地展開滅火救援行動和調度。考慮到城市綜合體的建筑體量,統一將消防車道轉
彎半徑按大型消防車設置。
4.2.4消防車道盡端回車場地如因客觀條件限制無法形成完整方形或圓形場
地,消防車可以利用如圖4-2-4所示的不規則的場地(可為丁字形,Y字型等滿
足消防車回車要求的場地)作為消防回車場地。
【條文說明】
考慮到救援時消防車的實際操作情況,補充了在某些特殊條件下的回車場地形式(從交
叉點起算的車道長度不應小于12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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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4.2.4不規則的消防回車場地
4.2.5當城市綜合體建筑設置中間穿過式通道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通道的凈寬度不應小于9.0m;當通道兩側均采用無門、窗、洞口的防火
墻時,通道凈寬度不應小于4.0m。
2通道內應設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其報警閥應獨立設置。
3通道應按規定設置排煙設施。
【條文說明】
當消防車道必須從建筑物底層穿過時,需要對該通道進行必要的限制,以確保消防車通
過時的安全;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按輕危險等級設計。
4.2.6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與登高操作面的建筑外墻之間不應設置汽車庫坡道
出入口,確有困難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汽車庫坡道出入口應設置在建筑投影范圍內,且建筑外墻與消防車登高
操作場地的距離不應小于7m,機動車坡道出入口兩側均應設置長度不小于6m的
無門、窗、洞口的防火墻。
2汽車庫坡道出入口的設置不應影響消防車的通行。
3汽車庫坡道出入口應設置高度不小于1.0m的擋煙垂壁。
4汽車庫坡道出入口處的機動車庫坡道應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條文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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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城市綜合體建筑體量較大,特別是一些超高層的綜合體建筑,要求登高救援場地
要達到1/3的周長,并且設置在2個不同的方向,將導致地下車庫出入口無法避開登高救援
場地的情況,本條文針對這類情況采用一些加強措施,以確保登高救援場地不受地下車庫開
口的影響。
圖4.2.6
4.2.7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的設置宜兼顧城市綜合體建筑室內不同的功能區域
和防火分區。
【條文說明】
由于城市綜合體的多功能特性,總平面上的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雖然已滿足規范要求,
但若各功能分區之間無法連通,在這種情況下為了提高救援效率,需要在其他功能區域對應
的室外場地增設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可按照最小登高救援場地的尺寸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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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4.2.7
4.2.8城市綜合體建筑的外墻應在每層的適當位置設置可供消防救援人員進入
的門窗,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沿建筑四周均衡布置,間距不宜大于20m且每個防火分區不應少于2
個。對于高層建筑,窗洞口的設置位置應與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相對應;對于未
設置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的單、多層建筑,窗洞口的位置應與消防車道相對應。
不靠外墻的防火分區無法設置滅火救援窗時,該防火分區至少應設置兩個通向相
鄰設有滅火救援窗口防火分區的走道、公共區域或大空間區域的連通口(連通口
不應采用防火卷簾)。
2滅火救援窗洞口的凈高度和凈寬度均不應小于1.0m,下沿距室內地面不
宜大于1.2m。
3供消防救援人員進入的門窗應易于從外部開啟或破拆,并應設置可在室
外易于識別的明顯標志。
4滅火救援窗口的應急擊碎玻璃宜采用厚度不大于8mm的單片鋼化玻璃或
中空鋼化玻璃。不得采用普通玻璃、半鋼化玻璃或夾層玻璃。
5建筑室內設施的設置,不應妨礙滅火救援門窗的使用。
【條文說明】
該條文是對消防建規中的滅火救援窗的補充。對于采用可擊碎玻璃的滅火救援窗,應優
先采用不大于8mm厚的鋼化玻璃,經試驗比較證明該種玻璃易擊碎且易受熱破碎。首層直通
室外的門、各層有外陽臺或敞開外廊的門,均可以作為滅火救援窗使用,消防救援窗和門可
按間距不宜大于20m布置。
4.2.9消防車道和消防車登高救援場地應采用能承受消防車通行和救援操作荷
載的硬質鋪地。
【條文說明】
根據城市綜合體建筑的規模和體量,按大型消防車的要求設置。
4.2.10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應劃出明顯的界限,并應設置明顯的“消防車登高
操作場地”標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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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1消防車道沿途標志和標線標識應符合下列規定:
1在消防車通道路側緣石立面和頂面應施劃黃色禁止停車標線。
2無緣石的道路應在路面上施劃禁止停車標線,標線為黃色單實線,距路
面邊緣30cm,線寬15cm。
3消防車通道沿途每隔20m距離在路面中央施劃黃色方框線(不得與消防
車登高操作場地劃線重疊),在方框內沿行車方向標注內容為“消防車道禁止占
用”的警示字樣。標識間隔距離,可結合城市綜合體建筑消防車道實際情況設置,
但應保持視覺連續,無視覺盲區。
4基地內消防車通道出入口路面,按照消防車通道凈寬度施劃禁停標線,
標線為黃色網狀實線,外邊框線寬20cm,內部網格線寬10cm,內部網格線與外
邊框夾角45°,標線中央位置沿行車方向標注內容為“消防車道禁止占用”的
警示字樣;同時在消防車通道兩側設置醒目的警示牌,提示嚴禁占用消防車通道,
違者將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等內容。
【條文說明】
考慮到綜合體建筑四周道路的復雜性,增加相關消防的標識。
圖4.2.11-1消防車通道路側禁停標線及路面警示標
圖4.2.11-2圖4.2.11-3
消防車通道出入口禁停標線及路面消防車通道禁止占用
警示標志示例圖警示牌示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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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防火間距
4.3.1相鄰兩座建筑之間通過設置防火墻以滿足防火間距不限的條件時,當兩
座相鄰建筑形成夾角小于180°時,最近的門、窗、洞口間距不應小于防火間距
的要求;當兩座相鄰建筑形成夾角不小于180°時,緊靠防火墻兩側的門、窗、
洞口之間最近邊緣的水平距離不應小于2m。
【條文說明】
本條是針對某些情況,對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的補充。
圖4.3.1
4.3.2當相鄰建筑通過連廊、天橋或底部建筑物等連接時,其間距不應小于兩
個建筑之間的防火間距的要求,且應符合下列規定:
1連廊、天橋、底部建筑物的功能僅限于人員通行,不得用于其他功能。
2連廊、天橋與地面之間的凈高度不應小于4.5m。
3封閉式連廊應設置獨立的排煙設施,且宜為自然排煙。
4封閉式連廊兩端的門應采用甲級防火門。
【條文說明】
城市綜合體中會有較多的不同功能的建筑,有的融合在一起,也有的通過連廊進行連
接,此條便是針對各棟建筑通過連廊進行連接時,所應采取的消防措施,以防止火災時的火
勢和煙氣通過連廊蔓延到相鄰建筑。
4.3.3同一座“回”字形、“U”型、“L”型建筑兩翼屬于不同防火分區時,其
內轉角兩側墻上的門、窗、洞口之間最近邊緣的水平距離不應小于4m,并應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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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下列規定:
1“回”字形建筑相對的兩翼距離應符合防火間距的要求。
2“U”型建筑相對的兩翼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6m,確有困難時,可在兩
窗之間“U”形底邊處外挑垂直防火隔墻,防火隔墻的耐火極限不應低于1.00h;
該墻的外端應與相對的兩個窗的最外邊平齊。
圖4.3.3
4.3.4當建筑高度大于24m時,“回”字形建筑相對的兩翼屬于同一個防火分區
時,相對的兩翼最近的門、窗、洞口間距應不小于按照內天井的空間高度確定的
防火間距的要求。
圖4.3.4
4.3.5建筑屋頂和地下室頂板上開設消防排煙口、采光、通風等開口時,該開
口與上部建筑開口之間的直線距離不應小于6m,且水平距離不應小于4m。
【條文說明】
城市綜合體此類情況較多,建規中在【條文說明】中有提及,這里重點強調并增加了
水平距離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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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6建筑的屋頂停車場的汽車坡道應按地上汽車庫的要求設置;屋頂停車場
應按照地面停車場與建筑的防火間距,確定其與城市綜合體建筑其他部分或相鄰
建筑的防火間距。地面機械式停車位應按汽車庫標準確定防火間距。
【條文說明】
對消防建規和車庫消防規范進行了補充。
5平面布局
5.1一般規定
5.1.1城市綜合體建筑中相同使用功能的場所宜集中布置,不同使用功能的場
所之間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墻分隔,隔墻上的門應采用乙級防
火門。
5.1.2城市綜合體建筑中與主體商業營業時間不一致的場所,其安全疏散不應
受主體商業和其他營業場所停止營業的影響。
【條文說明】
設置在商業建筑內的對外營業場所,如電影院、24h飲食店、KTV等娛樂場所等,其夜
間仍需對外經營時,不得穿越其他店鋪疏散。
5.1.3城市綜合體建筑與鐵路、航空港、城市軌道等交通轉運空間之間應采用
無門、窗、洞口的防火墻進行分隔。當確需局部連通時,應采用下沉式廣場、避
難走道、防火隔間等具有防火防煙功能的緩沖空間連通,該連通空間不應作為疏
散的安全出口。
【條文說明】為保證城市綜合體與交通轉運空間之間的聯系安全、有序、便捷,以期實
現城市效率,本條參考了2019年《天津市城市軌道交通工程防火設計導則》4.1.8條。此
處所指的防火防煙的緩沖空間應具備一定的長度,并能阻隔火災及煙氣蔓延的不燃燒體空
間。首選采用用于疏散的凈面積不小于169平方米的下沉式廣場等室外開敞空間,這樣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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筑空間更有利于消防滅火與救援。其次為避難走道、防火隔間,但不得使用防煙樓梯前室做
連通。
5.1.4城市綜合體建筑內的地下商業設施與汽車庫之間應采用無門、窗、洞口
的防火墻進行分隔。當確需同層局部連通時,應采用下沉式廣場、避難走道、防
火隔間等具有防火防煙功能的緩沖空間連通。
【條文說明】
商業與汽車庫為二種不同性質的建筑,當二者合建時,不能直接開門聯系,二者應通過
具備防火防煙功能的緩沖空間相聯通。當地下商業與停車庫間確需同層水平連通時,應采用
下沉式廣場等室外開敞空間、避難走道、防火隔間連接。同層連通采用下沉式廣場時,其面
積必須大于169m2,便于消防救援。
此外,當商業綜合體與停車庫間確需垂直連通時,不得設置中庭貫通。當確需采用自動
扶梯、開敞樓梯連通時,在應采取防火分區分隔方式來防止火災及煙氣的蔓延。
5.1.5城市綜合體建筑中的公交首末站、樞紐站不應設置夜間停車功能。
5.1.6城市綜合體建筑中的公交首末站、城市交通樞紐站設置有車輛充電設施、
換電設施時,應與其他場所進行防火分隔,并符合相關規范的要求。
5.1.7城市綜合體建筑中不得使用、儲存液化石油氣鋼瓶,不得儲存易燃、易
爆化學危險品等物品。
5.1.8當城市綜合體建筑的任一樓層建筑面積大于10000㎡時,應在每層設置
一處消防器材點。消防器材點宜設置在消防電梯前室或安全出入口附近。
【條文說明】
由于城市綜合體包含多種建筑功能,當綜合體單層面積大于10000㎡時,在每層增加消
防器材點后可形成樓層微型消防站,有利于消防滅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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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防火分區
5.2.1除汽車庫及交通樞紐外,城市綜合體地下或半地下商業部分總建筑面積
大于20000㎡時,應采用無門、窗、洞口的防火墻、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樓
板分隔成為多個建筑面積不大于20000㎡的區域。相鄰區域確需局部連通時,應
至少有一處采用下沉式廣場進行分隔。
【條文說明】
考慮城市綜合體地下、半地下營業空間面積有超過20000㎡的趨勢,下沉式廣場這類開
放空間有利于人員疏散和滅火救援,也是最為有效地防止相鄰空間煙氣積聚、阻止火災的蔓
延防火分隔措施,因此當多個大于20000㎡的區域相連通時,必須至少有一處采用下沉式廣
場。
5.2.2地下汽車庫同一層停車區域建筑面積大于50000㎡時,除滿足現行國家
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016和《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設計防火規
范》GB50067的相關規定外,還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分隔成若干個停車區域,每個停車區域防火分區面積不應大于20000
㎡。
2除主車道連通外,各停車區域之間應采用無門、窗、洞口的防火墻分隔。
3在主車道處可設置兩道特級防火卷簾進行分隔,防火卷簾之間的最小間
距不應小于4m。
5.2.3建筑中游泳池、消防水池等的水面面積、溜冰場等的冰面面積、滑雪場
等的雪面面積,均可不計入其所在防火分區的建筑面積,但場所內人員活動區域
的疏散距離與疏散寬度應滿足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的
相關要求。
【條文說明】
建筑內游泳池、消防水池的水面面積、溜冰場的冰面面積、滑雪場的雪面面積,火災危
險性很低,為更好地發揮建筑的效能,在計算其所在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筑面積時,可以
扣除。
若溜冰場的冰面、滑雪場的雪面不僅僅作為滑道,而是作為戲冰區或戲雪區使用。當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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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設置有較多的游藝設施時,因游藝設施存在火災風險并影響人員疏散,則仍然應當計入防
火分區面積。
5.2.4城市交通樞紐站或停車數量大于500輛的汽車庫設置在城市綜合體建筑
內時,與其他場所之間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樓板(含頂板)分隔。
【條文說明】
為保證城市綜合體的消防安全,參照《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庫設計防火規范》,該規范僅
要求地下車庫樓板提高耐火等級,現改為車庫無論設在地上還是地下均應提高。
5.2.5防火隔間的設置,除滿足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016
的相關規定外,還應符合下列規定:
1防火隔間的門應采用甲級防火門,防火門宜采用常開式,且錯開、不正
對設置。
2不應用于除人員通行以外的其他用途,不應設置任何可燃物。
【條文說明】
防火隔間時用于分隔兩個不同防火區域的聯系與過渡空間,平時用于人員通行,火災時
關閉且不用于人員疏散,因此,防火隔間的門的開啟方向沒有要求。防火隔間的墻上除設置
甲級防火門外,不應采用防火卷簾或開設其他任何洞口。
5.2.6布置在城市綜合體建筑內的會議廳、多功能廳等人員密集的場所,宜布
置在首層、二層或三層。確需布置在其他樓層,除滿足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
防火規范》GB500016的相關規定外,當滿足下列條件之一時,其一個廳、室建
筑面積可按不大于800㎡劃分:
1該廳、室內自然排煙口的面積不應小于其室內地面面積的10%;或設置
不小于廳、室的8次換氣次數且不小于65000m3/h排煙量的機械排煙系統。
2設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時,該廳、室應有至少1/4的周長貼鄰下沉式廣場
或室外地面,通向下沉式廣場或室外地面的設計疏散總凈寬度不應小于該防火分
區所需疏散總凈寬度的70%。
【條文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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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類場所內的一個廳、室,具當備良好的自然通風或排煙條件,以及良好的安全疏散條
件,其建筑面積可適當增加。
5.3特殊功能空間
5.3.1當巨幕影院設置在城市綜合體建筑內時,除滿足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
計防火規范》GB500016的相關規定外,還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設置為獨立的防火分區。
2觀眾廳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墻和甲級防火門與其他區
域分隔。
3任一觀眾廳的座位數不應超過400個。
4當設置在地上時,任一觀眾廳的建筑面積不應大于600㎡且建筑高度不
應大于32m;當設置在地下、半地下時,任一觀眾廳的建筑面積不應大于400㎡。
5當設置在地上時,應確保巨幕影院公共區域至少一處靠外墻并設置有可
供消防救援用的排煙排熱設施。
6觀眾廳內任一點至最近疏散門的直線距離不應大于30m。當疏散門不能
直通室外地面或安全出口時,應采用長度不大于10m的疏散走道直通最近安全出
口,其他房間的門不得開向該疏散走道;
7每個防火分區至少應設置一部獨立使用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樓梯,并在首
層直通室外,且該疏散樓梯除該廳各疏散門所在樓層安全出口以及直通室外的出
口外,其它樓層不得開設出入口;
8當設置在地下時,應設置完全獨立使用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樓梯,并應在
首層直通室外。
9當觀眾廳凈空跨越建筑內兩個及兩個以上樓層時,廳內觀眾座位區域所
跨越的各樓層均宜設置疏散門。疏散門的凈寬度不應小于1.4m。
【條文說明】
巨幕影院地上外墻含其防火分區內公共區域外墻,應設置消防救援窗。此外觀眾廳為滿
足觀眾廳的聲學效果,墻面、地面裝飾有可能采用耐火等級為B1級的裝飾材料,當設置有
具備觀察室內情況的甲級防火門窗,有利于校方人員進行火情偵察和施救時,不作為無窗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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間。
5.3.2兒童活動、兒童照料等場所設置在城市綜合體建筑內時,應確保兒童活
動用房的公共區域至少一處靠外墻并設置可供消防救援用的排煙排熱設施。
【條文說明】
本標準中的兒童活動、兒童照料場所是指用于12周歲及以下兒童游藝、非學制教育和
培訓、托育托幼等活動的場所,該類場所的特點是兒童集中參加集體活動,場所僅有少量的
監管人員。
由于此類區域主要為兒童獨立活動,同時監管人員一般少于兒童數量,故強調在其公共
區域外墻設置有消防救援口。
5.3.3餐飲場所設置在城市綜合體建筑內時,除滿足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
防火規范》GB500016的相關規定外,還應符合下列規定:
1餐飲場所宜布置在同一樓層的集中區域。
2不應在餐飲場所的用餐區域使用明火加工食品。
3開放式食品加工區(含超市等)應采用電加熱設施。當廚房所處樓層建
筑高度超過32m仍需設置敞開的食品加工區時,加工區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
1.00h的防火隔墻或防火卷簾與就餐區及其他公共區域分隔。
4餐飲場所嚴禁使用液化石油氣及甲、乙類液體燃料。餐飲場所使用天然
氣作燃料時,應當采用管道供氣。設置在地下且建筑面積大于150㎡或座位數大
于75座的餐飲場所不得使用燃氣。
5廚房加工區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墻和與其他部位分隔,
隔墻上的門應采用乙級防火門。
6商店營業廳、展覽廳的防火分區內確需附設餐飲用房時,餐飲用房內不
得設置帶明火的廚房。餐飲用房的總建筑面積不宜大于所在商店營業廳、展覽廳
防火分區面積的10%,且設置在地上時不宜超過500㎡,設置在地下時不宜超過
200㎡。
7廚房內應設置可燃氣體探測報警裝置,排油煙罩及烹飪部位應設置具備
聯動切斷管道燃氣輸送功能的自動滅火裝置。
17
【條文說明】
無就餐區的飲料店、輕食店可視作商店營業廳。開放式廚房允許墻體開口部位采用3.0h
的防火隔熱型防火卷簾替代1.0h防火隔墻。
5.3.4保齡球、臺球、壁球、飛鏢、蹦床、真人CS、密室逃脫、劇本殺、浸入
式表演場所、室內電動卡丁車場及類似功能的場所屬于非歌舞娛樂放映游藝的公
共娛樂場所,當設置在城市綜合體建筑內時,除滿足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
火規范》GB500016的規定外,還應符合下列規定:
1宜布置在建筑內的首層、二層或三層。
2場所與其他區域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墻和1.50h不燃
性樓板分隔,隔墻上的門應采用乙級防火門。
3蹦床、攀巖等需跨越多個樓層形成高大空間時,應采用符合規范要求的
防火分隔措施與其他區域分隔。
4密室逃脫、劇本殺等疏散條件較差的場所,還應符合下列規定:
1)一個廳、室的建筑面積不宜大于300㎡。
2)當一個廳、室的建筑面積大于75㎡時,應設置不少于2個安全出口。
3)發生火災時,該場所應有工作人員組織引導疏散。
4)場所內的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徑的地面上應增設能保持視覺連續的燈
光疏散指示標志或蓄光疏散指示標志。
5室內電動卡丁車場的人員疏散路徑不應跨越車道(承擔車輛引導的工作
人員除外)。發生火災后,應確保卡丁車仍能繼續行使至下車點,游客在下車點
由工作人員幫助下車,工作人員引導游客進行安全疏散。
6場所內應設置疏散照明,其疏散照明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應低于
5.0lx。
7所的室內裝修含其附設裝飾物和大型道具(視為固定家具)的材料燃燒
性能,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內部裝修設計防火規范》GB50222的相關規
定。
【條文說明】
考慮此類場所中場景存在使用對象差異較大等可能,故要求采用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
18
墻和1.50h不燃性樓板分隔和乙級防火門與其他區域分隔。
密室逃脫場等疏散條件較差的場所中所指的一個廳、室指的是同一故事線索串聯起的房
間或活動空間的整體面積。其不同場景間的防火分隔也需采用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墻和
1.50h不燃性樓板分隔和乙級防火門進行分隔
考慮上述游藝空間人員易于思想高度沉浸于活動之中而忽略疏散標志,為此將此類場景
的疏散照明地面照度提高。該照度與《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中樓梯間、前室、避
難走道的要求相同。
使用防火卷簾分隔時,應符合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016的相關規定。
近期沉浸式營業場所在商業建筑中時有出現,真人CS、密室逃生、浸入式表演場所不屬于
歌舞娛樂場所,但因其也不同于傳統商業模式,故增加其防火分隔、疏散距離等消防要求。
蹦床、攀巖等需跨越多個樓層形成大空間時,不應將其視為中庭,采用中庭分隔方式與
周邊房間隔離。
場所的頂棚、墻面、地面、隔斷和固定家具上包覆的裝飾織物或大面積設置的裝飾材料,
其燃燒性能應按照頂棚、墻面、地面、隔斷和固定家具的燃燒性能一并考慮。
5.3.5金融保險類用房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墻與其他區域分
隔,隔墻上的門應采用甲級防火門。
【條文說明】
本條考慮商業功能的變換需求,參考《博物館建筑設計規范》JGJ66中關于藏品庫房的
防火設計規定進行編制,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墻,減少隔墻類型。
5.3.6金融機構內部使用的地下金庫防火分區最大允許建筑面積為1000㎡,當
設置自動滅火系統時可增加1.0倍。金融機構內部使用的金庫可設置一個安全出
口。
【條文說明】
考慮金融機構的商業服務意識不斷加強與深入,參考浙消〔2020〕166號《浙江省消防
技術規范難點問題操作技術指南(2020版)》第3.1.4條。金融機構內部使用的地下金庫防
火分區最大允許建筑面積為1000㎡,當設置自動滅火系統時可增加1.0倍。
19
6特殊部位和空間
6.1中庭
6.1.1當城市綜合體建筑內設置中庭時,除應符合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
范》GB50016的規定外,還應符合下列規定:
1若地上與地下(半地下)商店通過中庭連通時,地上與地下(半地下)
商店的建筑面積應疊加計算。疊加后的總建筑面積大于20000㎡時,應采用無門、
窗、洞口的防火墻、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樓板分隔為多個建筑面積不大于
20000㎡的區域,并符合本標準第5.2.1條規定。
2中庭屋頂采光天窗與周邊建筑門、窗、洞口的直線防火間距不應小于6m。
中庭屋頂采光天窗所在屋面周邊6m范圍內不應布置可燃物。
3中庭首層及各層回廊的安全出口不應少于2個,疏散出口應直通至疏散
樓梯或室外安全出口。
4當建筑的中庭在首層和回廊未采取防火分隔措施與其他區域分隔時,中
庭和相連通的其他區域的總建筑面積不應大于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
范》GB50016有關一個防火分區最大允許建筑面積的規定。
【條文說明】
根據《大型商業綜合體消防安全管理規則(試行)》2019年11月28日要求,進一步強
調中庭不應布置商業或其他服務功能。當中庭需要布置商業或其他服務功能時,應按防火分
區設計并滿足防火分區分隔方式而非中庭防火分隔方式。
由于地上與地下防火分區標準不一致,若地上中庭貫通至地下時,考慮地下建筑消防救
援難度遠大于地上建筑,故應采取可靠的防火分隔措施,避免地上地下商業連成一片,不利
于安全疏散和消防救援。
6.2下沉式空間
6.2.1下沉式廣場除用于防火分隔和人員疏散外,不得用于其他商業或可能導
20
致火災蔓延的用途,其中用于疏散的凈面積不應小于169㎡。
【條文說明】
考慮到工程實際情況,大型下城式廣場往往存在被用于多種用途的情形,不僅兼作不同
區域在火災時的人員疏散用,而且設置部分景觀、休息座椅等,為此,要確保用于疏散的凈
面積不小于169㎡,以留出一定的防火空間間隔。疏散的凈面積不足169㎡時,不得作為下
沉式廣場使用。
6.2.2位于下沉式廣場以下樓層的疏散樓梯應直通室外地坪,僅服務于設備用
房、汽車庫的疏散樓梯除外。
6.2.3下沉式廣場宜設置自動扶梯,自動扶梯在火災情況下應能自動運行,用
于人員輔助疏散,但不應計入疏散寬度。
6.2.4下沉廣場不宜設置防風雨蓬,確需設置時,該防風雨蓬不應完全封閉,
四周開口部位應均勻布置,開口的面積不應小于該空間地面面積的25%,開口的
高度不應小于1.0m,并應確保開口始終處于完全開啟狀態或在火災時能聯動全
部同時開啟;開口設置百葉時,百葉的有效排煙面積可按百葉通風口面積的60%
計算。防風雨蓬頂部應采用可熔性材料。
【條文說明】
自然排煙是較可靠的排煙方式,不能通過設置機械排煙系統來替代自然排煙口,以保證
排煙的可靠性。可熔性材料是指在120℃-150℃能自行熔化且不產生熔滴的材料。
6.3地下商業街
6.3.1地下商業街兩端應設置下沉式廣場或疏散凈寬度度不小于3.0m的安全
出口,其中下沉式廣場的數量不應少于1個,且地下商業街通道的最小寬度和最
大長度應符合表6.3.1的要求。
表6.3.1地下商業街通道的最小寬度、最大長度,小商鋪的最大允許面積、
小商鋪出口至安全出口的最大直線疏散距離
21
地下商業街通道的地下商業街通道的小商鋪的最大允小商鋪出口至安全出口的
最小寬度最大長度許面積最大直線疏散距離
6m60m50㎡40m
9m90m150㎡40m
12m120m300㎡40m
6.3.2地下商業街兩側可設置進深不大于15m的小商鋪,小商鋪之間應設置耐
火極限不低于1.00h的隔墻,并應砌至樓板底部。小商鋪的最大允許面積、小商
鋪出口至安全出口的最大直線疏散距離應符合表6.3.1的要求。
6.3.3地下商業街設有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和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時,防火分區面
積不應大于2000㎡,地下商業街的通道面積可不計入防火分區面積,符合表
6.3.1的地下商業街其通道兩側的防火分區面積可不疊加計算。地下商業街兩側
的小商鋪可利用疏散樓梯間橫向劃分防火分區。
6.3.4小商鋪與其它地下商店之間應設置無門、窗、洞口的防火墻分隔;地下
商業街每側與其它地下商店的相通口每側不宜超過2處,每側相通口的總寬度不
應大于20m,相通部位應采用火災時能自行關閉的常開式甲級防火門或防火卷簾
分隔。
6.3.5小商鋪與地下商業街相通的口部噴淋應加密設置,且地下商業街通道內
裝修材料的燃燒性能應為A級,通道除用于人員疏散外不得用于其他商業或可能
導致火災蔓延的用途。
6.4類室外地面層
6.4.1當城市綜合體建筑某標高對應的樓層設有環形平臺,當滿足以下條件時,
該標高所對應的的樓層可以被視作類室外地面層:
22
1平臺應滿足消防車通行的要求,其凈寬度不應小于12.0m,且設有直通
室外地面的疏散樓梯,平臺上任一點至直通室外地面的疏散樓梯的距離不應大于
37.5m。疏散樓梯的總凈寬度不應小于任一防火分區通向平臺的設計疏散總凈寬
度,單座疏散樓梯梯段凈寬度不應小于1.4m。
2平臺職能作為交通廊道及消防撲救使用,其耐火極限不應小于4.00h。
3平臺應為室外開敞空間,確需設置防風雨蓬時,防風雨蓬不應完全封閉,
頂部開口部位應分散均勻布置,頂部敞開面積不應小于該平臺地面面積的50%。
防風雨蓬下應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消防車道和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上空不得
設置防風雨蓬。
4沿平臺一側應設置室外消火栓,消火栓栓口水壓不應小于0.1MPa。
5平臺應至少有2個消防車道出入口連通地面城市道路,消防車道的凈寬
度不應小于7.0m,坡度不應大于10%。
6當平臺上為高層建筑時,平臺還應滿足設置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的要求。
7平臺上應設置醒目的疏散指示標志。
8平臺下方排煙系統的煙氣組織不應影響平臺上方的安全疏散。
【條文說明】
在大型城市綜合體建筑中,經常會出現大量人員密集型的地下或地上活動空間,導致該
層的人員疏散至底層比較困難,按照建規的要求進行設計會在底層沿外墻面出現大量的疏散
樓梯,對建筑的外立面和出入口的設計影響很大。本條款參照了上海工程建設規范《城市軌
道交通上蓋建筑設計標準》DG/TJ08-2263-2018和《展覽建筑及布展設計防火規程》
DGJ08-2173-2016中的相關條款,在符合一定加強措施的條件下,可以將某些非地面層平面
作為室外地面層看待,定義為“類室外地面層”,參照室外地面層的概念進行消防設計。
6.5類室外空間
6.5.1用于人員疏散功能的高大室內空間,應符合下列規定:
1該空間的建筑高度不應小于12m。
2該空間除用于人員安全疏散外不得用于其他商業或可能導致火災蔓延的
用途。
23
3不同區域通向該空間的開口最近邊緣之間的水平距離不應小于13m,凈
面積不應小于169㎡。
4通向該空間的門應采用甲級防火門。
5當連接該空間的防火分區需利用該空間進行疏散時,該空間應設置完全
獨立的直通地面的疏散樓梯或疏散通道,疏散樓梯或疏散通道的總凈寬度不應小
于任一防火分區通向該空間的設計疏散總凈寬度。單座疏散樓梯梯段或單個疏散
通道凈寬度不應小于1.4m。
6空間應設置排煙設施且宜為自然排煙設施。采用自然排煙設施時,其自
然排煙口的有效面積不應小于該空間地面面積的25%;自然排煙口宜分散均勻布
置,自然排煙口宜采用常開式排煙口,常閉式自然排煙設施應能在火災時手動和
自動開啟。
7空間內部裝修材料的燃燒性能應為A級。
【條文說明】
本條款是針對某些大進深的大型城市綜合體,在中庭內部疏散距離無法滿足最大疏散距
離時,而采取的一種將室內空間變為室外空間,迅速排除煙氣的處理方式,將此類空間定義
為“類室外空間”;條文參照了下沉式廣場的一些概念,同時參考了CECS標準《自然排煙窗
技術規程》中對于自然排煙的具體要求。
6.5.2通過高大室內空間連接多棟建筑時,不同建筑之間的防火間距應滿足現
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的相關要求。
6.6屋面疏散
6.6.1城市綜合體建筑的樓梯間均應通至屋面,通向屋面的門或窗應向外開啟。
6.6.2當屋面作為疏散平臺設計時,應符合下列要求:
1當城市綜合體為單、多層建筑時,不同區域通向屋面疏散平臺的開口最
近邊緣之間的水平距離不應小于6.0m。平臺除用于人員疏散外不得用于其他商
業或可能導致火災蔓延的用途,其中平臺用于疏散的凈面積不應小于36㎡;當
24
城市綜合體為高層建筑時,不同區域通向屋面疏散平臺的開口最近邊緣之間的水
平距離不應小于13m,其中平臺用于疏散的凈面積不應小于169㎡。
2屋面疏散平臺應為室外開敞空間,不得封閉。
3屋面疏散平臺應設置完全獨立的直通地面的疏散樓梯,疏散樓梯的總凈
寬度不應小于任一樓層或任一防火分區通往屋面疏散平臺的設計疏散總凈寬度。
4商鋪與屋面疏散平臺之間應設置防火卷簾、有噴淋保護的C類防火玻璃
等防火分隔措施。商鋪與屋面疏散平臺之間應進行防火分隔:采用防火隔墻時,
其耐火極限不小于低于1.00h;采用防火玻璃墻時,其耐火隔熱性和耐火完整性
不應低于1.00h。采用耐火完整性不低于1.00h的非隔熱性防火玻璃墻時,應設
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保護;采用防火卷簾時,其耐火極限不應低于3.00h。與平
臺相連通的門、窗,應采用火災時能自行關閉的甲級防火門窗;
5屋面疏散平臺上應設置醒目的疏散指示標志。
【條文說明】
考慮到平臺為開敞空間,對于單、多層城市綜合體建筑,規范比照了一、二級耐火等級
單、多層民用建筑間的防火間距要求,規定平臺相對外墻的最小水平凈距不應小于6m,顯
然,要滿足此間距要求的室外開敞平臺的地面面積不應小于36㎡。對于高層城市綜合體建
筑,規范比照了高層民用建筑間的防火間距要求。
6.6.3對于地鐵上蓋等交通類建筑項目,站廳層平臺作為安全區域設計時,應
符合以下要求:
1平臺滿足消防車通行和消防救援的要求。
2支撐結構的耐火極限不應小于4.00h,平臺的耐火極限不應小于3.00h。
3平臺面積應按照5人/㎡,滿足疏散總人數的集散面積要求。
4平臺應設置室外消火栓。
5平臺不應用于商業或可能導致火災蔓延的用途。
6應設置清晰的交通疏導標志。
6.7架空層
25
6.7.1利用架空層等空間直通室外時,當疏散外門至架空層投影外邊緣的水平
距離超過6m且大于架空層層高時,水平疏散距離應計算至架空層投影外邊緣。
6.7.2下沉式廣場四周設置架空層時,其地下空間的外圍護結構與下沉式廣場
開口邊緣的水平距離不應大于該層的凈高,地下空間外圍護結構與下沉式廣場之
間的架空層僅作人員通行使用,不應作為其他功能使用。
6.8排煙排熱設施
6.8.1除有特殊功能或性能要求的建筑物外,下列設置機械排煙系統的場所應
在建筑的外墻和(或)屋頂上設置排煙排熱設施:
1總建筑面積大于1000㎡的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
2任一層建筑面積大于3000㎡的城市綜合體建筑。
3靠外墻或貫通至建筑屋頂的中庭。
【條文說明】
在城市綜合體建筑中,因為建筑的使用功能需求,可能存在著大量的無窗房間,這些房
間在火災中都有排煙排熱的需求。為了在火災初期不影響機械排煙,又能在火災規模較大后
及時地排除煙和熱,防止建筑物倒塌,為消防隊員撲救提供較好的內攻條件,在設置機械排
煙系統的無窗房間要求設置可破拆的排煙排熱設施。排煙排熱設施包括固定窗和可開啟外窗
等。
當具有外墻或屋頂條件時,排煙排熱設施應設置在需要排煙排熱的空間的外墻或屋頂;
因各種因素無法直接設置時,可設置在同一防火分區的公共區域。排煙排熱設施的可破拆面
積應按所設置區域面積的百分比確定;并應分散均勻設置。
6.8.2設置機械加壓送風系統的封閉樓梯間和防煙樓梯間的排煙排熱設施應符
合下列規定:
1靠外墻或直通屋面并設置機械加壓送風系統的封閉樓梯間、防煙樓梯間,
在樓梯間的最上一層外墻或頂部應具有面積不小于1.0㎡且可開啟的自然排煙
窗。
2首層不靠外墻設置的地下室樓梯間,當在其頂部設置直接對外的排煙排
26
熱設施確有困難時,該樓梯間在首層開向直通直室外的通道或門廳的門應不小于
1.5㎡。
3首層不靠外墻設置的地下室樓梯間,當其與地上相同部位的樓梯間在首
層通過防火隔墻進行防火分隔,且地上部位樓梯間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筑防排煙
系統技術標準》GB51251的規定設置排煙排熱設施,或地上樓梯間采用自然通
風方式防煙時,可在地下樓梯間首層與地上部位的樓梯間之間防火墻上設置甲級
防火門。
4高層建筑內區核心筒樓梯間被避難層分隔成多個梯段,其靠外墻或通至
頂層的樓梯間應按有效面積不小于1㎡設置排煙排熱設施。
5當設置加壓送風系統的疏散樓梯間受建筑布局或工藝等的制約,無法設
置直接對外的排煙排熱設施時,該樓梯間的加壓送風系統應設置備用風機。
6除位于建筑核心筒內高層塔樓的防煙樓梯間外,其他設置機械加壓送風
系統的地上封閉樓梯間或防煙樓梯間,應保證每個防火分區至少有一部樓梯間在
外墻上部或屋面上設有排煙排熱設施,或至少有一部采用自然通風方式的疏散樓
梯間。
【條文說明】
根據煙氣流動規律在樓梯間頂部設置一定面積的可開啟外窗可防止煙氣的積聚,以保證
樓梯間有較好的疏散條件。通過對多起火災案例的實際研究后發現,給滅火救援提供一個較
好的條件,保障救援人員生命安全,不延誤滅火救援時間,應在樓梯間的頂部設置可開啟自
然排煙窗或可破拆的固定窗,及時排除火災煙氣和熱量。
無法設置對外的排煙排熱設施的疏散樓梯間,增設加壓送風系統的備用風機目的是為了
保證加壓送風系統能較長時間地可靠運行,防止樓梯外區域的熱和煙對樓梯間的影響。
6.8.3采用機械加壓送風系統且靠外墻設置的防煙樓梯間,應在外墻上每五層
內設置總面積不小于2㎡的排煙排熱設施。
【條文說明】
當采用機械加壓送風系統的防煙樓梯間靠外墻設置時,為及時有效進行排煙排熱,排煙
排熱設施的設置除了要求滿足頂部1m2要求外,還應滿足每五層內總面積不小于2m2的要求。
27
6.8.4設置機械加壓送風的下列場所,排煙排熱設施的設置應符合以下要求:
1設置在頂層或有外墻的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當有隔聲要求無
法設置排煙排熱設施時,可在同一防火分區的公共區域設置;排煙排熱設施的面
積按設置區域地面面積的2%確定,并不得小于3.0㎡。
2設置在頂層或有外墻的商業場所:當面積小于300㎡的商鋪可不在房間
內設置排煙排熱設施,但應在同一防火分區的疏散通道等公共區域設置排煙排熱
設施;面積大于等于300㎡時,應在本房間或場所設置排煙排熱設施。排煙排熱
設施的面積應按設置房間(場所)地面面積的2%確定,并不得小于3.0㎡。
3設置在頂層或有外墻的普通展覽場所和博物館:當博物館等有防盜要求
時,可將排煙排熱設施設于同一防火分區的公共區域,其面積應按設置區域地面
面積的2%確定,并不得小于3.0㎡。
6.8.5需排煙排熱的中庭,其排煙排熱設施的總面積不應小于該中庭的擋煙垂
壁和防火卷簾圍合區域樓地面面積的5%;當數個互相連通的中庭同時通頂或靠
外墻設置時,其排煙排熱設施面積應按上述方法計算并累加,并應分散均勻設置。
6.8.6設有機械加壓送風系統的避難層(間),當靠外墻設置時,應在外墻設置
不小于地面面積1%的可開啟外窗。
6.8.7排煙排熱設施的設置及有效面積應符合下列規定:
1機械排煙場所設有可開啟外窗時,可開啟外窗的面積可計入排煙排熱設
施面積。
2設置在靠外墻且不位于頂層區域的固定窗,單個固定窗的面積不應小于
1㎡,且間距不宜大于20m,下沿距室內地坪的高度不宜小于樓層高度的1/2。
3采用固定玻璃的固定窗面積應按可破拆的面積計算;帶有溫控功能的可
開啟設施的開啟面積,應按開啟扇的水平投影面積計算。
4排煙排熱設施宜按每個防煙分區在屋頂和建筑外墻上均勻布置,且不應
跨越防火分區。
【條文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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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窗平時不能開啟適用于樓梯間加壓送風場合,需要排煙排熱時,可破拆處理。可開
啟外窗平時不開啟,需要排煙排熱時可人工或電動(氣動)等方式開啟。
為保證排煙排熱設施能的有效運行,排煙排熱設施除了滿足開啟面積要求外,還應均勻
布置。
7安全疏散和避難
7.1城市綜合體建筑內的安全出口應全部直通室外,確有困難的防火分區,可
以利用避難走道進行疏散,也可以利用通向相鄰防火分區的甲級防火門作為安全
出口。當利用通向相鄰防火分區的甲級防火門作為安全出口時,除應符合現行國
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相關規定外,還應符合下列規定:
1當利用通向相鄰防火分區的甲級防火門作為安全出口時,應采用防火墻
和甲級防火門與相鄰防火分區進行分隔。
2被借用安全出口的防火分區,應具備至少2個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其
疏散總凈寬度除應滿足本防火分區的疏散凈寬度要求外,還應滿足被借用的疏散
凈寬度。
3借用安全出口和被借用安全出口的兩個相鄰防火分區功能宜相同或相
近。
4作為安全出口的甲級防火門應向疏散方向開啟,并應通至疏散走道或獨
立前室。
【條文說明】
本條規定了相鄰防火分區借用安全出口和共用安全出口的基本要求。
1、當防火分區疏散利用通往相鄰防火分區的甲級防火門作為安全出口時,兩個相鄰防
火分區之間,應全部采用防火墻和甲級防火門進行分隔,不允許采用防火卷簾、防火水幕等
方式進行分隔;采用防火玻璃墻時,防火玻璃墻的耐火性能及其構造應與防火墻等效。
2、被借用安全出口的防火分區疏散凈寬度應有富余,被借用后,不應再借用通往其他
相鄰防火分區的甲級防火門作為安全出口,不允許“連環借用”或“相互借用”。即不允許
從A防火分區借用到B防火分區,再從B防火分區借用到C防火分區,或者從A防火分區借
29
用到B防火分區,再從B防火分區借用到A防火分區。同時,每個通往相鄰防火分區的作為
安全出口的甲級防火門,均需要計算疏散凈寬度。即使當防火分區內的直通室外安全出口總
凈寬度已滿足本防火分區所需凈寬度時,如借用通往相鄰防火分區甲級防火門作為安全出口,
則每個甲級防火門的最小疏散凈寬度也應按照最少單股人流0.55m計算,人員密集場所應按
照0.70m計算。
3、借用和被借用安全出口的兩個相鄰防火分區,空間環境、疏散原則不應存在明顯差
異。同時,人員密集場所是消防疏散重點區域,非人員密集場所的疏散不應增加人員密集場
所的人員疏散壓力,進而影響整體消防疏散的安全性。因此,非人員密集場所所在防火分區
不應利用通向相鄰人員密集場所所在防火分區的甲級防火門作為安全出口。例如,車庫不應
借用安全出口通往機房分區,商業分區不應借用安全出口通向機房或后勤分區,辦公分區不
應借用安全出口通向商業分區,機房分區不應借用安全出口通向商業分區等。但對于機房等
輔助功能的分區,由于疏散人數較少,且均為內部管理人員,對于輔助功能空間環境比較熟
悉,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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